论税法上的纳税人诚实推定权_王桦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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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中,如采取诚实推定权立场,会导致纳税人仅 法治国家原则导出的一般法律原则,属于税法的直
得补缴税款而免于罚款和滞纳金的处罚。由此可 接法源。① 二是法律实效。诚实推定权在具体法律
见,就纳税人权利而言,诚实推定权在实质上亦可 关系中适用时,更多地要以税务机关严格责任和举
以被认定为一种实体性权利。
证义务,并从程序的角度出发对实体权利产生影
律原则,为包括公法在内的各法律领域所共通或 告机关应提出明白且有说服力的证据,以尽其举
衍生适用。至于诚实信用原则与诚实推定权之间 证责任。③ 在德国,也认为税务稽征机关就租税发
的相互关系,有观点认为是诚实信用原则所内含之 生及增加之事实负客观举证责任,除特别法律另
衍生要件,但事实上,虽然诚实推定权产生于诚实 信用原则,即税务机关要在先默认纳税人的诚实信
税法理论与实务 Theory and Practice of Tax Law
现纳税人财产和国家税款的同等保护。 在罪名适用上,应当考虑选择制定新罪名或改
造刑法中已有的罪名,对于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故 意多征税款的犯罪,目前有两种立法方式,一种是 制定专门的罪名,如我国台湾地区是以违法征收 税款罪专门规定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明知不应征收 而征收的行为;① 另一种是将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故 意多征和不征、少征税款设在同一条款下,如《美 国联邦税法典》在第7214 节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侵 害税收制度罪下对故意多征和少征分别规定,② 笔 者倾向于后一种立法方式。将故意多征税款和不 征、少征税款置于同一条款下,一方面体现了这两 种行为的共同本质,都是滥用国家征税权的行为, 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做出了明确的指引;另一方 面,在同一条款下适用共同的定罪量刑情节,体现 了刑法对税收法律关系当事人同等的保护,有利 于纳税人公平感的建立,从而促进忠诚性遵从;并 且我国《刑法》已有第四百零四条徇私舞弊不征、 少征税款罪,对其进行修改,既可以满足保护法益 的需要,也可以尽量减少对刑法现有结构影响。具 体方法是将《刑法》第四百零四条的罪名改为违法 征收税款罪,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没有依照法定 数额的征收行为,既包括故意不征、少征也包括故 意多征。立案标准应当与故意不征、少征采取同一 立案标准,即 10 万元,并且税务机关退还税款的 数额不应当从定案数额中扣除。因为从刑法理论 上看,该罪的犯罪主体是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是自 然人犯罪,而退还税款的主体是税务机关,行为主 体不同,不能因为税务机关的单位行为影响对税 务机关工作人员的定罪;并且故意多征税款的行 为从纳税人缴纳税款以后即告既遂,既遂以后的 行为只能认定为事后补救行为,不能影响定罪。
四、诚实推定权立法的国际经验
(一)基本概况
查等程序性权利,降低和减少纳税人在税务管理上
世界范围内,纳税人诚实推定权作为基本权
的负担及减少或排除非诚实认定上的举证责任,来 利,或写入宪法或以专门法律等规范,或经法院判
保护纳税人权利;信赖利益则是通过基于维持纳税 决而形成具体的税法判例,或基于税收意识和法
二、诚实推定权的内容与性质
(一)诚实推定权的内容
诚实纳税推定权是指纳税人在申报、纳税和寻 求权利救济时应拥有得到税务机关和有关机关充分 信任的权利。税务机关在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某一 或特定税务违法事实或行为存在的情况下,应在先 认定纳税人是诚实的,是可以信赖的和无过错的, 直到有足够的证据并由执法机关来推翻这一认定为 止。④ 具体而言,诚实推定权包括三个方面的权利: 其一,申报诚实推定权。纳税人申报纳税过程中, 如无特定事实或相关证据,税务机关应认定其申报 是积极、诚实和可信的,不能在相关程序中进行区 别性或选择性对待。其二,纳税诚实推定权。纳税 人计算和缴纳税款等纳税过程中,如在会计上、资 料准备上或程序上无特定错误或明显瑕疵之处,不 应在先被假设为逃避税收行为或被区别性或选择性 对待。其三,救济诚实推定权。发生税务争议和纳 税人寻求复议等救济过程中,税务机关应基于诚实 推定原则,依职权承担相应调查义务,在特定事实 证明和举证责任分担等方面注重对纳税人权利的保 护。以上三个方面的权利,相互衔接、递进和补充, 构成了纳税人诚实推定权的主要内容。
关键词:诚实推定权 纳税人权利 税收法治
2009 年 11 月 6 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 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09 年第1号,以下简称“《公告》”),具体列明了 纳税人的 14 项权利和 10 项义务。《公告》首次明 确了纳税人权利的涉及范围和具体内容,具有相 当的进步意义。但与此同时,在税收实践中,税务 机关往往对纳税人特别是检查或稽查对象进行事 先“避税”认定,而后在具体的检查执法中进行反 向逻辑推演排除“避税”嫌疑,此种作法不仅影响 了税企间信任度及和谐征纳关系的建构,而且还 违反了纳税人权利保护的基本法理。
(二)诚实推定权的性质
诚实推定权首先是一种程序性权利,即,税务 机关在税收执法和处理具体案件中,应注重双方在 税法地位上的平等性并不得在没有证据前提下进行 在先推定。诚实推定权作为程序性权利又存在如下 两项功能:一是指导税务机关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尊 重纳税人基本权利并加强职权主义下的证据收集, 二是税收司法中举证责任将会更多的分配给税务机 关,而纳税人只承担协力义务。⑤ 与此同时,诚实 推定权作为一项纳税人基本权利,实际上是对税务 机关实体上的征税权进行严格限制,并继而推动税 务正当调查法律程序的建立。在这个意义上看,纳 税人诚实纳税的边界就是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的边 界。纳税人诚实推定权通过界定和约束税务机关的 征收权限,并有效检讨征收内容的合法性和正当
(二)诚实推定权与诚实信用原则
税务诉讼和举证责任分配等方面实际上赋予了纳 税人诚实推定权,如《联邦税务法庭诉讼规则》即
通常认为,诚实信用原则系基于社会成员的法 在第 142 条第(b)款中明确规定,被告就任何意图
律共识,无须另有其他社会条件而导出的一般法 逃漏税捐之欺诈案件,应对该事实负举证责任,被
指向的是纳税人,即先在原则上推定纳税人诚实守 关有怀疑。加拿大 《纳税人权利法案》规定了除
信;而信赖利益保护的指向则是税务机关,即税务机 非有足够理由相信纳税人行为有异, 应视纳税人诚
关应拘束于纳税人的信赖利益。二是适用范围。诚实 实处理有关税务事宜。英国《皇家税收与海关局宪
推定权的适用更多集中于个案,并在具体案件和程 章》第四章第3条规定纳税人有权利被推定为诚实
① 葛克昌《行政程序与纳税人基本权:税捐稽征法之新思维》,台湾翰芦图书出版公司 2012 年版。 ② 黄茂荣《税法总论:法学方法与现代税法》(增订 3 版),台湾植根法律出版公司 2012 年版。 ③ 陈 敏《行政法总论》,台湾新学林出版公司 2011 年版。 ④ 甘功仁《纳税人权利专论》,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 2003 年版。 ⑤ 关于协力义务及纳税人基本权等相关论述,参见葛克昌《纳税人协力义务与行政法院判决》,台湾翰芦图书出版公司 2011 年版。
人对税法的信赖而要求税务机关受纳税人信赖利益 律文化不自觉中形成税法习惯和惯例。澳大利亚
的特别拘束,进而保障纳税人的可预期税收利益和 国税局 2009 年修改后的 《纳税人宪章》“纳税人
相关权益。不过,诚实推定权和信赖利益保护在如下 权利”部分第2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推定纳税人
两个方面存在不同之处:一是概念指向。诚实推定权 没有隐瞒税务事宜,除非纳税人的行为令税务机
响;而诚实信用原则在个案处理中通常以利益衡平
三、诚实推定权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一)诚实推定权与信赖利益保护
为价值取向,统筹考虑征纳双方权利利益,倾向于 实现更多的实体权利直接分配。
诚实推定权和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保护纳税
人权利及强调税务机关责任等方面具有一致性。诚 实推定权制度通过约束税务机关滥用税收检查和稽
序中阐明诚实推定权的具体范畴,如税务检查和税 的,也有义务诚实地处理税务事宜。美国 2005 年
务稽查中的选案与审理的非针对性等;而信赖利益 颁布的 《纳税人权利法案》第 3 条规定了纳税
原则超越具体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存在于抽象的 人有 “获得专业和礼貌服务的权利”。② 美国还在
法律关系(例如立法者与多数纳税人之间)中。
① 葛克昌《行政程序与纳税人基本权:税捐稽征法之新思维》,台 湾翰芦图书出版公司 2012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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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研究》2014.1 总第 345 期
「Theory and Practice of Tax Law 税法理论与实务」
诚实推定权
□ 王桦宇
时,学界所倡导的税收法律关系是公法上债权债 务关系已经成为通说,在此基础上,体现在具体 税收债权债务关系案件中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 的平等权利也开始得以讨论并继而得到广泛接 受。通常认为,征纳双方在税收实践中均应贯彻 诚实信用原则,也即双方在征纳实践中应诚实、 守信并相互照顾彼此利益,以维护公平的税收秩 序。鉴于征纳双方中税务机关更为强势并可能因 完成特定税收任务或实现特定税收利益而推定纳 税人有逃避税款征收行为之预先假设,而在具体 执法程序中对纳税人施加更多不利影响,诚实推 定权作为纳税人基本权利之一在税法学界得以提 出并受到重视。
一、诚实推定权、纳税人权利保护与税收 法治
(一)诚实推定权与纳税人权利保护
现代税收国家,人民与国家之间最主要的法 律关系即为纳税权利义务关系,①纳税人保护原则 已然成为税法上最重要的基础性原则。与此同
① 林山田《刑法特论》(下册),三民书局印行 2005 年版。 ② Internal Revenue Code,§ 7214.
论税法上的纳税人
内容提要:诚实推定权是纳税人权利的重要组成 部分,是税收法治的核心要素之一。税法上的诚 实推定权包括申报诚实推定权、纳税诚实推定权 和救济诚实推定权;诚实推定权既是一种程序性 权利,也是一种实体性权利。诚实推定权在性质 和功能上与税法上的信赖利益保护、诚实信用等 相关概念和原则既有相似性,又有侧重点。在参 照国际经验并立足本国特色基础上,中国税法应 增加纳税人诚实推定权的规定,在税收执法和税 收司法中贯彻诚实纳税推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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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理论与实务 Theory and Practice of Tax Law
性,从而涉及纳税人实体权利的切分和认定问题。 宪法上的纳税人基本权,从属于纳税人保护的基础
在针对非因纳税人主观过错导致漏缴税款的具体 性原则;而税法意义上的诚实信用原则是从宪法上
(二)诚实推定权与税收法治
法治国家的基本要义在于保护纳税人基本权 利,法律秩序的安定以及诚实信用原则之遵守。① 在税收法治层面,诚实推定权涉及税务机关在具 体实践中如何遵循税收法定主义的问题。税收征 收实践中,税务机关为达成特定的征税目标,基于 预先假设而对特定或不特定纳税人进行检查和稽 查,此种所谓“税捐稽征经济”考虑的行为是否违 反了税收法定主义和法治精神,也因此成为学界 讨论的焦点。② 而就税法法理而言,税收法定主义 和纳税人权利保护是税法的基础性理念和高位阶 原则,实质课税原则和“税捐稽征经济”原则是为 技术性原则和低位阶原则,应服从于前述结构性 原则。特别是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中,税务机关应严 格执行纳税人的在先诚实推定,“惟无论如何,不 得先依主观产生法律效果之结论,而后再寻求法 律规定之支持”。③
有规定外,应遵循该证据分配原则。④
(二)简要分析
用,但两者之间并非前者绝对包容后者的关系。诚
从以上主要发达国家的立法例和实务见解来
实推定权制度与诚实信用原则的差异性在于两个方 看,关于诚实推定权的规定主要分为三种:一是直
面:一是法源基础。诚实推定权概念推演于纳税人 接规定诚实推定权,即在税法中直接规定纳税人享
参考文献
(1) 刘剑文、李 刚《税收法律关系新论》,《法学研究》1999 年第4 期。 (2) 施正文《税收债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8 年版。 (3) 马国强《纳税人行为方式研究》,《涉外税务》2000 年第 4 期。 (4) 林山田《刑法特论》(下册),三民书局印行 2005 年版。
作者单位:山西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向 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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