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职业技能培训政府补贴工种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职业技能竞赛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职业技能竞赛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08.27•【字号】辽人社发[2013]34号•【施行日期】2013.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职业技能竞赛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辽人社发[2013]34号)各市、绥中县、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为加强对辽宁省职业技能竞赛的组织管理和技术指导,确保省内各级各类技能竞赛活动行为规范,内容科学,导向和示范作用突出,根据《国家职业技能竞赛技术规程》(劳赛组办发[2003]1号)和我省关于职业技能竞赛的管理规定,省厅研究制定了《辽宁省职业技能竞赛技术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在组织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中,按照本规程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3年8月27日辽宁省职业技能竞赛技术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辽宁省职业技能竞赛的组织管理和技术指导,确保各级各类技能竞赛活动行为规范,内容科学,导向和示范作用突出,根据《国家职业技能竞赛技术规程》(劳赛组办发[2003]1号)等职业技能竞赛管理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的职业技能竞赛(以下简称“竞赛”)是依据国家职业标准,与生产经营实际密切结合,以提高劳动者技能(业务)水平和推动职业技能培训为目的的有组织的群众性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辽宁省内省、市(含县区)级或相关部门(行业、企业)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及其管理。
第二章职业技能竞赛技术原则第四条坚持“质量第一,社会效益第一”的质量控制原则。
举办竞赛活动,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职业技能竞赛管理规定,确保职业技能竞赛实施过程和竞赛结果公开、公平、公正,确保其成为培养和选拔高技能人才的重要阵地。
24年辽宁职业技能证书补贴申请流程
24年辽宁职业技能证书补贴申请流程
一、申请资格确认
1.检查申请资格
(1)确认持有有效的辽宁职业技能证书
2.阅读补贴政策
(1)详细了解24年辽宁职业技能证书补贴政策
二、申请材料准备
1.身份证明文件
(1)准备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技能证书
(1)准备辽宁职业技能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银行账户信息
(1)准备银行账户信息用于资金发放
三、申请递交
1.前往当地人社局
(1)前往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递交补贴申请
2.递交申请材料
(1)递交身份证明、技能证书等相关材料
(2)填写补贴申请表格
四、材料审核
1.审核申请材料
(1)工作人员审核提交的申请材料(2)确认材料完整性
2.技能证书核实
(1)核实技能证书有效性
(2)确认技能证书符合要求
五、补贴发放
1.审批通过
(1)补贴申请通过审批
(2)等待补贴资金发放
2.资金发放
(1)资金发放至申请人指定银行账户(2)确认收到补贴资金。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是指由政府或相关机构出台的一项政策措施,旨在鼓励和支持个人就业者或企业人员参与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其就业竞争力和职业发展水平。
以下是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的相关参考内容。
一、补贴对象范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的对象范围通常包括个人就业者、企业人员、失业人员以及企业本身。
个人就业者包括劳动者、灵活就业人员及自主创业者等。
企业人员包括企业内部员工以及企事业单位职员等。
失业人员则指已失去工作的人员,需要通过此类培训提升就业竞争力。
二、培训费用补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通常包括对培训费用的一定程度补贴。
补贴方式可以是按一定比例或者固定金额对个人或企业的培训费用进行补贴。
在报名培训时,个人就业者可凭相关证件向政府或相关机构申请培训费用补贴。
企业可凭培训计划和培训费用明细向政府或相关机构申请培训费用补贴。
三、生活补贴和福利待遇为了鼓励个人就业者参与职业技能培训,政府或相关机构可能会提供生活补贴和福利待遇。
生活补贴可以是参训者在培训期间的食宿费用补贴,以减轻其经济负担。
福利待遇可以是培训期间的医疗保险、意外保险等。
四、培训期限和课时标准为了保证职业技能培训的效果和质量,政府或相关机构可能会规定培训期限和课时标准。
比如,个人就业者参加培训时间不得超过一定期限,企业人员参加培训课时需要满足一定标准。
五、培训内容和机构认证要求为了确保培训内容的实用性和有效性,政府或相关机构可能会对培训内容进行规定。
此外,政府或相关机构也可能会对培训机构进行认证和审核,以保证培训机构的教学质量和服务水平。
六、补贴申请和审批流程个人就业者和企业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相关部门或机构提交补贴申请。
政府或相关机构会对申请进行审批,并按照补贴政策的规定进行发放。
七、补贴效果和监督评估为了评估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的效果和价值,政府或相关机构可能会进行补贴政策的监督和评估工作。
通过对参训者就业率、薪资水平、职业发展等方面指标的追踪和调查,政府或相关机构可以了解补贴政策的实际效果,并对政策进行调整和优化。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主管部门,沈抚示范区管委会人力资源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国办发〔2019〕24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政策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20〕9号)、《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辽人社发〔2019〕11号)等文件精神,推动实施全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117号),现就进一步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关于企业职工培训(一)岗前培训补贴。
企业面向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新招用人员,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组织开展岗前培训,给予企业培训补贴。
培训内容以岗位相应的技能、知识为主,同时包括工匠精神、职业道德、质量意识、法律意识、安全环保、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健康卫生等通用职业素质。
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学时10元,补贴总额不超过1000元。
企业要先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主管部门,下同)备案,备案时提交《企业职工岗前培训备案表》(附件1)、《企业职工岗前培训备案人员名单》(附件2)、劳动合同和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备案通过后开展培训。
职业技能等级补贴制度
职业技能等级补贴制度为了提高我厂广大员工的岗位操作技能水平,对符合国家要求“持证上岗”标准的有关岗位达到持证上岗的目的,促进广大员工学技能、比技能的良好氛围,从而提高生产效率,本着“公平、公正、力求实效”的原则,经厂部研究决定,特对我厂员工申报技能等级鉴定和实行技能等级津贴补助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关于申报职业技能等级的规定(一)、申报的工种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结合我厂实际情况,我厂共涉及15种工种。
工种名称、定义和各工种所涉及的岗位名称如下:1、水煤气工:以无烟煤或焦碳为原料经煤气发生炉在高温加压下与蒸汽、空气作用,用自动机(或计算机)、仪表控制不同制气程序,不断调节煤气炉操作过程,制取合格的合成氨生产原料气,通过废热锅炉回收热量,副产蒸汽。
涉及岗位:造气车间造气炉的主操、副操岗位2、气体净化工:按工艺操作规程,操作净化设备,控制温度、压力、流量工艺参数,利用沉净、静电除尘分离、干燥等过程,除去气体中的固体颗粒或其它组分。
涉及岗位:脱硫岗位,脱碳岗位,水洗岗位,甲烷化岗位,提氢岗位。
3、碳化工:将气体二氧化碳经脱硫处理合格,由压缩机升压后与氨水送往碳化塔,经多次碳化反应制成碳酸氢铵溶液,再经分离制取碳酸氢铵。
涉及岗位:主副塔岗位,离心岗位,吸收岗位4、甲醇合成工:将压缩机送来的合格原料气送甲醇合成塔,在高温高压及触媒作用下,分成粗甲醇,送至分离装置,未合成的气体由循环机送至甲醇塔循环使用或送入下工序。
涉及岗位:单醇岗位,联醇高低压岗位,甲醇精馏岗位5、氨合成工:操作氨合成塔、循环机、冰机、废热锅炉等设备,通过仪器,仪表调控反应温度,压力流量、液位、物料组成等工艺参数,将氢氨气在高温、高压、催化剂作用下合成氨,经冷冻分离成液态氨,并对余热回收利用。
涉及岗位:合成高低压岗位6、压缩机工:按照工艺操作规程,控制仪表,操纵电动机或透平机,控制温度,压力等工艺参数,物料通过各类压缩机等专用设备及辅助设备,加压至工艺要求指标,送往下一生产工序。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培训(鉴定)机构行政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培训(鉴定)机构行政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2.03.02•【字号】•【施行日期】2012.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培训(鉴定)机构行政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优化我省职业培训环境,规范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工作效率,现对我省职业培训(鉴定)机构行政审批事项有关问题规范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技工学校审批、评估、评审有关问题(一)申请成立技工学校的,依据《关于印发<辽宁省技工学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人社发〔2012〕6号)按如下程序审批: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举办者的申请,并组织有关专家按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对其进行实地考查;对初审合格的拟设立学校,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正式向所在市人民政府报告,并由市政府正式向省政府提出申请;省政府在收到申请报告后,委托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专家对申请成立的学校进行审查并提出对申办学校的具体意见;省政府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出的办理意见审批。
举办者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材料:申请报告;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职业培训学校资产及经费来源的验资报告;办公、办学场地有效房产证明或租用协议书;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举办者资格证明材料;职业培训学校主要负责人身份证、资格证明复印件和教育工作经历证明;拟聘教师、财务人员的身份证、资格证明及聘用合同;相关的规章制度合订本;《技工学校审批表》一式五份。
(二)技工学校申请晋升省重点技工学校的,按照《关于颁发辽宁省重点技工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劳培字〔1990〕132号)和《关于印发<辽宁省技工学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人社发〔2012〕6号)要求执行。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2010年选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工作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2010年选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03.08•【字号】辽人社[2010]87号•【施行日期】2010.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2010年选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工作方案》的通知(辽人社【2010】87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省直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团结和激励广大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紧紧围绕我省社会经济发展需求,不断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开拓进取,奋力拼搏,为加快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实现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作出新的贡献,根据《关于开展2010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0]3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辽宁省2010年选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广泛宣传,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辽宁省2010年选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工作方案按照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统一部署,今年国家将继续选拔一批长期辛勤工作、业绩突出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为做好这一工作,并积极推动我省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加快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为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提供人才智力保证,特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选拔数量和津贴数额1、国家分配给我省的2010年选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控制指标参考数为82人(不含沈阳、大连两市),其中,专业技术人才73人,高技能人才9人。
2、本次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选,由国家一次性发给人民币2万元,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不可重复享受。
二、选拔范围和对象1、选拔范围在全省各种所有制经济成分的企事业单位中,凡符合选拔条件的人选均可按选拔程序申报(沈阳市、大连市除外)。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6]35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6.09.09施行日期2006.09.09文号辽政发[2006]35号主题类别农民工工作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6〕35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统筹城乡发展,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农民工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认真解决涉及农民工利益的问题;坚持从我省实际情况出发,统筹城乡发展,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就业制度,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有序转移;着力完善政策和管理,推进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建立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政策体系和执法监督机制,建立惠及农民工的城乡公共服务体制和制度,改善农民工的就业环境,保护和调动农民工的积极性,促进城乡经济繁荣和社会全面进步,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主要任务。
认真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及时调整和贯彻执行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力争在2007年底前基本解决历年拖欠工资问题,争取当年不发生新的拖欠;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全面执行劳动合同制度,2008年各类用人单位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要达到70%以上;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推动农村劳动力技能转移;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尽快将农民工纳入医疗、工伤、养老等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切实为农民工提供相关公共服务,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机制,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就地就近有序转移。
辽宁省职业技能培训政府补贴工种
辽宁省职业技能培训政府补贴工种职业技能培训是提升劳动力素质,促进就业,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
近年来,辽宁省政府高度重视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不断加大投入,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补贴,以鼓励更多的人参加培训,提升自身技能。
一、政府补贴工种的范围辽宁省职业技能培训政府补贴工种主要包括:电工、焊工、车工、钳工、铣工、磨工、铸造工、锻造工、汽车维修工、计算机维修工、木工、砌筑工、混凝土工等。
这些工种都是当前就业市场较为热门,且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职业。
二、政府补贴的标准和方式根据规定,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以向政府申请相应的培训补贴。
补贴标准根据职业等级和培训课程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一般在1000元至3000元之间。
补贴方式采取一次性发放的方式,直接支付到个人银行账户。
三、政府补贴的申请流程申请职业技能培训政府补贴,一般需要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培训课程结业证书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等。
申请者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劳动保障部门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发放相应的补贴。
四、政府补贴的成效和影响辽宁省职业技能培训政府补贴政策的实施,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一方面,通过政府补贴,提高了劳动者的技能水平,增强了他们的就业竞争力;另一方面,政府补贴也鼓励了更多的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了整个社会的技能水平。
政府补贴还为企业提供了稳定、高素质的劳动力,推动了企业的发展和经济的增长。
辽宁省职业技能培训政府补贴工种政策的实施,对于提高劳动者技能水平,促进就业,推动经济社会发晨具有重要的意义。
未来,辽宁省政府应继续加大投入力度,扩大政府补贴工种的范围,提高补贴标准,以鼓励更多的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为辽宁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广东省一直致力于推动技能晋升培训,以提升劳动者的技能水平,帮助他们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提高就业竞争力。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6年辽宁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6年辽宁省职业培训(普惠制就业技能培训)政府补贴专
业省级指导目录》的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辽人社[2016]24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6.02.04
【实施日期】2016.02.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6年辽宁省职业培训(普惠制就业技能培训)政府补贴专业省级指导目录》的通知
(辽人社〔2016〕24号)
各市、绥中、昌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了贯彻《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1〕34号)以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
见》(辽政发〔2015〕17号)中关于“探索建立第三方职业培训供求预测制度,完善培训目录调整和培训补贴拨付的动态机制”精神,省人社厅、财政厅根据辽宁省统计局城市调查队提供的《辽宁省职业培训及市场需求调查报告》,共同编制了《2016年辽宁
省职业培训(普惠制就业技能培训)政府补贴专业省级目录》(见附件)。
各市可根据目录中确定的培训补贴指导标准,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和物价变动指数,在开展职业培训中参照执行。
附件:2016年度辽宁省职业技能培训(普惠制就业技能培训)政府补贴专业省级指导目录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2016年2月4日
附件
2016年度辽宁省职业技能培训(普惠制就业技能培训)政府补贴专业省级指导目录。
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实施方案
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建立并推行覆盖城乡全体劳动者、贯穿劳动者学习工作终身、适应技能人才成长需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9〕1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加快构建终身职业技能培训体系(一)完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政策体系。
面向城乡全体劳动者,完善从劳动预备开始到劳动者实现就业创业,并贯穿学习和职业生涯全过程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政策。
健全城乡一体的就业技能培训和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转业培训补贴政策,将获取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作为申领职业培训补贴的依据之一。
按要求贯彻落实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相关政策,适时调整发布政府补贴培训职业(工种)目录,发挥以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劳动者就业能力,促进就业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组织实施体系。
以政府补贴培训、企业自主培训、市场化培训为主要供给,以公共实训机构、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职业培训机构和行业企业为主要载体,以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创新培训为主要形式,构建资源充足、布局合理、结构优化、载体多元、方式科学的培训组织实施体系。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三)推进就业重点群体职业技能培训。
组织实施专项职业技能培训计划,大力开展重点群体职业技能提升行动。
持续推进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行动,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计划,对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对退役军人开展就业技能培训。
面向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低收入家庭、农村低保家庭、困难职工家庭,开展技能脱贫攻坚行动,落实“雨露计划”和技能脱贫千校行动。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主管部门,沈抚示范区管委会人力资源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化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改革,建立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做好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关于印发〈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职司便函〔2020〕1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业资格实施机构职能调整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49号)等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辽宁省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1年2月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的征集遴选第三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范围、依据、等级、对象及权限第四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内容和方式第五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组织实施第六章服务和监管第七章附则辽宁省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将技能人员水平评价由政府认定改为实行社会化认定的部署要求,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关于印发〈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职司便函〔2020〕1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业资格实施机构职能调整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4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程。
大连职业资格证书政府补贴多少
大连职业资格证书政府补贴多少目前,大连市政府补贴培训职业(工种)目录共有144个职种,并且根据不同的职业证书是政府是有补贴可申领的,那大连政府补贴是有多少呢?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大连政府职业资格证书补贴标准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大连政府职业资格证书补贴标准高校在校生及毕业生可参加不低于200总课时的创业培训,培训期间市政府按2000元/人的标准对培训机构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城镇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区市县政府按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1年全额补贴;对当年新招用城镇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择业期内)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以上的,每招用1人,由区市县政府按2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额度每年每户企业不超过20万元。
对其他各类企业吸纳城镇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的,按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的50%给予1年补贴。
城镇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到市农业主管部门认定的都市型现代农业示范区创建企业或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就业,企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由区市县政府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对高校毕业生给予补贴 (即在北三市就业的享受600元/月的补贴,在其他地区就业的享受650元/月的补贴)。
城镇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创办经营实体的,由区市县政府一次性给予6000元创业资金补贴。
高校毕业生初次创业创办的经营实体招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的,3年内由区市县政府按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
创业经营实体带动6人以上(含6人)就业,当年新增就业岗位每招用1名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由区市县政府按2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带动就业补贴。
亮点“社区猫”亮相备受青睐本届创博会上,由沙河口区大学生电子商务创业园创业大学生带来的“社区猫”项目备受青睐,这只“猫”既可以帮助解决家庭生活需求,又可以为网络购物提供现金、包裹代收代退等相关服务。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6]1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6.01.04施行日期2006.01.01文号辽政发[2006]1号主题类别就业促进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6〕1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各级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就业再就业工作,使各项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得到较好落实,市场导向就业机制进一步完善,就业总量有较大增加,对促进经济发展、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全省仍面临巨大的就业压力,下岗失业人员、城镇新增劳动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三源合流,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矛盾依然存在,结构性矛盾日益突出,就业形势依然严峻。
为继续做好全省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明确就业再就业工作的目标和任务(一)工作目标。
“十一五”时期,全省城镇新增就业35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5%左右。
2007年底前基本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115万(含已实现季节性灵活就业人员)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和离岗失业人员、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
认真做好每年25万城镇新增劳动力,特别是年均186万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工作。
扎实推进200万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带技能转移。
(二)主要任务1.两年内基本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
重点做好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和离岗失业人员、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的再就业问题。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春潮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春潮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5.19•【字号】辽人社[2014]110号•【施行日期】2014.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春潮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辽人社[2014]110号)各市、绥中县、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春潮行动”实施方案》(人社部发〔2014〕26号),现将我省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春潮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区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在确保按期完成国家下达的目标任务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我省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4年5月19日辽宁省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春潮行动”工作方案为全面推进我省城镇化进程,进一步提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在全国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春潮行动”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适应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的发展方向,坚持服务就业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力开展面向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以农村新成长劳动力为重点,以提升劳动者职业素质和就业创业能力为目标,充分发挥政府、行业企业、社会团体、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等各方面作用,加快构建劳动者终身职业培训体系,促进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实现就业和稳定就业,为推进辽宁新型城镇化作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一)统筹规划,分工负责。
开展“春潮行动”是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重点任务。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科学统筹,制定工作规划,全面部署安排。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关于充分发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效能扎实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关于充分发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效能扎实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3.18•【字号】辽人社函〔2021〕43号•【施行日期】2021.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转发关于充分发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效能扎实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主管部门,沈抚示范区管委会人力资源局、财政金融局,省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充分发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效能扎实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通知》(人社部函〔2021〕1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继续实施稳岗扩岗以工代训。
2021年,将《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实施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的通知》(辽人社发〔2020〕12号)中以工代训补贴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12月。
各地要根据本地专账资金情况进行科学测算,合理调整确定以工代训补贴标准。
为符合条件的企业补发年初以来以工代训补贴。
做好相关数据统计工作,以工代训统计口径为人数,一人一年只统计一次,避免重复统计。
在省本级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吸纳劳动者以工代训补贴标准仍为沈阳市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困难企业以工代训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40元。
二、合理确定调整培训项目和补贴标准。
结合我省实际,各市要按照人社部函〔2021〕14号文件要求,根据《辽宁省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辽人社〔2018〕126号),在2021年3月31日前,组织开展一次培训项目和补贴标准评估工作,结合评估结果,调整当地培训项目和补贴标准,并将新经济、新业态等行(产)业以及与农民工培训相关的职业(工种)列入当地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目录。
对于国家尚未发布信息的新职业或不具备核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条件,而有技能提升和就业需求的岗位,各市可根据实际需要向省人事考试中心申报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经核准备案后列入本地区培训项目目录。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职业技能鉴定违纪违规行为认定和处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职业技能鉴定违纪违规行为认定和处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4.30•【字号】辽人社[2014]88号•【施行日期】201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职业技能鉴定违纪违规行为认定和处理办法》的通知(辽人社[2014]88号)各市、绥中县、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等相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全省职业技能鉴定行为,切实保障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人员的合法权益,现将《辽宁省职业技能鉴定违纪违规行为认定和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4年4月30日辽宁省职业技能鉴定违纪违规行为认定和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职业技能鉴定行为,保障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人员的合法权益,统一职业技能鉴定违纪违规行为认定和处理办法,促进职业技能鉴定法制化、科学化发展,根据《劳动法》《辽宁省劳动监察条例》以及《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由我省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或监督、管理的职业技能鉴定,包括鉴定对象、鉴定工作人员和鉴定机构违反鉴定管理规定或工作纪律,扰乱鉴定秩序和影响鉴定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职业技能鉴定,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职业标准,通过政府授权的鉴定考核机构,对劳动者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地评价与认证的活动。
第四条对职业技能鉴定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应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公开公平、程序规范。
第五条按照职责权限,各级鉴定中心分别负责所管辖机构及其鉴定对象、鉴定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督。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技工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技工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7.07•【字号】•【施行日期】2020.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关于开展技工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主管部门,沈抚示范区管委会人力资源局: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关于做好技工院校学生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职司便函〔2019〕52号)和《关于印发<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职司便函〔2020〕17号)等文件精神,健全完善技能人才评价服务体系,进一步服务和支持技工院校培养技能人才,决定在我省技工院校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技工院校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应具备的条件(一)正常办学,具有规范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制度,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违纪、失信等不良行为记录。
(二)在拟开展评价的职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在所申报职业(工种)方面有较丰富的考核评价经验,具备相应的基础条件。
(三)具有与职业(工种)等级认定相适应的专业设置、教学水平、办学条件及规模。
(四)具有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专门机构,完善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制度,规范的考务工作流程。
具有与评价职业(工种)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专家队伍、考评人员、质量督导人员;有相应的场地、设施设备、视频监控设备等硬件设施。
(五)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人才评价不以营利为目的,能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
(六)具有完善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质量管控措施,自愿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委托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主管部门监督。
二、评价范围、依据、等级及对象(一)评价范围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技能类职业(工种),以及后续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或备案的技能类职业(工种)。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全省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全省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07.26•【字号】•【施行日期】2013.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全省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各市、绥中县、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中省直企业,各有关单位、行业协会: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1〕34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3〕36号),全面提升我省技能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结合以往在开展企业职工技能鉴定工作实践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在全省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改革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及对象试点范围包括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和初级、中级、高级技能鉴定。
试点职业(工种)范围主要是全国统考职业范围以外的企业生产服务一线的主体技术性职业(工种)。
对尚未颁布国家职业标准的职业(工种),由试点单位提出技能鉴定可行性报告和申请,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论证后纳入试点范围,并参照其行业标准等进行考核评价。
(一)试点单位的选择。
试点单位原则上在管理规范、技能人才密集、鉴定工作基础较好的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省直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以及基础较好的大中型企业中选择和确定。
试点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领导重视本企业技能人才培养、评价和使用工作,并能够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
2、建立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待遇相结合的激励机制。
3、在原有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基础上,或依托直属教育培训机构、人力资源管理机构设立技能人才评价委员会等专门的工作组织,具有满足工作要求的专(兼)职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等,且制定完善的企业技能人才考评规章、制度。
大连人社2022年所有红头文件汇总
大连人社2022年所有红头文件汇总
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管理)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升技能人才培养效果和质量,根据国家、省相关政策要求,结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就业状况、用人单位需要以及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实际,依据《关于印发<辽宁省2022年第一季度急需紧缺技能人才职业(工种)参考目录>的通知》(辽人社函﹝2022﹞77号)等文件,制定《大连市政府补贴培训职业(工种)目录(2022年版)》,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并就有关事宜汇总如下:
一、面向符合政府补贴培训条件的就业重点群体开展职业技能提升和创业培训,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二、获得目录中紧缺急需职业(工种)的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人员,补贴标准在现行规定的培训补贴标准基础上提高30%(包括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就业重点群体就业技能培训等)。
三、大连市政府补贴培训职业(工种)目录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将根据国家、省相关文件规定,适时予以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关于印发〈大连市政府补贴培训职业(工种)目录(2020版)〉的通知》(大人社发〔2020〕158
号)同时废止。
在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进行开班备案培训班次的补贴标准,仍按《大连市政府补贴培训职业(工种)目录(2020版)》规定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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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创业培训
X4-07-01-10
பைடு நூலகம்
50
200
50
备注:
1、▲表示参加全国(省)统考; 2、★表示此工种与其他部门合作开展鉴定,须报省鉴定中心审核;
五 、 餐 饮 及 酒 店 服 务 类
240 160 160 300 260 160 160 160 200 120 100 120 140 160 80 100 120 180 150 120 150 240 360 100 100 100 140 180 200 260 150 200 500 400 300 180 200 250 500 400 300 300 200 100 750 500 300 240 260 220 240 300 200 240 280 240 300 150 100
300 200 120 120 0 240 240 120 100 80 100 90 350 120 120 200 200 350 60 90 180 150 200 90 90
九 、 农 、 林 、 牧 、 副 、 渔 类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十 、 医 药 化 学 类 十 一 、 创 业 培 训
240 200 180 150 120 100 120 100 80
360 300 200 600 500 320 400 350 250 300 240 180 200 160 120 240 200 160 150 200 300 400 300 200 160 140 120 160 140 120 400 350 250 70 0 0 80 0 0 100 0 0 420 360 300
300 200 180 180 0 160 400 240 150 100 150 50 500 180 180 300 250 250 80 150 180 300 300 150 150
300 200 160 160 0 240 300 180 120 100 120 70 400 150 150 250 200 300 70 120 180 300 200 120 120
六 、 家 庭 服 务 业 类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七 、 建 筑 装 饰 类
68 69 70 71 72 73 74
八 、 服 装 裁 剪 及 手 工 制 作 类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服装制作工(裁剪缝纫) 制鞋工 皮革加工工 毛皮加工工 竹、籘、麻、棕、草制品加工 工艺品雕刻工 手工木工 农艺工 农作物植保员 林木种苗工 蔬菜园艺工 果、茶、桑园艺工 菌类园艺工 家畜饲养工 家禽饲养工 禽类屠宰加工工 饲料厂中央控制室操作工 中药材种植员 水产品原料处理工 水产养殖质量管理员 化学检验工 食品检验工 中药购销员 动物疫病防治员 动物检疫检验工
6-11-01-01 6-11-02-01 6-11-03-01 6-11-03-02 专项能力 6-21-07-01 6-15-03-01 5-01-01-01 5-01-01-04 5-02-01-01 5-01-03-01 5-01-03-03 5-01-03-04 5-03-01-01 5-03-02-01 6-12-07-04 6-12-09-06 5-01-05-01 5-04-03-01 X5-04-03-10 6-26-01-01 6-26-01-08 4-01-03-03 5-03-05-01 5-03-05-03 80
附件2: 2014-2015年度辽宁省职业技能培训(普惠制就业技能培训)政府补贴工种 省级指导目录
类 别 序 培训工种(或专业技能) 分类 号 1 2 一 、 生 产 类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二 、 制 造 、 维 修 类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三 、 计 算 机 及 商 业 服 务 类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车工(数控车工) 铣工(数控铣工) 装配钳工 工具钳工 焊工 冷作钣金工 维修电工 电子设备装接工 电子仪器仪表装配工 制冷工 铸造工 锻造工 轧钢备品工 锅炉设备安装工 锅炉操作工 电气设备安装工 电子产品制版工 计算机(微机)维修工 精密仪器仪表修理工 家用电器产品维修工 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 用户通信终端维修员 电切削工 计算机操作员 计算机网络管理员 计算机程序设计员 多媒体作品制作员 动画绘制员▲ 室内装饰设计员▲ 推销员▲ 鉴定估价师★ 摄影师 物流师▲ 眼镜验光员 电子商务师▲ 商品营业员 职业代码 课时补 课时 贴指导 标准 专项技能 初级 中级 高级 元/课时 500 400 300 500 400 300 500 400 300 500 400 300 280 320 240 500 400 300 500 400 300 480 360 280 400 400 300 200 150 150 500 400 300 500 400 300 200 150 150 540 540 300 800 500 300 360 300 240 120 120 120 180 180 180 0 400 300 150 300 150 300 240 200 120 180 150 200 180 120 300 280 250 200 250 300 200 250 300 180 200 240 0 400 300 200 150 100 180 180 180 180 150 150 180 170 160 100 120 160 200 300 400 200 230 200 90 100 120
6-24-05-02 5-99-01-01 5-99-01-03 6-06-01-01 6-06-01-02 4-03-01-01 4-03-01-02 4-03-02-01 4-03-02-02 6-12-04-01 6-12-05-05 4-03-03-01 4-03-03-02 4-03-05-01 4-04-01-02 2-10-05-08 专项能力 专项能力 4-04-03-04 4-03-04-01 4-04-03-04 4-04-03-05 4-07-12-01 X4-07-12-04 X4-07-12-03 4-07-12-02 6-23-07-01 4-07-02-01 3-02-02-01 6-04-05-02 6-23-10-03 6-21-01-01 6-23-02-01 6-23-03-01 6-23-04-01 6-23-05-01 6-23-06-01 X2-10-07-18 120 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