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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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变革,婚前财产公证已成为一个前沿的话题,那么要想了解婚前财产公证
,就必须从夫妻财产制说起。
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前财产属于夫或妻个人所有,但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长期共同使用、消耗、变更上述财产,使如何认定婚前财产的范围和产权归属成为司法实践中最棘手的问题之一、也是婚姻纠纷中双方经常争议的焦点。
因此,公证的概念也随之而来,那么,什么叫婚前财产公证?它对社会以及人类带来了什么呢?
【正文】:
一婚前财产公证的发展
(一)婚前财产公证的认识和认定
夫妻财产制,是指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其内容包括各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与废止。
夫妻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对外财产的责任,婚姻终止时的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问题。
这其中就包含着夫妻离婚时的财产清算分割问题,由此引发的婚姻纠纷也不少,因此,能防止此类纠纷的“夫妻财产公证”也随之产生,那么,什么叫“夫妻财产公证”呢?“夫妻财产公证”主要分为“婚前财产公证”和“婚后财产公证”两种形式。
顾名思义,是指夫妻或者是未婚夫妻对双方婚前的个人财产或者是婚后共同财产的界定。
既婚前财产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对夫妻(未婚夫妻)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和债务的范围和权利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
婚前财产公证有两种形式,一是未婚夫妻在结婚登记前达成协议,办理公证;一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协议,办理公证。
(二)婚前财产公证的确立
过去,婚前财产公证对将要结婚的中国人来说是相当敏感的话题。
新《婚姻法》出台,这部法律规定,结婚前,男女双方应当依法到公证机关对各自的财产、债务的范围、权利归属问题进行公证,经过公证的财产约定将会得到法律直接认可。
办理“夫妻财产公证”,夫妻或未婚夫妻双方要亲自到公证处填写申请表,并提交双方的身份证明、夫妻财产协议书、财产的产权证明(如包括房产产权证、存单等),以
及其他的有关证明材料(如已婚夫妻的结婚证等),至此,婚前财产公证才在法律中被确立。
当然,法律
中规定的是“应当”而不是“必须”,所以,财产是否要公证还是要看夫妻或恋人的态度,纯属自愿,法律上没有强迫之意。
二婚前财产公证的不利因素
(一)婚前财产公证与爱情撞击
婚姻是基于双方在相爱,信任,之后产生一种亲情,而结婚只不过是一种形式,对两个关系的一个界定,没有实质含义。
因此,婚前财产公证显得有点多余了。
因此就没有婚前财产公证的必要了,如果两个人一直保持着恋爱关系,感情也一直很稳定,一起经历了风风雨雨的变迁,彼此非常尊重。
且从浪漫的初恋、热恋到即将步入神圣的婚姻殿堂,是两个人在这些年来感情的积累,现在却要为了财产非分清个你我,多少都有点伤害感情,而且对未来婚姻生活很有信心,所以婚姻不需要靠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来保障。
当然,随着现代社会的变化快,很多的新的事物走进了我们的生活,现代人的爱情也变得越来越现实起来,也许,婚前的财产公证是为失败的爱情寻找一个庇护所,也是为个人的利益寻求一种保障,可是,如果说婚前财产公证是可以有效保障婚姻的话,那么爱情呢,爱情是否也需要婚前公证呢?因此,婚前财产
公证面对着情与利的撞击,这在某种程度上也伤害着两个人的感情。
所以,在这些方面多少让人无法接受。
(二)婚前财产公证与现实的撞击
每个人有其对婚姻的独特期望,有的人是因为相爱而结婚,有的人是因为家庭压力而结婚,也有的人是因为贪图对方的财产而结婚。
婚前财产公证在某种程度上是对那些贪图财产的人提供了一个保护伞,而并不是为爱情提供保护伞!当然,婚前财产公证对婚姻观念造成了一定的冲击。
婚前财产公证使越来越多的人在有了保护自己权利思想的同时也使本来现实的现代爱情和婚姻关系变得更现实,它提醒人们,爱情并不是理想化的,它并不能排斥对现实生活的关注。
现实婚姻并不是那么理想,它不会象我们所期望的那样发展,婚前财产公证与我国传统美德之间发生的碰撞,以及婚前财产公证面对着现实的撞击!在这一点上必须有个好的把握,理智的对待,以免与我国的传统观念发生大的隔阂。
三婚前财产公证的有利因素
从法律角度来看,婚前财产公证起到一个证据作用,以减少发生纠纷的可能。
是否选择婚前财产公
证,完全是个人的选择。
随着社会的发展,由于婚姻财产引起的法律纠纷问题日趋上升,如何认定婚前财产的范围和产权归属成为司法实践中最棘手的问题之一、也是婚姻纠纷中双方经常争议的焦点。
所以,我国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是近几年来新开办的一项公证业务,它有助于明确婚前财产的数量、范围、价值和产权归属,是解决婚姻、财产纠纷的可靠的法律依据,对于稳定家庭关系和财产关系,预防婚姻纠纷,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收到了明显的社会效果。
财产公证的程序是:当事人应当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填写公证申请表,并应当提交(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2)协议书草稿(当事人书定协议有困难的,公证机关可以代为书写);(3)有关的产权证明,如个人所有房产
的房产证;(4)其他有关的证明材料,如己婚夫妻的结婚证书等。
总之,婚前财产公证在我国还是一个新鲜的的东西,在法律上,对于日趋上升的离婚现象他是一个理智的做法,有助于家庭的稳定,社会的发展。
四未来的选择
今天的趋势将如何显示婚前财产公证在未来社会中的状况?让我们在看看发展的前景
随着社会在发展,在以后婚姻自由的国度以及人们思想的开放,相信离婚率将会不断提高,以及人们的生活水平也会不断提高,自己的个人财产也将会增多,像一些高档之类的财产,如汽车,房子,证券等将会增多,这就涉及到财产的归属问题,尤其在结婚以后,由于长期生活,消费等,将原本清晰的财产归属搞的模糊起来,一旦遇到离婚这个问题将是不可避免的会出现,因为法律规定离婚经济补偿应以“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为前提,换言之,夫妻双方不适用分别财产制度就不适用家务劳动补偿。
而目前在我国夫妻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数量仍然很少,据调查,城市居民中
仅有 2.7%,农村居民中仅有 1.1%的夫妻有采取分别财产制的愿望,绝大多数夫妻认为,采取共同财产制有
利于稳定家庭关系,巩固夫妻感情。
所以将离婚时家务劳动补偿请求权仅限于夫妻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当事人,所产生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极大地限制了这一救济制度的适用。
另外,婚姻法对这一制度的规定流于泛泛,法官无从对家务劳动的价值做出合情合理、具有说服力的估价,因而往往采取保守的不积极的态度。
所以,财产问题将会是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不过我们相信随着法制的健全,人们淡薄的法律思想意识也逐渐会增强,人们将会理解和明白财产公证的好处,所以我们也有理由相信婚前财产公证将会受到广大群众的欢迎,在以后复杂的社会关系以及法制的不断完善下,财产公证也会在法律中找到合适于自己的位置。
【结束语】:
法律对于财产关系的明确划分是个明智的做法,财产关系不象其他的法律关系,财产关系是个复杂而又烦琐的关系,对于财产的关系我们要花大量的时间去研究去讨论,象婚前财产的公证更应该有明文的规定,这样就会减少现实社会中有关财产纠纷引起的当事人反目成仇的事,也会减少司法实践中由于找不到有关法律规定作为依据而引起的尴尬现象。
总之,加大婚前财产公证的力度是必然的,对于社会只有好处,它的发展,健全,将会促进社会健康的发展。
其实,我个人是不赞成签那种冷冰冰的婚前协议的,相信老公也一样。
虽然很多时候,爱情是很世俗的事情,然而我们还是想尽可能地保留一颗单纯的心。
要靠一纸合约来确保一段婚姻的信任度,那我们究竟还有多少把握和信心,携手走完这一生呢?
一婚前有归属权的财产(指房子,车子,只要全额付清,无贷款),永远属于个人.
二婚前无归属权的财产(主要指现金),不进行婚前公证的话,自动转为夫妻财产:比如双方收到的结婚红包,婚前的存款
三房子的装修,不能视做独立财产,只是房子的无法分离的附带,不作分割.
四有贷款的房子,房子属于婚前归属人,贷款现金可以分割,但只以现金形式,不考虑房子增值或跌价:比如贷款20万,还清后夫妻要求离婚,如果房子婚前名字是老公的,老公需要给老婆10万,房子就归老公.
五婚后买的房子,不管谁的名字,都是一人一半产权.
六继承的财产属于个人.
婚前财产约定公证是指男女双方对各自婚前所有的财产做出的不作为婚后共有财产的约定,在婚前、婚后均可办理。
范围包括男女双方婚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包括私有房产、存款、家具以及个人所有的股份等等…… [详细]
如今,房产、汽车、黄金等各类资产都掺杂在谈婚论嫁之中,“先公证,再领证”的婚前财产公证受到不少人的追捧。
而这也引发了各种争议,很多人觉得这样做伤感情;但选择做公证的人们则认为,只有做了公证,才能使夫妻双方都可以免除后顾之忧地全身心投入到婚姻里,就算最后不幸离婚“结婚前理清总比离婚前算账来的轻松”。
那么感情和金钱真的应该分开吗?让我们一起看看他们是怎么说的吧:
现代社会,灰姑娘和穷小子白头到老的故事已无人讲述。
很多人都把房子和存款作为结婚的必备条件之一,有时甚至会出现为了房子背弃爱情的辛酸无奈事,但是,有了房子和存款就意味着幸福吗?再看自己苦心经营的感情,是否敌得过一纸公证?
越来越多的现代人选择婚前财产公证,有人觉得它很科学、很公平,也有人认为它太冷酷甚至是残忍。
但不可否认的是,的确也有不少人通过财产公证看清了婚姻再也不是一座牢不可摧的坚实围城。
那么,如果是你,你愿意做婚前财产公证吗?
我知道现在婚前财产越来越流行,公证也有一定的道理,但从感情上来将真的难以接受,以后我住在那套房子里,感觉也是寄人篱下
七成网友称婚房属共有近半指婚前公证无情
(图)
2010-11-18 07:34 大洋网我要参与(0)
七成网友:婚房属共同财产近半网友:婚前公证太无情
最高法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出台后,本报联合多家网站进行问卷调查,近七百名网友接受调查
本报讯(记者蒋幸端)《最高法院就婚姻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出台后,引起了社会的关注,《广州日报·东莞新闻》联合东莞房讯网、焦点搜房网、房掌柜、阳光房产网进行问卷调查,在接受调查的679名网友当中,约75%的网友认为,男方婚前购买的婚房应该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此外,约60%网友认为婚前财产公证可以理解,但是仅35%左右网友表示自己会接受婚前财产公证,网友们认为,结婚后是过一辈子的事情,做财产公证太不合情理。
焦点1
能否接受婚前财产公证?
您如何看待婚前财产公证?63.2%的网友表示婚前财产公证很正常,可以理解,而22.4%的网友则认为夫妻双方信任度低,感情不好。
但是对于自己是否会进行婚前财产公证问题,仅35.48%的网友认为自己会接受婚前财产公证,而47.58%的网友并不认同,网友们认为,结婚是一辈子的事情,婚前分清财产太不合情理。
16.94%的网友认为婚前财产公证要先看情况再决定。
网友冬山认为,财产公证是好事,现在的人冲动结婚又冲动离婚,冷静分手对两边都有好处,不然纠结着分财产,本来能成朋友的人也要反目成仇了。
焦点2
婚前购房该归谁所有?
许多人认为,购买婚房是男方的责任,在调查中记者也发现,75%的网友认为,男方购买的结婚用房,应该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16.13%的网友认为,男女双方应该平均分配出资购房,仅5.56%的网友认为谁购买的归谁所有,而3.23%的网友则表示要看情况再决定。
对于“婚前您愿意和男友(女友)一起买房吗”,65.32%的网友表示愿意,而34.68%的网友则认为,买房是男方的事情,不愿意一起购买。
此外,49.59%的网友不认可婚前个人首付、贷款的房子归夫妻一方所有,网友们认为,大部分的还款是婚后还的,这些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即使婚前付了首付,房子也应该是夫
妻双方所有。
而47.97%的网友则认可这一观点。
焦点3
婚前财产如何分割?
男女朋友之间的财产公证接受度比婚前财产公证要高。
在“恋人购买的房产是否应该进行公证”的问题当中,45.16%网友认为,即使是同居恋人关系,双方的房产也应该进行公证,这样比较公平。
而22.58%的网友则认为,不应该公证,认为公证会伤感情,此外,29.84%的网友则认为看情况决定,如果双方经济条件相差较大,就应该公证。
一对恋人分手了,财产应该如何分割是一个大问题。
42.54%的网友认为,谁付钱的就归谁所有,而26.87%的网友则声称财产应该平均分配。
焦点4
如何保障婚前财产?
如何保障自己的婚前房产?38.71%的网友认为最好是进行婚前财产公证,而35.48%的网友则认为婚前就应该约定房产为双方平均分担,这样就不会存在财产分割纠纷。
网友李先生认为,目前许多家庭实行AA制,婚前婚后都可以实行AA,共同承担家庭生活费用,这样比较公平。
此外,11.29%的网友则表示自己会尽量在婚前付完全款,12.9%的网友则称,会把自己的房子登记在父母或者其他亲人名下。
焦点5
“分手费”该不该给?
此外,对于婚姻“小三”索要分手费,41.46%的网友认为不能给,这是鼓励傍大款行为;而26.02%的网友则支持给“小三”分手费;另外32.52%的网友则认为可以看情况来解决“小三”问题。
网友声音
赞
新规定更公平公正
一名网友:不动产是婚前一方独资买的,离婚另一方没有份,是公平公正的表现。
此外,父母赠与属于出资人子女单方所有的说法也是合情合理的,父母赠予谁就是谁的,如果是女方父母赠予的,男方也没有份,公平,也就是说提倡谁出资,谁得益。
分家产不应该是女人结婚的目的,这个法律也体现了这物业该是谁的就是谁的,婚姻也不能令其性质改变了的公平性。
弹
变相保护了“小三”?
网友“麦霸007”:我和女友都没有什么经济基础,年前双方家里商量给钱一起买房,女友家出得多一些,现在《婚姻法》征求意见出来后,女友发来短信说要等《婚姻法》确定后再买房子结婚。
如此规定,显然有利于实际购房的一方。
打个很简单的比方,如果老公条件比较好,妻子在家里生儿育女,但是财产全部是老公的,如果哪一天,家里来了个“小三”老公岂不是可以毫无顾忌地将妻子抛弃了?
新闻回顾
16日,《最高法院就婚姻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出台,提出婚前个人首付和贷款的房子属于个人所有,父母赠送房产属于夫妻一方个人所有;此外《意见》还明确指出,“小三”要分手费法院不予支持。
《意见》第十一条做出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意见》第八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对婚外同居关系的补偿问题,《意见》第三条明确指出,婚姻一方与第三方也就是通常所讲的“小三”达成的分手协议,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