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砂运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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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砂运输合同

篇一:黄砂及碎石买卖合同

黄砂及碎石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合同签订地点:甲方(买方):

乙方(卖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黄砂及碎石买卖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材料名称、规格、数量、价格及金额

注:1.合同单价为(含税)到甲方指定卸货地点价格。

2.本合同所约定单价为固定单价,在合同履行期内价格保持不变;

3.以上约定供货数量为暂定数量,乙方实际应供数量以甲方每次供货通知书上所确定的数量为准。

第二条乙方对货物权利瑕疵的保

乙方保证对所售卖货物拥有所有权和处分权,不存在法律纠纷及诉讼,并与国际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抵触,对货物的出让时其合法有效的行为。乙方就交付的物资富有保证第三方不得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乙方班长因权利瑕疵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三条质量要求技术标准

1、黄砂满足GB/T14684-2001《建筑用砂》、碎石满足GB/T14685-2001《建筑用石》、TZ210-2005《铁路混凝土工程施工技术指南》外,客运专线铁路还需符合《客运专线高性能混凝土暂行技术条件》及TB10424-2010《铁路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要求。

2、甲方有特殊要求,可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乙方按甲方要求供应。

第四条供货方式

1、乙方运输车辆必须为自卸车。乙方按照甲方发货通知确定所供应品种、规格和数量,在约定的时间内送货到甲

方施工现场指定地点,并承担所有运杂费用,甲方协助

卸车。2、乙方交货地点:

。乙方将货物运到甲方工地后,甲第五条计量方式

1、甲乙双方共同在甲方工地计量,计量时,乙方可派专人检测。第六条验收方法及争议提出期限1、物资运抵交货地点后,甲乙双方及施工、监理单位应按乙方提供的发货物资清单对到货数量、规格型号等当场验收(如乙方没人指派,甲方可单方验收),验收以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标准为准;货物经验收合格后,甲方在乙方送货单上签字确认。

2、如乙方所供材料达不到约定标准,甲方有权拒收该批材料,乙方应在24小时内处置并补充合格的材料,否则甲方有权拒付相应的货款。

3、如乙方对甲方的质量验收有异议,甲乙双方可共同委托有资格的质检部门按国家规定的检验程序检验。检验费用由提出检验要求方垫付,如检验结

果符合要求,由甲方承担,不符合要求,乙方应无条件退换(退或换有甲方决定)货物并承担复检及相关费用。

4、物资验收合格后,甲方在乙方送料单上签字确认,留一份甲方保管,物资所有权转移给甲方。此验收合格的送料单不作为判定物资质量的依据,且不免除乙方对其物资应负的质量责任。

5

、数量异议交货当时解决,如有质量异议甲方应在发现货物质量问题十天内提出,并书面通知乙方,乙方须在三日内处理。

第七条贷款的结算及支付方式

1、结算:甲方每月办理一次结算手续。乙方于每月月底前,将当月所供料经授权收料人的签单列当月供料清单,与各收料单位负责人对账,经收料单位核对无误签字后,乙方凭签字供料清单原件和“货物销售发票”、当月供料清单及同等数量的资源税完税证明的原件等,到甲方办理当月结算手续,甲方保

留一份供料清单原件一份。

3、乙方未提供同等数量的资源完税证明的原件的,甲方有权不予付款或有权从相应货款中扣除此完税予以代缴(按国家矿产资源税计税标准计算)。

4、乙方考虑到甲方资金不到位的特殊情况,同意甲方在合理期限内延期付款,乙

5、付款方式:现金支票、电汇或银行转账。

第八条为保证本合同的履行,乙方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1、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立即组织生产,增加库存;在履行期间,应保证各类材

2、乙方应统筹安排生产和运输,保证机器、设备、车辆正常运转,将物资按时、保值、足量、安全运到甲方指定工地,以满足甲方的正常施工;物资到达甲方指定送货地点前,运输途中的毁损、灭失的风险、发生的一切事故均由乙方承担。

3、乙方所生产黄砂及碎石

必须首先保证甲方用料和备料要求,在满足甲方要求的前提下,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对第三方销售。4、甲方为监督乙方履行本合同所确定的义务,可委派一人长期驻场,负责监督、协调。5、乙方在整个运输的供应环节(含装、卸及运输过程)中,应采取车厢密封或覆盖等措施保证达到绿色环保要求,防止货物对环境的污染。到达甲方指定送货地点前的安全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违约情形及责任1、乙方如不能按照甲方要求的期限和数量将材料运到甲方指定的工地达三次,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不供货或供货时间、数量、方式和交货地点等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承担逾期责任,并按未供货货物总值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2、如乙方所供材料质量不符合约定且不能按甲方要求弥补的,甲方有权拒付货款,并解除合同;乙方所供货物种、规格等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承担无条件退货责任并无条件

将所供的不合格材料清理出甲方场地;如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在质量保质期内,因货物质量原因而使工程受到投诉损害,经有关国家部门证实后,甲方将从质保金中扣回损失,并保留进一步追究乙方责任的权利。第十条、不可抗力1、合同任何一方受诸如战争、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洪水以及任何其他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无法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受影响的合同一方应将此类事件的发生通知合同另一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7日内

将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合同另一方。

2、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合同一方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任何合同义务的延迟履行或不能履行不承担责任。但该合同方应尽快将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的情况通知合同另一方。

3、合同双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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