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第三方核查机构及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7号——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7号——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12.1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7号•【施行日期】2015.01.1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7号为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十二五”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要求,推动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我委组织起草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主任徐绍史2014年12月10日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体制机制创新,充分发挥市场在温室气体排放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强对温室气体排放的控制和管理,规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设和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碳排放权交易活动的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碳排放权交易,是指交易主体按照本办法开展的排放配额和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的交易活动。
第四条碳排放权交易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
第五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碳排放权交易的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负责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设,并对其运行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碳排放权交易的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碳排放权交易相关活动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其它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与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应适时公布碳排放权交易纳入的温室气体种类、行业范围和重点排放单位确定标准。
第二章配额管理第七条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放单位确定标准,提出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符合标准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单并报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碳交易综合知识测试题库答案
碳交易综合知识测试题库答案1.碳交易的核心是通过市场化治理奖优汰劣,以市场化机制推动经济绿色转型,让那些真正能够节能减排的企业有利可图,不能节能减排的企业付出代价。
其中市场化治理的核心是()[单选题]A.明确治理责任,将负外部性内部化B.明确碳排放权,降低全社会治理成本(正确答案)C.明确市场碳排放容量,降低全社会减排成本D.明确环境权属,考虑负外部性导致的生态破坏2.碳排放配额交易应当通过交易系统进行,可以采取协议转让、单向竞价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方式,协议转让包括()°A.挂牌协议交易(正确答案)B.大宗协议交易(正确答案)C.回购协议交易D.仓单协议交易3.下列属于市场型减排政策工具的是()。
A.碳税B.补贴C.排放权交易(正确答案)D.抵消机制(正确答案)4.碳交易的调控机制包括()oA.政策调控B.税收制度(正确答案)C.配额存储(正确答案)D.抵消机制(正确答案)5.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部依法给予处分,并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A.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正确答案)B.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正确答案)C.泄露有关商业秘密D.违反国家交易监管规定行为6.生态环境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建立()。
A.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正确答案)B.全国碳排放权管理机构C.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正确答案)D.全国碳排放权结算机构7.挂牌协议交易的成交价格在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的()之间确定。
大宗协议交易的成交价格在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的()之间确定。
[单选题]A.±10%, ±20%B.±10%, ±30% (正确答案)C.±20%, ±20%D.±20%, ±30%8.下列属于注册登记机构针对结算过程釆取的监督措施的是()OA.专岗专人(正确答案)B.分级审核(正确答案)C.定期审查D.信息保密(正确答案)9.碳交易流程中涉及的支持工具包括:A.注册登记系统(正确答案)B.排放报送系统(正确答案)C.结算系统D.交易系统(正确答案)10.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配额分配方法是()[单选题]A.祖父法B.基准法(正确答案)C.历史法D.历史强度法11.下列属于己经发布的支撑全国碳市场运行的制度的是()A.《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正确答案)B.《国务院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C.《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实行)》(正确答案)D.《碳排放权结算管理规则(实行)》(正确答案)12.今年是全国碳市场的第一个履约周期,纳入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超过2000家, 根据测算纳入首批碳市场覆盖的企业碳排放量超过40亿吨二氧化碳,意味着中国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一经启动就将成为全球覆盖温室气体排放量规模最大的碳市场。
深圳市碳排放第三方核查机构名单
第三方核查机构名单
1.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深圳分中心
2.深圳华测鹏程国际认证有限公司
3.深圳赛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4.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5.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
6.深圳万泰认证有限公司
7.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8.深圳市环通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9.深圳市南方认证有限公司
10.深圳市绿创人居环境促进中心
11.深圳市宗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12.深圳嘉德瑞碳资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13.深圳市碳联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14.深圳市中碳融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5.深圳中兴新源股份有限公司
16.深圳市环境工程科学技术中心有限公司
17.深圳市低碳经济研究会
18.深圳市中瑞能源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空白,排名不分先后)。
碳排放第三方核查机构及人员参考条件
附件4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第三方核查机构及人员参考条件一、核查机构相关条件(一)基本条件1.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办资金不少于300万元。
2.应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以及开展核查工作所需的设施和办公条件。
3.应具备充足的专业人员及完善的人员管理程序,以确保其有能力在获准的专业领域内开展核查工作;应确保符合核查员要求的专职人员至少10名;所申请的每个专业领域至少有2名核查员。
4.应具备健全的组织结构,完善的财务制度,并具有应对风险的能力,确保对其核查活动可能引发的风险能够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核查机构应具备开展核查活动所需的稳定财务收入并建立相应的风险基金或保险(风险基金或保额均应与业务规模相适应)。
(二)核查业绩和经验核查机构应在温室气体核查领域内具有良好的业绩和经验。
应为经清洁发展机制(CDM)执行理事会批准的指定经营实体,或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证机构,或在碳交易试点省市备案的碳排放核查机构,或在省市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备案的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第三方核查机构、节能量审计机构,且近3年在国内完成的CDM或自愿减排项目的审定与核查、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核查、各省市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ISO14064 企业温室气体核查等领域项目总计不少于20个。
对于无上述审定或核证经历的机构,应在温室气体减排、清单编制、碳排放报告核算和核查等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内独立完成至少1个国家级或3个省级研究课题;或经国家碳交易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委员会评估认定合格。
(三)内部管理制度核查机构应具备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管理核查业务的有关活动与决定,包括:1.有完整的组织结构,并明确管理层和核查人员的任务、职责和权限;2.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负责核查事务的负责人;3.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核查活动管理、文件和记录管理、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保密管理、不符合及纠正措施处理以及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等相关制度;4.有严格的公正性管理制度,确保其不参与核查服务存在利益冲突的活动,确保其高级管理人员及实施核查的人员不参与任何可能影响其客观独立判断的活动;5.有完善的保密管理制度,确保其相关部门和人员对从事核查活动时获得的信息予以保密,并通过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落实保密管理制度,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第三方核查机构名单
第三方核查机构名单
1.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深圳分中心
2.深圳华测鹏程国际认证有限公司
3.深圳赛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4.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5.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
6.深圳万泰认证有限公司
7.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8.深圳市环通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9.深圳市南方认证有限公司
10.深圳市绿创人居环境促进中心
11.深圳市宗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12.深圳嘉德瑞碳资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13.深圳市碳联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14.深圳市中碳融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5.深圳中兴新源股份有限公司
16.深圳市环境工程科学技术中心有限公司
17.深圳市低碳经济研究会
18.深圳市中瑞能源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空白,排名不分先后)。
碳排放第三方核查机构及人员参考条件
附件4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第三方核查机构及人员参考条件一、核查机构相关条件(一)基本条件1.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办资金不少于300万元。
2.应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以及开展核查工作所需的设施和办公条件。
3.应具备充足的专业人员及完善的人员管理程序,以确保其有能力在获准的专业领域内开展核查工作;应确保符合核查员要求的专职人员至少10名;所申请的每个专业领域至少有2名核查员。
4.应具备健全的组织结构,完善的财务制度,并具有应对风险的能力,确保对其核查活动可能引发的风险能够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核查机构应具备开展核查活动所需的稳定财务收入并建立相应的风险基金或保险(风险基金或保额均应与业务规模相适应)。
(二)核查业绩和经验核查机构应在温室气体核查领域内具有良好的业绩和经验。
应为经清洁发展机制(CDM)执行理事会批准的指定经营实体,或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证机构,或在碳交易试点省市备案的碳排放核查机构,或在省市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备案的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第三方核查机构、节能量审计机构,且近3年在国内完成的CDM或自愿减排项目的审定与核查、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核查、各省市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ISO14064 企业温室气体核查等领域项目总计不少于20个。
对于无上述审定或核证经历的机构,应在温室气体减排、清单编制、碳排放报告核算和核查等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内独立完成至少1个国家级或3个省级研究课题;或经国家碳交易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委员会评估认定合格。
(三)内部管理制度核查机构应具备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管理核查业务的有关活动与决定,包括:1.有完整的组织结构,并明确管理层和核查人员的任务、职责和权限;2.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负责核查事务的负责人;3.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核查活动管理、文件和记录管理、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保密管理、不符合及纠正措施处理以及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等相关制度;4.有严格的公正性管理制度,确保其不参与核查服务存在利益冲突的活动,确保其高级管理人员及实施核查的人员不参与任何可能影响其客观独立判断的活动;5.有完善的保密管理制度,确保其相关部门和人员对从事核查活动时获得的信息予以保密,并通过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落实保密管理制度,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附件1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碳排放权交易,加强对温室气体排放的控制和管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碳排放权交易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基本原则)碳排放权交易实行政府引导和市场调节相结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促进温室气体排放控制与经济发展阶段相适应、与其他相关政策目标相协调。
第四条(职责分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相关活动监督管理。
国家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工作协调机制,负责研究、协调与碳排放权交易有关的重大问题。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的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下称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权交易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覆盖范围和登记系统)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确定的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适时提出纳入碳排放权交易的温室气体种类、行业范围以及重点排放单位确定条件,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立、运行、维护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监督管理统一的国家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和国家碳排放权交易系统。
第六条(重点排放单位)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布的纳入碳排放权交易的温室气体种类、行业范围以及重点排放单位确定条件,提出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定后及时向社会公布重点排放单位名录。
第七条(配额分配)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综合考虑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经济增长、产业结构调整等因素,制定并公布碳排放配额分配标准和方法。
第八条(监测、报告、核查)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加强温室气体排放管理,合理控制温室气体排放量。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本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情况进行监测,并每年向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本单位上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和核查机构的核查报告。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第三方核查参考指南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第三方核查参考指南一、引言随着全球气候变化问题的加剧,低碳经济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碳排放权交易作为降低温室气体排放、推动低碳转型的一种重要手段,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应用。
为确保碳排放权交易真实、准确、可信,提高碳交易市场的透明度和规范性,需要引入第三方核查机制,对交易各方的数据、报告进行独立的审核和验证。
本指南旨在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的第三方核查工作提供参考和指导,促进核查工作的规范化和有效性。
二、第三方核查的目的和意义第三方核查旨在对交易各方的数据、报告进行独立的审核和验证,以确保碳排放权交易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具体目的和意义包括:1.提高交易数据和报告的准确性和可信度;2.确保交易各方的合规性和诚信度;3.促进碳交易市场的透明度和规范化,减少市场风险;4.负责发现和纠正交易中可能存在的错误、欺诈和不当行为。
三、第三方核查的主要内容和方法第三方核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对交易各方的数据、报告和信息进行独立的审核和验证。
核查的主要方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数据验证:核查交易各方提交的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现场检查:对涉及核查的企业、机构进行实地调查和检查,以核实其实际情况和数据。
4.资料审查:对交易各方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和比对。
5.风险评估:评估交易各方的合规风险和交易风险,提出针对性的建议和措施。
四、第三方核查的程序和要求第三方核查应按照一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以确保核查工作的规范和有效。
具体程序和要求包括:1.系统建设:建立健全的第三方核查体系和机构,包括人员组成、工作程序和管理制度等。
2.报告提交:交易各方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格式提交相关数据、报告和信息。
3.核查周期:设定合理的核查周期,确保核查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4.核查范围:明确核查的范围和对象,包括交易各方的数据、报告和信息等。
5.核查结果:核查结果应准确、客观,包括核查的问题和建议等。
五、第三方核查的质量管理为确保第三方核查工作的质量和可信度,应进行严格的质量管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重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重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1.11•【文号】发改办气候[2016]57号•【施行日期】2016.01.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对气候变化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重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6]57号国家民航局综合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青海省经信委),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五中全会的有关部署,根据“十二五”规划《纲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任务要求,我委抓紧推进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取得了阶段性进展。
2016年是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攻坚时期,各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青海省经信委)(以下简称地方主管部门)、民航局、相关行业协会、中央管理企业等应积极配合,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扎实推进各项工作。
为此,现就切实做好启动前重点准备工作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结合经济体制改革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要求,以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实现低碳发展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温室气体排放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国家、地方、企业上下联动、协同推进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确保2017年启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实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
二、工作任务民航局、地方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要求,扎实推进各项具体工作,切实提供工作保障,着力提升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基础能力建设。
相关行业协会和央企发挥带头示范作用,形成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积极响应、积极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的良好氛围。
(一)提出拟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企业名单。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第一阶段将涵盖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电力、航空等重点排放行业(具体行业及代码参见附件1),参与主体初步考虑为业务涉及上述重点行业,其2013至2015年中任意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达到1万吨标准煤以上(含)的企业法人单位或独立核算企业单位。
碳核查核查组内分工
碳核查核查组的内分工通常包括以下角色和职责:
1.组长:负责整个碳核查核查组的协调和管理工作,确保各项任务按时完成。
负责与相关
部门和单位进行沟通和协调,提供决策支持。
2.数据分析师:负责收集、整理和分析相关碳排放数据,制定数据处理流程和方法,生成
报告和分析结果,为决策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持。
3.领域专家:根据业务需求,负责对特定领域的碳排放情况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提供专
业的建议和解决方案。
可能涉及能源、交通、制造业等领域的专家。
4.技术支持人员:负责维护和管理碳核查所使用的相关技术工具和软件,确保其正常运行。
同时,负责为其他成员提供技术支持和培训,解决技术问题。
5.沟通协调人员:负责与外部合作伙伴、政府机构和相关利益相关者进行沟通和协调,收
集必要的信息和资源,确保核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6.报告撰写人员:负责整理和撰写碳核查报告,将数据分析结果、领域专家的建议等内容
进行整合,向上级管理层或相关部门提交详尽的报告。
这些角色和职责可以根据具体的碳核查项目需求进行调整和补充。
有效的内部分工可以提高碳核查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并为制定碳减排策略和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三方核查机构为碳排放权初始分配“保驾护航”
第1 5卷 第 2 期
2 0 1 4年 3月
常 州 大 学 学 报 ( 社 会 科 学 版) j o U R N A L O F C H A N G Z H O U U N I V E R S I T Y(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E D I T I O N )
控体 系 。
数据进行审查 ,拆穿、避免排污单位虚报 、谎报 , 确保排放报告数据 的真实性。核查的范围较广泛 , 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对环境资源损害严重 的行业 , 热力 生产供应 、火 力发 电 、水泥 制造 、石化 生产 等 领域。为保障碳排放权交易机制 的高效运作 ,碳排 放交 易 的有序 进行 ,碳排 放权交 易核查 机 构 的职 能
需科学 、公正 的展开 。
( 二)第三方核查机构的核查原则 1 .独立 原则
核查 机构 不受 任何排 污单位 的影 响 ,不 受其 他 行对碳排放报告 的真实性、准确性予 以核查 , 为碳 排 放 权初 始分 配 的公 平公 正保 驾 护 航 ,保 障
者主导价值侧重点不同 ,因此实施主体与接受 主体之 间存在较大摩擦 。第三方核查机构对排污单位 的碳排放报 告进行核查 ,应
遵循独立原则 、公正原则 和保密原则 ,通过对实施主体权力的制约来保护处于弱势地位 的接受主体 的权利 ,以促进初 始分配公 平这一核心价值得到更好 的实现 。
关键词 : 碳排放权 ;初始分配 ;第三方核查机构 ; 分配主体 ;接受主体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第三方核查人员考试题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第三方核查人员考试题一、选择题:1. 碳排放权交易第三方核查的目的是:a. 监督国家碳排放限额的执行情况b. 评估企业的碳排放情况c. 确保碳排放权交易的真实性和公平性d. 执行碳排放限额的处罚措施2. 碳排放权交易的核查人员应具备的能力包括:a. 熟悉环境保护法规和碳排放权交易政策b. 具备基本的企业环境监测技术知识c. 具备数据分析和报告撰写能力d. 所有上述选项3. 碳排放权交易核查中,涉及哪些数据的收集和分析?a. 企业的碳排放量b. 企业的产量和产值c. 企业的碳配额购买和交易情况d. 所有上述选项4. 碳排放权交易的核查人员应该如何处理核查过程中的违规行为?a. 提供更多的技术指导和培训b. 发出警告并要求整改c. 对违规企业进行罚款或吊销碳排放权d. 上报相关部门或法律机构,追究其法律责任5. 在碳排放权交易核查中,核查人员最重要的职责是:a. 检查企业的碳排放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b. 结合企业的工艺和生产情况,评估其碳减排潜力c. 提供碳减排建议和技术支持d. 审查企业的环境管理方案和治理措施6. 在提交碳排放权交易核查报告时,核查人员应包括以下内容:a. 企业的基本信息和碳排放数据b. 对企业违规行为的评估和处理建议c. 企业的碳减排潜力和建议d. 所有上述选项7. 碳排放权交易核查人员在工作中如何确保数据的安全和保密?a. 采取措施保护数据的传输和存储安全b. 建立合适的权限和访问控制机制c. 对核查过程和结果进行保密d. 所有上述选项二、问答题:1. 碳排放权交易的核查人员如何判断企业的碳排放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2. 碳排放权交易的核查人员如何评估企业的碳减排潜力?3. 如果发现企业在碳排放权交易中存在违规行为,核查人员应该如何处理?4. 碳排放权交易核查报告应包括哪些内容?5. 在碳排放权交易的核查过程中,核查人员应如何保护数据的安全和保密?。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和《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更好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巴黎协定》,在应对气候变化和促进低碳发展中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强对温室气体排放的控制和管理,规范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是指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开展的排放配额等交易以及排放报告与核查、排放配额分配、排放配额清缴等活动,上述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活动原则】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必须坚持市场导向、政府服务、循序渐进、公平公开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四条【监管部门及职责】生态环境部负责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制定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政策与技术规范,并对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数据报送、核查、配额分配、清缴履约等相关活动,并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配合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落实相关具体工作。
第五条【重点排放单位】重点排放单位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行业内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符合条件的重点排放单位,应当通过环境信息管理平台或生态环境部规定的其他方式,向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主动报告纳入重点排放单位名录。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符合条件的重点排放单位报生态环境部汇总。
非重点排放单位不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管理。
第六条【试点碳市场对接】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重点排放单位,不重复参与相关省(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市场的排放配额分配和清缴等活动。
相关细则由生态环境部另行制定并发布。
《碳排放权登记管理规则(试行)》
附件1碳排放权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碳排放权登记活动,保护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秩序,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全国碳排放权持有、变更、清缴、注销的登记及相关业务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则。
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以下简称注册登记机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以下简称交易机构)、登记主体及其他相关参与方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注册登记机构通过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以下简称注册登记系统)对全国碳排放权的持有、变更、清缴和注销等实施集中统一登记。
注册登记系统记录的信息是判断碳排放配额归属的最终依据。
第四条重点排放单位以及符合规定的机构和个人,是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主体。
第五条全国碳排放权登记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安全和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账户管理第六条注册登记机构依申请为登记主体在注册登记系统中开—3—立登记账户,该账户用于记录全国碳排放权的持有、变更、清缴和注销等信息。
第七条每个登记主体只能开立一个登记账户。
登记主体应当以本人或者本单位名义申请开立登记账户,不得冒用他人或者其他单位名义或者使用虚假证件开立登记账户。
第八条登记主体申请开立登记账户时,应当根据注册登记机构有关规定提供申请材料,并确保相关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委托他人或者其他单位代办的,还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等证明委托事项的必要材料。
第九条登记主体申请开立登记账户的材料中应当包括登记主体基本信息、联系信息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等。
第十条注册登记机构在收到开户申请后,对登记主体提交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核,材料审核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账户开立并通知登记主体。
第十一条登记主体下列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注册登记机构提交信息变更证明材料,办理登记账户信息变更手续:(一)登记主体名称或者姓名;(二)营业执照,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类型、号码及有效期;(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事项。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0.12.31•【文号】生态环境部令第19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生态环境部令第19号《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2020年12月31日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决策部署,在应对气候变化和促进绿色低碳发展中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动温室气体减排,规范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根据国家有关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包括碳排放配额分配和清缴,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等活动,以及对前述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应当坚持市场导向、循序渐进、公平公开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四条生态环境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的温室气体种类和行业范围,由生态环境部拟订,按程序报批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生态环境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建立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组织建设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
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通过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记录碳排放配额的持有、变更、清缴、注销等信息,并提供结算服务。
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记录的信息是判断碳排放配额归属的最终依据。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全国碳排放权集中统一交易。
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应当定期向生态环境部报告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等活动和机构运行有关情况,以及应当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并保证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安全稳定可靠运行。
碳排放核查第三方资质如何获得?
官方说法按照2014年1月13日发布的《上海市碳排放核查第三方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申报条件如下: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受理核查机构备案申请,并按照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申报。
下列机构可以申请备案:(一)具备以下条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1、企业法人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事业法人开办资金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具有一定的经济偿付能力;2、具有开展业务活动所需的固定场所、设施、办公条件,以及稳定的财务支持和完善的财务制度;3、机构或主要技术负责人近3年内承担国家或本市碳排放核算方法编制、温室气体清单编制、试点企业碳排放状况初始报告盘查等领域项目总计不少于3项;或近3年内在温室气体控制和管理领域完成至少3项国家级或本市市级课题的本市节能量审核机构、节能评审机构;4、具有6名以上核查人员;5、具备健全的核查工作相关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包括:明确管理层和核查人员的任务、职责和权限,明确至少1名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核查工作技术负责人,明确保密管理、核查人员管理、核查活动管理、核查文件管理、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不符合及整改措施处理等相关规定。
(二)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证机构,且在本市登记注册或在本市设有分支机构的单位,近3年在国内完成的CDM项目、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查或ISO14064企业温室气体核查等项目总计不少于10个,且在本市完成上述领域项目不少于2个,并在本市有6名以上核查人员。
首批(10个)上海市碳排放核查第三方机构备案名单实际情况基本都是关系户内定的,很多机构是先被确定为第三方盘查机构,然后才开始招兵买马或者培训原有的员工来做盘查的。
深圳是这样操作的,上海具体情况不知道,但是估计也差不多。
《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1﹞2601号),批准北京、天津、上海、重庆4大直辖市,外加湖北(武汉)、广东(广州)、深圳等7省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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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第三方核查机构及人员
参考条件
一、核查机构相关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办资金不少于300万元。
2.应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以及开展核查工作所需的设施和办公条件。
3.应具备充足的专业人员及完善的人员管理程序,以确保其有能力在获准的专业领域内开展核查工作;应确保符合核查员要求的专职人员至少10名;所申请的每个专业领域至少有2名核查员。
4.应具备健全的组织结构,完善的财务制度,并具有应对风险的能力,确保对其核查活动可能引发的风险能够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核查机构应具备开展核查活动所需的稳定财务收入并建立相应的风险基金或保险(风险基金或保额均应与业务规模相适应)。
(二)核查业绩和经验
核查机构应在温室气体核查领域内具有良好的业绩和经验。
应为经清洁发展机制(CDM)执行理事会批准的指定经营实体,或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证机构,或在碳交易试点省市备案的碳排放核查机构,或在省市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备案的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第三方核查机构、节能量审计机构,且近3年在国内完成的CDM或自愿减排项目的审定与核查、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核查、各省市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ISO14064企业温室气体核查等领域项目总计不少于20个。
对于无上述审定或核证经历的机构,应在温室气体减排、清单编制、碳排放报告核算和核查等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内独立完成至少1个国家级或3个省级研究课题;或经国家碳交易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委员会评估认定合格。
(三)内部管理制度
核查机构应具备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管理核查业务的有关活动与决定,包括:
1.有完整的组织结构,并明确管理层和核查人员的任务、职责和权限;
2.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负责核查事务的负责人;
3.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核查活动管理、文件和记录管理、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保密管理、不符合及纠正措施处理以及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等相关制度;
4.有严格的公正性管理制度,确保其不参与核查服务存在利
益冲突的活动,确保其高级管理人员及实施核查的人员不参与任何可能影响其客观独立判断的活动;
5.有完善的保密管理制度,确保其相关部门和人员对从事核查活动时获得的信息予以保密,并通过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落实保密管理制度,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四)利益冲突
核查机构与从事碳资产管理和碳交易公司不能存在资产和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如隶属于同一个上级机构等;
核查机构没有参与任何与碳资产管理和碳交易的活动,如代重点排放单位管理配额交易账户、通过交易机构开展配额和自愿减排量的交易、或提供碳资产管理和碳交易咨询服务等。
(五)不良记录
核查机构在以前的核查工作或其所从事的其他业务中不存在渎职、欺诈、泄密等其它不良记录。
二、第三方核查机构的公正性要求
成功申请第三方核查机构资质后,核查机构应建立并实施公正性管理程序,分析潜在的和实际的利益冲突并采取措施避免其发生。
(一)在管理层面,核查机构应采取如下措施:
1.最高管理者应承诺在核查过程中保持公正;
2.以协议或者其他方式要求所有核查人员公正核查;
3.定期对财务和收入来源进行评审,证实其公正性不受
影响;
4.建立公正性委员会,定期评审其公正性。
(二)在实施层面,核查机构应避免:
1.与受核查方存在资产、管理和人员方面的利益关系,如隶属于同一个上级机构,共享管理人员或五年内互聘过管理人员等;
2.为受核查方同时提供核查服务和碳排放核算、监测、报告和校准等相关咨询服务;
3.使用存在利益冲突的核查人员,如该人员在过去三年之内与受核查方存在雇佣关系或为其提供过相关碳咨询服务等;
4.收受和给予商业贿赂,如接受任何可能影响核查结论真实性的商业贿赂,或者为签署核查协议而给予受核查方商业贿赂等;
5.与碳咨询单位或者碳交易机构通过业务互补,联合开发市场业务;
6.将核查流程中的某个环节外包给其他机构实施。
三、第三方机构核查员参考条件
(一)通用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3.个人信用良好,无任何违法违规从业记录;
4.不得同时受聘于两家或以上的核查机构。
(二)知识和技能要求
1.掌握碳排放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知识;
2.掌握碳排放核算方法及活动数据和排放因子的监测和核算;
3.熟知核查工作程序、原则和要求;
4.熟知数据与信息核查的方法、风险控制、抽样要求以及内部质量控制体系;
5.运用适当的核查方法,对数据和信息进行评审,并做出专业判断的能力;
6.除满足上述1~5条要求外,专业核查员还应掌握所核查行业特定的工艺、排放设施以及排放源识别和控制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7.除满足上述1-5条要求外,核查组长还应具有代表核查组与委托方沟通、管理核查组、控制核查风险以及做出核查结论的能力。
(三)核查业绩和经验要求
1.在温室气体核算、CDM项目审定与核查、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查、ISO14064企业温室气体核查、试点碳排放权交易企业碳排放核查、节能量审核中的一个或多个领域具有2年(含)以上的咨询或审核经验,并作为组长或技术负责人主持项目累计不少于2个或作为组员参与项目审核或咨询不少于5个。
2.除满足上述第1条要求外,专业核查员还需在专业领域范围内具有一年的工作经验,工作经验可包括与工艺相关的工作、与碳排放相关的咨询或核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