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博弈论视角的反洗钱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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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博弈论视角的反洗钱问题研究
作者:何玉麟
来源:《商场现代化》2011年第04期
[摘要]本文从博弈论的角度,将洗钱者、以银行为主体的金融机构和代表国家利益的监管部门作为理性经济人,纳入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过程中去分析。

结果发现,在监管部门保持适度谨慎的条件下,商业银行协助反洗钱的成本将达到最低,其在与洗钱者的斗争中将做出更大的努力,而洗钱者最终选择不洗钱。

[关键词]反洗钱完全信息动态博弈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
一、反洗钱的定义与相关研究结果
反洗钱是指政府动用立法、司法力量,调动有关的组织和商业机构对可能的洗钱者予以识别,对有关款项予以处置,对相关机构和人士予以处罚,从而达到阻止犯罪活动的一个系统行为。

从经济学的角度,政府为了防止犯罪所得及收益合法化从而采取了包括预防、惩治等一系列具有正外部效应的行为,当事人(参与者)包括:洗钱者(犯罪者)、协助洗钱者、银行等金融机构、监管者、司法机关、立法机关等。

换而言之,反洗钱是一个有社会经济职能的行为。

洗钱犯罪与金融机构密切相关,金融机构(尤其是商业银行)既是洗钱的突破口,又是反洗钱的第一线。

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rpervision(1988)认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可能无意间被利用为犯罪资金的转移或存储中介。

Blum,Jack A.,Michael Levi,R. Thomas Naylor and Phil williams(1998)全面研究了金融中心和保密原则的影响,认为虽从全球来看,现有的金融体系对于合法的商业活动者,或是试图清洗和隐藏犯罪所得的人,都是一个适意的天堂。

二、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条件下,洗钱者与商业银行的博弈
假设市场上存在一家银行,一个洗钱者想进入该银行洗钱,银行知道洗钱是违法的。

在这个博弈中,洗钱者有两种战略可以选择:进入、不进入;银行也有两种战略:默许、斗争。

假定洗钱者进入之前银行的利润为400,进入之后得利润30;进入后洗钱者得利润70,进入的成本为10,则各种战略组合下的博弈树如图1所示:
此博弈的各方收益如表1所示:
洗钱者进入时,银行选择默许得430单位的利润,选择斗争时只能得到400的利润,因此,银行的最优战略是默许。

在银行默许的条件下,洗钱者能得到70单位的利润,大于其不进入时的利润,因此洗钱者选择进入。

此博弈的纳什均衡为(进入,默许)和(不进入,斗争)。

这是一种完全信息博弈,而在实际中,洗钱者对自身进行粉饰,使得银行无法准确判断出其行为的性质;而银行在洗钱的过程中也承担着极大的风险,这体现在银行协助反洗钱时的成本上。

下面将分析不完全信息条件下,洗钱者与商业银行的动态博弈。

三、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条件下,洗钱者与商业银行的博弈
由图2可以看出,在不完全信息状态下,如果银行协助反洗钱是高成本的,给定洗钱者进入,则银行的最优选择是默许,此时洗钱者的最优选择是进入;如果协助反洗钱是低成本的,给定洗钱者进入,银行的最优选择是斗争,此时洗钱者的最优选择是不进入。

银行协助反洗钱的成本高低会影响到各博弈方的选择,但因为这是个不完全信息的博弈,洗钱者并不知道银行协助反洗钱究竟是高成本还是低成本,所有洗钱者的最优选择是依赖于它在多大程度上认为银行是高成本或低成本的。

假定洗钱者认为银行是高成本的概率为r,低成本的概率是1-r,那么洗钱者选择进入的期望利润是:
洗钱者选择不进入的期望利润为0。

因此,当E(R) 0,即 1/8时,洗钱者选择进入(当
r=1/8时,洗钱者在进入与不进入之间是无差异的,我们假定其选择进入);当当E(R) 0,即1/8时,洗钱者选择不进入。

四、监管者与商业银行的多重博弈
监管机构、商业银行与洗钱者是一个多重的、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即精炼贝叶斯均衡中的信号传递模型。

洗钱与反洗钱问题是一个典型的外部性问题,因此需要政府的干预。

由上面的推理可知,在一定程度上,洗钱对局部银行个体会带来存款增加等好处,而反洗钱则可能带来成本增加,这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

于是,商业银行与监管机构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相互调整其行为,从而达到系统的均衡。

因为监管机构的检查概率和商业银行的努力程度是可变参数,影响其变化的因素主要有利润和责任分摊,因此,可以把监管机构的检查概率和商业银行的努力程度都归纳为谨慎程度,建立一个两人的博弈默许,如表2所示:
由上表可知,如果双方都不够谨慎,则每人承担51元的损失;如果一方适度谨慎而另一方不够谨慎,则前者承担6个单位的损失,后者承担101个单位的损失;如果双方都适度谨慎,则商业银行和监管部门分别承担5和3个单位的成本。

由此可得,只有商业银行和监管机构都保持适度谨慎时,社会成本总额最小。

五、小结
从上文的推论我们可以看出:
第一,反洗钱的外部性特征,决定了其应为以政府为主导的博弈。

第二,反洗钱的博弈基于参与者对成本收益的考虑,这种成本和收益不仅是指私人的成本和收益,还应考虑社会总成本与总收益。

第三,若监管部门在对商业银行的监管过程中保持适度谨慎,则可使商业银行协助反洗钱的成本降到最低,此时商业银行在与洗钱者的博弈过程中,最优选择斗争,迫使洗钱者放弃洗钱活动。

参考文献:
[1] 纪瑞朴:金融机构反洗钱问题透视[J].中国经济信息,2007(11)
[2] 向宇:我国金融体系反洗钱中的冲突与政策选择[J].经济体制改革,2008(1)
[3] 鲁政:金融机构反洗钱最前线[J].法人,2008(4)
[4] 阎坤马洪范:我国反洗钱法的立法背景及基本思路[J].经济研究参考,2004(6)
[5] 徐菱涓:中国金融业反洗钱对策研究[J].金融与经济,20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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