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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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力原则——对于其他虽然不是通过该常设机构
所取得的所得,只要产生这种所得的营业活动属于该 常设机构的营业或与其相似时,来源国可将这种所得 纳入其征税范围内。
★
有实际联系原则——可征税的所得必须是与常设
机构及其营业活动有实际联系,否则不属于可征税范 围内的所得。
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原则
☆ 独立企业原则
动产
转让行为发生地
被转让股份公司所在地
5.2.3 国际重复性征税
法律上 重复征税
经济上 重复征税
国际重复性征税
法律上重复性征税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 国家,对同一纳税人就 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 时期内课征相同或相类 似的税收所形成的重复 征税。
法律上重复性征税的特征
特
征 税 主 体 的 多 重 性
常设机构
----企业进行其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场所,
特别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车间或 作业场所等,并通过该种场所实施其全部或部分的营业 活动时,即构成常设机构。
虽未能通过常设机构取得营业所得,而是通 过在另一国境内授权的特定代理人开展业务的, 也可构成常设机构。
确定可归属于常设机构利润的原则
主 体 的 特 定 性
内 容 的 互 动 性
客 体 的 涉 外 性
5.2 国际税收管辖权的确定与行使
★ ★ ★ ★ 国际税收管辖权的概念 确定国际税收管辖权的方式 国际重复性征税 解决国际重复性征税的主要方法
5.2.1 国际税收管辖权的概念
税收管辖权 ——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基于其主权 或法律的授权所拥有的征税权及其其他 与税收相关的管辖权力。 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常设机构应视为一个独立的企业 与之发生关系,不许出现“关联 企业” 现象。
☆ 费用扣除与合理费用分摊原则
劳务所得的确定
独立 劳务 所得
劳 务 所 得
非 独立 劳务 所得
劳务所得的确认标准
☆ 劳务履行地 ☆ 劳务所得支付地 ☆ 劳务报酬支付人所在地
对独立劳务所得的征税原则
固定基地原则
——同等于常设机构原则
双向征税权
——相关国家都有征税权, 实践中需要双方国家协商确定。
对非独立劳务所得征税原则的变异
单独由居住国行使征税权的条件:
一、居住不满183天 二、不是由另一国的雇主或代表雇主支付的 三、不是由所设定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支付的
投资所得的确定 投资所得——间接投资所得
投资权利发生地原则
(投资者所在地为所得的来源地)
固定基地原则适用的扩张
对于虽非依固定基地所取得的所得,只要符 合以下两个原则,也能保证来源国的征税权: 第一、一国居民在另一国连续或累计停留时 间超过183天; 第二、其所得由另一国居民支付或由设在另 一国内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负担, 且在确定的会计年度内超过确定的数 额。
对非独立劳务所得的征税原则
常设机构原则 ——是将所得来源国的征税权限定在 设有常设机构的条件下和局限在常设机构的利 润范围内。
即一国居民的企业所取得的营业所得仅仅在其本 国纳税,但通过设在外国的常设机构所取得的利润除 外。对于这种营业所得,通常应由常设机构所在国征 税,但其征税权仅仅局限在该常设机构利润的范围内。
常设机构的认定
国际税法的特点
★ 调整对象的特定性 ★ 调整手段的双重性 ★ 目的的唯一性
5.1.2 国际税收关系
★ 国际税收关系的概念 ★ 国际税收关系的特点
国际税收关系的概念
国际税收关系: 是特定当事人在国际税收活动中所形 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包括:
税收利益分配关系 税收征纳关系
国际税收关系的特点 特 点
狭义国际税收管辖权
• 指对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行使的征税及 其税收管辖的权力。 • 仅在国际税法中使用的概念。
重 点
广义国际税收管辖权
泛指一切税收领域的权力,包括对一切课 税对象征税及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权力。
5.2.2 确定国际税收管辖权的方式
居民管辖权 所得来源地管辖权 公民管辖权
国 际 税 收 管 辖 权
居民税收管辖权
居民税收管辖权 自 然 人 法 人
居所与住所
住
所
公民税收管辖权
国 籍 美 国
税 收 管辖权
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营业所得
应 税 所 得
劳务所得
投资所得
财产收益所得
营业所得的确定
营业所得
——营业活动所在地所得或营业机构 或场所所在地所得。
国际社会通常是以常设机构原则予以协调
常设机构原则
特
征 税 主 体 的 多 样 性
征
课 税 对 象 的 同 一 性 征 税 时 期 的 同 一 性 税 种 的 相 同 或 类 似
纳 税 主 体 的 不 同 性
5.2.4 解决国际重复性征税的主要方法
免 税 法
主 要 方 法
饶 让 抵 免 法
抵 免 法
免税法
是指居住国一方对其本国居民来源于境外 并已在境外纳税的所得,在一定条件下放弃税 收管辖权。 包括: 全额免税法 累进免税法
投资权利使用地原则
(接受投资或使用该投资而应支付报酬人所在地为 所得来源地)
投资所得的征税方式与协调原则
征税方式
预 提 制
代 扣 代缴制
税收协定中确定两国间的 征税率以保证分享税收利益
财产收益所得的确定 财产收益所得
——财产使用权转让,如租赁等。
财产收益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不动产 所 得 来 源 地 不动产所在地 转让人居住地
全额免税法
不仅不对境外所得计征税收,甚至在确定 其累进税率时,也不把其境外所得作为确定 所适用税率的基础。
免
全额免税法之例举
居民纳税人所得:境内——50万元 境外——100万元 本国计征税率:10% 外国计征税率:5%
该纳税人向本国实际缴纳税额:
第五章 国际税收法律制度
★ 国际税收法律制度概述 ★ 国际税收管辖权的确定与行使
★ 国际税收协定
★ 国际避税与国际逃税
5.1 国际税收法律制度概述
• 国际税法的概念与特点
• 国际税收关系
5.1.1 国际税法的概念与特点
国际税法
——是调整国际税收关系的各种法律规
范的总称,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门。
征
课 税 对 象 的 同 一 性 征 税 时 期 的 同 一 性 税 种 的 相 同 或 类 似
பைடு நூலகம்
纳 税 主 体 的 同 一 性
经济上重复性征税
又称“重叠征税”或“双层征税”,是指 两个 或两个以上国家对不同的纳税人就同一课税对 象在同一时期内征收相同或相类似的税种所形 成的重复征税。
经济上重复性征税的特征
所取得的所得,只要产生这种所得的营业活动属于该 常设机构的营业或与其相似时,来源国可将这种所得 纳入其征税范围内。
★
有实际联系原则——可征税的所得必须是与常设
机构及其营业活动有实际联系,否则不属于可征税范 围内的所得。
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原则
☆ 独立企业原则
动产
转让行为发生地
被转让股份公司所在地
5.2.3 国际重复性征税
法律上 重复征税
经济上 重复征税
国际重复性征税
法律上重复性征税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 国家,对同一纳税人就 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 时期内课征相同或相类 似的税收所形成的重复 征税。
法律上重复性征税的特征
特
征 税 主 体 的 多 重 性
常设机构
----企业进行其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场所,
特别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车间或 作业场所等,并通过该种场所实施其全部或部分的营业 活动时,即构成常设机构。
虽未能通过常设机构取得营业所得,而是通 过在另一国境内授权的特定代理人开展业务的, 也可构成常设机构。
确定可归属于常设机构利润的原则
主 体 的 特 定 性
内 容 的 互 动 性
客 体 的 涉 外 性
5.2 国际税收管辖权的确定与行使
★ ★ ★ ★ 国际税收管辖权的概念 确定国际税收管辖权的方式 国际重复性征税 解决国际重复性征税的主要方法
5.2.1 国际税收管辖权的概念
税收管辖权 ——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基于其主权 或法律的授权所拥有的征税权及其其他 与税收相关的管辖权力。 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常设机构应视为一个独立的企业 与之发生关系,不许出现“关联 企业” 现象。
☆ 费用扣除与合理费用分摊原则
劳务所得的确定
独立 劳务 所得
劳 务 所 得
非 独立 劳务 所得
劳务所得的确认标准
☆ 劳务履行地 ☆ 劳务所得支付地 ☆ 劳务报酬支付人所在地
对独立劳务所得的征税原则
固定基地原则
——同等于常设机构原则
双向征税权
——相关国家都有征税权, 实践中需要双方国家协商确定。
对非独立劳务所得征税原则的变异
单独由居住国行使征税权的条件:
一、居住不满183天 二、不是由另一国的雇主或代表雇主支付的 三、不是由所设定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支付的
投资所得的确定 投资所得——间接投资所得
投资权利发生地原则
(投资者所在地为所得的来源地)
固定基地原则适用的扩张
对于虽非依固定基地所取得的所得,只要符 合以下两个原则,也能保证来源国的征税权: 第一、一国居民在另一国连续或累计停留时 间超过183天; 第二、其所得由另一国居民支付或由设在另 一国内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负担, 且在确定的会计年度内超过确定的数 额。
对非独立劳务所得的征税原则
常设机构原则 ——是将所得来源国的征税权限定在 设有常设机构的条件下和局限在常设机构的利 润范围内。
即一国居民的企业所取得的营业所得仅仅在其本 国纳税,但通过设在外国的常设机构所取得的利润除 外。对于这种营业所得,通常应由常设机构所在国征 税,但其征税权仅仅局限在该常设机构利润的范围内。
常设机构的认定
国际税法的特点
★ 调整对象的特定性 ★ 调整手段的双重性 ★ 目的的唯一性
5.1.2 国际税收关系
★ 国际税收关系的概念 ★ 国际税收关系的特点
国际税收关系的概念
国际税收关系: 是特定当事人在国际税收活动中所形 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包括:
税收利益分配关系 税收征纳关系
国际税收关系的特点 特 点
狭义国际税收管辖权
• 指对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行使的征税及 其税收管辖的权力。 • 仅在国际税法中使用的概念。
重 点
广义国际税收管辖权
泛指一切税收领域的权力,包括对一切课 税对象征税及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权力。
5.2.2 确定国际税收管辖权的方式
居民管辖权 所得来源地管辖权 公民管辖权
国 际 税 收 管 辖 权
居民税收管辖权
居民税收管辖权 自 然 人 法 人
居所与住所
住
所
公民税收管辖权
国 籍 美 国
税 收 管辖权
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营业所得
应 税 所 得
劳务所得
投资所得
财产收益所得
营业所得的确定
营业所得
——营业活动所在地所得或营业机构 或场所所在地所得。
国际社会通常是以常设机构原则予以协调
常设机构原则
特
征 税 主 体 的 多 样 性
征
课 税 对 象 的 同 一 性 征 税 时 期 的 同 一 性 税 种 的 相 同 或 类 似
纳 税 主 体 的 不 同 性
5.2.4 解决国际重复性征税的主要方法
免 税 法
主 要 方 法
饶 让 抵 免 法
抵 免 法
免税法
是指居住国一方对其本国居民来源于境外 并已在境外纳税的所得,在一定条件下放弃税 收管辖权。 包括: 全额免税法 累进免税法
投资权利使用地原则
(接受投资或使用该投资而应支付报酬人所在地为 所得来源地)
投资所得的征税方式与协调原则
征税方式
预 提 制
代 扣 代缴制
税收协定中确定两国间的 征税率以保证分享税收利益
财产收益所得的确定 财产收益所得
——财产使用权转让,如租赁等。
财产收益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不动产 所 得 来 源 地 不动产所在地 转让人居住地
全额免税法
不仅不对境外所得计征税收,甚至在确定 其累进税率时,也不把其境外所得作为确定 所适用税率的基础。
免
全额免税法之例举
居民纳税人所得:境内——50万元 境外——100万元 本国计征税率:10% 外国计征税率:5%
该纳税人向本国实际缴纳税额:
第五章 国际税收法律制度
★ 国际税收法律制度概述 ★ 国际税收管辖权的确定与行使
★ 国际税收协定
★ 国际避税与国际逃税
5.1 国际税收法律制度概述
• 国际税法的概念与特点
• 国际税收关系
5.1.1 国际税法的概念与特点
国际税法
——是调整国际税收关系的各种法律规
范的总称,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门。
征
课 税 对 象 的 同 一 性 征 税 时 期 的 同 一 性 税 种 的 相 同 或 类 似
பைடு நூலகம்
纳 税 主 体 的 同 一 性
经济上重复性征税
又称“重叠征税”或“双层征税”,是指 两个 或两个以上国家对不同的纳税人就同一课税对 象在同一时期内征收相同或相类似的税种所形 成的重复征税。
经济上重复性征税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