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唐法律制度
中国法制史第四讲
4、《唐六典》
唐玄宗开元年间制定,内容设计国家机 关职掌和活动的各个方面,是中国封建社 会最早的一部综合性行政法典。 5、《大中刑律统类》 唐宣宗时期张葵编定。 即:将同一性质的律令格式混合编在 一起的法典形式。
(三)法律形式
1、律 2、令
关于国家体制和基本制度的行政管理法规 3、格 国家机关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据以办事的 行政管理法规。 “留司格”与“散颁格” 4、式。 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
唐律的历史地位: (1) 唐律是一部完备的具有代表性的封 建法典,在漫长的封建法制发展史中处于 承前启后的重要历史地位。 (2) 唐律对亚洲许多国家的封建立法也 有重要的示范作用。
(六)唐朝的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 (1) 中央司法机关―――大理寺、刑部、 御史台 (2) 三司推事―――重大案件,由大理寺、 刑部、御史台长官共同审理的制度。 (3) 地方司法机关―――行政长官兼理司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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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唐律的主要内容
1、刑事立法
唐朝刑事立法的成就集中在《唐律疏议》 上,《唐律疏议》共12篇502条。 第一篇《名例》 57条,是关于刑罚的种类及其适用的一 般原则的规定,为《唐律疏议》的总纲。 (1) 五刑―――笞、杖、徒、流、死。 (2) 十恶―――谋逆、谋大逆、谋叛、恶 逆、不道、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 乱。
(2)更定刑名为笞、杖、徒、流、死,确立 了封建五刑制度。 (3)规定“八议”制度; (4)将“重罪十条”发展为“十恶”。 《开皇律》上承汉律的源流,下开唐律 的先河,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2、《大业律》 隋炀帝时期颁布,内容与《开皇律》基本相同。 (三)隋朝法制的破坏及其迅速覆亡的教训 ——“盖法善而不循法,法亦虚器而已”。 (四)隋朝的司法制度 中央审判机关——大理寺 监察机关——御史台 加强皇帝对司法的控制
从法律、经济、文化等角度看隋唐制度的特点
从法律、经济、文化等角度看隋唐制度的特点隋唐制度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大一统王朝所建立的制度,它在人类社会历史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从不同的角度来看隋唐制度,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这个制度的特点。
在本文中,我们将从法律、经济、文化等角度来探讨隋唐制度的特点。
一、法律方面法律是一个国家治理的基本工具,隋唐制度在法律方面的特点是明确而有效。
隋唐制度时期,大力修建了官府庙堂,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和刑法规定,并设立了专门的法院来审判案件。
至于刑罚体系,则采取了酷刑和薄刑相结合的方式来进行规范,使得法律具有惩恶扬善的作用。
此外,隋唐制度还实施了一些长效性的政策,比如官吏制度、人口调查制度等,有助于有效管理社会。
二、经济方面经济是制度建立的智慧之所在,隋唐制度在这一方面也展现出了其特点。
隋唐时期,不仅重视商业经济的发展,而且采取了一系列为人称道的开发经济政策,比如鼓励农业发展,建立市场经济体系,修建水利设施,实施商业政策等。
此外,隋唐制度强化了礼仪文化,进一步促进了对日常经济生活的准则和权利的规范,为经济的稳定和良性发展奠定了基础。
三、文化方面文化是一个国家的灵魂,隋唐制度在这一方面的特点也是非常显著的。
首先隋唐制度重视教育,并采取了普及教育的政策,使大众能够接受教育和文化的普及。
其次,隋唐时期,文化交流与经济关系密不可分,它促进了贸易、科学技术、艺术以及文化等方面的交流。
在这个背景下,带来了文化拓展和交流的格局和艺术形态的变化。
最后,隋唐制度在文学方面也是具有突出的特点,不仅对文学创作予以强烈支持,而且构建了一个相对公正和开明的官方文学制度,此举对于后来的文学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
总之,隋唐制度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大一统王朝,其制度体系在法律、经济、文化等方面呈现出一系列特点。
这个制度的重要性在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渐被淡化,但它对于中国历史、文化、社会等方面的影响依然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7章 隋唐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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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习 目 标
1、隋朝《开皇律》的体例、内容及历史地位. 2、唐朝的法律形式及相互关系。 3、《唐六典》。 4、唐律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精神。 5、唐律的基本特点和历史地位。 6、唐朝的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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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隋朝法制建立和发展的 两个重要的因素
1、政治因素 统一的封建政权,结束了国家长期分裂的局面 2、经济因素 经济的恢复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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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广 (560-618)隋文帝杨坚 的次子。 604~618年在位。 炀帝即位后,发展科举制, 设置进士科。扩大了国家的 赋役对象。即位后几乎每年 征发重役 。 他荒淫奢侈, 为营建东都洛阳 、 开发运 河、修筑长城,10余年间调 发扰动不下1000万人次,造 成天下死于役的惨象。急功 好利,惨酷猜忌,远征高丽, 终激乱败国,为宇文化及弒 于江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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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唐代的主要立法及 法律形式
一、唐代主要立法指导思想 二、唐代主要立法活动及其成果 三、唐代主要法律形式及其互相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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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的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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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的丝绸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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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都城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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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唐初主要的立法指导思想
(一)礼法并用治国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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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唐律的特点与历史地位
一、唐律的主要特点
二、唐律的历史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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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唐律的主要特点
1、礼法结合。 2、首创“疏议”,立法技术空前完善。
1)阐明唐律的指导思想;
2)简述律及每一篇目的沿革和篇目之间的联系; 3)解释律文; 4)概说罪名之间的区别; 5)简说有关刑罚的一些问题。 3、内容简约、刑罚适中。 4、以刑为主,诸法合体。
隋唐代法律制度
左武卫将军刘升保奏:“秦孝王只是营造宫室过分 了一点,并无大错,还是原谅他吧!”隋文帝说:“这是法 律规定的,不能违反。”大将军杨素也求情道:“把法令修 改一下,他是皇子,不要处罚这么重。”隋文帝一听便生 了气,他坚定地说:“国家的法令,任何人都得遵守。我 如果为儿子单独制订一套法律,那我岂不是带头破坏国家 的法令?当年周公平定叛乱,把武王的亲兄弟也杀了。我 怎能徇私枉法呢?” 隋文帝没有答应将军和大臣的请求,坚持依法惩处了 胡作非为的儿子,在朝野上下产生了良好的影响,为统一 不久的国家安定发挥了作用。
唐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建立后,先后制定了五部法典,即《武 德律》、《贞观律》、《永徽律》、《开元律》、 《大中刑律统类》。其中《永徽律》制定后,唐 高宗又命原参与定律的长孙无忌等为律作疏,对 律文逐条进行解释。经皇帝批准与律文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后人把律与疏合并在一起,称之为 《唐律疏议》。另外,开元年间还制定了《唐六 典》,是我国现存最古老的行政法典。
牛弘不问
(二)《开皇律》的篇章体例
《开皇律》 “多采后齐之制”。共计十二篇、五 百条,其篇目是: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 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捕亡、断狱。 至此,封建刑律的十二篇体制才最终确定下来。 其后唐、宋、元、明、清相继承袭无大更改。
(三)《开皇律》的内容特点 1、从封建五刑制度上看 (1)废除北周残酷的生命刑,把死刑法定为 为绞、斩两种; (2)改北周流刑五等为流刑三等,并缩短距 离,且一律不加鞭; (3)改北周的五等徒刑,且取消附加的鞭笞 刑; (4)改北周的鞭刑为杖刑; (5)改北周杖刑为笞刑。
唐朝的几部法典都散失了,唯有《唐律疏议》 保存下来,它是我国封建法典保存至今的最早的 一部完整法典,在中国法律发展史上占有重要地 位,并跨越国界,影响到东亚各国的封建立法, 因此为国内外中国法制史学者广泛瞩目。 唐代中央最高司法审判机关是大理寺,刑部 是中央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审核大理寺和州、县 判的案件。御史台是中央最高监察机关,负责监 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活动。 唐代诉讼制度在程序上和审判制度上以及监 狱管理方面都进一步完善。
隋唐的法律制度
第二,删除“降”,增列“不睦”。这一变化实为降低“十恶”的国家利益评价含量,加重家庭伦理评价含量。
第三,在北齐的“反逆”、“大逆”、“叛”三罪名之前增加“谋”字,意在加大对于危害国家和皇权之行为的防范力度。从此以后,对于这类行为,不仅仅惩罚“已行者”,而且要“惩及于谋”,即对谋划犯罪、准备犯罪,甚至仅仅意欲犯罪者也加以制裁。这一变化,也有佛教影响的痕迹。[10]
国家的正式法定刑罚体系,历代王朝大多喜欢标榜为“五刑”。尧舜禹时代以墨、劓、刖、宫、大辟为五刑;秦汉两代律典并无“五刑”体系之称。三国曹魏《新律》“更依古义制为五刑”,大约有死、髡、完、作、笞五等;《北魏律》、《北齐律》、《北周律》定死、流、徒、鞭、杖为五刑。《开皇律》承继北朝“五刑”体制,确定为笞、杖、徒、流、死五刑。这一体系,为《唐律》所继承,奠定了自隋初至清末近十四个世纪中国刑罚的基本体系框架。
隋《开皇律》的“十恶”承继了《北齐律》“重罪十条”,但也有一些变化。
第一,从“十罪”改称“十恶”。中国自古对于重大犯罪一般称“罪”,很少称“恶”。隋律改称“十恶”,可能与隋文帝杨坚重视佛教有关,或者说是受了佛教“十恶”之说的影响[9]。同时,称“恶”有一种更为强烈的道德判断含义,与“礼法合一”的潮流相适应。
隋唐时代,是中国文化发展的一个辉煌时代。随着魏晋南北朝三百多年的分裂、战争、民族迁徙与融合,中国南北不同地域、不同民族的文化亦在冲突和交流中实现了大融合。随着国家的空前统一和经济的空前发展,中国的法制的也, , 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时期。隋唐两代的法律体系正是这一时期政治经济高度发展和民族文化大融合的结晶。隋代法制的存在历史虽然短暂,但已经建构了中国新时期法制体系的基本框架;唐代法制绵延发展近三百年,法律制度从形式体系到内容规范均空前完善,是中国传统法制的鼎盛时代。随着唐代法制体系的形成、完善和向四邻传播,中华法系在东方世界正式形成,成为当时世界最伟大的法系之一。
隋唐的法制
第三,依儒家经典中的礼义注释 法律。长孙无忌等人借助疏议的 形式,广泛征引儒家经典,依儒 家礼义解释律条。 《疏议》不仅 明确了律条的含义,而且还阐明 了立法的本意,起到了弥补甚至 发展律条的作用,使儒家的纲常 礼教已完全融化在唐律中。
(二)用刑持平 第一,在刑罚体系上,唐律规定 的笞、杖、徒、流、死五刑,废 除了肉刑和酷刑,轻重有序,宽 严适中。 这不仅比以前残人肢体、刻人肌 肤的肉刑和枭首、具五刑、腰斩、 车裂等死刑,还是比以后各代的 凌迟、刺配、廷杖等刑,都要为 轻。
3、为维护封建统治秩序与伦理纲常, 确立“十恶”罪名。 所谓“十恶”,是指严重危害封建 统治及违背封建伦理纲常的十种重 大犯罪。《开皇律》在继承北齐 “重罪十条”的基础上,首次将其 定名为“十恶”,置于律之首篇, 予以特别规定,作为刑事镇压的重 点。“十恶”为:谋反、谋大逆、 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 不睦、不义、内乱。凡犯此“十恶” 罪,不仅对本人施以重刑,而且要 株连家属,没收财产。即使贵族官 僚也不能享受优待,为常赦所不原, 此即俗语“十恶不赦”之来源。
第二,唐律定罪量刑的主要制度 和原则都源于礼。 礼是富于差别性的规范,尊卑贵 贱上下有等是礼的基本特征。 具体规定了八议、请、减、赎、 官当等一整套维护官僚贵族等级 特权和维护家族伦理的“七出三 不去” 、“同居相为隐”等制度 以及老幼废疾减免刑罚、亲属相 犯依五服论之原则。 礼是唐律的渊源,唐律是礼的体 现。
第二篇《卫禁》。此篇是关于惩 治违反宫廷警卫、关津要塞和边 防保卫等犯罪的法律规定。以保 护皇帝安全和国家主权为主要内 容。 第三篇《职制》。是关于惩治官 员的设置、选任和交通驿传,以 及官员的失职、渎职、贪赃枉法 等犯罪的法律规定。重点在于强 化官吏的职责,惩治职务犯罪。
隋唐的法律制度
三、债 (一)买卖契约 (二)借贷契约
四、婚姻、家庭与继承 (一)婚姻制度 (二)家庭关系 (三)继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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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经济法律
一、赋税立法 二、手工业法规 三、市场管理 四、衡器货币 五、对外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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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刑事法律
一、刑名 二、刑罚适用原则 (一)“十恶” (二)贵族、官僚减免原则
三、审判制度 (一)回避 (二)证据 (三)判决 (四)上诉 (五)执行 四、狱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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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隋唐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第七节 第八节 第九节 第十节
隋朝的法律制度 唐朝立法思想 立法活动及其法律形式 唐律疏议的基本内容与特点 唐律的历史地位及其影响 行政法律 民事法律 经济法律 刑事法律 司法制度
第一节 隋朝的法律制度
一、立法思想与立法活动
二、《开皇律》的主要内容 1 2 3 4 5
一、对日本
第六节 行政法律
一、政权结构
二、职官管理 (一)职官的选拔 (二)职官的考课与奖惩 (三)职官的致仕
三、监察法 (一)监察体制
(二)监察法律及其实施 1 2 3 4 5 6 7 8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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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民事法律
一、权利主体与行为能力 二、物权 (一)所有权 (二)佃权 (三)质权 (四)典权
三、中唐以后的主要立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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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唐律疏议的基本内容与特点
一、《唐律疏义》的内容结构
1 名例律
2
3 职制律
4
5 厩库律
6
7 贼盗律
8
9 诈伪律
10
11
12
二、《唐律疏议》的特点 (一)于“礼”以为出入 1 2 3 (二)相对的完备性 (三)律学的新成就
第七章隋唐的法律制度
第七章隋唐的法律制度第七章隋唐的法律制度(公元581年——公元907年)第一节隋代法制概况学习重点:1、隋代的立法活动及其成果2、隋代的司法状况一、隋朝的法律指导思想隋文帝承袭了以德为主,德刑并用的正统法律思想。
把德治作为自己统治国家的基本方针。
隋文帝强调宽法轻刑,改革法制,废除繁法苛刑。
隋文帝注重法律的严格执行,加强司法审判,强调依法断案。
开皇三年,在大理寺设律博士,尚书刑部设明法曹,作为解释法律,辅助司法审判的机构。
二、立法状况隋朝立法的主要成就表现于《开皇律》隋朝建立以后,隋文帝杨坚为巩固政权,针对后周刑政苛酷的状况,文帝命大臣苏威、牛弘等人以《北齐律》为蓝本,以“宽简”为原则,制定出著名的《开皇律》。
《开皇律》以“刑网简要,疏而不失”而著称,在体例和内容方面都有所改革和创新,成为制定唐律的蓝本。
《开皇律》的内容与历史地位:(1)篇章体例更加简要。
《开皇律》在篇章体例上继承了《北齐律》“法令明审、科条简要”的特色,共分为共12篇500条: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盗贼、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
(2)确立“十恶”罪名。
《开皇律》将《北齐律》的“重罪十条”改为“十恶之条”,即: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3)刑罚简明宽平“简明”的表现:其一,减少了条数,删除了死罪81条,流罪154条,徒、杖等罪1000余条,全律剩下500条;其二,死刑只留斩、绞二种,改变了北齐后期死刑仍存枭首、车裂等酷刑和孥戮相坐之法的状况。
“宽平”的表现在:其一,进一步废除前代的酷刑改以死、流、徒、杖、笞为基本的刑罚手段,确立了封建五刑制度。
其二,在继承北朝刑罚体系的基础上,对流刑的距离、徒刑的年限及附加刑的数额均作了减轻的规定。
《开皇律》将徒、流作为正刑并划定等级,弥补了死刑重罪与杖笞轻刑之间之空挡。
《开皇律》的五刑也从制度上取消了枭首、车裂等酷刑,死刑只有绞、斩为正刑,这也是刑法史上之进步。
隋唐法律制度
《唐律疏议》的篇章体例
12篇,500条。 12篇分别为:名例;卫禁;职 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 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 狱
• 名例律(1-6,共六卷):“名者,五刑之罪名;例者,五刑之体例”
• 卫禁律(7-8,共两卷):“卫者,言警卫之法;禁者,以关禁为名”。即 关于宫廷警卫和边防、关卡、城镇的保卫规定。
• 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年)令臣下对《贞观律》作慎重修改, 颁布《永徽律》。永徽三年(公元652年),长孙无忌等大臣历 时一年,完成“律文”的疏议工作,作了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 并附律后。在永徽四年(公元653年)颁行天下,称为《永徽律 疏》,是中国封建社会代表性法典,即现在所称之《唐律疏议》。
• 断狱律(29-30,共二卷):“是关于审讯、判决、执行和监狱管理方面的法 律
《唐律疏议》的立法成就
• 唐律12篇,500条,是古代中国在成文法典制定上的集大成作品。文字上的言 简意赅,既反映了此时期中国在法律概念和条文之间逻辑组织能力的高水平, 也体现出古代文言文作为一种法律语言自身的特性。
• 此外,律典从本质上还是属于刑法,官方及民间对法律排斥的心态也是需要考 虑的因素。而自两汉开始的儒家注律活动,恰好能够让律典披上一件儒家的外 衣。
《开皇律》的地位
• 《开皇律》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具有承前启后的作用, 它总结了魏晋以来的立法经验,兼收南北朝各政权法律之精华,使 封建法典趋于定型,对唐律的制订具有直接的影响。
• 同时,《开皇律》对隋初的经济发展,政权的巩固,社会秩序的安 定都起了重要的作用。
二、《大业律》
《大业律》是隋炀帝于大业三年修成颁行的,共十八篇,五百条。 《大业律》与《开皇律》相比,有如下变化:
• 职制律(9-11,共三卷):“言职事法制”。即关于官吏责任、机构设置、 行政程序、公文递送等法律规定。
隋唐法律制度
第六篇《擅兴》
24条,主要是关于兵士征集、军队调动及 兴造方面的规定。 第七篇《贼盗》 54条,是关于保护封建政权、地主阶级的政 治利益及生命、财产不受侵犯的规定。 第八篇《斗讼》 60条,是关于斗殴伤人和控告、申诉等方 面的规定。 第九篇《诈伪》 27条,是关于欺诈伪造方面的规定。
第十篇《杂律》
• 1、律:是各种法律形式中具有权威性、 稳定性最强、适用性最广的法律规范。 • 2、令:(令者,尊卑贵贱之等数,国 家之制度也!)关于国家体制和基本制 度的行政管理法规,如官品、选举、考 课、田令、赋役等。
• 3、格:(格者,百官有司之所常行之 事)皇帝针对某一国家机关或某一具 体事项临时发布的、经过分类整理汇 编后颁行天下的各种单行敕令。也称 为敕格。主要有武德格、贞观格、开 元格等。 • 4、式:国家机关的办事细则和公文程 式。 • 5、相互关系:P131 • (四)唐律的篇章结构:12篇
五个儿子的皇帝还是天下百姓的皇帝?照你们的说法,为什么不另外制 定皇帝儿子遵守的法律?周公那样伟大的人物还杀了造反的兄弟,我比 周公差远了,怎么能够破坏法律呢?”BACK
二、唐代法制的指导思想和唐律的制定
• (一)指导思想
– 1、德主刑辅,礼法并用 – 2、宽言适中,简约易知 – 3、注重法律的稳定性 – 4、执法严明,一断以律
6、再犯、累犯加重 7、数罪并发以重者论 8、疑罪以赎论 9、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同类相犯、 异类相犯 10、类推原则:出罪——“举重明 轻”;入罪——“举轻明重 11、区分故意与过失
二、分则各篇的主要内容
第二篇《卫禁》
33条,主要是警卫宫廷和守卫关津要塞方面的规 定。 第三篇《职制》 59条,主要是惩治官吏违法失职的规定。 第四篇《户婚》 46条,主要是户籍、田宅、赋役和婚姻家庭方面 的规定。 第五篇《厩库》 28条,是关于牲畜、库藏管理方面的规定。
中国隋唐宋时期的法律制度
中国隋唐宋时期的法律制度中国隋唐宋时期的法律制度隋唐宋是中国历史上极其重要的时期。
在这三个朝代中,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是显著的。
在这篇文章中,本文将会探讨中国隋唐宋时期的法律制度,以及这些法律制度在2023年的发展。
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是中国古代法律的重要里程碑。
首先是唐宪宗时期颁布的《唐律疏议》,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完整的书法体系,也是司法实践的法律巨著,为后世法律奠定了基础。
这部律法注重深入探究个案,考虑到了具体案件的方方面面,因此刑法相对较为完善。
唐代司法具有系统性、严密性和权威性,高度发扬了法制精神。
宋代的法律制度随着中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法律制度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
宋代颁布了重要法律,如《大宋令》、《大宋律例》。
其中,《大宋令》规定了官员的职责和主管范围,保障了民众的生命、财产和安全;《大宋律例》则系统阐述了宋代刑法,揭示出了当时社会的法律思想和法律实践。
与这些法律一起,宋代在民间也发展了许多令人瞩目的法律制度,如“华严脚”、“老大人”、“围墙倒”等民间法规成为了明文司法制度的一部分。
随着法律的完善,宋代司法进一步改善了社会治安,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2023年的法律制度时至2023年,全球化和数字化的影响不断加深,中国也不例外。
司法领域正面临着全新的挑战和机遇。
为适应新时代的法律需求,中国政府将采取一系列措施进一步优化法律制度:先进技术助力司法: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现在已经能够较好地模拟法官的判断过程,利用大数据准确预测案件的结果,人工智能可以更好地助力司法的公平和效率。
完善法院制度:加强人员和设施投入,使法院的审理更加快捷和安全。
此外,政府还将鼓励非法院机构参与到法律裁判中,如一些互联网平台可以通过提供预审、调解等服务,进一步加强司法的公正性和高效性。
加强对公民信息的保护:随着数字化时代的到来,公民的个人信息诈骗和泄露越来越严重,对于重要的个人信息,政府将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和技术手段进行保护,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7隋唐法律制度
7隋唐法律制度第七章隋唐法律制度(581年—907年)掌握《开皇律》的主要内容;唐初的立法指导思想;唐朝的刑事立法、民事立法、婚姻、家庭和继承立法的主要内容。
第一节隋朝法律制度一、立法概况1.法律形式:律、令、格、式2.隋律:《开皇律》:隋文帝“取适于时”其中除去死罪81条、流罪158条、徒和杖等千余条,确定留有500条,共12篇。
《大业律》:隋炀帝“禁网深刻”把12篇改为18篇,特点是用刑更轻,“其五刑之内降从轻典者二百余条,其枷杖决罚讯囚之制,并轻于旧”。
但是,这部律并未切实得到实施,只是在形式上“欲袭制礼作乐之名,本无补弊救偏之意”,真正得到实施的却是那些严酷的法律,如“天下窃盗已上,罪无轻重,不待闻奏,皆斩”;“为盗者籍没其家”3.隋令:《开皇令》和《大业令》隋炀帝西巡而作《饮马长城窟行》肃肃秋风起,悠悠行万里。
万里何所行,横漠筑长城。
岂合小子智,先圣之所营。
树兹万世策,安此亿兆生。
讵敢惮焦思,高枕于上京。
北河见武节,千里卷戎旌。
山川互出没,原野穷超忽。
撞金止行阵,鸣鼓兴士卒。
千乘万旗动,饮马长城窟。
秋昏塞外云,雾暗关山月。
缘严驿马上,乘空烽火发。
借问长城侯,单于入朝谒。
浊气静天山,晨光照高阙。
释兵仍振旅,要荒事万举。
饮至告言旋,功归清庙前。
二、隋律的体例和内容(一)体例《北齐律》共计12篇,949条,篇目是:名例、禁卫、婚户、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
隋律共12篇,500条。
依次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和断狱。
(唐律全盘接受)(二)内容创新1.刑罚制度:确定了死、流、徒、杖、笞五刑,而且还规定了刑等:死刑2等,流刑3等,徒刑、杖刑、笞刑皆5等。
2.十恶制度:隋律改“重罪十条”为十恶。
十恶包括: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和内乱。
(北齐,反逆大逆叛降;唐律继承隋律)3.创设例减制度:“其在八议之科,及官品第七以上犯罪,皆例减一等。
隋唐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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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确立封建五刑制度 在隋文帝下令进行的两次大规模的立法活动 中,《开皇律》先后废除了前代的各种酷刑, 正式确立了相对比较宽缓的笞、杖、徒、流、 死的封建五刑制度。 其具体的改革成就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⑴废除北周五等死刑中的磬刑、枭首、裂刑与 北齐四等死刑中的轘刑、枭首,仅将死刑法定 为绞、斩两等,使生命刑由极端野蛮残酷朝相 对文明进步的方向发展; ⑵将北周规定的二千五百里至四千五百里的五 等流刑缩短流放里程,减轻为一千里至二千里 三等,每等相差五百里,同时废除北齐、北周 流刑均附加鞭笞的规定,分别改为居作二年、 二年半、三年的劳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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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律 律是“正刑定罪”的刑事法规,主要是对违法 犯罪行为进行刑事镇压的法律条文,相当于近 代的刑事法典或其单行特别法规。 ㈡令 令是国家基本制度方面的法律规范,主要是对 国家体制、政权组织以及各种制度规定的规范 性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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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格 格是皇帝针对某些机关或个人颁布的各种制敕、 指示的法律汇编,主要是国家机于专制君主所颁布的某些制敕,但必须经过法定 的“编录”活动,才能“取堪久长行用者” 上升 为国家的正式法律形式。 ㈣式 式是国家各级机关行政活动的办事细则与公文程 式,属于行政法规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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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徽三年,针对“律学未有定疏,每年所举明法, 遂无凭准”, 致使唐律内容的理解或适用往往发 生歧义的问题,唐高宗决定“广召解律人条义疏 奏闻”,并责成中书、门下二省组织“监定”。 于是,长孙无忌等人又奉命“参撰”《永徽律疏》 三十卷,由高宗于永徽四年下诏“颁于天下” 。 《永徽律疏》作为官府组织编撰、官方颁行生效 的一种注释疏议,系唐朝国家对法典条文的正式 法律解释,与唐律规定的律条内容本身具有同等 的法律效力,同样可以作为司法审判活动遵循的 法律依据。
第二章:隋唐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隋朝的《开皇律》隋朝存在于581—618年,共计39年,历经文、炀二帝,主要法律制度为《开皇律》。
一、隋初的立法思想(一)以德为主,德刑并用1、隋文帝颁发诏令宣称:“朕君临区宇,深思治术,欲使生人从化,以德代刑。
”文帝将德治作为自己统治国家的基本方针,希望通过仁德之治来改变当时“君无君德、臣失臣道,夫有不慈,子有不孝,兄弟之情或薄,夫妇之义或违,长幼失序,尊卑错乱”(隋书·刑法志)的局面,建立儒家思想所倡导的的伦理有序的法律秩序。
2、在德刑关系上,“刑可助化,不可专行”,也就是说法律是治理国家的一种手段,德治思想为指导和目的。
3、在法律内容上,“以轻代重,化死为生”,以“宽简”为原则。
在“宽”的方面,删除死刑81条,流罪154条,徒杖等罪1000余条。
在“简”的方面,最终《开皇律》的法律条文共有500条。
这样,不使刑罚过重,不使百姓动辄便可能触犯刑法。
(二)在法律执行上,严格执行,依法办事,不徇私情。
开皇律修成后,文帝下令各地司法审判必须根据法律进行。
583年由在大理寺设立律博士,尚书刑部设明法曹,州县设律生,作为解释法律、辅助司法审判的专门人员。
585年因一县律生陷害无辜,上述官职便全部撤销。
同时,文帝规定官吏断案,除了必须依据法律外,还要将所依据的条文明确写出。
并于586年规定各地官员都要学习法律,并定期近京考核。
(法治的法律思维与政治思维:赵绰,法律与皇权)二、《开皇律》的内容:(一)以《新律》(颁行于开皇元年)为基础加以修订:583年,隋文帝杨坚命苏威、牛弘等人,修订《新律》,形成《开皇律》。
(二)确定法典篇目体例1、12篇:“名例”;“卫禁”,在北齐律中被称为“禁卫”;“职制”,在北齐律中被称为“职制”;“户婚”,在北齐律中被称为“婚户”;“厩库”,在北齐律中被称为“厩牧”;“擅兴”;“盗贼”;“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删除了北齐律中的“毁损”,把“捕断”分为“捕亡”和“断狱”,置于后篇,使程序和实体有所区别。
第九讲 隋唐法律制度
在刑律上彻底废除了肉刑及其他残酷 的刑罚方法,后世在立法上沿用不改,使 封建刑法中的五刑制度确立起来。
(1)笞刑 笞刑是五刑中最轻的一种,是用三尺 五寸长的小竹板或是荆条打犯人的背部、 臀部、腿部。对轻微犯罪的惩戒,带有耻 辱与教育刑结合使用的含义。鉴于打脊背 容易伤及人的内脏和针灸穴位,又规定不 许打背部。但如果犯人自己愿意在背部、 腿部分受笞刑,也可以。
二、立法思想
隋文帝即位后深知完善法制对于巩固 政权的重要性,从而确立了刑罚要轻、律 条要疏的原则,并直接指导了隋初律令的 制定。参与具体修订律令的大臣也基本上 贯彻了“以轻代重,化死为生”的指导思 想,于开皇元年“定新律”。
《旧唐书 · 刑法志》总结隋朝的立法情 况说“隋文帝参用周、齐旧政,以定律令, 除苛惨之法,务在宽平”。 隋朝前期的法制是比较完善的,也较 好地得以实施,对社会的发展、经济的发 达有很大促进。
《贞观律》不仅具有完善的内容,而 且构筑了唐律的基本模式,以致成为唐代 世代相袭的定制,很少予以删改。
又从武德以来发布的诏敕三千余件中, 定留七百条,编为《贞观格》十八卷,又 编定《贞观令》三十卷及《贞观式》。这 次修定律令,是以开皇律令为蓝本,内容 改动较大。
(五)唐《永徽律》 唐高宗时期,以《贞观律》为基础, 命长孙无忌、李勣、于志宁等人修律,于 永徽二年颁布,名曰《永徽律》,仍为十 二篇,五百条。此外还制定了永徽令、格、 式。
(二)令 令是封建皇帝针对特定事项、临时颁 布的各项命令,是关于封建国家体式和基 本制度的法规,涉及的范围比较广,包括 刑事、行政、民事、经济、军事等多个方 面。 令的主要作用是规范国家体制与严格 尊卑贵贱的等级秩序。主要有《武德令》、 《贞观令》、《开元令》等。
(三)格 格是封建朝廷官吏在处理各自部门的 事务中所就遵守的规则,其篇目均以尚书 省的具体办事部门二十四司作为名称,是 由皇帝发布的、国家机关必须遵行的各类 单行敕令与指示的汇编。
第七章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
(二)自首减轻处罚
• “诸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原其罪。”
• 一是犯罪未被发觉时 • 二是在交待此罪时主动带出彼罪
(三)区分故意和过失
• “其本应重而犯时不知者,依凡论;本应 轻者,听从本。”
• “其本应轻者,或有父不识子,主不识奴 殴打之后然始知,悉须依打子及奴本法, 不可以凡斗而论。是名本应轻者听从本。”
• 一、唐代的主要民事法律制度 • (一)民事主体法
• 士农工商中,士、农是完全民事主体,而 工、商是限制民事主体。 • 贱民是限制民事主体;奴婢没有正常民事 主体资格。 • 同居卑幼为不完全民事主体或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人。
(四)亲属法
• 结婚制度 • (1)婚约制度,“男家致书礼请, 女氏答书许迄” • (2)禁止“违律为婚”和“嫁娶违律 • (3)“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之人 • 二是九品以上官员 • 三是应“例减”之官员的近亲属
(五)官当
• 官员以官爵当徒刑时,若系私罪,五品以 上官可以抵当二年徒刑,九品以上官可以 抵当一年徒刑;若系公罪,可以各加当一 年,即五品以上官当三年徒刑,九品以上 官当二年徒刑。
二、技术性刑法原则及相关制度
• (一)累犯加重处罚
• “诸犯罪已发及已配,而更为罪者,各重其 • “诸盗经断后,仍更行盗,前后三犯徒者, 流二千里。三犯流者,绞。”
独担罪责
第五节 唐代政府体制和 司法诉讼制度
• 一、唐代的政府体制与司法机制 • (一)唐代中央和地方政府体制 • 中央机构示意图
(二)唐代的三省与宰相制度
• 宰相:中书令、门下侍中、尚书令
• 中书省,掌起草诏书,撰拟决定。 • 尚书省,皇帝之下的最高行政执行机构。 • 门下省,皇帝之下的决策审查机构。
中国法制史隋唐的法律制度
— 开元六年(公元718年)、开元二十二年至二十五年 (公元734----737年)皆删定旧律令格式,刊定《律疏》 三十卷。经刊定,唐律及其疏议变得更加完善,经唐末、 五代、宋、元,最终定名为《唐律疏议》
(二)《唐六典》的编纂
— 正文详述盛唐时期职官建制与官规、政令的各方 面,注文介绍上述各项的变化由来,是盛唐时期 的行政法规大全。
礼、兵、刑、工六部,六部以尚书为长官,侍郎为副 职。分掌管理,财政,教育,仪礼,军事,司法行政、 审判,水利与营造等工作。尚书省是国家行政的最高 执行机构,负责具体实行皇帝及中书省、门下省的命 令或议决的法令,行使行政管理大权。
— 2、御史台
— 御史台,相对独立的监察机构,御史大夫、御史中 丞二人,下设台院、殿院、察院三院。
— 相互分立又相互为用的两大法典体系。
三、法律形式
— 凡律以正罪定刑,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禁违止 邪,式以轨物程式。
— 令者,尊卑贵贱之等数,国家之制度也;格 者,百官有司之所常行之事也;式者,其所常 守之法也。凡邦国之政,必从事于此三者。其 有所违及人之为恶,而入于罪戾者,一断以律。
— 律是具有普遍性、经常性的封建成文法典,是封建国 家的大法,以律为主,令、格、式是律的补充。律具 有普遍性,在适用法律及确定罪名刑名时,律起“正 罪定刑”的标准作用。 涉及内容广泛,包括刑事、民 事、行政、经济及诉讼等各方面内容。
— 《唐六典》是我国现存的一部最古老的行政法 典,自此产生了封建刑律与行政法典既开元十年 至二十六年(公元722----738年),历时十六年, 修订《唐六典》三十卷,大致按照封建行政官僚 体制编排。“官领其属,事归于职”为基本体例, 打破两晋以来“诸书仪杂礼”的传统。实现了同刑 律与礼制的分离,使封建行政法最终成为独立的 法律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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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核结果按官吏获得“善”与“最”的多少,评 定为上、中、下三等九级。
• 宋代延续了唐代的考课制度,但规则比唐代更严 密。宋代朝廷在唐代“四善之法”基础上制定了 统一的知州、通判、知县、县令的考课标准。宋 代官员任满一年为一考。 • 明代,官吏考课制度主要由考满和考察两部分组 成。
–考满:主要考资历和治绩。 –考察:着重检察吏弊,解决吏治中存在的问题。考察 有京察和外察之分。
• 厩库律(15,共一卷):“厩者,鸠聚也,马牛之所聚; 库者,舍也,兵甲财帛之所藏”。主要涵盖官方的马牛饲 养管理和官方仓库的保护 • 擅兴律(16,共一卷):“大事在于军戎,设法须为重 防”。前者指禁止擅自调兵遣将和兴兵备防;后者指禁止 擅自行造工程、差遣丁夫。汉律为兴篇,曹魏加擅字 • 贼盗律(17-20,共四卷):政治犯罪和严重的人身伤害。 盗窃等犯罪 • 斗讼律(21-24,共四卷):“首论斗殴之科,此言告讼 之事”。斗殴致伤及其起诉程序,还包括一些特定犯罪和 特定身份人的起诉禁令
御史台
• 御史台分设台院、殿院、察院
台院设侍御史六名,在朝中行使监察权,主要负责纠 弹百官、参加大理寺审判以及处理皇帝交办的案件。 殿院设殿中侍御史九名,主要负责对朝仪的监察。 察院设监察御史十五名,执掌地方州县的监察工作。
• 唐朝初期地方监察区分为十道(后来增至十五道, 监察御史的员额也随之增加),每一道为一个独 立的监察区,由察院定期派出监察御史负责监察 地方州县官吏。
《唐律疏议》的篇章体例
12篇,500条。 12篇分别为:名例; 卫禁;职制;户婚; 厩库;擅兴;贼盗; 斗讼;诈伪;杂律; 捕亡;断狱
• 名例律(1-6,共六卷):“名者,五刑之罪名;例者, 五刑之体例” • 卫禁律(7-8,共两卷):“卫者,言警卫之法;禁者, 以关禁为名”。即关于宫廷警卫和边防、关卡、城镇的 保卫规定。 • 职制律(9-11,共三卷):“言职事法制”。即关于官 吏责任、机构设臵、行政程序、公文递送等法律规定。 • 户婚律(12-14,共三卷):户口、婚姻事宜。古代人 地不分,所以还包括土地分配、税收、徭役。北齐称婚 户律,在汉律户篇附加婚,隋朝改为户婚律
第二节 唐代立法概况
一、法律思想:“礼法并用”
1、法律宽简,稳定,划一 2、宽严适中,简约易明 3、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4、法律不避权贵,黜陟不分亲疏
二、立法概况
1、武德律——高祖时期
高祖武德年间以《开皇律》 为基础,增加53条新格制成 《武德律》。
2、贞观律——太宗时期
《贞观律》是唐太宗时期制定的法典。贞观十一年 颁行。十二篇,五百条。 创设加役流刑,以为减死之罚 改革“兄弟分居,连坐俱死”
• 常科登第后,还要经吏部考试,叫选试。铨选标 准有四:身(体貌壮伟)、言(言辞辩证)、书(楷法
遒美)、判(文理优长),合格后,方得授官。
• 考生能否被录并不完全取决于卷面上的成绩,这 突出表现在当时通行的“通榜”和“行卷” 上。
–所谓“通榜”即主考官可以采访举子在社会上的才德 声望制成“榜贴”(名单),供主考官录取时参考 –所谓“行卷”即是举子在考试前将自己平时所作的诗 文佳作,献给当时的社会贤达,求其赏识,向主考官 推荐 。
四、对官吏失职、渎职行为的处罚
署臵过限;贻误公事;
五、唐代行政法规的主要特点
• • • • 法律规范范围广大,制度完备 法律规范条文细密,立法成熟、规范 以刑罚处罚作为行政处罚的主要方式 保护官僚特权
第四节 唐代刑事法律规范的发展
一、唐律的总则——名例律
1、五刑:笞、杖、徒、流、死
笞刑:五等,十至五十 杖刑: 五等,六十至一百 徒刑: 五等,一年至三年 流刑: 三等,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 均服劳役一年 死刑:绞、斩二等
二、《大业律》
《大业律》是隋炀帝于大业三年修成颁行的,共 十八篇,五百条。 《大业律》与《开皇律》相比,有如下变化:
篇目增加。 刑罚有所减轻。《大业律》较《开皇律》变重为轻者 二百余条,关于施行枷杖、决罚、讯囚的规定也轻于 《开皇律》。 删除十恶条目。据《唐律疏议》记载,《大业律》删 去“十恶”中的两条,存留八条,并入其它律文。
唐代科举制
• 唐朝是中国古代科举制度完备时期。在唐代,考试的科目 分为常科和制科两类。每年分期举行的称常科,由皇帝下 诏临时举行的考试称制科。常科的科目有秀才、明经、进 士、俊士、明法、明算等五十多种。明经、进士两科为唐 代常科的主要科目 • 考生大体有两种:一种是考生由州县进者称为“乡贡”; 一种是由国子监所属各学保送者称为“生徒”; • 明经重帖经、墨义。 进士考诗词歌赋。 • 常科考试最初由吏部考功员外郎主持,后改由礼部侍郎主 持
三、法律形式——律、令、格、式
律 律是关于 断罪量刑 的基本法 典,主要 是规定罪 与罚两方 面内容的 基本法 定罪量刑 令 令主要涉及 国家行政体 制、尊卑贵 贱等级制度 等方面,是 关于国家各 方面制度的 法规 格 式 格是皇帝对国家机 式主要是封建国 关分别颁行的以及 家各级行政组织 因人因事颁布的诏 活动规则及上下 令,整理汇编而成 级间的公文程式 的法规;汇编后的 的法律规定。经 格,称为“永格”,过汇编的式,称 具有普遍的效力。 为“永式”,具 有普遍的效力
一则有关放逐的西方判决
• 我判决,但我不知道你的命运,可能是暴风雨使 船只失事,可能是染上疾病,也可能是饿死,或 被野蛮人屠杀,或被野兽吃掉。无论怎样,你自 己决定自己的命运,死亡或生存,受难或幸福。 我不愿再见到你,船将把你和你的罪恶一起从我 眼前带走,你将再不会给我带来麻烦。
5、区分公罪和私罪
• 《开皇律》规定,犯私罪者,五品以上,一官当 徒二年;九品以上,一官当徒一年。犯公罪者, 每官当徒多一年;当流者各加一等
《开皇律》的地位
• 《开皇律》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具 有承前启后的作用,它总结了魏晋以来的立法经 验,兼收南北朝各政权法律之精华,使封建法典 趋于定型,对唐律的制订具有直接的影响。 • 同时,《开皇律》对隋初的经济发展,政权的巩 固,社会秩序的安定都起了重要的作用。
第七章 隋唐法律制度
学习重点:
隋朝的立法概况 初唐法制的指导思想 唐律的内容、主要特点和历史地位
隋朝的疆域
唐朝展
1、篇章体例定型化
《开皇律》总结以往立法成果,以《北齐律》 为基础,规定了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 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共 12篇体例,使刑律篇章体例走向定型化
房强兄弟谋反案
确立比附类推原则
3、永徽律疏——高宗时期
• 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年)令臣下对《贞观 律》作慎重修改,颁布《永徽律》。永徽三年 (公元652年),长孙无忌等大臣历时一年, 完成“律文”的疏议工作,作了具有法律效力 的解释,并附律后。在永徽四年(公元653年) 颁行天下,称为《永徽律疏》,是中国封建社 会代表性法典,即现在所称之《唐律疏议》。
明清科举制
明朝是中国古代科举制度的鼎盛时期。明代统治 者对科举高度重视,科举方法之严密超过了以往 历代。科举考试分为乡试、会试、殿试三级。 乡试第一名叫解元,会试第一名叫会元,加上殿 试一甲第一名的状元,合称连中三元。 清代的科举考试沿袭明代,分三级,乡试,会试, 殿试。
三、对官吏的考核与奖惩
令、格、式主要是行政法律规范。凡违反这些规范 的以及其他犯罪,都要依照律的规定来断罪量刑。
第三节 唐代行政法律规范的发展
一、行政立法与监察执行机构
1、中央三省六部制
三省六部 御史台 三师与三公
唐初文官佣
三省六部
• 三省包括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
• 六部为尚书省所属的六个职能部门,包括吏部、户部、 礼部、兵部、刑部、工部 • 三省六部制既有分工,又有制约,既便于皇帝集权,又 有利于提高国家行政效能
2、封建五刑法定化
《开皇律》刑罚制度法定为笞、杖、徒、流、死五 种。 死刑为绞、斩两等。 流刑分一千里、一千五百里、二千里三等。 徒刑分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五 等。 杖刑从杖六十到杖一百; 笞刑从笞十到笞五十,各分五等。
3、确立“十恶”的罪名
《开皇律》吸收《北齐律》“重罪十条”,正式形成
• 唐朝对各级官吏,每年要进行一次考核,由本部门长官或 地方州县长官主持;每四年要进行一大考,四品以下官吏 由吏部考功司负责,三品以上由皇帝亲自考核。
• 考核标准:四善二十七最
–四善:德、清、公、勤,德是道德高尚,清是清正廉 洁,公是公正公平,勤是勤劳尽职。 – “二十七最”,即根据不同部门的工作性质,分别提 出27条具体专业要求,每合格一项为“一最”。
了“十恶”制度。 所谓“十恶”是:一曰谋反,二曰谋大逆,三曰谋 叛,四曰恶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 孝,八曰不睦,九曰不义,十曰内乱。
4、完善了官僚贵族的特权制度
《开皇律》进一步发展了封建特权法,除规定 八议、官当制度外,对九品以上官吏犯罪,还有 “上请”、“例减”、“听赎”等项规定,使封 建特权法进一步系统化。
《唐律疏议》的立法成就
• 唐律12篇,500条,是古代中国在成文法典制定上的集大 成作品。文字上的言简意赅,既反映了此时期中国在法律 概念和条文之间逻辑组织能力的高水平,也体现出古代文 言文作为一种法律语言自身的特性。 • 此外,律典从本质上还是属于刑法,官方及民间对法律排 斥的心态也是需要考虑的因素。而自两汉开始的儒家注律 活动,恰好能够让律典披上一件儒家的外衣。 • 因此,两方面的因素,前者是技术性的,后者是价值观上 的,都使注律成为一种可能、而且是必须的一项活动。
宋代科举制
• 宋朝在革除唐代科举制弊端的基础上,建立了严 密的科举制度。 • 宋代确立了三年一次的三级考试制度,州试(解 试)、省试和殿试的三级科举考试制度。殿试以 后,不须再经吏部考试,直接授官。 • 宋朝进士分为三等,一等称及第,二等称赐进士 出生,三等称同进士出生,宋代每次录取多达二、 三百人,甚至五、六百人。 • 从宋代开始,科举正式开始实行糊名(封弥)和 誊录,并建立防止徇私的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