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工作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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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台政策鼓励进口先进技术和设备

国家出台政策鼓励进口先进技术和设备

国家出台《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为鼓励和扩大先进技术设备进口,控制贸易顺差过快增长,国家出台了《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鼓励企业进口先进技术和设备。

《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主要是包括四部分,一是鼓励引进的先进技术,共44项;二是鼓励进口的重要装备,共106种;三是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共66个;四是鼓励进口的资源性产品、原材料,共11种。

具体如下:一、鼓励引进的先进技术1、核电设备设计制造技术2、核电锻件制造技术3、核材料及装置的设计制造技术4、太阳能热发电设备的设计制造技术5、2兆瓦以上风力发电设备设计制造技术6、风电用变频器设计制造技术7、可再生能源、氢能等新能源领域关键设备的设计制造技术8、500千伏以上交直流套管制造技术9、6英寸大功率直流输电用晶闸管制造技术10、大型高效煤矿采掘关键设备的设计制造技术11、煤层气(瓦斯)勘探及开发利用关键设备的设计制造技术12、煤炭液化、地下气化关键设备的设计制造技术13、有利于提高煤矿回采率的设备技术14、煤矿地质、石油及地球物理勘探关键设备的设计制造技术15、二氧化碳用于三次采油以及开采煤层气和回注技术16、高性能海水淡化用反渗透膜制造技术17、火电厂脱硝工艺和装备技术18、绿藻转化二氧化碳工艺和装备技术19、废旧家电破碎及分选技术20、高速铁路、城际铁路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输装备的设计制造技术21、动力推进系统,包括各类发动机、动力装备等的设计制造技术22、汽车用先进自动变速箱设计和制造技术23、汽车发动机控制系统、防侧滑系统等车用功能电子和执行零部件的设计制造技术24、高性能计算机的设计制造技术25、先进集成电路和各类平板显示器件设计制造技术及其专用生产设备的设计制造技术26、高档数控机床及功能部件的设计制造技术27、盾构机、硬岩掘进机设计制造技术28、大型斗轮挖掘机(20-30万吨/日产)设计制造技术29、薄板坯连铸连轧成套设备设计制造技术30、聚乳酸纤维材料(简称PLA)产业链成套装备的设计制造技术31、环保型新溶剂法纤维素纤维(即L YOCELL等)成套装备的设计制造技术32、20-40万吨/年聚酯成套装备的设计制造技术33、新型聚酯PTT成套装备的设计制造技术34、新型聚酯PEN成套装备的设计制造技术35、己内酰胺(锦纶原料,简写CPL)成套装备(年产10万吨以上)的设计制造技术36、精对苯二甲酸(PTA)60-150万吨/年大型先进成套装备的设计制造技术37、高强高模芳纶1414(学名聚对苯二甲酰对苯二胺,简称PPTA)成套装备的设计制造技术38、碳纤维(简称CF)成套装备的设计制造技术39、聚苯硫醚(简称PPS)成套装备的设计制造技术40、聚酰亚胺耐高温纤维成套装备的设计制造技术41、动植物优良品种选育、繁育、保种和开发技术42、旱作节水农业、保护性耕作、生态农业建设、耕地质量建设以及新开耕地快速培肥技术43、动物疫病的新型诊断试剂、疫苗及低毒低残留新药开发技术44、农牧渔产品的无公害、绿色生产技术二、鼓励进口的重要装备1、镗铣加工中心(含立式、卧式、立卧式):定位精度高于0.01mm,重复定位精度高于0.005mm,快速进给速度高于60m/min,工作台大于1250mm,5轴联动2、柔性加工单元:5轴联动3、车削中心:重复定位精度高于0.004mm,主轴端径向圆跳动≤0.001mm,加工件圆度高于0.001mm4、数控平面磨床(含成形、龙门、导轨、双端面等):定位精度高于0.006mm(全程),重复定位精度高于0.003mm (全程),平面度高于0.002mm/1000mm,龙门宽大于3500mm5、数控磨床(含内圆、外圆、端面外圆、万能、无心、轴承、刃磨、专用等):定位精度高于0.006mm,重复定位精度高于0.003mm,加工件圆度高于0.0005mm,砂轮线速度高于60m/s ,坐标磨床四轴四联动、七轴四联动6、龙门数控铣床:工作台宽度≥5000mm,重复定位精度<0.006mm/2000mm,>3轴联动7、金属珩磨机床8、单柱、双柱、四柱万能液压机:公称压力>4000t9、金刚石液压机:公称压力>9000t10、数控切割机:板厚>40mm11、精密运动控制相关的工艺和专用装备12、高速、高精密机械手13、冷、热连轧板带轧机:板宽>2200mm热连轧机;板宽>2000mm冷连轧机14、固体矿物质的破碎或磨粉机器:生产率>120m3/h15、使用粉状固体燃料的炉用燃烧器16、金属注射成型脱脂烧结炉17、炉外精炼设备18、其他锭模及浇包19、普通钢方坯、圆坯连铸机,合金钢方坯连铸机,板坯连铸机:厚度≥300mm厚板坯连铸机、厚度≤45mm薄带坯连铸机20、无缝管轧机:直径>250mm21、修井机:额定载荷>150t22、双齿辊破碎机:直径>1.25m23、牙轮钻机钻头:直径>310mm24、电动的滑车及提升机:起重量>10t25、带胶轮的其他自推进起重机械:起重量>100t26、气压升降机及输送机:起重量>5t27、刮板输送机:功率>1000KW28、全断面掘进机:刀盘直径>13m29、稳定土路面拌合机:拌合宽度>3m30、履带式起重机:起重量>300t31、大型轨道式架桥机:载重吊装重量>1600t32、钢轨在线打磨列车33、高等级公路稀浆封层机:料仓>10 m3,制浆>3t34、沥青路面铣刨机:铣刨宽度>2.5m ,铣刨深度>3cm35、离心通风机:流量>1800 m3/min, 压升>19Kpa36、浮法玻璃生产设备:日产量>900t37、砑光机或其他滚压机器38、特大容量脱硫干风机39、带式污泥浓缩压滤一体机:带宽>3m,滤饼含水率<70%40、船用混油装置:除最高粘度≤7×10-4sec(rwl#100度F)的动态恒压混合方式41、铁道及电车道机车等车辆的驾驶转向架42、铁道及电车道机车等车辆的其他转向架43、铁道或电车道电气信号、安全或交通管理设备44、其他雷达设备45、航空或航天导航仪器及装置(罗盘除外)46、交流发电机:输出功率>665MVA47、风电用变频器48、高强高模芳纶1414(学名聚对苯二甲酰对苯二胺,简称PPTA)成套装备(包括聚合、纺丝、后加工技术等)49、碳纤维(简称CF)成套装备(包括碳纤维原丝、碳化、予浸布及复合材料等)50、聚苯硫醚(简称PPS)成套装备(包括高纯度线性聚合技术装备、短纤、长丝及薄膜生产技术技术装备、应用加工等成套技术装备)51、聚酰亚胺耐高温纤维成套装备(包括以P84为代表品种的各类纤维)52、合成纤维长丝纺丝机:纺丝机速度>1500m/min,生产线日产量>200t53、棉纺清梳联合机:单机产量>120kg/h54、毛纤维型梳理机55、转杯纺纱机:纺杯最高速度>170000r/min,具有自动生头、接头、清洁提升56、喷气纺纱机:纺纱速度>300m/min57、其他纺纱机58、并线机或加捻机59、自动络筒机:卷绕速度>2000m/min60、织物宽度超过30厘米的剑杆织机:转速≥400r/min61、片梭织机:引纬速度≥1400m/min62、喷水织机:引纬速度≥1800m/min63、喷气织机:引纬速度≥1600m/min64、织物宽度超过30厘米的其他无梭织机65、圆纬针织机:筒径>34英寸,机号>28针/英寸66、圆织机(除四梭圆织机)67、电子提花圆纬针织机:筒径>30英寸,机号>24针/英寸68、圆筒直径超过165毫米的圆型针织机:筒径>30英寸,机号>24针/英寸69、经编机70、成匹、成形的毡呢或无纺织物制造或整理机器:10g/ m2以下的涤纶薄型分织造布生产线;200g/ m2以上的丙纶厚型非织造布生产线;纺粘法非织造布生产设备;熔喷法非织造布生产设备71、熨烫机及挤压机(包括熔压机)72、制造纤维素纸浆的机器73、浆板机:幅宽≥3200mm,工作车速≥100m/min74、造纸机(不含配套的复卷机、压光机):幅宽≥3000mm,工作车速≥350m/min75、纸或纸板的制造机器76、纸浆、纸或纸板制品模制成型机器77、模切机:圆压平生产速度≥6000张/小时;平压平生产速度≥4500张/小时78、报纸用卷筒纸胶印机印刷速度:单幅机>65000对开张/小时,双幅机>140000对开张/小时(印刷速度指单纸路、单幅的印刷张数),幅宽≥787mm79、商用卷筒纸胶印机:印刷速度单转筒>45000对开张/小时(印刷速度指单纸路、单幅的印刷张数),幅宽≥880mm80、单张纸胶印机:对开单张纸单面多色胶印机速度>16000张/小时,纸张尺寸≥720×1020mm;对开单张纸双面多色胶印机:速度>13000张/小时,纸张尺寸≥720×1020mm;全张及超全张单张纸单面多色胶印机速度>13000张/小时,纸张尺寸≥1000×1400mm;四色及四色以上81、瓦楞板生产设备:速度>140m/min,板宽>2.2m,七层以上82、加工热饮料或烹调、加热食品的机器设备83、六组单滴料制瓶机(EF型除外):4.25英寸,5英寸,5.5英寸84、烟草加工及制作机器85、喷灌设备:配套电机>45KW86、未列名液体或粉末的喷射、散布或喷雾机械器具87、二代、三代热成像仪88、电子束光机及激光曝光机部件89、陶瓷金属卤化物灯生产设备90、力反馈器(PHANTOM)91、VR平台(Freeform)92、低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X射线发生器管电压>420KV93、耐久性能试验机:载重胎最高时速>150km,轿车胎时速>240km94、其他检测液体或气体变化量的仪器及装置:三通道以上的超声流量计与物位仪表95、电泳仪96、其他质谱仪(除BOD/COD/TOC水质多参数检测仪器)97、离子射线的测量或检验仪器及装置98、35吨以上振动试验台99、测井仪用中子发生器100、地震仪:25000道以上,24BIT101、磁力仪:测量范围25000—80000nT,测量精度±0.2nT,分辨率0.02nT,梯度范围5000nT/m,存贮数据25000个以上读数102、制造半导体器件时检验半导体晶片、元器件或检测光掩模及光栅用的光学仪器103、三坐标测量机:X×Y×Z>3000×3000×2000mm, 单轴精度<(1+L/400)mm , 空间精度<(1.2+L/300)mm, 探测精度<1mm104、三维扫描仪(3DSS)105、工业或实验用感应或介质损耗工作的炉及烘箱:炉膛容量>100t106、风电、盾构机用轴承三、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1、单机70万千瓦及以上、转轮直径11米及以上混流式水电设备及其关键配套辅机设计和制造2、大型(35万千瓦及以上、600米水头及以上)抽水蓄能水电机组及其关键配套辅机制造3、60万千瓦及以上超临界及超超临界火电机组成套设备技术开发、设备制造及其关键配套辅机制造4、40万千瓦级以上燃气、蒸汽联合循环设备制造5、2兆瓦以上风电设备制造6、500千伏及以上超高压交、直流输变电成套设备制造7、清洁能源发电设备及制造(核电、太阳能、潮汐等)8、低温核供热堆、快中子增殖堆、聚变堆、先进研究堆、高温气冷堆9、60万吨/年及以上乙烯成套设备制造技术开发及应用10、500万吨/年及以上矿井综合采掘、装运成套设备及大型煤矿洗选机械设备制造11、2000万吨级/年及以上大型露天矿成套设备制造12、现代化热轧宽带钢轧机关键技术开发应用及关键部件制造13、薄板坯连铸连轧关键技术开发应用及关键部件制造14、冷连轧宽带钢关键技术开发应用及关键部件制造15、自动变速箱、重型汽车变速箱等汽车关键零部件及具有自主产权(品牌)的先进、适用汽车、发动机制造16、汽车重要部件的精密锻压、多工位压力成型及铸造17、压缩天然气、氢燃料、合成燃料、液化石油气、醇醚类燃料汽车和混合动力汽车、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等新能源汽车整车及关键零部件开发及制造18、汽车电子产品制造19、高技术、高性能、特种船舶和10万吨级及以上大型船舶设计及制造20、5000立方米及以上液化石油气(LPG)、液化天然气(LNG)船制造21、3000标准箱(TEU)及以上集装箱船制造22、船用动力系统、电站、特辅机制造23、大型远洋渔船及海上钻井船、钻采平台、海上浮式生产储油轮等海洋工程装备设计制造24、船舶控制与自动化、通讯导航、仪器仪表等船用设备及制造25、交流传动机车、动车组、高原机车、机车车辆救援设备制造及技术开发26、交流传动核心元器件制造(含IGCT、IGBT元器件)27、大型工程施工机械及关键零部件开发及制造28、新型高技术纺织机械及关键零部件29、数控机床关键零部件及刀具制造30、三轴以上联动的高速、精密数控机床,数控系统及交流伺服装置、直线电机制造31、集散型(DCS)控制系统及智能化现场仪表开发及制造32、核分析、核探测仪器仪表制造33、农业(棉花、水稻、小麦、玉米、豆类、薯类、草饲料等)收获机械制造34、海水淡化和海水直接利用35、放射性废物及其它危险废物安全处置技术及设备36、煤气、烟气除尘、脱硫、脱硝技术及装置、成套设备制造37、高效、低能耗污水处理与再生技术开发及设备制造38、数字化医学影像产品及医疗信息技术开发与制造39、新型电子元器件(片式元器件、频率元器件、混合集成电路、电力电子器件、光电子器件、敏感元器件及传感器、新型机电元件、高密度印刷电路板和柔性电路板等)制造40、大中型电子计算机及高性能微机、工作站、服务器设备制造41、大规模集成电路设计、制造42、电子专用材料制造43、6英寸及以上单晶硅、多晶硅及硅片制造44、卫星通信系统、地球站设备制造及建设45、数据通信网设备制造46、宽带网络设备制造47、新型显示器件制造及技术开发48、飞机及零部件开发制造49、航空发动机开发制造50、航空电子、机载设备系统开发制造51、航空航天用燃气轮机制造52、航空、航天技术应用及系统软硬件产品、终端产品53、航空航天用新型材料开发及生产54、新型卫星、运载火箭及零部件制造55、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新产品开发设计中心、科研中试基地、实验基地建设56、电子商务、现代物流服务体系建设57、石油、天然气勘探及开采58、复合材料、功能性高分子材料、工程塑料及低成本化、新型塑料合金生产59、新型节能环保墙体材料、绝热隔音材料、防水材料和建筑密封材料、建筑涂料开发生产60、太阳能、地热能、海洋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61、高性能核燃料元件制造62、煤电、煤焦化(焦炉煤气、煤焦油深加工)一体化建设63、高档纺织品生产、印染和后整理加工64、牛羊胚胎(体内)及精液工厂化生产65、投运发电机组脱硫改造66、城市垃圾处理四、资源性产品、原材料镍、铬、铀、钼、钛、铌、钽矿砂及其精矿、铜精矿、锌精矿,多晶硅、聚酰亚胺颗粒等重要资源性产品和原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2001年12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1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技术进出口管理,维护技术进出口秩序,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对外贸易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技术进出口,是指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者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通过贸易、投资或者经济技术合作的方式转移技术的行为。

前款规定的行为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技术服务和其他方式的技术转移。

第三条国家对技术进出口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依法维护公平、自由的技术进出口秩序。

第四条技术进出口应当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科技政策和社会发展政策,有利于促进我国科技进步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发展,有利于维护我国经济技术权益。

第五条国家准许技术的自由进出口;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依照对外贸易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全国的技术进出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经贸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进出口管理工作。

能源部关于印发《外事工作管理的若干规定》等文件的通知-能源外[1990]786号

能源部关于印发《外事工作管理的若干规定》等文件的通知-能源外[1990]786号

能源部关于印发《外事工作管理的若干规定》等文件的通知正文:---------------------------------------------------------------------------------------------------------------------------------------------------- 能源部关于印发《外事工作管理的若干规定》等文件的通知(1990年9月6日能源外(1990)786号)今年七月在烟台召开的我部外事工作会议上,讨论和修改了《能源部外事工作管理的若干规定》及《能源部利用外资和引进设备项目的管理办法》、《能源部关于对外科技合作和出席国际会议的管理办法》、《能源部关于出国人员的管理办法》。

这四个文件,业经部长办公会议审查批准,现印发给你们,望按照执行。

附1:能源部外事工作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我国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加强能源部系统外事工作管理,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能源部外事工作管理的职责范围:(一)制定能源工业有关对外合作的政策和法规并监督执行。

(二)归口管理政府间有关能源工业的经济、贸易、科学技术交流、协议与合同。

(三)归口上报经国务院批准的、有出国任务审批权和出国人员政审权的总公司、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两权”归口单位)的副部长级以上干部的出国和赴港澳地区事项及接待外国副部长级以上人员来访事项。

(四)编制和组织实施能源部直属单位和非“两权”归口单位的出国项目计划和有关涉外活动的联络、协调工作。

(五)归口管理能源系统利用国外贷款、赠款和技术引进等涉外事项。

(六)审批能源部系统成立中外合资企业、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等事项。

(七)归口管理能源部系统使用自有外汇进口配额商品的计划。

(八)归口管理直属单位、能源部为主管的共管单位及非“两权”归口单位、华能集团公司的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和国家能源投资公司投资的电力项目、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1990年1月1日起签订的使用国外贷款项目(由国家统借统还部分)的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并负责协调及监督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核工业总公司的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

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适用范围本条例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技术引进合同的管理,促进技术引进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保障国家安全和经济利益。

本条例适用于境内技术引进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管理活动。

第二条技术引进合同的定义技术引进合同是指境内的单位或个人与国外单位或个人就技术转让、技术合作等活动所订立的合同。

第三条技术引进合同的管理主体技术引进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管理由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第二章技术引进合同的订立第四条技术引进合作的原则技术引进合作应遵循公平、合理、自愿和互利的原则。

第五条技术引进合同的内容1.合同的名称、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2.技术引进的内容、范围和标准;3.技术引进的费用和支付方式;4.技术引进的期限和履行地点;5.技术转让的方式和条件;6.技术引进合同的保密条款;7.技术引进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8.技术引进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技术引进合同的审批和备案技术引进合同属于国家的重大技术引进项目的,应当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技术引进合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备案。

第三章技术引进合同的履行第七条质量要求和验收技术引进合同应明确技术引进的质量要求,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验收。

第八条技术转让和授权技术引进合同中涉及技术转让和授权的,应当依法进行相应的手续和登记。

第九条技术引进合同的付款技术引进合同的付款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付款义务。

第十条技术引进合同的履行期限技术引进合同的履行期限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时履行义务。

第十一条技术引进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技术引进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当依法进行,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

第四章技术引进合同的管理第十二条技术引进合同的登记和备案技术引进合同的订立应当进行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做好备案工作。

第十三条技术引进合同的监督和检查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技术引进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违反技术引进合同的责任违反技术引进合同的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机械设备进口的通知-国发[1981]6号

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机械设备进口的通知-国发[1981]6号

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机械设备进口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机械设备进口的通知(一九八一年一月十四日颁发,国发〔1981〕6号)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目前,机械设备盲目进口和重复引进的情况比较严重,不仅浪费了国家有限的外汇资金,而且对国内机械工业的发展十分不利。

根据国民经济进一步调整的方针,必须采取坚决措施,严格控制机械设备进口。

为此,特作如下通知:一、凡各部门、各地区需要从国外进口的机械设备,不论是引进项目中需要进口的机械设备,还是一般贸易中需要进口的机械设备;不论是生产资料性质,还是消费资料性质(包括小轿车、工具车、旅游车、照相机、录音机、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摩托车、自行车、缝纫机、手表等);也不论外汇来源、支付方式(现汇、计帐外汇、政府间贷款、银行信贷、延期付款、补偿贸易、合资经营、合作生产、华侨投资等)和偿还贷款方式(统借统还、自借自还等)的不同,都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经过审查、批准。

二、下列机械设备,包括元器件,今后原则上不准再从国外进口:(1)国内可以正常生产供应,在技术性能上能够满足工艺要求的;(2)国内已经引进制造技术,在项目工程进度允许的时间内,由机械制造企业和出售技术的外国厂商共同保证可以供应合格产品的;(3)进口某些关键件、配套件或关键材料,国内可以制造或组装,技术性能能够满足工艺要求、进度能够满足项目需要的;(4)通过技术引进或技术合作,可以和外国厂商合作制造,技术性能能够满足工艺要求、进度能够满足项目需要的。

为照顾国别政策而需要进口的机械设备,根据有关的对外方针政策审查确定。

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工作暂行条例

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工作暂行条例

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工作暂行条例(1981年1月21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批准进出口管理委员会草拟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工作暂行条例》,现在将这个条例和进出口管理委员会给国务院的报告作为内部文件下达,望即按此执行。

引进外国技术和设备的目的,是增强我国自力更生的能力。

因此,必须严格控制成套设备的进口,着重引进适用而先进的技术。

为了贯彻狠抓调整、稳定经济的方针,在近两三年内一般不搞成套设备的进口。

请你们根据这个精神,把现在正在与外商洽谈、尚未签订合同的项目认真进行一次清理。

不符合上述方针的,应该立即停下来。

确实需要引进的,应当按照这个条例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有计划、有重点、有选择地从外国引进适用而先进的技 术和进口适用而先进的设备,以利于我国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的实现,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是指通过贸易途径,以各种不同的合同方式,从外国获得发展我国国民经济和提高技术水平所需要的技术和技术装备。

具体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一) 从外国企业获得生产工艺技术、设备制造技术和经营管理技术,包括购买设计、流程、配方、设备制造图纸和工艺、检验方法等技术资料,进口样机,聘请专家指导,委托培训人员等;(二) 与外国企业合作设计、合作制造产品;(三) 委托外国咨询公司或外国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四) 由外国企业承包或同外国企业合作进行资源勘探、工程设计;(五) 成套设备或关键设备的进口。

凡符合前款内容的项目,不论外汇资金来源和支付方式有何不同(现汇、政府间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银行买方和卖方信贷、补偿贸易、产品返销等),也不论外资贷款的偿还有何区别(国家统一偿还,地方、企业自行偿还等),都属于本条例管理范围。

没有引进技术内容的一般机械、电机、电器、仪器的进口不属于本条例管理范围。

第三条 引进技术和设备的目的,是为了增强我国自力更生的能力,提高我国科学技术的水平,加速实现四个现代化。

财政部关于使用国家统借统还外汇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的财政、财务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使用国家统借统还外汇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的财政、财务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使用国家统借统还外汇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的财政、财务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81.06.15•【文号】•【施行日期】1981.06.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财务制度,进出口贸易正文财政部关于使用国家统借统还外汇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的财政、财务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一九八一年六月十五日)为了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的财政、财务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国发〔1979〕297号文件(国务院批转关于使用国外贷款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的基本建设项目在外汇、财政、基建计划上的处理办法)和国务院国发〔1981〕12号文件(国务院颁发《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特制定《关于使用国家统借统还外汇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的财政、财务暂行管理办法》请研究执行。

国家统借统还是指由财政部代表国家统一借入和统一归还。

实行统借统还的外汇贷款,对外由财政部统借统还,对内应逐步实行谁用谁还的办法,以加强经济责任制,提高经济效益。

使用统借统还外汇贷款的引进项目,必须符合《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工作暂行条例》规定的利用外资贷款的范围和条件:(一)国家统借统还的外汇贷款,根据《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工作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今后只限于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包括国际基金组织)的贷款。

不具备上述贷款来源,国内配套人民币投资不落实的,均不得做为统借统还项目对外签订协议和合同。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今后不能批准借用高利率自由外汇贷款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

凡因国内投资未作安排,为了弥补国内资金不足而借自由外汇贷款的,哪个部门借的,由哪个部门归还,国家财政不负还债责任。

(三)今后对外签订卖方信贷合同,按照延期付款方式支付货款的,应当分年列入国家外汇计划、基本建设计划和国家预算,用国家外汇支付(如同“四三方案”那样),不形成财政借债,不需要国家。

引进技术、进口设备费用计算办法

引进技术、进口设备费用计算办法

引进技术、进口设备费用计算办法1费用内容及划分1.1费用内容1.1.1本办法所称“引进技术、进口设备费用”的内容应包括进口设备、备品备件、材料、配套件、专用工具等硬件及引进专利使用权、专有技术(或称技术秘密、技术决窍)、工程设计、技术资料、技术服务等软件的购置费用;不包括引进技术、进口设备其他费用。

1.1.2引进硬件、软件购置费应由货价、从属费用(或称进口费用)及国内运杂费三部分组成。

1.1.3.货价1.1.3.1货价指引进硬件、软件的的原币价格,其采用根据依次为:a)货价应采用与外商签订的合同价或协议价;b)如未签订合同或协议,可向外商询价,根据外商报价资料,经分析研究后确定;c)如无上述价格资料,也可根据已进口类似设备价格资料或搜集国际市场类似设备价格资料,经分析研究,作适当调整后选定;但应尽量避免这样做,以提高概算的准确性。

1.1.3.2货价应具备明确的价格条件。

价格条件是指进口货物价格的构成和买卖双方有关手续费用、风险责任划分的界线。

在国际贸易中,常用的价格条件有:a)FOB(Free On Board)——离岸价(…指定装货港口),指装运港船上交货的价格,卖方负责支付货物出口税款,买方负担货物越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b)CIF(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到岸价(…指定港口),指离岸价加海运费、海运保险费的价格,卖方代办运输和保险,装船后一切风险仍由买方负担。

c)CFR(即C&F)(Cost and Freight)——离岸价加海运费(…指定港口)的价格。

1.1.4从属费用从属费用亦称进口费用,应包括国外运输费、国外运输保险费、进口关税、消费税、增值税、银行财务费、外贸手续费(或称公司手续费)、海关监管手续费、车辆购置附加税等。

1.1.5国内运杂费进口设备国内运杂费应指由买方从我国港口、车站、机场等地接货后,将货物运到建设工地仓库或施工现场堆放所发生的港口费用、装卸、运输、保管费用及国内运输保险费用等各项运杂费,不包括超限设备运输的特殊措施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公布日期】1988.01.20•【文号】•【施行日期】1988.01.2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技术合同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01年12月10日实施日期:2002年1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7年12月30日国务院批准,1988年1月20日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布)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受方和供方签订的下列技术引进合同,不论供方国别和地区、受方资金来源和偿付方式,均应当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向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审批手续:(一)工业产权的转让或者许可合同。

工业产权的转让或者许可合同是指涉及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以及商标权的转让或者许可的合同(仅涉及商标权转让的合同除外);(二)专有技术许可合同.专有技术许可合同是指提供或者传授未公开过,未取得工业产权法律保护的制造某种产品或者应用某项工艺以及产品设计、工艺流程、配方、质量控制和管理等方面的技术知识的合同;(三)技术服务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是指供方利用其技术为受方提供服务或者咨询以达到特定目标的合同,包括受方委托供方或者与供方合作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或者工程设计的合同,雇用外国地质勘探队或者工程队提供技术服务的合同,委托供方就企业技术改造、生产工艺或者产品设计的改进和质量控制、企业管理提供服务或者咨询的合同等(聘请外国人在中国企业任职的合同除外);(四)含工业产权的转让或者许可、专有技术许可或者技术服务任何一项内容的合作生产合同和合作设计合同;(五)含工业产权的转让或者许可、专有技术许可或者技术服务任何一项内容的成套设备、生产线、关键设备进口合同;(六)审批机关认为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其他技术引进合同。

试论技术引进与自主开发的关系

试论技术引进与自主开发的关系

交流与合作. 是加快我国技术升级和经济发展的有 效途径 。这项基本政 主开发的能力 , 才能逐渐减少对技术引进的依赖 , 形成具有特色的技术 从而提高国际竞争能力 , 根本改变技 术落后的事实。同时拥有较 策要长期坚持下去 因此, 单纯的技术引进是整个技术引进过程中的第一 力量 , 强自主开发能力 , 才能 保证技 术具有 正规 的、 有效 的和 良好的发 展环 则知识产权保护 的力度就越大 , 国际竞争的 即照搬引进产品的图纸和技术标准, 形成照 葫芦 画瓢 的能力。对 于技术 境。自主开发 的能力越强 , 水平落后的企业 , 生产力低下的起步阶段 , 在 把国外先进企业的 生产设 能力也就越强。所以, 我们要立足于自主创 新 , 决核心技术问题。但 解 需要 付出巨大的努力。当然 , 坚持 备、 生产技术等软硬件设施全盘拿来 , 尽快形成 自己的生产能力 , 以满足 是 自主创新并不是~件容易的事情 ,

技 术 引进 是 基 础
术。可见 , 技术引进的目的是为了提高科技水平和改变科技现状 , 是促进 的民族 , 难以屹立于世界先 进民族之林 。作为 一个独立 自主的社 会主
科技进步的必要手段。技术的发展从世 界范围看并不均衡 , 对于近代 科 义大国 , 门 我{ 必须在科技 方面掌握自己 的命 运。我 国已经具有一 定的 学的发源地欧美国家来说 , 他们经过五、 个世 纪的积累 , 六 科技水平明显 科技实力和基础 , 具备相当 的自主创新能力。我们必须在学习 、 引进国 占有优势。而对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来说 , 从科技水平高的国家引进技 外先进技术的同时 , 坚持不 懈地着力提 高国家的 自主研 究开发能 力。 术是一个普遍的科技政策。江泽民指出: 扩大对外开放 , 加强国际科技 自主开发是摆脱技术落 后和创建新技术 的关键动 力, 只有不断 提高自

以市场换技术的历史演变

以市场换技术的历史演变

“以市场换技术”方针的历史演变“以市场换技术”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加速国家技术进步的一项重大方针。

具体说,就是对于国际上确实先进的技术,中方让出一部分国内市场,允许一部分产品内销,让外商从中方让出的市场中赚得一定利润。

中方希望通过这种让步,促使外方转让其先进技术。

当前,中国对外技术依存度依然较高,特别是关键技术和核心技术装备仍然大量依靠外资企业和进口。

在此背景下,有必要重新客观认识和评价“以市场换技术”的发展过程,为处理好技术引进与市场开放、自主创新的关系,更有效地引进先进技术提供有益的历史借鉴。

一、“以市场换技术”方针的确立过程从1977年至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后,邓小平1975年提出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加快经济发展步伐的思想已经形成广泛共识[1],这种共识是在国内外形势发生深刻变化的大背景下产生的。

从国内而言,中国的工作中心在逐步向经济建设转移,并且开始第三次大规模引进成套设备。

①但“我们能否更大规模地引进国外技术设备,归根到底取决于我们的支付能力。

只有出口更多商品,取得更多外汇,才能引进更多技术设备。

国外一些人士对扩大同我国贸易,主要考虑两条:一是政局是否稳定,二是有无支付能力。

对于我国政局,他们已经没有顾虑,但对支付能力,考虑还比较多。

” [2]1979年国家财政收支出现170 6亿元的赤字,贸易逆差上升到20 1亿美元,外汇储备仅8 4亿美元;1980年时,财政收支继续出现127 5亿元的赤字,贸易逆差仍没有多少下降,为12 8亿美元,而外汇储备出现12 96亿美元的缺口。

[3]从国际而言,在20世纪70年代末,冷战气氛在逐渐淡化,而在经济上,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正处于“滞胀”时期,各国政府和企业为了开拓市场,积极寻求与中国合作。

1978年5月2日至6月6日,国务院副总理谷牧率中国政府经济代表团访问法国、联邦德国、瑞士、丹麦和比利时。

访问期间,五国政界和工商界人士普遍表示,西欧愿意为中国进行大规模经济建设提供技术、资金和设备,对中国的广阔市场和丰富的资源抱有极大的兴趣。

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条例 十一、设备引进管理条例

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条例 十一、设备引进管理条例

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条例十一、设备引进管理条例十一、设备引进管理条例(一)原则第一条为了保证我公司设备引进工作的顺利进行,使引进工作正常化、规范化,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引进设备是一项重要、严肃的工作,各级人员必须高度重视,以严肃的态度进行此项工作。

第三条引进设备必须遵循上级主管单位及本公司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引进工作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维护公司的利益。

坚持综合考虑“质量、价格、交货期、售后服务”四个方面,要竞争,择优选取。

第五条引进工作必须根据公司制定的发展规划和技术发展趋势,结合公司实际,有计划地进行。

规定主要适用于引进较大的项目,其他小项目的引进购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机构第六条设备引进工作在公司总经理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由总工程师主持项目的招标和谈判工作,公司设立设备引进小组。

由总工程师任组长,总工程师办公室(称“总工办”)、工程部、物资部、维护部派代表参加。

第七条总工办是引进工作的职能部门,其职责是根据需要提出各专业引进项目,报总经理批准立项后,由引进小组搞好引进项目的技术谈判和招投标商务谈判。

第八条不同专业的设备引进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临时吸收相关部门的有关技术人员参与项目的招标和谈判。

(三)方法和程序第九条设备引进项目由总工办提出,然后交引进小组审定,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由引进小组组织总工办及有关技术人员进行项目的招标和谈判。

第十条需要招标或询价的项目,必须通过讨论确定招标、询价的对象。

总工办制定和发放招标书,并妥善保管外商的投标资料。

第十一条引进小组组织项目的开标和议标,并确定谈判对象及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引进小组负责通知供应商谈判。

谈判时引进小组成员一般不少于总人数的四分之三。

第十三条开标、议标和谈判必须指定专人记录。

记录资料必须妥善保管。

第十四条物资部负责编制合同书并完成其他商务事项。

(四)纪律注意事项第十五条引进项目的招标、询价和谈判,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引进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公司的有关情报和机密。

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标准化审查管理办法(试行)

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标准化审查管理办法(试行)

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标准化审查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计划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84.12.15•【文号】国标发[1984]634号•【施行日期】1984.12.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42号--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9年5月5日实施日期:2009年5月5日)废止(原因:由于受各方面条件限制,三个办法没有得到有效实施,目前已没有继续存在的价值)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标准化审查管理办法(试行)(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五日国家标准局、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科委、外经部颁发国标发[1984]63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标准化工作的管理,保证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的经济效益得到充分发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关于从国外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应进行标准化审查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管理范围包括:1.从国外购买的设备制造技术;2.与国外企业合作设计、合资经营制造的产品;3.进口成套设备(包括生产线)及大型关键设备;4.为引进技术所需进口的单项设备。

纯属向国外返销的产品和零星进口的单项设备,不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工作的全过程,都应加强标准化工作,应有熟悉标准化业务的专家或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国务院及地方的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

第二章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的标准化审查第四条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标准化审查的主要原则:1.该项目是否符合我国设备品种规格的发展方向;2.该项目采用的标准是否有利于改善我国的标准体系;3.该项目是否有利于提高我国技术装备的配套能力和充分利用我国资源、并有利于节约能源。

第五条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标准化审查应注意的事项:1.国际标准、我国国家标准、专业标准是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标准化审查的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
【法规类别】技术进出口合同
【发文字号】国发[1985]73号
【失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1985.05.24
【实施日期】1985.05.2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
(一九八五年五月二十四日国务院发布国发[1985]73号)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提高我国科学技术水平,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规定的技术引进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团体或个人(以下简称受方),通过贸易或经济技术合作的途径,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公司、企业、团体或个人(以下简称供方)获得技术,其中包括:
(一)专利权或其他工业产权的转让或许可;
(二)以图纸、技术资科、技术规范等形式提供的工艺流程、配方、产品设计、
质量控制以及管理等方面的专有技术;
(三)技术服务。

第三条引进的技术必须先进适用,并且应当符合下列一项以上的要求:(一)能发展和生产新产品;
(二)能提高产品质量和性能,降低生产成本,节约能源或材料;
(三)有利于充分利用本国的资源;
(四)能扩大产品出口,增加外汇收入;
(五)有利于环境保护;
(六)有利于安全生产;。

国务院颁发关于派遣临时出国团、组、人员审批权限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1]44号

国务院颁发关于派遣临时出国团、组、人员审批权限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1]44号

国务院颁发关于派遣临时出国团、组、人员审批权限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颁发关于派遣临时出国团、组、人员审批权限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1]44号1981年3月26日)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了执行《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派遣团、组出国和邀请外宾来访的通知》(国发[1980]316号文件),加强对临时出国事项的审批工作,特制订《关于派遣临时出国团、组、人员审批权限的暂行规定》,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审批和会签部门要认真把关,层层负责,特别是对一般性的出国参观考察要严加控制,对经济贸易方面的日常业务往来,应尽量简化办事手续,方便工作,提高效率。

关于邀请外国团、组、人员来华的审批权限请参照本暂行规定的精神办理。

关于向国外(或地区)派驻常设机构、派遣常驻人员和参加国际组织的审批权限,仍应按国务院原有规定执行。

国务院1981年3月26日国务院关于派遣临时出国团、组、人员审批权限的暂行规定一、下列出国事项由国务院业务归口部门和外交部审核,报国务院审批:(1)国务院各部门副部长以上,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省长、副市长、副主席以上或相当于这一级的干部率领代表团、组或以其他名义出国;(2)政府性代表团和全国性的友好代表团出国;(3)出国签订政府间、部门间或地区间各种协议、协定;(4)出席联合国大会、联大特别会议、联合国下属机构和各专门机构的大会和特别会议;(5)出席联合国系统以外的政府性国际组织的大会;(6)出席国家、政府性或非政府性国际组织倡议召开的讨论重大国际问题、制定或修改国际公约的会议;(7)大型的出国艺术演出、参加重要的国际体育比赛、出国举办综合性的规模大的经济贸易展览和珍贵文物展览;(8)出国谈判开辟国际间或区域间陆上、海上和空中交通运输线。

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项目建议书的内容总的说来比较简明,因而不同性质的项目(指一般项目、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外商投资项目)的建议书之间的差异就比较明显。

下面按项目性质分别列出不同类别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一)一般项目建议书的内容1、项目提出的必要性和依据(1)说明项目提出的背景、拟建地点,提出与项目有关的长远规划或行业、地区规划资料,说明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2)对改扩建项目要说明现有企业概况。

(3)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项目,还要说明国内外技术差距和概况及进口的理由。

2、产品方案,拟建规模和建设地点的初步设想(1)产品的市场预测。

包括国内外同类产品的生产能力,销售情况分析和预测,产品销售方向和销售价格的初步分析等。

(2)确定产品的年产量,一次建成规模和分期建设的设想(改扩建项目还需说明原有生产情况及条件),以及对拟建规模经济合理性的评价。

(3)产品方案设想。

包括主要产品和副产品规格、质量标准等。

(4)建设地点论证。

分析拟建设地点的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建设地点是否符合地区布局的要求。

3、资源情况、建设条件、协作关系和引进国别、厂商等的初步分析(1)拟利用的资源供应的可能性和可靠性。

(2)主要协作条件情况,项目拟建地点、水电及其他公用设施、地方材料的供应分析。

(3)主要生产技术与工艺,如拟引进国外技术,要说明引进的国别以及与国内技术的差距、技术来源、技术鉴定及转让等概况。

(4)主要专用设备来源,如拟采用国外设备,要说明引进理由以及拟引进国外厂商的概况。

4、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设想投资估算根据掌握数据的情况,可进行详细估算,也可以按单位生产能力或类似企业情况进行估算。

投资估算中应包括建设期利息、投资方向调节税,并考虑一定时期内的涨价因素的影响,流动资金可参照同类型企业的情况进行估算。

资金筹措计划中应说明资金来源,利用贷款需附贷款意向书,分析贷款条件及利率,说明偿还方式、测算偿还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软件费征免税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软件费征免税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软件费征免税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93.01.08•【文号】署税[1993]15号•【施行日期】1993.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关税,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估价办法》(发布日期:2003年5月30日实施日期:2003年7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软件费征免税暂行办法(1993年1月8日署税〔1993〕15号)第一条为了正确执行关税政策,鼓励、促进科技交流和技术引进,积极发展对外贸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软件费,是指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为在境内征造、使用、出版、发行或者播映该项货物的技术和内容,向境外卖方支付的专利费、商标费、著作权费以及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和资料等费用。

第三条软件费应与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一并计入完税价格,并按该货物(如有载体则按该载体)进口之日所适用的税率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税。

纳税义务人对进口货物及其软件费采取分别订立合同,分别付款的,应当在该项货物进口时主动向海关报明,并交验有关合同。

第四条对含有软件费的进口货物,如属于免税进口或者在《海关进出口税则》上属于不征关税商品(如书籍、设计图纸等),其软件费也免征或者不征关税,进口环节代征税按照有关规定征税或免税;如属于减税货物,其软件费也按进口货物(如有载体则按该载体)减税比例相应减征,并按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由海关实施监管。

第五条为鼓励引进先进技术,对国内企业通过与境外签订的技术许可合同、顾问咨询合同或技术服务合同以及为进行技术改造引进先进技术(包括设计、工艺、诀窍、数据、经验、方法、研究成果等)时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按照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税。

进口设备管理办法

进口设备管理办法

进口设备管理办法进口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进口设备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进出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企事业单位进口的设备。

第二章进口设备的分类和管理机构第三条进口设备分为一般设备和特种设备。

一般设备是指用于生产、科研、办公等常规用途的设备,特种设备是指按照国家技术标准要求进行设计、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的设备。

第四条进口设备的管理机构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相关部门。

第三章进口设备的登记和备案第五条企事业单位进口设备前,应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指定的平台上进行登记,并提交有关资料。

第六条进口设备登记的资料包括:设备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商、进口国家/地区、进口日期、经销商等信息。

第七条特种设备需要办理备案手续,备案的资料包括:特种设备设计文件、制造单位资质证书、安装维修单位资质证书等。

第四章进口设备的检验和检测第八条进口设备在进口前,应经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和检测。

第九条检验和检测的内容包括:设备的外观、性能、安全功能等。

第十条检验和检测合格后,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放进口设备合格证书。

第五章进口设备的运输和安装第十一条进口设备的运输和安装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设备运输过程中不受损坏,安装过程中不发生安全事故。

第十二条进口设备的运输和安装单位应具备相关资质,并按照规定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六章进口设备的使用和维修第十三条企事业单位在使用进口设备时,应按照设备的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并进行定期的维护保养。

第十四条进口设备的维修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维修单位进行,维修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操作。

第七章进口设备的监督和管理第十五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相关部门应加强进口设备的监督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进口设备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设备管理制度,提高设备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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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工作暂行条例(1981年1月21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批准进出口管理委员会草拟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工作暂行条例》,现在将这个条例和进出口管理委员会给国务院的报告作为内部文件下达,望即按此执行。

引进外国技术和设备的目的,是增强我国自力更生的能力。

因此,必须严格控制成套设备的进口,着重引进适用而先进的技术。

为了贯彻狠抓调整、稳定经济的方针,在近两三年内一般不搞成套设备的进口。

请你们根据这个精神,把现在正在与外商洽谈、尚未签订合同的项目认真进行一次清理。

不符合上述方针的,应该立即停下来。

确实需要引进的,应当按照这个条例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有计划、有重点、有选择地从外国引进适用而先进的技 术和进口适用而先进的设备,以利于我国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的实现,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是指通过贸易途径,以各种不同的合同方式,从外国获得发展我国国民经济和提高技术水平所需要的技术和技术装备。

具体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一) 从外国企业获得生产工艺技术、设备制造技术和经营管理技术,包括购买设计、流程、配方、设备制造图纸和工艺、检验方法等技术资料,进口样机,聘请专家指导,委托培训人员等;(二) 与外国企业合作设计、合作制造产品;(三) 委托外国咨询公司或外国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四) 由外国企业承包或同外国企业合作进行资源勘探、工程设计;(五) 成套设备或关键设备的进口。

凡符合前款内容的项目,不论外汇资金来源和支付方式有何不同(现汇、政府间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银行买方和卖方信贷、补偿贸易、产品返销等),也不论外资贷款的偿还有何区别(国家统一偿还,地方、企业自行偿还等),都属于本条例管理范围。

没有引进技术内容的一般机械、电机、电器、仪器的进口不属于本条例管理范围。

第三条 引进技术和设备的目的,是为了增强我国自力更生的能力,提高我国科学技术的水平,加速实现四个现代化。

因此,必须严格控制进口成套设备,着重引进设计、工艺和制造等方面的技术,以逐步提高我国自己的技术水平和制造能力,特别要注意提高我国机械、电器、电子、仪表制造工业的技术水平和生产水平。

凡是国内能够提供的设备,国内能够承担的勘探、设计工作,以及采取与外国厂商合作方式能够解决的问题,都必须在国内安排解决,使有限的外汇资金真正用到最关键的地方。

第四条 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工作的安排,必须服从调整和发展国民经济的需要,量力而行,遵照有计划按比例发展的方针,加强国民经济和国防建设的薄弱环节。

第五条 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的确定,必须根据国家技术政策和经济建设的长期规划,统筹安排,综合平衡,每个项目的外汇资金和国内资金的来源、贷款的偿还能力、各项生产建设及协作、配套条件等,都要安排落实,不留缺口。

第六条 在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工作中,各有关部门和地方应该密切配合,在统一政策的指导下,统一计划、统一行动、团结一致、共同对外,利用有利的国际形势和各国厂商之间的相互竞争,争取对我有利的条件。

第七条 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是我国统一的对外工作的组成部分,要注意技术同贸易相结合,科技交流和合作同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相结合,相互创造条件,使之既有利于避免引进工作的盲目性,又有助于开展国际间的科技交流活动。

第八条 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工作必须讲究效果,按经济规律办事,认真做好可行性研究。

要充分利用现有工厂挖潜、革新、改造,少建新厂,以节省投资和人力、物力。

引进的技术和进口的设备必须是适用的、先进的、可靠的,适合我国具体情况,符合国家技术经济政策和能源政策,有利于我国机械制造工业的发展;不要超越当前的消化掌握能力,脱离我国劳动力众多的条件,片面追求先进而忽视经济效果。

第九条 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要力求避免重复。

凡是已经引进的技术和已经进口的成套设备,没有特殊原因和未经批准,不得重复引进或进口。

第十条 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的每个项目都必须组织包括科研设计、设备制造和生产建设等部门在内的专门的工作班子,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充分作好准备,落实各方面的配合条件;从出国考察到项目完成,各阶段工作要密切衔接,按期完成。

凡属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事,并由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督促,协调和组织实现。

第二章 计划管理第十一条 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工作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

所有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都统一汇编在国家计划之内,在统一计划的前提下根据不同情况,分级管理。

第十二条 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的长远计划和年度计划,均由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进出口委和国家计划委员会颁发的统一表式和要求分别编报,由国家进出口委会同国家计划委员会等有关部、委审议后,作为国民经济计划的一个组成部分,上报国务院批准、下达。

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利用分成外汇及其他自筹外汇安排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计划,由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分别编制,报国家进出口委备案并统一编入计划,同时抄送有关部、委。

备案的计划如有不符合规定的,由国家进出口委在统一编入计划前及时提出意见,通知修改。

国防系统引进军事技术的计划(包括用国防系统出口收汇所安排的项目),由国防工业部门分别编制,再由国务院国防工业办公室、国防科学技术委员会分别审查、汇总,送国家进出口委、国家计划委员会(抄送军委科学技术装备委员会)审查并纳入计划,统一上报。

国防系统引进军事装备计划,由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国防科学技术委员会分别编制,送国家进出口委、国家计划委员会(抄送军委科学技术装备委员会)审查并纳入计划,统一上报 。

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的年度计划,一般在上年的第三季度内上报,第四季度内下达。

计划下达后,由于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安排的急需项目,应当按照第十四条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在年度计划中调整、补充安排。

第十三条 所有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都要参照本条例附录的要求,编制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建议书是这个项目进行各项准备工作和在年度计划里安排有关工作和费用的依据。

任何项目,都只有在项目建议书批准以后才能列入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年度计划。

项目建议书经审查、批准列入年度计划后,即可进行以可行性研究为目的的各项工作,包括调查研究、出国考察、同外国厂商进行技术交流和非正式询价、初步洽谈等,但不得同外国厂商签订任何有约束力的协议式其他文件。

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是这个项目是否成立的前提。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过审查、批准后,才能据以同外国厂商正式签约。

成套设备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其设备进口和分交部分必须有机械制造部门的联署。

内容比较简单、条件比较成熟的,以及总用汇额在3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经过按第十四条规定的审批机关同意,可以简化程序,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适当简化。

第十四条 凡项目总用汇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另有规定者按有关规定,下同),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各部门、地方用分成外汇和自筹外汇安排的项目)均由国务院主管部或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国家进出口委和国家计划委员会(抄报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和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由国家进出口委会同国家计划委员会和有关部、委组织审批,其中项目总用汇额在1亿美元以上的,由国家进出口委和国家计划委员会会同有关部、委组织审查后报国务院审批。

省、市、自治区的项目,在报国家进出委审批前,应先由国务院主管部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项目总用汇额不满100万美元的,由国务院主管部或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审批,报国家进出口委和国务院主管部备案。

项目总用汇额虽不满100万美元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仍须报国家进出口委、国家计划委员会组织审批。

(一) 由国家拨付外汇或须动用外国贷款的;(二 ) 以石油、煤炭、金属和非金属矿产等产品作补偿的;(三) 须进口通用电子机算机或其他控制进口商品的;(四) 国内已经引进技术,并已通报周知,但由于特殊原因要求重复引进的;(五) 有其他重要问题须统筹研究解决的。

凡属于基本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均由国家计划委员会和国家进出口委共同组织有关部门审查,联合批复,纳入计划,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要求引进的技术,包括成套设备项目中引进的技术,是否符合国家的技术政策,是否适用、先进、可靠,以及与国内外科研工作的结合,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会同有关部、委审查,审查办法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另行制定。

凡由国家进出口委组织审批的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除有特殊情况并经说明外,国家进出口委在收到内容符合要求、手续和附件齐备的送审文件之日起的45天内予以批复 。

凡由国务院各部和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家进出口委和有关部备案的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如国家进出口委或国务院有关部有异议时,应在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的20天内提出书面意见,有关部或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应予复议。

凡不按本条规定完成审批和备案手续的项目,有关的外贸公司(包括外贸部门的进出口公司和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对外签订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出口合同的各部进出口公司,下同)和中国银行不得承办有关业务。

第三章 可行性研究第十五条 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基本任务是进行方案规划、技术论证、经济核算和分析比较,为项目的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和建议。

主要内容包括:(一) 市场需求、产品价格的分析和预测、生产规模的拟定;(二) 厂址选择、生产工艺、设备选型、设备分交与合作制造、原材料来源、能源供应、运输方式、生产协作、技术力量和环境保护等问题的分析和安排;(三) 投资、成本、利润的估算和资金的来源;(四) 技术经济的分析和评价。

第十六条 可行性研究必须由项目的主办单位组织专门工作班子负责进行。

负责可行性研究的人员组成中,必须有经济财会人员、科研、工程技术人员和计划人员,其中涉及设备进口与分交者,还应吸收有关机械制造部门的人员参加。

第十七条 在进行可行性研究过程中,项目的主办单位持有符合第十四条规定的项目建议书的正式批准文件,要求有关单位落实有关配合条件时,有关单位必须予以支持,认真考虑、研究和落实、签订协议;某些不好解决的问题,应报告上级单位研究解决;确实解决不了的,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如实反映。

第十八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在送审前,应由国务院主管部或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单位组织预审。

预审时必须邀请有关设计、科研机构、企业和有关方面的专家参加,广泛听取意见,写出预审报告,一起报批。

第十九条为了作好可行性研究,必要时可以聘请外国专家指导,或委托外国咨询公司就其中某些专题提供建议,但一般不采取委托外国公司进行全部可行性研究的做法。

委托外国公司提供建议时,应有我国人员参加,合作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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