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字应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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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字应用规范
篇一:12《通用规范汉字表》解读
《通用规范汉字表》解读
20xx年8月19日,历时十年打磨的《通用规范汉字表》在中国政府网公布。
这个表由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组织制定,是对汉字规范整合优化后的最新成果。
《通用汉字规范表》查看、下载
http:///zwgk/20xx-08/19/content_2469793.htm
一、最大亮点:226个简化字、45个异体字被收录这份新字表是在整合多个文件的基础上制定的,包括《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简化字总表》、《现代汉语常用字表》以及《现代汉语通用字表》。
“闫”等226个已在社会语言生活中广泛使用的简化字和“喆、昇、邨、淼”等45个异体字被调整为规范字,正式收录。
以下45个异体字被调整为规范字:
皙、噁、麽、陞、夥、龢、脩、菉、筦、瞋、勠、耑、
袷、剋、徵、絜、蒐、澂、噘、瞭、昇、仝、甦、釐、扞、淼、劄、蹚、迺、祇、堃、邨、藉、喆、椀、阪、凓、乾、甯、犇、氾、叚、祕、谿、吒
部分字的读音及用法
喆[zhé];皙[xī];淼[miǎo];堃[kūn];陞[shēng];絜[xié][jié];仝[tónɡ];甦[sū];甯[níng];犇[bēn];龢[hé];邨[cūn];祕[bì];菉[lù];
谿[xī];筦[guǎn];澂[chéng];昇[shēng];耑[duān]时作姓氏人名,[zhuān]时用“专”;釐[xī]时可用于姓氏人名,[lí]时用“厘”。
二、规范汉字与《通用汉字规范表》
在中国大陆,规范汉字是指经过整理简化并由国家以字表形式正式公布的简化字和未被整理简化的传承字。
而“不规范汉字”则包括已被简化的繁体字、已经被废除的异体字、已经被废弃的“二简字”和乱造的不规范的简体字和错别字。
《通用规范汉字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配套规范,是现代记录汉语的通用规范字集,体现着现代通用汉字在字量、字级和字形等方面的规范。
经过规范整理的8105字,都是现代社会需要的通用字。
三、《通用汉字规范表》出台背景
20xx年8月,教育部语信司王翠叶处长在和网友互动时曾指出国家制定《通用规范汉字表》背景和意义主要基于两
点。
第一是为了更好地满足新世纪语言生活的需要。
21世纪的中国社会语言生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社会用字的范围发生了很大的变动,每个人都有不同的文字观念和需求,出现了多元化、开放性的特点。
特别是信息化的快速发展,各行各业都需要信息储存和交换,生僻字在字库里找不到,会产生很多问题,这是信息化带来的新问题,对汉字标准化也就提出了新的要求,可以说各个领域的汉字应用需要制定一个汉字规范。
第二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这个法律的第三条规定: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到底哪些是规范汉字呢?我们如何使用呢?我们过去已有
的规范标准,是分散的几个字表,要落实贯彻这个法,就需要有一个明确的范本。
四、《通用汉字规范表》主要内容及形成过程
《通用规范汉字表》将所有汉字分为三个级别。
其中一级字表为常用字集,收字3500个,主要满足基础教育和文
化普及的基本用字需要。
二级字表收字3000个,使用度仅
次于一级字。
三级字表
收字1605个,是姓氏人名、地名、科学技术术语和中小学
语文教材文言文用字中未进入一、二级字表的较通用的字,主要满足信息化时代与大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专门领域的用
字需要。
据了解,《通用规范汉字表》是在整合1955年以来中国制定的几个主要字表的基础上制定的。
能够入选一、二
级字表的汉字,主要根据其使用频率来确定。
《通用规范汉字表》公布后,社会一般应用领域的汉字使用应以此表为准,原有相关字表将停止使用。
(据中国政府网、浙江在线教育频道、《北京青年报》)篇二:公文中数字的规范使用
公文中数字的规范使用
一、数字概述
数字主要包括汉语数字和阿拉伯数字两种。
其中,汉字数字通常是指“一、二、三、四、
五、六,七、八、九、十”及其大写“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等数字,阿拉伯数字主要指“0、1、2、3、4、5、6、7、8、9”十个数字。
不论是汉字数字,还是阿拉伯数字,在公文中的使用都具有严格的规定和统一的用法。
二、公文中数字使用的常见瑕疵
在公文创制中,由于写作主体对数字使用的有关规定不熟悉,规范意识、标准意识不强,审核程序不严格、不规范,汉字数字和阿拉伯数字的错用、滥用、误用、混用及表达不够精练等数字使用不规范情况层出不穷,屡见不鲜,普遍存在,如“20xx年”写作“08年”,“七八天”写作“七、八天”,“腊月十五”写作“腊月15”,“一年4季”,
“1,300,000,000人”等等,这些数字的不规范使用现
象,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文章的质量和发文机关的形象,汉字使用规范化、标准化亟待重视和加强。
三、汉语数字的规范使用
(一)长期已来约定俗成的定型的词语、词组、成语、短语、惯用语、缩略语或具有修辞色彩的词语中作为语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
如:一概、九州、三翻四次、八仙过海、零点方案、二一添作五、见其一未见其二、不管三七二十一、九牛二虎之力、行百里者半九十,等等。
(二)星期、季度的表述及规范化简称、统称用语需使用汉字型数字,如:星期一,星期六、第二季度、第四季度,二万五千里长征、十六届四中全会、七届三中全会等。
(三)中国历史纪年、干支纪年、夏历月日、各民族非公历纪年的表述,应使用汉字型数字。
如:万历十五年、丙寅年九月二十三日、戊子年四月十七日、腊月初八,正月十五,藏历阳木龙年八月二十六日等。
同时,为了表达得更加明白清楚,可在它们的后边用阿拉伯数字进行括注。
如康熙二十一年(1682年)。
(四)相邻的两个数字并列连用表示概数的,须使用汉字数字,且之间不能用符号隔开,如:“三四天”不能写成“三、四天”,“八九万套”不能写成“八、九万套”。
(五)含有月、日简称以表示事件、节日或其他特定意义的词组,应使用汉字数字。
如果涉及到一月、十一月、十
二月等因数字的重复性或连续性可能引发歧义的,要将表示月和日的数字用间隔号“”隔开,并加引号。
如:“一二八”事变(1月28日)、“一二九”运动(12月9月),若写作“一二八”事变、“一二九”事变,则可能理解为“12月8日”、“1月29日”,进而也就违背了历史事实。
涉及其他月份的,不必使用间隔号,但是否使用引号,则视事件的知名度和社会的习惯性使用而定。
如“五四运动”、“五一国际劳动节”、“九一三”事件、“七七事变”等。
(六)用“多”“几”“余”“左右”“上下”“大约”等表示不精确数时,使用汉语数字。
如:一百多次、九万左右、十余年、三十上下、约五十人等。
如果文中出现一组具有统计意义和比较意义的数字,用“多”、“约”等表示约数时,为保持局部体例上的一致,其约数也可以使用阿拉伯数字。
如:全省农村信用社募集资金近5000万元,衣物9000多件,用于支持灾区灾民灾后重建。
(七)行政机关公文的成文时间用汉语数字,党委系统公文成文日期应按规定使用阿拉伯数字。
如行政机关公文中成文日期署为“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八日”,党委系统公文则署为“20xx年9月18日”。
同时,在签署行政机关公文成文日期时,应注意“〇”与“0”的区分,签署成文日期,只能使用“〇”,而不能使用“0”,如“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八日”不能写成“二00八年四月十八日”。
四、阿拉伯数字的规范使用
(一)公历世纪、年代、年、月、日、分、秒的表述,用阿拉伯数字。
如:公元前8世纪、公元前365年、20世纪80年代、公元1949年10月l日、23时15分55秒等。
另外,年份一般不用简写,如:20xx年,一般不写成07年。
(二)物理量数值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并正确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如:700kg、82cm、30℃等,且多位的阿拉伯数字,不能换行。
非物理量数值一般情况下应使用阿拉伯数字,如500元,12个月、50名。
(三)统计表中的数值,如正负整数、小数、百分比、分数、比例等,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
例如,18、-29,-23.5、56%、1/9、1:700等。
(四)部队编号、文件编号、证件号码和其他序号,须用阿拉伯数字。
如:56242部队、总2389号、国办发〔20xx〕12号文、t45/t34次列车、hp—3000型电子计算机、97号汽油、维生素c2等。
(五)引文标注中的版次、卷次、页码,除古籍应与所据版本一致外,一般要使用阿拉伯数字。
如:见《金融学》中文2版,208页,北京,中国教育出版社,1992。
(六)5位以上的数字且尾数多零的,为避免跨行和兼顾美观,一般可以用“万”、“亿”等单位计数。
如345000000元,可写成3.45亿或34500万。
(七)机关公文中的附件序号和页码标识当使用阿拉伯数字,如“附件1”、“第1页”。
五、数字使用的注意事项
(一)在公文中使用概数(模糊数)、约数数字,应当只模糊一头,而不能模糊两头。
如:“近百人”或“百人左右”,不能写或“近百人左右”;“80%以上”或“接近80%”,不能写成“接近80%以上”,等等。
(二)人民币大写应采用汉语数字的大写形式,如128.45元,当写作“壹佰贰拾捌圆肆角伍分”。
(三)文件标题序号标写采用汉字和阿拉伯数字混合使用的编排方式,其标准格式是: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数字在公文写作中,常常与相应的计量单位结合起来,用来表示事物量的大小、多少,对事物的量具有规定性。
数字用在公文中,可以用来表示公文内部的结构层次序数,显示公文的内在逻辑关系。
作为具有修辞色彩的词素以及代号、代码、时间等标志也需要用数字来进行标注。
可以采用的数字既有阿拉伯数字,也有汉字数字;在某一特定历史时期,甚至还借助过罗马文中的数字来表示文章的内部层次。
而现行公文中,罗马数字已不再用于公文中表示公文的内部结构关系了。
在我党的公文发展史上,曾经出现过采用“甲、乙、丙、丁”①等来代替数字表示公文内部的
结构层次关系的这种不规范用法。
在我国的现行行政公文使用中,特别是在基层行政单位的公文,数字的不规范用法大量存在。
为规范数字的使用,早在1956年,国务院秘书厅就针对国家机关的公文、电报和机关刊物采用横排横写后的数字使用规范作了要求。
在国务院历次颁布的公文处理办法中对数字的规范使用都有涉及,但未作细致的说明。
1987年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国家出版局、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等中央七部委联合颁发了《关于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试行规定》②,对数字使用的规范、体例统一提供了参考。
为进一步规范数字的使用,1995年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③(以下简称
《规定》),把数字用法提高到了国家标准的高度,具有了强制使用的效力。
但是,数字不论是在出版物还是在公文写作中,还是经常出现一些不合规范的用法。
笔者依据《规定》的相关条款,谈谈数字在公文中的使用规范。
1阿拉伯数字使用规范
111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的情况
1)“物理量量值必须用阿拉伯数字,并正确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物理量是用于定量描述物理现象的量。
物理量量值的表示,在公文写作中属于“选择是唯一而确定的”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的情形,而且还必须与法定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