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废五金类废物加工利用企业资格认定办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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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废五金类废物加工利用企业资格认定办理规程
一、设立依据
1、《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12号令)第17条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
4、《关于下放和加强进口废五金类废物加工利用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环函〔2013〕176号)
二、办理范围
全市从事国家限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以下简称“进口废五金类废物”)加工利用活动的单位。

三、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要求。

四、基本条件
1.企业应当依法成立,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法人资格。

— 1 —
2.符合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关规定。

3.具备与其申请处理能力相适应的废五金类废物加工利用车间和场地、贮存场所、拆解处理设备及配套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污染防治设施等;
4.具有与进口废五金类废物相适应的分拣、拆解工具或机械加工设备,包装、装卸设备以及运输车辆、搬运设备、压缩打包设备、专用容器及中央监控设备、计量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设备等;
5.具有健全的环境管理制度和措施,包括对不可利用残余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妥善利用或者处置方案,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等;
6.具有相关环境保护的专业管理人员。

7.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8.符合环境保护部“总量控制、圈区管理”的要求。

说明:“圈区管理”园区是指符合《废弃机电产品集中拆解利用处置区环境保护技术规范》,从事进口废五金类废物集中加工利用,且海关、检验检疫等口岸监管部门入驻监管的园区。

五、申请材料
1.进口废五金类废物定点加工利用企业申请表(格式文本)2.申请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有效— 2 —
证件。

3.申请单位申报设施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消防和安全验收的证明材料。

4.申请单位的土地使用证明文件或有关租赁合同。

说明:选址应当在本市确定的104个保留工业区块内,厂区为集中、独立的一整块场地;占地面积不低于6000平方米;其中,生产加工区(包括加工利用区、原料和拆解产物贮存区;不包括深加工区、行政办公场所、道路以及绿地等其他与直接加工利用废五金类废物无关区域)的面积不少于厂区面积25%且不低于3000平方米。

每万吨废五金类废物加工利用规模,生产加工区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机械化、自动化程度高的(如具有金属破碎自动分选设备、等离子切割设备等),可酌情减少每万吨所需生产加工面积,但最低不得小于2400平方米。

残余固体废物贮存场地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厂区用地使用手续齐全;租用场地的,租用合同有效期自申请之日起算不少于5年。

5.申请单位的守法证明材料(仅针对现有企业,不包括新建企业)。

(格式文本)
现有企业从事进口废五金类废物加工利用的,还需提交所在区县环保部门出具的经营期间守法证明。

6.具备完善的进口废五金类废物加工利用能力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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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加工利用废五金电器的,应具有必要的拆解工具或者机械加工设备。

年加工利用5万吨以上废五金电器的,应当具有自动化破碎分选机等机械加工设备。

加工利用废电线电缆的,应当具有剥线机和铜米机或者其他更先进的机械加工设备。

废电线电缆处理规模1万吨以上的,剥线机等拆解机械数量不的少于30台,拆解机械完好率大于90%。

加工利用废电机的,应当具有必要的拆解工具或者机械加工设备,如热解炉、切割机、拉铜机、斩铜机、废锭子破碎机、液压分离机等。

7.具有与所处理废五金类废物相适应的中央监控设备、计量设备、污染防治设施等的证明材料。

说明:“圈区管理”园区外所有企业应当具有与电脑联网的现场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及中控室。

厂区所有货物进出口、地磅和地秤、加工利用区域、贮存区域、可能产生污染的区域应当设置现场CCTV监控设备。

具有与电脑联网的量程30吨以上的电子地磅,能够自动记录并打印每次进口废五金类废物、拆解产物、不可利用残余固体废物等的出入情况。

8.具有健全的环境管理制度和措施的证明材料。

说明:具有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经营情况记录簿、不可利— 4 —
用残余固体废物的妥善利用处置方案、年度环境监测方案、巡检制度、内部管理制度以及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制度等。

9.3名专业管理及操作人员的证明材料。

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其中至少1名专业人员负责进口废五金类废物环境保护工作。

负责环保的人员应至少参加过一次本市环保部门组织的培训。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六、管理权限
市环保局负责全市进口废五金类废物加工利用企业资格证书的核发。

七、办理程序
申请单位向市环保局行政许可受理窗口申报材料—→受理—→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组织相关区县环保部门技术审查—→市环保局审查—→公示—→市环保局作出决定。

八、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九、变更
进口废五金类废物处理企业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住所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废五金类废物处理资格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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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废五金类废物处理资格申请书(格式文本);废五金类废物处理资格证书(正本原件);工商变更登记证明文件。

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有效期限
“圈区管理”区内企业有效期为5年;“圈区管理”区外企业有效期不超过2年。

(十一)重新申办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废五金类废物加工利用企业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
(一)新建处理设施的;
(二)改建、扩建原有处理设施的。

(十二)延续
处理资格有效期届满,进口废五金类废物加工利用企业拟继续从事废五金类废物加工利用活动的,应当于处理资格有效期届满2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

申请材料:
1.进口废五金类废物加工利用企业资格证书(正本原件);
2.进口废五金类废物定点加工利用申请书(格式文本);
3.许可有效期内的运营报告;
4.符合申请条件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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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三)年检(年审):无
(十四)收费:无
(十五)受理地址及时间
受理地址:江西中路209号358室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四上午9:00—11:30;下午13:00—16:30;周五上午9:00—11:30。

国家涉密项目接待时间限于周二下午。

窗口联系电话:22061507、33313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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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
定点加工利用企业申请表
申请企业: (盖章) 类 别:1.“圈区管理”区内企业: □
2.“圈区管理”区外企业: □
申请者声明:我声明,我已认真学习并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据我所知,本申请书及所附材料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正确的。

法定代表人:姓名 签字
日期 联系人:姓 名 联系电话/手机 传 真 电子邮箱
以下受理机关填写
省级环保部门填写:
受 理 人:
受理日期:
受理意见: 受理 □ 不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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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申请企业应将申请材料邮寄或送达省级环保部门。

2.申请企业填写前应认真学习相关政策法规。

相关政策法规可参见环境保护部网站以及上海市环保局网站。

3.申请企业应在提示处加盖公章,企业名称必须与企业公章完全一致。

4.申请书及附带的有关证明材料必须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正确的。

申请企业对全部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5.申请书一式两份,由省级环保部门留存。

6.全部证明材料必须加盖企业公章,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企业须在复印件上签署“此复印件与原件相同”字样,并注明日期。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七十八条: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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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1.1.1 中文名称 1.1 法人名称
1.1.2 英文名称
1.2 住所 省(区、市) 地(区、市、州、盟)
县(区、市、旗) 乡(镇) 街(村)、门牌号 邮编:
1.3 法定代表人 1.4 法定代表人文化程度
1.5 工商行政或其他部门
批准经营证名称和日期
1.6 注册资本:万元
1.7.1 国税税务登记证号 1.7.2 是否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上年度进口加工利用基本情况
1.8.1进口废五金电器类废
物总量:吨
1.8.2 以集装箱装运方式进口量:吨
1.8.3 以散装方式进口量:

1.9进口总金额:万元
1.10加工利用总量:吨 1.11铜产量:吨
1.12铝产量:吨 1.13钢铁产量:吨
1.14塑料产量:吨 1.15不可利用固体废物产生量:吨 1.16销售总金额:万元 1.17实缴国税增值税:万元
1.18生产工人劳动报酬总额:元 1.19生产工人平均劳动报酬:元/人·月
备注:1.铜、铝、钢铁、塑料产量指从废五金电器类废物中拆解所得原材料产量。

2.不可利用固体废物产生量指从废五金电器类废物中拆解所得的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数量。

3.生产工人指直接从事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拆解、分拣作业及相关装卸、打包作业的员工(不包括从事金属冶炼等深加工作业或者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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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产场地、设施、设备情况
2.1 加工利用场所地址:
省(区、市) 地(区、市、州、盟)
县(区、市、旗) 乡(镇) 街(村)、门牌号
邮编:
2.2.1厂区面积(平方米) 2.2.2生产加工区面积(平方米)
备注:1.厂区面积:指加工利用场所所在厂区的总面积,包括办公、道路、生产加工区、仓储等区域的面积。

2.生产加工区面积:指拆解处理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的操作区域(包括贮存区域)的面积,不包括金属冶炼等深加工区、行政办公场所、道路以及绿地等其他与直接拆解处理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无关区域的面积。

2.3 申请年加工利用能力:
废五金电器: 万吨;废电线电缆: 万吨;废电机: 万吨
合计: 万吨
2.4场地性质:租赁□ 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号 ) 其他□ 2.5主要生产设备
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加工的
废物种类
加工所得
产品名称
单台设备加工
能力:吨/小时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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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情况(“圈区管理”区内企业和使用集中污染治理设施的“圈区管理”区外企业,可不填写表内相应栏的详细情况,但应说明依据)
3.1废水、废气、噪声治理设施情况
3.2不可利用固体废物的分类贮存设施情况及处置方案
3.3其他污染防治措施及需要说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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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计量与监控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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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环境管理制度
5.1经营管理情况记录簿
5.2不可利用固体废物的分类贮存设施情况及处置方案
5.3环境监测方案(如果为委托监测,请在下方横线上填写受托方的名称) 5.4内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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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上年度废五金类废物进口和加工利用情况
6.2 批准进口数量(吨) 6.3 实际进口数量(吨)
6.1 许可证号
废五金电器 废电线电缆 废电机 废五金电器 废电线电缆 废电机 6.4 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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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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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进口废五金类废物加工利用企业守法情况
企业名称:
填表单位: 区(县)环保部门(盖章)
近三年内有无以下违规行为?是 否
1. 造成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或者较大以上级别的突发环境事件;
2. 因环境污染问题,被环保部门限期治理或挂牌督办;
3.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格证书、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
可证;
4. 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资格证书、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
证;
5. 转让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6. 进口国家禁止进口的以及不符合环境保护控制标准的固体废物;
7.不按照许可(认定)条件和要求从事进口废五金类废物加工利用;
8. 将进口废五金类废物或未按许可(认定)条件和要求加工利用完毕的
进口废五金类废物提供、委托或者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从事进口加工
利用活动;
9. 将进口废五金类废物废物在资格证书载明的加工利用场所外加工利
用;
10. 以露天焚烧或者不能达标排放的焚烧、热处理等设备处理进口废五
金类废物;
11. 将加工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参与废物提供或委托给个人或不具备无害
化处理能力的单位处理;
12. 相关进口废五金废物类经营情况记录簿弄虚作假;
13. 未批先建、违法变更、擅自投产、久拖不验等违法行为;
14. 其他违反环保、海关、检验检疫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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