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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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珠海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工伤认定有关问题的请示》(珠劳安[2000]157号) 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工伤时效问题应按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28号)处理。
二、在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时,不能简单地以现在的文件规定进行办理;而应以事实为依据,历史地看问题,用当时国家与省的有关文件和规定为准绳,以当时的实际情况(包括当时的受伤实际情况和伤残部位及程度的实际情况)为依据进行工伤认定工作。
三、工伤认定工作政策性很强,所以在申请对历史遗留问题进行认定时,申请人(或单位)必须按工伤认定的要求提供当时的各种原始证据(其中包括检查结果,医学诊断、病历或复印件、特种检查原件等);在证据齐全的情况下才可能公正地进行工伤认定工作;如果证据不全,应补齐后再办理。单位与个人达成的任何协议或谅解都不能作为受理工伤认定的条件,更不能以此作为评定工伤残疾等级的条件。
二OOO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