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水常见综合排放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文档编制序号:[KKIDT-LLE0828-LLETD298-POI0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
(一)污水排放标准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通常被称为污水排放标准,它是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结合环境特点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对排入环境的废水中的水污染物和产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标准,或者说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许排放量(浓度)或限值。它是判定排污活动是否违法的依据。污水排放标准可以分为: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和行业标准。
1.国家排放标准
国家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特定区域内适用的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适用于全国范围。2.地方排放标准
地方排放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的,在特定行政区适用。如《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适用于上海市范围。
3.行业标准
目前我国允许造纸工业、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钢铁工业、合成氨工业、航天推进剂、兵器工业、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等12个工业门类,不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可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
4.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
准已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两种标准并存的情况下,执行地方标准。
国家废水综合排放标准
国家废水综合排放标准
国家废水综合排放标准是指对工业、农业、生活等各个领域产生的废水进行综
合排放的一系列标准和规定。废水排放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护水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民健康,促进可持续发展。废水排放标准的严格执行,对于改善水质,减少水污染,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首先,国家废水综合排放标准要求各个行业严格控制废水排放的总量和质量。
针对不同行业的特点和废水特性,制定了相应的废水排放标准。例如,对于工业废水,要求控制重金属、有机物等污染物的排放浓度,确保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限值。对于农业废水,要求合理利用农业废水资源,减少农药、化肥等农业活动产生的污染物对水环境的影响。对于生活污水,要求建立健全的污水处理系统,确保生活废水经过处理后符合国家排放标准再进行排放。
其次,国家废水综合排放标准要求各地方政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
废水排放的监督检查力度。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大对废水排放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于超标排放的企业要依法进行处罚,督促其整改。同时,加强对废水排放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确保废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达到排放标准要求。
再次,国家废水综合排放标准要求加强废水处理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提高废
水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和处理质量。通过技术创新,研发高效节能的废水处理设备,提高废水处理的效率和降低处理成本。同时,加强废水处理技术的推广应用,普及先进的废水处理技术,提高全社会对废水处理的重视和认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废水治理的良好氛围。
最后,国家废水综合排放标准要求建立健全废水排放数据监测和报告制度,加
国标废水排放标准
国标废水排放标准
国标废水排放标准主要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个等级。
一级排放标准是最为严格的排放标准,适用于对水质要求较高的地区及环境敏感区域,主要适用于家庭生活污水、医院污水等。其中主要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如下:
1. 化学需氧量(COD)≤ 60mg/L。
2. 生化需氧量(BOD5)≤ 20mg/L。
其他各级标准中各污染物的排放限值也不同,具体可查询《污染物排放标准》文件。
请注意,排污单位的具体标准分级和适用范围可能会随时间和政策变化而有所不同,建议查阅最新的法规或咨询专业人士获取准确的信息。
工业废水综合排放标准
工业废水综合排放标准
工业废水综合排放标准是指针对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进行综合评价,制定的排放限值和监测要求的标准。该标准主要针对工业废水的水质、排放限值、监测和控制要求等方面进行规定,旨在保护水环境,确保工业废水的排放不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和损害。
工业废水综合排放标准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 水质要求:对废水中的各种物质的浓度限值进行规定,包括有机物、无机物、重金属、悬浮物、PH值等。
2. 排放限值:规定排放废水的各种物质的浓度限值,以防止废水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3. 监测要求:对工业企业进行废水排放的监测要求,包括监测频率、监测项目、监测方法等。
4. 控制要求:对工业企业进行废水排放的控制要求,包括设置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技术改造等。
工业废水综合排放标准是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执行对于保护水环境、减少水污染具有重要意义。不同地区和行业可能存在不同的工业废水综合排放标准,企业需要根据相关标准进行废水处理和排放,确保符合要求。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Newly compiled on November 23, 2020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
(一)污水排放标准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通常被称为污水排放标准,它是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结合环境特点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对排入环境的废水中的水污染物和产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标准,或者说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许排放量(浓度)或限值。它是判定排污活动是否违法的依据。污水排放标准可以分为: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和行业标准。
1.国家排放标准
国家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特定区域内适用的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适用于全国范围。2.地方排放标准
地方排放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的,在特定行政区适用。如《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适用于上海市范围。
3.行业标准
目前我国允许造纸工业、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钢铁工业、合成氨工业、航天推进剂、兵器工业、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等12个工业门类,不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可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
4.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两种标准并存的情况下,执行地方标准。
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水污染物排放的行业标准的关系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
1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单位:mg/l
表2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的单位)
单位:mg/L
.
可编辑修改
注:* 指50个床位以上的医院。
** 加氯消毒后须进行脱氯处理,达到本标准表3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的单位)
.
可编辑修改
表4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1998年1月1日后建设的单位)
单位:mg/L
.
可编辑修改
.
可编辑修改
注:其他排污单位:指除在该控制项目中所列行业以外的一切排污单位。* 指50个床位以上的医院。
** 加氯消毒后须进行脱氯处理,达到本标准。
表5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1998年1月1日后建设的单位)
.
可编辑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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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编辑修改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IMB standardization office【IMB 5AB- IMBK 08- IMB 2C】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
(一)污水排放标准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通常被称为污水排放标准,它是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结合环境特点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对排入环境的废水中的水污染物和产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标准,或者说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许排放量(浓度)或限值。它是判定排污活动是否违法的依据。污水排放标准可以分为: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和行业标准。
1.国家排放标准
国家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特定区域内适用的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适用于全国范围。2.地方排放标准
地方排放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的,在特定行政区适用。如《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适用于上海市范围。
3.行业标准
目前我国允许造纸工业、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钢铁工业、合成氨工业、航天推进剂、兵器工业、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等12个工业门类,不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可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4.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两种标准并存的情况下,执行地方标准。
tds废水排放标准
Tds废水排放标准
TDS(Total Dissolved Solids)废水排放标准因国家和地区而异。一般而言,TDS废水排放标准是指废水中溶解性总固体(Total Dissolved Solids)的最大允许浓度。以下是一些国家和地区的TDS 废水排放标准:
1. 中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TDS废水排放标准为一级标准为500 mg/L,二级标准为1000 mg/L,三级标准为1500 mg/L。
2. 美国:根据美国环保署(EPA)的规定,TDS废水排放标准因水体功能和用途而异。例如,用于饮用水源的水体,TDS标准为低于500 mg/L;用于工业冷却用水的水体,TDS标准为低于1000 mg/L。
3. 欧盟:根据欧盟水资源框架指令(WFD),TDS废水排放标准因水体功能和敏感性而异。通常,对于饮用水源的水体,TDS标准为低于500 mg/L;对于海水和水生生物保护区,TDS标准为低于1000 mg/L。
这些标准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政策的变化而调整,因此在查询具体标准时,请务必查阅最新的法规和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和海洋等地面水以及地下水水质的良好状态,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和城乡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1信息
中文名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英文名称:Integratedwastewaterdischargestandard
标准编号:GB8978-1996
批准日期:1996-10-04
实施日期:1998-01-01
所属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情况:GB8978-8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现行状态:已废止(查国家标准文献共享服务平台未废止,仍在现行)
替代标准:GB18466-2001部分代替GB8978-1996、GB20426-2006部分代替GB8978-1996、GB20425-2006部分代替GB8978—1996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35号(摘)
GB18466-2005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有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部分,并取代《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GB18466-2001)。上述标准为强制性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1]
(GB20426-2006部分代替GB8978-1996GB16297-19962006-10-01实施)
为控制原煤开采、选煤及其所属煤炭贮存、装卸场所的污染物排放,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原煤开采、选煤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煤炭地面生产系统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以及煤炭采选企业所属煤矸石堆置场、煤炭贮存、装卸场所污染物控制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煤矿(含露天煤矿)、选煤厂及其所属煤矸石堆置场、煤炭贮存、装卸场所污染防治与管理,以及煤炭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污染防治与管理。[2]
实验室综合废水排放标准
实验室综合废水排放标准
一、概述
实验室综合废水排放标准是指针对实验室及其它类似场所排放的废水制定的一系列标准,以确保废水在排放时符合国家及地方的相关法规和规定。本标准旨在规范实验室废水排放行为,保护环境和水资源,促进实验室的可持续发展。
二、国家排放标准
国家排放标准是由国家制定和颁布的针对全国范围内的废水排放标准。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实验室综合废水排放应符合以下要求:
1.pH值:排放的废水pH值应在6.5-8.5之间。
2.悬浮物:废水中的悬浮物含量不得超过150mg/L。
3.化学需氧量(COD):废水中COD含量应低于100mg/L.
4.生化需氧量(BOD):废水中BOD含量应低于30mg/L.
5.有机物:根据废水中有机物的种类和浓度,应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确保有机物含量符合国家标准。
6.重金属:严禁将含有重金属的废水排放到公共排水系统或自然水体中。
7.细菌总数:废水中的细菌总数应低于100个/mL。
8.大肠菌群:废水中的大肠菌群应低于3个/L.
三、地方排放标准
地方排放标准是由地方制定和颁布的针对特定区域的废水排放标准。不同地区的环境状况和水资源状况存在差异,因此地方排放标准可能与国
家排放标准有所不同。地方排放标准应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更加严格的排放要求。
四、行业标准
对于某些特定行业,如医药、化工、印染等,国家制定了相应的行业标准,对废水排放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这些行业标准通常根据行业的生产工艺和废水中污染物的种类和浓度制定。实验室综合废水排放应符合相关行业的排放标准。
废水综合排放标准
废水综合排放标准
废水综合排放标准通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进行执行。该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特定区域内适用的标准。
根据该标准,废水的终端排放地域不同,执行的标准等级也有所差别。具体划分如下:
排入GB3838 I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30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即不得超过15mg/L。
排入GB3838中Ⅳ、V类水域和排入GB3097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即不得超过50mg/L。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即不得超过15mg/L。对于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一级标准和二级标准的规定。
此外,医药原料药、染料、石油化工工业的一级标准也是15mg/L,二级标准是50mg/L;其它排污单位一级标准也是15mg/L,二级标准是25mg/L。
请注意,具体的排放标准可能会因地区和行业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98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9878-1996
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69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包括改、扩)的石化企业,COD一级标准值由100mg/l调整为120mg/l,有单独外排口的特殊石化装置的COD标准值按照一级:160mg/l,二级:250mg/l执行,特殊石化装置指:丙烯腈-腈纶、已内酰胺、环氧氯丙烷、环氧丙烷、间甲酚、BHT、PTA、奈系列和催化剂生产装置)。
1998-01-0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和海洋等地面水以及地下水水质的良好状态,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和城乡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69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按照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造纸工业执行《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92)》,船舶执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2-83)》,船舶工业执行《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6-84)》,海洋石油开发工业执行《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GB4914-85)》,纺织染整工业执行《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92)》,肉类加工工业执行《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合成氨工业执行《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8-92)》,钢铁工业执行《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92)》,航天推进剂使用执行《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374-93)》,兵器工业执行《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470.1~14470.3-93和GB4274~4279-84)》,磷肥工业执行《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0-95)》,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执行《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95)》,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废水一二三四级排放标准
废水一二三四级排放标准
废水是指通过人类使用和生活活动方式产生出来的水,其中含有大
量的化学物质和微生物。如果废水排放不当,将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
成极大的危害,因此制定废水排放标准是非常重要的。下面我们将了
解一下废水一二三四级排放标准。
第一级废水排放标准
第一级废水排放标准是指对于生物学需氧量(BOD)小于50mg/L,总
氮小于15mg/L,总磷小于0.5mg/L的废水,可以直接排放到江河湖海
或接受地下渗漏处理。这样的废水排放会给环境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但是对于生态环境的危害较小。
第二级废水排放标准
第二级废水排放标准是指对于生物学需氧量(BOD)小于100mg/L,
总氮小于20mg/L,总磷小于1mg/L的废水,可以直接排放到江河湖海
或接受地下渗漏处理。这样的废水排放会比第一级废水排放对环境造
成更大的危害,应尽量避免。
第三级废水排放标准
第三级废水排放标准是指对于生物学需氧量(BOD)小于150mg/L,
总氮小于30mg/L,总磷小于2mg/L的废水,需要进行进一步的处理,
才能排放到江河湖海或接受地下渗漏处理。这样的废水排放对环境危
害较大,必须经过更严格的处理。
第四级废水排放标准
第四级废水排放标准是指对于生物学需氧量(BOD)大于150mg/L,
总氮大于30mg/L,总磷大于2mg/L的废水,不能直接排放到江河湖海,必须进行高级处理,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才能排放。这样的废
水排放对环境危害非常大,必须管控到最低程度。
综上所述,废水排放标准在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
作用。不同的废水排放标准对于废水的处理要求各异,需要制定不同
废水色度排放标准
废水色度排放标准
废水色度排放标准是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环保法律法规制定的,旨在保护环境,减少废水对水体的污染。以下是中国的废水色度排放标准:
1. 工业废水排放标准:
- 一般工业废水:色度不得超过250度(以铂钴色度计标准测量);
- 污染物较多的工业废水:色度不得超过100度。
2. 市政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
- 一级A排放标准:色度不得超过10度(以铂钴色度计标准测量);
- 二级A排放标准:色度不得超过20度;
- 三级A排放标准:色度不得超过30度。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行业、不同地区的废水色度排放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以上仅为中国部分废水色度排放标准的示例。此外,一些国际组织和标准机构也制定了有关废水色度排放的相关规定和建议。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和海洋等地面水以及地下水水质的良好状态,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和城乡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1信息
中文名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英文名称:Integratedwastewaterdischargestandard
标准编号:GB8978-1996
批准日期:1996-10-04
实施日期:1998-01-01
所属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情况:GB8978-8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现行状态:已废止(查国家标准文献共享服务平台未废止,仍在现行)
替代标准:GB18466-2001部分代替GB8978-1996、GB20426-2006部分代替GB8978-1996、GB20425-2006部分代替GB8978—1996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35号(摘)
GB18466-2005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有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部分,并取代《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GB18466-2001)。上述标准为强制性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1]
(GB20426-2006部分代替GB8978-1996GB16297-19962006-10-01实施)
为控制原煤开采、选煤及其所属煤炭贮存、装卸场所的污染物排放,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原煤开采、选煤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煤炭地面生产系统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以及煤炭采选企业所属煤矸石堆置场、煤炭贮存、装卸场所污染物控制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煤矿(含露天煤矿)、选煤厂及其所属煤矸石堆置场、煤炭贮存、装卸场所污染防治与管理,以及煤炭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污染防治与管理。[2]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是指在污水处理过程中,对排放水质的参数和限值进行规定,以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具体标准的制定根据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国际标准来确定。
一般来说,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会涉及以下方面的参数和限值:
1. pH值:污水排放的pH值要在应有范围内,一般为6-9之间。
2. 溶氧量:溶氧量是指水体中的溶解氧含量,过低的溶氧量会导致水体富营养化和水生生物死亡。污水排放时,溶氧量一般要符合国家或地区的规定。
3. 总氮和总磷:总氮和总磷是造成水体富营养化的主要原因。污水处理过程中,一般要对氮、磷等营养物质的含量进行控制,以防止对水体造成污染。
4. 悬浮物:悬浮物是指在水体中悬浮颗粒状的物质,如泥沙、颗粒污染物等。过多的悬浮物会导致水质变差,对水生生物和人类健康造成危害。
5. 有机物:有机物是指由碳元素构成的化合物,如有机物过多会导致水体的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BOD)、
总有机碳(TOC)等参数升高。
除了以上几项参数,还有可能涉及重金属含量、细菌和病毒的数量限制等。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可能略有差
异,但总体目标都是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降低污水对水体的污染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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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水综合排放标准
1.1 标准分级
1.1.1 排入GB3838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3097 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1.1.2 排入GB 3838 中Ⅳ、Ⅴ类水域和排入GB3097 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1.1.3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1.1.4 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4.1.1 和4.1.2 的规定。
1.1.5 GB3838 中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GB3097 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1.2 标准值
1.2.1 本标准将排放的污染物按其性质及控制方式分为二类。
1.2.1.1 第一类污染物,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采矿行业的尾矿坝出水口不得视为车间排放口)。
1.2.1.2 第二类污染物,在排污单位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
1.2.2.3 建设(包括改、扩建)单位的建设时间,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为准划分。
1.3 其他规定
1.3.1 同一排放口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别的污水,且每种污水的排放标准又不同时,其混合污水的排放标准按附录A 计算。
1.3.2 工业污水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负荷量按附录B 计算。
1.3.3 污染物最高允许年排放总量按附录C 计算。
1.3.4 对于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污水,除执行本标准外,还须符合GB8703-88《辐射防护规定》。
适用所有排污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