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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标签标准

饲料标签标准

饲料标签标准

饲料标签标准是指饲料包装上的标签必须按照一定的规定进行标注,以确保消费者能够获得准确的饲料信息。

以下是一般的饲料标签标准:

1. 饲料名称:标明饲料的通用名称或专有名称。

2. 成分列表:详细列出饲料中的成分,按照重量或体积的大小排列,使用通用的化学名或物理性质。

3. 营养成分:标明饲料中主要的营养成分含量,如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等。

4. 使用方法:提供适用的动物种类、年龄、体重和用量等使用信息。

5. 贮存要求:标明饲料的贮存条件,如温度、湿度等。

6.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标明饲料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

7. 厂商信息:提供生产饲料的公司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8. 辅助信息:饲料标签上还可以包含其他辅助信息,如安全使用提示、营养建议、防止误食、防潮措施等。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饲料标签标准,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饲料标签

要求可能会有所不同,消费者在购买饲料时应仔细阅读标签,了解饲料的成分和使用指导。

饲料产品标签管理制度范本

饲料产品标签管理制度范本

饲料产品标签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饲料产品标签管理,保障饲料产品的质量安全,根据《饲料管理

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饲料产品标签的管理。

第三条饲料产品标签应当真实、准确、清晰、完整地反映饲料产品的性质、用途、质量等基本情况,便于用户和消费者了解、选择和使用。

第四条国家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

饲料产品标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饲料产品标签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饲料产品标签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产品名称、厂名、厂址;

(二)产品规格、净含量;

(三)生产日期、保质期;

(四)产品成分、性质、用途、使用方法、注意事项;

(五)贮存条件、有效期;

(六)产品标准编号、生产许可证编号;

(七)其他应当标注的内容。

第六条饲料产品标签上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等应当清晰、牢固,不得脱落、褪色。

第七条饲料产品标签上的语言应当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第八条饲料产品标签上的字体大小、颜色、图案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签标注的

规定。

第三章饲料产品标签的编制和审查

第九条饲料产品生产者应当根据饲料产品的性质、用途、质量等情况编制饲料产

品标签,并经企业质量管理人员审核、负责人批准。

第十条饲料产品标签应当根据产品质量检验结果编制。产品质量检验结果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饲料产品生产者应当将饲料产品标签编制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以上饲料产

品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机构备案。

第四章饲料产品标签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国家质检总局对饲料产品标签实行国家监督检验。县级以上饲料产品质

饲料标签标识管理制度

饲料标签标识管理制度

饲料标签标识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规范饲料标签标识管理,保障畜禽养殖业的安全和质量,提高产品质量,根据《畜禽饲

料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饲料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单位及相关人员,具体包括饲料生产企业、饲料销售单位、饲料使用单位等。

三、标签标识内容

1. 饲料标签应明确标注以下内容:

a. 产品名称:饲料产品的名称和规格;

b. 成分含量:饲料成分的含量及占比;

c. 生产日期:饲料生产的日期;

d. 保质期:饲料的保质期限;

e. 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饲料生产企业的名称和地址;

f. 使用方法:饲料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g. 生产许可证编号:饲料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2. 饲料标签标识还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要求,不得含有虚假信息、误导性信息,不得添

加国家不允许使用的物质等。

四、标签标识管理责任

1. 饲料生产企业责任:

a. 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关于饲料标签标识的要求,制定标签标识内容,并严格按照要求进行设置;

b. 生产企业应建立和健全饲料标签标识的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标签标识的审核和设

置工作;

c. 生产企业应定期对已设置的标签标识进行检查,确保标签标识的真实有效性。

2. 饲料销售单位责任:

a. 销售单位应对销售的饲料产品标签标识进行认真审核,确保标签标识的真实有效性;

b. 销售单位不得销售标签标识不完整或者含有虚假信息的饲料产品;

c. 销售单位应及时向生产企业反馈市场运行情况,对市场反馈的问题进行及时处理。

3. 饲料使用单位责任:

a. 使用单位应认真阅读饲料标签标识,按照标签标识的要求进行正确使用;

饲料标签必须标示的基本内容

饲料标签必须标示的基本内容

饲料标签必须标示的基本内容

饲料标签必须标示的基本内容

1、饲料标签上应标有“本产品符合饲料卫生标准”字样,以明示产品符合GB13078的规定。

2、饲料名称

饲料产品应按GB/T10647中的有关定义,采用表明饲料真实属性的名称进行命名。需要指明饲喂对象和饲喂阶段的,必须在饲料名称中予以表明。在使用商标名称或牌号名称时,必须同时使用GB/T10647规定的名称。

3、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

标签上应按规定项目列出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保证值必须符合产品生产所执行标准的要求。

4、原料组成

标明用来加工饲料产品使用的主要原料名称以及添加剂、载体和稀释剂名称。

5、产品标准编号

标签上应标明生产该产品所执行的标准编号。

6、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产品

对于添加有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产品,其标签上必须标注:“含有药物饲料添加剂”字样,字体醒目,标注在产品名称下方。标明所添加药物的法定名称。标明饲料中药物的准确含量、配伍禁忌、停药期及其他注意事项。

7、使用说明

预混料、浓缩饲料和精料补充料,应给出相应配套的推荐配方或使用方法及其他注意事项。

8、净重(或净含量)

应在标签的显著位置标明饲料在每个包装物中的净重;散装运输的饲料,标明每个运输单位的净重,以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克(g)、千克(kg)或吨(t)表示。若内装物不以质量计量时,应标注“净含量”。

9、生产日期

生产日期采用国际通用表示方法,如2010-08-01,表示2010年8月1日。

10、保质期

用“保质期——月(或若干天)”表示。注明贮存条件及贮存方法。

11、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

宠物饲料标签转换规定3月份开始正式实施

宠物饲料标签转换规定3月份开始正式实施

宠物饲料标签转换规定3月份开始正式

实施

按照此前要求,2019年9月1日以后生产的国产和进口宠物饲料产品所附具的标签,均应当符合《宠物饲料标签规定》。不过,由于目前旧版标签库存量较大,针对行业实际情况,农业农村部在去年9月2日发布公告指出,宠物饲料标签转换过渡期延长六个月,也就是说2020年3月1日后生产的国产和进口宠物饲料才必须启动新版标签,这对宠物饲料生产与销售厂家来说,无疑是个好消息。

去年4月27日,农业农村部颁布了《宠物饲料标签规定》,该规定于2018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并要求2019年9月1日起(以生产日期计),所有宠物食品的标签必须符合这项规定的要求,同时给予企业一定的过渡期更改包装。为此,2019年9月2日,农业农村部发布第210号公告,表示针对宠物饲料行业的实际情况,为减少资源浪费,减轻企业负担,延长宠物饲料标签转换过渡期6个月。2020年3月1日以后生产的国产和进口宠物饲料产品所附具的标签,应当符合《宠物饲料标签规定》。

公告同时要求,2020年3月1日前,宠物饲料生产企业继续使用旧版标签的,应当粘贴或者附着附加标签。附加标签上应

当标明以下内容:符合《宠物饲料标签规定》要求的通用名称,《宠物饲料标签规定》要求应当标明、而旧版标签上未标明的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本产品符合宠物饲料卫生规定”字样。附加标签应当粘贴或者附着于旧版标签的显著位置,通用名称字号不得小于旧版标签中通用名称和商品名称。

据悉,在增加半年过渡期后,自2020年3月1日起,各級饲料管理部门将按照《宠物饲料标签规定》要求,对宠物饲料标签开展监管执法工作。

宠物饲料管理条例

宠物饲料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0号

为进一步加强宠物饲料管理,规范宠物饲料市场,促进宠物饲料行业发展,我部在全面梳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配套规章适用规定、充分考虑宠物饲料特殊性和管理需要的基础上,制定了《宠物饲料管理办法》《宠物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宠物饲料标签规定》《宠物饲料卫生规定》《宠物配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等规范性文件,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8年6月1日前,已经按照《条例》及其配套规章规定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的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可以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按照本公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饲料生产许可证。

二、根据《宠物饲料管理办法》产品分类规定被纳入生产许可管理,且本公告发布前已经生产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但尚未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2019年9月1日前按照本公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并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

三、2018年6月1日前,已经按照《条例》及其配套规章规定取得进口登记证的进口宠物配合饲料、进口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可以在进口登记证有效期内继续进口销售;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进口销售的,按照本公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进口登记证。

四、根据《宠物饲料管理办法》产品分类规定被纳入进口登记管理,且本公告发布前已经在中国境内进口销售但未取得进口登记证的进口宠物配合饲料、进口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应当在2019年9月1日前按照本公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并取得进口登记证。

饲料标签标识管理制度范文

饲料标签标识管理制度范文

饲料标签标识管理制度范文

饲料标签标识管理制度范文

一、目的与适用范围

1.1 目的

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确保饲料标签标识的准确、全面和规范,促进饲料质量和安全管理的实施。

1.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生产、销售和使用饲料的单位。

二、饲料标签标识的要求

2.1 标签标识内容

2.1.1 饲料标签标识内容应包括以下信息:

(1)产品名称;

(2)生产厂家和厂址;

(3)产品规格和型号;

(4)饲料成分和营养成分;

(5)贮存条件和有效期限;

(6)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7)执行的标准和法规;

(8)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9)其他必要的信息。

2.1.2 饲料标签标识内容应以中文为主,如有英文标示,应与中文标示一致。

2.2 标签标识格式

2.2.1 饲料标签标识应采用易懂、易识别的格式和字体。

2.2.2 饲料标签标识的字体应清晰、印刷鲜明,字号应适中。

三、饲料标签标识流程管理

3.1 饲料标签标识设计

3.1.1 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及法规,制定饲料

标签标识的设计要求。

3.1.2 饲料标签标识的设计应符合产品的特点和保质期限要求。

3.1.3 饲料标签标识的设计应美观、简洁、易懂。

3.2 饲料标签标识打印

3.2.1 饲料生产企业应确保饲料标签标识的打印设备和材料的

质量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3.2.2 饲料标签标识的打印应采用合格的设备和材料,以确保

打印的清晰度和质量。

3.3 饲料标签标识审核

3.3.1 饲料生产企业应设立专门的标签标识审核岗位,对饲料

标签标识进行审核、监督和管理。

3.3.2 饲料标签标识审核应按照标签标识管理制度和相关标准

宠物食品公司产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

宠物食品公司产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

宠物食品公司产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宠物食品公司产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是保证宠物食品质量和安全的

重要措施。本规定旨在确保宠物食品公司在产品销售的过程中,标签

和标识信息准确、真实、合法,并提供足够的信息给消费者。以下是

针对宠物食品公司产品标签标识管理的要求和规范。

一、标签内容要求

1. 产品名称:宠物食品公司应在标签上明确标注产品名称,确保

名称与产品的实际成分和性质相符,并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命名。

2. 成分表:宠物食品公司需要在标签上详细列出产品的成分和含量,确保消费者了解产品的食用配方和可能的过敏成分。

3. 营养信息:标签上应当列出产品的养分成分,比如蛋白质、脂肪、维生素等,以便消费者了解产品的营养价值。

4. 使用说明:宠物食品公司应提供准确简明的使用说明,指导消

费者正确储存和使用产品,以确保宠物的安全与健康。

5.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标签上需标示产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以确保消费者购买到新鲜合格的产品并且避免因过期使用而引发的安

全问题。

6. 企业信息:宠物食品公司需要在标签上提供必要的企业联系信息,如企业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以便消费者在遇到问题时可以及

时联系。

二、标签设计要求

1. 字体和字号:宠物食品公司应选择清晰易读的字体,并确保字

号适中,便于消费者辨认。

2. 标明重要信息:在标签上,宠物食品公司应突出标明产品的重

要成分和性质,例如针对特定宠物群体、适用年龄等特殊要求的标识。

3. 图文结合:标签上可以搭配合适的图案,以帮助消费者更好地

理解和识别产品。

4. 标签材质:宠物食品公司应选择质量良好的标签材质,确保防水、防油,不易破损,延长标签的使用寿命。

宠物饲料标签规定

宠物饲料标签规定

通用名称标示“处方”字样的宠物配合饲料,应当在注意事项
中参照本规定附录 5 中的示例,标示该产品适用的宠物特定生理、 病理状态及主要营养特征,并在醒目位置标示“请在执业兽医指导 下使用”字样。如其适用的生理、病理状态及主要营养特征未在附 录 5 收录范围以内,该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参照附录 5 根据产品
值。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的计量单位见附录 3 。 (一)宠物配合饲料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至少应当包括的项
目、要求及具体标示方法见附录 4 。 为满足宠物特定生理、病理状态下的营养需要生产的宠物配 合饲料,其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除满足上述要求外,可以进行特殊
标示。
(二)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至少应当 标示水分和产品中所添加的主要营养性饲料添加剂,标示方法参
存方法。
第十一条 宠物饲料产品标签上应当标示产品使用说明。使
宠物饲料产品标签上应当标示产品的贮存条件及贮
用说明应当根据宠物的生命阶段、活动量和体型类别标示推荐饲
喂量或者饲喂建议。 第十二条 宠物饲料产品标签上应当标示产品使用的注意事
项。含动物源性成分(乳和乳制品除外)的产品应当标示“本产品
不得饲喂反刍动物”字样。
或者 g 作为计量单位;净含量超过 1 千克(含 1 千克)的,以千克或 者 kg 作为计 量 单位。 液态产品、半固态产品除可以使用前款规定的质量进行标示

《宠物饲料(宠物食品)标签》(征求意见稿)

《宠物饲料(宠物食品)标签》(征求意见稿)

附件1:

ICS:65.120

B:46

GB××××—××××

宠物饲料(宠物食品)标签

Labelling for pet feed (pet food)

(征求意见稿)

20XX-XX-XX 发布20XX-XX-XX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饲料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76)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宠物饲料(宠物食品)标签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宠物饲料(宠物食品)标签标示的基本原则、基本内容、基本要求和对声称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商品宠物饲料(宠物食品)和宠物饲料(宠物食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包括进口产品。本标准不适用于特殊营养用途宠物饲料(宠物食品)、咬胶和肉干。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0647 饲料工业术语

GB 10648 饲料标签

农业部《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

农业部《饲料原料目录》

3 术语和定义

GB/T 10647中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标签 label

存在于产品包装物上的,或以附签形式附着于产品包装物上的文字、符号、数字、图形及一切说明物。

3.2

标签主要展示版面 principal display panel of label

宠物食品产品标签规定

宠物食品产品标签规定

宠物食品产品标签规定

在选择给宠物购买食品时,很多主人都会仔细查看产品的包装标签,以了解食品的成分、质量和适用对象等信息,以保证宠物的健康和营

养需求得到满足。为确保市场上宠物食品的信息真实可靠,各国家和

地区都有相应的标签规定,以保护消费者权益。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

的宠物食品产品标签规定。

一、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是宠物食品包装上的最基本信息之一。根据规定,产品名

称应明确宠物食品的类型和名称,并不能误导消费者。比如,猫粮产

品应标明为“猫粮”,狗粮产品应标明为“狗粮”,不能将它们搞混。同时,产品名称也不能夸大其成分或功效,避免虚假宣传。

二、成分表述

食品成分表是宠物食品标签上的重要内容之一,它详细列出了食品

中包含的各种成分及其含量。根据规定,成分表应以降序方式列出,

即含量最多的成分排在最前面。同时,成分表还应标明食品是否添加

了人工合成的色素、香料等,以便消费者了解食品的真实成分。

三、营养成分

营养成分表是宠物食品标签上的另一个重要信息,它详细陈述了食

品中各种营养成分的含量。根据规定,营养成分表应标明食品中蛋白质、脂肪、纤维、灰分、水分等营养成分的百分比含量。此外,还应

标明食品中的维生素和矿物质含量,以供消费者评估食品是否能满足宠物的营养需求。

四、使用对象

鉴于不同种类的宠物对食物的需求各异,宠物食品标签上应明确指出该食品适用的宠物类型。例如,狗粮产品的标签应明确指出适用于哪类犬种或狗龄段,并提供相应的喂养建议。通过这样的标识,消费者可以选择适合自家宠物的食品,以满足它们的特定需求。

五、喂养建议

宠物食品标签上的喂养建议通常包括每日建议喂食量、喂食次数和喂食方式等信息,以帮助主人正确喂养宠物。根据规定,喂养建议应准确明确,提供适当的喂食指导,避免喂养过量或不足。此外,喂养建议中还应提醒主人定期给宠物提供清水,并保持饮食平衡。

饲料标签管理制度

饲料标签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饲料标签设计制作的基本原则、要求以及标签标示的基本内容和方法。

2. 引用标准

饲料标签采用国家规定的《饲料标签标准(GB 10648-1999)》、《饲料工业通用术语(GB/T10647-1989)》、《饲料卫生标准(GB 13078-1991)》执行。

3.定义

本标准采用GB/T10647中的定义。其他术语采用下列定义。

3.1 饲料标签

以文字、图形、符号说明饲料内容的一切附签及其他说明物。

3.2 净重

去除包装容器和其他包装材料后,内装物的实际质量。

3.3 保质期

在规定的贮存条件下,保证饲料产品质量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的成分、外观等应符合标准要求。

4.基本原则

4.1 饲料标签标示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4.2 饲料标签所标示的内容必须真实并与产品的内在质量相一致。

4.3 饲料标签内容的表述应通俗易懂、科学、准确,并易于为用户理解掌握。不得使用虚假、夸大或容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更不得以欺骗性描述误导消费者。

5. 必须标示的基本内容

5.1 饲料标签上应标有“本产品符合饲料卫生标准”字样,以明示产品符合GB 13078的规定。

5.2 饲料名称

5.2.1 饲料产品应按GB/T 10647中的有关定义,采用表明饲料真实属性的名称进行命名。

5.2.2 需要指明饲喂对象和饲喂阶段的,必须在饲料名称中予以表明。

5.2.3 在使用商标名称或牌号名称时,必须同时使用5.2.1规定的名称。

5.3 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

5.3.1 标签上应按表1规定项目列出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

宠物饲料标签规定(20201011065023)

宠物饲料标签规定(20201011065023)

宠物饲料标签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宠物饲料管理,规范宠物饲料标签标示内容,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宠物饲料管理办法》,制定本规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宠物饲料标签是指以文字、符号、数字、图形等方式粘贴、印刷或者附着在产品包装上用以表示产品信息的说明物的总称。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宠物饲料产品的标签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标示产品名称、原料组成、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净含量、贮存条件、使用说明、注意事项、生产日期、保质期、

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许可证明文件编号和产品标准等信息。

第四条宠物饲料产品标签应当在醒目位置标示“本产品符合宠物饲料卫生规定”字样,并以粘贴或者印刷等形式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第五条宠物饲料产品名称应当位于标签的主要展示版面并采用通用名称。通用名称应当使用一致的字体、字号和颜色,不得突出或者强调其中的部分内容。在标示通用名称的同时,可以标示商品名称, 但应当放在通用名称之后或者之下,字号不得大于通用名称。

(一)宠物配合饲料的通用名称应当标示“宠物配合饲料” “宠物全价饲料” “全价宠物食品”或者“全价”字样,并标示适用动物种类和生命阶段。适用动物种类可以具体至犬、猫品种或者体型,如不标示则默认为适用于所有品种和体型;生命阶段包括幼年期、成年期、老年期、妊娠期、哺乳期等,如不标示则默认为适用于所有生命阶段。为满足宠物特定生理、病理状态下营养需要生产的宠物配合饲料,其通用名称应当标示“处方”字样。示例见附录1。

(二)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通用名称应当标示“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补充性宠物食品”或者“宠物营养补充剂”,并标

饲料产品标签管理制度范文

饲料产品标签管理制度范文

饲料产品标签管理制度范文

饲料产品标签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饲料产品标签管理,提高饲料产品的质量和安

全性,保护消费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生产、销售、进口、使用和监督饲料产

品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饲料生产企业、销售企业、进口企业、养殖场、养殖户等。

第三条饲料产品标签应真实、准确、完整,便于消费者识别、购买和使用。

第四条饲料产品标签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不

得虚假宣传或欺骗消费者。

第五条饲料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饲料产品标签管理制度,并

负责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饲料产品标签内容要求

第六条饲料产品标签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产品名称:应真实、准确地描述产品的名称,不得误导

或混淆消费者。

(二)成分表:应列出产品的成分,包括主要原料和添加剂,不得隐瞒或歪曲成分。

(三)产品规格:应标明产品的规格和包装规格。

(四)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应标明产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五)生产企业名称和许可证号:应标明产品的生产企业名称和饲料生产许可证号。

(六)贮存条件和使用方法:应标明产品的贮存条件和使用方法。

(七)营养成分及功能声明:应标明产品的营养成分和功能,不得夸大或虚假宣传。

(八)损害警示:应标明产品可能存在的损害及其预防措施。

第七条饲料产品标签应注明“禁止添加”、“谨慎使用”或其他必要的警示语,对产品的危险性和特殊用途应进行明确提示,并提供必要的安全预防措施。

第八条饲料产品标签应使用简明、易懂、不涉及虚假广告和误导性宣传的文字和图形,不得使用虚假或夸大的表述。

宠物饲料标签规定(20201011065023)

宠物饲料标签规定(20201011065023)

宠物饲料标签规定(20201011065023)

宠物饲料标签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宠物饲料管理,规范宠物饲料标签标示内容,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宠物饲料管理办法》,制定本规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宠物饲料标签是指以文字、符号、数字、图形等方式粘贴、印刷或者附着在产品包装上用以表示产品信息的说明物的总称。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宠物饲料产品的标签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标示产品名称、原料组成、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净含量、贮存条件、使用说明、注意事项、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许可证明文件编号和产品标准等信息。

第四条宠物饲料产品标签应当在醒目位置标示“本产品符合宠物饲料卫生规定”字样,并以粘贴或者印刷等形式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第五条宠物饲料产品名称应当位于标签的主要展示版面并采用通用名称。通用名称应当使用一致的字体、字号和颜色,不得突出或者强调其中的部分内容。在标示通用名称的同时,可以标示商品名称, 但应当放在通用名称之后或者之下,字号不得大于通用名称。

(一)宠物配合饲料的通用名称应当标示“宠物配合饲料” “宠物全价饲料” “全价宠物食品”或者“全价”字样,并标示适用动物种类和生命阶段。适用动物种类可以具体至犬、猫品种或者体型,如不标示则默认为适用于所有品种和体型;生命阶段包括幼年期、成年期、老年期、妊娠期、哺乳期等,如不标示则默认为适用于所有生命阶段。为满足宠物特定生理、病理状态下营养需要生产的宠物配合饲料,其通用名称应当标示“处方”字样。示例见附录1。

(二)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通用名称应当标示“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补充性宠物食品”或者“宠物营养补充剂”,并标示适用动物种类和生命阶段。适用动物种类可以具体至犬、猫品种或者体型,如不标示则默认为适用于所有品种和体型;生命阶段包

宠物食品产品包装标签规范

宠物食品产品包装标签规范

宠物食品产品包装标签规范

随着宠物食品市场的不断扩大和消费者对宠物健康的重视,宠物食

品产品包装标签的规范化变得尤为重要。准确、清晰、全面的包装标

签不仅可以为消费者提供必要的产品信息,还能增加产品的透明度和

公信力。本文将从标签内容、格式和样式等方面详细讨论宠物食品产

品包装标签的规范要求。

一、标签内容规范

1. 产品名称:标签上应明确标注产品的通用名称,如猫粮、狗粮等,以便消费者快速识别。

2. 成分列表:包装标签上应详细列出产品的成分,以百分比或按重

量顺序排列,让消费者了解宠物食品的主要成分。

3. 营养成分表:标签上应提供详细的营养成分表,列出宠物食品的

蛋白质、脂肪、纤维素、维生素、矿物质等含量,消费者可以根据需

要选择适合自己宠物的产品。

4. 使用说明:对于特殊使用要求或特殊人群的宠物,标签上应提供

相应的使用说明,如年龄限制、饮食方式等。

5.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标签上应清晰标注产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以确保宠物在食用前了解产品的新鲜程度和保质期限。

6. 生产厂商信息:标签上应提供生产厂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以便消费者在需要时进行咨询或投诉。

二、标签格式规范

1. 字体和字号:标签上的文字应使用清晰易读的字体,并适当选择合适的字号,以确保消费者可以清晰地读取标签信息。

2. 对比度和色彩:标签上的文字和背景色彩对比度要适中,以免造成阅读困难。同时,应注意使用耐光、耐水的油墨或印刷材料,以保持标签的持久性。

3. 图片和图标:对于需要用图片或图标来说明产品特点的标签,应选择高清晰度、清晰明了的图片和图标,以增加标签的吸引力和可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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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饲料标签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宠物饲料管理,规范宠物饲料标签标示内容,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宠物饲料

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宠物饲料标签是指以文字、符号、数字、图形等方式粘贴、印刷或者附着在产品包装上

用以表示产品信息的说明物的总称。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宠物饲料产品的标签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标示产品名称、原料组

成、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净含量、贮存条件、使用说明、注意事项、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

许可证明文件编号和产品标准等信息。

第四条宠物饲料产品标签应当在醒目位置标示“本产品符合宠物饲料卫生规定”字样,并以粘贴或者印刷等

形式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第五条宠物饲料产品名称应当位于标签的主要展示版面并采用通用名称。通用名称应当使用一致的字体、字号和颜色,不得突出或者强调其中的部分内容。在标示通用名称的同时,可以标示商品名称,但应当放在通用名

称之后或者之下,字号不得大于通用名称。

(一)宠物配合饲料的通用名称应当标示“宠物配合饲料”“宠物全价饲料”“全价宠物食品”或者“全价”字样,并标示适用动物种类和生命阶段。适用动物种类可以具体至犬、猫品种或者体型,如不标示则默认为适

用于所有品种和体型;生命阶段包括幼年期、成年期、老年期、妊娠期、哺乳期等,如不标示则默认为适用于所有

生命阶段。为满足宠物特定生理、病理状态下营养需要生产的宠物配合饲料,其通用名称应当标示“处方”字样。

示例见附录 1。

(二)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通用名称应当标示“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补充性宠物食品”或者“宠

物营养补充剂”,并标示适用动物种类和生命阶段。适用动物种类可以具体至犬、猫品种或者体型,如不标示则默

认为适用于所有品种和体型;生命阶段包括幼年期、成年期、老年期、妊娠期、哺乳期等,如不标示则默认为适用

于所有生命阶段。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通用名称中,也可以标示产品中的氨基酸、维生素、矿物质微量元素、

酶制剂等营养性饲料添加剂,标示时可以使用营养性饲料添加剂的品种名称或者类别名称。示例见附录1。

(三)其他宠物饲料的通用名称应当标示“宠物零食”,并标示适用动物种类和生命阶段。适用动物种类可

以具体至犬、猫品种或者体型,如不标示则默认为适用于所有品种和体型;生命阶段包括幼年期、成年期、老年期、妊娠期、哺乳期等,如不标示则默认为适用于所有生命阶段。其他宠物饲料的通用名称中,也可以标示产品的具体

呈现形式。示例见附录 1。

第六条宠物饲料产品标签上应当标示原料组成。原料组成包括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两部分,分别以“原料组成”和“添加剂组成”为引导词。其中,“原料组成”应当标示生产该产品所用的饲料原料品种名称或者类别

名称,并按照各类或者各种饲料原料成分加入重量的降序排列;“添加剂组成”应当标示生产该产品所用的饲料添

加剂名称,抗氧化剂、着色剂、调味和诱食物质类饲料添加剂可以标示类别名称。

饲料原料品种名称应当与《饲料原料目录》一致,类别名称应当与附录 2 规定一致。饲料添加剂名称应当与

《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一致。

在产品中使用以《饲料原料目录》中动物水解物为主要原料复配制成的调味产品的,应当在原料组成部分中

以“宠物饲料复合调味料”或者“口味增强剂”标示。

原料组成中的某种原料如以品种名称标示,则不应当再以类别名称标示;如以类别名称标示,则不应当再以

品种名称标示。

第七条在中国境内生产的宠物饲料产品标签上应当标示产品所执行的产品标准编号。进口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应当标示进口产品复核检验报告的编号。

第八条宠物饲料产品标签上应当标示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的计量单位见附录3。

(一)宠物配合饲料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至少应当包括的项目、要求及具体标示方法见附录4。

为满足宠物特定生理、病理状态下的营养需要生产的宠物配合饲料,其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除满足上述要求

外,可以进行特殊标示。

(二)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至少应当标示水分和产品中所添加的主要营养性饲料添加

剂,标示方法参照附录4。

(三)其他宠物饲料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至少应当标示水分,也可以根据需要标示其他成分的分析保证值,

标示方法参照附录4。

第九条宠物饲料产品应当标示产品包装单位的净含量。净含量标示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

净含量与产品名称应当位于标签的同一展示版面。

1固态产品应当使用质量进行标示,净含量不足 1 千克的,以克或者g 作为计量单位;净含量超过 1 千克(含

千克)的,以千克或者kg 作为计量单位。

液态产品、半固态产品除可以使用前款规定的质量进行标示外,也可以使用体积标示,以体积标示时,净含

量不足 1 升的,以毫升或者mL作为计量单位;净含量超过 1 升(含 1 升)的,以升或者L 作为计量单位。

第十条宠物饲料产品标签上应当标示产品的贮存条件及贮存方法。

第十一条宠物饲料产品标签上应当标示产品使用说明。使用说明应当根据宠物的生命阶段、活动量和体

型类别标示推荐饲喂量或者饲喂建议。

第十二条宠物饲料产品标签上应当标示产品使用的注意事项。含动物源性成分(乳和乳制品除外)的产

品应当标示“本产品不得饲喂反刍动物”字样。

通用名称标示“处方”字样的宠物配合饲料,应当在注意事项中参照本规定附录 5 中的示例,标示该产品适

用的宠物特定生理、病理状态及主要营养特征,并在醒目位置标示“请在执业兽医指导下使用”字样。如其适用的

生理、病理状态及主要营养特征未在附录 5 收录范围以内,该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参照附录 5 根据产品的实际情况

标示注意事项,并能够提供相关证明资料。资料至少应当包括能够验证产品效果的科学试验数据及配方组成。

第十三条宠物饲料产品标签应当标示完整的年、月、日生产日期信息,标示方法见附录6。进口产品中文标签标示的生产日期应当与原产地标签上标示的生产日期一致。如生产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形式,

应当标示包装物的具体部位。生产日期的标示不得另外加贴或者篡改。

第十四条宠物饲料产品标签应当标示保质期,标示方法见附录6。进口宠物饲料产品中文标签标示的保质

期应当与原产地标签上标示的保质期一致。如保质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形式,应当标示包装物的具体

部位。保质期的标示不得另外加贴或者篡改。

第十五条在中国境内生产的宠物配合饲料和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产品标签,应当标示与许可证明文件一

致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联系方式;其他宠物饲料产品,应当标示与生产企业营业

执照一致的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联系方式。如生产企业的注册地址与生产地址一致,可不重复标示。

进口宠物饲料产品应当以中文标示原产国名或者地区名。进口宠物配合饲料和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

应当标示与进口登记证一致的登记证号、生产厂家名称、生产地址,以及该产品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销售机

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其他进口宠物饲料产品,应当标示生产厂家名称、生产地址,以及该产品在中国境内依

法登记注册的销售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应当标示以下至少一项内容:电话、传真、网络联系方式、通讯地址等。

第十六条对于内包装不独立销售的宠物饲料产品,外包装应当标示本规定的所有内容,内包装至少标示产品

名称、保质期和净含量。对于内包装独立销售的产品,内、外包装均应当标示本规定的所有内容。如内包装已标示

本规定的所有内容,且标示内容能透过外包装物清晰、完整地呈现,可不在外包装物上进行重复标示。仅用于宠物

饲料产品运输的外包装除外。

对于复合包装产品,外包装应当标示复合包装的净含量和所含独立包装的净含量及件数,或者直接标示所含

独立包装的净含量和件数,标示形式见附录6。外包装上标示的保质期应当按照最早到期的独立包装产品的保质期计算,

生产日期应当标示最早生产的独立包装产品的生产日期,也可以在外包装上分别标示各独立包装产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

期。

第十七条宠物饲料免费产品,除标示本规定的所有内容外,还应当标示“免费样品” “赠品” “非卖品”或者“试用装”等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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