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饲料标签规定.docx
宠物饲料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0号为进一步加强宠物饲料管理,规范宠物饲料市场,促进宠物饲料行业发展,我部在全面梳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配套规章适用规定、充分考虑宠物饲料特殊性和管理需要的基础上,制定了《宠物饲料管理办法》《宠物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宠物饲料标签规定》《宠物饲料卫生规定》《宠物配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等规范性文件,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8年6月1日前,已经按照《条例》及其配套规章规定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的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可以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按照本公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饲料生产许可证。
二、根据《宠物饲料管理办法》产品分类规定被纳入生产许可管理,且本公告发布前已经生产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但尚未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2019年9月1日前按照本公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并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
三、2018年6月1日前,已经按照《条例》及其配套规章规定取得进口登记证的进口宠物配合饲料、进口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可以在进口登记证有效期内继续进口销售;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进口销售的,按照本公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进口登记证。
四、根据《宠物饲料管理办法》产品分类规定被纳入进口登记管理,且本公告发布前已经在中国境内进口销售但未取得进口登记证的进口宠物配合饲料、进口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应当在2019年9月1日前按照本公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并取得进口登记证。
五、自2018年6月1日起,申请从事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或者申请办理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进口登记,按照本公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核发饲料生产许可证。
饲料标签标识管理制度
饲料标签标识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饲料标签标识管理,保障畜禽养殖业的安全和质量,提高产品质量,根据《畜禽饲料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饲料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单位及相关人员,具体包括饲料生产企业、饲料销售单位、饲料使用单位等。
三、标签标识内容1. 饲料标签应明确标注以下内容:a. 产品名称:饲料产品的名称和规格;b. 成分含量:饲料成分的含量及占比;c. 生产日期:饲料生产的日期;d. 保质期:饲料的保质期限;e. 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饲料生产企业的名称和地址;f. 使用方法:饲料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g. 生产许可证编号:饲料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2. 饲料标签标识还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要求,不得含有虚假信息、误导性信息,不得添加国家不允许使用的物质等。
四、标签标识管理责任1. 饲料生产企业责任:a. 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关于饲料标签标识的要求,制定标签标识内容,并严格按照要求进行设置;b. 生产企业应建立和健全饲料标签标识的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标签标识的审核和设置工作;c. 生产企业应定期对已设置的标签标识进行检查,确保标签标识的真实有效性。
2. 饲料销售单位责任:a. 销售单位应对销售的饲料产品标签标识进行认真审核,确保标签标识的真实有效性;b. 销售单位不得销售标签标识不完整或者含有虚假信息的饲料产品;c. 销售单位应及时向生产企业反馈市场运行情况,对市场反馈的问题进行及时处理。
3. 饲料使用单位责任:a. 使用单位应认真阅读饲料标签标识,按照标签标识的要求进行正确使用;b. 使用单位应及时向销售单位或生产企业反馈产品使用情况,特别是产品质量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五、标签标识管理检查1. 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定期对饲料生产企业、销售单位和使用单位的饲料标签标识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标签标识内容的真实有效性、格式和标识的完整性等。
饲料产品标签管理制度范本
饲料产品标签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饲料产品标签管理,保障饲料产品的质量安全,根据《饲料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饲料产品标签的管理。
第三条饲料产品标签应当真实、准确、清晰、完整地反映饲料产品的性质、用途、质量等基本情况,便于用户和消费者了解、选择和使用。
第四条国家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饲料产品标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饲料产品标签的基本要求第五条饲料产品标签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产品名称、厂名、厂址;(二)产品规格、净含量;(三)生产日期、保质期;(四)产品成分、性质、用途、使用方法、注意事项;(五)贮存条件、有效期;(六)产品标准编号、生产许可证编号;(七)其他应当标注的内容。
第六条饲料产品标签上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等应当清晰、牢固,不得脱落、褪色。
第七条饲料产品标签上的语言应当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第八条饲料产品标签上的字体大小、颜色、图案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签标注的规定。
第三章饲料产品标签的编制和审查第九条饲料产品生产者应当根据饲料产品的性质、用途、质量等情况编制饲料产品标签,并经企业质量管理人员审核、负责人批准。
第十条饲料产品标签应当根据产品质量检验结果编制。
产品质量检验结果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饲料产品生产者应当将饲料产品标签编制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以上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机构备案。
第四章饲料产品标签的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国家质检总局对饲料产品标签实行国家监督检验。
县级以上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机构对饲料产品标签实行地方监督检验。
第十三条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饲料产品标签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检验、查封、扣押等措施。
第十四条饲料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接受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
宠物饲料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0号为进一步加强宠物饲料管理,规范宠物饲料市场,促进宠物饲料行业发展,我部在全面梳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配套规章适用规定、充分考虑宠物饲料特殊性和管理需要的基础上,制定了《宠物饲料管理办法》《宠物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宠物饲料标签规定》《宠物饲料卫生规定》《宠物配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等规范性文件,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8年6月1日前,已经按照《条例》及其配套规章规定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的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可以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按照本公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饲料生产许可证。
二、根据《宠物饲料管理办法》产品分类规定被纳入生产许可管理,且本公告发布前已经生产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但尚未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2019年9月1日前按照本公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并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
三、2018年6月1日前,已经按照《条例》及其配套规章规定取得进口登记证的进口宠物配合饲料、进口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可以在进口登记证有效期内继续进口销售;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进口销售的,按照本公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进口登记证。
四、根据《宠物饲料管理办法》产品分类规定被纳入进口登记管理,且本公告发布前已经在中国境内进口销售但未取得进口登记证的进口宠物配合饲料、进口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应当在2019年9月1日前按照本公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并取得进口登记证。
五、自2018年6月1日起,申请从事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或者申请办理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进口登记,按照本公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核发饲料生产许可证。
宠物饲料标签转换规定3月份开始正式实施
宠物饲料标签转换规定3月份开始正式实施按照此前要求,2019年9月1日以后生产的国产和进口宠物饲料产品所附具的标签,均应当符合《宠物饲料标签规定》。
不过,由于目前旧版标签库存量较大,针对行业实际情况,农业农村部在去年9月2日发布公告指出,宠物饲料标签转换过渡期延长六个月,也就是说2020年3月1日后生产的国产和进口宠物饲料才必须启动新版标签,这对宠物饲料生产与销售厂家来说,无疑是个好消息。
去年4月27日,农业农村部颁布了《宠物饲料标签规定》,该规定于2018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并要求2019年9月1日起(以生产日期计),所有宠物食品的标签必须符合这项规定的要求,同时给予企业一定的过渡期更改包装。
为此,2019年9月2日,农业农村部发布第210号公告,表示针对宠物饲料行业的实际情况,为减少资源浪费,减轻企业负担,延长宠物饲料标签转换过渡期6个月。
2020年3月1日以后生产的国产和进口宠物饲料产品所附具的标签,应当符合《宠物饲料标签规定》。
公告同时要求,2020年3月1日前,宠物饲料生产企业继续使用旧版标签的,应当粘贴或者附着附加标签。
附加标签上应当标明以下内容:符合《宠物饲料标签规定》要求的通用名称,《宠物饲料标签规定》要求应当标明、而旧版标签上未标明的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本产品符合宠物饲料卫生规定”字样。
附加标签应当粘贴或者附着于旧版标签的显著位置,通用名称字号不得小于旧版标签中通用名称和商品名称。
据悉,在增加半年过渡期后,自2020年3月1日起,各級饲料管理部门将按照《宠物饲料标签规定》要求,对宠物饲料标签开展监管执法工作。
据了解,随着宠物市场的飞速发展,以猫粮狗粮为主的饲料产业已经形成一个比较庞大的产业,从去年开始,随着以(宠物饲料管理办法)、《宠物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宠物饲料标签规定》、《宠物饲料卫生规定》、《宠物配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等6大规范性文件的出台与实施,中国宠物食品生产与销售即将进入规范化发展的新时代,购买猫粮狗粮的国内消费者也由此更加放心了。
宠物食品公司产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
宠物食品公司产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宠物食品公司产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是保证宠物食品质量和安全的重要措施。
本规定旨在确保宠物食品公司在产品销售的过程中,标签和标识信息准确、真实、合法,并提供足够的信息给消费者。
以下是针对宠物食品公司产品标签标识管理的要求和规范。
一、标签内容要求1. 产品名称:宠物食品公司应在标签上明确标注产品名称,确保名称与产品的实际成分和性质相符,并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命名。
2. 成分表:宠物食品公司需要在标签上详细列出产品的成分和含量,确保消费者了解产品的食用配方和可能的过敏成分。
3. 营养信息:标签上应当列出产品的养分成分,比如蛋白质、脂肪、维生素等,以便消费者了解产品的营养价值。
4. 使用说明:宠物食品公司应提供准确简明的使用说明,指导消费者正确储存和使用产品,以确保宠物的安全与健康。
5.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标签上需标示产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以确保消费者购买到新鲜合格的产品并且避免因过期使用而引发的安全问题。
6. 企业信息:宠物食品公司需要在标签上提供必要的企业联系信息,如企业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以便消费者在遇到问题时可以及时联系。
二、标签设计要求1. 字体和字号:宠物食品公司应选择清晰易读的字体,并确保字号适中,便于消费者辨认。
2. 标明重要信息:在标签上,宠物食品公司应突出标明产品的重要成分和性质,例如针对特定宠物群体、适用年龄等特殊要求的标识。
3. 图文结合:标签上可以搭配合适的图案,以帮助消费者更好地理解和识别产品。
4. 标签材质:宠物食品公司应选择质量良好的标签材质,确保防水、防油,不易破损,延长标签的使用寿命。
5. 语言规范:标签上的语言应准确、规范,不使用含糊不清或容易产生误解的措辞,以避免引起消费者疑惑或错误解读。
6. 警示标识:根据产品的特殊性质,在标签上标明相应的警示标识,以确保消费者了解和遵守相应的安全操作和注意事项。
三、标签监管1. 内部审核:宠物食品公司需要建立内部审核机制,对产品标签进行定期自查,确保标签内容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饲料标签标识管理制度范文
饲料标签标识管理制度范文饲料标签标识管理制度范文一、目的与适用范围1.1 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确保饲料标签标识的准确、全面和规范,促进饲料质量和安全管理的实施。
1.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生产、销售和使用饲料的单位。
二、饲料标签标识的要求2.1 标签标识内容2.1.1 饲料标签标识内容应包括以下信息:(1)产品名称;(2)生产厂家和厂址;(3)产品规格和型号;(4)饲料成分和营养成分;(5)贮存条件和有效期限;(6)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7)执行的标准和法规;(8)质量检验合格证明;(9)其他必要的信息。
2.1.2 饲料标签标识内容应以中文为主,如有英文标示,应与中文标示一致。
2.2 标签标识格式2.2.1 饲料标签标识应采用易懂、易识别的格式和字体。
2.2.2 饲料标签标识的字体应清晰、印刷鲜明,字号应适中。
三、饲料标签标识流程管理3.1 饲料标签标识设计3.1.1 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及法规,制定饲料标签标识的设计要求。
3.1.2 饲料标签标识的设计应符合产品的特点和保质期限要求。
3.1.3 饲料标签标识的设计应美观、简洁、易懂。
3.2 饲料标签标识打印3.2.1 饲料生产企业应确保饲料标签标识的打印设备和材料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3.2.2 饲料标签标识的打印应采用合格的设备和材料,以确保打印的清晰度和质量。
3.3 饲料标签标识审核3.3.1 饲料生产企业应设立专门的标签标识审核岗位,对饲料标签标识进行审核、监督和管理。
3.3.2 饲料标签标识审核应按照标签标识管理制度和相关标准进行,并及时记录和报告审核结果。
3.4 饲料标签标识使用3.4.1 生产企业应确保饲料标签标识的正确使用和保密。
3.4.2 销售单位应按照饲料标签标识的要求进行陈列和销售,不得进行私自调换标签、标识的行为。
3.5 饲料标签标识更改3.5.1 生产企业如需更改饲料标签标识内容,应按照相关流程和程序进行申请、审核和备案。
《宠物饲料(宠物食品)标签》(征求意见稿)
附件1:ICS:65.120B:46GB××××—××××宠物饲料(宠物食品)标签Labelling for pet feed (pet food)(征求意见稿)20XX-XX-XX 发布20XX-XX-XX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饲料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76)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宠物饲料(宠物食品)标签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宠物饲料(宠物食品)标签标示的基本原则、基本内容、基本要求和对声称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商品宠物饲料(宠物食品)和宠物饲料(宠物食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包括进口产品。
本标准不适用于特殊营养用途宠物饲料(宠物食品)、咬胶和肉干。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0647 饲料工业术语GB 10648 饲料标签农业部《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农业部《饲料原料目录》3 术语和定义GB/T 10647中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标签 label存在于产品包装物上的,或以附签形式附着于产品包装物上的文字、符号、数字、图形及一切说明物。
3.2标签主要展示版面 principal display panel of label标签上容易被观察到的区域。
3.3宠物 pet家庭饲养的、作为伴侣动物的犬和猫,或工作用途的犬。
3.4宠物食品 pet food宠物饲料 pet feed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用以饲喂宠物的食品。
注:包括全价宠物食品和补充性宠物食品;根据水分含量又分为干(性)宠物食品、半湿(性)宠物食品和湿(性)宠物食品。
宠物饲料标签规定
或者 g 作为计量单位;净含量超过 1 千克(含 1 千克)的,以千克或 者 kg 作为计 量 单位。 液态产品、半固态产品除可以使用前款规定的质量进行标示
外,也可以使用体积标示,以体积标示时,净含量不足 1 升的,以毫
—25 —
升或者 mL 作为计量单位;净含量超过 1 升(含 1 升)的,以升或者 L 作为计量单位。 第十条
存方法。
第十一条 宠物饲料产品标签上应当标示产品使用说明。使
宠物饲料产品标签上应当标示产品的贮存条件及贮
用说明应当根据宠物的生命阶段、活动量和体型类别标示推荐饲
喂量或者饲喂建议。 第十二条 宠物饲料产品标签上应当标示产品使用的注意事
项。含动物源性成分(乳和乳制品除外)的产品应当标示“本产品
不得饲喂反刍动物”字中参照本规定附录 5 中的示例,标示该产品适用的宠物特定生理、 病理状态及主要营养特征,并在醒目位置标示“请在执业兽医指导 下使用”字样。如其适用的生理、病理状态及主要营养特征未在附 录 5 收录范围以内,该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参照附录 5 根据产品
料添加剂可以标示类别名称。
饲料原料品种名称应当与《饲料原料目录》一致,类别名称应 当与附录 2 规定一致。饲料添加剂名称应当与《饲料添加剂品种 目录》一致。 在产品中使用以《饲料原料目录》中动物水解物为主要原料 复配制成的调味产品的,应当在原料组成部分中以“宠物饲料复合
调味料”或者“口味增强剂”标示。
照附录 4 。
(三)其他宠物饲料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至少应当标示水分,
也可以根据需要标示其他成分的分析保证值,标示方法参照附
录 4。 第九条 宠物饲料产品应当标示产品包装单位的净含 量。 净
含量标示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净含量与产品名
饲料标签设计要求
饲料标签要求1 饲料标签饲料标签是饲料产品标识方法的一种形式,我国对有关产品标识的标准皆为强制性标准。
这是国家为了保护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用法律、法规、规章的形式,规定产品具备完整的标识,是生产者、经销者必须履行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如GB10648-1999《饲料标签》、GB13432-1992《特殊营养品标签》、GB10344-1989《饮料酒标签标准》等。
《标准化法》第十四条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
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
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
”这说明国家对产品标识非常重视,把它上升到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位置。
《饲料标签》既然是强制性国家标准,就必须严格地贯彻执行。
1.1 什么是饲料标签以文字、图形、符号说明饲料内容的一切附签及其他说明物。
它说明产品的质量、数量、特性、使用方法以及生产者的名称、地址等各种内容。
为用户识别、选择和正确使用产品提供依据。
饲料标签可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将文字、图形、符号印制在饲料的包装袋、瓶、箱及其他包装形式的容器或包装物上;一种是单独印制纸签、塑料签(或其他制品签),粘贴或附吊在饲料包装容器上,也可缝于袋口。
无论采用哪种形式,饲料标签都是向饲料用户及有关方面传递饲料内在质量及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等方面基本信息的有效手段。
1.2 饲料标签的功能饲料标签是产品标识中的一种,是饲料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生产者全面、准确地介绍自己产品质量状况的有效手段。
销售者、用户对饲料产品质量、功能、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信息的了解、掌握,通常是通过直观的饲料标签上明示的内容获得的。
因此,如果饲料标签标注不当或者标注带有欺骗性的内容,轻者会给用户带来不便,重者则会因造成侵权、损害而引起产品质量责任纠纷。
所以,标注好饲料标签对生产者、销售者、用户都具有重要意义。
1.3 饲料标签适用的范围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和澳门执行当地规定)从事商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和销售活动的国内外一切企业都必须执行。
宠物饲料标签规定(20201011065023)
宠物饲料标签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宠物饲料管理,规范宠物饲料标签标示内容,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宠物饲料管理办法》,制定本规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宠物饲料标签是指以文字、符号、数字、图形等方式粘贴、印刷或者附着在产品包装上用以表示产品信息的说明物的总称。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宠物饲料产品的标签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标示产品名称、原料组成、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净含量、贮存条件、使用说明、注意事项、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许可证明文件编号和产品标准等信息。
第四条宠物饲料产品标签应当在醒目位置标示“本产品符合宠物饲料卫生规定”字样,并以粘贴或者印刷等形式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第五条宠物饲料产品名称应当位于标签的主要展示版面并采用通用名称。
通用名称应当使用一致的字体、字号和颜色,不得突出或者强调其中的部分内容。
在标示通用名称的同时,可以标示商品名称, 但应当放在通用名称之后或者之下,字号不得大于通用名称。
(一)宠物配合饲料的通用名称应当标示“宠物配合饲料” “宠物全价饲料” “全价宠物食品”或者“全价”字样,并标示适用动物种类和生命阶段。
适用动物种类可以具体至犬、猫品种或者体型,如不标示则默认为适用于所有品种和体型;生命阶段包括幼年期、成年期、老年期、妊娠期、哺乳期等,如不标示则默认为适用于所有生命阶段。
为满足宠物特定生理、病理状态下营养需要生产的宠物配合饲料,其通用名称应当标示“处方”字样。
示例见附录1。
(二)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通用名称应当标示“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补充性宠物食品”或者“宠物营养补充剂”,并标示适用动物种类和生命阶段。
适用动物种类可以具体至犬、猫品种或者体型,如不标示则默认为适用于所有品种和体型;生命阶段包括幼年期、成年期、老年期、妊娠期、哺乳期等,如不标示则默认为适用于所有生命阶段。
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通用名称中,也可以标示产品中的氨基酸、维生素、矿物质微量元素、酶制剂等营养性饲料添加剂,标示时可以使用营养性饲料添加剂的品种名称或者类别名称。
饲料产品标签管理制度范文
饲料产品标签管理制度范文饲料产品标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饲料产品标签管理,提高饲料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保护消费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生产、销售、进口、使用和监督饲料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饲料生产企业、销售企业、进口企业、养殖场、养殖户等。
第三条饲料产品标签应真实、准确、完整,便于消费者识别、购买和使用。
第四条饲料产品标签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不得虚假宣传或欺骗消费者。
第五条饲料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饲料产品标签管理制度,并负责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饲料产品标签内容要求第六条饲料产品标签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产品名称:应真实、准确地描述产品的名称,不得误导或混淆消费者。
(二)成分表:应列出产品的成分,包括主要原料和添加剂,不得隐瞒或歪曲成分。
(三)产品规格:应标明产品的规格和包装规格。
(四)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应标明产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五)生产企业名称和许可证号:应标明产品的生产企业名称和饲料生产许可证号。
(六)贮存条件和使用方法:应标明产品的贮存条件和使用方法。
(七)营养成分及功能声明:应标明产品的营养成分和功能,不得夸大或虚假宣传。
(八)损害警示:应标明产品可能存在的损害及其预防措施。
第七条饲料产品标签应注明“禁止添加”、“谨慎使用”或其他必要的警示语,对产品的危险性和特殊用途应进行明确提示,并提供必要的安全预防措施。
第八条饲料产品标签应使用简明、易懂、不涉及虚假广告和误导性宣传的文字和图形,不得使用虚假或夸大的表述。
第三章饲料产品标签设计要求第九条饲料产品标签的字号和版式应清晰可辨,在产品包装上应占据足够的空间,不得拥挤或模糊。
第十条饲料产品标签的颜色和布局应符合消费者的视觉习惯和传播规范。
第十一条饲料产品标签的文字和图形应与产品的实际情况相符,不得有任何假冒或混淆的情况。
第十二条饲料产品标签应使用持久、耐用、不易褪色或剥落的材料制作,以确保产品的标签持久可靠。
饲料标签标识管理制度范本
饲料标签标识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饲料标签标识管理,保障饲料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饲料标签标识管理,是指对饲料产品的包装、标签、标识等进行管理,确保饲料产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饲料标签标识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饲料标签标识要求第四条饲料产品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包装规定,包装上应当标注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使用方法等信息。
第五条饲料标签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使用方法等信息;(二)产品成分、含量、有效成分等信息;(三)产品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四)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等信息;(五)其他应当标注的信息。
第六条饲料标签标识应当真实、准确、清晰,不得有虚假、误导消费者的内容。
第七条饲料产品包装、标签、标识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饲料标签标识标准。
第三章饲料标签标识管理第八条饲料生产者、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饲料产品的标签标识进行审核,确保标签标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要求。
第九条饲料生产者、经营者应当在饲料产品包装、标签、标识上标注真实、准确、清晰的信息,不得有虚假、误导消费者的内容。
第十条饲料生产者、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饲料标签标识管理制度,对饲料产品进行质量检验,确保饲料产品质量安全。
第十一条国家质检总局对饲料标签标识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饲料产品,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饲料生产者、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饲料产品的;(二)饲料产品包装、标签、标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三)未建立健全饲料标签标识管理制度的;(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饲料标签管理制度
1. 范围本制度规定了饲料标签设计制作的基本原则、要求以及标签标示的基本内容和方法。
2. 引用标准饲料标签采用国家规定的《饲料标签标准(GB 10648-1999)》、《饲料工业通用术语(GB/T10647-1989)》、《饲料卫生标准(GB 13078-1991)》执行。
3.定义本标准采用GB/T10647中的定义。
其他术语采用下列定义。
饲料标签以文字、图形、符号说明饲料内容的一切附签及其他说明物。
3.2 净重去除包装容器和其他包装材料后,内装物的实际质量。
3.3 保质期在规定的贮存条件下,保证饲料产品质量的期限。
在此期限内,产品的成分、外观等应符合标准要求。
4.基本原则饲料标签标示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饲料标签所标示的内容必须真实并与产品的内在质量相一致。
饲料标签内容的表述应通俗易懂、科学、准确,并易于为用户理解掌握。
不得使用虚假、夸大或容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更不得以欺骗性描述误导消费者。
5. 必须标示的基本内容饲料标签上应标有“本产品符合饲料卫生标准”字样,以明示产品符合GB 13078的规定。
饲料名称饲料产品应按GB/T 10647中的有关定义,采用表明饲料真实属性的名称进行命名。
需要指明饲喂对象和饲喂阶段的,必须在饲料名称中予以表明。
在使用商标名称或牌号名称时,必须同时使用规定的名称。
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标签上应按表1规定项目列出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
保证值必须符合产品生产所执行标准的要求。
原料组成标明用来加工饲料产品使用的主要原料名称以及添加剂、载体和稀释剂名称。
产品标准编号标签上应标明生产该产品所执行的标准编号。
5.6 使用说明给出相应配套的推荐配方或使用方法及其他注意事项。
5.7 净重应在标签的显著位置标明饲料在每个包装物中的净重;散装运输的饲料,标明每个运输单位的净重,以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克(g)、千克(kg)或吨(t)表示。
若内装物不以质量计量时,应标注“净含量”。
饲料标签管理制度
饲料标签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饲料生产管理,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饲料市场秩序,根据《饲料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饲料生产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生产、销售的饲料产品。
三、标签管理要求1、标签内容饲料产品标签应当标明下列内容:(1)产品名称:明确标明产品名称,描述产品特性。
(2)生产厂家名称和地址:清晰显示生产厂家的名称和详细地址。
(3)规格型号:指明饲料产品的规格和型号。
(4)生产日期和批号:显示生产日期和批号,方便追溯产品。
(5)成分:详细列示饲料产品的成分和营养成分,不得虚假标注。
(6)质量标准:标明产品符合的国家质量标准和规定。
(7)使用方法:明确指出适用的动物种类和饲用方法。
(8)保质期:标注产品的保质期限。
(9)贮藏条件:详细说明产品的贮藏条件。
(10)执行标准:标明产品执行的国家标准。
(11)其他: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标注的,应当明确定位。
2、标签设计饲料产品标签应当设计合理,内容清晰,易于辨认,不得使用虚假或误导性信息。
标签应当采用明确的字体和色彩,以便消费者快速获取产品信息。
同时,饲料产品标签不得使用虚假或误导性的广告用语。
四、标签监督管理1、生产企业负责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质量管理要求,确保饲料产品标签的真实、准确、清晰与标准符合。
对于标签内容的真实性、标注的营养成分和相关指标的准确性,生产企业应当进行严格的把关,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
2、市场监管部门监督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饲料产品标签的监管,对市场上销售的饲料产品进行抽查。
发现虚假、误导性标签的产品,应当及时进行通报并要求企业整改。
对于拒不整改的企业,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3、消费者维权消费者有权要求饲料产品标签的真实、准确和清晰,一旦发现虚假或误导性标签,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投诉并要求退货或索赔。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处罚措施对于违反饲料标签管理制度的企业,将根据《饲料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给予处罚。
宠物饲料标签规定释义.pdf
十七、宠物饲料产品声称的标示
1.通用要求 可进行成分、功能和特性声称 禁止对宠物饲料做具有预防或者治疗宠物疾病的说明或宣传 所有声称应当具备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公开发表的出版物、 教科书、配方组成、检测数据或者试验报告等
十七、宠物饲料产品声称的标示
2.成分声称
对成分进行声称时,声称的内容应当置于产品名称相邻位置, 并与产品名称使用相同的字体和颜色,字号不大于产品名称, 不得以任何形式突出或者强调其中部分内容 (1)声称使用某种饲料原料,应当在饲料原料组成中标示其 名称,并在名称后标示其添加量;如该饲料原料使用所属类 别名称标示,应当在类别名称之后以括号的方式标示该饲料 原料的品种名称及其在产品中的添加量(添加量为定值,不 以范围值标示) 示例:“肉类及制品(鸡肝3.5 %)” “果蔬类籽实及其制品(蔓越莓1.3 %)”
“本产品不得饲喂反刍动物” 为满足宠物特殊生理、病理状态下营养需要生产的宠物配合
饲料,必须在醒目位置标示“请在执业兽医指导下使用”
四、宠物饲料产品名称的标示
1.通用要求:
宠物饲料产品名称采用通用名称 位于主要展示版面(醒目位置) 使用一致的字体、字号和颜色,不得突出强调其中部 分内容(划线、圈框等) 可以同时标示商品名称,但要放在通用名称之后或者 之下,字号不得大于通用名称 进口宠物饲料产品外文名称和中文产品名称应当一致
如生产日期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 的形式,应当标示 包装物的具体位置。 生产日期不得另外加贴,不得篡改。
十二、宠物饲料产品保质期的标示
宠物饲料产品保质期分为三种标示方法(附录6) 1.可以使用月、日、天、年作为单位 示例:保质期180天 2.可以使用到期日标示 示例:保质期至某年某月某日 3.可以使用最佳使用时间标示 示例:某年某月某日之前食用最佳
饲料标签管理制度模板
饲料标签管理制度模板一、目的为了规范饲料产品的标签管理,确保消费者能够准确了解产品信息,保障动物健康和消费者权益,特制定本饲料标签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生产、销售和进口饲料产品的企业及个人。
三、管理部门1. 国家或地方饲料行业管理部门负责饲料标签的监督管理工作。
2. 企业内部应设立专门的质量管理部门,负责饲料标签的审核、制作和使用。
四、标签内容要求1. 产品名称:应清晰、准确地反映饲料产品的特性。
2. 成分分析:列出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3. 净含量:明确标注产品的净重量或体积。
4. 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包括生产商的全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5.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清晰标注产品的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限。
6. 使用说明:提供产品的正确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7. 储存条件:指导消费者如何正确储存产品。
8. 适用动物种类:明确指出产品适用的动物种类。
9. 产品标准编号:标注产品遵循的国家或行业标准编号。
10. 进口产品还应包括原产国信息、进口商信息等。
五、标签设计要求1. 标签应使用不易脱落的材质,保证信息的持久性。
2. 文字应清晰、醒目,使用规范的语言和字体。
3. 标签设计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六、标签审核与批准1. 企业在产品上市前,应将标签设计送至质量管理部门审核。
2. 审核通过后,标签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3. 对于进口产品,还需获得国家或地方饲料行业管理部门的批准。
七、标签使用与变更1. 饲料产品在出厂时必须附有合格标签。
2. 任何标签信息的变更都应重新进行审核和批准。
3. 变更后的标签应在规定时间内替换旧标签。
八、监督检查1. 饲料行业管理部门应定期对饲料标签进行监督检查。
2. 对于违规行为,管理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
九、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 对本制度的解释权归饲料行业管理部门所有。
3. 本制度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请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上述模板内容,确保其符合当地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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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饲料标签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宠物饲料管理,规范宠物饲料标签标示内容,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宠物饲料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宠物饲料标签是指以文字、符号、数字、图形等方式粘贴、印刷或者附着在产品包装上用以表示产品信息的说明物的总称。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宠物饲料产品的标签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标示产品名称、原料组成、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净含量、贮存条件、使用说明、注意事项、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许可证明文件编号和产品标准等信息。
第四条宠物饲料产品标签应当在醒目位置标示“本产品符合宠物饲料卫生规定”字样,并以粘贴或者印刷等形式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第五条宠物饲料产品名称应当位于标签的主要展示版面并采用通用名称。
通用名称应当使用一致的字体、字号和颜色,不得突出或者强调其中的部分内容。
在标示通用名称的同时,可以标示商品名称,但应当放在通用名称之后或者之下,字号不得大于通用名称。
(一)宠物配合饲料的通用名称应当标示“宠物配合饲料”“宠物全价饲料”“全价宠物食品”或者“全价”字样,并标示适用动物种类和生命阶段。
适用动物种类可以具体至犬、猫品种或者体型,如不标示则默认为适用于所有品种和体型;生命阶段包括幼年期、成年期、老年期、妊娠期、哺乳期等,如不标示则默认为适用于所有生命阶段。
为满足宠物特定生理、病理状态下营养需要生产的宠物配合饲料,其通用名称应当标示“处方”字样。
示例见附录 1。
(二)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通用名称应当标示“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补充性宠物食品”或者“宠物营养补充剂”,并标示适用动物种类和生命阶段。
适用动物种类可以具体至犬、猫品种或者体型,如不标示则默认为适用于所有品种和体型;生命阶段包括幼年期、成年期、老年期、妊娠期、哺乳期等,如不标示则默认为适用于所有生命阶段。
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通用名称中,也可以标示产品中的氨基酸、维生素、矿物质微量元素、酶制剂等营养性饲料添加剂,标示时可以使用营养性饲料添加剂的品种名称或者类别名称。
示例见附录1。
(三)其他宠物饲料的通用名称应当标示“宠物零食”,并标示适用动物种类和生命阶段。
适用动物种类可以具体至犬、猫品种或者体型,如不标示则默认为适用于所有品种和体型;生命阶段包括幼年期、成年期、老年期、妊娠期、哺乳期等,如不标示则默认为适用于所有生命阶段。
其他宠物饲料的通用名称中,也可以标示产品的具体呈现形式。
示例见附录 1。
第六条宠物饲料产品标签上应当标示原料组成。
原料组成包括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两部分,分别以“原料组成”和“添加剂组成”为引导词。
其中,“原料组成”应当标示生产该产品所用的饲料原料品种名称或者类别名称,并按照各类或者各种饲料原料成分加入重量的降序排列;“添加剂组成”应当标示生产该产品所用的饲料添加剂名称,抗氧化剂、着色剂、调味和诱食物质类饲料添加剂可以标示类别名称。
饲料原料品种名称应当与《饲料原料目录》一致,类别名称应当与附录 2 规定一致。
饲料添加剂名称应当与《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一致。
在产品中使用以《饲料原料目录》中动物水解物为主要原料复配制成的调味产品的,应当在原料组成部分中以“宠物饲料复合调味料”或者“口味增强剂”标示。
原料组成中的某种原料如以品种名称标示,则不应当再以类别名称标示;如以类别名称标示,则不应当再以品种名称标示。
第七条在中国境内生产的宠物饲料产品标签上应当标示产品所执行的产品标准编号。
进口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应当标示进口产品复核检验报告的编号。
第八条宠物饲料产品标签上应当标示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
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的计量单位见附录3。
(一)宠物配合饲料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至少应当包括的项目、要求及具体标示方法见附录4。
为满足宠物特定生理、病理状态下的营养需要生产的宠物配合饲料,其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除满足上述要求外,可以进行特殊标示。
(二)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至少应当标示水分和产品中所添加的主要营养性饲料添加剂,标示方法参照附录4。
(三)其他宠物饲料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至少应当标示水分,也可以根据需要标示其他成分的分析保证值,标示方法参照附录4。
第九条宠物饲料产品应当标示产品包装单位的净含量。
净含量标示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
净含量与产品名称应当位于标签的同一展示版面。
1固态产品应当使用质量进行标示,净含量不足 1 千克的,以克或者g 作为计量单位;净含量超过 1 千克(含千克)的,以千克或者kg 作为计量单位。
液态产品、半固态产品除可以使用前款规定的质量进行标示外,也可以使用体积标示,以体积标示时,净含量不足 1 升的,以毫升或者mL作为计量单位;净含量超过 1 升(含 1 升)的,以升或者L 作为计量单位。
第十条宠物饲料产品标签上应当标示产品的贮存条件及贮存方法。
第十一条宠物饲料产品标签上应当标示产品使用说明。
使用说明应当根据宠物的生命阶段、活动量和体型类别标示推荐饲喂量或者饲喂建议。
第十二条宠物饲料产品标签上应当标示产品使用的注意事项。
含动物源性成分(乳和乳制品除外)的产品应当标示“本产品不得饲喂反刍动物”字样。
通用名称标示“处方”字样的宠物配合饲料,应当在注意事项中参照本规定附录 5 中的示例,标示该产品适用的宠物特定生理、病理状态及主要营养特征,并在醒目位置标示“请在执业兽医指导下使用”字样。
如其适用的生理、病理状态及主要营养特征未在附录 5 收录范围以内,该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参照附录 5 根据产品的实际情况标示注意事项,并能够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资料至少应当包括能够验证产品效果的科学试验数据及配方组成。
第十三条宠物饲料产品标签应当标示完整的年、月、日生产日期信息,标示方法见附录6。
进口产品中文标签标示的生产日期应当与原产地标签上标示的生产日期一致。
如生产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形式,应当标示包装物的具体部位。
生产日期的标示不得另外加贴或者篡改。
第十四条宠物饲料产品标签应当标示保质期,标示方法见附录6。
进口宠物饲料产品中文标签标示的保质期应当与原产地标签上标示的保质期一致。
如保质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形式,应当标示包装物的具体部位。
保质期的标示不得另外加贴或者篡改。
第十五条在中国境内生产的宠物配合饲料和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产品标签,应当标示与许可证明文件一致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联系方式;其他宠物饲料产品,应当标示与生产企业营业执照一致的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联系方式。
如生产企业的注册地址与生产地址一致,可不重复标示。
进口宠物饲料产品应当以中文标示原产国名或者地区名。
进口宠物配合饲料和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应当标示与进口登记证一致的登记证号、生产厂家名称、生产地址,以及该产品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销售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其他进口宠物饲料产品,应当标示生产厂家名称、生产地址,以及该产品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销售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应当标示以下至少一项内容:电话、传真、网络联系方式、通讯地址等。
第十六条对于内包装不独立销售的宠物饲料产品,外包装应当标示本规定的所有内容,内包装至少标示产品名称、保质期和净含量。
对于内包装独立销售的产品,内、外包装均应当标示本规定的所有内容。
如内包装已标示本规定的所有内容,且标示内容能透过外包装物清晰、完整地呈现,可不在外包装物上进行重复标示。
仅用于宠物饲料产品运输的外包装除外。
对于复合包装产品,外包装应当标示复合包装的净含量和所含独立包装的净含量及件数,或者直接标示所含独立包装的净含量和件数,标示形式见附录6。
外包装上标示的保质期应当按照最早到期的独立包装产品的保质期计算,生产日期应当标示最早生产的独立包装产品的生产日期,也可以在外包装上分别标示各独立包装产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第十七条宠物饲料免费产品,除标示本规定的所有内容外,还应当标示“免费样品” “赠品” “非卖品”或者“试用装”等字样。
第十八条委托加工的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除标示本规定的所有内容外,还应当标示委托企业的名称、注册地址和生产许可证编号。
第十九条宠物饲料产品中含有转基因成分的,其标示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二十条宠物饲料产品标签中可以进行成分、功能和特性声称,声称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禁止对宠物饲料作具有预防或者治疗宠物疾病的说明或者宣传。
(二)所有声称应当具备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包括公开发表的出版物、教科书、配方组成、检测数据或者试验报告等。
(三)对成分进行声称时,声称的内容应当置于产品名称相邻位置,并与产品名称使用相同的字体和颜色,字号不大于产品名称,不得以任何形式突出或者强调其中部分内容。
1.宠物饲料如声称使用某种饲料原料,应当在饲料原料组成中标示其名称,并在名称后标示其添加量;如该饲料原料使用所属类别名称标示,应当在类别名称之后以括号的方式标示该饲料原料的品种名称及其在产品中的添加量。
示例见附录1。
2.经脱水处理的饲料原料,可以依据水分还原后其在产品中的含量进行声称。
可以进行水分还原的饲料原料种类及其计算方法见附录7。
如进行水分还原,则附录7 中涉及的三类饲料原料应当同时还原,计算方法应当按附录7 执行。
3. 声称“ XX 配方”时,产品中的“ XX”饲料原料应当达到产品总重的 26%以上;如对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饲料原料进行组合声称,其中至少一种饲料原料应当达到产品总重的 26%以上,其余每种饲料原料均应当达到产品总重的3%以上,声称应当按原料的重量百分比降序排列。
示例见附录1。
声称“含XX配方”时,产品中的“XX”饲料原料应当达到产品总重的14%以上;如对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饲料原料进行组合声称,其中至少一种饲料原料应当达到产品总重的14%以上,其余每种饲料原料均应达到产品总重的3%以上,声称应按原料的重量百分比降序排列。
示例见附录1。
声称“含 XX”时,产品中的“XX”饲料原料应当达到产品总重的4%以上;如对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饲料原料进行组合声称,其中至少一种饲料原料应当达到产品总重的4%以上,其余每种原料均应当达到产品总重的3%以上,声称应当按饲料原料的重量百分比降序排列。
示例见附录1。
4.如宠物饲料产品使用的饲料原料、宠物饲料复合调味料或者口味增强剂能够赋予产品某种风味,可以对产品的风味进行声称,声称应当使用“XX味”字样。
示例见附录1。
5.如宠物饲料产品中的某种饲料原料的添加量足以赋予产品某些特有属性,即使该原料未达到产品总重的4%,也可以对其进行声称,声称应当使用“添加XX”字样。
示例见附录1。
6.宠物饲料产品如声称使用某种维生素、矿物质微量元素等营养素或者使用的某种饲料添加剂可以赋予产品某些特有属性,声称应当使用“含XX”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