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外墙外保温防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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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46号文(外墙保温以及防火)

[2009]46号文(外墙保温以及防火)

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2011-04-21 17:19

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委,江苏、山东省

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建设局:

为有效防止建筑外保温系统火灾事故,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制定了《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相关标准规范制修订后,按发布的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编者语】党中央国务院温总理对央视火灾的引发之源是非常重视,火灾发生的必然性和偶然性导致惨重的损失教训,不能再继续以往作法再做作下去,9月25日由公安部与住建部联合下发公通字[2009]46号文给我建筑全行业设计制造企业一定要认真贯彻执行《民

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文件,此文核心是解除只考虑建筑外保温而不考虑外墙装饰不防火的作法让它一去不复返!一句话:如果没有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保证,还谈得什么价值贵贱之分。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

第二条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A级,且不应低于B2级。

第三条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除执行本暂行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墙体

第四条非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外墙保温防火规范

外墙保温防火规范

外墙保温防火规范

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件

公通字[2009]46号

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建设局:

为有效防止建筑外保温系统火灾事故,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制定了《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相关标准规范制修订后,按发布的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

主题词:消防建筑外保温系统△防火

抄送: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政法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部门。

公安部党委,部属局级单位。

(存档3份共印700份)

公安部办公厅

2009年9月28 日印发

承办人:

沈纹张磊

校对:马恒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

第二条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A级,且不应低于B2级。

第三条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除执行本暂行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墙体

第四条非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住宅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度大于等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高度大于等于60m小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3、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6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公安部46号文件

公安部46号文件

公安部、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公通字46号)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

第二条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A级,且不应低于B2级。

第三条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除执行本暂行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墙体

第四条非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住宅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度大于等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高度大于等于60m小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3、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6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4、高度小于24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其中,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三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二)其他民用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度大于等于5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5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或B1级。其中,当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3、高度小于24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其中,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三)外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作防护层。防护层应将保温材料完全覆盖。首层的防护层厚度不应小于6mm,其他层不应小于3mm。

公安部、住建部外墙保温防火规定2009-09-25

公安部、住建部外墙保温防火规定2009-09-25

转发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的通

发布时间:2010年03月12日来源:山西省建设信息中心字体【大中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晋公通字[2009]97号

各市公安局、建设局(建委)、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09]4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公安厅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

公通字[2009]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委,江苏、

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建设局:

为有效防止建筑外保温系统火灾事故,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制定了《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相关标准规范制修订后,按发布的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安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

第二条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A级,且不应低于B2级。

第三条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除执行本暂行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墙体

第四条非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住宅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度大于等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2009年9月25日公安部和住建部联合通知)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2009年9月25日公安部和住建部联合通知)

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

公通字[2009]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建设局:

为有效防止建筑外保温系统火灾事故,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制定了《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相关标准规范制修订后,按发布的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安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

第二条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A级,且不应低于B2级。

第三条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除执行本暂行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墙体

第四条非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住宅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度大于等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高度大于等于60m小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3、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6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4、高度小于24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其中,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三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二)其他民用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度大于等于5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公安部《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

公安部《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

公安部

文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通字[2009]46号

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建设局:

为有效防止建筑外保温系统火灾事故,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制定了《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相关标准规范制修订后,按发布的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执

行。

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九

年九月二十五日编者语】党中央国务院温总理对央视火灾的引发之源是非常重视,火灾发生的必然性和偶然性导致惨重的损失教训,不能再继续以往作法再做作下去,9月25日由公安部与住建部联合下发公通字[2009]46号文给我建筑全行业设计制造企业一定要认真贯彻执行《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文件,此文核心是解除只考虑建筑外保温而不考虑外墙装饰不防火的作法,让它一去不复返!一句话:如果没有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保证,还谈得什么价值贵贱之分。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

第一章一般规

第一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防火设计、施工及

使用。

级。

第二条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A级,且不应低于B

2

第三条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除执行本暂行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墙体

第四条非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住宅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度大于等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公安部住建部公通字【2009】46号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

公安部住建部公通字【2009】46号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

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通字[2009]46号

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建设局:

为有效防止建筑外保温系统火灾事故,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制定了《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相关标准规范制修订后,按发布的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消防建筑外保温系统△防火

抄送: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政法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部门。公安部党委,部属局级单位。

(存档3份共印700份)

公安部办公厅 2009年9月28 日印发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

第二条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A级,且不应低于B2级。

第三条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除执行本暂行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墙体

第四条非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住宅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度大于等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高度大于等于60m小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

B2级。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3、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6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 公安部 住建部 公通字[2009]46号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   公安部 住建部  公通字[2009]46号

公安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通字[2009]46号

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建设局:

为有效防止建筑外保温系统火灾事故,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制定了《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相关标准规范制修订后,按发布的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

第二条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A级,且不应低于B2级。

第三条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除执行本暂行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墙体

第四条非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住宅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度大于等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高度大于等于60m小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3、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6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4、高度小于24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其中,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三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二)其他民用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公安部消防局外墙保温防火暂行规定

公安部消防局外墙保温防火暂行规定

公安部消防局外墙保温防火暂行规定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和外墙装饰的消防

设计、施工及使用。

第二条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A级,且不应低于B2级。

第三条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消防设计、施工及使用,除执行本暂行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墙体

第四条非幕墙建筑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住宅建筑应满足以下要求:

1、高度大于等于100m的建筑,隔热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高度大于等于60m小于100m的建筑,隔热材料的燃烧性能不

得低于B2级。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配备水平防火隔离带。

3、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60m的建筑,隔热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得

低于B2级。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隔两层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4、高度小于24m的建筑,隔热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得低于B2级。

其中,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三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二)其他民用建筑应符合下列要求:

1、高度大于等于50m的建筑,隔热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50m的建筑,隔热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

A级或B1级。其中,当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每隔两层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3、高度小于24m的建筑,隔热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得低于B2级。

其中,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配备水平防火隔离带。

(三)外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或不燃材料作为保护层。防护层应

将保温材料完全覆盖。首层的防护层厚度不应小于6mm,其他层不应小于3mm。

(四)采用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建筑,基础墙的耐火极限应符合现

公安部住建部民用建筑外墙保温及防火暂行规定

公安部住建部民用建筑外墙保温及防火暂行规定

公安部、住建部《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通字[2009]46号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

第二条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A级,且不应低于B2级。

第三条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除执行本暂行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墙体

第四条非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住宅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度大于等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高度大于等于60m小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

级。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3、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6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4、高度小于24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其中,当采

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三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二)其他民用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度大于等于5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5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或B1

级。其中,当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3、高度小于24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其中,当采

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三)外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作防护层。防护层应将保温材料完全覆盖。首层的防护层厚度不应小于6mm,其他层不应小于3mm。

建筑外墙外保温防火规定

建筑外墙外保温防火规定

建筑外墙外保温防火规定

为加强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防火管理,有效防止外保温施工中的火灾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近日,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颁布了《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对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防火作出规定。

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

第二条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A级,且不应低于B2级。

第三条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除执行本暂行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墙体

第四条非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住宅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度大于等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高度大于等于60m小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3、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6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4、高度小于24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其中,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三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二)其他民用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度大于等于5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5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或B1级。其中,当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3、高度小于24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其中,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公安部住建部《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

公安部住建部《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

公安部、住建部《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

[2009]46号)

公安部、住建部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

核心提示: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通字[2009]46号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委,江苏、山东省建

公安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通字[2009]46号

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

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建设局:

为有效防止建筑外保温系统火灾事故,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制定了《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相关标准规范制修订后,按发布的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

第二条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A级,且不应低于B2级。

第三条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除执行本暂行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墙体

第四条非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住宅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度大于等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高度大于等于60m小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公安部消防局外墙保温防火暂行规定

公安部消防局外墙保温防火暂行规定

公安部消防局外墙保温防火暂行规定前言

为了加强建筑物外墙保温防火工作,减少火灾发生的风险,公安部消防局确定了外墙保温防火暂行规定,该规定于2021年11月1日开始实施。

规定的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建筑物的外墙保温防火工作,包括建筑物新建、改造和保温装修等。

规定的主要内容

外墙保温材料的选择

建筑物外墙保温材料应选择具有良好的防火性能的材料,如矿物绵、岩棉、硅酸盐板材等。禁止使用可燃材料进行外墙保温。使用的外墙保温材料要符合国家标准或者部门标准,并且应当获得有关产品的型式试验等安全认证。

纵向裂缝处理

建筑物外墙保温系统应结合建筑物的生产、施工和使用特点,适当设置防火纵向缝隙和缓冲层。裂缝的处理应注意保证缝隙的密闭性和在极端条件下也不会引发火灾或加剧火势。各缝隙应按照要求留有差缝,避免多缝合一,或多点缝合。

包角处理

在外墙保温过程中,需对外墙体与门窗、立柱、装饰件、桥梁、雨水管等位置的交接部位进行保温处理。而且在交接部位进行包角处理时,应物理隔离并保留伸缩缝,避免燃气泄露引起的火灾事故。

施工方案和检测

建筑物外墙保温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制定详细的防火施工方案,根据施工现场的特点进行合理的消防安全措施。施工完成后,应当对外墙保温工程进行全面检测,合格后才能交付使用。

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建筑物

如果发现已经存在未按规定进行防火保温处理的建筑物,施工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确保经检测后消防安全符合规定。

总结

公安部消防局外墙保温防火暂行规定对建筑物保温防火工作作出了一系列的规定,这些规定都是从加强建筑物防火安全的角度来看待的。希望各地的施工单位和业主能够重视实施规定,共同为建筑物的防火安全工作做出贡献。

公安部46号文件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

公安部46号文件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

公安部46号文件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

第二条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A级,且不应低于B2级。

第三条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除执行本暂行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墙体

第四条非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住宅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度大于等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高度大于等于60m小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3、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6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4、高度小于24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其中,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三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二)其他民用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度大于等于5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5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或B1级。其中,当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3、高度小于24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其中,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三)外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作防护层。防护层应将保温材料完全覆盖。首层的防护层厚度不应小于6mm,其他层不应小于3mm。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 公安部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 公安部

1、高度大于等于 50m 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 A 级。 2、高度大于等于 24m 小于 50m 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 A 级或 B1 级。其中,当采用 B1 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3、高度小于 24m 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 B2 级。其中,当采用 B2 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三)外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作防护层。防护层应将保温材料完全覆 盖。首层的防护层厚度不应小于 6mm,其他层不应小于 3mm。 (四)采用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建筑,其基层墙体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防火规范的 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出版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出版时间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百度文库
目录
1 概述
2 一般规定
▪ 第一条 ▪ 第二条 ▪ 第三条
3 墙体
▪ 第四条 ▪ 第五条 ▪ 第六条 ▪ 第七条
4 屋顶
▪ 第八条 ▪ 第九条 ▪ 第十条
5 金属夹芯复合板材
6 施工及防火规定
1 概述编辑
为有效防止建筑外保温系统火灾事故,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制定了《民 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 认真贯彻执行。相关标准规范制修订后,按发布的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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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

定》

行业:建筑装饰信息来源:中国建材第一网发布时间:2011-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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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

第二条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A级,且不应低于B2级。

第三条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除执行本暂行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墙体

第四条非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住宅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度大于等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高度大于等于60m小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3、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6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4、高度小于24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其中,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三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二)其他民用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度大于等于5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5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或B1级。其中,当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3、高度小于24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其中,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三)外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作防护层。防护层应将保温材料完全覆盖。首层的防护层厚度不应小于6mm,其他层不应小于3mm.

(四)采用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建筑,其基层墙体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高度大于等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二)建筑高度小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或B1级。其中,当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三)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防护层应将保温材料完全覆盖。防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mm.

(四)采用金属、石材等非透明幕墙结构的建筑,应设置基层墙体,其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防火规范关于外墙耐火极限的有关规定;玻璃幕墙的窗间墙、窗槛墙、裙墙的耐火极限和防火构造应符合现行防火规范关于建筑幕墙的有关规定。

(五)基层墙体内部空腔及建筑幕墙与基层墙体、窗间墙、窗槛墙及裙墙之间的空间,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第六条按本规定需要设置防火隔离带时,应沿楼板位置设置宽度不小于300mm的A级保温材料。防火隔离带与墙面应进行全面积粘贴。

第七条建筑外墙的装饰层,除采用涂料外,应采用不燃材料。当建筑外墙采用可燃保温材料时,不宜采用着火后易脱落的瓷砖等材料。

第三章屋顶

第八条对于屋顶基层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00h的不燃烧体的建筑,其屋顶的保温材料不应低于B2级;其他情况,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第九条屋顶与外墙交界处、屋顶开口部位四周的保温层,应采用宽度不小于500mm的A级保温材料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第十条屋顶防水层或可燃保温层应采用不燃材料进行覆盖。

第四章金属夹芯复合板材

第十一条用于临时性居住建筑的金属夹芯复合板材,其芯材应采用不燃或难燃保温材料。

第五章施工及使用的防火规定

第十二条建筑外保温系统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保温材料进场后,应远离火源。露天存放时,应采用不燃材料完全覆盖。

(二)需要采取防火构造措施的外保温材料,其防火隔离带的施工应与保温材料的施工同步进行。

(三)可燃、难燃保温材料的施工应分区段进行,各区段应保持足够的防火间距,并宜做到边固定保温材料边涂抹防护层。未涂抹防护层的外保温材料高度不应超过3层。

(四)幕墙的支撑构件和空调机等设施的支撑构件,其电焊等工序应在保温材料铺设前进行。确需在保温材料铺设后进行的,应在电焊部位的周围及底部铺设防火毯等防火保护措施。

(五)不得直接在可燃保温材料上进行防水材料的热熔、热粘结法施工。

(六)施工用照明等高温设备靠近可燃保温材料时,应采取可靠的防火保护措施。

(七)聚氨酯等保温材料进行现场发泡作业时,应避开高温环境。施工工艺、工具及服装等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八)施工现场应设置室内外临时消火栓系统,并满足施工现场火灾扑救的消防供水要求。

(九)外保温工程施工作业工位应配备足够的消防灭火器材。

第十三条建筑外保温系统的日常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与外墙和屋顶相贴邻的竖井、凹槽、平台等,不应堆放可燃物。

(二)火源、热源等火灾危险源与外墙、屋顶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并应加强对火源、热源的管理。

(三)不宜在采用外保温材料的墙面和屋顶上进行焊接、钻孔等施工作业。确需施工作业的,应采取可靠的防火保护措施,并应在施工完成后,及时将裸露的外保温材料进行防护处理。

(四)电气线路不应穿过可燃外保温材料。确需穿过时,应采取穿管等防火保护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消防局2011年65号文件

作者:出处:时间:2011-04-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

公消【2011】6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部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消防局:

近年来,南京中环国际广场、哈尔滨经纬360度双子星大厦、济南奥体中心、北京央视新址附属文化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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