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组织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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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第二章国际商事组织法

《国际商法》第二章国际商事组织法

国际商事组织的表决制度
一人一票
国际商事组织的表决制度实行一 人一票原则,确保每个成员的权
益得到平等对待。
多数决
国际商事组织的表决制度采用多数 决原则,即超过半数以上的成员同 意即可通过决议。
特别决议
对于一些重要事项,国际商事组织 需要采取特别决议,即需要获得组 织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才能 通过。
详细描述
合法原则是国际商事组织法的另一个重要原则,要求商事组织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目的。商事组织的行为也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 规定,不得进行违法活动。同时,商事组织还应当积极配合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管和执法
工作,履行其法定义务。
Part
03
国际商事组织的设立与登记
诚信原则要求商事组织在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遵守商业道德和法律法规。
详细描述
诚信原则是国际商事组织法的重要原则之一,要求商事组织在开展商业活动时应当遵守商业道德和法律法规,不 得进行欺诈、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商事组织还应当履行其承诺和义务,维护商业信誉和形象。
合法原则
总结词
合法原则要求商事组织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目 的。
自愿原则
总结词
自愿原则是指商事组织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遵循自愿原则,不得违反当事人 的意愿。
详细描述
在国际商事活动中,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事组织,任何 一方不得强迫或限制另一方的意愿。同时,商事组织内部的决策也应当遵循自愿 原则,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诚信原则
总结词
权利义务
国际商事组织享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权利,同时也需要遵守各成员国的法 律法规,履行相应的纳税、环保等义务。

《国际商法》第2章:商事组织法

《国际商法》第2章:商事组织法

2.2独资企业法 2.2.1.独资企业的法律特征 1)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为一人,且仅限于 自然人。 2)独资企业投资者对企业享有完全的控 制、支配权利。 3)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2.2.2.独资企业的设立 1.设立条件
独资企业的设立应当符合法定条件。我国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8条规定:设立个 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 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1)无限责任公司。无限责任公司又称无限 公司、合名公司,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 的股东组成,全体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的公司。 无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 无限责任公司的特征如下: ①股东对公司的债务负无限清偿责任; ②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 ③股东有权直接参加管理公司事务; ④公司的账目不受外界查检; ⑤无限责任公司可以不拥有注册资本。
(2)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 限公司,是指由法律规定的一定人数的股 东所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 承担责任的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 ①不公开发行股票,股本亦不分为均等份 额,但股东对公司的出资额可划分成比例; ②股东人数较少,一般规定在30~50人 以下; ③股东可以直接参加公司的管理;
2.退伙 退伙是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三合伙人因一 定的法律事实而消灭合伙人身份的一种法 律行为。退伙一般分为任意退伙、法定退 伙、协议退伙和除名退伙。 (1)任意退伙 任意退伙也称声明退伙,是指基于合伙人 单方的意思表示而为的退伙行为。 (2)法定退伙
法定退伙是指不是基于合伙人的意思表示, 而是基于法律的规定的一定事由而当然发 生的退伙。 (3)协议退伙 指合伙人在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时或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时退出合伙企业。 (4)除名退伙 除名退伙是指合伙人因有严重违反合伙协 议规定或其他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重大不 轨行为,而被其他合伙人一致决定开除的 行为。

《国际商法》第二章商事组织法

《国际商法》第二章商事组织法
进一步推动实践
尽管已经取得了一些实践成果,但国际统一化商事组织法的未来发展仍需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加强国际合作与 交流,提高法律制度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是未来发展的重要方向。
应对全球化和数字化的挑战
全球化和数字化的发展对国际商事法律环境带来了新的挑战。国际统一化商事组织法需要适应这些变化, 提供更加灵活和有效的法律解决方案,以促进全球商业的可持续发展。
商事组织具有营利性、独立性和 法定性的特点。
商事组织的类型
01
02
03
公司
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 有限公司和一人有限责任 公司等类型。
合伙企业
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 合伙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 有和控制的企业。
商事组织法的概念和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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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组织法
调整商事组织的设立、变更、 终止及其内部组织关系的法律
公告与公告生效
商事组织完成注册登记后,需在法 定媒体上公告,公告发布后商事组 织正式成立。
商事组织设立的法律后果
取得法人资格
享有民事权利
商事组织一旦设立,即取得法人资格, 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民事权利能力。
商事组织在经营活动中享有法律规定 的各项民事权利,如财产所有权、知 识产权等。
承担民事责任
商事组织对其经营行为产生的民事责 任独立承担,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 时,可依法追究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 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01
国际统一法律文件的制定
例如,《联合国国际贸易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会调解与仲裁规则》
等国际统一法律文件的制定,为商事组织提供了统一的法律规范和争议
解决机制。
02

国际商法第2章商事组织法

国际商法第2章商事组织法
企业是法人。英国、美国虽然不承认合伙企业的法人资格,但是在某些特定场合 也把合伙视为法人。例如,美国的法律规定,合伙企业可以合伙的名义起诉与应 诉。
合伙企业的种类
(1)依合伙的性质及所适用的法律的不 同,分为民事合伙和商事合伙。
(2)依合伙的组织形态的不同,分为契 约型合伙与组织型合伙。
(3)依合伙人的身份的不同,分为个人 合伙、法人合伙和混合合伙。 按此分类,我国目前不存在混合合伙。
三种企业形态,三种责任形式: 个人企业 无限责任 合伙企业 无限连带责任 公司 有限责任
个人企业(Individual Proprietorship)
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与从事经营管理,财产为 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全部财产对企业债 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法律性质:不是法人,财产是出资人的个人财产, 出资人就是企业的所有人,以个人的全部财产对企业 的债务负责。出资人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拥有绝对的控 制权与指挥权。
特殊合伙
隐名合伙:当事人约定,一方对合伙所经营的 事业出资,不参与合伙的经营管理,但分享合 伙企业所得的收益,分担合伙所受损失的合伙 类型。
隐名合伙人的责任与其他合伙人一样,只是不 为外人知晓,也不直接对外承担债务责任。
只能以金钱或实物出资
有限合伙(Limited Partnership)
个人企业是世界各国中数量最多的企业形式。
个人企业的特征
1. 由一个自然人单独投资设立 2. 企业财产由投资人个人所有 3. 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4. 个人独资企业为非法人企业 5. 内部结构简单,经营灵活,法律限制较少
合伙(Partnership)
1.合伙的概念与特征
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投资、共享 利润、共担风险而组成当标明“有

国际商法第二章国际商事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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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该自然人必须是中国人); 2、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方式灵活性较大; 3、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
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4、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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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独资企业法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
第51条: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 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 法人条件的,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 资格。
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 8月27日修订,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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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
二、合伙企业的法律特征: 1、合伙是建立在合伙契约基础之上的一种企业; 2、合伙是“人的组合”,合伙人的死亡、破产、
8、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 转让给他人使用;
9、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10、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可编其辑p他pt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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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独资企业法
P17案例:
某个人独资企业成立的前几年由投资人甲自行经 营,共盈利1000万元。后甲因年老体衰,不能 继续经营,便委托乙管理企业。由于乙经营不 善,企业连年亏损,现欠债150万元,企业很 难再维持下去,故准备解散并清算。请问:企 业解散后的150万元债务应由甲承担,还是由 乙承担?如果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 怎么办?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员的职权的限制,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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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独资企业法
五、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解散的情形:

国际商法第2章国际商事组织法

国际商法第2章国际商事组织法

(4)股东出资符合法定最低额
公司资本是公司赖以生存的“血液”, 是公司运营的物质基础,也是公司债 务的总担保。因此,它是设立公司的 最基本要件。为此,股东出资要符合 法律规定的最低资本额,并将其记载 于公司章程中并经注册登记。
4.公司设立的程序
(1)发起人发起 (2)订立章程 (3)确定股东 (4)认购股份 (5)申请登记
的公积金。其主要来源于公司接受赠予财产的 所得、处分公司财产的溢价收人、股票超面额 发行所得的净溢价额等。
(2)任意公积金
任意公积金是指按章程或股东大 会决议在法定公积金以外所提 取的公积金。其提取与否或数 额多少法律不作强制性规定, 而由公司自己决定。
2.3.7公司的组织机构
1.股东(大)会 2.董事会 3.监事会 4.经理
关于发起人的人数,除个别国家,如美国有些州的 法律允许1人发起设立公司外,绝大多数国家规定 发起人须2人以上,如法国、日本为7人,德国为5 人,英国为2人。对于发起人的国籍和居所地问题, 多数国家没有限制性规定。
(3)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公司是社团法人,须有一定 数量的股东才能成立。公司 类型不同,法律对股东人数 的要求也会有不同。
2.3.6股利分配与公积金
1.股利分配 2.公积金
1.股利分配
各国公司法都对公司分配股利进行了较为严格的限制。通常 规定:
(1)在公司无力偿付到期应付债务,或者支付了股利后,公 司就无力偿付债务的情况下,不得分配股利。
(2)当分配股利的决定与公司章程中所包含的限制条款相抵 触时,不得分配股利。
(3)公司在支付股利前先要留足储备金(又称公积金)。 (4)公司分配股利的决定,不得违反该公司签订的有关自动
2.2合伙企业法

国际商法课件第二章国际商事组织法

国际商法课件第二章国际商事组织法

美国
1916年《统一有限合伙法》以及各州公司法,1984年《美国示 范公司法》。
德国
1892年《有限责任公司法》,1897年《德国商法典》,1965年 《股份公司法》。
中国
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86年《中 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 作经营企业法》,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7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 人独资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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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合伙企业
三、合伙企业的经营与管理
(一)合伙企业的内外部关系
1.合伙企业内部关系 合伙企业内部关系应该区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内部关系和有限合伙 企业内部关系。普通合伙企业内部关系包括以下前三条。 (1)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及决策 (2)合伙人的竞业禁止和自我交易限制 (3)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 (4)有限合伙企业内部关系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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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合伙企业
一、合伙企业及其类别
(一)合伙企业的涵义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对于合伙企业的分类差异较大。 大陆法系一般分为“民事合伙”和“商事合伙”,分别适用民法 典和商法典或有关的商事法,主要区别在于经营的规模化和专门化。 英美法系国家对合伙的规定则有所不同。美国对合伙的规定较为 宽泛。英国限定了合伙企业的地位,强调其仅限于商事合伙,突出了 合伙的团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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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独资企业
一、独资企业的涵义
(二)独资企业的法律特征
1.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出资设立的企业。 2.独资企业投资者对企业享有完全的控制权、支配权。 3.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4.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国际商法第二章国际商事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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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公司
一、概述 (二)公司的主要类型 1、根据股东对公司债务的责任形式 (1)无限公司 (2)有限责任公司 (3)两合公司 (4)股份有限公司 (5)股份两合公司
第四节

公司
一、概述 (二)公司的主要类型(P30) 2、根据公司资本认购对象及股份转让方式(开 放式与封闭式) 3、根据公司之间的控制与依附关系(母、子公 司) 4、根据公司的管辖与被管辖关系(总、分公司) 5、根据公司的国籍(本国、外国、跨国公司)
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
无限责任指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承担不以其出资 额为限,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企业全部 债务时,合伙人应当以其个人财产清偿; 连带责任指每一个合伙人均负有清偿全部合伙债 务的义务,合伙企业债权人有权向任何一个合 伙人提出履行全部债务的请求,该合伙人不得 拒绝。 例:甲、乙、丙共同设立合伙企业,并在合伙协 议中约定了损益分配比例。企业因经营不善, 负债10万元,企业全部资产仅为4万元。首先 以企业财产偿还债务,另外6万元债务由合伙 人以个人财产偿还。
第四节

公司
二、公司的设立 (二)设立的要件 1、发起人 2、资本 3、章程 4、注册登记
第四节

公司
二、公司的设立 (二)设立的要件 1、发起人 身份; 人数; 义务与责任
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
二、合伙企业的法律特征: 1、合伙是建立在合伙契约基础之上的一种企业; 2、合伙是“人的组合”,合伙人的死亡、破产、 退出等都影响到合伙企业的存续; 3、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 4、合伙人原则上均享有平等参与管理合伙事务 的权利; 5、合伙企业一般不是法人,原则上不能以合伙 企业的名义拥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国际商法_02国际商事组织法.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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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公司依照法律设立和运行,是规范化程序较高的企业组织形式。公司的发起 设立、对内对外关系、内部治理结构、合并分立等,都是依照法律规范来办理。 公司是一种企业形式与法律形式相结合的体现。
(7)公司是永续存在的企业组织形式。
四、选择商事企业形式问题
(一)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的异同
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均是独立的民事主体,都不缴纳企 业所得税,而由投资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人均须对企业 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但二者有以下区别:
(三)选择商事企业形式应注意的 基本问题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4条、《中外合作经营 企业法》第2条和《外资企业法》第8条的规定,中外 合资经营企业只能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中外合 作经营企业既可以采取公司制的形式,也可采用类似 于合伙企业的形式;外资企业既可以采用公司制形式, 也可采用合伙制形式,还可采用个人独资企业的形式。 我国公司法对于规范公司设立行为实行的是严格准则 主义与核准主义相结合的原则,尤其是某些特殊公司 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 批准。依照核准主义和准则主义原则,公司设立不仅 是发起人单方的行为,而且要经法律评价和政策衡量。
(三)合伙的相关法律制度
1994年,根据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 制度的要求,国家开始制订合伙企业法,该法于 1997年2月经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于 同年8月1日起施行。
2006年8月27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 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合伙企业 法》。此次修订改动巨大,增设了有限合伙和有 限责任合伙两种新的合伙企业形式,并进行了单 一税制和破产清算等制度创新。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
合伙企业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 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 织形式。我国合伙组织形式仅属限于私营企业。合伙 企业一般无法人资格,不缴纳所得税。

国际商法第二章国际商事组织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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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投资人对企业的债权人直接 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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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与个体工商户的区别
1.个人独资企业仅能以个人出资设立; 个体工商户则可以是一个自然人设立, 也可以是家庭出资设立。
2.依据的法律不同。个人独资企业依 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个体工商 户依照《民法通则》、《城镇个体工商 户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 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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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问题 (1)如果杰克将企业委托给布莱克管理时,
仍然盈利,由于布莱克管理不善导致亏损。 企业关闭时不能清偿的债务由谁来承担? (2)2003年10月,布莱克在未经杰克同意 的情况下签订的那份金额为3万美元的订货 合同是否有效? (3)2004年1月,布莱克自己注册了一家经 营同类业务企业的行为是否违反其义务?
遵循先例:一个法院先前的判决对以后相应 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具有拘束力。
“以相似的方法处理相似的案件,并遵循既定的 法律规则与实践”
(1)欧洲法院在解释欧盟法时所作的判决对所 有英国法院具有拘束力
(2)上议院的判决对所有英国法院具有拘束力。 如果认为有必要,上议院可以违背先前的判决
(3)上诉法院的判决对所有下级法院有拘束力 (4)高等法院的判决对所有下级法院有拘束力,
3.组织形态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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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一)设立条件 1、投资人为一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
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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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设立程序
申请 ——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正式成立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独 资企业的成立日期。
特征: (1)独立的经济组织 (2)盈利为目的 (3)商人的组织表现

第2章 商事组织法 《国际商法》PPT课件

第2章  商事组织法  《国际商法》PPT课件

2.3 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兴起较晚,德国在1892年制定了《有限责任公司法》后, 欧洲各国纷纷仿效,有限责任公司这种商事组织形式由此得到了迅速发展。 目前这种公司形式已成为各国采用最多的一种商事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封闭公司,即公司的股东拥有公司的全部股票,公司股 票不在市场上自由流通,也不能强迫多数参股人接受一个新的参股人。
两合公司(Company Organized by Limited and Unlimited Shareholders)是指由 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无 限责任股东和承担有限 责任的有限责任股东共 同组成的公司。 (1)具有有限公司和 无限公司的双重性质。 (2)不同性质的股东 所享有的权利不同。 (3)法律地位更接近 无限公司。
2.1 合伙法
2.1.5 合伙的解散
合伙的解散是合伙组织因某些法律事实的发生而使其民事主体资格归于消灭的情形。 合伙的解散一般有三种情况:
2.2 公司法
公司是当今国际社会最重要的一种商事组织形式,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公司法是规定公司设立、组织、经营、解散、清算以及调整公司内外部关系规则的 总称。现代公司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公司是一个法人团体,是一个完全区别于组 成该团体的成员的法律实体。中世纪的时候,有法人地位的实体已经出现了,主要 是一些经皇室特许而成立的牧师会、寺院或自治城市一类的宗教团体或公共组织。 到了17世纪初,在英国和荷兰正式出现了有法人地位的商业公司,它们经皇室特 许,经营外贸业务,典型的如1600年成立的东印度公司和1602年成立的荷兰东印 度公司。一般认为,公司的历史是由合伙向无限公司、两合公司,然后到股份有限 公司及有限公司进行发展的。
(1)以合伙协议为成立基础 (2)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 (3)合伙人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国际商法 第02章 商事组织法

国际商法 第02章 商事组织法

❖ 特征: (1)投资主体的单一性。 (3)主体资格的非法人性。
(2)企业财产的私有性。 (4)投资人承担责任的无限性。
2.2 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2.独资企业的设立
(1)独资企业设立的条件 ①人的条件。 ②物的条件。 ③名称、住所。
(2)独资企业设立的程序
申请设立
审核批准
2.2 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 3.独资企业的经营管理
❖ 独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既可以由投资人亲自经营也可以由投资人聘请职 业经理人代理经营。
❖ 4.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 清算完毕之后,投资人应当向主管机关提出注销申请,经主管机关注 销登记,独资企业才正式消灭。
2.2 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2.2.2 合伙企业法
1.合伙企业的含义与特征 (1)合伙企业的含义 ❖ 合伙企业是由两个以上的合伙人通过签订合伙协议,依法设立的共同
(2)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
❖ 大陆法系国家一般要求合伙人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由主管机关办理 登记手续,颁发经营执照方能设立合伙企业。
❖ 英美法系国家对此并不严格要求。
2.2 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5.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1)合伙人的权利 ①利润分配权。 ②合伙事务执行权。 ③监督权与知情权。
(2)合伙人的义务 ①缴纳出资的义务。 ②勤勉敬业的义务。 ③忠诚的义务。
❖ 国际商事组织法就是调整国际商事组织形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1 概述
2.1.4 商事组织法的渊源
1.商事组织法渊源释义
❖ 商事组织法的渊源,是指商事组织法的创制及各种表现形式。
2.我国商事组织法的渊源
❖ 根据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制定机关和效力的不同,可以分为下述几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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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卡:
2007年6月,南海成长创业投资有限合伙 企业在深圳成立,成为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伙企业法》生效后国内第一家以有限合 伙方式组织的创业投资企业。修订启的新《合 伙企业法》共109条,于2007年6月1日施行。 与原《合伙法》相比,新《合伙企业法》增加 了有限合伙制度,明确法人可以参与合伙,极 大地完善了现有的合伙企业制度,直接推动了 有限合伙制企业的产生,也为中国创业投资的 制度创新奠定了基础。
教学案例:
某合伙企业的经理王某以该企业的名义向曹某借款 2万元,约定半年后还本付息,并在借据上加盖了该企 业公章。半年后,曹某拿着到期的借据找到该企业,要 求偿还所借款项及约定的利息2.2万元,不料遭到该企 业所有合伙人的拒绝。他们拿出本企业规定的“经理职 责”证明王某根本没有代表企业向外举债的权利,并说 王某借款纯属越权行为,该由他个人负责。
第二章
国际商事组织法
三、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合伙人就合伙企业有关事项做出决议时,一般采 用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但下列 事项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①处分合伙企业的不 动产;②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③转让或者处分合伙 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④向企业登记机关 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⑤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 供担保;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 管理人员;⑦依照合伙协议的有关事项。
第二章
国际商事组织法
四、合伙企业内部各合伙人之间的关系
1、合伙人的权利 (1)分享利润的权利 (2)参与经营管理的权利 (3)监督和检查账目的权利 (4)获得补偿的权利 2、合伙人的义务 (1)缴纳出资的义务 (2)忠实的义务 (3)谨慎和注意的义务 (4)不得随意转让出资的义务
教学案例:
华伦公司是由甲、乙、丙3人各出资5万元组成的合伙企业,合 伙协议中规定了对利润分配和亏损的分担办法:甲分配或分担3/5 后,丙、乙各自分配或分担1/5,争议由合伙人通过协商或者调解 解决,不允许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解决,也不允许通过诉讼解决。 该合伙企业的负责人是甲,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经营汽 车配件的生产和销售,经营期限为2年,名称叫大发汽车配件厂。
请思考以下问题:
王某的借款行为对该企业是否有效?该合伙企业是 否该偿还这笔借款的本息,为什么?
点评:
作为企业的合伙人,王某虽然在内部 协议中没有借款权,但根据合伙企业法相 关规定,合伙人之间的内部协议。不得对 抗不知情的第三人,对于王某对外代表企 业借款的行为、合伙企业中其他合伙人应 承担连带责任,应按协议还本付,但他们 可以就由此造成的损失向王某追索。
第二章
国际商事组织法
第三节 合伙企业
一、合伙企业概述 (一)合伙的含义和特征 合伙企业通常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 合伙契约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 担风险,并且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的商事组织。
第二章
国际商事组织法
(二)合伙企业的分类 1、显名合伙和显名合伙 2、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
第二章
国际商事组织法
五、合伙企业对第三人的关系
(1)每个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企业的通常业务中 所作出的行为,对合伙企业和其地合伙人都具 有约束力。 (2)合伙人之间如对任何一个合伙人的权利有 所限制,不得用以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 (3)合伙人在从事通常的合伙业务的过程中所 作的越权行为,应由合伙企业承担责任。
第二章
国际商事组织法
六、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1)协议解散。 (3)强制解散。 (2)依法解散。
无论因何事由解散合伙企业,合伙人都应对合伙 财产进行清算。如果合伙企业的财产(包括债权)不 足以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普通合伙人对余债承担连 带的无限责任。但是,如果合伙财产清偿了所有债务 之后仍有剩余,则所有合伙人都有权按其投资比例参 加该剩余财产的分配,合伙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问题:
国际商事组织法
1、服装加工工厂的全部资产用来偿还丁的债务,丁仍 然有5万元的债权没有实现,在这种情况下,丁是否可 以要求甲乙丙个人偿还? 2、假设服装加工厂的全部资产已全部用来偿还债务, 甲又按约定的债务负担比例偿还了丁2.5万元,丁是否 还可以要求甲偿还剩下的2.5万元? 3、合伙企业的财产构成是什么?
第二章
国际商事组织法
(3)合同效力要看某机械公司是否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甲没有签订合同的权利。如果 不知道,按照《民法通则》关于善意第三 人的规定,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因比 协议造成的损失,可以向甲追偿(《合伙 企业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合伙人对本法 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 同意始得执行的事务,擅自处理,给合伙 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如果机械厂已知甲无执行 钗而签订合同,则可以认定为和甲有共同 过错,合同无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和 该厂共同赔偿。
第二章
国际商事组织法
蔡佩
无锡旅游商贸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第二章
国际商事组织法
思维拓展:
课堂讨论:你认为独资企业有 哪些优缺点?
导入案例:
案情:2000年5月,甲乙丙三人共同
开办了一个服装工厂,经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核准为合伙企业。其中,甲以自己 300平方米的房屋作为厂房,乙出资5万 元用于购置设备及开办费用,三人约定 丙以其劳务出资,丙约定三人利润分配 与债务负担比例为5:3:2。企业开业运 营以后,由于经营不善,至2001年5月, 服装加工厂对原材料供应商丁的负债已 达15万元。经核算,服装厂的资产现价 值为10万元。
第二章
国际商事组织法
课堂讨论:
假如现在你要成立一 家合伙企业,你认为要满 足哪些条件?
第二章
国际商事组织法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
1、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 有各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 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5、有经营场所及必要的生产经 营条件
第二章
国际名称及各合伙人的姓名。 (2)合伙企业所经营业务的性质和经营范围。 (3)合伙的期限。 (4)合伙人之间利润的分配和损失的分担办法。 (5)每一合伙人出资的种类及金额。 (6)合伙人认为必须约定的内容。 (7)合伙人死亡或退出时,对企业财产及合伙人利益的 处理方法以及合伙企业继续存续的途径。 (8)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方式。
请思考以下问题:
(1)乙、丙在执行该合伙企业事务中拥有什么权利? (2)甲在担当合伙企业负责人期间,能否与王某再合作建一个经营配 件的门市部,门市部的货卖给大发汽车配件厂? (3)假如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甲不得代表合伙企业签订标的额为10 万元以上的合同,后来甲与某机械公司签订了12万元的合同,此 合同是否有效?
根据合伙企业的特点,回答以下问题:
(1)B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D签订的一份合同是否有效? (2)合伙企业无力偿还债权人E的6万美元债务,如果E要求C偿还, C是否有义务全部偿还? (3)如果C偿还了债权人E的6万美元债务,他可否要求A、B分担? 如果分担,比例如何?
点评:
(1)B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D签订的一份合同有效。因为每个合伙 人原则上享有平等参与管理合伙事务的权利,任何一个合伙人都有 权代表合伙企业从事业务活动,合伙企业内部对合伙人的职权限制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如果E要求C偿还全部6万美元债务,则C有义务全部偿还。因 为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 当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普通合伙人有义务 以自己的个人财产承担责任。 (3)如果C偿还了债权人E的6万美元债务,他可以要求A、B分担 ,比例应为各承担1/3。因为,当合伙企业协议未约定普通合伙人 的利润与亏损分配或分担方案时,各国法律均规定由普通合伙人平 均分配或分担,而不考虑具体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或出 资形态。这是由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特点决 定的。
第二章
国际商事组织法
六、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1)协议解散。 (2)依法解散。 (3)强制解散。
七、入伙与退伙
(一)入伙 (二)退伙
综合案例:
A、B、C 3人分别投资7万美元、2万美元和1万美元,组建一 个合伙企业。3人约定:曲A负责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对外签订合 同,B、C二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某一日,B以合 伙企业的名义与D签订了一份合同,D只知道B是合伙人,不知道A、 B、C三人的约定。A认为这个合同无效。后来,合伙企业无力偿还 债权人E的6万美元债务,E要求C偿还全部债务,被C拒绝。C认为自 己投资只占合伙企业的1/10,因此只同意还10%的债务。
点评:
(1)《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合伙人 依法或者按照合伙协议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 出决议时,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合伙协议另有 约定外,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实行一人一票 的表决办法。也就是说在合伙企业中,各方出 资额虽不同,但只要合伙企业没有约定,对合 伙事务均有同等的决定权。 (2)甲与王某建立门市部,把货卖给大发配件 厂的行为是违反《合伙企业法》的,可以要求 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或者按照《合伙企业法 》第五十条的规定对甲除名。《合伙企业法》 第三十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 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 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 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从事 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课外作业:
一、书本P38 判断题:3、 单项选择 :2、3、 二、补充:思考题 1、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有哪些?
多项选择题
1、下列关于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叙述,正确的有( )。 A.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B.合伙人就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一般按照出资的多少 进行投票 C.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D.受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2、合伙的特征包括( ) A.合伙是“人的组合” B.合伙是“资本的组合” C.合伙人对企业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 D.合伙企业一般不是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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