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剩余)物资处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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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剩余)物资处理管理制度
1.1 目的是为了更好的管控公司和项目的物资材料,充分利用,合理消耗,节约成本,保护环境,及时处理废旧(剩余)物资,充分发挥其价值。
1.2 按照要求对物资进行统计、盘点结束后,或者在工程即将结束时,需要处理、变卖废旧物资或者剩余物资都适用本条款。
1.3 废旧(剩余)物资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均可列入处理:(1)单位工程即将结束时,料场剩余的合理范围内的地材以及其他材料;
(2)剩余物资质保期已经到期无法使用到工程主体的;
(3)因无法抗拒的力量或自然灾害而造成物资无法使用的;
(4)其他上报审批同意处理的物资。
1.4 废旧(剩余)物资处理程序:
(1)由项目(部门)填写废旧(剩余)物资处理申请审批表,向项目提出鉴定处理申请;
(2)经项目相关部门和领导会签后,将审批表通过OA系统上报公司,审批同意后进行处理;
(3)处理前应对物资进行市场调查,保证处理价格为合理的市场价格;
(4)项目物机部会同相关部门和人员一起见证处理过程,对处理的物资名称、规格、数量、金额计算准确,尽量过磅计量,并由项目部至少指派3个不同部门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1.5 审批权限:物资由公司统一管理,各项目使用;废旧(剩余)物资处理权限归公司。
根据物资的价值划分如下审批权限:
(1)一次性处理原值5万元以上的物资,上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2)一次性处理原值2-5万元(含5万元)上报公司主管部门审批;(3)一次性处理原值2万元(含2万元)以下由项目审批,报备公司主管部门。
1.6 废旧(剩余)物资处理价格参考最新的市场价,按质论价进行多家比较定价,相同(相近)规格型号的物资不得拆分处理。
1.7 处理资金直接统一交财务部门,并开具凭据;其他任何部门或者个人不得自行处理。
1.8 申请处理尚未批准或已批准未处理的物资,应由原项目(部门)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损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