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工业露天矿设计规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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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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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版Document serial number【KKGB-LBS98YT-BS8CB-BSUT-BST108】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371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215—2005,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原《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 50215—94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00五年九月十四日目录前言1 总则2 矿井资源/储量、设计生产能力和服务年限矿井资源/储量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和服务年限3 井田开拓井田开拓方式井口位置与开采水平划分开拓巷道布置开采顺序与采区划分4 井筒、井底车场及硐室井筒井底车场主要硐室5 井下开采采区布置采煤方法及工艺采区巷道布置巷道掘进与掘进机械化6 井下运输一般规定井下煤炭运输井下辅助运输矿井车辆配备数量7 通风与安全通风防水、防尘、防火、防煤与瓦斯突出抽放瓦斯安全监测、监控矿井热害防治附录A 固体矿产资源分类附录B 煤炭资源量估算指标附录C 矿井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资源/储量类型及计算附件储量计算中的名词解释及相关问题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3]102号文件《关于印发“二00二~二00三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的要求,由中煤国际工程集团南京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在对原国家标准《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 50215—94进行修订的基础上编制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认真分析、总结和吸取了十年来我国煤矿管理体制和投资体制改革的实践经验,考虑了我国煤矿建设项目的管理程序和入世要求,特别是引入了十年来国内外矿井建设的新技术、新工艺及新的科研成果。

初稿提出后,以多种形式征求了全国煤炭系统有关方面专家和单位的意见,经反复研究、多次修改,最后审查定稿,形成本规范。

煤炭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露天矿、露天矿区辅助企业部分)

煤炭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露天矿、露天矿区辅助企业部分)

煤炭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露天矿、露天矿区辅助企业部分关于批准发布《煤炭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露天矿、露天矿区辅助企业部分》的通知建标〔1998 〕55 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委(计经委)、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计划单列市建委、计委、土地({国土)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竹理局:根据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的几点意见》(〔1987 〕国土[建]字第144 号)和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暂行办法)(〔1989 〕国土[建〕字第169 号)的要求,按照国家计委《一九八八年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定额指标制订修订计划》(计综〔1987 〕2390 号)的安排,由煤炭工业部负责编制的《煤炭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露天矿、露天矿区辅助企业部分》业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全国统一的建设用地指标予以发布,自1998 年 6 月1 日起施行。

本建设用地指标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其具体解释工作,由煤炭工业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一九九八年三月十九日编制说明《煤炭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露天矿、露天矿区辅助企业部分》(以下简称“建设用地指标”) ,是根据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的几点意见>的通知》(〔1987 )国土[建〕字第144 号)和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1989 )国土[建〕字第169 号)的要求,按照国家计委《一九八八年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定额指标制订修订计划》(计综【1987 】2390 号)的安排,由我部负责主编,具体由煤炭工业部沈阳设计研究院编制的。

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深人调查研究,对我国大部分露天煤矿、部分金属露天矿建设用地情况和存在问题进行了认真总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坚持科学、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原则,多次征求了各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的意见,最后由我部召开了全国审查会议,会同各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XXXX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

XXXX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

XXXX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XXXX煤炭工业矿井的设计工作,确保矿井的安全性、高效性和经济性。

本规范适用于XXXX煤炭工业矿井设计的各个阶段,包括项目立项、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和竣工验收。

1. 矿井选址与布置1.1 选址原则在选择矿井选址时,应考虑以下原则:•地质条件:选择地质条件稳定、地下水位低、煤层分布规律明确的区域。

•地表条件:避免选择有水体、易涌水、易崩塌等地表条件不利的区域。

•环境要求:要符合环境保护要求,远离居民区、水源地等敏感区域。

1.2 矿井布置矿井布置应考虑以下因素:•矿井进出口的位置和数量应满足生产和安全的要求。

•矿井巷道应布置合理,保证通风、排水和供电等基本要求。

•工作面布置应考虑矿层开采顺序、煤炭输出方式及安全要求。

2. 设备选型与布置2.1 设备选型矿井设备选型应满足以下要求:•设备性能应符合生产需要,保证高效、稳定的煤炭开采。

•设备应符合国家安全标准,保证操作人员的安全。

•设备应具备维修、更换和更新的便利性,保证设备可靠性和经济性。

2.2 设备布置设备布置应满足以下要求:•设备间距离合适,方便操作和维修。

•设备布局紧凑,尽可能减少井下空间占用。

•设备布置应考虑通风、供电和排水等系统的需求。

3. 巷道设计3.1 巷道设计原则巷道设计应满足以下原则:•巷道稳定性:巷道的开挖和支护要保证稳定,避免坍塌和滑动。

•通风要求:巷道设计应满足通风系统的要求,保证空气流通。

•疏通和逃生:巷道设计应考虑疏通和逃生通道,保证人员安全。

3.2 巷道断面设计巷道断面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断面大小:巷道断面大小要满足生产要求和通风要求,同时考虑设备和人员的通行需求。

•支护方式:根据巷道围岩的稳定性情况,选择合适的支护方式,如钢筋网片、锚杆等。

•适应未来工作面推进的需求,减少二次开挖和支护。

4. 煤层开采技术4.1 综放开采综放开采是当前煤炭工业常用的开采技术,应满足以下要求:•工作面参数:工作面长度、采高、开采剩余煤厚度等参数应根据煤层地质特征合理确定。

煤炭工业露天矿工程项目规范

煤炭工业露天矿工程项目规范

煤炭工业露天矿工程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目次1 总则 (2)2 基本规定 (3)3 采矿工程 (4)3.1矿田境界及资源/储量 (4)3.2开拓开采 (4)3.3钻孔爆破 (4)4 边坡工程 (6)5 疏干及防排水 (7)6 地面附属工程 (8)6.1生产系统 (8)6.2供配电 (8)6.3消防 (8)7 生态工程 (10)7.1环境保护 (10)7.2水土保持 (10)7.3土地复垦 (10)7.4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保护 (11)8 闭坑与生态重构 (12)8.1闭坑手续 (12)8.2边坡稳定 (13)8.3消防 (13)8.4环境保护 (13)起草说明 (14)1 总则1.0.1为在煤炭工业露天矿工程项目全寿命周期中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煤炭工业露天矿工程项目的勘察、规划、咨询、设计、施工、运维和关闭等全生命周期必须遵守本规范。

1.0.3本规范是煤炭工业露天矿工程项目全生命周期中的基本要求,当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若技术措施与本规范的规定不一致时,必须开展合规性判定。

1.0.4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

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2 基本规定2.0.1露天煤矿工程项目在设计时必须以地质勘查提供煤炭资源/储量和开采技术条件等的地质资料为依据。

2.0.2根据露天煤矿矿体的勘查控制程度、地质可靠程度、可行性评价结果,对勘查工作所获得的资源/储量进行分类,说明各类型资源/储量的具体划分条件及其地质空间的分布。

2.0.3露天煤矿工程项目在设计和施工前,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岩土工程勘察。

2.0.4 露天煤矿工业场地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满足必需的用地面积,并应根据法定文件要求为露天煤矿改建、扩建预留发展建设用地;应满足建设工程需要的地形、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应满足水源、电源和运输设施布置的要求;2 在尚未开发的露天煤矿开采境界内,不应设置永久性生产或生活设施;3 不应布置在受洪水和内涝水患威胁的地段,当不可避免时应采取防护措施;4在城镇规划区内时 ,应符合城镇规划对用地性质的规定。

煤炭工业露天矿疏干排水设计

煤炭工业露天矿疏干排水设计

煤炭工业露天矿疏干排水设计(一)防水和排水1、采掘场排水(1)采掘场排水设计应结合地下水控制和地面防水系统,综合确定采掘场排水方式。

(2)采掘场排水量应包括进入采掘场内的大气降水径流量和地下水涌水量。

露天采掘场排水应采用防、排、贮及其组合的排水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①有地形高差条件的露天矿应采用自流排水方式;②当有分段截流条件时,宜采用分段截流排水方式;③采掘场坑底贮水对露天矿生产影响较小的凹陷露天矿,宜采用坑底贮水排水方式;④当采用水泵排水时,可采用移动或半固定泵站排水方式,排水泵宜采用潜水泵;⑤汇水量大、坑底贮水空间有限,且当露天煤矿内有可利用的旧巷或可利用疏干巷道时,经技术经济比较,可采用井巷贮水的排水方式。

(3)井巷排水方式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的有关规定。

(4)采掘场排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①计算正常降雨量应为10a或以上的多年雨季月平均降雨量;②采掘场的径流量应采用长历时暴雨量;③排水沟的径流量应采用短历时暴雨量。

(5)采掘场排水计算的设计暴雨重现期,大型露天煤矿不应小于50a,中型露天煤矿不应小于20a。

(6)采掘场排水设备应根据排水分期选择,并应符合下列规定:①排水泵工作时间应按每天20h计算;②暴雨排水量较小的露天矿,设在同一水平上的暴雨排水泵和正常降雨排水泵,宜选择同型号的水泵;③当暴雨排水量为正常降雨排水量的3倍及以上时,暴雨排水泵和正常降雨排水泵可选用不同型号的水泵;④正常降雨排水泵应设备用泵和检修泵,其数量应为工作水泵数量的50%;⑤暴雨排水泵可不设备用。

(7)采掘场排水泵站水池容积不宜小于正常降雨排水泵0.5h的排水量。

(8)排水管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①应满足工作压力的要求;②正常降雨排水管径宜按经济流速1.5m/s~2.2m/s确定,暴雨排水管径应按流速不大于3.5m/s确定;③排水管数量不应少于2条,每一条应能满足正常降雨排水要求,全部排水管应能满足暴雨排水要求。

煤炭工业露天矿设计规范

煤炭工业露天矿设计规范

煤炭工业露天矿设计规范1 总则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发展煤炭工业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推广应用露天煤矿行之有效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推动科技进步,保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提高露天煤矿经济效益,实现安全生产和合理开采煤炭资源,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大、中型露天煤矿的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工程设计。

小型露天煤矿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及工程设计可参照执行。

1.0.3 露天煤矿建设工程项目构成,应精干主业并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

1.0.4 露天煤矿工程设计,应以经济效益为中心,并贯彻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以高产高效为目标,采用现代化的技术装备,实行信息化管理,贯彻集中生产、减轻环境负担的方针。

处理好近期与远期、以近期为主体的工程关系。

1.0.5 露天煤矿预可行性研究及可行性研究,应根据矿田资源条件、外部建设条件、可能采用的开采工艺、技术装备、地下水控制方法及市场需求、资金筹措、投资效果等全面分析研究露天煤矿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合理性。

1.0.6 露天煤矿工程设计,必须贯彻综合利用的方针,有效地利用资源和保护资源。

对其共生、伴生矿产资源应加以回收利用或保护。

1.0.7 露天煤矿工程设计,对环保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和土地复垦工程,必须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1.0.8 露天煤矿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 基本规定2.1 开采境界2.1.1露天煤矿的经济剥采比,应根据煤层赋存条件、剥离物特性、煤质、技术装备、资源回收率、生产成本、产品售价等条件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褐煤、非焦煤、焦煤的经济剥采比分别不宜大于6m3/t、10m3/t、15m3/t;2 开采经济价值较低的低热值煤,应按其产品售价计算经济剥采比;3 开采多种有用矿物的露天煤矿,应按其综合价值计算经济剥采比。

2.1.2露天采掘场境界,应按境界剥采比小于或等于经济剥采比确定。

煤炭工业露天矿设计规范

煤炭工业露天矿设计规范

煤炭工业露天矿设计规范1 总则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发展煤炭工业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推广应用露天煤矿行之有效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推动科技进步,保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提高露天煤矿经济效益,实现安全生产和合理开采煤炭资源,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大、中型露天煤矿的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工程设计。

小型露天煤矿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及工程设计可参照执行。

1.0.3 露天煤矿建设工程项目构成,应精干主业并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

1.0.4 露天煤矿工程设计,应以经济效益为中心,并贯彻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以高产高效为目标,采用现代化的技术装备,实行信息化管理,贯彻集中生产、减轻环境负担的方针。

处理好近期与远期、以近期为主体的工程关系。

1.0.5 露天煤矿预可行性研究及可行性研究,应根据矿田资源条件、外部建设条件、可能采用的开采工艺、技术装备、地下水控制方法及市场需求、资金筹措、投资效果等全面分析研究露天煤矿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合理性。

1.0.6 露天煤矿工程设计,必须贯彻综合利用的方针,有效地利用资源和保护资源。

对其共生、伴生矿产资源应加以回收利用或保护。

1.0.7 露天煤矿工程设计,对环保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和土地复垦工程,必须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1.0.8 露天煤矿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 基本规定2.1 开采境界2.1.1露天煤矿的经济剥采比,应根据煤层赋存条件、剥离物特性、煤质、技术装备、资源回收率、生产成本、产品售价等条件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褐煤、非焦煤、焦煤的经济剥采比分别不宜大于6m3/t、10m3/t、15m3/t;2 开采经济价值较低的低热值煤,应按其产品售价计算经济剥采比;3 开采多种有用矿物的露天煤矿,应按其综合价值计算经济剥采比。

2.1.2露天采掘场境界,应按境界剥采比小于或等于经济剥采比确定。

煤炭工业露天矿疏干排水设计

煤炭工业露天矿疏干排水设计

一、煤炭工业露天矿疏干排水设计(一)防水和排水1、采掘场排水(1)采掘场排水设计应结合地下水控制和地面防水系统,综合确定采掘场排水方式。

(2)采掘场排水量应包括进入采掘场内的大气降水径流量和地下水涌水量。

露天采掘场排水应采用防、排、贮及其组合的排水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①有地形高差条件的露天矿应采用自流排水方式;②当有分段截流条件时,宜采用分段截流排水方式;③采掘场坑底贮水对露天矿生产影响较小的凹陷露天矿,宜采用坑底贮水排水方式;④当采用水泵排水时,可采用移动或半固定泵站排水方式,排水泵宜采用潜水泵;⑤汇水量大、坑底贮水空间有限,且当露天煤矿内有可利用的旧巷或可利用疏干巷道时,经技术经济比较,可采用井巷贮水的排水方式。

(3)井巷排水方式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的有关规定。

(4)采掘场排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①计算正常降雨量应为10a或以上的多年雨季月平均降雨量;②采掘场的径流量应采用长历时暴雨量;③排水沟的径流量应采用短历时暴雨量。

(5)采掘场排水计算的设计暴雨重现期,大型露天煤矿不应小于50a,中型露天煤矿不应小于20a。

(6)采掘场排水设备应根据排水分期选择,并应符合下列规定:①排水泵工作时间应按每天20h计算;②暴雨排水量较小的露天矿,设在同一水平上的暴雨排水泵和正常降雨排水泵,宜选择同型号的水泵;③当暴雨排水量为正常降雨排水量的3倍及以上时,暴雨排水泵和正常降雨排水泵可选用不同型号的水泵;④正常降雨排水泵应设备用泵和检修泵,其数量应为工作水泵数量的50%;⑤暴雨排水泵可不设备用。

(7)采掘场排水泵站水池容积不宜小于正常降雨排水泵0.5h的排水量。

(8)排水管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①应满足工作压力的要求;②正常降雨排水管径宜按经济流速1.5m/s~2.2m/s确定,暴雨排水管径应按流速不大于3.5m/s确定;③排水管数量不应少于2条,每一条应能满足正常降雨排水要求,全部排水管应能满足暴雨排水要求。

(整理)煤炭工业矿区总体规划规范GB50465-若干问题说明

(整理)煤炭工业矿区总体规划规范GB50465-若干问题说明

《煤炭工业矿区总体规划规范》(GB50465-2008)若干问题说明矿区总体规划是一项系统工程。

它是一定时期国家政策、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和生产技术的集成,应用于矿区总体规划。

经批准的矿区总体规划是矿区内煤炭勘查开发和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依据。

矿区总体规划规范对矿区规划起着指导的作用。

鉴于总体规划规范的重要性,是煤炭工业第一个作为国家标准的矿区总体规划规范,中国煤炭建设协会勘察设计委员会决定直接主持编制,由设计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亲自抓,并且组织了煤矿设计系统各方面有丰富经验的专家进行规范的起草和审查,其中有8个全国设计大师参加。

每个阶段除了多方征求意见、大会审查以外,并且多次各专业小会研讨,对一些关键问题,请国家发改委和国土资源部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进行审查指导。

规范编制于2005年4月成立编制组,到2007年12月完成报批搞上报国家建设部。

几十年来,在煤矿设计规范中对矿区总体设计都有明确的规定,原《煤炭工业矿区总体设计规范》是1994年由原煤炭工业部颁布实施的(MT5006-94)。

这次新制订总体规范(GB50465-2008)分以下几个问题说明:一、制订新的“煤炭工业矿区总体规划规范”的原因原总体规范于1994年发布实施,十几年来,一些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概括起来有几个方面的变化。

1、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煤炭工业高速发展,因此,有关的政策根据形势发展有所调整。

和总体规划直接有关的文件从2001年到2007年“煤炭产业政策”出台,就有六个。

必须根据国家的政策制订总体规范。

2、作为规划基础的资源勘查有了新的国家标准与国际接轨。

(三维形式——地质、经济、可研)。

3、随着煤炭的科技进步,综合机械化的发展,矿井集约化生产、集中化、大型化。

因而井田划分,矿区和矿井的生产能力和服务年限都需要调整。

4、根据市场经济发展,过去规范没有这方面的内容,必须补充市场预测的要求。

5、循环经济—可持续性发展的新模式的提出。

煤炭工业露天矿设计规范

煤炭工业露天矿设计规范

煤炭工业露天矿设计规范1. 引言煤炭工业是世界上最重要的能源产业之一,而露天矿开采则是煤炭工业中常用的开采方式之一。

为了保证露天矿开采的安全、高效和环保,制定了一系列的设计规范。

本文将介绍煤炭工业露天矿设计规范的相关内容。

2. 设计目标煤炭工业露天矿设计的主要目标是实现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保证开采安全:要求设计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证矿山开采过程中人员的安全。

•提高开采效率:通过合理的设计和布局,提高矿石的开采效率,降低生产成本。

•减少环境影响:在设计过程中要考虑矿山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采取相应的措施减少环境污染。

3. 设计要求煤炭工业露天矿的设计要求如下:3.1 基本要求•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设计应保证开采过程中的人员安全。

•设计应尽量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3.2 地质勘探要求•应进行详细地质勘探,获取准确的矿床信息。

•应进行地质灾害评估,及时发现和预防地质灾害。

3.3 矿井布置要求•矿井的布置应符合地质条件,保证开采的安全和高效。

•矿井的布置应考虑环境保护,尽量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3.4 开采工艺要求•开采工艺应考虑到矿石的品位和矿石性质。

•开采工艺应保证矿石的高效开采和高品位回收。

3.5 设备选择要求•设备选择应根据矿井的规模和开采方式进行合理选择。

•设备选择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

4. 设计流程煤炭工业露天矿设计的一般流程如下:1.进行地质勘探,获取准确的矿床信息。

2.进行地质灾害评估,及时发现和预防地质灾害。

3.进行矿井布置设计,考虑地质条件和环境保护。

4.进行开采工艺设计,根据矿石品位和性质选择合适的开采工艺。

5.进行设备选择设计,根据矿井的规模和开采方式进行设备选择。

6.编制设计文件,包括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

7.审核和审批设计文件,确保设计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5. 设计评估煤炭工业露天矿设计应进行设计评估,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设计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设计的安全性。

XXXX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

XXXX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
采用矿用防爆型无轨胶轮车,应配备液压支架搬运车、多功能车和 人员专用车辆等。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2005
开采水平划分:
应根据井田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开采技术与装备水平、储量和生产 能力等因素确定。
当矿井划分为阶段时,其阶段垂高宜为: ⑴ 缓倾斜、倾斜煤层:200~350m; ⑵ 急倾斜煤层:100~250。
■ 普通机械化装备的采区,当开采单一煤层时,回采工作面不应超过2 个;近距离煤层群联合布置开采,经工作面接替排产适宜时,可布置3个普 采工作面。
■ 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的煤层和开采有冲击地压的煤层,采掘工作面布 置,必须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
2005
采区划分:
采区划分应根据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开采技术条件及装备水 平等综合分析比较后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条件适宜的缓倾斜煤层,瓦斯含量低、涌水不大时,宜采用上下山开采方式; 近水平多煤层开采,当层间距不大时,宜采用单一水平开拓; 当层间距大时,可分煤组(层)多水平开采;
⑴ 当井田内有较大断层或褶皱构造时,应以其断层和褶皱轴部作为采区划分的自然 边界;
⑵ 当井田地面有重要建筑(构)物,按其保护等级划分必须留设保护煤柱时,采区 划分应以其保护煤柱为边界;
⑶ 当井田内无影响工作面正常回采的断层或断层较少时,应按开采工艺、通风、运 输和巷道维护要求,合理划分采区;
⑷ 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和突水威胁的煤层时,应按开采保护层、抽放瓦斯及单 独开采等技术措施要求,合理划分采区;
井下辅助运输:
井下辅助运输系统应根据井下开拓部署、煤的运输方式、辅助运输物料和人 员的运距、运量等因素综合比较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⒈ 减少辅助运输环节及转载次数; ⒉ 减少辅助运输人员,提高运输效率; ⒊ 当大巷、采区上、下山沿煤层布置,且倾角适宜时,从井底车场至大巷, 采区上、下山至回采工作面顺槽宜实行直达运输。 ⒋ 当矿井用平硐开拓或副井为斜井,采区上下山沿煤层布置且倾角适宜时, 宜从地面至井底车场、大巷、采区上、下山至回采工作面顺槽宜实行直达运输。 ⒌ 开采近水平煤层的大型矿井,煤的运输采用带式输送机,条件适宜时,辅 助运输可优先选用无轨运输系统。

中国煤碳工业协会关于发布《煤炭工业高产高效矿井(露天)标准及评审办法》的通知

中国煤碳工业协会关于发布《煤炭工业高产高效矿井(露天)标准及评审办法》的通知

中国煤碳工业协会关于发布《煤炭工业高产高效矿井(露天)标准及评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公布日期】2004.10.11•【文号】中煤协会行调[2004]180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中国煤碳工业协会关于发布《煤炭工业高产高效矿井(露天)标准及评审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进煤炭行业高产高效矿井建设,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在多次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建设高产高效矿(井)暂行管理办法》、《建设高产高效露天矿暂行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形成《煤炭工业高产高效矿井(露天)标准及评审办法》,现正式发布,从2005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特此通知。

中国煤碳工业协会二00四年十月十一日煤炭工业高产高效矿井(露天)标准及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坚持科学的发展观,推动科技创新和管理创新,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以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煤炭工业,促进煤炭产业的优化升级,进一步推进高产高效矿井建设,特制定本标准及评审办法。

第二条本标准及评审办法适用于全国各类依法生产的煤矿。

第三条高产高效矿井(露天)类型分为:1、特级高产高效矿井(露天);2、行业级高产高效矿井(露天);3、省级高产高效矿井(露天)。

第二章标准第四条高产高效矿井(露天)须具备下列前提条件:1、实现安全生产①特级、行业级、省级高产高效矿井百万吨死亡率分别不能超过0、0.4、0.8;②特级、行业级、省级高产高效露天矿井百万吨死亡率分别不能超过0、0.2、0.4。

2、经济效益显著①煤矿在保证安全生产各项必要投入的前提下实现盈利;②煤矿职工收入随着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应有较大幅度的增长,特级、行业级、省级高产高效矿井(露天)应分别达到煤炭行业人均年收入的2倍、1.4倍、1.2倍以上或分别高于本企业上年度的15%、12%、10%。

煤炭工业露天矿设计规范范本

煤炭工业露天矿设计规范范本

煤炭工业露天矿设计规范范本1. 引言煤炭工业露天矿是指通过露天巷道和采矿机械等设备进行露天采矿的一种矿山开采方式。

随着煤炭工业的发展和需求的增加,煤炭露天矿的设计规范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档旨在提供一系列的设计规范范本,帮助工程师和设计师进行煤炭露天矿的设计。

2. 设计原则在进行煤炭露天矿设计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安全性原则:确保设计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减少事故风险。

2.高效性原则:提高采矿效率,减少资源浪费,降低生产成本。

3.环境保护原则:减少对环境的影响,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4.经济性原则:在满足以上原则的前提下,合理控制投资,提高经济效益。

3. 设计内容煤炭露天矿设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3.1 矿区选址矿区选址是煤炭露天矿设计的基础。

在进行矿区选址时,应考虑以下因素:•地质条件:煤层的分布、赋存形式、厚度等地质因素。

•社会因素:矿区周边的人口分布、水源保护区、建筑物、农田等因素。

•环境因素:空气质量、水质、土壤质量等环境因素。

3.2 开采方案开采方案是煤炭露天矿设计的核心部分。

在制定开采方案时,应考虑以下因素:•采矿方式:确定采矿的方法,如露天巷道开采、采矿机械等。

•采矿工艺:确定采矿的工艺流程,包括采矿设备、矿石处理等。

•开采顺序:确定采矿的顺序,如先开采表层煤层还是深层煤层。

3.3 设备选型设备选型是煤炭露天矿设计中的重要环节。

在选择设备时,应考虑以下因素:•设备性能:设备的工作效率、负载能力、安全性等。

•型号选择:根据开采规模和煤层性质选择适合的设备型号。

•供应商选择:选择信誉好、售后服务好的供应商。

3.4 安全设施安全设施是保障煤炭露天矿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措施。

应在设计中充分考虑以下安全设施:•矿井通风系统:确保矿井内空气流通,及时排除有毒有害气体。

•排水系统:保持矿井内的合理水平,防止地面坍塌和井下积水。

•火灾防护系统:设置灭火设备、消防通道等,提高防灾能力。

•辅助设施:如紧急救护设施、安全出口等。

对煤炭工业露天矿设计的认识

对煤炭工业露天矿设计的认识

煤炭工业露天矿设计1、一般规定(1)露天煤矿的运输方式应根据地形、地质、开采规模和范围、开拓方式、采装设备类型及气候条件,结合不同运输方式的特点,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2)运输设备选型应根据运量、物料种类、采掘设备技术规格,并结合矿区自然条件、动力供应等情况,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2、卡车运输(1)露天煤矿内部卡车运输道路路面宽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的有关规定。

行驶载重68t以上的大型卡车双车道路面宽度,应包括养路设备作业宽度,可按3倍~4倍车体宽度设计。

(2)露天煤矿矿山道路,在路堤和半路堑路段应设置安全防护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①填方路堤路段应在路面两侧各设一条安全防护堤;②半路堑路段应在路面外侧设一条安全防护堤;③安全防护堤高度不应低于车轮直径的2/5倍。

(3)露天煤矿内部运输道路,最大纵坡应符合下列规定:①生产干线不宜超过8%;2生产支线不宜超过9%;②联络线不宜超过10%。

(4)露天煤矿内最高限制行车速度应根据运输道路系统中最险要地段的运输条件和车辆牵引特性确定,不宜超过40km/h。

(5)露天煤矿运输道路平面圆曲线半径应根据卡车型号、运输条件等通过计算确定。

对载重68t以上的大型卡车,生产干线不宜低于40m,生产支线不宜低于25m。

(6)自卸卡车选型应与单斗挖掘机选型相匹配,宜按卡车载重量与单斗挖掘机勺斗装载量的比例为3∶1~6∶1。

(7)自卸卡车的载重利用系数不宜小于0.90。

(8)在行车密度较大的地段应对车流密度进行校验。

同一方向车辆安全间隔,应按停车视距50m计算。

(9)自卸卡车的年有效作业时间可根据矿山地质、气候、检修制度和机修设施、运输系统等条件确定。

正常条件下,剥离物和煤炭运输卡车的年有效作业时间分别不宜低于4600h和4400h。

困难条件下,剥离物和煤炭运输卡车的年有效作业时间分别不宜低于4200h和4000h。

(10)露天煤矿内部运输范围内的上部建筑限界,应按自卸卡车厢斗最大举升高度加0.5m~0.8m的安全距离确定。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节选)Code for mine design of coal industryGB 50215--2005主编部门:中国煤炭建设协会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履行日期:200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371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215—2005,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原《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 50215—94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00五年九月十四日目录前言1 总则2 矿井资源/储量、设计生产能力和服务年限2.1 矿井资源/储量2.2 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和服务年限3 井田开拓3.1 井田开拓方式3.2 井口位置与开采水平划分3.3 开拓巷道布置3.4 开采顺序与采区划分4 井筒、井底车场及硐室4.1 井筒4.2 井底车场4.3 主要硐室5 井下开采5.1 采区布置5.2 采煤方法及工艺5.3 采区巷道布置5.4 巷道掘进与掘进机械化6 井下运输6.1 一般规定6.2 井下煤炭运输6.3 井下辅助运输6.4 矿井车辆配备数量7 通风与安全7.1 通风7.2 防水、防尘、防火、防煤与瓦斯突出7.3 抽放瓦斯7.4 安全监测、监控7.5 矿井热害防治附录A 固体矿产资源分类附录B 煤炭资源量估算指标附录C 矿井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资源/储量类型及计算附件储量计算中的名词解释及相关问题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3]102号文件《关于印发“二00二~二00三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的要求,由中煤国际工程集团南京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在对原国家标准《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 50215—94进行修订的基础上编制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认真分析、总结和吸取了十年来我国煤矿管理体制和投资体制改革的实践经验,考虑了我国煤矿建设项目的管理程序和入世要求,特别是引入了十年来国内外矿井建设的新技术、新工艺及新的科研成果。

煤炭工业露天矿设计规开采工艺

煤炭工业露天矿设计规开采工艺

煤炭工业露天矿设计规开采工艺3.1 一般规定3.1.1 露天煤矿常用的开采工艺可分为间断开采工艺、连续开采工艺、半连续开采工艺、拉斗铲倒堆开采工艺和综合开采工艺。

3.1.2 露天开采工艺的选择,应结合地质条件、气候条件、开采规模等因素,本着因矿制宜的原则,通过多方案比较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保证剥、采系统的可靠性;2 力求生产过程的简单化;3 具有先进性、适应性和经济性;4 设备选型规格宜大型化、通用化、系列化。

3.1.3 主要设备和辅助设备不应配备备用设备。

3.1.4 当采掘场内有矿井采空区时,应对采空区进行专门探查,并应配备探查装备。

3.1.5 开采容易自燃的煤层,或采掘场有矿井的旧巷火区时,应设置煤层消防灭火设施,应确定水源并应采用矿坑积水或疏干排水。

3.2 间断开采工艺3.2.1 地质、地貌复杂和运输距离较短的露天煤矿,宜选用单斗挖掘机-卡车运输开采工艺;地质、地貌简单,当地土地资源价值相对较低,以及采掘场走向较长、运输距离较远的露天煤矿,宜选用单斗挖掘机-铁路运输开采工艺。

3.2.2 单斗挖掘机和装载机采掘的台阶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 表土和不需爆破的软岩,不应大于采掘设备最大挖掘高度;2 需要爆破的岩层,不应超过单斗挖掘机最大挖掘高度的1.2倍;3 采用多排孔爆破或爆破后岩块较大时,台阶高度不应大于单斗挖掘机最大挖掘高度;4 采煤台阶高度,除应符合本条第1款~第3款的规定外,尚应根据煤层厚度、倾角及减少开采损失和夹矸混入等因素确定。

3.2.3 采掘带宽度应根据岩性、煤岩分采要求、采掘设备规格和采掘方式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采用单斗挖掘机-铁路运输开采工艺时,表土及不需爆破岩层的采掘带宽度,不宜大于单斗挖掘机站立水平挖掘半径的1.5倍;需要爆破的岩层和煤层的采掘带宽度,应按爆堆宽度等于单斗挖掘机站立水平挖掘半径的1.5倍或按一次采掘宽度的整数倍确定;2 当采用单斗挖掘机-卡车运输开采工艺时,采掘带宽度宜按调车方式和双面装车的要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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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露天矿设计规1 总则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发展煤炭工业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推广应用露天煤矿行之有效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推动科技进步,保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提高露天煤矿经济效益,实现安全生产和合理开采煤炭资源,特制定本规。

1.0.2 本规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大、中型露天煤矿的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工程设计。

小型露天煤矿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及工程设计可参照执行。

1.0.3 露天煤矿建设工程项目构成,应精干主业并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

1.0.4 露天煤矿工程设计,应以经济效益为中心,并贯彻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以高产高效为目标,采用现代化的技术装备,实行信息化管理,贯彻集中生产、减轻环境负担的方针。

处理好近期与远期、以近期为主体的工程关系。

1.0.5 露天煤矿预可行性研究及可行性研究,应根据矿田资源条件、外部建设条件、可能采用的开采工艺、技术装备、地下水控制方法及市场需求、资金筹措、投资效果等全面分析研究露天煤矿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合理性。

1.0.6 露天煤矿工程设计,必须贯彻综合利用的方针,有效地利用资源和保护资源。

对其共生、伴生矿产资源应加以回收利用或保护。

1.0.7 露天煤矿工程设计,对环保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和土地复垦工程,必须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1.0.8 露天煤矿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规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 基本规定2.1 开采境界2.1.1露天煤矿的经济剥采比,应根据煤层赋存条件、剥离物特性、煤质、技术装备、资源回收率、生产成本、产品售价等条件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褐煤、非焦煤、焦煤的经济剥采比分别不宜大于6m3/t、10m3/t、15m3/t;2 开采经济价值较低的低热值煤,应按其产品售价计算经济剥采比;3 开采多种有用矿物的露天煤矿,应按其综合价值计算经济剥采比。

2.1.2露天采掘场境界,应按境界剥采比小于或等于经济剥采比确定。

对煤层赋存条件和地形复杂的露天煤矿应以平均剥采比进行校核。

2.1.3露天煤矿工程设计,根据矿山具体条件,可考虑露天和矿井结合开采的可行性。

2.1.4露天采掘场境界与相邻矿井开采境界之间,应设置境界煤柱。

2.1.5采掘场占地面积,宜按开采最终地面境界以外50m确定。

当采掘场周围有输电线路、通信线路、道路、疏干降水孔及管网、防排水沟等设施时,可按需要增加相应的宽度。

2.2 资源/储量2.2.1露天煤矿预可行性研究,应根据批准的详查或霉天矿田勘探地质报告进行;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应根据批准的露天矿田勘探地质报告进行,设计应对勘探程度、资源可靠性、煤质条件、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及经济意义作出评价。

2.2.2露天煤矿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应分别根据详查或露天矿田勘探地质报告提供的“推断的”、“控制的”和“探明的”资源/储量,按国家现行标准《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766及《煤、泥炭地质勘查规》DZ/TO215划分露天煤矿资源/储量类型,分别计算露天煤矿地质资源/储量、露天煤矿工业资源/储量、露天煤矿可采储量和可采原煤量或毛煤量。

划分露天煤矿资源/储量类型及计算露天煤矿资源/储量的具体规定,见本规附录A、附录B和附录C。

2.2.3煤层的选采原则,应根据煤层厚度、倾角,台阶划分,工作线推进方向,技术装备、开采方法和用户对煤质要求等因素确定。

一般情况可计算煤层顶、底板分采和煤与夹研层分采时的损失,不计煤层顶、底板处岩石混入。

2.2.4设计开采地段探明的、控制的资源量应达到下列比例: 1 露天矿田详查阶段控制的资源量,一般占总资源量的20%--30%;2 露天矿田勘探阶段,首采区资源量,应达到下列比例:1)大型露天煤矿探明的和控制的资源量,占首采区资源量的80%一90%;2)中型露天煤矿探明的和控制的资源量,占首采区资源量的70%一80%。

2.2.5露天煤矿的剥离量,应包括开采境界剥离土岩和煤层组大于最低选采厚度的层间夹矸层。

对小于最低选采厚度的独立分煤层,没有使用价值的风化煤和劣质煤以及开采损失的煤量等,均应计入剥离量。

2.3 设计生产能力2.3.1露天煤矿年设计生产能力,应根据煤炭市场需求、外部建设条件、降段延深速度、工作线推进速度、工作面数量、运输能力、设计服务年限及经济效益等因素经多方案比选确定。

露天煤矿年设计生产能力,应以原煤或毛煤产量计算。

2.3.2露天煤矿移交时的生产能力,应通过市场预测和技术经济论证确定。

移交时的生产能力不宜低于设计生产能力的下列比例:1 大型露天煤矿:30%-40%;2 中型露天煤矿:40%-50%。

2.3.3露天煤矿移交时,必须有足够的备采煤量。

2.3.4露天煤矿从移交生产至达到设计产量时,宜安排生产过渡期。

生产过渡期限,可根据设备投入、煤炭市场需求和产量增长幅度等条件确定。

过渡年限宜为1-3a。

2.3.5露天煤矿设计年工作天数宜按330d计算。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特殊气候地区需季节性工作或有特殊要求的露天煤矿,其设计年工作天数,在充分论证后确定;2 设备的年工作时间,应以日历时间减去法定假日、气候影响、设备检修、工艺系统停运、设备故障等停产时间确定。

2.3.6露天煤矿的设计服务年限,应根据设计生产能力确定,并宜符合表2.3.6的规定。

表2.3.6 露天煤矿设计服务年限注:计算设计服务年限时.应考虑储量备用系数,一般采用1.1-1.2。

2.4 开拓运输方式和开采程序2.4.1露天煤矿开拓运输方式应根据设计生产能力、开采工艺、开采程序、煤层赋存条件、地形条件和总平面布置等因素,经多方案比选确定。

根据地形、地质条件,可按不同开采地段、开采深度和煤岩物料性质,选择不同的开拓运输方式。

2.4.2对剥离量大、煤岩流向分散或分区开采的露天煤矿,宜采用多出入沟开拓运输方式。

2.4.3首采区位置应按下列原则,经综合比选后确定:1 首采区应选在煤层埋藏较浅,基建工程量少、初期生产剥采比较小的地段;2 勘探程度高,煤质好;3 外排条件好,运输距离较小;4 有利于地面工业场地布置;5 有利于采区衔接过渡,便于矿山工程发展。

2.4.4露天煤矿采区宽度,应根据地质条件、设计生产能力、开采工艺、工作线推进速度、运距和排重复剥离量等条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2.4.5露天煤矿采区过渡方式,应根据地形地质条件、开采工艺和工业场地位置等因素,经多方案比较确定。

一般情况可采用如下过渡方式:1 重新拉沟过渡;2 缓帮过渡;3 扇形过渡。

3 开采工艺3.1 一般规定3.1.1 按采剥物料的物理力学性质、赋存条件和现代技术装备,露天煤矿常用的开采工艺可分为下列五类:1 间断开采工艺;2 连续开采工艺;3 半连续开采工艺;4 拉斗铲倒堆开采工艺;5 综合开采工艺。

3.1.2 露天开采工艺的选择,应结合地质条件、气候条件、开采规模等因素,本着因矿制宜的原则,通过多方案比较确定,并应遵守下列原则:1 保证剥、采系统的可靠性;2 力求生产过程的简单化;3 具有先进性、适应性和经济性;4 设备选型规格尽量大型化、通用化、系列化。

3.1.3 主要设备和辅助设备,不应配备备用设备。

3.1.4 当采掘场有矿井采空区时,应配备专门探查和处理工作的人员及装备。

3.1.5开采易自燃的煤层,或采掘场有矿井的旧巷火区时,应设置煤层消防灭火设施,应有可靠水源并优先采用矿坑积水或疏干排水。

3.2 间断开采工艺3.2.1 地质、地貌复杂和运输距离较短的露天煤矿,宜选用单斗挖掘机-卡车运输开采工艺。

地质、地貌简单,当地土地资源价值相对较低以及采掘场走向较长,运输距离较远的露天煤矿,宜选用单斗挖掘机-铁路运输开采工艺。

3.2.2单斗挖掘机和装载机采掘的台阶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 表土和不需爆破的软岩,不应大于单斗挖掘机最大挖掘高度;2 需要爆破的岩层,不应超过单斗挖掘机最大挖掘高度的1.2倍;3 采用多排孔爆破或爆破后岩块较大时,台阶高度不应大于单斗挖掘机最大挖掘高度;4 采煤台阶高度,除符合上述规定外,尚应根据煤层厚度、倾角及减少开采损失和夹矸混入等因素确定;5 当配备推土机辅助作业时,台阶高度不受此限制。

3.2.3采掘带宽度,应根据岩性、煤岩分采要求、采掘设备规格和采掘方式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采用单斗挖掘机一铁路运输开采工艺时,表土及不需爆破岩层的采掘带宽度,不宜大于单斗挖掘机站立水平挖掘半径的1.5倍;需要爆破的岩层和煤层的采掘带宽度,应按爆堆宽度等于单斗挖掘机站立水平挖掘半径的1.5倍或按一次采掘宽度的整数倍确定;2 当采用单斗挖掘机一卡车运输开采工艺时,采掘带宽度宜按调车方式和双面装车的要求确定。

3.2.4最小工作平盘宽度应根据采掘带宽度、爆堆伸出距离、工作面道路(或线路)宽度和辅助设施占用宽度等条件,通过计算确定。

当采用铁路运输移动干线时,尚应包括线路移设步距宽度。

3.2.5单斗挖掘机的工作线长度,应根据单斗挖掘机规格、岩性、工作线推进速度及运输设备类型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l 当采用铁路运输时,单斗挖掘机的工作线长度宜为1000~1200m;2 当采用卡车运输时,单斗挖掘机的工作线长度不宜小于300m。

3.2.6 单斗挖掘机每立方米斗容在籍年生产能力,不宜低于表3.2.6的规定。

表3.2.6 单斗挖掘机每立方米斗容在籍年生产能力(104m3/m3.a)3.2.7在下列条件下,单斗挖掘机的生产能力应按本规第3.2.6条规定值相应降低:1 掘沟时,铁路运输降低20%~30%,卡车运愉降低10%~15%;2 煤层选采时,降低10%~20%;3 单斗挖掘机向上一台阶装车时,降低20%~30%。

3.2.8采煤与剥离设备数量应分别计算。

当采煤设备与剥离设备型号不一致时,其数量不宜少于2台。

3.2.9采用卡车运输的大型露天矿,每个采掘工作面宜配备清理煤层顶、底板及平整工作面的推土机一台;采用铁路运输时,每两个采掘工作面配一台推土机。

推土机功率根据工作条件可按表3.2.9选用。

表3.2.9 推土机功率(KW)3.3 连续开采工艺3.3.1采用连续开采工艺的大、中型露天煤矿,应进行工艺性的地质勘探和评价。

其主要容应包括:1 开采物料的物理力学性质、含水率、切割阻力、承载力、硬岩或硬夹层的结构及分布;2 当地气象资料,冬季地温及物料冻结强度试验;3 提供大型设备设计、制造所需的技术参数,结构及技术要求;4 按设备参数,修正有关开采工艺设计参数。

3.3.2当选择连续开采工艺时,对下列情况应与其他开采工艺进行技术比较确定:1 含水率较大,可能出现摇融状态的砂质粘土层;2 剥离层中含有厚度在0.5m以上,单轴抗压强度在10MPa以上的夹层;3 最低气温在-25℃以下的持续时间超过1个月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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