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业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
1. 保险公司不对以下情况承担责任:
a. 保单持有人故意造成的损失;
b. 保单持有人违反保险合同约定的行为;
c. 保险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或未配合保险公司
进行调查的情况;
d. 保险事故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不符的情况;
e. 其他保险合同明确规定的免责情况。
2. 保险公司对于以下特定情况的责任范围有限:
a. 自然灾害、战争、恐怖袭击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损失;
b. 保险事故发生时,保单持有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索赔的情况;
c. 保险事故发生时,保单持有人提供的证据不足或存在虚假情况,导致保险公司难以确定责任的情况。
3. 保险公司在免责条款中的责任范围不包括对于保单持有人的间接损失或特殊损害的赔偿。
以上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范本,具体条款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完善。在起草保险合同时,请务必咨询专业律师或保险合同专家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商业车险免责条款有哪些?
商业车险免责条款有哪些?
我们知道,我们买了车的话,除了法律规定必须要购买的交强险外,很多人还会选择去购买一些商业车险,以应对突发状况,这样也更有保障。但商业车险也并不是在车主发生所有的情况都必须要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条款中也有一些免责条款。那商业车险免责条款有哪些呢,跟着小编来了解一下吧。
我们知道,我们买了车的话,除了法律规定必须要购买的交强险外,很多人还会选择去购买一些商业车险,以应对突发状况,这样也更有保障。但商业车险也并不是在车主发生所有的情况都必须要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条款中也有一些免责条款。那▲商业车险免责条款有哪些呢,跟着小编来了解一下吧。▲
▲根据商业车险条款第五条至第十条的规定了商业车
险免责条款
▲第五条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 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 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六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 地震;
(二) 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
(三) 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四) 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
(五) 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六) 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
商业险保单免责协议
一、协议概述
本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双方签订:
甲方(投保人):[投保人全称]
乙方(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全称]
鉴于甲方需要为其[被保险人全称]的[保险标的]投保[保险种类],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就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达成如下协议:
二、免责条款
1. 以下情况导致保险事故发生或扩大,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2)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疲劳驾驶;
(3)被保险人使用被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4)被保险人违反交通法规,造成事故;
(5)保险标的因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活动、核事故等情形导致的损失;
(6)保险标的因地震、海啸、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导致的损失;
(7)保险标的因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的雇员或其委托人的故意行为
导致的损失;
(8)保险标的因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免赔率、绝对免赔额等情形导致的损失;
(9)保险标的因被保险人未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的损失;
(10)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免责情形。
2. 以下情况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未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投保,或投保信息不真实、不完整;
(2)被保险人未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缴纳保险费;
(3)被保险人未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提供有关证明、资料;
(4)被保险人未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履行保险事故通知义务;
(5)被保险人未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
(6)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不承担赔偿责任情形。
三、争议解决
1. 双方在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 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论商业保险中的“酒驾免责”条款
论商业保险中的“酒驾免责”条款
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人们的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车辆已经成为了我们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而商业保险则成为了车主们必须购买的保险之一。然而,众所周知,酒驾是一种非常危险的行为,严重情况下还可能会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而商业保险中的“酒驾免责”条款,是否真的存在免责的
效果呢?接下来,本文将对商业保险中的“酒驾免责”条款进行
深入的剖析。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的是,商业保险中的“酒驾免责”是存
在一定限制的。一般情况下,商业保险是不会对酒驾行为进行赔偿的,而保险单中写明的“酒驾免责”条款,只是表示在保险
公司依法规定的情况下,会给付被保险人的事故相关责任赔偿。那么,什么情况下被保险人能够获得赔偿呢?
根据相关法规,酒后驾驶、醉酒驾驶、逃逸事故以及伤者意外死亡的,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付,这些情况下,“酒驾免责”条款是无效的。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比如被盗车辆
在酒后被盗走,或者驾驶人在饮用酒精饮料前已经遭遇了被突然挡路的行人或车辆的事故,那么商业保险公司就有可能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根据相关法规,商业保险公司为了打击酒后驾驶,对伪造酒驾事故骗取保险金的情况进行了明确规定。被保险人故意制造、瞒报或者虚构酒后驾驶事故,以谋取保险赔偿的,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付或者解除保险合同。因此,任何时候都
要遵守交通法规,不仅是为了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也是为了防止出现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尽管商业保险中的“酒驾免责”条款并不能完全免除酒驾带来的责任,但是这并不是表示商业保险没有它的作用。酒后驾驶是一种非常危险的行为,它并不仅仅是违章,也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而商业保险中的“酒驾免责”条款,则是一种警示作用,它提醒人们不要在酒后驾车,以避免发生悲剧。
免责条款举例
免责条款:
1.不可抗力条款:约定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双方免除责任。不可抗力因素包括自然灾害、战争、政策法规变化等。
2.风险承担条款:约定如因市场风险、汇率风险等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双方应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互不追究责任。
3.违约责任条款:约定如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该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如果是双方协商或约定范围内的免责事项,则可免除责任。
4.法律适用条款:约定如因法律变化或解释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双方应按照新法律重新协商解决,如有争议可提交仲裁解决。
5.知识产权保护条款:约定如因知识产权保护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双方应尊重知识产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如有争议可提交仲裁解决。
需要注意的是,免责条款是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应避免利用免责条款进行恶意规避法律责任的行为。同时,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仔细阅读和理解合同中的免责条款,确保其符合自己的权益和利益。
保险中的免责条款和限制
保险中的免责条款和限制
在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和限制是非常重要的内容,它们影响着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的权益和责任。本文将就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和限制进行详细解析。
1. 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是指在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或者责任的一些情况。免责条款的作用是限制保险责任的范围,保护保险公司的权益。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免责条款:
(1)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保险合同中通常会约定一些特定的免责事由,例如战争、恐怖活动、核爆炸等。这些情况下,保险公司通常不负责赔偿。
(2)保险合同外的免责事由:如果被保险人在合同约定的范围之外发生损失,保险公司可以主张免责。例如,某人在约定的保险期限之后发生了保险事故,那么保险公司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3)被保险人的违约行为:如果被保险人故意造成保险事故或者故意隐瞒重要信息,保险公司也可以主张免责。
2. 保险合同中的限制
除了免责条款外,保险合同中还包含一些限制,限制了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和范围。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限制:
(1)免赔额:免赔额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金额。如果保险合同约定了免赔额,那么被保险人需要承担免赔额之上的部分才能获得赔偿。
(2)赔偿责任限额:保险合同通常规定了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限额。一旦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只承担赔偿责任限额内的损失。
(3)特定险别的限制:不同的险种有不同的限制。例如,人寿保险合同中通常会约定投保人未满一定岁数或者患有某些疾病时,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3. 保险责任及免责解释方法
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对于免责条款和限制的解释方法通常有以下几种:
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
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
一、保险合同及免责条款的含义
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签订的,约定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
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同时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免责条款是指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人不负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条款。
二、我国保险法关于免责条款的规定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保险人应当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说明免责条款的内容,未作提示或者明
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2.免责条款应当以合理的方式向投保人说明,对于保险人未作提示或者
明确说明的免责条款,投保人不知道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3.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不得超出保险合同约
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三、常见的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及其解释
1.投保人的告知义务: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按照保险人的要求如实告
知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所有事项。如投保人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保险事故的故意行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的发生,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3.保险标的的非法用途:保险标的用于非法用途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
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4.保险标的的自身损失:因保险标的本身的缺陷、保管不善、磨损、自
然损耗等原因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战争、军事行动、核事故等:由于战争、军事行动、核事故等原因导
致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
1. 引言
本文档旨在详细介绍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
间达成的法律协议,其中的免责条款是保险公司对于特定风险或事故不承担责任的规定。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需要仔细阅读并理解这些免责条款,以确保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2. 免责条款的定义
免责条款是保险合同中的一部分,用于明确保险公司在特定情况下不承担责任
的情况。这些条款通常描述了一系列风险、损失或事件,当发生这些风险、损失或事件时,保险公司将不予赔偿。
3. 免责条款的作用
免责条款的作用是保护保险公司的利益,并限制保险公司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的
责任范围。这些条款通常是根据实际风险和潜在损失制定的,并且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是一种风险管理的工具。
4. 典型的免责条款例子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免责条款例子:
•自然灾害:保险公司不承担由自然灾害引起的损失,如地震、洪水、台风等。
•意外事故:保险公司可能不承担由于投保人自身过失或违法行为导致的损失,如酒后驾驶、非法携带毒品等。
•战争和恐怖主义:保险公司通常不承担因战争、恐怖主义或军事冲突引起的损失。
•高风险活动:保险公司可能不承担与高风险活动相关的损失,如潜水、攀岩、跳伞等。
•自愿风险:保险公司可能不承担由于投保人自愿参与的风险活动引起的损失,如赌博、赛车等。
5. 免责条款的影响
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对投保人具有重要的影响。投保人需要在购买保险前仔
细阅读这些条款,并根据自身的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来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如果投保人违反了免责条款中的规定,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取消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
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
免责声明:
1. 本保险合同所涉及的保险责任仅适用于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的范围内,不包括超
出保险责任范围的任何损失或费用。
2. 保险人对以下情况不承担保险责任:
a) 保险标的发生搬迁、变更用途、损坏或无法使用的情况;
b) 保险标的由于设计、制造、操作或维护的瑕疵导致的损坏或事故;
c) 保险标的损坏或丧失与正常磨损、老化、腐蚀、自然风险(如地震、飓风、洪水等)、政府征用等原因有关的情况;
d) 保险标的丧失或损坏与未经许可的改装、维修、保养、使用不当等行为有关的情况;
e) 保险标的损坏或丧失与战争、军事行动、恐怖主义活动、核事故、核污染、辐射、核爆炸等有关的情况;
f) 保险标的发生的间接损失、财产价值下降的情况;
g) 保险标的发生的犯罪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等非法行为导致的损失。
3. 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在保险合同生效之前已存在的任何缺陷、瑕疵、灾难隐患等不
承担保险责任。
4. 保险人对在进行索赔后未及时通知保险人或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下发生的索赔不
承担保险责任。
5. 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免赔额、免赔期、续保条件等进行限制或免除保
险人的责任。
6. 保险人对于因受益人的故意行为、虚假陈述、违约行为或保险标的的违约行为导
致的损失不承担保险责任。
7. 保险人对于任何由于政府、监管机构或法律法规修改、颁布、废止等原因而导致
的保费变化、保险责任调整等情况不承担责任。
8. 本免责条款并不排除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因素,如地震、火灾、洪水、战争、暴动、恐怖主义等导致的损失,但仍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理赔。
合同范文 商业三者险免责条款
商业三者险免责条款
保险公司“免责条款”被判无效xx-12-0521:25:48来源:齐鲁晚报(济南)
本报记者孟凡萧王瑞超通讯员王希玉江居才潘辉张某在运货途中车辆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对此不予赔付。由于保险公司无法证明其是否履行了告知免责条款的义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免责条款无效力,应当对张某予以赔偿。
案发>;>;以免责条款为由拒绝赔偿
xx年6月,张某驾驶货车沿高速公路自西向东行驶至某处时,采取紧急制动,导致货箱内货物前移撞击驾驶室,驾驶室严重受损。
事故发生后,经公安局交警支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张某清楚记得自己的汽车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保险,并附加投保不计免赔。随后张某向该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不料保险公司出具《机动车辆保险拒赔通知书》,对本次事故造成的车损以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为由拒绝理赔。保险公司的拒赔令张某感到愤怒:“花
了这么多钱投保出了事故为何不赔?当初投保时到底是什么情况?”据张某介绍,他是在事故发生前不到两个月时,投的保险。当时投保的险种除交强险外,还投保了商业险。商业险中车辆损失险主挂车分别为19.7万元、7.92万元,还投保了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
张某便拿着保单和保险合同再次找到保险公司争取理赔。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拿到保险单后,指出背面《特别约定清单》中第4项标明:营运货车投保约定:被保险机动车因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露造成本车车辆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等。这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免责事项,拒绝支付保险金。庭审>;>;保险公司无法证明是否告知
pni 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是保险合同中的一部分,它规定了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这些情况通常包括被保险人的过错或故意行为,以及某些特定的风险和损失。例如,如果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保险公司将不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免责条款也可能涉及停运损失等特定情况,如果商业保险合同中约定了对停运损失不予赔付的相关免责条款,并且保险公司已对投保人尽到了法定的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那么该免责条款则产生效力。总的来说,免责条款旨在明确保险公司的赔付责任范围,确保合同双方的权益。
论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效力
摘要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及人们的生活需要,保险业成为了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部分,也是人们用来规避风险的一种重要手段。免责条款是在签订保险合同过程中必不可少的基本条款,其效力对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等意义非凡,关乎着他们之间的确切利益。然而,在我国保险业的迅速发展的同时,常常出现保险人利用免责条款推卸责任,导致被保险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的情况发生。因此,免责条款成为群众口中的“恶霸条款”,引起了不小的争议,其在保险合同中并没有充分发挥出其公平、公正的作用。同时,各高等法院相互冲突的司法指导文件以及保险法的抽象规定也说明了解决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效力问题的紧迫性和复杂性。本文从免责条款的基本概念和内涵出发,就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效力进行探讨,研究其效力的评价标准,并提出解决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效力问题的对策。
关键词:保险合同;保险业;免责条款;免责条款效力
ABSTRACT
With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society and people's living needs, insurance has become an indispensable part of People's Daily life and an important means for people to avoid risks. And in the process that signs insurance contract, escape clause is indispensable fundamental clause, the effectiveness of this clause is very great to the meaning such as policy-holder, underwriter, insurant, concern the exact interest between them. However,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insurance industry in China, the insurer often USES the disclaimer to shirk responsibility, resulting in the insured's interests can not be guaranteed. Therefore, the exemption clause in the insurance contract does not fully play its fair, just role, but become people's mouth "bully clause", caused controversy. At the same time, the conflicting judicial guidance documents of the high courts and the abstract provisions of the insurance law also illustrate the urgency and complexity of solving the validity of the exemption clause of the insurance contract.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disclaimer clauses in the insurance contract, from the basic concept and connotation of the disclaimer clauses,
保险中的免责条款解析
保险中的免责条款解析
保险是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旨在为个人和企业提供经济保障。保险合同通常包含免责条款,这些条款规定了保险公司在特定情况下不承担责任的情况。了解免责条款对于购买保险并理解保险合同的范围至关重要。本文将对保险中的免责条款进行解析,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对保险中的风险。
一、免责条款的定义
保险中的免责条款是指在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保险公司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免除责任的条款。这些情况通常是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之外或保险公司认为无法承担的风险。免责条款的目的是保护保险公司免受不合理的索赔和经济损失,同时确保保险合同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
二、免责条款的种类
1. 自然灾害免责条款
自然灾害免责条款是最常见的免责条款之一。保险公司通常不负责由自然灾害引起的损失,如地震、洪水、台风等。这是因为自然灾害的风险无法控制和预测,保险公司无法承担所有这些不可抗力因素带来的风险。
2. 意外事故免责条款
意外事故免责条款适用于因非人为因素引起的事故,如意外坠落、
火灾等。保险公司可能会规定一些特定情况下免责,如意外事故发生
时被保险人未遵守安全措施。
3. 航空事故免责条款
航空事故免责条款适用于飞机意外事故。保险公司通常会设定一些
条件,如飞机的运行状况、起飞和降落过程中是否发生任何问题等,
这些条件决定了保险公司是否对事故负责。
4. 战争和恐怖主义免责条款
战争和恐怖主义免责条款适用于战争、起义、恐怖袭击等情况下引
起的损失。由于这些事件的不可预测性和极高的风险,保险公司通常
不承担与此相关的索赔。
三、免责条款的影响和注意事项
试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研究
试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研究
保险业的飞速发展和保险公司的垄断地位导致了格式条款在保险合同中的广泛运用。格式条款带来的便利和高效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其中的免责条款作为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本身具有防范道德风险、平衡双方利益和保证公平交易等积极功能。但同时这些免责条款措词用语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保险公司利用自身的专业优势在保险合同中订立了很多隐蔽的免责条款,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以此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使得保险相对人处于十分弱势的地位。实践中此类纠纷大量产生,投保人在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时,对免责条款中使用的专业化的保险概念并不做深究,只是凭着业务人员的口头介绍和自己的主观想法去理解,直到索赔时双方针对免责条款发生争议。这不仅导致免责条款应有的功能得不到充分发挥,而且损害了保险公司的信用和形象,阻碍了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本文针对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有关规定,对免责条款的效力与立法进行相关的探讨。
一、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概述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依照保险合同,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则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或者约定的保险事件出现或者期限届满时,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合同具有射幸性、最大诚信性、附和性、双务
有偿性等特征。保险合同的条款即保险合同的内容,是保险合同中规定保险责任的范围和确定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合同条款。
(一)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概念和特征
我国现行《保险法》未对免责条款进行定义,笔者认为,免责条款就是当事人双方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人无须对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或承担保险责任的条款。免责条款基于合同自由理论产生,其意义在于体现合同意思自治,降低保险交易风险,平衡双方利益。但在订立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由于保险专业知识的缺乏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因此法律有必要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进行规制,以免有违市场公平正义的理念和合同的基本精神。
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详解
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详解保险合同作为保险交易的法律凭证,是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相互约定、互相义务的文书。在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是其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它规定了保险公司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免除赔偿责任的情况,保护了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本文将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进行详细解释。
一、免责条款的定义
免责条款是指在保险合同中,对于某些特定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或者减少赔偿金额的约定。它是为了降低保险风险,保护保险公司的利益而设立的一项合法条款。免责条款通常会列举出一系列情况,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袭击等,称为“例外责任”。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需要仔细阅读并理解这些条款,以免发生纠纷。
二、免责条款的作用
免责条款在保险合同中具有重要的作用。首先,它避免了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事故或者利用保险金来牟取非法利益的可能性。其次,免责条款可以降低保险公司的风险,减少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从而降低保险费率。最后,免责条款还可以保护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防止潜在的保险欺诈行为。
三、免责条款的具体内容
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内容各不相同,根据保险种类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下面以车辆保险为例,介绍免责条款的具体内容。
1. 自然灾害免责
保险公司通常会在车险合同中规定,对于因自然灾害导致的车辆损坏或丢失,不承担赔偿责任。自然灾害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涝、暴雨等。这是因为自然灾害是不可抗力的因素,保险公司无法预测和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
2. 被保险人过失免责
如果车辆发生事故是由于被保险人的过失导致的,保险公司有权利免除赔偿责任。例如,被保险人违反交通规则造成的事故,或者酒后驾驶导致的意外。保险合同通常会要求被保险人在遵守交通规则和法律的前提下使用车辆,否则可能导致免责。
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
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指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常见的免责条款包括以下几种:
1.不可抗力:不可抗力通常包括自然灾害、战争、恐怖袭击等无法预测和控制的重大事件。如果由
于不可抗力导致保险标的受到损失,保险公司通常不承担赔偿责任。
2.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如果被保险人故意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3.战争、军事冲突:战争、军事冲突等特殊情况下,保险公司通常不承担赔偿责任。
4.保险标的本身存在的缺陷或潜在缺陷:如果保险标的本身存在缺陷或潜在缺陷,即使在保险期间
内发生了损失,保险公司通常不承担赔偿责任。
5.保险标的的违法或违规行为:如果保险标的存在违法或违规行为,保险公司通常不承担赔偿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保险合同可能有不同的免责条款,具体的免责条款内容应以保险合同为准。此外,对于免责条款的解释和适用,应遵循合同法的原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您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存在疑问,建议咨询专业的律师或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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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概述
(一)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界定
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是指在保险人提供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保险条款中约定的免除或减轻保险人理赔责任的条款。
(二)几种主要保险免责条款分析
1.告知义务违反的免责条款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投保人应当履行告知义务,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可以此抗辩免责。一般而言,只有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禁止规定,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法律才可以直接宣布合同无效。如果合同内容只是在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分配上有失公平,法律可以通过赋于处于不利地位的一方当事人以解除权来达到纠正的目的,而没有必要按无效处理。
2.被保险人过错的免责条款
(1)故意:各国法律将被保险人故意行为列为免责事由主要在于防止保险欺诈行为的发生,以防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来骗取保险金。
(2)过失:在大陆法系国家的现代保险立法中,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过失所致保险事故,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对于轻微过失,保险责任不得免除;对于重大过失,各国规定不尽一致。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章中免责条款针对的是商业保险不包括交强险。
二、保险合同免责条款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免责条款的效力认定
1.免责条款的生效
所谓免责条款生效并非指该条款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约束力,而是指免责条款被订入合同之中,并由此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经过法院的审查被认定为有效条款之后,才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意义上的约束力。
2.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及履行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采用其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承担以下四项缔约义务:第一,交付格式条款的义务;第二,说明合同内容的义务;第三,提示投保人注意格式条款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的义务;第四,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免责条款的义务。这四项义务通常被统称为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3.保险人的提示义务及履行
保险法对保险人的免责条款说明义务做出了明确规定,修订后的要求更为具体,是“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二者兼备,这和《合同法》第39条的衔接更为紧密。
新保险法规定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的载体为“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这应当认为是可以选择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
(二)免责条款的范围界定
1.免责条款的范畴
并非只要涉及到减少保险人理赔金额的条款都是免责条款。争议较大也是较具有迷惑性的是另一种形式的保险条款。这类条款的特点是本身未被规定在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部分,而是隐含在其他保险条款或者在保单正面以特别约定的形式出现。但这些条款本身确实起到了免除保险人部分或全部理赔责任的效果。
2.免责条款的认定
根据以上说明,针对免责条款范畴提出的问题,要确认某一条款是否属于免责条款范畴,关键在于这种免除责任的约定是否超出了通常情况下一般理性人的认知范围及法律的基本规定。对于专业用语,除非保险人在承保时向投保人做出特别提示,并且对此做出足够充分的
解释说明,否则一般人很难注意并且充分理解。所以,这种条款应当属于免责条款的范畴。
三、完善我国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建议
(一)免责条款效力认定规则之完善
1.免责条款生效之说明义务的完善
格式条款的语言表达应当符合人性化要求。一方面对有关责任免除等对投保人有实质性影响的条款用比较醒目的方式加以提示,条款的结构安排合理;另一方面则是要使用贴近生活、普通人容易理解的语言,尽量避免过多的专业术语。
2.免责条款生效之提示义务的完善
由于提示义务很难有一个较为标准统一的衡量标准,出于公平性的考量并根据目前在提示义务履行方式上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建议:即保险人提请投保人的注意应达到合理的程度。对提请注意程度来讲,提请注意应向投保人提供合理机会来对条款内容做足够的了解。
(二)免责条款范围界定规则
首先,明确免责条款的概念。关于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表述,做法不统一易让人误解,且不利于保险行为的规范。因此,建议统一表述为“免责条款”。
其次,明确免责条款的范围,即应当明确免责条款仅限于免除保险人责任和限制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从而将保证条款和其他义务性条款排除在免责条款范围之外。
四、结语
生活中充满了不定因素,为了提高安全系数,分担风险,提高生活质量,广大居民分别选择相应的保险以提高生活保障。希望通过此篇文章能拓展一下大家生活中常见的争议较大的关于保险事故的知识,在面对争议时用法律武装自己,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