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与行政法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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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与行政法专题

一、如何理解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

“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这是习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的重要讲话。

法治首先是宪法之治。依法治国的“法”,指的是以宪法为核心由各种法律规范组成的完整法律体系。其中,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是所有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是整个法律体系的核心。我国所有的法律,都是依据宪法制定的,都是对宪法精神、原则和制度的具体化。因此,依宪治国不仅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首要之义。

我国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规定了国家公权力的组织体系、职责权限和行为标准,确立了国家权力的分工和相互监督机制。依宪治国,就是要按照宪法的要求,规范国家公权力的良好运行,加强对公权力的有效监督。由于宪法的许多规定主要是依靠国家机关去执行的,因此强调依宪治国,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应当带头学好宪法,熟悉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严格依照宪法办事,真正把宪法作为根本活动准则。

“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新形势下,我们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职责,必须依据党章从严治党、依据宪法治国理政,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只有做到这三个“善于”,才能真正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不断优化依法执政基本方式,更好地提升党的执政能力。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核心在理念,关键在能力,重点在落实。一方面,各级领导干部要自觉提高能力,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另一方面,我们要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宪法的至上地位,是一个国家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和标志。从宪法出发,我们就会走上建设法治国家的通衢大道;以宪法为基石,我们就能获得党和国家兴旺发达的蓬勃伟力。

二、论依法行政与行政程序法治化

三、有限权力原则

在现代民主国家,公权力都是有限的而非无限的。孟德斯鸠曾经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行使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权力在行使过程中,总有一种不断扩张和滥用的倾向,这是它的天然禀性。这种权力的“天然倾向”,要求我们必须给权力设置界限。重新界定政府权力的边界,特别是有限政府的权力界限,使有限政府权力边界在宪政法治、民主政治、市场经济和公民社会的界域中得以确定、厘清,并受到限制,使有限政府权责明晰,确保有限政府既能有效保障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充分供给,又能避免政府对社会和私人领域的干预,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这种权力的“这个界限就是法律法规的规定。领导干部行使公权力必须遵循有限原则,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限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力,而不能越其藩篱。当然,各单位也有自己的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首先必须体现有限原则,不能突破上位法尤其是法律法规的规定而赋予各决策主体尤其是个人无限的权力。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言:“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

政府活动中要使其目的性、计划性得到有效的贯彻和执行,并使得权力行使得当,就必须寻找合适的组织形式,将整个政府的活动自始至终做到合理的界定以及科学的分工,如由谁决定做什么或对什么作出原则性要求,由谁具体来操作或贯彻实施,由谁来监督所作的或在活动中有争议时由谁来作裁决等,通过一系列的权责界定以及活动边界的限定来保障政府权力向善运行。有限政府权力界限应遵守的第一个原则:法定权限原则。法定权限原则是基础性的原则,它是从形式上判断政府的行为是否越权、违法,即看它行使的权力是否有法律根据,只要法律没有明确授予其一项权力,政府即不得以任何借口行使这项权力。但合法不一定合宪,因此,就需要提出确定政府权力界限的第二条原则,即合宪原则。合宪原则包含政府主体、政府制度以及政府行为三方面的合宪。判断政府权力的运用是否有悖于人民利益的最简单的方法,是看政府的各类主体、制度、行为是否符合宪法原则精神。

有限政府是一个权力被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其活动具有一定边界限制的国家治理模式,它不是单纯的“小政府”,也不是纯粹的“弱政府”,更不是简单的“无政府”。有限政府的权力界限要有一个共同的底线,如当今史学家秦晖先生所说,共同底线是个不可妥协的领域,简言之就是“有限政府的权力界限要划清”,在良政善治的社会里,一切还得从不断地限政与控权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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