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财产税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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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改良资本价值
计税依据包括土地和土地改良物的价值,可以依据不 动产的市场价值,也可能是其重置价值或历史成本价 值来计量。
我国:房产原值、房产余值 大多数国家:市场价值 优点:基本符合支付能力原值、税源丰富且有弹性、数
据较多纳税人能理解; 缺点:极有可能会抑制对土地改良的投资;评估失真和
滞后;较高的转让环节税导致价格低报;
3.租金收益
不动产收益:总收益、纯收益、租赁收益(租金)、平均收益 租金收益指的是不动产的名义租金或预期租金,而并非指实际租
金收益,而且一般包括不动产的总体租金(包括地租和房租) 优点:有效地对不动产的潜在租金收入课税,并能及时追踪反映
不动产租金收益和年值的提高;符合量能负担原则; 缺点:各国的租金控制可能导致租金收益概念混乱,使评估的问
(1)名为一般财产税,实为选择性财产税:不 动产为主,无形资产几乎被排除在外;
(2)经财富税(净值税、财富税):以个人资 产总额(动产和不动产)减去负债后的净额作 为课税对象,设免税扣除及给予生活费豁免, 税率设计采用比例税制。主要是欧洲。
(3)计税标准与第二类相同,但免税扣除额较 大,且采用累进税制。印度、瑞典等。
得; 纳税人:前者不一定是财产的主人 计算上
二、财产课税的依据
1.利益交换说(洛克、休谟的社会契约说,发展 于边沁等功利主义的“最大幸福原则”);
2.能力说 3.社会公平目标的要求 4.税收作用广泛性要求:弥补所得课税、商品课
税的缺陷 5.财政收入说 6.效率的要求: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
三、财产税的分类
缺点:
违背量能纳税原则:对动车征税的困难 财产税的弹性较差,且存在重复课税现象 税负有失公平,且易导致腐败 阻碍经济发展
第二节 一般财产税比较
以个人的全部财产为课税对象,涉及动产、不 动产、财产所产生的收益等
逐步分离:营业税、利润税、利息税 趋势:一般财产税向净值税发展
一、一般财产税的类型
有限年 无限年
财产预期年收益/平均财产收益率
3.重置成本法
估定价值=财产重置陈本-折旧-无形损耗 重置成本:复原的、更新的;
六、财产税的优点及其不足
优点: 符合公平税负原则 税源充足、收入稳定 促进经济发展 平均分配、调节收入 弥补商品税和所得税的不足 纳税人名副其实,有利于税收达到预期效果 符合行政效率原则
题更加混乱。有的只有唯一的使用者,如何评估? 解决办法:估算建筑物的重置成本减去折旧后,再运用一个合理
的贴线路去确定名义租金。
4.物理特征
早期:窗户、烟囱、阳台或房间的数目、土地 面积等
依土地面积的国家:一些转轨国家,如俄罗斯、 波兰、匈牙利、斯洛文尼亚、捷克等;中国;
优点:管理相对方便,能促使市场当局建立财 政地籍,从而提供土地和建筑物的产权等具体 情况的详细资料。
较为理想的要属地价税 1.纳税人名副其实 2.课税对象单一 3.计税依据多样(固定的土地价值) 市场价值、年金价值(一年取得的租金)、未改良土地
四、财产税的特点
1.财产课税是对社会财富的存量课税 2.财产课税多属于直接税 3.财产课税多是经常税 4.财税课税多属地方税收
五、财产课税的计税依据及财产 的估价方法
(一)财产课税的计税依据 动产的保有课税 不动产(土地及土地改良物)的保有课税 计税依据分为四类 改良的资本价值 未改良的资本价值 年度租金收益 某些物理特征
2.未改良资本价值
计税依据仅为土地的价值,而不包括土地改良物的价 值 ,也称素地价值。
澳大利亚、新西兰、牙买加、肯尼亚、台湾和南非的 部分地区;
优点:减少对经济的扭曲并鼓励土地的密集使用,提 高城市土地的使用效率,体现量能支付原则;降低评 估成本和减少评估要求,缩短评估周期;
缺点:提供的税源有限,难以提供充足的收入;难以 从已改良的不动产交易价格中推倒出未改良土地价值
第八章 财产税比较
第一节 财产课税概述
最古老的税种:土地税、人头税 一、财产税的概念 财产课税 商品课税 所得课税
财产税与商品税比较
课税对象:存量与流量 课征方式:定期与一次 转嫁难度:前者较难、后者较易 纳税环节: 管辖权:
财产税与所得税
课税对象:存量与流量 计税依据:本身价值或数量、产生的收益或所
四、部分国家的一般财产税
美国 加拿大 新加坡 德国 法国 印度
第三节 个别财产税比较
一、土地税比较 (一)土地税的课征形式 土地财产税 土地收益税(总收益、纯收益、租赁价格、固
定收益) 土地所得税(租赁所得或使用所得) 土地增值税(对不劳而获的土地受益课税)
(二)土地税的课征制度特点
二、一般财产税的特征
1.课税权主体不一:中央、地方、或二者共同; 2.对不同纳税人区别对待:居民与非居民的区分 3.课税对象的非全面性:以不动产为主 4.税率偏低 5.财产估价灵活多样:市场价格法、收益现值法、
重置成本法等
三、净财富税的特点
对人们拥有的所有财产课税,财产总额中扣除纳税人债 务及其他外在请求权以后的财产余额课税
1.课税权主体多单一性:多属中央税收,在地方政府征 收普通财产税的同时征收净值税。
2.纳税人的非全面性:大多数国家只定为自然人 3.课税对象净额化:纳税人一定时期内拥有的全部财产,
但作债务和有关项目的扣除。 4.存在免税额规定 5.税率多采用比例税率 6.申报合并化:以家庭为申报单位,与所得税同时申报
缺点:收入弹性不足,难以确保公平。
(二)财产的估价方法
1.现行市场价格法 以市场上相同或类似财产为参照物,同时充分
考虑影响交易价格的Leabharlann Baidu种因素后,确定一个评 估率,在用评估率乘以市价就是应纳财产税的 税基。 西方国家:评估率远小于1
2.收益现值法(潜在价值法)
用对财产的预期收益折算成现期收益来估定财 产价值的方法
1、按课征方式的不同,可分为一般财产税与个别财产税 2、按课税对象范围的不同可分为静态财税与动态财产税 3、按课征环节的不同,可分为一般财产税、财产转让税与
财产收益税 4、按课征标准的不同,可分为财产价值税与财产增值税 5、按课征时序的不同,可分为经常财产税与临时财产税 6、按课征的范围不同,又可分为真实财产税与虚假财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