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经济法科目考点解读第06章 公司法律制度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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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八)

第六单元上市公司的组织机构

【考点3】董事会(P163)(2002年多选题、2012年多选题)

【例题1·多选题】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由11人组成,其中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2人。该董事会某次会议发生的下列行为中,不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1998年)

A.因董事长不能出席会议,副董事长王某主持该次会议

B.通过了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决议

C.通过了解聘公司现任经理,由副董事长王某兼任经理的决议

D.会议所有议决事项均载入会议记录后,由主持会议的副董事长王某和记录员签名存档

【答案】BD

【解析】(1)选项A: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2)选项B:通过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决议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3)选项C: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属于董事会的职权;(4)选项D:董事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

【例题2·多选题】某上市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下列选项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有()。(2002年)

A.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会议由副董事长甲主持

B.通过了有关公司董事报酬的决议

C.通过了免除乙的经理职务,聘任副董事长甲担任经理的决议

D.会议记录由主持人甲和记录员丙签名后存档

【答案】AC

【解析】(1)选项B:决定董事报酬事项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2)选项D:董事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

【例题3·多选题】下列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有()。(2012年B卷)

A.董事会成员为5至19人,且人数须为单数

B.董事会成员中应有一定比例的独立董事

C.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D.董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答案】CD

【解析】(1)选项A:公司法律制度并未要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人数必须为单数;(2)选项B:只有“上市公司”才要求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有1/3为独立董事,“非上市公司”可以不设独立董事。

【例题4·单选题】某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共9名,监事会成员共3名。下列关于该公司董事会召开的情形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经2名董事提议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B.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时,可由4名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履行职务

C.经2名监事提议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D.董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并在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答案】D

【解析】(1)选项AC:经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至少3名董事)或者监事会(2名监事不行)提议,可以召开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董事会;(2)选项B:董事长、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在本题中,4名董事不足董事会人数的半数。

【考点4】经理(P165)

1.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必须专职,总经理在集团等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2.股份有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2 013年案例分析题)

3.上市公司总经理及高层管理人员(副总经理、财务主管和董事会秘书)必须在上市公司领薪,不得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考点5】监事会(P165)

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基本相同,主要区别:

1.会议频率: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

2.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3.上市公司监事会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4.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立监事会;而股份有限公司则必须设立监事会。

第七单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考点1】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P166)(2008年单选题、2011年案例分析题、2014年单选题)

1.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的基本任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2.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2)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4)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5)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例题1·单选题】甲、乙、丙、丁拟任A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不影响当事人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是()。(2008年)

A.甲之妻半年前卸任A上市公司之附属企业B公司总经理之职

B.乙于1年前卸任C公司副董事长之职,C公司持有A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7%

C.丙正在担任B公司的法律顾问

D.丁是持有A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2%的自然人股东

【答案】B

【解析】(1)选项A:现在或者最近1年内曾经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得担任独立董事。在本题中,由于甲妻半年前刚刚卸任A上市公司之附属企业B公司总经理之职,因此甲夫妇二人均不得担任A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2)选项B:现在或者最近1年内曾经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在本题中,尽管乙曾经在C公司(持有A上市公司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但1年前已经卸任,不影响其担任A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3)选项C:正在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4)选项D:现在或者最近1年内曾经是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例题2·单选题】某上市公司拟聘任独立董事一名,甲为该公司人力资源总监的大学

同学,乙为该公司中持股7%的某国有企业的负责人,丙曾任该公司财务部经理,半年前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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