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征求意见稿)

合集下载

安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安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安徽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结合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徽省内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兼顾系统性、前瞻性,为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安徽建设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引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完善知识结构、全面提高素质。

(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

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业基本要求,引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树立诚信理念、提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全面提升专业胜任能力。

(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

统筹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继续教育,不断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创新继续教育方式,提高继续教育质量,形成政府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配合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第六条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制度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高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结合我国会计行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持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从事会计工作但不具备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第三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四)统筹规划,注重实效。

第二章教育内容第四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一)会计理论:加强会计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用理论指导实践的能力;(二)政策法规:加强会计法规制度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度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依法理财的能力;(三)业务知识:加强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营管理、内部控制、信息化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技能;(四)职业道德:加强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培养会计人员的职业素养和责任感。

第三章教育形式第五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形式包括:(一)面授培训:邀请专家、学者进行授课,提高会计人员的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二)网络培训:利用互联网平台,提供在线课程、直播讲座等形式,方便会计人员随时随地学习;(三)自学:鼓励会计人员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合适的教材、资料进行自学;(四)实践锻炼:通过实习、实训等方式,提高会计人员的实际操作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四章教育管理第六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

会计人员每年应完成不少于90学分的继续教育。

第七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考核制度。

考核内容包括:(一)参加培训的出勤率;(二)完成学习任务的情况;(三)考核考试成绩。

第八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由所在单位进行登记,并报送当地会计管理部门。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九条对积极参加继续教育、成绩优秀的会计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未完成继续教育任务的会计人员,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一)责令补学;(二)取消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三)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和学时要求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和学时要求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和学时要求一、继续教育的形式:1.培训课程:会计人员可以参加各类会计培训课程,包括财务报表分析、税法法律法规、内部控制等内容的培训。

这种形式的继续教育通常由专业培训机构或会计师协会提供。

2.学术研讨会:会计人员可以参加各类学术研讨会,探讨会计领域的前沿问题和研究成果。

这种形式的继续教育有助于会计人员了解最新的会计理论和实践。

3.实操培训:会计人员可以通过实际工作中的项目经验来积累继续教育学时。

他们可以参与会计报表编制、财务分析、内部控制等实际工作,从中学习和提升技能。

4.自主学习:会计人员可以通过自主学习的方式进行继续教育,包括阅读相关书籍、参与在线课程、参考会计刊物等。

这种形式的继续教育可以根据个人的学习进度和时间进行安排。

二、继续教育的学时要求:1.国家要求:根据《注册会计师管理条例》规定,注册会计师必须每年参加不少于40个学时的继续教育活动。

其中,包括不少于20个学时的专业技术学习和不少于10个学时的法律法规学习。

2.会计师协会要求:各地的会计师协会也会制定相应的学时要求。

例如,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要求其会员每年至少参加40学时的继续教育活动。

3.职称评审要求:对于职称评估的会计人员,根据不同的职称级别,学时要求也会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高级职称(如高级会计师)的学时要求会相对较高。

综上所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包括培训课程、学术研讨会、实操培训和自主学习等;学时要求根据国家法规和会计师协会的要求,一般为每年不少于40个学时。

会计人员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发展需求,选择适合的形式和参加足够的学时来满足继续教育要求,以提升自身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质。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考核与评价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将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百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

第二十一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的考核与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的依度据之一,并纳入其信用信息档案。

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二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会版计继续教育机构、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权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所在地会计继续教育机构进行教学质量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承担下年度继续教育任务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四条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发生本规定第十九条行为,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促进我国会计工作水平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会计管理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会计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实际需要出发,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

第四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主要任务是以提高会计人员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职业道德水平,使其知识和技能不断得到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

第五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在职会计人员,具体包括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会计工作并已取得会计证的会计人员。

第六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个级别,即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一)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包括已取得或受聘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
(二)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包括已取得或受聘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
(三)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包括已取得或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和已取得会计证但未取得或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会计人员。

第二章继续教育的内容和形式
第七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应坚持联系实际、讲求实效、学以致用的原则。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主要内容包括:
(一)会计理论与实务;
(二)财务、会计法规制度;
1 / 6。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考试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考试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考试试卷(考试时间:60分钟,总分:分)一、判断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分,共60分)1、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合理招生,不得采取虚假、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

()A.正确B.错误答案解析:正确答案是:正确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

()A.正确B.错误答案解析:正确答案是:正确3、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A.正确B.错误答案解析:正确答案是:正确4、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发生采取虚假、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的情况,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取消其承担下年度的继续教育任务的资格。

A.正确B.错误答案解析:正确答案是:错误5、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A.正确B.错误答案解析:正确答案是:正确6、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当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A.正确B.错误答案解析:正确答案是:错误7、应当充分发挥国家会计学院、会计行业组织(团体)、各类继续教育培训基地(中心)等在开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方面的主渠道作用,鼓励、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参与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A.正确B.错误答案解析:正确答案是:正确8、参加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工程培训不能算作继续教育的相关内容。

()A.正确B.错误答案解析:正确答案是:错误9、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按照专职结合的原则,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较高理论水平的业务骨干和专家学者,建立继续教育师资库。

()A.正确B.错误答案解析:正确答案是:错误10、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省范围内当年度有效。

()A.正确B.错误答案解析:正确答案是:错误11、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可以结转以后年度。

A.正确B.错误答案解析:正确答案是:错误12、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实行信息管理。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兼顾系统性、前瞻性,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引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完善知识结构、全面提高素质。

(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

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业基本要求,引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树立诚信理念、提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全面提升专业胜任能力。

(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

统筹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继续教育,不断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创新继续教育方式,提高继续教育质量,形成政府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配合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第六条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七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政策,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督指导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

财政部关于征求《会计行业人才发展规划(2021-2025)(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财政部关于征求《会计行业人才发展规划(2021-2025)(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财政部关于征求《会计行业人才发展规划(2021-2025)(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财政部,财政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21.09.30•【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征求《会计行业人才发展规划(2021-2025)(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财办会〔2021〕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直管理局财务管理办公室,国管局财务管理司,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财务局,有关单位:为科学规划、全面指导“十四五”时期我国会计人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和《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送审稿)》的有关要求,在认真总结“十三五”时期我国会计人才发展取得成绩、深入分析“十四五”时期会计人才工作面临形势的基础上,我们起草了《会计行业人才发展规划(2021-2025)(征求意见稿)》。

现印发你们,请组织征求意见,并请于2021年10月31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至财政部会计司(请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电子邮箱),反馈意见材料中请注明反馈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财政部会计司会计人员管理处李静、刘璐联系电话:************、2544、4214(传真)电子邮箱:******************.cn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100820附件:1.会计行业人才发展规划(2021-2025)(征求意见稿)2.《会计行业人才发展规划(2021-2025)(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财政部办公厅2021年9月30日附件1会计行业人才发展规划(2021-2025)(征求意见稿)目录一、会计人才发展的总体情况和面临形势(一)会计人才发展总体情况(二)"十四五"时期会计人才工作面临形势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三)指导思想(四)基本原则((五)发展目标三、会计人才发展的主要任务(六)着力培养符合新时代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大中型企业高端会计人才(七)着力培养符合新时代行政事业单位管理要求的高端会计人才(八)着力培养符合国家建设要求的注册会计师(九)着力培养符合教育改革要求、贴近会计实务的会计教学科研人才和学术带头人(十)着力培养符合会计国际交流合作需要的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十一)着力提升各级各类会计人才能力素质四、会计人才发展的主要政策措施(十二)加强会计诚信建设(十三)构建会计人才能力框架(十四)健全会计人才评价体系(十五)完善继续教育管理体制机制(十六)加强高端会计人才培训培养(十七)推进会计学科专业体系建设(十八)提升会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质量(十九)搭建会计人员服务管理平台(二十)加大会计人才培养基地建设五、会计人才培养的重大工程(二十一)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培养工程(二十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负责人培养工程(二十三)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培养工程(二十四)会计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工程(二十五)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六、实施保障(二十六)加强组织领导(二十七)加大宣传引导(二十八)强化管理队伍(二十九)做好评估反馈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培养造就高素质专业化会计人才队伍,为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和《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结合会计人才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划。

国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度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国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度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国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度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3.01•【文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国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度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办公厅(室),中央管理在京企业办公厅(室):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规定,为进一步做好2024年度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培训对象、级别和学分要求(一)培训对象。

凡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均须从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参加继续教育。

会计人员退休或者不再从事会计工作的,可以自愿参加继续教育。

(二)培训级别。

继续教育培训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个等级。

高级主要适用于管理单位会计工作的高层管理人员,或者具有正高级、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中级主要适用于管理单位会计工作的中层管理人员、会计主管人员,或者具有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初级主要适用于在一线从事会计基础工作的人员,或者具有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会计人员可以结合自身工作岗位、会计职称层级等,选择参加相应级别的继续教育培训,也可以根据自身工作学习需要,拓展参加其他层级的继续教育培训。

(三)学分要求。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

其中,专业科目学分不得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二、继续教育形式和学分标准(一)本年度以下形式的继续教育培训,按照每学时3学分,每天培训不超过18学分进行折算:1.参加国管局登记的培训机构组织的网络培训或者面授培训;2.参加各单位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3.参加财政部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4.参加国管局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5.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培训。

《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修订征求意见稿)》

《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修订征求意见稿)》

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工作,不断保持和提升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的注册会计师。

注册会计师作为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的责任主体,享有继续教育的会员权利和履行继续教育的会员义务。

继续教育贯穿于注册会计师执业生涯的始终,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接受继续教育。

第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建立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注协)和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在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中的作用。

中注协、地方注协、事务所应当保障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经费投入。

第二章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第四条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实施。

第五条中注协负责全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

具体包括:(一)制定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规划和制度。

(二)组织开发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课程体系。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年度继续教育工作要点。

(四)指导和评价地方注协的继续教育工作。

(五)监督和指导事务所内部培训资格的认定,并进行抽查。

(六)举办及委托举办各类培训。

(七)全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组织管理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地方注协负责本地区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

具体包括:(一)结合本制度制定本地区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二)根据中注协注册会计师年度继续教育工作要点,编制并组织实施本地区年度继续教育计划。

(三)组织本地区注册会计师参加中注协举办及委托举办的各类培训。

(四)开展注册会计师普及性、本地化、特色化培训工作。

(五)结合本制度制定本地区事务所内部培训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审核认定本地区事务所内部培训资格,并报中注协备案。

指导、监督、评价本地区事务所内部培训工作。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兼顾系统性、前瞻性,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引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完善知识结构、全面提高素质。

(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

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业基本要求,引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树立诚信理念、提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全面提升专业胜任能力。

(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

统筹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继续教育,不断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创新继续教育方式,提高继续教育质量,形成政府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配合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第六条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七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政策,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督指导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

2015年10月01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

2015年10月01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已经2015年8月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70次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2015年8月13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继续教育活动,保障专业技术人员权益,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称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继续教育应当以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为导向,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

第五条继续教育实行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投入机制。

国家机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所需经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不断加大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经费的投入。

第六条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制定继续教育政策,编制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

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本行业继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二章内容和方式第七条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专业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工作应当掌握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专业知识。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
发 , 遵 照 执 行 请
附件 :
第一章
总 则
( ) 全国会计人 员继续教育规划; 一 制定 ( ) 二 制定全 国会计人 员继续教育制度; ( ) 三 制定全 国会计人 员继续教育大纲 ;
和督促本单位的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 会 计 人 员所在单 位 应 当遵循 教育 、 考 核 、 用相 结合 的原 则 。 持 、 促 并组织 使 支 督
维普资讯
财 政 部 关 于印 发 《 计 人 员继 续 教 育 规 定 》 会 的通 知
财 会 【0 1 号 2 6 0 1 9
市 财 政 厅 ( )新 疆 生 产 建设 兵 团财 务 局 : 局 。
20 0 6年 1 月 2 1 0日
中共 中央直属机关事务 管理 局 。 铁道部 、 国务 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 放军总后勤部 、 警部队后勤部 , 解 武 各省 、 自治区、 直辖市 、 划单列 计 为 了贯 彻落实《 会计法》 关于“ 会计 人员应 当遵守职业道德 , 提高业务素质。 对会计人 员的教育和培训工 作应当加强” 的规 定, 一步推 进 进会计人 员继续教 育工作, 我部根据《 会计 法》 会计从业 资格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 第 2 和《 ( 6号) 制定 了《 , 会计人 员继续教育规定》 现 予印 ,

第一条
为推 进会计人 员继 续教 育科
( ) 织开发 、 估 、 四 组 评 推荐全 国会计 人 本单位 会计人 员参加 继续教 育 。保证学 习 会计 队伍 。 提高 会计 人 员专业 胜任能力 。 根 员继续教育重点教材 ; 时间 。 提供必要的学 习条件 。 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会计 法》 会计 从 业 和《 ( ) 织全 国高级会计人 员培训和 会 五 组 第三章 继续教育对象 资格管理 办 法》 财政部 令 第 2 号 )的规 ( 6 计人员继续教育 师资培训 ; 定。 制定本规定。 第八条 会计人 员享有参 加继续教 育 ( ) 导 、 促 各地 区和 有关部 门会 六 指 督 第二条 会计人 员继续教 育必须 紧密 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 的义务 。 计人 员继续教育工作 的开展 。 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 。 统 第九条 会计人 员继 续教育 的对 象是 第 五条 各省 、 自治 区、 辖市 、 划 直 计 筹规划 。 分类指 导 。 强化服务 。 注重质量 。 全 取得并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的人 员。 单列市 财政 厅 ( ) 局 负责本地 区的会计人 员 面推进 会计人 才队伍建设 。 为经济社会和会 第 十条 会 计 人 员继 续 教 育 分 为 高 继续教育 的组织管理工作 。 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级、 中级 、 初级三个级别 。 ( ) 一 依据全国会计 ^ 员继续教育制度 。 第三条 会计 人员继续教 育应 当遵循 ( ) 会计人 员继续教 育的对 象为 一 高级 制定本地 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下列基本原则 : 取得或 者受聘高级 会计专业 技术资格 ( 职 ( ) 二 制定本地 区会计人 员继续教 育规 ( ) 为本 。 一 以人 按需施教 。把握会计行 称) 及具备相 当水平 的会计人员 ; 划并组织实施 ; 业发展 趋势 和会计 人员 从业基 本 要求 。 突 ( ) 二 中级会计人 员继续教 育的对 象为 ( ) 定本地 区各级财政部 门对会 计 三 确 出提 升会计人 员专业胜任 能力 。引导 会计 取得或者 受聘 中级 会计专业 技术资格 ( 职 人员继续教育 的具体职 责和管理权 限 ; 人员更新知识 、 拓展技能 。 提高解决 实际问 称) 及具备相 当水平 的会计人 员; ( ) 四 组织推荐适合本地区的会计人员继 题 的能力。 ( ) 三 初级会计人 员继续教 育的对 象为 续教育教材 。 或者选用财政部统一组织开发 、 ( ) 二 突出重点 。 提高 能力。会计人员继 取得或 者受聘初级 会计专业 技术资格 ( 职 推荐的全 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重点教材 ; 续教 育面向会计 队伍 。 创造 人人皆 受教 育 、 称) 的会计 人 员 。 以及取得会 计从业 资格证 ( ) 织本地 区各类会计 人才培训 和 五 组 人人皆可成 才的环境 。全 面提高会计 人员 书但未 取得或者受 聘初级会 计专业技 术资 会计人 员继续教育 师资培训 : 整体 素质。同时 。 突出高层次会计人才培养 格( 职称 ) 的会计人员 。 ( ) 导、 六 指 监督 本地 区会计 人 员继 续 和提高综合 能力培训 。进一步改善会 计队 第 十 一条 会 计人 员每 年 接 受 培 训 教育工作 。 规范会计培训市场 。 伍人 才结构和知识 结构。 ( 面授 ) 的时间累计不应 少于 2 小 时。 4 第 六条 中共 中央直属机 关事务 管理 ( ) 指导 。 三 加强 创新机制 。在统 筹规划 会计人 员由于病假 、 在境外 工作 、 育 生 局、 国务 院机 关事务 管理 局 、 道部 、 铁 中国 的前提下 。 有效 利用各 方面 教育资源 。 引导 等原 因 。 无法在 当年完成接 受培训 时间的 。 人民武 装警察部 队后勤部 、中国人民解 放 社 会办 学单位 参 与会计 人才继续 教 育 。 并 可 由本 人提供合理 证明 。经 归 口管理 的 当 以下 简称 中央主 管单位 ) 比照 不断创新继续 教育 内容 。改进 继续教 育方 军总后 勤部( 地财政 部 门或 中央 主管单位 ( 以下 简称 继 式, 提高继续教 育质量 。 步形成政府 部门 会计 从业资格 管理 体制 ,分 别负责 中央在 续教育 管理部 门 ) 逐 审核确认 后 。 其参 加继续 铁 中国人 民武 装警察部 队 教育时 间可 以顺延至 以后年 度完成 。 规划指导 、 社会 办学单位积极 参与 、 用人单 京单位 、 路 系统 、 系统 、中国人 民解 放军系统 会计人 员继 续 位支持督促 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第四章 继续教育的 内容与形 式 教育 的组织实施工作 。 第二章 管理体制 中央主 管单位组 织会计人 员继续教 育 第 十二条 会计 人员继续 教育 的内容 第四条 财政 部负责全 国会计人 员继 的职责 。 比照本规定第 五条执行 。 主要 包括会 计理论 、 策法 规 、 务 知识 、 政 业 续教育的管理。 第七条 会计人 员所在单位 负责组 织 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

标准答案《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标准答案《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一、单选题1、()负责制定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政策,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督指导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

A、财政部B、税务局C、教育部D、中注协【正确答案】A【您的答案】A[正确]【答案解析】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政策,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督指导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

2、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或被录取的,折算为()学分。

A、24B、30C、60D、90【正确答案】D【您的答案】D[正确]【答案解析】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或被录取的,折算为90学分。

3、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学分。

A、24B、30C、60D、90【正确答案】B【您的答案】B[正确]【答案解析】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

4、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

A、进行批评教育B、责令其限期改正C、罚款D、通报【正确答案】B【您的答案】B[正确]【答案解析】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5、()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可会同本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A、乡镇B、县级C、市级D、省级【正确答案】D【您的答案】D[正确]【答案解析】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可会同本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修订)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修订)

会计人员接着教育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推进会计人员接着教育科学化、制度化、标准化,培养造就高素养的会计队伍,提高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从业资格治理方法?〔财政部令第26号〕的,制定本。

第二条会计人员接着教育必须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开展和会计行业开展要求,统筹,分类指导,强化效劳,注重质量,全面推进会计人才队伍建设,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开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会计人员接着教育应当遵循以下全然原那么:〔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

掌握会计行业开展趋势和会计人员从业全然要求,突出提升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引导会计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提高解决实际咨询题的能力。

〔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

会计人员接着教育面向会计队伍,制造人人皆受教育、人人皆可成才的环境,全面提高会计人员整体素养。

同时,突出高层次会计人才培养和提高综合能力培训,进一步改善会计队伍人才结构和知识结构。

〔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

在统筹的前提下,有效利用各方面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办学单位参与会计人才接着教育,并不断创新接着教育内容,先进接着教育方式,提高接着教育质量,逐步形成政府部门指导、社会办学单位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鞭策的会计人员接着教育新格局。

第二章治理体制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全国会计人员接着教育的治理。

〔一〕制定全国会计人员接着教育;〔二〕制定全国会计人员接着教育制度;〔三〕制定全国会计人员接着教育大纲;〔四〕组织开发、评估、推举全国会计人员接着教育重点教材;〔五〕组织全国高级会计人员培训和会计人员接着教育师资培训;〔六〕指导、鞭策各地区和有关部门会计人员接着教育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方案单列市财政厅〔局〕负责本地区的会计人员接着教育的组织治理工作。

〔一〕依据全国会计人员接着教育制度,制定本地区的会计人员接着教育实施方法;〔二〕制定本地区会计人员接着教育并组织实施;〔三〕确定本地区各级财政部门对会计人员接着教育的具体职责和治理权限;〔四〕组织推举适合本地区的会计人员接着教育教材,或者选用财政部统一组织开发、推举的全国会计人员接着教育重点教材;〔五〕组织本地区各类会计人才培训和会计人员接着教育师资培训;〔六〕指导、监督本地区会计人员接着教育工作,标准会计培训市场。

2019《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考试试题答案

2019《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考试试题答案

2019《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考试试题答案一、判断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4.00分,共60分)1、有会计专业资格证书,但现在不从事会计工作,就不用参加继续教育。

()• A.正确• B.错误答案解析:正确答案是:错误2、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省范围内当年度有效。

()• A.正确• B.错误答案解析:正确答案是:错误3、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 A.正确• B.错误答案解析:正确答案是:正确4、应当充分发挥国家会计学院、会计行业组织(团体)、各类继续教育培训基地(中心)等在开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方面的主渠道作用,鼓励、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参与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 A.正确• B.错误答案解析:正确答案是:正确5、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实行信息管理。

()• A.正确• B.错误答案解析:正确答案是:错误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

()• A.正确• B.错误答案解析:正确答案是:正确7、参加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工程培训不能算作继续教育的相关内容。

()• A.正确• B.错误答案解析:正确答案是:错误8、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当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 A.正确• B.错误答案解析:正确答案是:错误9、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 A.正确• B.错误答案解析:正确答案是:正确10、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以工作需求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兼顾系统性、前瞻性,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 A.正确• B.错误答案解析:正确答案是:错误11、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发生采取虚假、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的情况,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取消其承担下年度的继续教育任务的资格。

财政部关于征求《会计行业人才发展规划(2021-2025)(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财政部关于征求《会计行业人才发展规划(2021-2025)(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财政部关于征求《会计行业人才发展规划(2021-2025)(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1.09.30•【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征求《会计行业人才发展规划(2021-2025)(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财办会〔2021〕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直管理局财务管理办公室,国管局财务管理司,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财务局,有关单位:为科学规划、全面指导“十四五”时期我国会计人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和《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送审稿)》的有关要求,在认真总结“十三五”时期我国会计人才发展取得成绩、深入分析“十四五”时期会计人才工作面临形势的基础上,我们起草了《会计行业人才发展规划(2021-2025)(征求意见稿)》。

现印发你们,请组织征求意见,并请于2021年10月31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至财政部会计司(请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电子邮箱),反馈意见材料中请注明反馈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财政部会计司会计人员管理处李静、刘璐联系电话:************、2544、4214(传真)电子邮箱:******************.cn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100820附件:1.会计行业人才发展规划(2021-2025)(征求意见稿)2.《会计行业人才发展规划(2021-2025)(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财政部办公厅2021年9月30日附件1会计行业人才发展规划(2021-2025)(征求意见稿)目录一、会计人才发展的总体情况和面临形势(一)会计人才发展总体情况(二)"十四五"时期会计人才工作面临形势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三)指导思想(四)基本原则((五)发展目标三、会计人才发展的主要任务(六)着力培养符合新时代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大中型企业高端会计人才(七)着力培养符合新时代行政事业单位管理要求的高端会计人才(八)着力培养符合国家建设要求的注册会计师(九)着力培养符合教育改革要求、贴近会计实务的会计教学科研人才和学术带头人(十)着力培养符合会计国际交流合作需要的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十一)着力提升各级各类会计人才能力素质四、会计人才发展的主要政策措施(十二)加强会计诚信建设(十三)构建会计人才能力框架(十四)健全会计人才评价体系(十五)完善继续教育管理体制机制(十六)加强高端会计人才培训培养(十七)推进会计学科专业体系建设(十八)提升会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质量(十九)搭建会计人员服务管理平台(二十)加大会计人才培养基地建设五、会计人才培养的重大工程(二十一)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培养工程(二十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负责人培养工程(二十三)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培养工程(二十四)会计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工程(二十五)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六、实施保障(二十六)加强组织领导(二十七)加大宣传引导(二十八)强化管理队伍(二十九)做好评估反馈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培养造就高素质专业化会计人才队伍,为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和《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结合会计人才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划。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科学化、制度化、规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会计队伍,提高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国会计法》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必须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强化服务,注重质量,全面推进会计人才队伍建设,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

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人员从业基本要求,突出提升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引导会计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提髙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队伍,创造人人皆受教育、人人皆可成才的环境,全面提髙会计人员整体素质。

同时,突出高层次会计人才培养和提高综合能力培训,进一步改善会计队伍人才结构和知识结构。

(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

在统筹规划的前提下,有效利用各方面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办学单位参与会计人才继续教育,并不断创新继续教育容,改进继续教育方式,提高继续教育质量,逐步形成政府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办学单位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督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

(一)制定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二)制定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三)制定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大纲;(四)组织开发、评估、推荐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重点教材;(五)组织全国高级会计人员培训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六)指导、督促各地区和有关部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负责本地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

(一)依据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制定本地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二)制定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三)确定本地区各级财政部门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具体职责和管理权限;(四)组织推荐适合本地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或者选用财政部统一组织开发、推荐的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重点教材;(五)组织本地区各类会计人才培训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六)指导、监督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规会计培训市场。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

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业基本要求,突出提升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专业胜任能力,引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全面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整体素质,进一步改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知识结构。

(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

在统筹规划的前提下,有效利用各方面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办学单位参与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并不断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创新继续教育方式,整合继续教育资源,提高继续教育质量,逐步形成政府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单位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督促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第五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第六条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七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

第八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政策,监督指导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本地区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

第三章内容与形式第十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主要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

(一)会计理论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的培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用理论指导实践的能力;(二)政策法规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法规制度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度的培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依法从事会计工作的能力;(三)业务知识和技能训练继续教育,重点加强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会计准则制度等专业知识、内部控制、会计信息化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技能;(四)职业道德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职业道德的培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道德水平。

第十一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继续教育的形式。

第十二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主要有:(一)参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二)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机构(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三)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四)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训;(五)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六)参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中央有关部门)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七)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八)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其他形式培训。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定期公布继续教育机构或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名称等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除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外,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还包括:(一)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考试,以及省级财政部门、中央有关部门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考试;(二)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考试;(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四)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五)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六)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中央有关部门、省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七)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十四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根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从业要求,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提高培训效果和质量。

第十五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推广网络教育、远程教育、电化教育等方式,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四章学分管理第十六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七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如下:(一)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二)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三)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四)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五)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六)参加省级财政部门、中央有关部门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七)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经所属注册会计师协会确认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第十八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如下:(一)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考试,以及省级财政部门、中央有关部门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考试,被录取的,折算为60学分;(二)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折算为60学分;(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通过当年度一个学习科目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60学分;(四)独立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6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第一作者折算为6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30学分;(五)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6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6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30学分;(六)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6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6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30学分;(七)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中央有关部门、省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成绩合格或受到表彰的,折算为60学分。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均在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下年度。

第十九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所属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跨省级管辖范围发生变化的,当年度继续教育学分可合并计算。

第二十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未经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继续教育机构组织开展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继续教育管理部门不为其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未经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组织开展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继续教育管理部门不为其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第五章机构管理第二十一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继续教育机构建设,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体系。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应当充分发挥国家会计学院、中国会计学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计人员培训基地(中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等教育资源的主渠道作用,鼓励、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参与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二十二条继续教育机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和教学设施;(二)拥有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力量;(三)制定完善的教学培训计划、管理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四)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培训任务,保证培训质量;(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认真实施继续教育教学计划,向社会公开继续教育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档案,根据考试或考核结果如实出具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并在培训结束后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所在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

第六章师资与教材第二十五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按照专兼职结合的原则,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理论水平高的业务骨干和专家学者,建设继续教育师资队伍。

第二十六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教材建设,逐步形成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教材体系,以适应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需要。

第二十七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教材的建设应当坚持开发与利用相结合,加强教材开发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提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教材开发社会化,鼓励社会上有能力的部门和单位参与编制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教材。

第二十八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教材的编写、评估、推荐、出版、发行、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强行推销、搭售继续教育教材。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