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安厅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台州市公安局履行法定职责(2008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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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安厅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台州市公安局履行法定职责

发表时间:2008-6-2 11:59:00 阅读次数:333

浙江省公安厅

行政复议决定书

浙公复决字[2008]2号

申请人:张仙芳等四十六人(名单附后)。推选复议代表人:程立庆、程立明、胡建国、郑永庆、胡保书,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王西村村民。委托代理人:袁裕来、徐利平,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台州市公安局,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康平路2号,法定代表人陈棉权,局长。

张仙芳等四十六人于2008年3月12日向本厅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诉台州市公安局行政不作为,请求复议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对故意毁坏申请入公私财物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本厅受理案件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结。

张仙芳等申请人诉称:申请人是黄岩区东城街道王西村村民。王西村共有村民1970人,蜜桔地1000多亩,水田600多亩。2002年以来,由于政府未能协调东官河水流入王西村,600多亩水田一直抛荒。蜜桔成了村民的主要收入来源。2007年8月1日,近千人强行锯掉了申请人承包的很多桔树。这些锯掉的桔树分布在600多亩桔地上。根据申请人了解,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的桔地却只有18.0028公顷,即270.042亩。2007年12月28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提出投诉。由于强行锯掉桔树有黄岩区公安局和区政府工作人员参加,不宜由黄岩区公安局管辖,故向台州市公安局提出投诉。但台州市公安局没有作出任何答复,显然已构成行政不作为。请求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对故意毁坏申请人公私财物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台州市公安局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材料和行政复议答复意见。答复意见称:2007年12月30日(星期日),我局收到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袁裕来邮寄来的一封投诉书。接此投诉书后,我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受理了张仙芳等46人投诉的财物被故意损毁一案,经审查,黄岩公安分局不存在法定回避情形,按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管辖原则,我局于2008年1月3日将该案以邮寄方式转黄岩公安分局办理。2008年3月29日,我局以邮寄方式告知了投诉人张仙芳等46人已将该案于2008年1月3日转黄岩公安分局办理。黄岩公安分局于2008年1月7日收到投诉材料后即受案,2008年3月31日以邮寄方式告知了张仙芳等46人其投诉请求不属公安机关管辖。针对张仙芳等46人的投诉请求,我局已履行了法定职责。请求浙江省公安厅对张仙芳等46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予以驳回。

经复议审理查明:2007年12月28日,申请人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王西村张仙芳等四十六名村民联名向台州市公安局寄出《投诉书》,诉称2007年8月1日,近千人强制锯掉投诉人承包600多亩桔地上的桔树,而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的桔地却只有18.0028公

顷,即270.042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于强行锯掉桔树的行为有黄岩区公安局和区政府工作人员参加,不宜由黄岩区公安分局管辖,特向台州市公安局提出投诉,请求对故意毁坏投诉人公私财物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2007年12月30日,台州市公安局收到张仙芳等四十六人的《投诉书》。2008年1月3日,台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受理张仙芳等人关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投诉报案后,向黄岩区公安分局、台州市国土资源局黄岩分局等单位调查了解有关情况,认为黄岩区公安分局不存在法定回避情形,于当日将案件移送黄岩区公安分局办理。2008年3月28日,台州市公安局向张仙芳、胡保书、程立馗等三名投诉人及王西村村委主任周仙富邮寄了投诉书办理情况的《告知书》,告知投诉人黄岩公安分局不具备法定回避情形,已于2008年1月3日将案件移交黄岩分局办理。张仙芳签收了《告知书》,胡保书、程立馗等两份《告知书》被邮局退回。

2008年1月7日,台州市局黄岩分局收到市公安局移交张仙芳等人投诉书后,受理了张仙芳等人关于毁坏公私财物的投诉。经调查后,认为投诉人位于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王西村桔地上的桔树被人强行锯掉一事,系黄岩区人民法院对台州科技职业学院建设项目征收土地强制执行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于2008年3月31日向投诉人张仙芳等人邮寄告知了上述内容。

以上事实有张仙芳等四十六人寄给台州市公安局的《投诉书》、《邮件详情单》、《查单》;台州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台公(治)行受字[2008]第01号);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出具的《工作说明》;台州市国土资源局黄岩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台州市公安扃治安支队电话记录;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07]黄行审字第146号);台州市公安局《关于张仙芳等人桔树被毁坏案移交你局办理的通知》;台州市公安局寄给张仙芳、胡保书、程立馗等四十六人的《告知书》及邮件寄收情况查询复印件;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受案登记表(黄公受字[2008]第125号)件;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寄给张仙芳等人的《告知书》复印件及邮件复印件等证据材料证实。

本厅认为,虽然台州市公安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依法受理了张仙芳等四十六人的投诉报案,将案件移送黄岩区公安分局理,但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

(一)确认台州市公安局未将投诉件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投诉人违法;

(二)责令台州市公安局履行向投诉人告知投诉事由处理结果的法定职责。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浙江省公安厅

法定代表人:王辉忠

二OO八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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