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法基本认识共83页文档
航空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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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航空法规体系
1. 国际航空法
(1) 公约是国际航空法的第一层次,由缔约国缔
结,对签字国具有法律效力,是国际航空法 中法律级别最高也是最重要的部分。
(2) 国际标准与建议措施。《芝加哥公约》赋予
了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关于制定、通过和修 改“国际标准与建议措施”的准立法权,将 18个方面的“国际标准与建议措施”列入了 《芝加哥公约》,即构成该公约的18个附件。 《芝加哥公约》的附件具有准法律效力。
七、 航空法规与其他有关法律之间的关系
(1)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因此,国内民航法律 不能与之冲突。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是中国民用航 空法的母法。
(3) 刑法、民法等国内涉及民航的条款保障了民用航 空法的正常实施。
(4) 国务院颁发的行政法规Hale Waihona Puke Baidu束与民航有关的部门。
(5)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是国家的空中 航行法,统一全国的飞行活动,且与军队系统相协调,以适 应国防建设需要。
航空法概述
一、 航空法的定义
早期各国航空法学者为概括、表述航空法的特征与实质, 对航空法所下的定义主要有以下三类:
(1) 航空法是一套关于飞机、空中航行、航空商业运输, 以及由国际、国内空中航行引起的、公法或私法的全部法律关 系的国际、国内规则。
国内航空法
国内法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国际法,国内第三级法规是 对第一、第二级法律法规的细化。
以下不再分别介绍中国民航三级法规体系的每部法规, 而是综合三级法规的各知识点,重点介绍对航空器、航空人 员、民用机场、空中航行的管理及搜寻援救和事故调查程序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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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颁布目的。
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是为了维护 国家的领空主权和民用航空权利,保障民用航空活 动安全和有秩序地进行,保护民用航空活动当事人 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与缔结的民用航 空3大系列的5个国际公约接轨,使国际法的规定在 国内法中得以确认和实施保证。
国内航空法
一、 民航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法律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由民航总局于 1979年负责起草、国务院多次审议,经第八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1995年10 月30日通过,1996年3月1日起实施。这是中国民航 法规中的最高级别的法律,是中国民航法规的“母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也属这一级别的法规,考虑 与军航系统的协调,本规则由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颁发,内容涉 及领空主权、空域管理、飞行管制、空中航行的飞行规则和飞行间 隔(而未涉及航空运输、经济利益等民事内容)等。我国境内凡拥 有航空器的部门(空军、海军航空兵部队、海关、警察、民航、体 委航空俱乐部等)都应遵守本规则。本规则在空中航行方面具有“ 国家空中航行法”的性质。
航空法简介
二、双边协定形式:
第三节 双边协议
三、双边协议典范:
双边航空运输协议的经典范例就是美国和英国于 1946 年签订的航空运输协定即百慕大协定。 在这之后,其他国家间的双边航空运输协议都是以此 为蓝本签定了,视两国间的具体情况进行修改形成最 后的双边协议。 如果是完全自由化的航空运输协定,各国则基本上使 用美国“天空开放”(OPEN SKY)航空运输协定文 本商定。
我国于1996年3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还颁布了关于民用航空活动的各项法规条例及细则第一节航空法概述三民航法的地位和作用第二节航空法的发展史一国际航空立法的初步探讨时期17841913一战航空法始于热气球的发明1784年法国巴黎的治安条例中第一次提及
民用航空法规
民用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空法规提纲
第一节 航空法概述
三、民航法的地位和作用
1、法律地位: (1)航空法是自成一体的,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2)是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体现了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 2、法律作用: (1)调整权利、义务关系,规范行为、活动的作用; (2)保障作用——行业安全、有序的发展。
第二节 航空法的发展史
三、国际航空法的成熟和完善期
(1941二战——至今)
1、1944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也称《芝加 哥公约》。 为国际民航的宪法性公约; 成立国际民航组织ICAO; 第一条就规定了领空主权原则; 提出并规定了国际空中飞行的五种自由权。
国际航空法的主要内容
国际航空法的主要内容
国际航空法是涉及国家之间航空活动的法律体系,旨在确保航空运输的安全、效率和公正。它主要涵盖以下几个主要内容:
1. 主权与领空:国际航空法确认每个国家对其领土空域的主权。每个国家在其领空内有权行使管辖权,并制定适用于其领空的法律与规定。同时,国际航空法也规定了国家之间的空中通行权,即航空器在飞越其他国家领空时需要得到许可。
2. 航空器注册与运营:国际航空法规定了航空器的注册要求和程序。每个国家都有责任确保其注册的航空器符合国际安全标准,并制定适用于其航空器的运营规定,包括飞行规则、设备要求和运营准则等。
3. 航空安全与防止恐怖主义:国际航空法致力于确保航空运输的安全。它要求国家采取必要的措施来预防恐怖袭击和其他非法活动,包括通过飞行安全标准、安全检查和边境控制等手段来保护乘客和航空器。
4. 航空事故调查与责任:国际航空法规定了航空事故调查的程序和责任。当航空事故发生时,相关国家有责任进行调查,并采取适当的措施来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此外,国际航空法还规定了航空运输的责任和赔偿机制,确保受害者的权益得到保护。
5. 航空协定与合作:国际航空法鼓励国家之间通过签订航空协定来促进航空运输的发展与合作。这些协定可以涉及航空权利、航空运营许可、航空器租赁和航空货运等方面,以促进航空业的发展和国际航线的开通。
总的来说,国际航空法是确保航空运输安全、有序和公正的重要法律框架。它涵盖了领空主权、航空器注册与运营、航空安全、事故调查与责任以及航空合作等各个方面,为国际航空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
法学(航空法)
法学(航空法)
简介
航空法是研究航空运输、航空安全和航空领域相关法律规定的学科,旨在确保航空运输的安全、有序和可持续发展。航空法涵盖了多个方面,包括国际民用航空组织规则、国家民用航空法律、国际公约以及与飞行员、机组人员和乘客相关的权益保护等。
航空法的起源与发展
航空法作为一门学科相对较新,起源于20世纪初。随着飞机的发明和民用航空业
的兴起,各国开始制定与飞行相关的法律规定。1919年成立的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是全球最早的民用航空组织之一,其成立标志着国际上对于民用航空领域进行协调和监管的开始。
随着时间推移,越来越多的国家意识到需要制定专门针对民用航空领域的法律体系。这些法律体系包括了对于飞行安全、机场建设、飞行员资质要求、乘客权益保护等方面的规定。同时,随着国际航空运输的发展,各国之间也开始签署了一系列的国际公约,以促进航空领域的合作与发展。
航空法的主要内容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规则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是联合国专门机构,负责制定和推广全球民用航空领域的标准和规范。ICAO通过制定《国际民航公约》和一系列技术性文件,对于飞行
安全、空中交通管理、机场建设和运营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各个成员国根据这些规则制定自己的法律法规。
国家民用航空法律
各个国家都有自己的民用航空法律体系,以保障本国航空运输的安全和有序发展。这些法律通常包括对于飞行员资质要求、机场建设与管理、飞行安全监管、乘客权益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国际公约
为了进一步促进各国之间在航空领域的合作与发展,许多国家签署了一系列的国际公约。这些公约包括《芝加哥公约》、《蒙特利尔公约》等,涵盖了航空运输、航空安全、机场建设等方面的规定。这些公约对于各国之间的航空运输合作起到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和指导作用。
第一单元民航法规概述
3、对航空法性质的理解:
(1)航空法在本质上是民用航空法,并不是调整一切航 空活动的法律。
(2)航空法不是“航空工业法”。
(3)航空法既然有国内法和国际法之分,故称航空法是 “国内法与国际法的联合体”;“国内规则”与“国际 规则”的总和。
第二节 航空法的特点
航空法是随着航空技术进步而发展起来的一 个部门法律。航空法的专业性、技术性很强,它形成较 晚,但发展较快,具有明显的独立性、综合性、国际性 及平时性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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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全国人大常委会在需要时就民用航空事项做出的 决议和决定
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 通过了《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定》,规定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10年以上有 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 严重破坏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情节较轻的,处 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次:从人类开展航空活动的历史和现状来看,其目 的主要是为了进行国际航空运输。(架起“空中桥梁”)
第三、航空活动所使用的工具--飞机具有速度快的特 性和优势决定了航空活动具有国际性。
另外:可以制止空中犯罪。
(二)航空活动的国际性决定了航空法的国际性 (1)航空法的国际性,要求国际上有统一的航空技 术标准和统一的航空法律规范。 (2)航空法的国际性反映在国内法上,决定了国内 航空法是一种涉外性很强的法律。 (3)航空法的国际性还表现在,国内航空法与国际 航空法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外交公约优于国内法 。
航空法基本认识
2012年2月 年 月
一、航空立法历程短,但高度复杂。 航空立法历程短,但高度复杂。
• 人类的载人飞行历史并不悠久。1783年才出现 人类的载人飞行历史并不悠久。 年才出现 载人热气球飞行, 年出现第一个航空法令。 载人热气球飞行,1784年出现第一个航空法令。 年出现第一个航空法令 • 航空法发展史至今不到228年的时间 。若从飞 年的时间 航空法发展史至今不到 出现而言, 机(1903年)的 出现而言,当前以飞机活动 年 约束对象的航空立法不过百年光景。 为主要 约束对象的航空立法不过百年光景。 • 航空立法技术和内容已经不是弯弓射大雕时代 所能理解的问题了。向远追溯没有任何意义。 所能理解的问题了。向远追溯没有任何意义。
附件1 附件 附件2 附件 附件3 附件 附件4 附件 附件5 附件 附件6 附件 附件7 附件 附件8 附件 附件9 附件 附件10 附件10 附件11 附件 附件12 附件 附件13 附件 附件14 附件 附件15 附件 附件16 附件 附件17 附件 附件18 附件
《人员执照的颁发》 人员执照的颁发》 空中规则》 《空中规则》 国际航空气象服务》 《国际航空气象服务》 航图》 《航图》 空中和地面运行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 《空中和地面运行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 航空器的运行》 《航空器的运行》 航空器国籍和登记标志》 《航空器国籍和登记标志》 航空器的适航性》 《航空器的适航性》 简化手续》 《简化手续》 航空电信》 《航空电信》 空中交通服务》 《空中交通服务》 搜索与救援》 《搜索与救援》 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 《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 机场》 《机场》 航行情报服务》 《航行情报服务》 环境保护》 《环境保护》 防止对国际民用航空进行非法干扰行为的安全保卫》 《防止对国际民用航空进行非法干扰行为的安全保卫》 危险品的安全航空运输》 《危险品的安全航空运输》
民用航空法 课件
单击添加标题
民用航空法:调整民用航 空活动的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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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民用航空法是调整 民用航空活动,包括航空 器制造、航空器运营、航 空器维修、航空器使用、 航空器销售、航空器租赁、 航空器保险等方面的法律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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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点:民用航空法具有专 业性、技术性、国际性等 特点,需要遵循国际公约 和惯例,同时也需要适应
民事责任:因航空事故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由航空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责任:违反民用航空法规,由民航管理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刑事责任:因航空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国际责任:涉及国际航空运输的,根据国际公约和双边协定处理法律责任
THANKS
XXX
各国的具体国情。
单击添加标题
重要性:民用航空法对于 保障民用航空活动的安全、
有序、高效进行具有重要 意义,是民用航空活动参 与者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
民用航空法的基本原则
安全第一:确保航空运输的安全是 民用航空法的核心原则
公平竞争:维护航空市场的公平竞 争秩序,防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
保护消费者权益:保障旅客、货主 的合法权益,提高服务质量
民用航空运输概述
民用航空运输的定义:使用航空器进行旅客、货物、邮件等运输的一种方式 民用航空运输的特点:速度快、效率高、覆盖面广、安全性高 民用航空运输的种类:国际航空运输、国内航空运输、地区航空运输 民用航空运输的法规体系:国际公约、国内法律、行业规范等
航空法第一章
㈡为制止航空犯罪的国际公约有: ⒈《东京公约》,即《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 和犯有某些其它行为的公约》,1963年9月14日订 于东京,1969年12月14日生效。1978年11月14日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国际民航组织秘书长交存加入 书,1979年2月12日对我国生效。
授权机长对任何犯了或将要犯此种行为者采取 合理措施,要求缔约国拘押犯罪者;该公约由国际 民用航空组织(民航组织)制定;有171个缔约国。
这是世界上第一个有关航空承运人的损害赔 偿责任的国际公约,也是国际上第一部重要的
航空私法公约。
迄今,约有150多个国家批准或加入了该公约, 我国也于1958年7月20日加入。因此,华沙规 则已在世界范围具有普遍性约束力。
二、国际航空立法的活跃时期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到第二次世界
大战前,随着民用航空发展前景 的逐渐明朗,出现了国际航空立 法的第一次高潮。这个时期形成 的国际文件,为后来的国际航空 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⒉《海牙公约》,即《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 空器的公约》,1970年12月6日订于海牙,1971 年10月14日生效。1980年9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 国政府向美国政府交存加入书,同时声明:对本 公约第十二条第一款持有保留;台湾当局用中国 名义对该公约的签署和批准是非法和无效的。该 公约于1980年10月10日对我生效。
公约)。
芝加哥公约是现行国际航空法的基础文件。 (该公约确立了有关现代国际航空的基本原则 和规则,是现行有关国际民用航空的最重要的 法律文件。) 迄今,已有188个国家批准或加入了该公约。 我国于1974.2.15承认了该公约。
《航空法基本认识》课件
航空法的特点
国际性
航空法的国际性源于领空主权原则,各国在航空活动中需 要遵循国际条约和协定的规定,开展国际合作。
多样性
由于各国政治、经济和文化背景不同,航空法在具体内容 和形式上存在一定的差异,呈现出多样性的特点。
安全检查和安保措施
安全检查
为了确保航空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保 卫采取了一系列的安全检查措施,包 括对旅客、行李、货物等进行安检。
安保措施
为了防止危害航空安全的行为发生, 民用航空安全保卫采取了多种安保措 施,如加强机场巡逻、安装监控设备 等。
民用航空安全保卫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01
场秩序。
促进航空发展
完善的航空法律体系能够为航空运输 、通用航空、航空工业等领域的发展 提供法律保障和支持。
推动国际合作
在国际层面上,航空法律体系能够促 进各国在航空领域的合作与交流,共 同应对跨国挑战,推动全球航空事业 的发展。
03
航空器法律制度
航空器的定义和分类
总结词
明确航空器的定义和分类,了解航空器的不同类型和特 点。
航空器的适航管理
总结词
掌握航空器的适航管理,了解适航管理的意义、标准和程序 。
详细描述
适航管理是指对航空器的适航性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航空 器符合规定的适航标准,保障飞行安全。适航管理的标准和 程序由国家民航管理部门制定和实施,包括航空器的设计、 制造、使用、维修等方面的规定。
航空航空法规(知识点)
航空航空法规(知识点)
航空业的发展与飞速的技术进步紧密相连。为了确保航空安全以及
保护乘客与机组成员的权益,各国都制定了航空航空法规。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航空航空法规的一些重要知识点。请注意,本文仅仅是对
航空航空法规知识点的简要概述,如果您想深入了解,请参考相关的
法律文件。
1. 飞行操作规定
航空航空法规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飞行操作规定。这些规定规定了
飞机的安全运营要求,包括起飞、降落、着陆等各个环节的操作规程。例如,规定了机组人员在飞机起飞前必须完成的检查项目,以及飞行
员在特殊天气条件下应采取的操作方法。这些规定旨在确保飞机的安
全运营,最大程度地减少潜在的飞行风险。
2. 航空器的注册和标记
根据航空航空法规,每架航空器都需要进行注册,并配备相应的标记。航空器的注册是为了确保航空器的所有者可以被追溯,并负起法
律责任。标记包括航空器的注册编号、标志和标识,这些标记在飞机
的外部和舱内可见。航空器标记的存在使得监管部门可以通过标识标
记追溯航空器的所有者以及运营者。
3. 飞行员的许可要求
航空航空法规对飞行员的许可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飞行员需要通
过相应的培训和考试,获得合格飞行员的资格。许可要求包括飞行经
验、技术知识、健康状况等方面。只有具备合法许可的飞行员才能担
任商业航班的机长或副驾驶。
4. 安全检查和维护要求
为了确保航空器的安全性,航空航空法规对安全检查和维护要求进
行了规定。航空器需要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例行检查,以确保各个系
统和设备的正常运行。此外,发现任何故障或异常情况时,必须采取
相应的维修措施,直到问题得到解决。这些规定旨在保障航空器的安
航空法基本知识
航空法基本知识
航空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体系,它涉及到航空运输、航空安全、航
空权益等多个方面。具备一定的航空法基本知识对于了解航空行业的
法律规定以及航空安全有着重要意义。本文将介绍关于航空法的基本
知识,包括航空行业法律体系、航空法的主要法规和航空权益的保护等。
一、航空行业法律体系
航空行业的法律体系主要由国内航空法和国际航空法两部分组成。
1. 国内航空法:国内航空法是指在国内范围内适用的法律条文,主
要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其中,包括航空器适航规定、飞行人员训练
和执照制度、公共航空运输管理、航空器安全监察及事故调查等领域
的法规。
2. 国际航空法:国际航空法是指在跨国航空活动中适用的法律规定。国际航空法以国际公约和国际法例为基础,由国际航空组织(ICAO)
颁布和管理。国际航空法主要包括国际公约、国际合同和国际协定等。
二、航空法的主要法规
航空法的主要法规包括航空器适航规定、飞行人员训练和执照制度、公共航空运输管理、航空器安全监察及事故调查等。
1. 航空器适航规定:航空器适航规定是指对航空器设计、构造、维
护等方面进行的法律规定。它要求航空器制造商和运营商必须按照规
定的标准进行设计、生产和维护,确保航空器的适航性和安全性。
2. 飞行人员训练和执照制度:飞行人员训练和执照制度是指对飞行
人员进行培训和评审,确保他们具备飞行的技能和知识。这些规定包
括了飞行课程的设置、飞行小时数的要求以及飞行员执照的颁发等。
3. 公共航空运输管理:公共航空运输管理是指对航空公司和航空交
通运输的管理规定。这些规定包括了航线的审批和监管、航班时刻表
民用航空法讲义
民用航空法讲义
民用航空法讲义
第一章导论
民航总局在1995年年底确定的民航法制建设的目标是:到2010年,建立具有中国特色、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并与国际全面接轨的民航法律体系,各类法规、规章比较齐全,依法行政、依法生产、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真正实现民航由经验型管理转到科学化管理,由依靠行政手段管理转到主要实施法制管理,辅之以行政管理上来。
我们必须认识到:民用航空业是国家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的先导性基础行业,民航的工作直接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形象,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直接关系到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大局。民用航空业具有公用性和生产服务性,而且整体关联性特别强,国际性特别强,所以对员工的个体和整体的综合素质要求都很高。
对于民航的员工,尤其是民航高、中级管理人员,《航空法》是必修课,而且是其职业生涯的终生必修课。必须学好航空法及其配套法规,特别要熟悉自己职责范围内的有关法规。增加法律意识,提高法制素质。第一节航空法的概念
定义:航空法是规定领空主权、管理空中航行和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航空法主要是调整民用航空活动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
航空法是二十世纪初的产物。
1903年12月27日美国人莱特兄弟(Wrighter Brothers)将真正有人驾驶,由动力驱动,重于空气的航空器试飞成功。
1909年4月25日,人类首次驾驶飞机飞越了英吉利海峡。
1914~1918年爆发了一战,航空被广泛用于战争,民用航空因而停顿,但战争刺激了航空技术和航空制造业的发展,为战后各国大力发展民用航空准备了物质条件。
民航法律法规
第一节民航法的概念
1.民航法的定义:调整民用航空活动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二节民航法的特点
1.独立性
2.综合性
3.国际性
4.是国际法
第三节我国民航法律体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95.10.30由全国人大常委通过,1996.3.1起实施
3.民航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员会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4.民航规范性文件
5.指导性案例
6.国际航空法渊源—多边国际航空条约:芝加哥公约体制华沙-蒙特利尔公约体制航空保安公约体制
7.主权原则:各缔约国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域具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第一节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2.国际空域是指毗邻区,专属经济区,公海和不属于任何国家主权管辖范围内土地上的空域
3.领空的垂直界限(1.空间论:国家有效控制说,航空器的最高限度
说,空气存在说,卡曼管辖线说 2.功能论)
4.领空主权概念:是指各国对其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气空间享有完全
的和排他的权利
5.领空主权内涵:自保权,管辖权,管理权,支配权
6.在航空法中没有‘无害通过权’
第二节领空管理制度
1.我国空域的划分主要划分为:飞行情报区,管制区,限制区(R),
危险区(D)和禁区(P)
2.对头相遇:两架航空器对头相遇或几乎迎面接近而有相撞危险时,
必须各自向右改变航向
3.防空识别区:是指从地球陆地或水域的表面向上延伸的划定空域,
在划定空域内,为了国家安全,要求对民用航空器能
立刻识别,定位和管制
第四节领空主权的保护
1.违反《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规定: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必须
《航空法规全》课件
本课件旨在全面介绍航空法规,包括航空法律法规概述、航空法学基础、中 国民用航空局、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国际航空法律体系和航空安全管理体系。
航空法律法规概述
了解航空法律法规的概要,包括国内外的相关法规、航空业的法律框架以及 航空法的历史背景。
航空法学基础
探索航空法的基本原理和核心概念,包括航空领域的法律规范、航空法的法 律适用特点和航空法学的学科体系。
中国民用航空局
了解中国民用航空局的职责和作用,包括民航管理、民用航空市场监管、空中交通管理和机场管理等方面。
来自百度文库际民用航空组织
介绍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的历史和职能,包括标准化、监管、合作和信息交流等国际航空领域的重要组 织。
国际航空法律体系
探索国际航空法律体系的构建和发展,包括国际航空公约、国际航空条约和 国际航空法院等重要法律机构。
航空安全管理体系
了解航空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和内容,包括航空事故调查、飞行安全监察、安全标准制定和飞行员培训等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民用航空器国籍
第三章民用航空器权利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民用航空器所有权和抵押权
第三节民用航空器优先权
第四节民用航空器租赁
第四章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
第五章航空人员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机组
第六章民用机场
第七章空中航行
第一节空域管理
第二节飞行管理
第三节飞行保障
第四节飞行必备文件
第八章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第九章公共航空运输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三节承运人的责任
第四节实际承运人履行航空运输的特别规定
第十章通用航空
第十一章搜寻援救和事故调查
第十二章对地面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第十三章对外国民用航空器的特别规定
第十四章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十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的领空主权和民用航空权利,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和有秩序地进行,保护民用航空活动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领空享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
第三条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对全国民用航空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决定,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有关民用航空活动的规定、决定。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设立的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依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授权,监督管理各该地区的民用航空活动。
第四条国家扶持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鼓励和支持发展民用航空的科学研究和教育事业,提高民用航空科学技术水平。
国家扶持民用航空器制造业的发展,为民用航空活动提供安全、先进、经济、适用的民用航空器。
第二章民用航空器国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