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政局关于遴选市级民间组织审计工作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重庆市民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民政政务信息工作目标考核办法
重庆市民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民政政务信息工作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渝民办[2010]4号【发布部门】重庆市民政局【发布日期】2010.04.22【实施日期】2010.04.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重庆市民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民政政务信息工作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渝民办〔2010〕4号)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现将《重庆民政政务信息工作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政务信息工作,完成全年目标任务。
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重庆民政政务信息工作目标考核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的政务信息工作,不断提高全市民政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质量和水平,更好地发挥政务信息工作的参谋助手作用,结合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一)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北部新区社区保障局;(二)局属各单位;(三)机关各处室。
二、计分标准政务信息工作实行目标管理,纳入重庆市民政局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评范围,由重庆市民政局宣传信息处负责考核(其年度目标考核以当年下达的目标任务为准)。
计分标准如下:(一)市民政局采用1.网站发布:被重庆市民政局公众信息网站“民政要闻”、“工作动态”栏目采用,信息1条计1分,图片1张计1分;2.刊物登载:被《民政工作简报》采用,每条计2分;3.信息专报:被《信息专报》采用每条计2分;4.调研文章:被《重庆民政调研》、重庆市民政局公众信息网网站“理论探索”或“经验交流”栏目采用,每篇计5分。
5.加分:被选中上报民政部、市委、市政府的信息,每条加1分;被局领导批示的信息每条加2分。
(二)市政府采。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局管社会组织分类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局管社会组织分类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2.04.06•【字号】渝民〔2022〕69号•【施行日期】2022.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局管社会组织分类管理工作的通知局机关各处室、局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办公室,各局管社会组织: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重庆市深化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方案》等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局管社会组织〔指依法登记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由市民政局作为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的全市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社会组织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近年来,在助力乡村振兴、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等国家战略实施的大背景下,局管社会组织充分发挥提供服务、参与治理、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等作用,管理体制、制度建设、作用发挥逐步加强,社会组织呈现规范化、专业化、品牌化发展。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组织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加强党对社会组织的全面领导,健全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制度,明确局各相关处室和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办公室在局管社会组织分类管理中的各项职能职责,主动把握社会组织建设的规律特点,强化分类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引导其发挥自身功能和独特优势,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促进局管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原则和机制坚持“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并重、坚持日常监管与专项检查并重、坚持处室协调联动和齐抓共管并重”的工作原则。
局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办公室、社会组织管理局、执法监督处(政策法规处)及民政局各处室根据职责分工,履行好服务、管理、监督职责,按照“双重管理”和“综合监管”的工作机制加强对各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
重庆市民政局、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关于处理社会团体政社分离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关于处理社会团体政社分离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民政局,中共重庆市委员会,重庆市监察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7.08.09•【字号】渝民发[2007]135号•【施行日期】2007.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重庆市民政局、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关于处理社会团体政社分离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渝民发[2007]135号)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组织部、监察局、财政局,市级各社会团体及业务主管单位:在实施市民政局、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党政机关与社会团体政社分离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渝民发[2007]72号)过程中,遇到一些新的问题。
为了保证政社分离工作的顺利进行,经研究,现将处理政社分离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人员分离问题(一)事业单位中经过公务员登记的在职副县处级及其以上的人员,在社团中兼任领导职务的,在本次政社分离改革中应出具由干部主管部门批准兼职的文件复印件,并报相应组织(人事)部门审核,方可在社团中继续任职。
(二)中央在渝单位的副县处级及其以上领导干部、中央管理干部在社团兼任领导职务的,只需出具兼职批准文件的复印件,其《党政机关与社会团体政社分离工作情况审核表》不再报国家委办局或中组部审核。
二、资产分离问题(一)此次党政机关与社团政社分离改革中,界定为国有资产的,按照规定原则上由党政机关收回。
但确有特殊情况的,在明确产权归属的基础上,经社团与产权所属的党政机关协商,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级财政批准后,社团可继续使用和管理。
(二)中央各部门拨付给社团的资产,不纳入此次党政机关与社团资产分离范围。
市级各部门拨付给区县(自治县)各社团的资产,由各区县(自治县)纳入此次党政机关与社团资产分离范围进行处理。
重庆市民政局与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签订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审计约定书》
重庆市民政局与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签订支持社会组织参与
社会服务项目《审计约定书》
肖纬;周红
【期刊名称】《中国社会组织》
【年(卷),期】2014(0)22
【摘要】10月23日,重庆市民政局与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重庆分所签订了《重庆市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审计业务约定书》(以下简称《约定书》)。
市纪委派驻民政局纪检监察室主任吴华渝、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副局长许显昌、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重庆分所负责人及此次项目审计师共6人参加了签约仪式。
【总页数】1页(P60-60)
【关键词】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约定书;社会组织;服务项目;重庆市;民政局;亚太;特殊普通合伙
【作者】肖纬;周红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39.222
【相关文献】
1.我会上报《2013年度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中期报告书》[J],
2.中国会计师事务所发展之路——以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为例 [J], 杨三妹;刘丹丹;张倩
3.中国会计师事务所发展之路——以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为例 [J], 杨三妹; 刘丹丹; 张倩
4.2014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组织服务项目培训班在郑州举行 [J], 朱勤
5.重庆市2014年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效果明显 [J], 匡永良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政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政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9.12.11•【字号】渝民发〔2019〕20号•【施行日期】2019.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政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重庆市民政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第45次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处室、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贯彻执行。
重庆市民政局2019年12月11日重庆市民政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民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审查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民政局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审议、公布、备案、清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市民政局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公文。
由市民政局起草,拟以市委、市政府(含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按照市委、市政府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应当坚持公开、效能、权责统一的原则,坚持统一编号、统一登记、统一公布。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未经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不得公布施行。
因应对突发事件、保障重大公共利益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者需要修改部分非重要条款的,经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简化本办法第十八条和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程序。
第二章职责第六条规范性文件起草处室(单位)具体承担规范性文件管理的下列事项:(一)开展调查研究;(二)拟草文稿草案;(三)公开征求意见;(四)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五)开展公平竞争自查;(六)报送合法性审核;(七)拟草政策解释解读;(八)提出清理意见建议;(九)其他应当管理的事项。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保留和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民发〔2019〕12号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保留和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重庆市民政局关于保留和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民发〔2019〕12号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重庆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89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对2018年12月30日前由市民政局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已经2019年第2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决定对1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文件目录见附件1),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再施行;有效期届满的4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施行(文件目录见附件2),其有效期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重新起算。
附件:1.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 有效期届满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重庆市民政局2019年5月17日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重庆市民政局关于重新确认本市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渝民社〔2001〕175号);2.重庆市民政局关于社区民间组织培育发展和管理的指导意见(渝民发〔2005〕104号);3.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民间组织培育和管理的通知(渝民发〔2006〕202号);4.重庆市民政局关于推进乡镇(街道)建立稻草援助基金的意见(渝民发〔2007〕3号);5.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资助家庭困难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有关事宜的通知(渝民发〔2010〕1号);6.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的意见(渝民发〔2012〕76号);7.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建立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生活补贴制度的通知(渝民发〔2012〕116号);8.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敬老院等级评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民发〔2013〕91号);9.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敬老院建设标准(试行)》和《重庆市敬老院管理服务标准(试行)》的通知(渝民发〔2013〕105号);10.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的通知(渝民发〔2014〕103号);11.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渝民发〔2014〕149号)。
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开展重庆市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
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开展重庆市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人事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渝人发[2007]2号【发布部门】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民政局【发布日期】2007.01.05【实施日期】2007.01.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开展重庆市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渝人发[2007]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事局、民政局,市民政局代管、局属各单位:十五期间,全市民政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践行“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民政工作理念,艰苦奋斗,求真务实,与时俱进、开拓进取,大力推进新时期民政工作的发展,为实现全市民政工作“整体西部领先,部分全国一流”奋斗目标,构建和谐重庆做出了积极贡献。
为贯彻全国第12次民政工作会议精神,以召开全市第2次民政工作会议为契机,市民政局、市人事局拟联合表彰一批在十五期间涌现出来的全市民政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
现将做好有关的评选推荐工作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一)评选范围全市40个区县(自治县)民政局,经开区、高新区社会发展局。
各级民政部门、各类民政企事业单位中的广大干部、职工。
(二)表彰名额全市民政系统先进集体15个、先进工作者60名。
先进工作者名额分配为:城乡常住人口在90万以上的万州、云阳、开县、江津、合川、永川、涪陵、九龙坡7个区县民政系统,每个区县民政系统可评选2名,其余区县(自治县)民政系统(含高新区、经开区社会发展局系统)每个区县民政系统各评选1名;市民政局机关和直属单位评选10名。
二、评选条件(一)先进集体的评选条件1.领导重视程度民政工作列入当地党委和政府议事日程,成为政府目标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民政事业发展的主要指标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6.08.26•【字号】渝民发〔2016〕49号•【施行日期】2016.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民发〔2016〕49号各全市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各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重庆市深化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方案》及《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民政局2016年8月26日重庆市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促进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会员主体为从事相同经济性质活动的单位、同业人员或同地域的经济组织,其名称通常表述为行业协会、协会、商会、同业公会、联合会、促进会等,且在市民政局登记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是指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等职务的人员。
第四条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任职条件:(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协调能力;(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本行业领域情况,并在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知名度;(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六)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抽查审计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抽查审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24.06.29•【文号】民办函〔2024〕49号•【施行日期】2024.06.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企业正文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抽查审计的通知民办函〔2024〕49号各有关全国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为规范社会组织行为,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发〔2017〕45号)的规定要求,现就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2024年社会组织抽查审计工作通知如下:一、抽查审计时间2024年7月—9月。
二、抽查审计实施机构北京中天银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财汇信(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三、抽查审计数量本次共抽查审计民政部登记的社会组织100个,其中社会团体90个(包括外国商会2个、国际性社团3个),民办非企业单位10个。
四、抽查审计内容查看社会组织2023年度工作报告书、会计报表、相关账簿、审批单据、财务票据、合同协议等资料;了解内部控制制度建立、执行情况;评价内部控制系统是否健全且有效执行;查看会计核算、财务管理、业务活动管理是否规范;检查是否存在违反非营利法人要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如有必要,可以追溯以前年度。
五、抽查审计方法本次抽查审计主要采取进驻现场、听取介绍、收集资料、查阅制度等方式,以及采用审验会计凭证和相关财务资料,盘点实物,函证其他单位或个人,调查取证,重新计算及分析等方法进行审计。
请各有关社会组织积极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相关材料和数据,确保审计检查顺利开展,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或拒绝上述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抽查审计工作。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加强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岗位开发设置的通知-渝民发〔2020〕29号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加强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岗位开发设置的通知正文:----------------------------------------------------------------------------------------------------------------------------------------------------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加强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岗位开发设置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直属各单位:根据《民政部等12部门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与人才激励保障的意见》(民发〔2016〕186 号)规定,结合我市社会工作发展现状和民政事业单位实际,现就加强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岗位开发设置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设置原则(一)坚持按需设岗、分类推进。
着眼适应社会工作专业发展和现实需求,结合民政事业单位的性质与特点,积极开发社会工作岗位,不断提升民政工作专业服务水平。
(二)坚持科学合理、精简效能。
根据民政事业单位承担的职责任务和工作性质,合理设置社会工作岗位,并根据事业发展和功能变化的需要,对设置的社会工作岗位进行动态管理,确保社会工作岗位设置与单位发展相适应。
(三)坚持人岗相适、以岗定薪。
结合社会工作岗位职责任务和工作标准,择优聘用社会工作专业人员,确定岗位等级,兑现相应薪酬待遇。
加强对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管理、考核、评价、激励,落实薪酬待遇,做好相关激励保障工作。
二、适用范围(一)全市民政部门所属并列入事业编制的各类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和经费自理的社会福利、困难救助、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残障康复、殡葬服务、婚姻收养服务、福利彩票发行、慈善捐赠等有关领域的公益类事业单位,都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社会工作岗位。
(二)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岗位,包括直接提供服务或需与服务对象直接接触的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和从事社会工作综合行政工作的社会工作管理岗位。
重庆市民政局公告2012年第13号――全市性社会团体成立及变更登记公告
变更事项
变 更 前
变 更 前
变 更 后
变 更 后
重庆巴南片区金融学会
重庆巴南片区金融学会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张金全
张金全
江洁
江洁
重庆市三峡文化研究会
重庆市三峡文化研究会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詹培民
詹培民
许亚非
许亚非
重庆市肉类行业协会
重庆市肉类行业协会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黄正
黄正
胡朝斌
胡朝斌
重庆市肉类行业协会
重庆市肉类行业协会
住所
住所
重庆市渝中区陕西路72号
重庆市渝中区陕西路72号
重庆市江北区红石路2号1单元2703
重庆市江北区红石路2号1单元2703
重庆市建设教育协会
重庆市建设教育协会
重庆老字号协会
1006
1006
夏红亮
夏红亮
重庆北部新区天龙路17号2幢10-2
重庆北部新区天龙路17号2幢10-2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
重庆市网络媒体协会
1007
1007
周波
周波
重庆市渝中区中山四路36号
重庆市渝中区中山四路36号
中共重庆市委宣传部
重庆市青少年性健康教育研究会
1008
1008
唐良萏
唐良萏
重庆市渝中区医学院路1号
全市性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公告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下列社会团体准予成立登记,现予以公告。
名称
登记证号
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住 所
住 所
业务主管单位
重庆安全(应急)产业发展促进会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管理指引》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管理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8.01.04•【字号】渝民发〔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管理指引》的通知渝民发〔2018〕1号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各市级社会组织: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和重庆市委、市政府关于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决策部署,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纵深发展,现将《重庆市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管理指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民政局2018年1月4日重庆市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管理指引为了提高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能力,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通知》(财综〔2014〕87号)、财政部民政部《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财综〔2016〕54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委办发〔2017〕21号)、《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指引。
一、目的意义1. 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组织已成为社会治理和社会事业的重要主体,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和转移职能,已经成为趋势和必然。
社会组织如何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和职能转移,正日益成为社会组织面临的重要问题。
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公共服务供给中的独特功能和积极作用,有利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方式,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和效率;有利于培育和引导社会组织,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有利于推动整合利用社会资源,增强公众参与意识,激发社会发展活力。
二、承接条件2.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按照购买主体确定的条件和要求参与项目投标,备齐相关证明材料。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评选全市先进社会组织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评选全市先进社会组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1.09.07•【字号】•【施行日期】2011.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评选全市先进社会组织的通知市级社会组织:近年来,我市民间社会组织在不断加强自身建设的进程中,正在向涉足领域宽广、整体布局合理、结构体系优化、质量逐步提升的方向发展,已经成为一支促进社会经济建设的生力军,在激发社会活力、反映公众诉求、化解社会矛盾、规范行业行为、推进慈善事业、参与社会管理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高度评价。
为充分肯定社会组织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做出的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进一步引导社会组织发挥积极作用,我们结合全市各界广泛开展的庆祝建党90周年献礼和创先争优活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先进社会组织的评选表彰活动。
一、评选范围全市经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
二、表彰时间2011年底前(具体日期另行通知)。
三、表彰方式举行全市先进社会组织表彰仪式,对先进社会组织予以通报表彰,授予“重庆市先进社会组织”牌匾。
在举行表彰仪式的同时,将集中开展社会组织大型宣传展示活动,凡受表彰的先进社会组织均以制作文图并茂展板方式,直接面向广大群众宣传展示社会组织风采(未受表彰的社会组织也可自愿报名参展;宣传展示活动的有关事项将另行通知)。
四、表彰名额全市共表彰先进社会组织200个,其中市级先进社会组织100个、区(县)级先进社会组织100个。
五、评选条件(一)自身建设方面。
严格按照章程开展工作,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组织机构健全,内部制度完善,运作程序规范,领导班子团结,党团组织发挥作用,事业不断发展壮大。
(二)功能作用方面。
围绕党和政府工作大局,自觉承担社会责任,注重社会效益,发挥自身特长和优势,努力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社会服务,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作用突出。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推荐社会工作督导库人选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推荐社会工作督导库人选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1.03.16•【字号】渝民〔2021〕37号•【施行日期】2021.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重庆市民政局关于推荐社会工作督导库人选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局直属事业单位,有关单位: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加快建设一支政治可靠、业务精通、素质优良、作用突出的社会工作督导队伍,推进我市社会工作专业化、职业化发展,市民政局决定组建社会工作督导库。
现就做好社会工作督导库人选推荐工作通知如下。
一、社会工作督导职责社会工作督导是指坚持社会工作专业价值理念,具有丰富的社会工作服务、教学或管理经验,熟练掌握社会工作专业知识技能,善于解决复杂专业问题的资深社会工作者。
社会工作督导应能够对新进社会工作者、一线社会工作者、实习社会工作者及其他有需要的督导对象,通过定期和持续的监督、指导、培训等方式,帮助督导对象强化专业服务理念、提升专业服务能力、解决专业服务难题。
二、推荐对象在重庆市范围内从事社会工作服务的一线社会工作者、社会工作及相关专业教师、相关部门和单位社会工作管理人员,管理人员不包括公务员和实际从事社会工作行政管理的人员。
三、推荐条件按照坚持标准、公平公正、优中选优的原则,切实把德才兼备、业绩突出、群众认可、影响力大的优秀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选拔出来。
推荐人选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热爱社会工作事业,遵守社会工作职业道德与社会公德,严格约束自己的操守和行为,品行端正,群众认可度高,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接受过社会工作及相关专业训练,有丰富的社会工作服务、教学或管理经验,能够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方法和技能开展督导工作。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政局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政局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2.06.07•【字号】渝民发〔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政局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重庆市民政局标准化管理办法》已经市民政局党组2022年第25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民政局2022年6月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标准制修订管理第三章标准化试点示范第四章标准化经费管理第五章附则重庆市民政局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庆市民政领域标准化工作,以标准化建设引领全市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重庆市标准化条例》《重庆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由市民政局推荐申报的国家标准、民政行业标准项目和国家、民政部标准化试点项目,归口管理的地方标准项目和市民政局组织实施的标准化试点项目,以及市民政局标准化建设经费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民政局执法监督处(政策法规处)负责协调全市民政标准化建设具体工作,主要包括统筹推进民政标准体系建设,组织收集国家标准和民政行业标准立项建议,负责地方标准项目申报、送审、报批和复审,指导地方标准的宣传、实施、评估和监督,统筹标准化建设经费的管理使用,开展标准化工作评估考核等。
业务处室负责本领域标准体系建设,编制本领域地方标准建设规划并提出年度制修订计划;审查评估国家标准、民政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立项建议,审核标准技术内容;指导、督促编写单位推进标准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等工作;负责组织本领域标准的宣传、实施、评估和监督,推荐和指导本领域标准化试点建设项目。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市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2011年度检查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市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2011
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团管理
【发文字号】渝民[2012]45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2.03.01
【实施日期】2012.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市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2011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渝民〔2012〕45号)
市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各业务主管单位: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规定,我局将对市级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2011年度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检查范围
2011年6月30日前(含6月30日),经市民政局依法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单位名单详见:“重庆市民政局公众信息网”查阅)。
二、年度检查时限
2012年3月1日至6月30日。
三、年度检查内容
(一)机构基本信息情况;
(二)遵守法律法规和执行有关政策情况;
(三)登记事项变更及依法履行变更登记手续情况;
(四)按章程开展业务活动情况;
(五)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
(六)负责人和从业人员情况;
(七)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设置情况;
(八)党的建设工作情况;
(九)其他需要检查的有关情况。
四、年度检查方式和程序
(一)年度检查方式
全部采取网上年检方式。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贯彻落实《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民〔2018〕38号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贯彻落实《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贯彻落实《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民〔2018〕38号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各市级社会组织及业务主管单位:近日,民政部颁布了《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0号,以下简称《办法》),对加强社会组织信用管理作出了统一部署。
为贯彻落实《办法》精神,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
信用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是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
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是我国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办法》以建立信用约束为核心,确立了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的范畴、信用监管的程序及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措施。
《办法》的出台是我国社会组织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创举,有利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强化社会组织责任和诚信意识,对于推进社会治理创新、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推动意义。
各级民政部门、各社会组织及相关业务主管单位要充分认识《办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有力措施,把《办法》贯彻落实到位。
二、细化措施。
一要加强学习。
各级民政部门、各社会组织及相关业务主管单位要把《办法》的学习,列入本单位年度学习培训计划,切实把《办法》内容学深学透。
二要做好宣传工作。
要发挥多方作用,宣传推介好《办法》,引导多方力量共同监督、协同治理,加强和优化社会组织的事中事后监管。
三要加强部门联动。
坚持信用监管“一盘棋”,推动部门之间联合奖惩,构建“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的信用管理格局。
三、强化责任。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要按照《办法》规定,认真履行相关职责,做好信息采集与记录、失信管理、信息公开、动态管理、信用修复、异议处理、实施奖惩等相关工作。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调整设立重庆市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及重庆市社会组织评估复核委员会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调整设立重庆市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及重庆市社会组织评估复核委员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2.11.27•【字号】渝民发[2012]112号•【施行日期】2012.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调整设立重庆市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及重庆市社会组织评估复核委员会的通知(渝民发〔2012〕112号)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为推进全市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评估工作,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第39号令)的规定及《重庆市社会组织评估实施办法》的精神,经征集各方意见,将原已设立的“重庆市基金会评估委员会”调整设立为“重庆市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并设立“重庆市社会组织评估复核委员会”。
一、重庆市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组成人员主任:刘韵秋(女)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局长(副厅级)副主任:彭林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副局长余东海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副局长委员:宋飞市人力社保局职业能力建设处处长钟光才市经济信息委组织人事处处长李琦市财政局综合处副处长赖开明市社科联民办社科研究机构办公室主任龚春燕市教育评估院院长聂鹏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副院长齐芳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社会工作学院副院长谢菊市委党校教授胡小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业党委副书记薛建泰市商贸协会党委副书记李新慧市慈善总会秘书长黄坤才市科协学会部部长二、重庆市社会组织评估复核委员会主任:张维仑市民政局副局长副主任:许建华市民政局政策法规处处长委员:何亚雄市民政局办公室主任陈以默(女)市民政局规划财务处处长(注册会计师)江文波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处长肖纬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正处长级干部牟瑞勋市道吉律师事务所主任三、其他事项重庆市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重庆市社会组织评估复核委员会分别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与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合署办公,承办其日常工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遴选市级民间组织审计工作会计师事务所
的公告
【法规类别】基层组织管理
【发布部门】重庆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1.10.19
【实施日期】2011.10.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遴选市级民间组织审计工作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加强对民间组织的规范管理,引导民间组织严格遵循《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重庆市民政局将遴选一批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市级民间组织审计工作会计师事务所备选库,参与民间组织的审计工作(包括年度财务审计、评估审计、专项审计)。
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资格条件
(一)合法注册并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二)持有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开业满三年;
(三)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近三年以来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行政
处罚或通报批评以上行业惩戒;
(四)熟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愿意从事公益服务、承担社会责任。
二、报名程序
(一)报名时间:2011年10月20日至28日11时(以我局收到的书面申请材料时间为准,超过报名时间,不再接受。
)
(二)报名地点:重庆市民政局四楼403办公室(渝北区民安大道489号)
(三)报名方式:凡符合条件并有申报意向的事务所,以书面方式递交重庆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
(联系人:全芳89188256)
(四)报名所需材料
1、重庆市市级民间组织审计工作会计师事务所备选库申请表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执业资格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注册会计师情况表
5、会计师事务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遴选确定
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将在局纪检监察室的监督下,会同局规划财务处、市财政局、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相关专家对参加申报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遴选审查,审查合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名单将在重庆市民政局公众信息网()预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后将进入市级民间组织审计工作会计师事务所备选库。
附件1.重庆市市级民间组织审计工作会计师事务所备选库申请表
附件2:注册会计师情况表
二○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附件1:
重庆市市级民间组织
审计工作会计师事务所备选库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