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单托收
跟单托收
一、跟单托收
跟单托收是随附货运单据的托收,是出口商在装运货物后,将汇票连同货运单据交给银行,委托银行代为收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跟单托收的业务程序:
1.出口商按双方的合同发货,并取得货运单据以后,开出汇票并填写托收申请书,委托自己的往来银行代为收款。
托收申请书是委托人与托收之间的委托代理合同,是委托人给托收行的指示。
因此,托收申请书中应列明必要的详尽内容。
2.托收行按委托人的要求和指示,缮制托收指示,跟随单汇票一起寄交国外的联行或代理行。
托收指示中需加列货款收妥后的处理办法。
3.代收行接到托收指示及跟单汇票以后,立即向进口商提示跟单汇票。
如果托收指示中规定的是付款交单,代收行应提示进口商付款,然后交出单据;如果是承兑交单,等到汇票到期后提示对方付款。
4.进口商付款或承兑后取得单据,秉持单据向承运人提货。
而代收行将收妥的款项收入托收行账户并通知托收行。
5.托收行收到代收行的收款通知后,立即办理对出口商的结汇。
至此,跟单托收业务完成,其结算程序如图所示:
(11)(4)(3)D/P
付回托交付提收单款示
申或跟
请D/A 单
书到承汇
1。
托收
托收托收(Collection)即委托收款,是出口方根据合同规定装运货物后,开具汇票连同货运单据,委托银行代向进口方收取货款的一种方式。
(一)托收的种类托收根据金融单据(如汇票和本票等)是否附有商业单据,可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
1、光票托收光票托收(Clean Collection),是指出口方以光票向进口方索款的托收方式。
通常用于货款尾数、小额货款、贸易从属费用和索赔款的托收。
2、跟单托收跟单托收(Documentary Collection),是指出口方以跟单汇票向进口方索款的托收方式。
在国际贸易的货款结算中,通常采用跟单托收。
跟单托收根据交单的条件不同,可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两种形式。
(1)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D/P),是指代收行向进口方提示跟单汇票时,进口方付清货款后,方可获得货运单据。
根据付款时间的不同,付款交单又可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
即期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At Sight, D/P),是指出口方按照合同规定发运货物后,开出即期汇票,连合全套货运单据通过托收行寄交代收行向进口方提示付款。
进口方审单无误后,必须立刻付清全部货款,方可获得以货运单据为主的全部商业单据。
远期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After Sight, D/P After Sight),是由出口方按照合同规定发运货物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货运单据通过代收行向进口方提示。
进口方经审单无误后,即对汇票进行承兑,于汇票到期日付款。
代收行收妥货款后,交付以货运单据为主的全部商业单据。
(2)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 D/A),是出口方按照合同规定发运货物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货运单据通过代收行向进口方提示。
进口方经审单无误后,即在汇票上进行承兑,代收行才予以交单。
跟单托收
2 信托收据:在远期付款交单的托收业务中, 货物、 信托收据:在远期付款交单的托收业务中, 货物、 单据都已到达目的地,而付款期限未到, 单据都已到达目的地,而付款期限未到,进口商为 尽早提货,向代收行借出单据而出具的书面凭证。 尽早提货,向代收行借出单据而出具的书面凭证。 ——代收行对进口商的融资 代收行对进口商的融资 ——进口商付款之前,单据和货物的所有权仍属于 进口商付款之前, 进口商付款之前 代收行,后者随时可取消信托收据,收回单据、 代收行,后者随时可取消信托收据,收回单据、货 尽管如此,仍有风险,若拒付, 物。尽管如此,仍有风险,若拒付,代收行必须付 款。
2 进口商风险 ——付款后,货物与合同不符 付款后, 付款后 3 相对贸易汇款而言,更安全。 相对贸易汇款而言,更安全。 —— 托收是凭单付款,一手交钱,一手交 托收是凭单付款,一手交钱, 单(货)
案例分析:
《D/P改D/A:自投罗网!》 改 :自投罗网!
I enjoin losing my face !!!
3 担保提货:指货物到达目的地而单据未到时,进 担保提货:指货物到达目的地而单据未到时, 口商在征得运输公司的同意( 口商在征得运输公司的同意(?)后,凭银行保证 书提货的方式。 书提货的方式。 ——代收行对进口商的融资 代收行对进口商的融资 ——银行收到申请书后,开具担保提货保证书,一 银行收到申请书后,开具担保提货保证书, 银行收到申请书后 般会收取全额保证金,单据到后, 般会收取全额保证金,单据到后,由进口商换回交 给银行。 给银行。
口商仅开具汇票而不附商业单据( 口商仅开具汇票而不附商业单据(主要指货 运单据)的托收。 运单据)的托收。 注 意: 光票托收并不一定不附带任何单据, 光票托收并不一定不附带任何单据,有 时也附有一些非货运单据,如发票, 时也附有一些非货运单据,如发票,这种情 况仍被视为光票托收。 况仍被视为光票托收。
国际贸易常用六种付款方式
国际贸易常用六种付款方式在国际贸易中,付款方式的选择对于买卖双方来说至关重要,它不仅关系到交易的顺利进行,还涉及到资金的安全和风险的控制。
下面就为大家介绍国际贸易中常用的六种付款方式。
一、汇付(Remittance)汇付是指付款人通过银行或其他途径,主动将款项汇给收款人。
汇付方式分为信汇(M/T)、电汇(T/T)和票汇(D/D)三种。
信汇是指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将信汇委托书寄给汇入行,授权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
信汇的优点是费用较为低廉,但速度较慢,如今在国际贸易中使用较少。
电汇是指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拍发加押电报、电传或 SWIFT给在另一国家的分行或代理行(即汇入行)指示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
电汇的特点是速度快,但费用相对较高。
票汇是指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代汇款人开立以其分行或代理行为解付行的银行即期汇票,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
票汇的优点是可以自带汇票,灵活性较大,但汇票有丢失或损毁的风险。
汇付方式通常用于预付货款、货到付款以及赊销等业务。
在预付货款的情况下,买方承担较大风险;而在货到付款时,卖方则要承担较大风险。
二、托收(Collection)托收是指债权人(出口商)出具汇票委托银行向债务人(进口商)收取货款的一种支付方式。
根据托收时是否附带货运单据,托收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两种。
光票托收是指金融单据不附带商业单据的托收,即仅把汇票委托银行托收。
这种方式多用于货款尾数、小额货款、贸易从属费用的收取。
跟单托收是指金融单据附带商业单据或仅凭商业单据的托收。
跟单托收根据交单条件的不同,又可以分为付款交单(D/P)和承兑交单(D/A)。
付款交单是指代收行在进口商付款后才将单据交给进口商。
付款交单又分为即期付款交单(D/P at Sight)和远期付款交单(D/P after Sight)。
即期付款交单是指出口商开具即期汇票,通过银行向进口商提示,进口商见票后立即付款赎单。
跟单托收概述
跟单托收概述出口跟单托收是指银行收到客户提交的出口托收项下的全套单据后,对单据进行审核、缮制面函,寄单索汇,收汇入账的一种国际结算业务。
托收按是否附带货运单据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两种。
跟单托收是指在卖方(出口商)所开具汇票以外,附有货运单据的托收。
跟单托收又可进一步分为承兑交单(D/A)和付款交单(D/P)。
承兑交单即出口商(或代收银行)向进口商议承兑为条件交付单据;付款交单则是出口商(或代收银行)以进口商付款为条件交单。
跟单托收种类即期付款交单(DOCUMENT AGAINST PAYMENT AT SIGHT):俗称D/P AT SIGHT,指开出的汇票是即期汇票,进口商见票,只有付完货款,才能拿到商业单据。
远期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OF USANCE BILL):出口商开出远期汇票,进口商向银行承兑于汇票到期日付款交单的付款交单方式。
承兑交单方式(DOCUMENT AGAINST ACCEPTANCE):俗称D/A,代收银行在进口商承兑远期汇票后向其交付单据的一种方式。
福费廷业务是一项与出口贸易密切相关的新型贸易融资业务产品,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无追索权地从出口商那里买断由于出口商品或劳务而产生的应收账款。
是提前获得货款的一种资金融通形式。
相对于其他贸易融资业务,福费廷业务的最大特点在于无追索权,也就是出口企业通过办理福费廷业务,无需占用银行授信额度,就可从银行获得100%的便利快捷的资金融通,改善其资产负债比率,同时,还可以有效地规避利率、汇率、信用等各种风险,为在对外贸易谈判中争取有利的地位和价格条款、扩大贸易机会创造条件。
1、福费廷业务中的远期票据产生于销售货物或提供技术服务的正当贸易,包括一般贸易和技术贸易。
福费廷远期票据图示2、福费廷业务中的出口商必须放弃对所出售债权凭证的一切权益,做包买票据业务后,将收取债款的权利、风险和责任转嫁给包买商,而银行作为包买商也必须放弃对出口商的追索权。
跟单托收方式4
跟单托收
是指附带有商业单据的托收。 跟单托收可以带汇票托收,也可以不带汇票托收。不 带汇票的托收并不影响跟单托收的效果。 国际贸易中货款的托收大多采用跟单托收。 根据交付单据的条件不同,跟单托收可分为付款交单和 承兑交单两种。
(一)付款交单(D/P)
付款交单是指代收行以进口商的付款为条件向进口商交单。 办理此类托收时,委托人(出口商)必须在托收委托书(申请书)中指 示托收行,只有在进口商付清货款的条件下,才能向其交单。采用 付款交单托收时,要在委托 的汇票上注明"D/P"字样。 付款交单根据付款时间的不同又可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 单。 即期付款交单(D/P 即期) 即期付款交单指当代收行向进口商提示即期汇票和单据时,进 口商立即付款,代收行在收到货款后将单据交付进口商的托收方式。 按国际惯例,D/P即期方式下给进口商赎取单据的时间为24小时。 在实务中,有些进口商为减少风险,往往坚持在货物到达后才予付 款。
4.了解进口国家的有关规定。 5.事先找好代理人。 在跟单托收业务中,如果发生拒付,出口商可以指定一个在货物目的港 的人为代理人(存仓、保险、转售),他可以是与出口商关系较好的客户, 也可以是代收行。 6.注意办理保险。 在采用托收方式时,出口商应争取以CIF价格条件成交,由出口商办理货 物运输保险,万一货物在运输途中出险,可以从保险公司得到赔偿。 7.与其他方式结合使用。
(二)承兑交单(D/A) 承兑交单是指代收行以进口商的承兑为条件向进口商交单(进口 商先拿单据后付款)。进口商承兑汇票后即可向代收行索取全部单 据而待汇票到期时再行付款。
承兑交单与远期付款交单的异同点: ①都属于远期托收。 出口商开具的都是远期汇票。 ②交单条件不同。 远期付款交单中,进口商只有在汇票到期并支付得到单据,这时,汇票 并未到期,进口商也未付款。
托收(Collection),在外贸中作用重大
托收(Collection)(2007-07-28 14:24:09)转载▼分类:国际贸易知识集锦第一部分:托收情形:一、由接到委托指示的银行办理“金融单据”和/或“商业单据”以使取得承兑或付款;二、由接到委托指示的银行凭承兑或付款交出商业单;三、凭其他条件交付单据;第二部分:光票托收一、光票托收定义:A,仅凭票据等“金融单据”委托银行代为收款;B,不附带“商业单据”;二、光票托收用途:A,用于货款尾数;B,用于小额货款;C,用于贸易从属费用;D,用于索赔款的提取;第三部分:跟单托收(即付款交单(Document Against Payment,D/P))一、跟单托收定义:跟单托收即付款交单。
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托收方式结算货款时,通常使用跟单托收,即以票据随附商业单据委托银行代为收款;二、跟单托收种类:A,即期付款交单;B,远期付款交单;C,承兑交单;三、跟单托收-即期付款交单程序:01,出口方(委托人)装货后,将货运单据(有时随附即期汇票)、托收申请交“托收行”;02,“托收行“寄交“代收行”托收委托书连同货运单据(有时随附即期汇票);03,“代收行”提示单据(有时随附即时汇票);04,“付款人”审单无误后付款;05,“代收行”交单;06,代收行办理转帐并通知托收行款已收妥;07,托收行交款;在即期付款交单的情况下,可以作出口押汇,即在第一步托收行扣除利息和手续费后垫付货款给委托人,然后履行第2-6步,第七步取消;四、跟单托收-远期付款交单程序:01,出口方装货后,填写托收申请,开立远期汇票连同货运单据交托收行;02,托收行寄交托收委托书、单据及汇票;03,代收行提示远期汇票和单据;04,付款人审单无误后承兑远期汇票;05,进口方到期付款;06,代收行交单;07,代收行办理转帐,并通知托收行款已收到;08,托收行向出口方交款;远期付款交单的特点体现在3,4,5,6四步骤上。
远期付款交单可以作进口押汇,即进口方在承兑汇票后,经代收行同意可以凭信托收据(Trust Receipt,T/R)将单据提前借出,凭以提取货物,等到远期汇票到期再付款。
什么是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的区别有哪些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什么是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的区别有哪些随着社会的发展,在市场经济的运行下面,我们一些时候在银行办理事务的时候,会听到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这些都是一些贸易经济中所专用到的名词,是两种不同的托收方式,对此很多人都表示不理解,不清楚是什么意思,下面赢了网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关于什么是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的区别有哪些。
一、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1、光票托收是指卖方仅开立汇票而不附带任何货运单据,委托银行收取款项的一种托收结算方式。
一般来讲,光票托收用于收取货款尾数、代垫费、佣金、样品费、寄售费或其他贸易从属费用。
光票托收的汇票,可以是即期汇票,也可以是远期汇票。
如果是即期汇票,代收行应于收到汇票后,立即向付款人提示,要求付款。
付款人如无拒付理由,应立即付款赎单。
如果是远期汇票,代收行应在收到汇票后,向付款人提示,要求承兑,以肯定到期付款的责任。
付款人如无拒绝承兑的理由,应立即承兑。
承兑后,代收行收回汇票,于到期日再作提示,要求付款。
若付款人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除非托收委托书另有规定外,应由代收行在法定期限内,做成拒绝证书,并及时把拒绝情况通知托收行,转告委托人,以便委托人采取适当措施。
2、跟单托收“跟单托收结算方式”的一般做法:跟单托收是由卖方开立跟单汇票(即汇票连同一整套货运提据一起)交给银行,委托银行代收货款。
其中,也有以发票代替汇票,连同货运单据一起交银行托收,以避免进口方印花税的负担。
二、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的区别第一,付款交单(简称D/P)。
是指代收行必须在进口商付清票款后,才能将货运单据交给进口商的一种交单方式;第二,承兑交单(简称D/A)。
是指代收行当付款人承兑远期汇票后,把货运单据交给付款人;付款人于汇票到期时,由付款人履行付款义务的一种交单方式。
根据国际习惯做法,出口国银行的费用由出口商承担,进口方银行的费用则由进口商承担。
国际结算业务中的常见单据有哪些
国际结算业务中的常见单据有哪些国际结算⽅式是通过货币收付,结清国际贸易和⾮贸易交易中产⽣的债权债务的具体⽅式。
国际结算业务中的常见单据有哪些?下⾯店铺⼩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1.国际贸易中的常⽤票据财务单据包括汇票、本票和⽀票等代表货币的⽀付凭证,⼜称票据;商业票据则指商业发票、各种运输单据、保险单、装箱单等证明或说明有关商品情况的单据;公务证书则是指由政府机构、社会团体签发的各种证明⽂件,如出⼝许可证、商检证书等。
各种单据都必须由签发单位正式签字或盖章,才能成为具有法律效⼒的⽂件。
单据就其签发单位的不同可分为:①出⼝商⾃制单据。
即由出⼝商⾃⾏缮制签发的单据,如汇票、商业发票、装箱单、重量单等。
②协作单位签发的单据。
如由承运⼈签发的各种运输单据,由保险公司签发的保险单等。
③由政府机关、社会团体签发的单据,如出⼝许可证、贸促会产地证明书以及商检局签发的商检证书等。
此外,有些交易还需通过国外有关单位提供必要的单据。
例如由国外船公司或其代理提供的船龄证明;由进⼝商的代表或其检验⼈员签发的品质证书等。
在国际贸易中,⽆论采取哪种⽀付⽅式,卖⽅均有责任向买⽅提供必要的单据,通过单据,实现收汇的⽬的。
(1)汇票。
汇票属于财务单据,⼀般⽤于出⼝商(债权⼈)向进⼝商(债务⼈)索取货款,要求进⼝商见票后⽴即或在⼀定时期内向持票⼈⽀付⼀定数额的某种货币。
在国际贸易结算中,出⼝商出具的汇票,被称为商业汇票。
为了防⽌丢失,通常都是成套出具⼀式两份正本,即第⼀正本(FtrstofExchange)和第⼆正本(SecondofExchange)。
两份正本具有同等效⼒,但付款⼈只付⼀次,先到先付,后到⽆效。
所以在汇票的第⼀正本上注明“付⼀不付⼆”(SecondExchangaBeingUnpaid),⽽在第⼆正本上则注明“付⼆不付⼀”(FirstExchangeBeingUnpaid)。
银⾏在传递单据时,⼀般将两张正本汇票分开邮寄,以免丢失。
跟单托收的流程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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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收、跟单托收的交单条件及业务流程
202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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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托收行 托收行(remitting Bank)又称为寄单行,是指受委托人
的委托而办理托收的银行。它是出口方银行(exporter’s bank)。托收行一方面受委托人委托,受理托收业务;另一方 面,通过寄单委托其国外联行或代理行,代向付款人收款。它 可以作为托收汇票的收款人,也可以作为托收汇票的被背书人。
(2)按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都不允许本国企业私自在境外银行开 立账户,则在直接托收方式下,即使代收行愿意接受委托办理收款,在 付款人支付了有关的票款后,代收行也无法直接将所收得的款项贷记委 托人账户,而仍然要通过汇款方式,汇交委托人的账户银行,才能入账。
(3)直接托收无相应的银行惯例可循,各项跟单托收指示都可以注 明“本项业务根据国际商会的《托收统一规则》(URC522)办理”。 但是,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不涉及直接托收,这就使得在直接托收 的指示中,即使也做相应记载,事实上仍无法从国际商会的规则中找到 业务办理的依据。这就大大增加了有关各方产生异议时缺乏协商、调解 或仲裁基础的风险。事实上,可以认为,国际商会的托收规则不对直接 托收做出规定的本身,就表明国际商会不赞成直接托收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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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承兑交单 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简称为 D/A)
是指被委托的代收行根据托收指示,于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将货运 单据交给付款人,付款人在汇票到期时履行付款责任的一种托收方 式。
另外,有些国家或地区在法律中规定,将进口远期付款交单以承
兑交单方式处理,从而增加了出口商的风险。因此,对使用远期付款 交单应十分谨慎,可在托收指示中特别注明:“付款后才能交单” (deliver documents only after payment was effected)。
国际结算的几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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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 D/A)
承兑交单是指代收行在付款人承兑远期汇票后,把货运单据交 给付款人,于汇票到期日时由付款人付款的一种交单方式。
D/A只用于远期汇票的托收
付款交单是指代收行必须在进口商付清票款后,才将货运单据交给
进口商的一种交单方式。
1、即期付款交单(D/P at sight) 出口商发货后开具即期汇票连同商业单据,通过银行向进口商提示, 进口商见票后立即付款,在付清货款后向银行领取商业单据。 2、远期付款交单(D/P after xx days sight)代收行向付款人提示跟 单汇票要求承兑,付款人承兑后由代收行保管全套商业单据,于到期日提 示付款,付款人付款后代收行才交单给付款人的一种交单方式。
第三,付款单位不需要事先支付货款,节省了资金的占用,收款 单位只要根据交易合同即可主动发货,工业企业还可取得结算货款, 资金运动与物资运动紧密结合,加速了物资和资金的周转。
托收结算的缺点 本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文档如有不 当之处,请联系本人或网站删除。
托收对出口人的风险较大(D/A比D/P的风险更大)。跟单托收方式 是出口人先发货,后收取货款,因此对出口人来说风险较大。进口人付款靠 的是他的商业信誉,如果进口人破产倒闭,丧失付款能力,或货物发运后进 口地货物价格下跌,进口人借故拒不付款,或进口人事先没有领到进口许可 证,或没有申请到外汇,被禁止进口或无力支付外汇等,出口人不但无法按 时收回货款,还可能造成货款两空的损失。如果货物已经到达进口地,进口 人借故不付款,出口人还要承担货物在目的地的提货、存仓、保险费用和可 能变质、短量、短重的风险,如果货物转售它地,会产生数量与价格上的损 失,如果货物转售不出去,出口人就要承担货物运回本国的费用以及承担可 能因为存储时间过长被当地政府贱卖的损失等。虽然,上述损失出口人有权 向进口人索赔,但在实践中,在进口人已经破产或逃之夭夭的情况下,出口 人即使可以追回一些赔偿,也难以弥补全部损失。
国际贸易常用六种付款方式
国际贸易常用六种付款方式1. 汇付(包含以下三种)在国际支付业务中,汇付是由进口方直接付款,进口方直接付款可采取:1、信汇,指汇款人将货款交本地的银行,由银行开具付款委托书,通过邮政局寄交出口方所在地的银行。
2、电汇,是指汇款人要求当地银行以电报或电传方式委托收款人所在地银行付款给收款人。
3、票汇,是指由进口方向本地银行购买银行汇票,自行寄给出口方,由出口方或其指定人持该银行汇票向出口地银行要求付款。
汇付方式对于买卖双方都可能有风险,主要是根据买卖双方对于汇付的约定是卖方先发货还是买方先付款。
汇付通常仅用于样品、杂费、定金等小额费用的结算。
2. 信用证(简称L/C)信用证是银行(即开证行)依照进口商(即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对出口商(即受益人)发出的、授权出口商签发以银行或进口商为付款人的汇票,保证在交来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汇票和单据时,必定承兑和付款的保证文件。
信用证主要有以下特点:1、信用证付款的条件下,开证银行是第一付款人。
故信用证付款是一种银行信用。
2、信用证是独立于买卖合同之外的一种自足的文件。
3、信用证项下付款是一种单据的买卖:出口商交货后提出的单据,只要做到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单证一致,单单一致”,银行就保证向出口商支付货款。
进口商付款后取得代表货物的单据。
3. 汇票。
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从以上定义可知,汇票是一种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有三个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汇票从不同角度可分成以下几种:按出票人不同,可分成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a)银行汇票,出票人是银行,付款人也是银行。
b)商业汇票,出票人是企业或个人,付款人可以是企业、个人或银行。
按是否附有包括运输单据在内的商业单据,可分为光票和跟单汇票。
a)光票,指不附带商业单据的汇票。
银行汇票多是光票。
b)跟单汇票,指附有包括运输单据在内的商业单据的汇票。
跟单托收的种类有哪些
The person who creates some difficulties and obstacles for you may not be your enemy, and the person who pulls you out of your predicament may not be your friend.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跟单托收的种类有哪些跟单托收的种类具体有1、即期付款交单2、远期付款交单3、承兑交单方式(DOCUMENT AGAINST ACCEPTANCE):俗称D/A,是代收行在进口商承兑远期汇票后向其交付单据的一种方式。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家的进出口贸易越发的频繁,跟单托收成为了国际贸易结算的重要方式之一,在全球贸易量中,这种结算方式约占70%以上,且有不断上升的趋势。
这是因为在托收业务中,进口商不用开证和交纳保证金,并且可以避免繁杂的单证处理,进口付汇时具有一定程度的灵活性。
那么跟单托收的种类具体有哪些呢,下面由详细介绍跟单托收种类的一些具体内容。
一、跟单托收的种类具体有哪些1、即期付款交单(DOCUMENT AGAINST PAYMENT AT SIGHT):俗称D/P AT SIGHT,是出口方按合同规定日期发货后,开具即期汇票(或不开汇票)连同全套货运单据,委托银行向进口方提示,进口方见票(和单据)后立即付款。
银行在其付清货款后交出货运单据。
2、远期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OF USANCE BILL):也叫银行提示远期汇票,远期付款交单指进口商见票并审单无误后,立即承兑汇票,于汇票到期日付款赎单。
在汇票到期前,汇票和货运单据由代收行保管。
3、承兑交单方式(DOCUMENT AGAINST ACCEPTANCE):俗称D/A,是代收行在进口商承兑远期汇票后向其交付单据的一种方式。
出口方发运货物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货运单据委托银行办理托收,并明确指示银行,进口人在汇票上承兑后即可领取全套货运单据待汇票到期日再付清货款。
跟单信用证与跟单托收的比较
跟单信用证与跟单托收的比较???悬赏分:20 - 解决时间:2008-3-3 15:38有哪些相同与不同提问者: leehommystory - 试用期一级最佳答案二、托收结算方式国际贸易中“托收结算”方式,程序较为简便,这个“简便”是相对于信用证结算方式而言,但是其中的风险也是不言而喻的。
“跟单托收”(DOCUMENTARY COLLECTION)的具体做法,是由出口商开立跟单汇票,连同一整套货运单据交给出口地银行,委托银行通过其在国外的代理行,向进口商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托收又可以根据其性质,分为“D/P 即期”和“D/A 远期”二种。
“D/P 即期”就是出口国的托收行收到单据,审核无误后;寄给进口国的代收行,由代收行通知进口商前来付款赎单。
因此,“D/P 即期”手续较简单,风险相对也较小。
“D/A远期”的具体做法是,托收行将单据寄到对方银行,进口商前来银行取单。
但是,这次进口商并不需要付款,只是向代收行签署一个“托收承兑书”,保证到期付款,就可以把代表货物的单据取走。
因而,“D/A 远期”的风险也是可想而知的。
此时,如果进口商取单后不来付款,或者拖延付款,或者少付款,甚至不付款,对此,出口商毫无办法。
因为托收结算方式,进口商是否付款,完全依据进口商的信誉来完成付款行为的。
这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商业信用”,从理论上来说,银行对此并不承担责任。
国际贸易中“托收结算方式”的优点是显而易见的,手续迅捷、简单。
在跟单托收中,出口商以控制“货权”的单据来控制货物。
托收银行以交付代表“货物”的单据来代表“交货”。
而银行的“交单”,又以进口商的“付款”或“承兑”为先决条件。
由此,在一般的情况下,“即期交单付款”的托收结算,出口商是有一定保障的,即,不会受到“财货两空”的损失。
进口商只要付了款,或者进行了“承兑”,就可以得到代表“货权”的单据。
此一做法,相对于“汇款结算方式”要安全得多。
但是,“托收结算方式”对于出口商来说,就较为不利了。
银行跟单托收委托书范本
银行跟单托收委托书范本致:[银行名称]尊敬的银行负责人:我方,[出口方公司名称],注册于[公司注册地],地址[公司地址],电话[公司电话],代表[公司代表人姓名],特此委托贵行代为办理以下跟单托收事宜。
一、托收货物描述:- 货物名称:[货物名称]- 数量:[货物数量]- 单位:[货物单位]- 总金额:[货物总金额]- 货物描述:[货物详细描述]二、托收条件:- 付款条件:[付款条件,如即期付款、远期付款等]- 交货期限:[交货期限]- 交货地点:[交货地点]- 运输方式:[运输方式]- 保险:[是否需要保险及保险条款]三、托收单据:- 商业发票- 装箱单- 运输单据(如提单、空运单等)- 保险单(如有)- 质量检验证书(如有)- 其他相关单据四、托收指示:- 托收方式:[跟单托收方式,如D/P即期、D/P远期、D/A等]- 托收金额:[托收金额]- 托收期限:[托收期限,如见票后30天等]- 付款指示:[付款指示,如款项汇入指定账户等]五、其他特别指示:[如有其他特别指示,如货物检验、风险承担等,请在此列明]六、委托方声明:我方保证所提供的所有信息真实有效,并承担因提供虚假信息所产生的一切责任。
我方同意按照贵行的托收程序和规定执行托收,并支付相应的托收费用。
七、委托方授权:我方授权贵行在托收过程中代表我方行事,并在必要时与进口方进行沟通协商。
八、委托方签字:[委托方公司代表签字][委托方公司盖章]日期:[填写日期]九、银行确认:贵行在收到本委托书后,请在确认无误后盖章回执,并按照托收指示执行。
[银行盖章]日期:[银行确认日期]请注意,以上范本仅供参考,实际使用时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在进行跟单托收时,建议咨询专业法律顾问或银行专业人士,以确保文件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跟单托收统一规则(第522号)(1995修订)
跟单托收统一规则(第522号)(1995修订)文章属性•【缔约国】国际商会•【条约领域】贸易•【公布日期】•【条约类别】其他•【签订地点】正文跟单托收统一规则(简称“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或“URC522”1995年修订,自1996年1月1日生效)一、总则和定义第一条:URC 522之适用(1)本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托收统一规则》1995年修订本,应适用于第二条界定的、并在第四条“托收指示”中列明适用该项规则的所有托收项目,且除非另有明确的相反约定,或与无法规避的某一国家、政府或地方法律及/或法规相抵触,本规则对所有的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2)银行没有义务必须办理某一托收或任何托收指示或以后的相关指示。
(3)如果银行无论出于何种理由选择不办理它所收到的托收或任何相关的托收指示,应毫不延误地采用电讯,或者如果电讯不可能时,采用其它快捷的工具,通知向其发出托收或指示的当事人。
第二条:托收的定义就本规则各项条款而言:(1)托收是指银行依据所收到的指示,处理下述第(2)款所界定的单据,以便:a.取得付款及/或承兑;或b.付款交单及/或承兑交单;或c.按照其他条款和条件交付单据。
(2)单据是指金融单据及/或商业单据。
a.金融单据是指汇票、本票、支票或其他类似的可用于取得款项支付的凭证;b.商业单据是指发票、运输单据、所有权单据或其他类似的单据,或者不属于金融单据的任何其他单据。
(3)光票托收是指不附有商业单据的金融单据项下的托收。
(4)跟单托收是指:a.附有商业单据的金融单据项下的托收;b.不附有金融单据的商业单据项下的托收。
第三条:托收当事人(1)就本规则各项条款而言,托收当事人有:a.委托人,即委托银行办理托收的当事人;b.托收行,即委托人委托办理托收的银行;c.代收行,即除托收行以外的任何参与处理托收业务的任何银行;d.提示行,即向付款人提示单据的代收行。
(2)付款人,即根据托收指示向其提示单据的人。
什么是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区别有什么?
什么是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区别有什么?1、光票托收,是指卖方仅开立汇票而不附带任何货运单据,委托银行收取款项的一种托收结算方式。
2、跟单托收,跟单托收结算方式”的一般做法:跟单托收是由卖方开立跟单汇票(即汇票连同一整套货运提据一起)交给银行,委托银行代收货款。
在银行托收业务中,一般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光票托收,另一种则是跟单托收,对于这两种托收方式而言,目的都是收取到客户委托的相关款项,只是说两种托收方式的托收条件是不一样的,那么什么是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的区别有哪些?▲一、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1、光票托收(CLEAN BILL FOR COLLECTION)是指卖方仅开立汇票而不附带任何货运单据,委托银行收取款项的一种托收结算方式。
一般来讲,光票托收用于收取货款尾数、代垫费、佣金、样品费、寄售费或其他贸易从属费用。
光票托收的汇票,可以是即期汇票,也可以是远期汇票。
如果是即期汇票,代收行应于收到汇票后,立即向付款人提示,要求付款。
付款人如无拒付理由,应立即付款赎单。
如果是远期汇票,代收行应在收到汇票后,向付款人提示,要求承兑,以肯定到期付款的责任。
付款人如无拒绝承兑的理由,应立即承兑。
承兑后,代收行收回汇票,于到期日再作提示,要求付款。
若付款人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除非托收委托书另有规定外,应由代收行在法定期限内,做成拒绝证书,并及时把拒绝情况通知托收行,转告委托人,以便委托人采取适当措施。
2、跟单托收(DOCUMENTARY BILLS FOR COLLECTION)“跟单托收结算方式”的一般做法:跟单托收是由卖方开立跟单汇票(即汇票连同一整套货运提据一起)交给银行,委托银行代收货款。
其中,也有以发票代替汇票,连同货运单据一起交银行托收,以避免进口方印花税的负担。
▲二、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的区别第一,付款交单(DOCUMENTSA/GAINSTPAYMENT,简称D/P)。
是指代收行必须在进口商付清票款后,才能将货运单据交给进口商的一种交单方式;第二,承兑交单(DOCUMENTSAGAINSTAC鄄CEPTANCE,简称D/A)。
跟单托收委托行义务是什么?
跟单托收委托行义务是什么?托收行在托收业务中只要尽到了URC522中规定的善意和合理的谨慎义务后就不应对委托人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但是,就托收行因疏忽而导致委托人的单据灭失,托收行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进出口业务中,出口方为了确保货物安全和及时的拿到货款,往往会委托出口地银行进行货款托收。
委托行会通过其在进口地的代理行向进口方收取货款。
在整个跟单托收流程中,委托行起的作用非常大,那么▲跟单托收委托行义务是什么?本文总结了一些这方面的知识,我们一起看看吧。
▲一、跟单托收委托行义务是什么?众所周知,托收属商业信用而非银行信用,银行在托收业务中不承担保证收到货款的义务和责任,因此,一般来说,托收行在托收业务中只要尽到了URC522中规定的善意和合理的谨慎义务后就不应对委托人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但是,就托收行因疏忽而导致委托人的单据灭失,托收行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托收中,托收行不承担保证货款收到的义务和责任,但在即期付款交单的条件下,托收行(包括代收行)在未收到货款时,有义务将单据退回委托人。
因此,当单据因为托收行的过错而灭失的情况下,委托人有权请求托收行返还装运单据,如果托收行无法退回装运单据,委托人则可以通过对装运单据及其他证据计算所代表的货物数量和价格,向托收行要求损害赔偿。
▲二、跟单托收的功能和特点有哪些?1、银行代理客户要求国外客户付款或承兑汇票后放单,收取出口款项;2、托收项下,银行一般不审核单据,只清点单据份数是否与客户托收委托书上所列相符;3、货款是否能收汇全凭国外客户付款情况,银行不承担责任;4、银行在收到国外款项后,将按客户指示办理入账或转账手续。
▲三、客户办理出口托收业务的步骤和注意事项是什么?1、客户出口取得有关单证后,委托银行办理对外跟单托收,应填写托收委托书,明确托收方式,即付款交单(D/P)或承兑交单(D/A),如未注明,按付款交单处理。
2、客户可向银行指定国外代收行(一般是国外客户往来行),但如与该指定银行无代理关系,或客户未指定代收行,银行有权代客户选择国外代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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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跟单托收在国际贸易中,托收(Collection)是较为常用的支付方式。
在托收业务中,由于结算工具的传递方向与资金的流动方向相反,故托收属于逆汇。
本章首先简要介绍托收的基本概念及托收的种类,第二节和第三节专门对在托收业务中运用最为广泛的跟单托收进行详细解释,从而使读者对跟单托收实务中经常涉及的问题有一个较为深入的认识,最后通过对《托收统一规则》(URC522)逐条的详细解释,使读者熟知有关托收的国际惯例。
第一节托收概述一、托收的定义托收(Collection),是债权人(出口商)出具汇票及/或商业单据委托银行通过它的分行或代理行向债务人(进口商)代为收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托收统一规则》(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第2条对托收所作的定义是:“‘托收’意指银行按照收到的指示,处理单据,其目的为:1、取得付款及/或承兑,或者2、凭付款及/或承兑交出单据,或者3、以其他条款和条件交出单据。
”上述定义中的“以其他条款和条件”通常指的是:“以交来本票/信托收据/承诺书/保函等”。
“单据”意指金融单据及/或商业单据。
金融单据意指汇票、本票、支票,或其他用于获得付款或款项的类似凭证。
商业单据是指发票、运输单据、权利单据,或其他类似单据,或除金融单据以外的任何其他单据。
二、托收的种类托收主要包括光票托收、跟单托收和直接托收,其中在实际业务中应用最为广泛的是跟单托收。
(一)光票托收按是否随附商业单据的不同,托收可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
URC522将单据分为两类,即:(1)金融单据:指汇票、本票、支票或其他用于取得付款的类似凭证。
(2)商业单据:指发票、运输单据、物权凭证或其他类似单据,或除金融单据之外的任何其他单据。
光票托收(Clean Collection),是指不附有商业单据的金融单据的托收。
例如,为向买方收取货款尾数、代垫费用、样品费等小额支付,卖方仅向买方开立索款汇票凭以委托银行收取上述款项,而不附带任何商业单据,该项托收即为光票托收。
另外,在不能或不便提供商业单据的交易中,如服务及软件、技术转让等无形贸易中也常采用光票托收。
光票托收对委托人有诸多好处:(1)它是一种非常方便的支付方式。
国际化银行网络遍布全球,可以十分方便地帮助委托人收妥来自世界各地的款项。
(2)它是一种非常快捷的支付方式。
例如,如果托收行与代收行签有“立即贷记”协议,则可大大缩短收款时间,服务十分便捷。
(3)它是一种费用非常低廉的支付方式。
相对于其他结算方式,特别是相对于跟单托收以及信用证,这种方式的费用应该是最低的。
(二)直接托收直接托收(Direct Collection)。
所谓直接托收是指卖方(即委托方)将从卖方银行(即寄单行)获取的载有银行预先编号的托收表格(Collection Form)作为托收指示的基础,由卖方将托收单据及已填妥的托收表格直寄买方银行(即代收行),同时卖方将已填妥的托收表格的副本送交卖方银行,告知卖方银行他已将单据直接寄至代收行,并载明下列事项:(1)该笔托收适用URC522的规定。
(2)代收行将直接托收项下由委托人直寄的单据视同由寄单行寄出的单据,即,直接托收视同完全由寄单行处理的正常托收业务。
直接托收项下,由于委托人将托收单据自寄代收行,由此加速了日常文书工作进度。
国际商会在1995年10月出版的《URC522评注》(即国际商会第550号出版物)中明确指出:URC522适用于直接托收。
(三)跟单托收跟单托收(Documentary Collection),是指附有金融单据的商业单据的托收或不附有金融单据的商业单据的托收。
在实际业务中,跟单托收通常是指附有运输单据(如提单、航空运单)、质检证书、保险单、商业发票等商业单据的托收。
国际贸易中货款的托收大多采用跟单托收,目的是把代表货物的商业单据(尤其是海运提单等提货凭证)与货款的支付当作对流条件。
跟单托收又分以下两种情况:1、附有金融单据的商业单据的托收在CIF术语下,卖方于发运货物后向买方开立汇票并随附已装船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委托银行向买方代收款项的托收业务即属此例。
该种跟单托收下委托方(一般为卖方)出具汇票的原因有三:(1)将汇票作为付款人履行付款义务的凭证。
(2)D/A(即“承兑交单”)方式下,卖方凭买方对远期汇票的承兑交单,因此D/A方式下卖方必须出具远期汇票。
另外,在远期付款交单(即D/P远期)方式下,如买卖双方约定远期付款日期为见票后××天(At××days after sight)或出票日后××天,则卖方必须出具远期汇票,代收行收到附有远期汇票的商业单据后,立即向买方作承兑提示,买方认为单据符合买卖合同规定后承兑远期汇票,即在远期汇票上注明“承兑”字样、承兑日期并签名,俟付款到期日买方付款后代收行再将单据交于买方。
因此,在见票后若干天或出票日后若干天付款的远期付款交单方式下,委托方也须开立远期汇票以确定远期付款的起算日。
(3)跟单托收方式下委托方出具汇票的另一目的也是便于保护托收各方,特别是汇票的背书人、受让人等在票据法下所享有的包括追索权在内的法律权利。
2、不附有金融单据的商业单据的托收不附有金融单据的商业单据的托收,是指托收单据中仅有发票、运输单据、保险单等商业单据,而不附有汇票等金融单据。
由于有些国家规定汇票要征收印花税,所以这些国家的进口商要求出口商不要开立汇票,以逃避印花税。
跟单托收将在下一节详加介绍。
第二节跟单托收的交单条件跟单托收是附有提单、商业发票等商业单据的托收,这种托收方式由于通常附有提货凭证,所以在交单前要异常谨慎,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出口商的权益。
按交单条件的不同,跟单托收可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
一、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D/P)付款交单,是指卖方的交单以买方的付款为条件,即买方付款后才能向代收行领取商业单据。
付款交单托收方式又有即期和远期之分。
(一)即期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at Sight,D/P at Sight)即期付款交单(D/P at Sight),是指卖方开具即期汇票(或不开汇票),通过银行向买方提示汇票和商业单据(或只提示单据),买方如审核无误,则于见票(或见单)时即须付款,在付清货款时领取商业单据,即所谓“付款赎单”。
即期付款交单的结算程序如PPT所示。
案例分析见PPT(二)远期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after Sight,D/P after Sight)远期付款交单,是指由卖方开具远期汇票(或不开汇票),通过银行向买方提示汇票和商业单据(或只提示商业单据),买方审核无误后即在汇票上承兑(或不承兑汇票),并于汇票到期日付款赎单。
汇票到期前,汇票和商业单据由代收行保管。
实务中,一些拉丁美洲国家视远期付款交单与承兑交单相同的做法值得注意,因为这是有根本区别的两种交单条件。
远期付款交单的结算程序如PPT所示。
案例分析见PPT二、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D/A)承兑交单是指卖方以买方承兑汇票为交单条件的方式,即买方在汇票上履行承兑手续后,即可向代收行取得商业单据,凭以提取货物,于汇票到期日付款。
所以,承兑交单方式只适用于远期汇票的托收。
由于承兑交单仅限于远期汇票的托收,进口商办妥承兑手续后即可取得商业单据,于汇票到期日才履行付款,而此时货物往往已经到达。
在承兑交单时,付款人虽然承诺了债务,但毕竟没有付款。
也就是说,他在付款之前即可获得单据用于提货,而对出口商来说,交了单则意味着他失去了货物控制权,无法约束进口商按约付款。
因此,对资信不佳或不甚了解的进口商不宜选用承兑交单方式。
承兑交单的结算程序如PPT所示。
付款交单是指代收行/提示行必须凭付款人承付即期汇票或对托收单据付款而向付款人交单,由于代收行/提示行已按寄单行的指示行事,所以至此之后,他们对所交出的商业单据也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或义务。
然而,实际业务中,银行仍然收到一些附有远期汇票,但要求付款交单的托收单据。
这可能是由于某些出口方国家外汇管制方面的要求或出自出口商自身的特殊要求。
然而,上述托收条件要求代收行/提示行必须在付款人于远期汇票到期日或之前对远期汇票的承付而交付商业单据(通常包括提货凭证),由此出现的问题是,自代收行/提示行收到托收单据至付款人对远期汇票承付前的这段期间,托收单据所代表的货物可能已抵达目的地,但由于单据仍掌握在尚未得到款项的代收行/提示行手中,付款人尚不能提取货物,而此时,货物可能已卸至码头或其他约定提货地点并处于风险之中。
尽管上述情形与托收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明显不符,但由于托收指示要求附有远期汇票的托收单据必须凭付款交单而使得上述情形仍在令人遗憾地发生着。
为此,URC522首次明确规定:(1)托收单据中含有远期汇票时不应规定商业单据要在付款时才交付。
如托收单据中含有远期付款的汇票,托收指示书应注明商业单据是凭承兑交付款人(D/A)抑或凭付款交付款人(D/P)。
如无此项注明,商业单据仅能凭付款交付,代收行对因延迟交单所产生的任何后果概不负责。
(2)如托收单据中含有远期付款汇票。
且托收指示书注明凭付款交付商业单据,则单据只能凭付款交付,代收行对于因任何迟交单据所产生的后果概不负责。
三、托收业务的当事人及其责任托收方式下经常涉及的当事人分别为:委托人、托收行、代收行以及付款人,有时也涉及到提示行与需要时的代理。
(一)委托人委托人(Principal)是委托银行办理托收的一方,通常是卖方(Seller),即出口商。
委托人主要负有两方面的责任:一方面是履行与进口商签订的国际贸易合同的责任;另一方面是履行与托收银行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的责任。
1、国际贸易合同项下的责任这是出口商最基本的合同义务,也就是必须按时按质按量向进口商交付货物;与此同时必须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单据。
2、与托收行之间委托代理合同的责任委托人即出口商在委托银行办理托收手续时填写的托收申请书(Collection Application)是委托人与托收行之间的委托代理合同,据此,委托人必须承担如下责任与义务:(1)托收指示要明确具体。
委托人是通过托收申请书向银行作出托收指示的,银行只是按照托收指示及URC522规定办理托收业务。
所以,委托人的托收指示应力求明确具体。
委托人一般须在托收申请书上说明如下几点:①代收行的选定。
一般情况下是由委托人来指定代收行,如果委托人没有指定,则托收行可以自行指定代收行。
②交单条件。
交单条件有付款交单(D/P)和承兑交单(D/A),付款交单又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