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必备李梦娇速记口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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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梦娇速记口诀(4)——中国古代史
华图教育研究员彭思淇
中国作为四大文明古国中唯一延续到现代社会的文明,其辉煌的历史及文化传承在世界文明发展中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学习中国古代史,要对中国历史的时间线有一个清晰的印象,各个朝代谁先谁后,存续时间以及一些重大的历史事件要有准确的记忆,以下是中国各个朝代的历史图表,同学们可以配合中国古代科技、古代文化的发展进行联合记忆。
(2001国考)宋朝以来,没有做过我国国都的是
A.开封
B.杭州
C.南京
D.洛阳
【答案】D
【解析】由上述表格我们可以知道,开封是北宋的国都,A选项错误。
杭州古称临安,是南宋的首都。B选项错误。
在朱棣迁都北京以前,南京是明朝的首都,因此C选项错误。
洛阳在历史上被成为八朝古都,(东周、东汉、曹魏、西晋、北魏、隋唐、后梁、后唐),但是自从宋朝以来,就再也没有做过古都。因此,本题应该选择D选项。
本题解题时可以直接利用李梦娇老师编着《常识速记口诀88条》之中中国古代史口诀:“夏商和西周,东周分两段,春秋和战国,一统秦两汉;三分魏蜀吴,二晋前后连,南北朝并立,隋唐五代传;宋元明清后,王朝自此完。”配合表格中的朝代顺序可以很容易做出来。
(2012联考)关于我国战国七雄地理位置描述准确的是()
A.齐国的纬度最高
B.楚国的维度最低
C.燕国的经度最小
D.秦国的经度最大
【答案】B
【解析】本题可以直接利用李梦娇老师所着《常识速记口诀88条》之中的中国古代史口诀:“战国七雄:东齐西秦南楚北燕+赵魏韩”,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楚国的地理位置是七国之中最偏南的,因此利用口诀我们可以快速判断出B选项正确。更多口诀与技巧,请关注李梦娇老师编着《常识速记口诀88条》,祝大家一举成“公”!
两难类题型的应对技巧
考生在处理两难问题时,容易畏首畏尾,不敢下手,甚至找错重点,答错方向。鉴于此,我们给出了两难类题目一些应对的方法。
一、真题回顾
1.查处企业,政府认为会导致工人下岗,你是案件主办,怎么做?
2.博物馆相应上级要求,进行安全检测,需要身份证及其他证件,检查时间长,队伍排得也长,有人情绪激动,你是博物馆工作人员,你怎么做?
3.不少商家占用了人行道作为停车位,阻塞了道路,你怎么处理?
4.一些流浪汉坐在人们休息的公共场所,让你处理,你该怎么办?
二、题型特点
从上述真题可以看出,两难类题型有如下特点:
第一,进退两难。它一般牵涉到多方利益,而这多方往往还都是“人民群众”,都是公务员在处理问题时应该照顾到的。简单采取某措施必定会损失另一部分群众的利益,恐怕也意味着是不完美的答案或者答题的失败。这是难点所在。
第二,它往往出现在应急应变的情境中。比如上述除了第一例之外,都是。即便是第一例,也有一些急迫的味道。
三、应对秘籍
针对此类题型,我们提出两难类题型的几个核心应对秘籍。
第一,要判断孰轻孰重,必须坚持最大的原则。
我们可以不必顾忌这么多,把问题简单化一些,先考虑问题中最重要的方面是什么,必须办好这一方面。
比如上述第一例(2010年5月10日上午法检系统面试真题第三题-“查处企业,政府认为会导致工人下岗,你是案件主办,怎么做?”)中我们如果一定要逼着自己想出一个万全之策,既能如实办案,又要兼顾到
弱势群体工人们的饭碗问题,就会发现实在太难了,甚至没有出路。如果我们首先秉持“依法办案,实事求是”这一原则,就发现此问题会无比简单。而且我们还可以进一步想到,作为法检类考生,我们本来就是应该站在司法工作者立场来考虑问题,更要强调“法律权威至上”。那么,对于“两难”中另一方的利益,是不是完全不管了呢?不是的,请看下面的技巧。
第二,采用“阳光结局”的思维。
在处理完第一要务之后,我们再回答,对于剩下来的事宜,我们会妥善安排。而且最后一定会有一个令人满意的结局。这里的关键在于,我们把原来的需要统筹兼顾的一对事变成了先后分别完成的两件事。每件事的处理都会非常容易了。另外,不管怎么说,最后一定能够把问题解决掉,这就是“阳光结局”。
第三,最后要有一个反思提升。
要有这样一个认识:出现了两难局面,一般是以前有些工作没有做到位,至少没有来得及及早发现问题、消除问题。因此必须深刻认识。认识可以谈谈以后在工作中要更加注意发现问题;也可以进一步谈谈形成一些长效机制。比如在工作中把检查、沟通长期化、规范化、制度化等。另外,即便没有自己的责任,通过此事也必定能够有很多收获,也是值得总结的。
别伤害无辜人的感情
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
【案例分析题】刘某,以放牧为生,某日突然发现自己的牛群里多了一头大黄公牛,周围的人也无人询问此牛。几天后,其妻劝刘某将此牛卖掉。以免惹出麻烦,刘某便以自己的牛为名,去村委会开出证明,到市场上将牛以1200元的价格出卖给邻村的王某。一天,此牛被失主李某发现,便要求王某返还。王某称牛是从刘某处买的,并有证明为据,拒不交牛。于是李某便找到刘某,要求其返还卖牛所得的1200元。刘某认为牛又不是他偷的,也不是拣的,而是自己跑来的,合理合法,拒不承担责任。李某只好诉到法院,要求刘某返还卖牛所得1200元。
1.刘某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
2、法院是否应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
【解析】1.刘某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上的根据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的行为。本案中,刘某见自己牛群里多出一头牛后,故意占为己有,没有合法根据,并以非法手段骗得卖牛证明卖掉此牛,取得不当利益,属于不当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