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盘政办发〔2017〕11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盘政办发〔2017〕1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七届第57次常务会议讨论研究同意,现将《盘锦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程序规定〉的通知》(盘政发〔2004〕10号)同时废止。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月26日盘锦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辽宁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公布、备案及其监督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行政机关就财务、监察、审计等事项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以及奖惩、人事等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制定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制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工作。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管理遵循法制统一、精简高效、公众参与、有错必纠的原则。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互联网【发文字号】盘政办发[2016]90号【发布部门】盘锦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6.20【实施日期】2016.06.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盘政办发〔2016〕9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盘锦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6月20日盘锦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1号)精神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61号)要求,整治互联网金融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建立金融监管长效机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一)工作目标长期目标:以专项整治为契机,规范各类互联网金融业态,优化市场竞争环境,扭转互联网金融某些业态偏离正确创新方向的局面,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建立和完善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特点的监管长效机制,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可持续发展。
短期目标:通过专项整治,扶优抑劣、规范纠偏,促使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守住法律底线和政策红线,在规范运作的前提下实现良性发展。
(二)工作原则打击非法,保护合法。
防范化解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的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对合法合规行为予以支持,鼓励和保护真正有价值的互联网金融创新。
态度积极,措施稳妥。
树立大局意识,明确责任分工,确立时间进度表,积极推进各项工作。
同时稳扎稳打,讲究方式方法,处理好工作力度和节奏的关系。
盘锦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产局关于调整盘锦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政策补充意见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产局关于调整盘锦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政策补充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盘锦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01•【字号】盘政发[2009]1号•【施行日期】2009.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盘锦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产局关于调整盘锦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政策补充意见的通知(盘政发〔2009〕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房产局《关于调整盘锦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政策的补充意见》业经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批准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二○○九年四月一日关于调整盘锦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政策的补充意见市政府: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省有关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在《关于调整盘锦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政策的意见》(盘政发〔2007〕16号)基础上,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房屋拆迁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一、有照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标准。
1.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结算。
有照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基准价调整为:一类区砖混结构(房屋)1800元/平方米、砖石木结构(假楼座)1750元/平方米、砖石木结构(平房)1700元/平方米、砖石土木结构(平房)1500元/平方米、简易结构(平房)1350元/平方米。
二类区砖混结构(房屋)1750元/平方米、砖石木结构(假楼座)1700元/平方米、砖石木结构(平房)1650元/平方米、砖石土木结构(平房)1450元/平方米、简易结构(平房)1300元/平方米。
三类区砖混结构(房屋)1700元/平方米、砖石木结构(假楼座)1650元/平方米、砖石木结构(平房)1600元/平方米、砖石土木结构(平房)1400元/平方米、简易结构(平房)1250元/平方米。
四类区砖混结构(房屋)1650元/平方米、砖石木结构(假楼座)1600元/平方米、砖石木结构(平房)1550元/平方米、砖石土木结构(平房)1350元/平方米、简易结构(平房)1200元/平方米。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通知-盘政办发〔2014〕90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通知正文:----------------------------------------------------------------------------------------------------------------------------------------------------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通知盘政办发〔2014〕9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规范有序推进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县、区人民政府为房屋征收补偿的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项目必须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房屋征收项目属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的,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必须符合《条例》相关规定,并报同级人大批准。
二、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条例》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包括补助和奖励等内容的具体实施办法,并于2014年12月15日前完成。
三、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由市政府作为房屋征收与补偿主体,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市政府确定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征收与补偿工作。
四、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补偿公平”的原则,组织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在做好调查登记、落实征收补偿安置资金、拟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有关部门论证、公布补偿安置方案、征求修改意见,公布征求的意见和修改情况、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规定程序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五、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和各有关部门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加强对房屋征收工作人员法制教育和培训,不断增强其遵纪守法意识,提高文明执法水平。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赋予区县经济区市级同等行政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赋予区县经济区市级同等行政职权工作方案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盘政办发[2016]110号【发布部门】盘锦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7.27【实施日期】2016.07.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赋予区县经济区市级同等行政职权工作方案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盘政办发〔2016〕11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盘锦市赋予区县经济区市级同等行政职权工作方案〉任务分解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7月27日《盘锦市赋予区县经济区市级同等行政职权工作方案》任务分解方案按照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要求,现就《盘锦市赋予区县经济区市级同等行政职权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制定任务分解方案如下:一、取消审批事项及市级权力下沉相关内容1.取消一批审批事项。
依法取消不符合全面深化改革要求、束缚企业生产经营、影响就业创业的行政审批事项。
牵头领导:郭伦牵头单位:市编办、市法制办配合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区县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16年7月底前2.全面下沉市级行政权力。
将《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中市直部门拥有而区县、经济区没有,但区县、经济区能够代替市直部门行使的职权全部赋予区县、经济区。
主要包括投资审批、工程建设、重点行业许可、社会事业管理等方面的职权。
牵头领导:郭伦牵头单位:市编办、市法制办配合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完成时限:2016年7月底前二、相关保障措施3.设置区县、经济区审批专用分章和非审批类事项办理专用分章。
由市直赋权部门刻制“XX部门行政审批专用章(1)-(6)”(用于审批事项办理)和“XX部门非审批类事项办理专用章(1)-(6)”(用于非审批类事项办理)。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助企纾困稳定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助企纾困稳定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5.13•【字号】盘政办发〔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盘政办发〔2022〕5号、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助企纾困稳定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滨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加强助企纾困稳定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九届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5月13日加强助企纾困稳定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经济影响,帮助企业纾困解难,稳定合理预期,在全面落实《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产业〔2022〕27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号)以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辽政办〔2022〕13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举措的通知》(辽政办〔2022〕14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减轻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负担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辽政办〔2022〕15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帮扶力度的政策措施的通知》(辽政办发〔2022〕24号)等文件精神的基础上,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大金融支持力度1.解决企业短期还贷难题。
鼓励金融机构对存在经营困难的企业开展贷款展期、延期和无本续贷业务,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做到应延尽延。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民营经济发展改革示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民营经济发展改革示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7.18•【字号】盘政办发〔2017〕86号•【施行日期】2017.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民营经济发展改革示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盘政办发〔2017〕8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七届第67次常务会议讨论研究同意,现将《盘锦市民营经济发展改革示范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7月18日盘锦市民营经济发展改革示范工作实施方案国家发改委等部门确定我市为民营经济发展改革示范城市。
为开展好我市政策环境、创新环境、金融环境建设领域方面改革示范工作,在民营经济发展改革方面实现新突破,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振兴东北战略,按照市第七次党代会和市委七届三次全会部署要求,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加快建设特色鲜明的国际化中等发达城市为目标,坚持以民营经济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为基本前提,着力拓展民营经济发展空间,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积极创新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营造民营经济发展改革新优势,打造民营经济升级版,优化市场主体结构,激活发展动力,为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全面转型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
遵循市场经济发展基本规律,围绕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决定性作用,改革不合理的体制、机制,转变政府职能,更好的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形成推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合力。
坚持重点突破,由点及面。
抓住民营经济发展的主要矛盾和关键问题,围绕民营经济发展改革涉及的发展环境、要素供给、市场准入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着力推进改革,通过关键领域改革,拓宽民营经济创新发展空间,打造民营经济发展新局面。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促进小微企业发展五年行动计划(2014—2018)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促进小微企业发展五年行动计划(2014—2018)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盘锦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12•【字号】盘政办发[2014]40号•【施行日期】2014.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促进小微企业发展五年行动计划(2014-2018)的通知(盘政办发〔2014〕4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盘锦市促进小微企业发展五年行动计划(2014-2018)》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6月12日盘锦市促进小微企业发展五年行动计划(2014-2018)小微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在吸纳就业、扩大内需、加快城市化,推动技术创新、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对扩大城乡居民就业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
为激发全民创业热情,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小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12〕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全市小微企业发展现状和目标(一)发展现状截至2013年末,全市共有各类企业8.3万户,其中,小微企业1.1万户,占比为12.9%,加上6.8万户个体工商户,占比达95.2%。
其中,农林牧渔业占13.1%,工业占25.3%,批发零售业占35.1%,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占6.7%,建筑业占5.0%,居民服务业和娱乐业占4.3%,交通运输业占3.2%,房地产业占2.2%,住宿餐饮业占1.6%,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占0.6%。
小微企业上缴税金占全市企业税收的15%左右。
全市小微企业发展主要面临以下问题:一是小微企业在融资、用工和信息获取方面处于明显弱势,不利于其竞争力的提高。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01•【字号】盘政办发〔2015〕122号•【施行日期】2015.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盘政办发〔2015〕12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相关部门、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盘锦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预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1日盘锦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预案(试行)目录1.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适用范围1.4工作原则2.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2.1风险应急机构组成和成员单位2.2应急工作小组职责3.债务风险监测和预警3.1风险监测3.2风险预警3.3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指标3.4政府债务风险预警等级4.信息报告5.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响应具体措施5.1应急响应5.2应急响应具体措施5.3应急结束6.应急保障7.善后处理8.附则8.1预案更新8.2预案解释8.3预案生效盘锦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预案(试行)1.总则1.1编制目的为规范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建立健全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机制,维护政府信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9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政府债务风险防范有关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66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债管〔2015〕761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盘锦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31•【字号】盘政办发[2010]12号•【施行日期】2010.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盘政办发〔2010〕12号)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直各有关单位:《盘锦市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盘锦市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高效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简称《预算法》)、《盘锦市预算审批监督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市本级财政资金,主要包括市财政年度安排的预算资金,预算执行中上级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预算执行中按程序追加的财政资金等。
第三条财政资金管理坚持公开透明,职责清晰,讲究效益,规范程序的原则。
第四条市直各部门、各单位依法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审计等部门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年初预算资金管理第五条市财政局负责市本级收支预算和部门预算编制工作。
根据国家预算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年度预算编制政策,确定年初预算资金的使用范围和重点,并向市直各部门下达编制年度预算的具体政策和相关指标。
第六条市直各部门根据本部门的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规划,以及市政府确定的预算编制政策,按市财政局下达的编制年度部门预算具体政策和相关指标,编制本部门预算草案,并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报市财政局审核。
第七条市财政局按规定及时编制市本级收支预算草案,报市政府审定。
同时根据各部门上报的部门预算草案编制与市本级收支预算草案相衔接的市本级部门预算,报市政府审定。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信贷风险补偿基金设立方案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信贷风险补偿基金设立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贷款【发文字号】盘政办发[2016]132号【发布部门】盘锦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9.18【实施日期】2016.09.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信贷风险补偿基金设立方案的通知(盘政办发〔2016〕13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盘锦市信贷风险补偿基金设立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9月18日盘锦市信贷风险补偿基金设立方案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和增信作用,优化社会融资结构,引导金融更好地为实体经济服务,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制定本方案。
一、设立风险补偿基金的重大意义(一)有利于打通企业融资渠道。
政府通过与金融机构签订“一揽子”服务协议,发挥风险补偿基金的引导和保障作用,切实降低金融机构的贷款和担保风险,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二)有利于创新财政资金扶持方式。
风险补偿基金能够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撬动作用,引导金融机构按照风险补偿基金的一定倍数进行信贷投放,创新财政资金支持方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三)有利于调整经济结构和引导产业发展。
风险补偿基金能够更好地发挥金融政策、财政政策和产业政策的协同作用,吸引和激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政府重点扶持产业、项目和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助推实体经济发展。
二、风险补偿基金的定位和原则(一)定位风险补偿基金是由市政府设立的,与银行、保险、融资担保、小额贷款等各类金融机构合作,在为我市石化及精细化工产业、能源装备制造产业、战略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重点领域和重大项目,以及“双创”企业、中小微企业、“三农”等融资时,提供风险分担和补偿的政府引导性专项资金。
(二)设立原则风险补偿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共担、科学决策和合理容错原则,通过发挥财政资金的增信作用,引导金融机构互补合作,为我市实体经济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盘政办发[2010]68号
【发布部门】盘锦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11.10
【实施日期】2010.11.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盘政办发〔2010〕6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滨沿海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盘锦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盘锦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盘锦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09〕57号),设立盘锦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正处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增加的职责
增加指导全市中小企业融资,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及省有关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市政府有关金融工作的决议、决定。
(二)研究分析宏观金融形势、国家金融政策和全市金融运行情况,拟订我市金融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研究拟订促进全市金融业发展的规范性文件及有关政策措施。
(三)承担与上级金融管理部门、各类金。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融资管理工作的意见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融资管理工作的意见【法规类别】租赁融资外汇【发文字号】盘政办发[2015]132号【发布部门】盘锦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12.15【实施日期】2015.12.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融资管理工作的意见(盘政办发〔2015〕13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加强全市融资管理,科学安排年度融资计划,实现对融资成本的合理管控,防止额外增加债务负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基本原则1.严控风险原则。
强化风险意识,坚持把防范风险放在第一位,在保证资金到位时效性前提下,对新增融资实行管控。
各融资主体对融资项目资金筹措、使用、归还负第一责任,科学做好还款计划和资金准备,保证按时还本付息,维护政府信用。
2.统筹管理原则。
树立全市融资“一盘棋”思想,转变以往各自为战的融资方式,对全市融资逐步实施统筹管理,合理制定、安排年度融资计划,科学选择融资主体、设计融资模式,实现融资的全面统筹和规范管理。
3.成本管控原则。
根据国家利率水平变化,不定期确定阶段性融资成本指导目标,规范各地融资工作。
对超过指导目标的新增融资,实行事前管理,履行报批程序后方可执行。
4.投融一体原则。
逐步实现“借用管还”相统一,项目实施单位要在项目启动前,提前做好融资安排,实现投融资一体化运作,确保项目启动后按计划实施。
5.鼓励创新原则。
围绕控制政府融资成本、降低政府利息负担、优化期限结构等目标,鼓励利用债券、PPP、基金等渠道融资,支持探索股权融资等新型融资方式。
6.稳健可持续原则。
坚持量力而行、举债有度,科学规划政府类项目的实施规模、节奏,防止脱离实际过度融资。
多渠道增加财政收入,提升偿债能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要求1.科学安排年度融资计划。
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及市直各相关部门每年12月1日前,确定下一年度融资需求计划,制定融资方案,报市融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在领导小组指导意见下实施融资。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实施方案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企业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盘政发[2017]23号【发布部门】盘锦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9.23【实施日期】2017.09.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实施方案的通知(盘政发〔2017〕2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盘锦市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2017年9月23日盘锦市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国发〔2016〕54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6〕82号)精神,大力推进全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切实降低企业杠杆率,增强全市经济中长期发展韧性,制定本方案。
一、制定有效对策措施(一)积极推进企业兼并重组。
1.推动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鼓励国有企业通过出让股份、增资扩股、合资合作等方式引入民营资本。
〔责任单位:市国资委(金融办),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2.推动重点行业兼并重组。
发挥好产业政策的引导作用,鼓励产能过剩行业企业加大兼并重组力度,加快“僵尸企业”退出,加快关停部分产能过剩企业,实现市场出清。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中小企业局,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3.加大对企业兼并重组的金融支持。
通过并购贷款等措施,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并购重组。
支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处理破产重组或退出企业的债权债务。
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方式筹集兼并重组资金。
进一步创新融资方式,满足企业兼并重组不同阶段的融资需求。
鼓励各类投资者通过股权投资基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等形式参与企业兼并重组。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设立和引进金融机构若干政策的通知-盘政发〔2017〕24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设立和引进金融机构若干政策的通知正文:----------------------------------------------------------------------------------------------------------------------------------------------------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设立和引进金融机构若干政策的通知盘政发〔2017〕2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七届第71次常务会议讨论研究同意,现将《盘锦市设立和引进金融机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2017年9月25日盘锦市设立和引进金融机构若干政策根据《中共盘锦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共盘锦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7年工作要点〉的通知》(盘委办改发〔2017〕5号)要求,为鼓励在我市新设和引进金融机构,健全我市金融机构体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对于新设或引进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法人机构(不含农信社改制),按不超过其注册资本的1%予以一次性开办经费补助,单家机构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下同)。
二、对于新设或引进的以我市为中心,辐射全省或周边地区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的省级分行(分公司),予以一次性开办经费补助200万元。
三、对于新设或引进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市级分行,予以一次性开办经费补助100万元。
四、对于新设或引进的基金管理公司法人机构,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含)以上,且所募集的基金50%以上投入我市产业和企业,予以一次性落户奖励资金30万元。
基金管理公司符合《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促进结构调整和创新创业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盘政发〔2015〕47号)规定的相应条件,可享受相关方面政策奖励。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盘锦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盘锦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盘锦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06•【字号】盘政办发[2012]29号•【施行日期】2012.04.06•【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盘锦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盘政办发〔2012〕2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滨沿海经济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为加强我市对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如下:组长徐吉生(副市长)副组长孙国林(市政府办公室调研员)、齐作忱(市服务业委主任)、蒋立和(市知识产权局局长)成员郭长印(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史敏(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刘可佳(市财政局副局长)、张洪奎(市编委办副主任)、魏旭阳(市政府办副主任)、张承奎(市发改委副主任)、陈风华(市经信委副主任)、宋健(市公安局副局长)、张焕(市司法局副局长)、赵波(市环保局副局长)、纪凤芳(市农委副主任)、张绍华(市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宋玉柱(市服务业委副主任)、王培夙(市外经贸局副局长)、苏志伟(市文广局副局长)、王刚(市卫生局党委副书记)、李久顺(市国资委副主任)、王贺(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郭敏(市物价局副局长)、朱长元(市知识产权局副局长)、李世财(市畜牧兽医局副局长)、秦志敏(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杨庆利(市质监局副局长)、刘庆军(市综治办副处级综治督察员)、李维海(市国税局副局长)、李大山(市地税局副局长)、许凤艳(市工商局副局长)、王春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张永会(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刘忠兴(营口海关驻盘锦办事处主任)、刘大鹏(盘锦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副局长)、XXX(人民银行盘锦市中心支行工会主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服务业委,办公室主任由宋玉柱同志兼任。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政府关联类贷款项目管理办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政府关联类贷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贷款【发文字号】盘政办发[2009]87号【发布部门】盘锦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09.11【实施日期】2009.09.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政府关联类贷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盘政办发〔2009〕8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盘锦市政府关联类贷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九年九月十一日盘锦市政府关联类贷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关联类贷款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运行,降低各级财政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项目建设顺利实施,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根据《辽宁省政府相关类项目贷款风险共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盘锦市人民政府与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关联类贷款项目是指经市政府批准,由市财政出具还款承诺,市、县(区)政府指定的融资平台机构(以下简称融资机构)向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项目,此类项目的投资方向是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领域,主要包括保障性住房项目,农村民生和农村基础设施项目,铁路、公路等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医疗、教育文化等社会事业项目,节能减排和生态建设工程项目等。
第三条市、县(区)政府指定的融资机构为政府关联类贷款借款法人,负责与相关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和贷款资金使用管理。
第四条县(区)政府使用市财政承诺还款的政府关联类项目贷款,需经市政府批准,县(区)财政向市财政出具还款承诺后,由市财政向贷款银行出具还款承诺,县(区)政府指定本级融资机构向银行申请贷款。
第二章相关责任单位及职责第五条融资机构作为政府关联类贷款项目的融资主体和承接贷款建设单位,主要职责是:(一)负责贷款申请,签订借款合同,履行合同约定义务,负责贷款项目实施的相关文件报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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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
险补偿基金设立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知识产权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盘政办发[2017]143号
【发布部门】盘锦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12.22
【实施日期】2017.12.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设立方案的通知
(盘政办发〔2017〕1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七届第76次常务会议讨论研究同意,现将《盘锦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设立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2日
盘锦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设立方案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激励效用,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困难问题,根据国家和省知识产权局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设立风险补偿基金的重大意义
(一)有利于打通企业融资渠道。
政府通过与金融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发挥风险补偿基金引导和保障作用,切实降低金融机构贷款和担保风险,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二)有利于创新财政资金扶持方式。
风险补偿基金能够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撬动作用,引导金融机构按照风险补偿基金的一定倍数进行信贷投放,创新财政资金支持方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三)有利于调整经济结构和引导产业发展。
风险补偿基金能够更好的发挥金融政策、财政政策和产业政策的协同作用,吸引和激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助推实体经济发展。
二、风险补偿基金的性质、定位及作用
(四)风险补偿基金的性质。
风险补偿基金是由中央财政和试点市级财政共同设立,与银行、保险、融资担保等各类金融机构合作,为支持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服务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中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供风险分担和补偿的政府引导性专项资金。
(五)风险补偿基金的定位。
风险补偿基金遵循知识产权运营的客观规律和特征,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合理容错”原则。
(六)风险补偿基金的作用。
为我市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提供补偿,拓宽我市
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支持产业关键领域知识产权运营,支撑我市企业“走出去”和产业迈向中高端,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良好环境。
三、风险补偿基金规模、资金来源和运作模式
(七)风险补偿基金总额1200万元,由中央财政引导资金400万元和市财政配套资金800万元共同组成。
(八)风险补偿基金采用“风险补偿基金+担保+银行”运作模式,通过引入商业银行、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