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及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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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及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第一讲绪论及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绪论

一、刑事诉讼

1、诉讼

(1)从文字上讲:以言词表现的纷争。

形式上:两相争执

内容上:争执的起因及名自的主张和理由

裁判者:氏族首领或德高望重者,阶级社会里的司法官。

构成:控方(原告)、承控方(被告)、听诉方(审理)。

定义:诉讼是讼争的一方或双方将致讼的原因、内容、主张及理由告知、倾诉于听讼之人,以求讼的息解活动。

(2)从法律意义上讲:

诉讼:是国家司法机关按照统治阶级的意志解决讼争的活动。

我国的诉讼:是指在国家机关的主持下,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解决争讼的全部活动。即按照法定的程序,完成诉讼任务,实现社会的正义与民主。

(3)分类:

A、历史类型为标准:奴隶制国家诉讼、封建制国家诉讼、资本主义国家诉讼、社会主义国家诉讼。

B、诉讼程序的特征:控告式(弹劾式)、纠问式(审问式)、混合式(审问辩论式)。西方国家分为: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

C、诉讼纷争的内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

2、刑事诉讼

(1)定义: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的程序和要求,查证、核实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是否应当受到刑罚的处罚及何种刑事处罚的活动。

A、广义:指国家为实行刑罚权的全部诉讼行为。(本书从广义)

B、狭义:专指审判程序。

(2)特点:

A、由法定的专门机关主持进行,其他机关无权。

B、必须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

C、必须依法进行。

D、内容是解决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等。

E、在特定的诉讼形式下进行。

F、准确及时合法地惩罚犯罪,保障无孤。

二、刑事诉讼法

1、概念

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诉讼的法律。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法律。

A、广义:一切有关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

B、狭义:刑事诉讼法典。

2、性质:

A、程序法

B、公法

C、基本法

3、渊源(表现形式):

A、宪法

B、刑事诉讼法典

C、有关法律规定

E、司法解释

F、行政法规

G、地方性法规

H、国际条约

三、刑事诉讼法与宪法和相关部门法的关系

1、刑诉法与宪法

关系:“子法”与“母法”。具体体现:宪法第37条、第126条等。

2、刑诉法与刑法

刑诉法和刑法之间是形式与内容的统一,也是方法与任务的统一。

3、刑诉法与民诉法、行政诉讼法:

共性:程序法,为了正确实施实体法而制定的,有许多共同原则、制度和程序。区别:

(1)诉讼主体不同:刑诉法: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当事人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附民诉的原告、被告。民事、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当事人为原告、被告以及第三人。

(2)证据制度不同:举证责任:刑—控诉方,民—谁主张谁举证,行政—被告举证;证明标准: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民—合法证据优势;行政—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3)诉讼原则不同

(4)强制措施不同

(5)诉讼程序不同

四、刑事诉讼法学

1、研究对象

(1)刑事诉讼法律规范

(2)刑事诉讼实践

(3)刑事诉讼法理论

2、研究方法

坚持马列主义为指导,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基础。

(1)辩证思维

(2)理论联系实际

(3)比较与借鉴

五、刑事诉讼法的目的、根据和任务

1、目的:《刑诉法》第一条

(1)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

(2)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3)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任务:《刑诉法》第二条

(1)准确及时查明犯罪,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2)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斗争

(3)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补充:

刑事诉讼阶段:侦查、起诉、第一审、第二审和执行等阶段,此外,死刑复核和审判监督两个特殊阶段。

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一、中国古代刑事诉讼法

1、历史沿革

特点:诸法合体,无实体法与程序之分,无刑事法与民事法之分。

沿革:

虞舜:《尚书》记有“皋陶”为刑官

周:两造具审,五听制度。〈周礼〉中关于诉讼法规记载较多

春秋:郑国子产“铸刑书”(成文法的出现)

战国:魏国李悝〈法经〉--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刑事法典,共6篇“囚法,捕法”

属于刑事法规

秦:商鞅完善《法经》成《秦律》

汉:汉承秦制,改“法”为“律”,《九章律》

唐:《唐律》--中华法系代表作,《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开元律》,此外,“令”“格”“式”等法律形式。

五代、宋、金:与唐律大同小异

明、清:明律、清律都是由唐律发展而来

2、司法机构

特点:司法与行政不分,汉至唐—大体上分为三级审理,宋至清未—四级审理。机构:

(1)中央:

先秦:士或司寇

周:大司寇、小司寇、士师

汉:廷尉

北齐:大理寺

隋唐:刑部管司法,大理寺管囚禁,御史台管纠察狱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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