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固定资产管理制度(201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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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固定资产管理,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完善固定资产有关手续,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一年、能够独立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有形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电子设备和其他设备等5大项。

1.虽然具备以上条件,但金额低于2000元的,不做固定资产处理; 2.虽然具备以上条件,但容易损坏(使用期限不超过1年的) 的耗用备品、备件,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3.不具备以上条件,使用年限较短、容易损坏的工具、器具不做固定资产处理。

第三条公司的固定资产的管理,实行“三方共管”的管理方法,即资产管理部门、资产监督部门、资产保管(使用)部门共同负责,资产保管部门使用资产,资产管理部门和监督部门定期检查。

第四条资产监督部门是各公司的财务部门,其职责是:

(1) 负责固定资产的账务记录和折旧、摊销等的业务核算工作,并填报规定的报表。

(2) 办理相应的固定资产增添、调置、处置等财务手续,建立和健全全公司固定资产的账簿和“固定资产卡片”编号,对有关资产手续是否合规、完善进行监督。

(3) 拟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

(4) 定期与管理部门、保管部门对资产进行盘存检查。

(5) 配合资产管理、保管部门做好财产保险等事宜。

第五条资产管理部门是公司动力设备部与行政人事部,具体分工是行政人事部管理公司房屋建筑物、办公用车辆及电脑、打印机、数码相机、投影仪等固定资产,动力设备部管理上述资产以外的所有固定资产,其职责是:

(1) 设置专职或兼职的固定资产管理员,负责公司财产的管理事宜,

如登记、编号、维修等,并建立各公司“财产管理登记簿”,分部门进行财产登记,及时对“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更新及修护。

(2) 负责采取妥善保存资产的办法,如参加保险、配置灭火器材等。

(3) 对使用、保管单位进行分管固定资产的维护管理和使用情况的检查和指导及处罚。

(4) 对分管的固定资产,组织每年的盘点工作。

第六条资产保管部门一般是指各资产的使用单位,其职责是:

(1) 对本部门所使用和指定由本部门管理的资产进行妥善保管,履行资产管理的相关义务,保证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2) 建立固定资产实物台帐,做到帐物一致,帐帐一致,并按期填报规定报表。

(3) 按有关专用操作规程和使用方法妥善、合规使用资产,并妥善保养,避免损坏和违规操作。

(4) 负责对资产定期、及时、有效的维修,确保资产的良好工作状态。

(5) 承办资产的新增、变更、减损、入保等有关手续及事宜。

第二章资产的增加

第七条资产应本着“先计划、再批准、最终增加”的原则进行购置,并按各公司有关财务业务审批权限的规定进行审批。小型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购置可实施简单程序,但也必须履行事前计划和审批程序。所有资产购置、新增均需填写“财产请购单”。

能调配、改造的,应先做相关调配、改造处理,不再新购,以节约费用与资金。

第八条固定资产的购置、新建应指定采购部门或工程部门负责实施。重要、大额固定资产按有关招标管理制度的规定采取招标方式进行采购,之前还应进行相关可行性分析论证。

第九条不论何种购置,采购部门或项目部门均应恪尽职守,且应对所采购或负责的资产合乎使用要求、达到规定使用状态、质量合格、无遗留问题等负责。

房屋建筑物、大型、成套设备安装还应经有关社会中介机构或其他无利益关系人的决算审核。

第十条不论何种购置,必须经过相关验收,分类别填写“财产验收单”等,且验收人不能与采购、项目负责人为同一部门、人。

验收人应对采购经办人所采购或负责的资产的质量、使用性能、数量等进行鉴定验收。凡规定有先试用再确定是否购买的,应先不予办理验收手续,待试用合格后才予办理。

小型资产如低值易耗品验收可实施简单程序。大型成套设备、房屋基建工程则必需有验收专项报告,就数量、配件、安全、性能、是否符合计划和预定质量标准发表意见,不合格的或存在缺陷的应在验收专项报告内注明,并拿出补救意见或建议(验收标准和验收方法可在签订合同协议时注明和约定)。

第十一条采购和项目负责人在事项办理完毕后,应当及时索取有关票据及其它相关资料,如购货发票,大型资产的附带资料如产品说明书、使用说明、用户手册、设备安装要求等有关文件也应随货物同时接收,并及时按各公司有关报账要求,持发票、合同协议、验收入库单或报告、申请采购立项批件等文件资料到财务部报账。

公司财务部在审核后,凡属于手续齐备、签章齐全、经过批准、经过验收合格、决算,票据合法合规的,均应及时给予账务处理。

第十二条公司财务部对符合第十五条规定的资产购置应予办理相关财务业务,并准确将该资产计入相应资产科目。在入账同时,应与使用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同步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固定资产卡片和财产清册、台账等,以明确资产管理责任,并保持三方一致。

若大型资产购置后还需安装的,财务部门应做好安装业务核算工作,注意区分正常维修与设备安装用料支出,以准确将安装支出记入固定资产原值之内。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三条各使用、保管部门对分管或使用的固定资产数量、附件、精度状况、安全状况及其修复程度负全部责任,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配、

挪用、调离、转借他人、自行拆卸、维修和改变其原有面貌。

管理部门和监督部门应对使用单位的资产保管和使用定期进行检查与指导。

第十四条为了便于管理,固定资产应按相关编号规则进行统一编号,在编号时应注意三方口径一致,易于理解、辩认、记忆。具体编码规则由资产管理部门和监督部门共同制定。

确定每一固定资产的归属和编码后,应对每一资产放置标签/牌,标签/牌应统一设计和制作,并放置在每一资产的明处。

第十五条资产投入使用时,资产保管、使用部门应填写“财产领(使)用单”,以明确部门管理责任,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将保管责任落实到具体小组或个人。各部门也可制定相关操作规程(小型资产、低值易耗品、专用性不强的普通资产和不需要特殊管理的资产,按通用标准规定使用,勿需针对每一项资产制定相对应的操作规定),要求各具体操作岗位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需培训后方可上岗操作的应进行相关岗前培训。

第十六条资产保管使用部门应重视员工操作安全,并制定相关规定,有关员工工伤事故和违规操作造成员工伤残死亡,按各公司有关工伤管理规定执行,同时追究有关责任人有关责任。

第十七条各资产保管、使用部门应做好资产的平日使用、保养、维护修缮工作,经常就资产使用状况和效能利用情况进行检查。一方面要合理使用资产,提高资产利用效率,另一方面要注重平时的保养、维护和修理,以提高资产的长期效能。使用讲求合理、合规、妥善使用,保养、维修讲求及时、预防、有效。

第十八条对于固定资产的保养、维修应有计划地进行,中小修理按年度预算执行,大修理或改造应事先提出申请,编制预算,填写“财产请修单”经过审批后方可施工,修理工程完毕的,应由相应验收部门验收,填写“工程完工验收单”。

第十九条固定资产改造(良)是在原资产基础上,对其进行增减、新换部件,以提高和扩充其原有功能和生产能力的行为。改良一般对原有资产进行了较大的内在结构上的调整,故改良支出一般不做为修理费列销,应增加固定资产原始价值,故改造(良)支出也应经过“事先审批---决算--验收--投入使用”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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