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三方协议书合同范本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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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丙方(交易保证机构):
为保证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安全,保障各方权益不受损害。根据《市存量房网上交易和结算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乙双方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现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共同委托丙方作为交易保证机构,通过“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监管和划转交易结算资金,交易监管资金不提现。
丙方接受甲乙双方委托,提供资金监管和划转服务,甲、乙、丙三方遵循平等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现就相关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与乙方在年月日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号:,将坐落的房屋(产权证号:),建筑面积平方米,成交价格元出售给乙方(空格内容根据系统自动生成)。
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交易房价款总额为人民币元,委托监管资金为人民币元。
甲、乙双方将房款委托丙方管理,待房屋过户手续全部办结后,由丙方负责办理监管资金划转手续。即:全部用自有资金付款的,待乙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有银行贷款的待银行领取《房屋他项权证》后,由丙方负责办理监管资金交割手续。办理交易结算资金监管手续时,甲、乙双方需出示房屋所有权证原件、身份证明原件,《合同》原件等。
第二条甲、乙双方约定:对于一次性付款的,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房款人民币元存入“专用帐户”,并将存款凭证及时交给丙方确认;对于按揭贷款的,乙方应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将购房首付款人民币元存入“专用
帐户”后并及时办理银行按揭手续。“专用账户”如下:
1、名称:。
2、开户行:。
3、账号:,乙方贷款银行:,身份证号:。
甲方原贷款银行:,甲方结算账户:,身份证号:。
房款存入“专用账户”后,经丙方核实,开具《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存款凭证》(以下简称《监管凭证》)给乙方。《监管凭证》是办理房产登记、银行贷款、领取监管资金手续的重要凭证,若《监管凭证》发生遗失或毁损,需立即到丙方办理登记挂失手续。
第三条乙方向银行申请贷款后,应委托贷款银行将贷款直接划入第二条规定的资金监管账户,贷款银行核定的贷款额度降低时,乙方应当于申请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前,一次性补足首付款。
第四条因该房屋不具备登记条件或甲、乙双方约定终止交易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或经司法机关判决,同时凭《监管协议》、《监管凭证》、身份证明、填写《撤销监管协议申请表》、《资金申领书》,办理监管资金划转手续,由丙方审核后通知监管银行将监管资金划入乙方开设的结算账户。
涉及银行贷款的,乙方(借款人)委托丙方通知监管行将贷款本金划回原贷款银行,银行贷款所产生的利息由借款方与贷款银行结算后,凭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办理监管资金划转手续。
第五条甲方或乙方委托他人办理领款手续的,代理人凭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监管协议》、《监管凭证》等办理领款手续。
第六条丙方承诺不收取资金监管费用。
第七条甲、乙双方保证因房屋买卖产生的任何纠纷与本协议无关,不影响本协议履行。
第八条丙方对房款的监管并不意味着对乙方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
丙方对房屋交易的安全性、可行性以及其他与本协议无关的任何问题均不承担责任。甲、乙双方在订立、履行、终止《合同》过程中发生与本协议无关的任何争议均由双方自行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九条责任义务
(一)甲、乙双方应积极配合丙方开展正常的资金划转活动。
(二)甲、乙双方划转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的账户发生变更的,应当向丙方申请账户变更。(三)丙方在办理资金划转活动时,对甲、乙双方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核实,并根据《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及时出具相关资料,通知银行划转“专用帐户”内的交易结算资金。
(四)丙方应妥善保管甲乙双方提供的资料、文件、证件,并负有保密的义务,未经同意,不得将其泄露给第三方或用于其它商业用途。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虚假房源信息并危及到交易结算资金安全的,在甲、乙双方责权明确后,丙方可根据甲、乙双方协商意见将乙方已存入丙方“专用账户”的交易结算资金退还,造成乙方或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本协议签订后,乙方未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将交易结算资金存入丙方“专用账户”或司法机关对乙方存入“专用账户”内的交易结算资金进行冻结导致交易无法完成,造成甲方或丙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单方面不履行本协议内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损害方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交易双方单方违约,造成交易终止的,在甲乙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前,丙方暂停划转交易资金。
(五)丙方在交易结算资金监管期限内,未按本协议约定划转“专用账户”内资金或划转出错,造成甲、乙双方经济损失的,丙方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