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会计经验】增值税会计――增值税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
【老会计经验】视同销售业务涉税会计处理总结
【老会计经验】视同销售业务涉税会计处理总结关于视同销售业务,目前尚未有一个明确的解释。
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经常发生这样的事项:将自产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职工福利、职工奖励、捐赠、利润分配、抵债、进行非货币资产交换等。
这一方面减少了企业的货物,另一方面这些事项都不是典型意义上的销售行为。
对此类事项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存在许多的争论,因此,暂时将其称为视同销售。
笔者认为,所谓视同销售,就是作为业务本身不是销售,但纳税时按照税法的规定要视同正常销售一样计算纳税,视同销售是税法概念,而不是会计概念。
各税种对视同销售的规定不完全一致,税收中的视同销售有流转税与所得税之分,两者之间不可相互适用。
如增值税法规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不一定就要视同销售缴纳所得税,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要看所得税法规有没有视同销售的规定。
本文仅就视同销售业务问题在增值税与所得税上的处理进行分析。
其他的流转税类同增值税。
一、税收上对视同销售的规定因为视同销售在各税种之间的差异性和不可相互适用性难以把握,因此在实务中对税收法规的解读就尤为重要,现整理归纳如下。
(一)视同销售在增值税上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二)视同销售在所得税上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增值税“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 所得税处理
增值税“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所得税处理增值税“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所得税处理【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那么?第四条中规定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8种行为为视同销售业务。
这8种业务从增值税角度、会计角度、所得税角度上看,处理不尽相同。
这给企业财会人员此类业务的处理带来不便,本文以增值税8种“视同销售〞为根底,分别讨论其在会计上、所得税上的处理异同。
【关键词】增值税;视同销售;会计;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那么?第四条中规定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8种行为为视同销售业务。
从增值税角度上看,它们与销售行为类似,需要缴纳增值税。
从会计角度上来说,企业相关业务行为满足会计准那么确认收入的条件,才确认收入。
从所得税角度上看,满足相关计量条件,应确认相关收益,计量及缴纳所得税。
这给企业财会人员此类业务的处理带来不便,且极易出错,从而给企业带来多交税或偷税漏税的风险。
一、会计及税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那么?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以下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的除外;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工程;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应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企业会计准那么———根本准那么?第三十条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同时?企业会计准那么第14号——收入?第四条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存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本钱能够可靠地计量。
增值税“视同销售”在增值税、会计和所得税处理的分析.doc
增值税“视同销售”在增值税、会计和所得税处理的分析-摘要:增值税的八种视同销售行为,无论会计上如何处理,均要计算缴纳增值税。
但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并不意味一定要交企业所得税,这是因为会计准则对收入的确认规定和企业所得税对收入确认的规定有差异。
本文基于企业所得税法和新企业会计准则对增值税八种视同销售行为的税务和会计处理做出分析。
关键词:增值税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纳税调整一、“视同销售”行为在增值税法、所得税法和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一)“视同销售”在增值税中的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如: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个人销售的;销售代销货物;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另一机构用于销售的,但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或分配给股东及无偿赠送等八种行为,应作为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计征增值税。
(二)“视同销售”在企业所得税法中的规定企业处置资产根据所有权是否分离分为内部资产处置和外部资产处置,外部资产处置应按规定作为视同销售并确认收入,如: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交际应酬、职工奖励或福利方面;以及股息分配、对外捐赠和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等方面。
企业发生的内部资产处置,如: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或加工成另一产品;改变资产的结构或性能;改变资产用途;将资产在总分机构之间的转移及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行为,不视同销售不确认收入。
(三)会计准则和所得税法对确认收入的规定收入准则规定,企业销售货物只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就可以确认收入:一是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是企业既没保留与所有权相关的管理权,也没对已售出商品实施控制;三是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四是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五是相关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所得税法对企业收入确认的规定,从来源上看既包括货币形式也包括非货币形式,主要有销售产品提供劳务、转让财产提供让渡资产使用权、股息红利等收入。
【老会计经验】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和进项税额转出业务的处理
【tips】本文是由梁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值得借鉴学习!【老会计经验】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和进项税额转出
业务的处理
【摘要】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和进项税额转出是增值税业务处理中非常关键的环节。
由于进项税额转出和视同销售业务的行为较难区分,在实际工作中常因界定不清二者的差异,而在会
计处理上产生混淆。
在处理这两类业务时,应根据业务的不同特点,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关键词】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进项税额转出;会计处理
一、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和进项税额转出的内涵及范围
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是指在本环节没有直接发生有偿转让,但也要按照正常销售征税的行为。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有以下八种行为视同销售行为:(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
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
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
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
个人消费;(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1]。
进项税额转出是指购进货物改变生产经营用途的,不得抵扣进项。
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账务处理全攻略(老会计人的经验)
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账务处理全攻略(老会计人的经验)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必须遇到增值税的账务处理,下面小编将可能遇到的一些货务处理进行了整理,希望可以帮助到同学们!一、“进项税额”的帐务处理1.国内购进货物。
企业在国内采购的货物,按照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讲稿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商品采购”、“原材料”、“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经营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帐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购进货物未能取得增值税发票,则不能计算扣除进项税额;如果购入货物取得增值税发票有误,也不得作为扣税凭证,购货方有权拒收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发票,否则,其进项税额就必须敖货物的购进成本。
2.接受投资转入货物。
企业接受投资转入货物,应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确认的投资货物价值(已扣增值税),借记“原材料”等科目,按照增值税与货物价值的合计数,贷记“实收资本”等科目。
3.接受捐赠转入的货物。
企业接受捐赠转入的货物,应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确认的捐赠货物价值(已扣增值税),借记“原材料”等科目;按照增值税额与货物价值的合计数贷记“资本公积”等科目。
4.接受应税劳务。
企业接受应税劳务,应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加工、修理修配等货物成本的金额,借记“其他业务支出”、“制造费用”、“委托加工材料”、“加工商品”、“经营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帐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5.进口货物。
按照海关提供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进口货物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商品采购”、“原材料”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帐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增值税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
增值税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增值税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会计上都有视同销售的概念。
增值税视同销售怎么做会计处理?下面是店铺为你整理的增值税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方法,希望对你有帮助。
增值税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方法1(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①视同买断方式,不涉及手续费的问题。
若受托方未将商品售出,可以将商品退还给委托方,企业应在受托方销售货物并交回代销品清单时,开具专用发票给受托方。
在发出代销商品时:借:发出商品贷:库存商品收到代销清单时: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等)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发出商品②收取手续费方式,企业应在受托方交回代销产品清单时,为受托方开具专用发票,同时作分录处理。
在发出代销商品时:借:发出商品贷:库存商品收到代销清单时: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销售费用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等)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销售代销货物:①视同买断方式,若受托方未将商品售出,可以将商品退还给委托方,在销售货物时,为购货方开具专用发票。
收到代销商品时:借:受托代销商品贷:受托代销商品款实际销售商品时:借:银行存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受托代销商品借:受托代销商品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应付账款按合同协议支付给委托方款项时:借:应付账款贷:银行存款②收取手续费方式,将余款如数归还委托方,在销售货物时为购货方开具专用发票。
收到代销商品时:借:受托代销商品贷:受托代销商品款实际销售商品时:借:银行存款贷:应付账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借:受托代销商品款贷:受托代销商品收到委托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应付账款将货款归还委托代销单位,并计算代销手续费时:借:应付账款贷:银行存款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借:分支机构往来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借:在建工程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将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借:长期股权投资贷: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借:其他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6)将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借:应付股利贷: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借:其他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7)将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借:营业外支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借:长期股权投资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9)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借:应付股利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10)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企业内的):借:在建工程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1)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借:应付职工薪酬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2)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个人福利、集体福利:借:应付职工薪酬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借:营业外支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4)将本企业生产的产品用于市场推广,交际应酬自产产品用于市场推广:借:销售费用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用于交际应酬:借:管理费用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增值税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方法2一、税法规定视同销售,一般是指企业在会计核算时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务上要作为销售确认计缴增值税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
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
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目前,对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在会计核算上是否确认为收入存在不同的处理方法,给会计实务工作者和学习者都带来了困惑。
文章根据税法及新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对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进行了相应会计处理的解析。
标签:增值税视同销售会计处理一、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是指货物发生了移送,但不是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在征税时要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的行为。
目前对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会计处理有不同的观点,给会计实务工作者和学习者带来了困惑。
为此,笔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等规定,对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会计处理进行探讨。
二、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目前,视同销售业务会计处理主要有两种方法:第一种方法,确认销售收入、然后根据销货成本与销售收入配比的原则结转销货成本并计算销项税;第二种方法,不确认销售收入、直接结转销货成本,按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上述几类视同销售业务具体采用哪种方法进行会计处理,我们进行如下分析。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和销售代销货物税法中规定的这两类视同销售业务,在会计上的处理基本不存在争议,委托代销有两种方式:视同买断方式和收手续费方式。
委托方在视同买断方式下,将货物交付代销方时,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
在收手续费方式下,将货物交付代销方时,应借记“委托代销商品”,贷记“库存商品”,不确认收入。
当委托方收到受托方开来的代销清单时,根据代销清单列的已售商品金额确认收入。
会计实务:视同销售涉及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视同销售涉及的增值税会计处理小编絮语对于①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②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③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④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⑤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⑥销售代销货物等行为,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
(一)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的会计处理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
按同类货物的成本价和销项税额,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按货物的成本价,贷记产成品等科目,按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和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二)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会计处理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
按同类货物的成本价和销项税额,借记在建工程、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按货物的成本价,贷记产成品等科目;按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和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应该比照对外投资处理,因为用于个人消费相当于是实际上的对外销售,所以应该确认收入和结转成本。
(三)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会计处理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
按同类货物的成本价和销项税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货物的公允机制,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按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和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四)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会计处理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
按同类货物的成本价和销项税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等科目,按货物的成本价,贷记产成品等科目;按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和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视同销售论文: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
视同销售论文: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摘要:目前,税法和企业会计准则对“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缺乏明确的规定,在实务核算中也很难找到资料针对该类业务系统的、详细的解析。
文章介绍了增值税视同销售业务八种行为的会计处理方法,以供大家探讨,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关键词:视同销售;会计处理;增值税一、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界定视同销售行为是指企业的某些交易事项从会计角度看并非属于销售行为,但为了计税的需要,将其视同对外销售处理,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是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是销售代销货物;三是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是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是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和销售代销货物代销行为主要有两种方式:视同买断方式和收取手续费方式。
在视同买断方式下,委托方在交付产品时不确认收入,受托方也不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向委托方开出代销清单,委托方收到受托方开来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委托方的会计处理如下:发出商品时,应借记“委托代销商品”,贷记“库存商品”。
当委托方收到受托方开来的代销清单时,根据代销清单列明的金额确认收入,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同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委托代销商品”科目。
在收取手续费方式下,将货物交付受托方时,因为货物还没有真正销售出去,也不确认收入。
对增值税视同销售业务会计处理的探讨
收入 。会计分录为 : 般销 售方式下 , 销项税额 =销 售额 × 税率 , 中税 率按 其 售出受托代销商品时 , : 借 银行存款 货物的不同有 1%和 1%两档 。视 同销售行为如果有实际销售 3 7 贷: 受托代销商品 额则按上述公式计算销 项税额 , 如将 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和 销售 应交税 费一应交增 值税 ( 销 代销货物。其 余六种视 同销 售行为无实际销 售额 , 以下顺 序 项税额 ) 按 确认销售额 , 算销 项税额 : 计 按纳税 人当 月同类货物 的平均销 计算代销手续 费时 , : 借 受托代销商品款 售价格确定 ;按纳税人 近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 售价格 确定 ; 按 贷: 其他业务收入 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 其计算公式如下 。 3 非 同一县( 将 货物移送他机构用于销 售。设有两个以 、 市) 不征消费税货物 :组成计税价格 =成本 ×( +成本利润率 ) 1 上机构并 实行统一核算 的纳 税人 , 将货物从 一个机构移送至不
一
、
概 述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 则的规 定 , 企业的下列行 为视 同销售货物 : 货物 交付他人代销 ; 售代销货物 ; 将 销 设有两 个 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 的纳税 人 , 将货物从 一个机构移送
至 其他 机构用于销 售 , 但相 关机构设在 同一县 ( ) 市 的除外 ; 将 自产或委托加工 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 目; 自产 或委托加工 的 将 货物 用集体福利或个 人消费 ; 自产 、 将 委托 加工或 购买 的货物 作为投 资, 提供给其他单 位或 个体经营者 ; 自产 、 将 委托加工或 购 买的货物分配给股 东或投资 者 ; 自产 、 将 委托加 工或购 买 的 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一般纳税人应 当计 算销项 税额 , 小规模纳
【老会计经验】增值税中视同销售行为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tips】本文是由梁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值得借鉴学习!【老会计经验】增值税中视同销售行为与不得抵扣进
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一、视同销售行为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解读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除外;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
以上视同销售行为按货物的来源和用途不同又可以划分为以下两大类:一是将货物(有形动产)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职工福利、个人消费等方面,要考虑货物的来源。
如果货物是外购的,即为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行为;如果货物是自产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则为视同销售行为。
二是将货物用于投资、偿债、捐赠、利润分配,包括总公司将货物移送分公司销售等,无论货物的来源如何,均为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
本文以自产、外购产品为例对增值税视同销售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进行具体分析:一是以自产产品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非应税项目或免税项目的,即使产品没有流转到其他企业或个人,其也存在着新创造的价值,依据税法的规定,对新增价值要征收增值税;以外购产品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非应税项目或免税项目,购买产品本身不存在。
浅析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
在这个 经济 快速 发展 的社 会里 , 会 计处理 作为 我国会 计实务 中一 项重 要 的工作 , 会 计处理 不 仅关 系到企 业 的利 益 , 更影 响 到国家 的利 益。 在我 国当前会 计准则中, 虽然对企 业会 计在进 行会计工作时就视 同 销 售行 为进行 了调 整 , 但是 对增 值税 视 同销 售行为 的会 计处理 方法 没 有进 行 明确的规 定 , 进而造 成会 计实 务 中不 同的会计处 理方 法对 纳税 基 础的影 响不 同, 严 重影响 到了国家的税收 利益 。 为了保 障国家税收 利 益, 针 对视 同销售行 为就必须 明确其会计处理 方法 , 为会 计实务 提供依 据, 进 而促 进我 国经济 的快速 发展。 1 . 增值税视 同销售行为的概述 视 同销售行 为作为当前企 业在这个 经济快 速 发展过 程中产生的一 种行 为, 它直 接关 系到企业 的经济利益 。 企业 会计在 进行核算的 时候不 时候则 会将企业 的视 同销售 行为纳入 到企 业的经营 范畴【 l 】 。 增值税作为 我国一种税种 , 增值税 是对商品在市场 流通中所产生 的价值 的一种流转 税。 在 当前社 会发展 形势下, 我国企 业规模 不 断扩大 , 企业作为 我 国当 前税 收收入 的主 要来源 , 企 业增值 税 的征收直 接关 系到我 国税 收收入 水平 乜 】 。 根据我 国现行税法 规定 , 下列行 为应 当视 同销售。 ①将货物 交付他人代销 ; ②销售代销 货物 , ⑦设有两个 以上 机构并 实行统 一核算的纳税 人。 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 送至其他机 构用于 销售, 但相关机 构设在 同一县 ( 市) 的除外 , ④将 自 产、 委托 加工的货物用于非 应 税项 目, ④将 自 产、 委托加工 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 提 供给其他单位 或个 体经 营者, ④将 自 产、 委 托加工或 购买的货 物用 于分配 给股 东 或投 资者・ ⑦将 自 产、 委托 加工的货物用于 集体福 利或个人消费 ・ ⑤将 自产、
浅议增值税会计中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
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 于销售 , 但相关机构设在 同一县 ( 市) 的除外 ; ( 四) 将自 产或委托加工 的货物 用于非 增值应 税项 目; ( 五) 将 自产 、 委托加工 的货 物用 于集体福 利或者个人消费 ; ( 六) 将 自产 、委托加工 或购买 的货物作 为投 资 , 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 ( 七) 将 自产 、 委托加工或 者购进 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 ( 八) 将 自产 、委托 加工或者购进 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
增值税 。
收入确认 的原则 , 符合收人确认条件的 , 确认收入 同时按照税法 的规定 计算缴纳税金 ; 二是不符合 收入确认条件 的, 不确认收入 , 按照成本结
转存货 ,同时按 照税 法规定计算缴 纳税 金。
总之 , 视同销售 行为是企业 日常经营活动 中经常会出现 的行为 , 企
一
、
视 同销售行为 , 是指企业在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 ,而税 法上要认定 销售 已实现 , 并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并缴纳税金 的行为 。 视 同销售 的概念
是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提出的 , 旨在解决增值 税征 税过程 中 “ 漏洞 ”问题 , 因此 , 这是一个税法上 的概念 ,而非会计 上的 概念 。 从会计核算 的角度看 , 视同销售在会 计上应该是不符合销售收入
三、会计 上对 于收入确 认的相 关规 定
根据财政部颁发 的 《 企 业会 计准则一 收入 》中的规定 :“ 收入是企 业在 日常活 动中形成 的 , 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会使企业所有者权益 增加 的经济利益 的总流人 。 ” 0 同时 , 会计上对于一项业务是否确认销售 收入 , 有严 格的确认条件 : 即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发生转移 ; 是否保 留与所有权 相关的继续 管理权和实施控制 ;收入能 否可靠地计
【老会计经验】视同销售货物行为销项税额的会计、税务处理
【老会计经验】视同销售货物行为销项税额的会计、税务处理视同销售货物,是相对销售货物行为而言的,是指那些提供货物的行为其本身不符合增值税税法中销售货物所定义的“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条件,而增值税在征税时要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这是因为这些行为被认为是有其商业目的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八种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由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销售,因此大部分行为在财务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但必须计提销项税额。
在实际工作中,纳税人的非销售转让货物往往隐匿销项税额,只是将转移的货物成本结转相关科目而已。
下面介绍一下视同销售行为销项税额会计处理及税务机关查补税款的帐务调整方法。
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发出产品或商品时,借记“产成品”(库存商品)--委托代销商品,贷记“产成品”(库存商品)--××商品。
收到代销清单时,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帐款),贷记“产品销售收入”(或商品销售收入),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销售代销货物。
销售代销货物必须签订“委托代销合同”,注明代销商品品种、代销手续费、结算方式、货款清偿时间及双方承担责任等。
代销商品销售后有两种会计处理方法。
1、作商品购销业务的核算。
接受商品时,借记“受托代销商品”,贷记“代销商品款”。
销售代销商品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商品销售收入”,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结转成本,借记“商品销售成本”,贷记“受托代销商品”,借记“代销商品款”,贷记“应付帐款”;向委托方支付代销商品款时,借记“应付帐款”,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银行存款”。
2、不作商品购销业务的核算。
收到代销商品时,借记“委托代销商品”,贷记“代销商品款”。
增值税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
A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 或个人消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按市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B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 资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C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 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知识拓展:
所以,一方面反映销项税额增加,另一方 面,同时反映主营业务收入增加的就是 A 选项和 C 选项。 补充一下其他四种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 ① 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委托方的处理——
a 视同买断方式下,一般在发出商品时, 确认收入 b 收取手续费方式下,在收到受托方开来的 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②销售代销货物 受托方的处理——按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 入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 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
借:应付股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公允价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账面价值) 贷:存货 D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 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因为购进原料时抵扣了进项税,如果不视 同销售不体现销项税的话就少交增值税
视同销售,八大处理分录 下列视同销售行为,在进行会计核算时, 一方面反映销项税额增加,另一方面,同 时反映主营业务收入增加的有( ) a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 个人消费,视同销售并确认收入;将购买的 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进项转出; b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 资,视同销售但不确认收入; c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 股东或者投资者,视同销售并确认收入; d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 送其他单位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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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s】本文是由梁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值得借鉴学习!【老会计经验】增值税会计――增值税视同销售的会
计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没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七)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以上视同销售,均应按规定交纳增值税。
在财务上如何进行账务处理,是否作销售收入,实际工作中操作不统一,也不规范。
笔者认为,视同销售,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涉及货币流量的,应作销售收入处理,即视同销售规定(一)、(二)、(三)、(六)项;另一类是不涉及货币流量的,可不作销售收入处理,只要按售价体现销项税金,视同销售规定(四)、(五)、(七)、(八)项。
这样,既能正确核算增值税金,又符合财政部(93)财会字83号通知的有关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
现将视同销售有关账务处理(以商业企业为例)演示如下以供参考:
一、作销售收入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