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专利局•【公布日期】1985.01.19•【文号】专利局公告[第3号]•【施行日期】1985.04.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利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发布日期:1992年12月21日实施日期:1993年1月1日)*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发布日期:2001年6月15日实施日期:2001年7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局公告[第3号] 1985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所称的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所称的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第三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办理。
第四条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
对于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应当采用规范词。
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无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专利局可以要求在指定期间内附送中文译本。
第五条专利局邮寄的各种文件,送达地是省和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城市的,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七日,其他地区满十五日,推定为收件人收到文件之日。
申请人向专利局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
如信封上寄出的邮戳日不清晰,除申请人能提出证明外,以专利局收到日为递交日。
第六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
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
论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制度
7 除 了与实施强制 许可 的企业 或者商誉一并转让外 , . 不得转让 。 8 获得强制许可的人应当向专利权人支付适当报酬, . 同时考虑授
权的经济价值。 9 导 致 颁发 强 制 许 可 的 理 由 已经 消 除 并 且 不 再 发 生 的 , 当终 止 . 应 实施强制许可。 l . 发 强制 许 可 的 决 定应 当接 受 司 法 审 查或 者上 一 级 主 管 机 关 O颁
的独立审查。
我国的专利法及 实施细则设有专章规定与强制许可有关的事项,
并 且 , 了增 强 该 制 度 的 可 操 作 性 , 出 台 了 《 利 实 施 强 制 许 可 办 为 还 专
法》 于 2 0 , 0 3年 7月 l 5日起施行 。 该办法在强制许可的请求、 强制许
可 使 用 费 裁 决 的 请 求 以及 终 止 强 制 许 可 的 请 求 三 个 方 面 作 了 明确 的 规 定 , 强 制 许 可 制 度 的 贯 彻 实 施 有 了法 律 依 据 。 施 行 符 合 我 国 入 使 其 世 后 应 提 高 行 政 法 规 、 章 制 定 的透 明度 的 客观 要 求 , 我 国 专 利 管 规 使 理 和 执 法 工 作 向更 加 有 序 和 透 明 的方 向前 进 了一 步 。 二 、 制 许 可 的 实 施 强 归 纳 多 数 国家 的 强 制 许 可 制 度 , 要 适 用 于 下 列 五 种 情 况 : 一 主 其 是 专 利 权 人 未 实 施 或 未 充 分 实 施 其 专 利 : 二 足 从 属 专 利 ( “ 二 其 即 第
L g l y t m n o i y e a S s e A d S ce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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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专利权的强制许可是什么意思
滥用专利权的强制许可是什么意思引言在知识产权领域,专利是保护发明创新的重要手段之一。
拥有专利权意味着权利人可以独占其专利所涵盖的技术,其他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无法生产、销售或使用该技术。
然而,专利权并非绝对的,权力的滥用也会对市场竞争产生负面影响。
其中一种可能的滥用方式就是强制许可。
本文将介绍滥用专利权的强制许可的含义及其对市场与竞争的影响。
强制许可的定义强制许可是指当权利人滥用其专利权力,通过强制他人无条件许可专利,而非基于自愿协商达成许可的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无论其他人是否同意,权利人都可以强制他们支付许可费或许可专利。
强制许可通常发生在强势专利权利人利用其市场地位,以垄断、限制市场竞争为目的。
强制许可的滥用滥用专利权的强制许可可能有多种表现形式。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例子:1.强迫对手许可专利:权利人通过索取过高许可费或不公平的交易条件,强迫其他企业许可专利。
这样的行为不仅削弱了竞争对手的竞争优势,还有可能导致市场垄断。
2.排他性强制许可:权利人拒绝与其他企业进行许可协商,而只与一个或有限的几个企业达成排他性许可协议。
这种做法限制了其他企业的进入和竞争,导致市场缺乏多样性。
3.差别待遇:权利人对不同的许可人给予不同的待遇,例如对某些许可人提供更宽松的许可条件,对其他许可人提供更苛刻的条件。
这种差别待遇可能导致市场不公平,并损害其他企业的利益。
强制许可的影响与应对强制许可的滥用对市场和竞争产生负面影响,对创新和技术进步构成威胁。
以下是其可能造成的几个方面的影响:1.抑制创新:如果权利人过度滥用专利权力,其他企业可能受到阻碍,以开发新技术或改进现有技术。
这将抑制创新,限制市场上新产品和服务的推出。
2.限制市场竞争:强制许可的滥用可能导致市场缺乏竞争,从而削弱消费者的选择和价格竞争。
市场垄断会导致价格上涨和消费者福利的下降。
为遏制滥用专利权的强制许可,相关的调控和管理措施可以采取。
其中一些可能的应对措施包括:1.政府监管:政府可以通过设立有效的监管机构,加强对专利权的监督和管理,防止权利人滥用其权力。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5月1日起实施
分 发 挥 科 技 引领 作 用 , 强 与 广 东省 生 产 力 促 进 中心 等 加
科 技 机 构 合 作 , 极 向企 业提 供 科 技 服 务 , 动 中 小企 积 推 业 和 民营 企 业 转 型 升 级 , 现 江 门经 济 快 速 增 长 。广 东 实
省 生 产 力促 进 中心 主任 黄炳 贺表 示 , 年 来 广 东 省 生 产 近 力促 进 中心 以提 升 企 业 自主 创 新 能 力 和产 业 竞 争 力 为 目 标 ,扎 实 开展 形 式 多样 的科 技 服 务 ,先 后形 成 了软 件 公
规 定 。该 办 法 将 更 好 地 适 应 修 改 后 的专 利 法 ,并 进 一 步 简 化 了 相 关 程 序 。据 悉 ,自办 法 施 行 之 日起 ,2 0 0 3
广东省 生产力促 进 中心与江 门科 技局 开展战略合 作
近 日 , 门市 科 技 局 与 广 东 省 生 产 力 促 进 中心 签 江 署 战 略 合 作 协 议 ,双 方 将 建 立 优 势 互 补 、互 惠 互 利 和 共 同 发 展 的 合 作 关 系 ,共 同 构 筑 面 向 江 门市 的 区 域 创 新 服 务 体 系 , 进 江 门经 济 社 会 快 速 发 展 。签 约 仪 式 促
年 6 1 日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令 发 布 的 《 利 实 施 强 制 月 3 专 许 可 办 法 》和 2 0 年 1 月 2 日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发 布 的 05 1 9
《 及 公 共 健 康 问题 的 专 利 实 施 强 制 许 可 办 法 》同 时 涉
废止。
上 ,江 门市 科 技 局 局 长 庞 正 华 表 示 ,为 了 实 现 江 门 市
管 委 会 有 关 部 门 、有 关 企 业 负 责人 开会 ,传 达 工 业 和 信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一、总则为加强专利行政执法工作,切实保护专利权人的权益,促进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利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专利行政执法机关的职责1. 对于涉及专利与商业活动有关的 case,负责处理专利侵权、专利无效宣告、专利强制许可等行政执法案件。
2. 对加强专利行政管理工作,促进专利创造、保护和利用进行监督检查、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协助行业协会、商业团体开展专利活动等。
3. 对于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工作中的其它事项,执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任务及安排。
4. 本机关根据业务需要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专利行政执法机关的权限1. 对于专利侵权、专利无效宣告、专利强制许可等行政执法案件,具有如下权力:(1) 依照法律规定,对涉嫌侵犯专利权的行为进行查证、调查、取证、鉴定。
(2) 发出指令、决定书等行政文书,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撤销专利权等。
(3) 面对恶意侵权行为并造成相当大的损失时,可以对侵权人予以征信记录。
(4) 具有责令案件当事人协商,调解纠纷的权力。
涉及罚款等行政处罚的案件,可以依法作出罚款决定。
2. 对于发现侵犯知识产权的进口产品,或涉及专利的展览会、交易会等活动,需要实施检查的,除应当依法向海关、工商等机关报告外,并通知权利人。
集中举办的展览会、交易会等活动,涉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主管机关应当组织检查并及时向上级行政主管机关报告。
3. 对于正在进行专利审查或者其他审查工作的申请人或机构,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四、查证、调查、取证1. 根据反映的情况及时进入调查程序,及时固定、保存现场、行为方式、日期、地点等基本证据。
2. 依法对有争议的专利技术提出验明真伪的要求,并经过专业鉴定机构的鉴定,确定证据的真实性。
3. 对于涉嫌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应当依法询问如何获得专利技术、专利实施和侵权事实等。
4. 对损害权利人的举证材料,行政执法机关在进行行政调查时应当及时向涉案人员索取、收集有关涉案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0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0修正)【法规类别】专利法规【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6号【修改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2008)【发布部门】201【发布日期】2000.08.25【实施日期】2001.07.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6号公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授予专利权的条件第三章专利的申请第四章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第五章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第六章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第七章专利权的保护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发明创造】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第三条【管理部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四条【保密处理】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不授专利权情形】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第六条【职务发明】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03.06.13•【文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第31号•【施行日期】2003.07.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利执法,专利其他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2012)(发布日期:2012年3月15日,实施日期:2012年5月1日)废止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第31号)《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5日起施行。
局长王景川二00三年六月十三日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以下简称强制许可)的给予、费用裁决和终止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和审查强制许可、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和终止强制许可的请求并作出决定。
第三条请求给予强制许可、请求裁决强制许可使用费和请求终止强制许可,应当使用中文以书面形式办理。
依照本办法提交的证件、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当事人应当同时提交中文译文。
未按规定提交中文译文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证明文件。
第四条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请求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该专利权人可以根据专利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请求给予实施前一专利的强制许可,前一专利权人也可以请求给予实施后一专利的强制许可。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有权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专利法全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与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与利
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请与利的収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
国家有关觃定办理。
第五条 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収明创造丌授予与利
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觃的觃定获叏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幵依赖该遗传资源完
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与利保护的范围。
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収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与利申请文件丨说明该遗传资
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陇述理由。
第事十七条 申请外观设计与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
第事十六条 申请収明或者实用新型与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
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请求书应当写明収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収明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
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亊项。
说明书应当对収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
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収明或者
位或者丧人实施该与利。
第十三条 収明与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収明的单位或者丧
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亊业单位的収明与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
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批准
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
新型与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丌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
起十事丧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与利申请之日起六丧月内又 在丨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与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丨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
绿色专利强制实施许可制度的立法实施及完善
HENANKEJI·ZHISHICHANQUAN 2017.09所谓绿色专利强制实施许可,是指国家专利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基于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授权特定的对象在未经绿色专利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使用其绿色专利技术并支付相应专利使用费的制度。
目前的专利强制实施许可主要是基于普通专利权在国内许可使用的一种限制,对于涉及到全球生态环境问题解决的绿色专利技术强制实施许可则缺乏较为完善的制度设计。
由于专利保护的地域性与生态环境保护的无国界性之间存在不可避免的矛盾,在以气候危机为标志的全球生态环境问题愈演愈烈之时,如何通过绿色技术的合理流动与转让,利用具有私权客体属性的绿色专利技术解决全球共同面临的具有公益性质的生态环境问题,成为世界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考虑的重要问题。
国与国之间经济社会发展程度不同,技术创新能力各异,利用经济、技术等综合因素解决生态环境问题的能力亦不尽相同。
而目前大多数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绿色专利技术往往掌握在西方发达国家手中,这些国家往往以知识产权保护为借口通过收取高额转让费或拒绝转让等手段实施知识产权霸权,阻碍专利技术的合理流动和实施。
知识产权保护的直接影响是让那些掌握知识、具备发明能力的国家受益,同时增加那些没有知识和发明能力的国家的准入成本。
一方面是发展中国家迫切需要利用绿色技术解决国内的生态环境问题,另一方面是以知识产权保护为借口的知识产权霸权垄断。
如何通过合理的专利转让制度设计解决这一问题就成为研究与关注专利制度优化的关键点。
近年来,有关绿色专利技术的跨境转让和流动也是全球气候峰会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争论的焦点,成为困扰发展中国家气候危机解决的重要问题。
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发达国家在解决以气候危机为代表的全球生态环境问题中负有主要责任,发展中国家应承担的责任则属于次要责任,发达国家理应在资金、技术等领域给予发展中国家更多的支持与帮助,支持绿色专利技术向发展中国家合理转让与流动。
新版精编2020年知识产权法考试题库1000题(含标准答案)
2020最新知识产权法考试题库1000题[含答案]一、选择题1.北京大方公司申请取得了一个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该公司有权(ABC)A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制造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B禁止他人未经许可销售其外观设计产品C禁止他人未经许可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D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2.商标权取得的原则?答:商标权取得的原则:(1)使用原则。
使用原则,即使用取得商标权原则,是指商标权因商标的首先使用而自然产生,商标权根据商标的使用事实而得以成立。
(2)注册原则。
注册原则,即注册取得商标权原则,是指商标权因注册事实而成立,只有注册商标才能取得商标权。
(3)混合原则。
混合原则,即折衷原则,是指在确定商标权的成立时,兼顾使用与注册两种事实,商标权既可因注册而产生,也可因使用而成立。
3.专利实施强制许可: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将专利权人的专利准许他人使用的许可方式。
4.外观设计: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5.实用新型: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6.发明: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7.专利权:即就一项发明创造,由申请人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经专利局依法审查核准后,向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独占权。
8.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通过签订使用许可合同,将其注册商标许可他人使用的行为。
9.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的期限,也就是商标注册人享有的商标专用权的期限。
10.注册原则:在商标注册的原则上,各国主张不同,有自愿注册原则和全面注册原则。
我国商标法在规定采用自愿注册原则的同时,又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盛情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的强制注册办法。
11.判断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实用性的标准是(BCD)A复制性B可实施性C再现性D有益性12.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客体有(ACD)A发明B专有技术C实用新型D外观13.我国专利法规定,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限为(B)A5年B10年C15年D20年多选题14.我国专利法规定在专利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发生以下情形的(ABD),不丧失新颖性。
有限公司专利实施、许可使用及转让管理办法(试行)
xx北京有限公司专利实施许可使用及转让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切实保护xx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公司”)的专利权,促进专利实施,规范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xx北京有限公司专利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辖范围:本办法所称专利是指北京公司享有合法专利权益的发明创造。
本办法所称专利权益包括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经授权或许可取得的其它专利权益。
本办法所称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公司的专利实施、专利许可与转让工作。
本办法所涉及的专利权益主要针对职务发明创造,即发明人或设计人执行北京公司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北京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
第三条原则:北京公司的专利实施、许可与转让应当围绕企业发展战略,遵循鼓励创新、依法开展的原则,推动并完善企业自主专利保护机制。
第四条管理机构:本办法所涉及的管理机构及职责定义均参见《xx北京有限公司专利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章专利实施、许可使用第五条北京公司的发明创造取得专利授权后,对于实施后具有显著经济效益的专利,专利开发部门应在专利职能管理部门的协助下,及时组织实施。
第六条北京公司许可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北京公司专利的,北京公司专利开发部门应提前考察被许可人的资信状况、技术水平和专利实施能力,并填写专利许可审批表(参见附件2)。
第七条北京公司专利开发部门应当通过签订专利许可合同的形式,明确许可专利的使用条件和使用范围。
订立专利许可合同可以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监制的合同草本(参见附件3);采用其他合同文本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第八条、在确定合同内容的5个工作日内,专利开发部门应将专利许可审批表和合同草本报专利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审批过程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九条经过专利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后,专利开发部门应将许可审批表和合同草本报北京公司专利法律审查和外部诉讼应对部门审批,审批过程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专利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一届第八号)(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8年12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8年12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授予专利权的条件第三章专利的申请第四章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第五章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第六章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第七章专利权的保护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三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专利法 2008 完整
/s/blog_700655b70100n1fq.html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授予专利权的条件第三章专利的申请第四章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第五章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第六章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第七章专利权的保护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三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第六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论我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
论我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药品作为保障人类健康和生命的产品,对于预防和控制公共健康危机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越来越多的大规模流行性疾病的频发,各国人民的公共健康安全受到了巨大的威胁。
为更好的解决我国相关的问题,笔者提出了相关的应对措施。
下面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概述强制许可是对专利权的限制,在国际法中最早确立强制许可概念是在1873年维也纳会议上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
这里的强制许可是一项旨在防止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阻碍发明的实施和利用、继而阻碍科学技术进步与发展的措施。
目前,世界上已经有100多个国家承认了专利强制许可,许可的理由也从专利权的“不实施”扩展到如公共利益、反不正当竞争等。
所谓的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又称非自愿许可制度,是指一国专利行政管理机关,根据一定的条件,不经专利权人的同意,依法向第三人颁发许可证书,包括生产、销售、进口有关专利产品、实施专利方法,同时由强制许可的被许可方向专利权人支付一定补偿费的法律制度。
它具有如下几个重要特征:第一,专利强制许可具有非自愿性,即由国家在特定条件下,通常是在防止专利权人滥用权利、反垄断或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需要、为了公共利益,以及在从属专利的情况下,通过国家公权力的干预,不经专利权人的同意,将专利权人的某些权利强制许可给申请人使用,是与自愿许可相对的。
第二,专利强制许可具有条件性,即国家机关在适用强制许可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以维护专利权人合法权利。
第三,专利强制许可具有非独占性,即尽管专利权被强制许可使用,专利权人仍然有权使用已经取得专利的产品或者进口该专利产品,此外,专利权人还有权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签订许可协议。
第四,专利强制许可具有临时性质,强制许可的实施范围和时间应由授予强制许可的目的决定,一旦授予强制许可的理由消除,应立即取消强制许可,因此,强制许可并不否定专利权,而只是对专利权保护的暂时中止。
专利强制许可适用范围
专利强制许可适用范围大家都知道,想要获得专利,就必须要进行专利申请。
而行政部门依法定条件和程序颁发的使用专利的许可,就是专利强制实施许可。
那么,大家知道专利强制许可适用范围的具体有什么吗?如果大家感兴趣的话,就让我来带领大家介绍一下专利强制许可适用范围的法律内容,供大家参考,希望大家阅读完后能够有所帮助。
一、专利强制许可适用范围根据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的相关规定,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后,如果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以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后一专利权人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前一专利权人也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二、专利强制许可的分类(1)不实施的强制许可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2)为了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的强制许可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3)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汇编
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汇编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0年8月25日)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1年6月15日)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1年6月19日)四、专利代理条例(1991年3月4日)五、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2003年6月13日)六、涉及公共健康问题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2005年11月29日)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10月27日)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3日)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10月12日)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2002年1月9日)十一、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2003年4月17日)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10月27日)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2日)十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10月12日)十五、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23日)十六、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2005年5月)十七、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2005年4月30日)十八、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3年7月24日)、十九、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1年12月20日)二十、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二十一、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二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二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二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二十五、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二十六、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二十七、专利合作条约二十八、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二十九、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三十、保护表演者、唱片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国际公约(罗马公约)。
为了促进专利实施而采取的措施
11.6对中国人重要专利的推广应用
专利法: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 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 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 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 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2、非常情况:根据知识产权协定指除国家紧 急状态以外特别紧迫的情况,如疫病流行、自 然灾害。 3、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 一般是指国家为了进行社会、经济、文化、国 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需要的利益.
4.第50条的立法目的 解决有些国家只能依赖进口专利药品,才能解 决其国内出现的公共健康问题,而进口药品价 格昂贵,进口国国民难以承受,而出口国受 trips协议的约束,又不能出口。 5.制造并出口 6.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 trips协议及其议定书(《关于修改trips协议 的议定书》)
11.3防止滥用的强制许可
《专利法》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 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 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一)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 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 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 (二)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 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 生的不利影响的。
1、紧急状况:只因外敌入侵、内部动乱,危机国家 安全而出现的紧急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第二条:在发生严重危及 国家的统一、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安全的动乱、暴乱或 者严重骚乱,不采取非常措施不足 以维护社会秩序、 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紧急状态时,国家可以 决定实行戒严。 《涉及公共健康问题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第三 条第二款:传染病在我国的出现、流行导致公共健康 危机的,属于专利法第四十九条所述国家紧急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0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0.08.25•【文号】主席令第36号•【施行日期】2001.07.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专利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6号公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授予专利权的条件第三章专利的申请第四章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第五章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第六章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第七章专利权的保护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发明创造】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第三条【管理部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四条【保密处理】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不授专利权情形】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第六条【职务发明】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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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的给予、费用裁决和终止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和审查强制许可、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和终止强制许可的请求并作出决定。
第三条请求给予强制许可、请求裁决强制许可使用费和请求终止强制许可,应当使用中文以书面形式办理。
依照本办法提交的证件、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当事人应当同时提交中文译文。
未按规定提交中文译文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证明文件。
第四条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请求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该专利权人可以根据专利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请求给予实施前一专利的强制许可,前一专利权人也可以请求给予实施后一专利的强制许可。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有权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第五条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提出强制许可请求的,应当提交委托书,写明委托权限。
请求人有两个以上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除请求书中另有声明外,以请求书中指明的第一请求人为代表人。
第二章强制许可请求的审查和决定第六条请求给予强制许可的,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强制许可请求书,写明下列各项: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请求人的国籍或者其总部所在的国家;被请求强制许可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及授权公告日;被请求强制许可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姓名或者名称;请求给予强制许可的理由和事实;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注明的有关事项;请求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其联系人的姓名、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请求人的签字或者盖章;委托代理机构的,还应当有该专利代理机构的盖章;附加文件清单;其他需要注明的事项。
请求书及其附加文件应当一式两份。
第七条强制许可请求涉及多项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如果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专利权人,应当按不同专利权人分别提交请求书。
第八条强制许可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受理,并通知请求人:被请求强制许可的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号不明确或者难以确定;请求文件未使用中文;明显不具备请求强制许可的理由。
第九条请求文件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请求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进行补正。
期满未补正的,该请求视为未提出。
请求人应当自提出强制许可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强制许可请求费;逾期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该请求视为未提出。
第十条对符合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及本办法规定的强制许可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将请求书副本送交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
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对请求人陈述的理由和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进行审查。
需要实地核查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实地核查。
请求人陈述的理由和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不充分或不真实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作出驳回强制许可请求的决定前应当通知请求人,给予其陈述意见的机会。
第十二条请求人或者专利权人要求听证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听证。
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举行听证7日前通知请求人、专利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进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举行听证时,请求人、专利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进行申辩和质证。
举行听证时应当制作听证笔录,交听证参加人员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请求给予强制许可的,本条规定的听证程序不予适用。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作出驳回强制许可请求的决定,并通知请求人:请求人不具备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主体资格;请求给予强制许可的理由不符合专利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条的规定;强制许可请求涉及的发明创造是半导体技术的,其理由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请求人对驳回强制许可请求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请求人可以随时撤回其强制许可请求。
请求人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决定前撤回其请求的,强制许可请求的审查程序终止。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决定前,请求人与专利权人订立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国家知识产权局,并撤回其强制许可请求。
第十五条强制许可请求经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作出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写明下列各项: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个人或者单位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被强制许可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及授权公告日;给予强制许可的范围、规模和期限;决定的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印章及负责人签字;决定的日期;其他有关事项。
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
第十六条专利权人对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已生效的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在专利登记簿上登记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公报、政府网站和中国知识产权报上予以公告。
第三章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请求的审查和裁决第十八条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决强制许可使用费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已公告;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双方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
第十九条请求裁决强制许可使用费的,应当提交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请求书,写明下列各项: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请求人的国籍或者请求人总部所在的国家;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的文号;被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请求裁决强制许可使用费的理由;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注明的有关事项;请求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其联系人的姓名、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请求人的签字或者盖章;委托代理机构的,还应当有该专利代理机构的盖章;附加文件清单;其他需要注明的事项。
请求人应当提交请求书及其附加文件一式两份。
第二十条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受理,并通知请求人:所涉及的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明确或者尚未公告;请求文件未使用中文;明显不具备请求裁决强制许可使用费的理由。
第二十一条请求文件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请求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进行补正。
期满未补正的,该请求视为未提出。
请求人应当自提出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请求费;逾期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该请求视为未提出。
第二十二条对符合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及本办法规定的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将请求书副本送交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
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决定。
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可以提交书面意见。
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听取当事人双方的口头意见。
第二十三条请求人可以随时撤回其裁决请求。
请求人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决定前撤回其裁决请求的,裁决程序终止。
第二十四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自收到请求书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决定。
第二十五条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决定应当写明下列各项: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个人或者单位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被强制许可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及授权公告日;裁决的内容及其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印章及负责人签字;决定的日期;其他有关事项。
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决定应当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
第二十六条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章终止强制许可请求的审查和决定第二十七条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规定的强制许可期限届满时,强制许可自动终止。
强制许可自动终止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专利登记簿上登记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公报、政府网站和中国知识产权报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条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规定的强制许可期限届满前,强制许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发生的,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终止强制许可的决定。
请求终止强制许可的,应当提交终止强制许可请求书,写明下列各项: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专利权人的国籍或者其总部所在的国家;被请求终止的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的文号;请求终止强制许可的理由和事实;专利权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注明的有关事项;专利权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其联系人的姓名、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专利权人的签字或者盖章;委托代理机构的,还应当有该专利代理机构的盖章;附加文件清单;其他需要注明的事项。
专利权人应当提交请求书及其附加文件一式两份。
第二十九条终止强制许可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受理,并通知请求人:请求人不是被强制许可的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人的;未写明请求终止的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的文号;请求文件未使用中文;明显不具备终止强制许可的理由。
第三十条终止强制许可请求文件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请求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进行补正。
期满未补正的,该请求视为未提出。
第三十一条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终止强制许可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将请求书副本送交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
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决定。
第三十二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对专利权人陈述的理由和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进行审查。
需要实地核查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实地核查。
专利权人陈述的理由和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不充分或不真实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作出决定前应当通知专利权人,给予其陈述意见的机会。
第三十三条经审查认为请求终止强制许可的理由不成立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作出驳回终止强制许可请求的决定。
专利权人对驳回终止强制许可请求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四条专利权人可以随时撤回其终止强制许可请求。
专利权人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决定前撤回其请求的,相关程序终止。
第三十五条终止强制许可的请求经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作出终止强制许可的决定,写明下列各项: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个人或者单位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及授权公告日;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的文号;决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印章及负责人签字;决定的日期;其他有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