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州直城乡规划编制及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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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州直城乡规划编制及规划展览馆布展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

【发文字号】伊州政办发[2012]77号

【发布部门】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政府

【发布日期】2012.05.11

【实施日期】2012.05.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州直城乡规划编制及规划展览馆布展工作的

通知

(伊州政办发〔2012〕77号)

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都拉塔口岸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全国对口援疆城乡规划编制工作会议和自治州城乡规划工作会议精神,2012年5月8日,州人民政府召开专门会议安排部署近期州直城乡规划编制和规划展馆布展等各项任务,根据会议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安排部署,推动城乡规划编制工作落实到位

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把村镇规划工作作为民生优先的重要内容,加

强组织领导,尽快成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一是由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和审查验收工作。制定规划编制、审查、验收流程和制度,落实补助经费和建立规划经费补贴办法,完善政策措施,全面完成好各类城乡规划编制任务。二是各县市要制定高效的村镇规划编制工作实施方案,积极争取对口援疆省市在城乡规划编制技术、资金、人才等方面的支持。确定设计费取费标准,小型村庄(200人以内)、中型村庄(201-600人)、大型村庄(601-1000人)规划编制费用控制在5万元以下,特大型村庄(1000人以上)规划编制费用控制在8万元左右,达到乡镇规模的村庄,规划编制费用控制在10万元左右。各县市要集中组织,进行统一规划,主动加强与援疆省市和本州内规划单位的沟通对接,引进对口援疆省市规划编制单位,调动一切可调动的规划编制力量,共同高质量的完成好村镇规划编制任务。多渠道争取规划编制经费,通过援疆指挥部,力争将部分援疆资金用于规划编制。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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