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如何处置不良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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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不良资产处置:信托公司的一大业务机会
作者:admin 类别:人力资源来源:信息来源不详时间:2005-1-20 14:18:39
银行不良资产处置问题是一个普遍性的、世界性的问题。银行总会持续地有不良资产产生,因此也就相应地会带来不良资产的处置业务。考虑到我国目前的政策、法律环境,信托公司以信托方式介入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置有可行性和一定的发展空间。
一、目前信托公司处置银行不良资产的可行性分析
1.从国家目前政策层面上来看
首先中国的银行业急需处置巨额的不良资产。根据中国加入WTO时的承诺,最迟在2006年底向外资全面开放中国的银行业。在全面向外资开放之前这短短几年的时间里,国内银行会进行力度较大的调整,以适应全面开放后将面临的竞争环境。四大国有银行目前都有急于上市的目标,而居高不下的不良贷款率又是上市前必须解决的问题。在1999年向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剥离了1.4万亿元不良资产后,四大国有银行目前的不良资产仍有约2万亿元急需处置。截止2003年9月,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境内机构加权平均不良贷款率为21.38%,而为了获得海外上市的资格,需要将不良资产率降低到10%以下。另外,目前银监会已明确表示,不再对四大国有银行的不良资产进行剥离,需要它们自己消化,这一方面与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处理不良资产的速度过慢有关,另一方面也说明银监会希望通过其它更有效的方法来加速处置银行的不良资产,这就为信托公司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提供了较好的介入时机。
2.从国外处置不良资产的经验来看
在国际上,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许多成功的经验,也有许多失败的教训。不良资产的处置方式有多种,例如,不良资产的分层打包销售、资产证券化、债转股等。美国在80年代成立了清算信托公司(Resolution Trust Corporation)来负责处理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在约6年的时间里成功处置了4000多亿美元的不良资产。瑞典在90年代初通过建立资产管理公司的模式将不良资产从银行转移到资产管理公司,并成功加以处置。从国外经验看,只要能找到适合本国国情的处理方法,就能成功处置不良资产。
3.银行不良资产本身具有一定的投资价值
银行不良资产本身实际上具有很大的投资价值,目前国外的许多机构已经看到了中国处置银行不良资产带来的投资机会和相应的其它业务机会,并积极地加以介入。工行与高盛签署了账面价值达100亿元人民币的不良资产处置协议,建行向摩根斯坦利出售了账面价值为43亿元人民币的不良资产,信达与德意志银行合作向境外投资者发行约折合16亿元人民币的债券,华融向摩根斯坦利出售账面价值为108亿元人民币的不良资产,也向高盛出售账面价值为19亿元人民币的不良资产,东方与美国Chenery投资公司合资成立基金管理公司,并出售18亿元人民币的不良资产。而目前国内的机构由于缺乏处置不良资产的经验,介入的较少。
4.从法律、法规环境和信托制度本身来看
不良资产的处置会涉及到法律、会计、税收等多方面的问题,必须要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来提供支持,否则寸步难行。在国外,资产证券化被认为是处置不良资产的有效方法之一,而目前我国由于缺乏与不良资产证券化有关的法律、法规的支持,因此推行这一模式有很大的困难,需要绕道而行。
随着信托行业一法两规的颁布实施,为不良资产通过信托的方式加以处置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但仍需要其它配套法规的支持,如信托财产的登记、过户、税收等。信托公司可
以把资产证券化的思路和信托原理结合起来运用以解决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置问题。信托公司本身具有融资和投资的双重功能,而不良资产的处置一方面要有充足的资金,另一方面需要通过合适的载体。信托公司可以利用社会上的资金来解决银行的不良资产问题,目前我国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已超过10万亿元人民币,信托可以作为储蓄向投资分流的有效工具。从信托制度本身来看,信托可以实现信托财产的转移,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与收益权的分离,受托人对信托财产拥有管理、处分的权力。同时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信托财产与委托人的自有财产和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不同信托财产间相互独立,以实现信托财产的破产隔离功能,一旦委托人破产,信托财产不被列为清算财产,以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二、以信托方式处置银行不良资产的模式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信托财产的形态来看,以信托方式处置银行不良资产大致可分为财产信托模式和资金信托模式,如图1和图2所示。
在图1所示的模式中,最初银行拥有不良资产的债权,通过对不良资产的债权进行重新组合,可以形成一个资产池。银行将不良资产的债权所形成的资产池信托给信托公司,此时银行对债务人的债权转给信托公司,同时银行作为受益人。而信托计划本身作为一个SPV 能够实现信托财产的破产隔离功能。信托公司负责把银行持有的优先级受益权转让给社会上的投资者,同时银行达到提前收回现金的目的。由于目前国内信托公司缺乏管理和处置不良资产的经验,可以通过转委托的方式由专业的第三方负责不良资产的具体处置工作,例如由银行来处置,银行可能更清楚不良资产产生的原因,能更快地找到处置的合理办法,但处置所产生的收益交给信托公司,到期后分配给受益人。图1中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为:银行作为委托人、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银行和社会上的投资者作为受益人之间的信托法律关系,信托公司委托第三方处置作为信托财产的不良资产的委托代理关系,以及受益权由银行转让给社会上投资者的合同转让的法律关系。
图2所示的模式是资金信托模式,最初信托财产的形态为资金,但信托财产的形态会发生变化,由资金形态变为不良资产的债权形态。不良资产的债权变为信托财产后同样受相应法律、法规的保护。在此模式中用信托资金购买银行不良资产的债权,投资者可能只享有信托合同中约定的不良资产所产生的收益中的优先级收益部分。图2中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为:社会投资者作为委托人、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社会投资者指定的受益人之间的信托法律关系,信托公司委托第三方处置作为信托财产的不良资产的委托代理关系。
图1与图2所示的模式所能达到的最终效果相同,但法律关系不同。在图1和图2所示的模式中,银行也可以变为资产管理公司,或其它拥有不良资产的机构。
三、以信托方式处置银行不良资产应考虑的关键因素
以信托方式处置银行不良资产需借鉴资产证券化的思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要考虑的因素,以信托方式来处置时也要考虑。
1、不良资产类别的选择
适合于以信托方式来处置的不良资产也需要具有稳定的、可预见的现金流收入,并以不良资产未来产生的现金流收入作为支撑。信托公司应主要倾向于处置该类资产,至少所构造的资产池中应有一定比例的该类资产作为支撑。
2、不良资产的定价
不良资产的定价是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不良资产具体价格的确定实际上决定了各方实际所承担的投资风险的大小。通过不良资产价格的合理确定就可能使不良资产变为优良资产,这种转变是非常必要的。按照西方传统的财务理论,一项资产的价格与其未来产生的现金流有关。信托公司应请专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不良资产未来产生的现金流、贴现利率,以及回收率进行专业的评估。
3、真实出售和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的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