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总论
刑法学总论知识点总结
刑法学总论知识点总结刑法学总论是刑法学的基本组成部分,主要研究刑法的基本原则、法律规范、犯罪构成、刑罚、犯罪与责任、犯罪预防等问题。
以下是刑法学总论的一些知识点总结。
1. 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罪刑法定原则:规定犯罪成立的条件,确定犯罪与刑罚的关系。
- 平等原则:所有犯罪行为在法律面前应该平等对待,不论犯罪的主体、犯罪的性质、犯罪的情节如何,都应该受到同样的法律制裁。
- 人道主义原则:在刑法制定过程中应该考虑到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权利和利益,保障人权,给予罪犯改过自新的机会。
-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所有的公民都应该受到平等的法律保护,不论其社会地位、经济状况、宗教信仰、民族、性别、年龄等方面的差异。
2. 法律规范刑法规范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关于犯罪、刑罚、犯罪构成、责任等刑法方面的条款和规定。
刑法规范的作用是明确犯罪的定义、犯罪构成的基本要素、刑罚的种类和幅度、犯罪与责任之间的关系,以及指导犯罪预防和惩罚犯罪的实践。
3. 犯罪构成犯罪构成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判断一个犯罪行为成立的基本要素。
犯罪构成包括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四个方面。
其中,主体是指能够犯罪的人,包括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客体是指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财产权利等;主观方面是指犯罪的故意或过失;客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所表现出来的特征。
4. 刑罚刑罚是指法律规定对犯罪行为给予的惩罚措施。
刑罚的种类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拘役、管制、罚金、死刑等。
刑罚的制定应当考虑到犯罪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以及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权利和利益。
5. 犯罪与责任犯罪是指违反法律规定,实施了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犯罪构成决定了犯罪的性质,而刑罚则决定了犯罪的责任程度。
高铭暄 马克昌《刑法学》(第三版) 总论讲义
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第三版)总论讲义第一章刑法概说第一节刑法的概念和性质一、刑法的概念(一)总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具体些说,刑法就是掌握政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对犯罪人处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二)概念分类:①根据刑法规定范围的大小,可将刑法分为广义刑法和狭义刑法。
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等。
狭义刑法仅指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
在我国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②根据刑法适用范围的大小,可将刑法分为普通刑法和特别刑法。
普通刑法是指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刑法,实际上即指刑法典。
特别刑法指仅适用于特定人、时、地、事刑法。
在我国,也就是指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二、刑法的性质(一)刑法的阶级性质①刑法是统治阶级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制定的,是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的工具。
②刑法的阶级本质是由国家的阶级本质决定的。
一切剥削阶级国家的刑法都是镇压人民的工具。
③我国刑法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刑法,它是建立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保卫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保护广大人民当前及长远的利益。
(二)刑法的法律性质其一,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为广泛。
①刑法所保护的是所有受到犯罪侵害的社会关系,既涉及经济基础,又涉及上层建筑。
②刑法可以说是其他部门法的保护法,没有刑法作后盾,其他部门法很难得到彻底的贯彻实施,即充任“第二道防线”的角色。
其二,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
刑罚不仅可以剥夺财产,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剥夺政治权利,而且在最严重的情况下还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
其三,刑法是直接用来同犯罪作斗争的法律。
第二节刑法的创制和完善一、刑法的创制1、早在建国初,我国先后制定了一些单行刑事法律,如《惩治反革命条例》,为刑法的制定奠定了基础。
刑法学(总论)教案
刑法学(总论)教案一、课程概述刑法学是研究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科学,是法学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
刑法学总论是对刑法基本原理和制度的研究,包括刑法的性质、任务、原则、效力、犯罪、刑事责任、刑罚等内容。
本课程旨在帮助学生系统掌握刑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和法治观念,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和法律实践能力。
二、教学目标1.理解刑法的性质、任务和基本原则,明确刑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2.掌握犯罪的概念、构成要件和分类,理解犯罪的实质和危害。
3.理解刑事责任的概念、构成要件和实现方式,明确刑事责任的确定和追究原则。
4.掌握刑罚的概念、目的和原则,理解刑罚的种类和适用。
5.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和法治观念,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和法律实践能力。
三、教学内容1.刑法的性质、任务和基本原则刑法的性质: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是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刑法的任务:刑法的主要任务是保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平等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人道主义原则等。
2.犯罪的概念、构成要件和分类犯罪的概念:犯罪是指违反刑法规定,危害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
犯罪的构成要件: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犯罪客体、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的分类:犯罪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如按照犯罪客体可以分为侵犯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侵犯公共安全罪等。
3.刑事责任的概念、构成要件和实现方式刑事责任的概念:刑事责任是指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对犯罪行为的法律评价和法律制裁。
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犯罪行为、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
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包括刑罚、非刑罚处理方法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
4.刑罚的概念、目的和原则刑罚的概念:刑罚是指依法对犯罪行为所给予的法律制裁,是对犯罪行为的一种法律评价和惩罚。
刑法学名词解释总论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对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具有指导和制约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基本精神的准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罪刑相适应原则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大小,是决定刑罚轻重的主要依据,犯多大的罪,就判多重的刑,作到重罪重判,轻罪轻判,罪刑相当,罚当其罪。
刑法的空间效力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
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刑法的溯及力的问题。
刑法的溯及力新的刑事法律生效后,对新的法律生效以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从旧兼从轻原则一般情况下适用旧法,但当适用新法对被告人有利时,则适用新法。
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的行为。
犯罪构成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并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总和。
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是决定社会危害性的首要条件。
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所直接指向的人或物,是社会关系的具体表现形式或承担者、承受者。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侵犯性,而为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
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等。
危害行为指行为人在其意识和意志的支配下实施的具有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身体的动静。
不作为是危害行为的一种基本形式,指刑法要求行为人必须履行实施某种特定积极行为的义务,行为人能够履行而没有履行该义务的行为。
即“应为而不为”。
危害结果广义的危害结果:是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损害,包括物质性的与非物质性的、直接的与间接的等。
中义的危害结果:危害行为给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具体损害事实,表现为具体的直接的现实的损害。
刑法学总论
目录分析
第一章刑法概述
第二章刑法的制定与 规范
第三章刑法的基本原 则
第四章刑法体系
第五章刑法解 释
第六章刑法效 力
第一节刑法的定义及特征 第二节刑法的性质与功能 第三节刑法的目的与任务 第四节刑法的渊源与类型
第一节刑法的制定及其程序 第二节刑法的规范及其内容 第三节我国刑法的修改与完善
第一节罪责法定原则 第二节罪责相适应原则 第三节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02
第十一章犯 罪量度要件
03
第十二章犯 罪形态 (I):未 完成形态
04
第十三章犯 罪形态 (II): 共同犯罪
06
第十五章犯 罪形态 (IV): 一罪与数罪
05
第十四章犯 罪形态 (III): 单位犯罪
第一节犯罪的概念 第二节犯罪的本质 第三节犯罪的分类 第四节犯罪的标准
第一节犯罪论体系的梳理 第二节犯罪成立理论的分析 第三节犯罪成立要件的重构
第一节刑事责任实现概述 第二节刑事责任实现的刑罚方法
第一节缓刑的变更 第二节减刑 第三节假释 第四节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变更执行
第一节刑事责任消灭概述 第二节时效 第三节赦免 第四节前科消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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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晶刑法学总论
犯罪客体
犯罪对象
危害行为
犯 罪 构 成
危害结果
犯罪客观方面
自然人
犯罪时间、地点、方法 犯罪的特定前提
主 观 要 件
犯罪主体
单位
犯罪故意、过失
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目的
第五章 犯罪构成
• 二、犯罪构成的概念
• 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 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 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与主观 要件的有机整体。
第五章 犯罪构成
• 1.关于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 确的?(2008年试卷二第50题) • A.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中的"贩卖"是记述的 构成要件要素,"淫秽物品"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 素 • B.贩卖毒品罪中的"贩卖"是记述的构成要件 要素,"毒品"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 C.强制猥亵妇女罪中的"妇女"是记述的构成 要件要素,"猥亵"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 D.抢劫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是成文的构 成要件要素,"非法占有目的"是不成文的构成要 件要素
第七章 犯罪客观方面
• 第二节 危害行为
• 一、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 (一)危害行为的概念
• 行为人在其意识和意志的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 体动静。
• • • • •
(二)危害行为的特征:“三有” 1.有体性——体素 2.有意性——心素 3.有害性——介素
第七章 犯罪客观方面
• 二、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
第五章 犯罪构一)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 (二)完结的犯罪构成与开放的犯罪构成 (三)单一的犯罪构成与复杂的犯罪构成 (四)基本的犯罪构成与加重、减轻的犯 罪构成?
刑法学总论知识点大全
犯罪构成的定义:犯罪构成是我国刑法规定的,觉得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整体犯罪构成的特征:1.犯罪构成的法定性,即犯罪构成是由我国刑法加以规定的2.构成要件的主客观统一性,即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整体3.犯罪构成与社会危害性的统一性,即犯罪构成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是一致的,而不是相脱离的(1)犯罪构成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为内容(2)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通过犯罪构成来认定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区别:犯罪概念表述犯罪本质特征和法律特征,回答的是“什么是犯罪”的问题;犯罪构成说明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要件,回答的是“具备哪些条件犯罪才能成立”的问题联系:犯罪构成以犯罪概念为基础,犯罪概念通过犯罪构成来阐明犯罪构成的意义:1.有利于实现罪刑法定原则2.对刑事司法实践起着特别重要的指导作用(1)区分罪与非罪(2)区分此罪与彼罪(3)区分犯罪的不同形态(4)区分普通犯罪、重罪与轻罪犯罪构成要件的概念:指组成犯罪构成的内容的成分犯罪构成要件的分类客观的要件与主观的要件:客观的要件,指形成犯罪构成内容的、表现于外界的、离开行为人意识而独立在外部存在的要件。
(犯罪客体、犯罪对象、犯罪行为、犯罪结果、犯罪的方法、时间和地点)主观的要件,指形成犯罪构成内容的、说明实施犯罪的行为人的存在于行为人内部的心理的要件。
(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特定身份、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犯罪目的)。
记述的要件与规范的要件:记述的要件,指该行为构成的要件是否存在,仅仅根据对事实的认识就能确定的要件。
规范的要件,指该犯罪构成要件是否存在,需要由法官根据特定的社会文化和法律进行评价后才能确定的要件。
共同的要件与选择的要件:共同的要件,指每一犯罪构成都必须具有而不可缺少的要件。
(犯罪客体、犯罪行为、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犯罪的故意或过失)选择的要件,指不是每一犯罪构成必须具有的,而只是一部分犯罪构成具有的要件。
刑法学总论
立法解释包括两种,一是有立法机关主动作出的解释,二是立法机关被动作出的解释,即两高解释有原则分歧时,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或进行解释。
2.司法解释
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
三、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内容
(一)刑罚的轻重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相适应
(二)刑罚轻重与犯罪人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四、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
1.在刑法第5条明确规定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2.总则中规定了科学的刑罚体系。
3.规定了轻重有别的处罚原则如防卫过当、从犯等因其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较小,因此要从宽处罚,而累犯等则需要从重处罚。
三、关于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的两个问题
(一)我国刑法对空间效力的规定所体现的立法思想
1.坚持国家主权原则
2. 维护国家利益原则
(二)关于事实上的双重管辖的问题
在跨国犯罪中,事实上存在着双重管辖甚至多重管辖的问题。
(1)属地管辖优先;
第一章 刑法概述
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性质 和功能
一、刑法的概念
形式意义上的刑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刑法。
狭义的刑法和广义的刑法:前者指刑法典,后者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普通刑法和特别刑法。
二、刑法的性质和渊源
(一)刑法的阶级性质
(二)刑法的法律性质
1.调整与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与其他部门法不同。
一、刑法的生效时间和失效时间
生效包括立法时生效和立法后过一段时间生效。失效包括明示失效和默示失效。
刑法学(总论)教案
刑法学(总论)教案梅胜第一章刑法概述本章重点:刑法的概念、性质(尤其是法律性质)、任务、体系和解释。
本章的难点在于: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的外延;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区别;刑法解释主体的不同导致解释效果的不同。
本章的基本要求:了解刑法的基本属性、创制及完善过程;全面掌握刑法的体系和各种解释方法。
本章的课时安排;3课时。
第一节刑法的概念和性质一、刑法的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具体而言,掌管国家权力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持其政治和经济统治,根据自己的意愿将这些行为规定为犯罪和刑事责任,以及对罪犯的惩罚,这是法律规范的总称。
刑法有广、狭之分,广义的刑法一一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狭义刑法一一是指刑法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此外,刑法又分为普通刑法和特别刑法。
普通刑法一一指具有普遍效力的刑法,如刑法。
特别刑法是指仅适用于特定的人、时间、地点和事件的刑法,包括单独的刑法和附属刑法。
二、刑法的性质刑法的性质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刑法的阶级性;二是刑法的合法性。
1、刑法的阶级性。
它是指刑法的阶级属性,即是哪个阶级意志的体现,为哪个阶级利益服务。
我国刑法是建立在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基础上,反映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保卫社会主义根本制度,保护广大公民利益,惩罚犯罪,确保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重要工具。
2 .刑法的法律性质。
与其他部门法相比,它呈现出刑法的独特性。
首先,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最为广泛;第二,刑法是其他部门法的后盾;第三,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重。
第二节刑法的创制一、刑法的创设刑法的创制,就是刑法的制定过程。
我国第一部刑法典经历了漫长的创制过程。
表现为:1、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中国就先后制定了《反革命条例》和《惩治腐败条例》等单独的刑法,为制定刑法奠定了基础。
2、1950年一一1954年9月,法制委员会起草了两个草案: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大纲草案》,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指导原则草案》。
刑法学上册总论知识点总结
刑法学上册总论知识点总结一、刑法的概念1. 刑法的概念和含义刑法是一种国家制定的法律规范,用于规范犯罪行为和对犯罪行为的刑罚进行规定。
刑法的任务是保护国家的政权、社会的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2. 刑法的特点和地位刑法具有强制性、独立性、专属性等特点,是国家主权的体现,是国家政权的法律保障,是国家管理社会秩序的一种手段。
二、刑法的任务和原则1. 刑法的任务刑法的任务是保护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义,预防犯罪,惩罚犯罪,改造犯罪,保护社会安全。
2. 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律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法无规定不罚原则、刑法适用原则等。
三、刑罚的理论基础1. 刑罚的概念刑罚是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的强制性的惩处,是对犯罪行为进行的法律处罚。
2. 刑罚的作用和效果刑罚的作用和效果包括惩罚作用、预防作用、教育改造作用等。
3. 刑罚种类和改革刑罚种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刑罚改革的方向是以改造为核心,兼顾惩罚和预防。
四、犯罪的构成要件1. 犯罪构成的基本标准犯罪构成的基本标准是客观方面的行为、结果和主观方面的故意、过失。
2. 犯罪构成的主要要素犯罪构成的主要要素包括客体、客观要件、主观要件、刑事责任能力要件等。
3. 犯罪的形式、主体和客体犯罪的形式包括普通犯罪和特殊犯罪,犯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犯罪的客体包括人身权、财产权和公共利益等。
五、刑法责任1. 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被告人在犯罪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在被告人完全或部分丧失刑事责任能力时,应当依法进行鉴定和处理。
2. 刑法适用刑法适用包括适用刑法的基本原则、犯罪构成方面的适用和刑事责任能力方面的适用。
六、刑法的思想理论1. 刑法的思想基础刑法的思想基础包括自由主义思想、功利主义思想、人本主义思想和社会主义法制思想等。
2. 刑法的理论体系刑法的理论体系包括刑法的功能理论、基础理论和规范理论等。
七、刑法的国际化1. 刑法的国际化刑法的国际化表现为国际刑法的发展和国际刑事司法协作的加强等。
前田雅英 刑法总论讲义
前田雅英刑法总论讲义摘要:一、引言二、刑法总论的基本概念1.刑法的定义与作用2.刑法总论的范畴3.刑法分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三、刑法的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2.刑法适用平等原则3.罪刑相适应原则四、犯罪论1.犯罪的定义与特征2.犯罪构成要件3.犯罪形态4.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五、刑事责任论1.刑事责任的内涵与依据2.刑事责任的种类3.刑事责任的追究与减免六、刑罚论1.刑罚的种类与适用2.刑罚的执行与减刑3.刑罚的替代措施七、刑法的历史与发展1.刑法的起源与发展2.我国刑法的历史变迁3.当代刑法的发展趋势八、案例分析与讨论1.典型案例解析2.热点案例讨论九、结语正文:一、引言刑法作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国家安全和公民权益的基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刑法总论作为刑法学的基石,系统地阐述了刑法的基本原理、原则和犯罪论、刑事责任论、刑罚论等内容。
本文旨在概括介绍刑法总论的主要内容,以期为读者提供刑法学习的参考。
二、刑法总论的基本概念1.刑法的定义与作用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
刑法具有以下作用:规范犯罪行为、教育预防犯罪、保障人权、实现社会正义。
2.刑法总论的范畴刑法总论主要研究刑法的基本原则、犯罪论、刑事责任论、刑罚论等方面的内容。
3.刑法分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刑法分论是对具体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规定,刑法总论则是对刑法分论的概括和总结。
二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完整的刑法体系。
三、刑法的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指刑法规定犯罪和刑罚的种类、范围和程度,禁止对同一行为进行法外处罚。
2.刑法适用平等原则刑法适用平等原则要求对所有人在刑事诉讼中依法享有平等的待遇,不得因身份、地位、财富等因素而给予不平等对待。
3.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是指犯罪人所受到的刑罚应与其所犯罪行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适应。
四、犯罪论1.犯罪的定义与特征犯罪是指违反刑法规定,危害社会,依法应当受到刑罚的行为。
刑法学总论知识点
刑法学总论知识点一、刑法学的基本概念1.刑法的定义:刑法是国家行使刑事强制权力的法律体系,以规定犯罪行为和刑罚的种类、适用条件、量刑标准等,保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2.刑法学的定义:刑法学是研究刑法规范内容、刑法理论和刑法实践等方面的学科。
二、刑法学的基本原则1.合法性原则:刑法行为必须依法规定。
2.罪刑法定原则:刑法必须确立罪刑的种类、范围和适用条件。
3.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种类、程度应与犯罪的危害程度相适应。
4.独立性原则:刑法独立于其他法律领域,有其特有的规定内容和程序规定。
5.人权保障原则:刑法规定必须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
三、刑法的基本结构1.刑法一般规定部分:包括刑法的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等内容。
2.罪刑法定部分:规定了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的内容和效力、罪与刑的关系等。
3.刑事责任部分:规定了犯罪的主体范围、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减轻刑事责任的情节等。
4.犯罪部分:规定了各类犯罪罪名、犯罪的构成要件和行为要件等。
5.刑罚部分:规定了各类刑罚的种类、适用条件、量刑标准等。
四、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指犯罪行为对社会产生的具体危害结果。
2.客观要件:指犯罪行为的外在表现,包括犯罪的犯罪事实和犯罪的结果。
3.主观要件:指犯罪行为的造成侵害行为的主动心理状态。
4.法定要件:指构成其中一犯罪行为,需要符合立法机关的明确规定。
五、犯罪的危害程度和刑罚的量刑标准1.刑事责任能力:指人能够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能力。
2.量刑标准:指根据犯罪的危害程度和社会对犯罪行为的反应程度来确定刑罚的种类和程度。
3.加重和减轻刑罚的情节:指在量刑过程中,根据犯罪行为的特殊情况来增减刑罚的程度。
4.刑罚的科学划分:根据犯罪的危害程度和刑罚的程度,将刑罚分为主刑、副刑和附加刑等。
六、刑事法律的适用1.刑法的生效时间:刑法的生效时间是法律规定的,一般情况下,不得对溯及既往。
2.刑法的现行适用原则:指刑法规定的原则要在犯罪行为发生时适用。
罗可辛 德国刑法学总论
罗可辛德国刑法学总论
摘要:
一、罗可辛及其在德国刑法学界的地位
二、德国刑法学总论的内容与特点
三、罗可辛对德国刑法学总论的贡献
四、德国刑法学总论在我国的借鉴意义
正文:
罗可辛是德国著名的刑法学家,他的学术成就在德国刑法学界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他的《德国刑法学总论》是一部全面阐述德国刑法基本理论的著作,对我国刑法学者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
德国刑法学总论的内容丰富,涵盖了犯罪论、刑事责任论、刑罚论和刑事诉讼法等多个领域。
其中,罗可辛对犯罪论的阐述尤为详尽,从犯罪的本质、构成要件、违法性和有责性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
此外,他对刑事责任论和刑罚论的论述也颇具特色,强调了刑事责任的本质和刑罚的目的。
罗可辛对德国刑法学总论的贡献体现在多个方面。
首先,他对犯罪论的全面阐述为德国刑法学界提供了理论基础。
其次,他对刑事责任论和刑罚论的独特见解为德国刑法理论的发展注入了活力。
最后,他将刑事诉讼法融入刑法学总论,使刑法学更加完整和科学。
德国刑法学总论在我国的借鉴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德国刑法学总论的体系性和全面性对我国刑法学者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其次,罗可辛对犯罪论、刑事责任论和刑罚论的独特见解对我国刑法理论的发展具有启
示作用。
最后,德国刑法学总论对刑事诉讼法的重视,有助于我国学者在研究刑法时更加关注刑事诉讼程序的问题。
综上所述,罗可辛的《德国刑法学总论》是一部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著作,对我国刑法学者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刑法总论知识点整理
刑法总论知识点整理刑法总论是刑法的基础和核心,它规定了刑法的基本原则、法律关系和法律制度。
下面是对刑法总论的相关知识点进行整理。
一、刑法总论的基本概念1.刑法总论的概念和目的-刑法总论是研究罪和刑的一般理论,是刑法学的基础。
-刑法总论的目的是论述罪刑法律的一般原理和普遍规范,为刑法的具体规定提供理论基础。
2.刑法学的定义和特征-刑法学是研究罪和刑的法学科目,主要包括刑法总论和刑法特论。
-刑法学的特征是科学性、实践性和正义性。
3.犯罪的定义和特征-犯罪是指危害社会利益的行为,具备法律规定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犯罪的特征是社会危害性、非法性和有罪性。
4.刑罚的定义和特征-刑罚是国家为了惩罚犯罪行为而对犯罪分子实施的法律制裁。
-刑罚的特征是国家权力的行使、有罪的个别化反应和双重性(包括矛盾性和积极性)。
二、刑法总论的基本原则1.法定原则-法定原则是刑法中的最基本的原则,包括犯罪与刑罚的法定原则和犯罪与刑罚的合法性原则。
-犯罪与刑罚的法定原则要求犯罪与刑罚必须有法律规定,禁止非法犯罪行为和非法刑罚。
-犯罪与刑罚的合法性原则要求犯罪与刑罚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禁止违法犯罪行为和违法刑罚。
2.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规定了犯罪与刑罚必须有法律规定和法律特定。
-罪刑法定原则的要素包括罪名、刑罚和法定刑三个方面。
3.禁止反复追究原则-禁止反复追究原则规定了犯罪人在同一犯罪行为上不能被重复追究责任。
-禁止反复追究原则确保了犯罪人的合法权益和刑罚的公正公平性。
4.犯罪人的基本权利原则-犯罪人的基本权利原则规定了犯罪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权利,包括人格尊严权、自由权、隐私权等。
-犯罪人的基本权利原则保障了犯罪人的合法权益和刑事诉讼的公正公平性。
三、犯罪的构成和责任1.犯罪的构成要件-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客观要件是指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两个方面,主观要件是指犯罪人的犯罪意图。
2.犯罪的责任-犯罪的责任包括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两个方面。
罗可辛 德国刑法学总论
罗可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罗可辛德国刑法学总论:对刑法的综合阐述与思考一、引言罗可辛的《德国刑法学总论》是一本经典的法学著作,对德国刑法理论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以该著作为中心,探讨德国刑法学总论的核心思想,并对其进行深入分析与思考。
二、德国刑法学总论概述《德国刑法学总论》是罗可辛对德国刑法学的一次总结与系统化的阐述。
该著作主要包括刑法学的基本概念、刑法规范的结构与分类、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实体与程序规定等内容。
罗可辛通过对德国刑法学的总结与梳理,为刑法学研究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三、德国刑法学总论的核心思想1.刑法的基本任务:罗可辛认为,刑法的基本任务是保护社会秩序与个人权利。
刑法旨在通过对犯罪行为的规制与惩罚,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同时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
在这个基本任务的指导下,刑法规定了一系列犯罪行为和相应的刑罚。
2.刑法规范的结构与分类:罗可辛将刑法规范分为实体规定和程序规定两大类。
实体规定是指关于犯罪行为与刑罚的规定,包括犯罪构成要件、刑罚种类与幅度等内容;程序规定是指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包括侦查阶段、审判阶段和执行阶段等。
刑法规范的结构与分类是刑法学研究的基础。
3.刑法的基本原则:罗可辛认为,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法治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等。
法治原则强调刑法的合法性与正当性,要求刑法规范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罪刑法定原则强调犯罪与刑罚的明确和确定,禁止对犯罪行为的追溯性违法化;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应当与犯罪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实现公正与合理。
四、对德国刑法学总论的思考与评价1.德国刑法学总论的研究方法:罗可辛在该著作中运用了综合分析的研究方法,既注重理论的深度,又注重实践的应用。
这种研究方法使得德国刑法学总论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和现实指导意义。
2.德国刑法学总论的理论创新:罗可辛在该著作中对德国刑法学的理论进行了创新性的思考与阐述。
他提出了刑法保护社会秩序与个人权利的基本任务,为刑法学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思路和视角。
刑法学总论知识点大全
刑法学总论知识点大全
一、刑法学概述
1、刑法学定义: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制度和刑事责任范畴规定及其制
度相互作用的学术门类,以及它们在实践中的具体应用和实施等的科学。
2、刑法学应用范围:刑法学的应用主要是涉及刑事案件的基本规则,及其施行范围;规范刑事事件和受害者的权利;诊断、评估和处理刑事犯罪;并认真运用法律制度,建立正义社会的秩序等。
3、刑法学历史渊源:刑法学的发展可以追溯到古代,早在古埃及文
明法律(即哥白尼定律)时代,就有过刑法学的存在。
4、刑法学的主要内容:刑法学主要研究刑法的发展趋势,刑法计量,刑法法规,刑法司法,刑事责任,犯罪论,犯罪行为,司法实践,国际刑法,刑法解释,刑法比较学,刑法教育等。
二、刑法学专业知识
1、刑法基础:刑法基础是指与刑法有关的一系列法律规定。
它包括
刑法的定义、犯罪的定义、重大刑事责任的诸多要求以及刑法惩罚的原则
和刑罚的层次、类型和严重性等。
2、司法制度:司法制度是指确定问责、分类处罚等刑事程序的法规
体系。
这一制度包括司法程序和原则的规定,相关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以及
司法实践等。
刑法学总论知识点总结
刑法学知识点总结【1】刑法的渊源答: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
(民族自治地方的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刑法的基本原则制定的变通或补充规定也可是刑法的渊源。
但注意其没有普遍的效力只是在特定的地区适用)【2】刑法的机能1、概念:刑法机能是指刑法现实与可能发挥的作用。
2、分类:包括显在的机能与潜在的机能。
3、一般认为:刑法具有以下三种机能:○1行为规制机能,它是指刑法具有使对犯罪行为的规范评价得以明确的机能。
○2保护法益的机能,它是指刑法具有保护法益不受犯罪侵害与威胁的机能。
○3人权保障机能(即自由保障机能),它是指刑法具有保障公民个人的人权不受国家刑罚权不当侵害的机能。
【注意】:本书中认为刑法的机能只有两种即法益保护(推出刑罚目的)与人权保障(推出罪刑法定原则),行为规制机能基本上只是法益保护机能的反射效果。
(注意一下刑法第2条)【3】刑法的性质1、制定内容的特定性2、制裁手段的严厉性3、法益保护的广泛性4、处罚范围的不完整性5、部门法律的补充性6、其他法律的保障性【4】刑法的目的刑法的目的基本上有三个层次:○1刑法的整体目的即保护法益。
刑法的整体目的与宪法相符合,对宪法目的有服从、体现和保障实现的义务。
○2刑法分则各章规定的目的,是由分则的章名和有关规定体现的。
刑法分则各章的目的,贯穿在该章的全部刑法条文中,对分则各章具体条文的解释与适用必须体现该章的目的。
○3各个条文的目的,是由条文的具体规定体现出来的(这里的条文主要是指分则性条文)【注意】:○1除条文有特别规定或者应为立法缺陷导致具体犯罪存在具体归类错误的以外对各个条文目的的理解不应超出规定该条文的“章”的目的范围。
○2不同层次的目的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
底层次目的受高层次目的的制约,高层次目的依赖于低层次目的的体现与实现。
刑法的目的体系、结构与刑法文字是纲与目的关系。
【5】刑法规范1、概念:以禁止、处罚犯罪行为为内容的法律规范,就是刑法规范。
刑法总论简答题
刑法学总论解答1.如何理解刑法的性质答:刑法的性质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刑法的阶级性质;二是刑法的法律性质。
所谓刑法的阶级性质就是指刑法的阶级属性。
刑法和其他法律一样,不是自古就有的,而是随着私有制和阶级的出现,才作为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应运而生。
刑法是统治阶级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制定的,是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的工具。
刑法的阶级本质由国家的阶级本质决定。
所谓刑法的法律性质就是指刑法作为法律体系中之一部分所具有的特征。
刑法与其他部门法如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比较起来,有两个显著的特点:(1)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为广泛。
任何一种社会关系,只要受到犯罪行为的侵犯,刑法就规定对这种行为予以一定的刑罚处罚,从而使这种社会关系进入刑法调整范围。
在这个意义上,刑法可以说是其他部门法的保护法。
(2)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
任何法律都具有强制性,任何侵犯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干预。
但是,所有这些强制,都不及刑法对犯罪分子进行刑事制裁即适用刑罚严厉。
刑罚不仅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财产,限制或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剥夺犯罪分子的政治权利,而且在最严重的情况下还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
2.什么是刑法的解释它的种类有哪些答:刑法的解释就是指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刑法的解释,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1)按照解释的效力加以划分,刑法解释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与学理解释:所谓立法解释,就是指由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刑法规范本身需要明确界限,或者为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所作出的有关刑事司法解释的原则性分歧而进行的解释。
所谓司法解释,就是指由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刑法的问题所作的解释。
所谓学理解释,就是指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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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总论复习资料一、单项选择题(10分)1.【但书规定】:《刑法》第37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刑法》第13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行政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二者是罪与非罪的区别:37条是犯罪,但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13条不认为是犯罪。
2.【预备、未遂、中止的相关概念和处罚方式】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刑法》第22条第1款)处罚方式: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22条第2款)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刑法》第23条第1款)处罚方式: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23条第2款)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刑法》第24条第1款)处罚方式: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刑法》第24条第2款)3.【共同犯罪人及其分类标准】分类标准:作用地位为主兼用分工形式(以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为主要标准,适当照顾到共同犯罪人行为性质和活动分工的特点)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刑法》第26条第1款)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刑法》第27条第1款)胁从犯:被迫胁参加犯罪的,是胁从犯。
(不包括被诱骗犯罪,这是不完全清楚)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是教唆犯。
4.【时效期限】时效:是指经过一定期限,对刑事犯罪不得再追诉或者对所判刑罚不得再执行的刑罚制度。
包括:(1)追诉时效期限概念:是指根据刑法规定的各个具体犯罪的法定刑的轻重,分别规定长短不一的追诉时效期限:a.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5年;b.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期限为10年;c.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5年;d.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20年。
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以后,仍然可以追诉。
计算:a.追诉时效计算的一般情况在一般情况下,追诉时效的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
b.追诉时效计算的特殊情况①连续或继续犯罪追诉时效的计算。
“如果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②追诉时效的中断。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算。
”③追诉时效的延长。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2)行刑时效5.【犯罪故意、过失的概念】犯罪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刑法》第14条第1款)犯罪故意的法定分类可分为:(1)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刑法》第15条第1款)犯罪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犯罪过失的法定分类:(1)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2)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6.【停止犯罪】:共同犯罪中部分犯罪成员停止,停止可能重复侵害性按中止算。
共谋而共行固然构成共同实行犯,共谋而都未行,构成共同犯罪的预备犯或中止犯。
如果一方已行,一方未行,那么仍然构成共同犯罪。
(P222)7.【连续犯、持续犯】连续犯: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犯意,连续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况。
持续犯:是指行为从着手实行到由于某种原因终止以前一直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
8.【一罪与数罪】一罪与数罪区分标准是犯罪构成个数,行为是判断的抓手。
一罪与数罪的确定标准是犯罪构成的个数。
一个行为只能一罪,数个行为不一定数罪。
9.【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期限】管制: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超过3年。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但限制其一定的自由,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拘役: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得超过1年。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1日抵刑1日。
每月可以回家1至1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剥夺犯罪分子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有期徒刑: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多不超过25年。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1日抵刑期1日。
(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强制进行劳动改造)10.【自首、立功、坦白的处罚】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刑法》第67条第1款)自首的一般处罚原则:(1)对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2)对于犯罪情节较轻又自首的犯罪分子还可以免除处罚,同样轻于原刑法对犯罪较轻的犯罪分子自首仅属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法人范围内选择刑罚的规定,可见,对犯罪较轻的犯罪分子自首的,原则上都可以免除处罚。
自首的特别处理规定:P314立功的从宽处罚:(《刑法》第68条)(1)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坦白的处罚原则:(《刑法》第67条第3款)(1)一般坦白的,可以从轻处罚;(2)因坦白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11.【缓刑、假释考验期的设置】缓刑考验期:(1)处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不得少于2个月。
(2)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不能少于1年。
缓刑的法律后果:(1)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没有犯新罪,也没有发现漏罪,并且遵守《刑法》第77条的规定,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在执行,并由执行机关公开予以宣告。
(2)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刑法》第77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进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
(3)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77条第2款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战时缓刑制度:在战时,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
假释考验期:被判有期徒刑的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为10年。
假释考验期从假释宣告之日起计算。
假释的法律后果:(1)被宣告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内没有犯新罪,也没有发现漏罪,并且遵守监管规定,假释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认为执行完毕;(2)被宣告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那么,应当撤销假释,将原罪的残余刑期(对于原判有期徒刑的,是指被宣告假释时的所有残余刑期;对于原判无期徒刑的,则应当是恢复终身监禁)和新罪或者漏罪的刑期实行数罪并罚,即对新罪实行“先减后并”的方法,对漏罪实行“先并后减”的方法;(3)被宣告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相关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尚未构成新的犯罪,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尚未完毕的刑罚。
12.【预备和未遂的关键区别是着手与否】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13.【空间适用范围和时间适用范围的相关法条】《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刑法》第6条第2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刑法》第6条第3款规定: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案例一:在中缅边境,一站在缅甸境内的美籍越南人朝站在中国境内的英籍古巴人开枪,把他干掉了,归中国管么?答:归中国管;参考《刑法》第6条第3款和第6条第1款;犯罪的结果在中国境内,属于在中国领域内犯罪(其他缅甸问题参考冲突法等)案例二:一艘美国制造的插有中国国旗的停靠在西班牙港口的轮船,一美籍越南人站在甲板上朝着岸上的英籍古巴人开枪,把他干掉了,归中国管么?答:归中国管;参考《刑法》第6条第2款、第6条第3款和第6条第1款;美籍越南人站在甲板上属于中国领土的延伸部分,相当于在中国境内犯罪,犯罪行为发生在中国境内。
二、多项选择题(20分)1.【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刑法》第17条)2.【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