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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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书
合同编号()字第号大连外企外商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即借款人下称甲方)与大连银行沙河口支行(下称乙方)于年月日就事项签订了第号抵押借款合同(下称“借款合同”),应甲方申请,贵司与甲方于年月日签订了第号。本人(公司)(下称“担保人”)同意出具反担保书,特在此不可撤消和无条件地向大连外企外商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下称贵司)作出下述保证事项:
1、担保人已详细查阅过甲方与乙方以及贵司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
担保人同意上述合同的全部条款,并自愿为甲方向贵司提供反担保,即不论甲方以任何理由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时,本人(公司)对甲方上述行为所产生的一切债务向贵司无条件承担不可撤消的保证责任。
2、甲方在保证合同项下的一切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贵司按保证合同向担保受益人
支付的任何或全部款项及由此产生的利息、违约金和费用(下称“应付款项”),担保人保证承担无限连带偿付和赔偿责任。
3、如甲方未按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规定履行合同约定义务,贵司即有权直接向本担保
人所偿,而无须向甲方追偿或/和处理抵押品,本担保人保证在收到贵司第一次书面索付通知后十天内,即无条件按通知要求将甲方所欠款项,主动交付给贵司,其中利息、违约金额计算至本担保人实际交付日。
4、如果本担保人未能按前条规定期限履行上述连带责任,由此造成对贵司的延付利息
及其他经济损失概由本担保人承担。
5、如果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或数种情况时,无论是否事先通知本担保人,本担保书第1、
2、3条规定的连带责任丝毫不受影响,本担保书继续有效。
(1)本担保合同项下所有当事人变更各自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企
业性质等信息,或乙方合并、分立、被撤销或破产等;
(2)贵司延缓行使担保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对“应付款项”的偿付给任何宽限;(3)保证合同项下权利被转让;
(4)保证合同有效期延展;
(5)保证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额的更改)。
6、在上述“应付款项”全部得到清偿以前,本担保人不能行使由于履行本担保书义务
而获得的求偿权。如甲方向本担保人提供抵押品,非经乙方和贵司书面同意,本担保人也不得行使抵押项下的权利;如经乙方和贵司同意处理抵押品,其所得全部款项保证首先用于向贵司偿付上述“应付款项”。
7、本担保人将按贵司要求定期提供有关本担保人的相关信息(含个人信息),并将第
五条第(1)款中本担保人的变更情况及时通知贵司。
8、本担保书有效期自签字生效之日起,直至贵司在上述保证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完全
解除及保证合同项下应付款全部得到清偿之日终止。期间甲方申请延长保证合同有效期并经贵司同意时,本反担保书的有效期自动相应延长。
9、本担保书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将由贵司所在地法院管辖。
10、本担保书自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并由公证机关公证后赋予强制执行的效力。本担保书正本一式四份,贵司执二份,甲方及本担保人各执一份。
担保人:(签章)联系电话:
所在地:
法定代表人签字:
开户行及帐户:
签发日期:
工作单位:身份证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