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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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的概念
一、概念、定义——是什么
(一)税收概念的内涵
税收是以实现国家公共财政职能为目的,基于政治权力和法律规定,由政府专门机构向居民和非居民就其财产或特定行为实施强制、非罚与不直接偿还的金钱或实物课征,是国家最主要的一种财政收入形式。

1. 税收分配的主体是国家
税收,又称国家税收,是国家为了履行其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职能而存在的,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并随着国家的消亡而消亡的。

因此,税收分配的主体是国家,征税是国家独有的专属权,只能由国家授权的专门机关如税务机关、海关等来行使。

这也就是说,对什么征税、对谁征税、征多少税、如何征税等都是由国家通过颁布税收法律的形式规定的,即税收法律由国家制定,征税活动由国家组织实施,税收收入由国家支配管理。

2. 税收分配的目的是实现国家职能
税收作为一种特定分配形式,其根本目的是为了实现国家的各种职能,满足社会公共需要。

如果没有社会公共需要自然也就不会存在税收。

社会公共需要一般包括四个方面:一是维护国家主权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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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土完整的需要,如国防、外交等;二是维持社会安定秩序的需要,如警察、法庭、行政管理等;三是扩大社会再生产的需要,如兴
建农田、水利、交通、通讯设施等;四是提高和保障人类自身发
展的需要,如举办文化、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等各项公益事业。

而国家作为一个非物质生产部门,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而投入的
社会产品只能通过公共财政收入(主要是税收)来予以解决。

3. 税收分配的前提是国家的政治权力
虽然行使征税权的主体是国家,但国家征税凭借的是政治权力,而并非依照等价原则和所有权原则。

税收属于分配范畴,但税收并不是一般的分配,而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实现的特殊分配。

马克思
曾高度概括了国家所拥有的两种权力:一种是财产权力,也就是所有者的权力;另一种是政治权力,即国家的权力。

国家征税凭借的是政治权力,而不是财产权力。

因为从税收本身的运行轨迹来看,税收的取得和使用与财产的所有权状况并没有关系。

纵观人类社会
发展的历史,任何国家、任何社会的税收都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实现的特殊分配,这也体现了税收的本质。

4.税收分配的依据是税法预先规定的标准
税法预先规定的标准作为税收分配的依据,体现了税收的强制
性特征和固定性特征。

税收与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其他形式如债、利、费等相比,
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三个特征,又称税收“三性”。

其中,强制性即税收征收的强制性,是指国家通过颁布税收法律依法
3
强制征税,而并非一般意义上的自愿缴纳,税法的强制力进而构成
了税收的强制性。

英国学者巴斯泰布尔认为,所谓赋税的强制性,
指的是法律规定了缴纳的税额、方式、时间以及课税主体,而没
有接受纳税人意见的余地。

因此,税收的强制性就集中表现为征税人必须依法行使征税权,纳税人必须在法定义务范围内履行纳税义务,当征税人非法行使征税权或者合法行使征税权受到干扰以及纳税人无法定事由拒不履行纳税义务时,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而固定性即税收征收范围和比例或者额度的规范性,是指国家依据
税法预先规定的标准征税。

税收的固定性首先表现在对什么征税、
对谁征税、征多少税、如何征税等必须由税法预先规定,而不是
任意的,如果没有一个预先规定的标准,国家任意征收,必然会
遭到纳税人的反对,危及政局的稳定;其次,税法规定的标准必
须是统一的;最后,税法规定的标准必须是相对稳定的,但不能把税收的固定性理解为固定不变。

所以,税收的固定性既包括时间上
的连续性,又包括征收比例或者额度的限度性。

(二)税收的历史
税收是一个古老的历史范畴,已经有几千年的历史。

夏、商、周时代的贡、助、彻,是我国税收的雏形。

《孟子•腾
文公上》记载:“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

夏王朝的贡赋分为两种:一种是王室对其所属部落,以及用武力征服的部落所强制征收的土贡。

另一种是平民因耕
种土地而向贵族或王室的贡纳。

到了商代,贡法演变为助法,后者
是与井田制相联系的一种力役课税制度。

及至周代,助法进一步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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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为彻法,每户农奴或平民耕种的土地,在收获之后,要以其中一
定的产量交纳给王室。

国家以贡、助、彻形式征收土地产物,既有
税的因素,又有租的成份,具有租税不分的性质。

到了春秋时期,鲁宣公十五年(公元前 594 年)实行了“初税亩”,开始对私田按亩征税,才正式确立起了以私有制为基础的,
完全意义上的税收制度。

从税收的历史可以看出,世界大多数国家的税收,大都经历了
一个由自愿贡纳到强制课征,再到立宪征收的逐渐进化过程。

在这
个过程中,国家始终是课税的主体,国家政治权力对税收的约束力
也由小变大,由弱到强,最终形成国家至高无上的课税权。

想想一个政权上台后,如果需要有所作为,经济上的充足是必
要的,而这些资金最直接的来源就是税收。

所以看看历史上这么多
政权变更,朝代更换,每个政权刚上台时,都会注意减少税收,稳
定民心。

但到了后期,随着当权者的贪心越来越大,苛捐杂税越来
越多,走向灭亡指日可待。

从最早大禹时代,大禹杀防风氏开始,开启了中央政权对民众
收税的先河,因地方政权不配合而招致杀生之祸也体现了这种制度
对统治阶级的重要性。

夏商周时代,都是通过井田制,将一块土地分成9份,中间一
份是公田,需要民众出力来耕种,受益归中央政府或各诸侯,而其
他的8块是私田,民众自己耕种,自己受益。

这是最早的税收形式,直接征收劳动力。

从春秋时期的鲁国开始,推行的初税亩制度是奴
隶社会税制开始向封建社会税制过渡的一个标志。

由于铁器的广泛
使用,很多人在原先划定的井田周围开垦荒地,开垦出来的田地都
算私田,这些田的收成是不用上税的。

鲁国公想出新的这招税收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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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按照耕种田地的亩数来收税也算是够狠的,一下子把鲁国弄得
很强大了。

看来政治上的强盛首先需要经济上的强大。

而从这以后,更多的诸侯开始仿效,历朝历代重复着重要的税
收故事,一个新的朝代开始时,皇帝们都很注意休养生息,减少民
众的税收,然后到后期,就变得很不像样,民众忍无可忍,揭竿起义,然后又诞生一个新的朝代。

而这些税收一般都是征收到实物,
比如谷物,布匹等。

收税也主要是农业税。

唐德宗杨炎推行的两税法,实质是以户税和地税来代替租庸调
的新税制。

两税法“唯以资产为宗”,不管土户、客户,只要略有资产,就一律得纳税。

这样,两税法的推行就极大地扩大了纳税面,即使国家不增税,也会大大增加收入。

同时从这个税法开始,开始舍人丁为田亩。

主要的税收只保留户税和地税。

直至明代的一条鞭法出台,才开始统一使用银两上税,这样简
化了税收制度,去掉了很多杂税,减轻民众负担的同时,国库的收
入也增加了。

地方官吏的贪污方式还很多,收税过程中的鼠耗,雀耗,火耗;以及额外加派的辽饷,练饷,剿饷等。

名目繁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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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收基本理论原理是什么
(一)公需说
1.学说内容
又称“公共福利说”。

17世纪资本主义初期,以德国重商主义官
方学派为代表的经济学家提出的一种税收根据理论。

该学说认为,
国家职责在于满足公共需要和增进公共福利,而国家要尽其职责必
须有各种必要的物质资料,这就产生了政府的公共需要,税收即是
满足公共需要的物质条件。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税收存在的客观依
据就是源于社会的公共需要,不然的话,税收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

提出增进公共福利作为课税根据是比较进步的税收理论。

在当时代
表了资本主义初期资产阶级反对君主专制国家横征暴敛,任意使用
课税权的一种思潮。

(二)交换说
学说内容
亦称利益说、买卖交易说、均等说或代价说等,其是随着17世纪资本主义初期国家契约主义思潮的流传而逐渐形成的。

最初由英
国重商主义学派代表人物霍布斯(Hobbes)提出,并由英国著名思
想家洛克、古典经济学派代表人物亚当·斯密以及蒲鲁东等人加以发展。

该学说以社会契约论和自由主义的国家观为基础,将商品交换
的法则引入财政税收领域,把税收的本质称为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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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交换,认为国家和个人是各自独立平等的实体,国家课税的目的在于保护市民的人身和财产,作为一种交换,人民纳税是为了保证国家更好地为人民提供利益。

税负应当依照个人从国家受益的程度确定,并与比例税率相联系。

该学说在资本主义的发展初期曾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三)保险说
学说内容
保险说是交换说的变形,两者实际上属同一个理论体系。

该学说认为国家保护了人民财产和社会公共秩序,人民因此就应向国家支付报酬,国家与国民之间的关系如同保险公司与投保者的关系,税收便是国民向国家交纳的保险费。

这种学说否认了税收的强制性和无偿性,把国家满足社会整体需要只看做向个人承担保险业务,以个别形态来说明资本主义初期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

保险说在税收学说史上占有一定的地位。

由法国学者岂埃尔首创的保险说因其特殊的保险观念而在税收学说史上占有一定的地位。

(四)义务说
学说内容
义务说也称牺牲说,起源于 19世纪英国的税收牺牲说,后由德国社会政策学派代表人物阿道夫·瓦格纳加以完善。

该学说以黑格尔的国家有机体说为基础,认为个人生活必须依赖于国家的生存,为了维持国家生存而纳税,是每个公民当然的义务。

纳税不是对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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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利益的一种返还,而完全是无偿的、牺牲性的支付。

这一学说
既反对将税收视为利益的交换,也不同意将纳税与交付保险费等同
起来,而是视为一种纯粹的义务,纳税人不会因为纳税而获得任何
具体的代价。

(五)税收价格论
学说内容
税收价格论也被称之为“新利益说”,其起源于“公需说”和“交换说”。

但是“税收价格论与上述的利益说或交换说不同之处
在于,它认为国家可以分解为构成国家的个人,国家满足公共需要
就是满足每个人共同的私人欲望,因此,个人纳税就像为满足私人
欲望而购物时所支付的价款。

“税收价格论”形成主要基于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浓厚的民
主政治与社会契约观念。

税收价格论从本质上讲是一种交换说,是
将交换过程中的税收用价格标签来定性,使社会契约论中契约的实
质与精神体现得更为明显。

税收价格论基本内容是,认为税收是公
民为了获得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而支付的价格,税收与政府提供的
公共产品是政府与公民之间税收契约的客体。

它将税收视为是人们
享受政府(国家)提供的公共产品而支付的价格费用。

作为政府
(国家)提供公共服务的公共产品,它由社会成员私人消费和享受,政府(国家)由此而付出的费用也就必须由社会成员通过纳税来补偿。

私人为了自身消费而支付费用的现象,正是典型的市场等价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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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行为在公共财政活动中的反映,从而税收也就具有了公共产品
“价格”的性质。

法律经济学家波斯纳指出,“税收主要是用以支
付的公用事业费。

一种有效的税收应该是要求公用事业使用人支付
其使用的机会成本的税收。

”这一经济分析的观点也证明了税收本
质上的“价格”属性。

“税收价格论”在揭示了税收的价格属性后,更加深刻地揭示了税收价格仍然遵循“等价交换这一市场本性”,
这一重大发现的必然逻辑结论是“税收征纳双方之间存在着根本的
平等关系”。

这一对税收经济本质的认识反映到税法领域,就是税
收法律关系的平等性。

即首先表现为税收宪法性法律关系的平等性——政府(国家)与人民(纳税人)之间的平等;其次具体体现为
税收征纳法律关系的平等性——征税机关和纳税人之间的平等。

三、教科书的观点与依据
谭建立主编的《财政学》这一著作中,是这样定义税收的:税
收是政府为了实现其职能的需要,凭借政治权利,按照法律规定的
标准和程序,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四、著名专家的观点
(一)国内学者的观点
1.徐孟洲、谭立在其所著的《税法教程》中,将税收的概念
界定为:税收是以实现国家职能为目的,基于政治权力和法律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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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由政府专门机构向居民和非居民就其财产或行为实施的强制、非罚与不直接偿还的金钱课征,是一种财政收入的形式;
2.胡怡建在其所著的《税收学》中,将税收的概念界定为:税收在历史上也称为税、租税、赋税或捐税,它是国家为向社会提供公共品,凭借行政权力,按照法定标准,向居民和经济组织强制地、无偿地征收而取得的财政收入;
3.毛晓军在其所著的《税法》中,将税收的概念界定为:税收是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由政府按照法律标准,强制地、无偿地参与社会产品分配,以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分配形式;
(二)国外学者的观点:
1、18世纪,古典学派的代表人物亚当.斯密在其代表作《国民财富的性质和研究》中指出:“税收是人民须拿自己的一部分私人的收入,给君主或国家作为一笔公共收入。

”显然,亚当.斯密对税收的定义明确了税收的来源是人民自己的一部分私收入;税收的去向即作为国家使用的公共收入。

(并且他认为税收不能干预经济,这反映了资本主义时期的经济思潮即强调经济自由放任,倡导廉价政府,限制国家职能,减少政府指出,也代表了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的治税思想。


2、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将税收定义为:“公民所付出的自己的财产的一部分,以确保他所剩余的财产的安全或快乐的享用这些财产。

”也就是说,税收实际起到了一种保护作用,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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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税收是购买了一种服务,这种服务能够使纳税人获得一种安全感。

可以使他的剩余财产安全,并且可以快乐的享用。

3、德国财政学家海因里森在其所著的《财政学》中说:“税收并不是市民对政府的回报,而是政府根据一般市民义务,按照一般
的标准向市民的课征。


五、税收相关问题
(一) 税收权力的公正行使与效率追求的分歧
税收权力的本质是一种社会关系,即是一种以强制能力为后盾,围绕税收事务的不对称社会关系。

这就抓住了税收权力的质的规定性,
同时也不忽略税收权力对于强制能力的依赖。

税收权力作为社会关
系具有不对称性,体现在意志的不对称性与资源运动方向的不对称性。

这种关系是以防止逃避、反抗纳税的强制能力为后盾,具有一定的社
会功能。

税收权力建立在私人产权基础上。

因此,税收权力的本质是
一种基于私人产权并以强制能力作为后盾的社会关系,是从具有独立
产权的个人或者组织那里强制取得非直接偿还资源或者价值的社会
关系。

税收权力运行的效率与公正可能存在冲突。

这是由于税收权力
的公正运行可能导致低效。

各种税收权力的行使都面临这个问题。

1.税收立法权行使公正性与效率性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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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税收立法权来说,税收立法者应该制定尽可能精确、细致的税收制度,以适应各种可能的情形,消除执法者的自由裁量空间,降低执法的不确定性由于税收制度应该权衡公平与效率,因此制定照顾中低收入的纳税人的税收制度,但是为了制定这种税收制度可能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进行大量的调查研究,付出巨大的立法成本,而所立税法是否足以弥补这种立法付出,却是很难断言的。

所以,税收立法权的行使不可能做到无视立法成本的约束以制定完美的税法,或者说必须考虑公正行使税收立法权所付出的效率代价。

2.税收执法权行使公正性与效率性的冲突
公正行使税收执法权要求每一个纳税人都依法纳税,而征税人应该依法征税,那么征税人的征税工作就应该实现及时足额征税入库的目标,每一分依据税法应该征收的税款都应该征收。

但是为实现及时足额征税入库的目标,可能出现为征收一分钱却要花费几十元征税成本的情形。

这就是征税成本过高。

征税成本过高在征收农业税以及零星分散的税种时很容易出现的现象。

从投入产出看,这完全是得不偿失。

总体上的征税成本高于所征税款的征税绩效是不可能维持的,因为它使得建立税收权力毫无意义。

因此,不计成本代价得征收每一分税款的提法并不可取。

于是,这就出现了依法征税与高效征税的冲突而需要权衡。

3.税收司法权行使公正性与效率性的冲突
税收司法权要实现公正司法的卧标,就可能需要司法者对税收案件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每一个可疑的细节都必须查证确实,每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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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必要的证人都需要取得证词,不论侦查取证时证人是否远离凡千上
万里,需要耗费多少交通成本。

这样,为了实现公正的税收司法,使得
税收案件的败诉一方都认为是案件判决公正的,税收司法者可能需要
耗费大量的司法成本,但是这是司法者不能控制的。

所以税收司法者
经常只能在有限的司法经费约束下侦查与审理税收案件,从而不得不
在税收司法公正性与效率性之间进行权衡。

4.税收使用权行使公正性与效率性的冲突
为了实现税收使用权的公正行使,需要照顾每一个税收使用权的
服务对象,为社会提供尽可能好的公共产品。

对任一种公共产品而言,公共产品质量的提高会受到税收使用权人知识、能力与时间等的约束,要提高公共产品质量,使得社会成员满意度提高,就需要投入更多
的资源。

但是显然不可能为了无止境地提高公共产品质量而投入更
多的资源。

在税收使用面临着用相同税款提供多种公共产品的现实,
各种公共产品的提供就面临一个对于公共资源的竞争问题。

由于税
收使用权机关受着税款多少的约束,需要在不同公共产品之间进行边
际调整,以达到一个合理的税收使用结构,达到税收使用权公正行使与有效行使之间的权衡。

在这种种冲突面前,就面临一个如何抉择的问题。

理论上应该实现税收权力行使效率与公正的最优权衡。

(二)“权力关系说”与“契约关系说”的分歧
在当前我国税收理论界, 对于税收的定义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解释。

一种是在马克思主义“国家分配论”和“国家意志论”的家为了实
现其职能, 凭借政治权力, 按照预定标准, 无偿地参与经济单位或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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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创造的国民收入分配所形成的特定分配关系。

这一定义明确了税收的一些共性, 如税收的目的是实现国家职能、税收具有无偿性和强制性等。

以此为依据, 学者们又有了扩展性的解释, 比如: 在税收法律关系中, 国家和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不对等”、“税收体现了国家的意志”,等等。

可见, 这种对税收的解释是基于国家的政治权力, 国家与纳税人之间是“权力义务关系”, 即国民对国家课税权的服从关系。

西方主流理论界对税收的解释与此截然不同, 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一是“公需说”,二是“利益说”、三是“交换说”、四是“义务说”、五是“社会政策说”、六是“债务说”。

在以上各学说中, “义务说”由于将国家凌驾于人民之上而广受批判, “社会政策说”仅仅强调了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职能而存在片面性, 所以不被广泛接受。

其余四种学说尽管意思不同, 但显然都受到了“社会
契约论”的影响, 把税收视为人民与国家的一种契约,即人民向国家
纳税, 让渡其自然财产权利的一部分 , 是为了能够更好地享有其他自然权利以及公力救济, 国家征税也正是为了能够有效地、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对国家的上述要求。

可见西方主流理论界的税收理论体系, 是基于“社会契约论”构建的, 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 是“交
换关系”、“债务关系”或者“契约关系”。

两者比较, “权力关系说”强调了国家的政治权力和公民的义务, 而“契约关系说”则强调了税收的公共性、契约性, 强调了公民应享有的权利以及国家所承担的责任。

“权力关系说”长期以来在我国
理论界占统治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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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及政府职能的转变, 人们对“权
力关系说”的批判愈加激烈, 越来越多的人倾向于用“契约关系说”来解释税收。

其主要理由是: “权力关系说”强调国家单方面的意志, 不足以解释社会主义税收“取之于民, 用之于民”的性质。

其现实原因是: 在我国社会进程中出现了一些矛盾, 其背景是政府的公共
权力过于强势, 公民私权对政府公权的监督长期缺位, 坚持“权力关
系说”会加剧公权与私权之间的失衡。

与此相反, “契约关系说”
更有利于对公共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但用“契约关系说”解释税收有致命弱点。

根据《高级汉语词典》的解释, “契约是指双方或多方共同协议订立的有关买卖、抵押、租赁等关系的文书”, 根据《中国大百科全书( 法学卷) 》的解释, “契约即合同”。

从历史事实观察, 13世纪英格兰出现的《大宪章》第一次明文规定了“国王征税必须征得全体人民的同意”, 可以看
作是税收“契约”的萌芽。

在资产阶级思想启蒙和革命时期, 社会契约论被资产阶级当作思想武器, 据以挑战封建统治阶级权力的合法性, 社会契约论从此开始有深远影响。

但社会契约论并不足以解释历史
上所有的税收现象。

如我国远古的贡、助、彻以及封建社会的赋、租、庸、调、捐、饷等等, 完全凭借强制力征收, 不能视之为“契约”。

西方中世纪的税收充斥着不同阶级的角力和博弈, 国王征税
主要是凭借“天赋”的王权、强大的国家机器和封建等级, 国家与
纳税人之间也谈不上“契约”。

由于契约论的历史先验性, 难以揭
示税收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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