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间金融领域的法律规制
民间金融立法的困难与希望
,
民 主 政 治 T E RTC L O I N HO EI R O AH Z
\
,
会秩序 和国家安全 。所 以,在无万 全之策 的情况下 , 当然不敢轻易开启 民间金融大门。
产 品层 出不穷 的情况下 ,民间金 融不会再 因 “ 民间”
也一 度风生水起 。1实际上 ,围绕吴英案 的争议 ,表 3 1 面上是 吴英个 人 的生死 以及要 求 统一 的 民间金融 立 法 ,实际上却剑指所谓 的金融垄断。 为什 么争议 已久立法却 困难重重?这是因为困难
和问题也是真势 』扬 ,一个重要 因 二
为现行法律虽然鼓励 中小企业 融资 ,但对 民间集资 以
及所谓 的打破金融垄断 ,却持明确的谨慎甚 至反对态
度 。但这也表 明,制定一部统一的法律或法规是存在
立法空间 的。实际上 ,商业银 行法对银行 的设立 门槛
其实不高 ,中小企业促进法还鼓励民间资本 流动。但
在 中小企业融资难 的背景下 ,显然现有的金 融体 系面
而传统和简单 。如果不将 中国的民间金融 问题本身调
查清楚 ,以科学 的态度对其利弊进行摸底 ,立法滞 后
第三 ,是一些具体 问题 ,比如 ,让 民间资本是成 立银行还是其他类型的金融公 司? 目前商业银行法规 定 的银行经营项 目大约有十几种 ,那 么开放 给民间借 贷或者金融公司多少种合适?还有 ,国有商业银行是 否会乐意 ?它们能坐视 自己的地盘被鲸吞?如果不 成 立银行 的话 ,实际上现在 的典当行 、贷款公 司 ,不 意
为什么银行不给 中小企业贷款 ,而坐视这一块利益被
民间高利贷侵吞 ?原 因很简单 ,就是风险 !一是怕 中
我国民间金融法律制度的完善
Vol.33No.6Jun.2012第33卷第6期2012年6月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Chifeng University (Soc.Sci )近年来,随着我国农村市场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和新农村建设的逐步推进,民间金融对农村市场的吸引力越来越大,而自上世纪90年代正规金融机构从农村金融市场逐步撤出后,我国农村地区正规金融缺位的现象甚为严重,民间金融供给环节出现了空洞,这使得本来就供给不足的民间金融市场出现了更为严重的资金紧缺。
加上我国现阶段民间金融立法相对滞后,民间金融活动缺乏有效引导和规范,导致各金融主体在经济活动中的利益冲突经常发生,严重影响了我国民间金融的健康发展。
因此,建构与完善我国民间金融法律制度迫在眉睫。
一、民间金融的概念与基本类型在我国,民间金融的存在已有几千年的历史,但对什么是民间金融众说纷纭,对其理解多是从经济学和法学的角度出发进行界定。
从经济学意义上讲,民间金融是指官方金融以外的金融形式与活动。
民间金融是指民间借贷或股权集资的融资活动,是相对于有组织的金融中介或有组织的发行与交易市场而言的。
①从法学的角度进行探析,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的根本区别,在于交易是否在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和规范之下进行,以及金融机构是否处于政府监管之下从事经营活动。
②本文所指的民间金融,是指个人之间、企业之间、个人与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以及各种民间金融组织之间(如合会、标会、各种基金会和小额信贷机构等)的融资活动。
③民间金融在形式上具有多样性,常见的有以下几种:(一)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是一种传统的民间金融形式,主要指民间经济中个人之间的借贷活动,有两种形式:一种是营利型借贷,主要用于个体、民营等企业的生产周转需要。
借贷期限不定,有长有短,借贷利率一般根据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水平以及季节、地区、资金供求情况来定。
另一种是互助形式的民间借贷。
这种借贷形式最主要的特征是:规模较小,涉及面大,借贷双方关系密切,大部分是亲朋好友之间相互借用,其目的是为了应付短期生活急需,有一定的预期还款来源,这种借贷大多为口头协议,有的不计利息或者利息特低,并且没有明确的还款期限。
农村民间金融法制化研究
据证明其财产是非法的, 只要其财产持有方式符合物权法 的公示要件, 就应当承认其拥有财产权利 , 法律应当给予保
护。
法律规范人的行为主要是通过保障权益与平衡各种利 益关系来实现的。利益“ 是人类个别地或在集团社会中谋
农村 民间金融应加 以 限制 。我们 必须在 自由与规制 之间寻
农村 民间金融具有明显的内生性, 与中国乡土社会特
有的社会信任关系、 经济组织结构和文化传统密切相关, 在 克服信息不对称方面具有优势。民间的金融体系产生于农 户和农村经济组织的自发行为, 天然地与农村的经济环境、 农户的经济需求相融合。农村民间金融交易费用低下。金 融制度下农村民间金融机构的存在是 自 身成本收益博弈的 结果, 和正规金融机构相比大大节约交易费用。农村 民间 金融是诱致制度变迁的产物 , 代表 了农村金融制度创新的 方向。科斯定理” “ 认为, 制度变迁的动力是个人期望在现存
肯定与否定 , 并以此为法律规制的前提, 除此外, 农村
民间金融是自由的。法律的精神是一种程序性的而不是实
中图分类号: 2 . 文献标识码 : 文章编号 :0 8 5 4 (o 90 — 0 3 0 D922 8 A 1 0 — 9 72 0 )4 0 4 — 3
依 质性的 。按照 程序正义的观念, 如果程序本身是正义的,
银行和各类金融合会 , 农村信用社主要表现为浓重的政府
’ 色彩, : . 困境 1 资本金不足 , 整体管理水平低下 , 不良资产率
高居不下, 经营风险较高, 有的已经资不抵债、 难以为继 ; . 2
结算网络不畅, 业务面窄, 信用功能不全 , 难以通过开拓多
论我国民间金融市场主体培育与法律规制
相关法律制度安排 的需求也在增长 , 需要相关法律制度安排予以规制。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和推动包括 民间 金融在内的国内金融体制改革与经济转型升级 , 而预防和解决 民间金融风险和问题在很大程度上要依靠法 制的转变和完善 , 因为完善的法制支持当事人参与民间金融交易, 规范民间金融行为, 处置民间金融风险, 保
费者 保 护的理 念 。随 着社会 经 济 的发 展 , 尤其 是 公 司制 度 的 建 立 , 民间金 融主 体 投 资 手段 日益 多 样, 这在 一定 程度 上促 成 了登记备 案 、 一元 监 管 、 法律 责任 等制度 的建立和 发展 。
关键 词 : 民间金 融 ; 市场主体 ; 法律规 制 中 图分类 号 : F 8 3 0 . 9 ; / 3 9 2 2 . 2 8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 2 0 9 5— 0 0 9 8 ( 2 0 1 3 ) 0 3— 0 0 1 3— 0 6
社会 , 这个 社会 里人们 可 以在 自由和 平等 的环 境 中实 现 自己 的发展 。 ” 但 私 法 制度 设计 、 解 释与 适 用 的关 键 却在 自由与强 制 的交 汇点 上 , 因此 , 财 富 在 交易 双 方 之 间如何 分 配 不宜 由私法 调 整 。正 如 布坎 南 在 《自由、
支推 动 区域 经济 发展 不可 忽视 的力量 , 浙 江也 成 为 中国 民间 金融 规模 的集 中区域 和 活动 的活跃 区域 。作 为 市场 自然 选 择 的结 果 , 民间金融 以一 种 既成事 实存 在并 运 行着 , 随着 民间金 融 在我 国经济 生活 的不 断渗 透并 与正 规金 融进 一 步融 合 , 市 场 主体 培育逐 渐成 为人 们普 遍关 注 的焦点 问题 。与此 同时 , 对 民间金融 市场 主体
论民间金融的比较优势与健康发展法律对策
( ) 间金 融 的 交 易成 本 优 势 一 民 交 易 费用理 论 为我 们 分 析 民间 金 融 的 比较 优 势 提 供 了 一 个 有 效 的视 角 。民 间金 融 之 所 以成 为农 户 和 中小 企 业 融 资 的 重 要 选择 ,其 主 要原 因就 在 于 民间 金 融 在 交 易 成 本 上 具 有 较 好 的 比 较优 势 。首先 , 问金 融 的信 息 收 集 成本 低 。民 间金 融 主要 发 生 民
度。 关 键 词 民 间金 融 比较 优 势
法律 对策
民 f 融 的 交 易 双 方 一 股 都 具 有 咀 缘 、 缘 或 业 缘 关 系 。人 司金 地
民 J] 融 , 口 l金 又称 之 为 非 正 规 金 融 , 流 于 体 制 化 的 所 有 金 融 是
组织和金融行 为的总称。民问金融包括 民间借 贷 、 合会 、 人钱 们 日常的交往活动就能对交易进行持续有效 监督 。 私 处在“ 熟人社 r、 i 民问 集 资 、 额信 贷 、 = 小 合作 基 金 等 形 式 … 长期 以来 , 问金 融 会 ” 的 主体 更 重 视 自 己的 声 誉 , 守 信 用 造 成 的 负 面 影 响会 迅 。 民 中 不 对我罔经济发展 作出了重要贡献 。据有关资料 的统计 ,0 4年 速传开 , 给失信者带来 严厉 的惩罚I 从一定意 义』来看 , 20 并 。 二 这其 我 圉 间金 融 的 规模 大约 在 9 0 元 人 民 币 , 当于 中 罔 G P 实 是 一种 以 个人 声 誉 等 作 为 隐形 的担 保 ,这 种 信 用 担 保 方 式 甚 0 0亿 相 D 的 6 %, . 银行 金 融 资 产 的 5 5 %。虽然 民间 金 融 在 我 国还 没 有 合 法 至要 优 于 有 形 的 比如 有 体 物 、 产 等 担 保 。 种 以个 人 的社 会 信 资 这 地位 , 但其在我 同普遍存在 , 规模不断发展 。民间金融在我 之 誉作为担保 , 且失信带来的惩罚具有长期性 和无形性 , 导致民间 所 以 具有 相 当大 的生 命 力 ,与 民间 金融 与 正 规 金 融 相 比具 有 较 金 融 双 方对 合约 履行 的积 极 性 高 ,债 务 人 的 道 德 风 险 被 降低 到 多 的 比较 优 势 密 不 可 分 。 极 低 水 平 , 易 的违 约率 极低 。 交 而正 规 金 融 没 有 民 间金 融 这 种 社 会资本优势 , 其要求提供有形资产作为信用保障基础。 在合同缔
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的法律规制
一
、
引言
民间融资是指出资人 与受资人之 间,在 国家法定金 融机构 之外 ,以取得高额利息与取得资金使用权并支付约定利息为目的 而采 用民间借贷、民间票据融资 、民间有价证券融资和社会集资 等 形 式 ,暂 时 改 变资 金 所有 权 的金 融行 为 。民间 融 资对 解 决 中小
企业 融 资难 发 挥 的重 要 作用 ,在 一 定程 度 上促 进 了社 会 经济 的发 展 。 但是 , 由于 我 国 的现行 法 律 对 中小 企 业 的 民间融 资 制度 规 定 的并 不 完 善 ,其 对我 国的金 融秩 序和 金融 安全 形成潜 在 的威 胁。
一
融秩 序 。 民问 融资 所 面临 的风 险 因此 增 加 ,甚 至有 些 时候 中小 企 业 民 间融 资直 接沦 为犯 罪行 为的 手段 ,背 离 了其作 为 一 种 重要 融
法律 规制 中小企业 民间融资 的主要 目的是 维护我国金融安 全 ,引导 民间 资金 良性 流动 ,解 决 中小 企 业 融资 困难 ,进 而促进 社 会 经济 发 展 。一方 面 ,民 间融 资 推动 了我 国私 营经 济 的 发展 , 在 一 定程 度 上 弥 补 了正 规金 融体 制 的 固有 缺 陷 ,增 强 了金 融体 系 的 稳 健性 ;另 一 方 面 ,由于 中小 企 业 民 间融 资缺 乏相 应 的法 律 制 度保 障 ,被 追 究 法律 责 任 的 事件 时 有发 生 ,对 金 融 市场 安全 也造 成了负面影响 ,需要通过完善相关立法进行规制。
成本 核算 太 麻烦 了 ,其 实不 然 。 我们 并 没有 多做 许 多 累赘 的统 计 核算 ,因为 不论 是 油井 电力 费用 、药 品 费 用还 是维 修 保 养 费用 或 是 作 业 费用 都是 每个 采 油井 组 必 须要 建 立 的 台帐 ,只 是 大家 从 未 想过 要 通过 经济 分 析 的方式 来 把 这些 成 本统 计 在一 起 ,更没 有 人 对 其 进行 分 析 。所 以建 立单 井 采 油成 本 核算 正是 把 各 类成 本 费 用 统筹 到 一起 ,不 但 可 以使 岗位 上 的工 作 条理 化 、清 晰 化 ,还 能 培 养大 家 节约 成本 的 意识 ,对 自己所 管 的 油井 进行 科 学 化 管理 、精 细化管 理 ,从而提 高油 井 的综合效 益 。
关于民间金融规范化问题的思考
关于民间金融规范化问题的思考摘要: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经济在不断的高速发展,社会逐渐由计划市场转向经济市场,如今已经取得了空前的发展。
我国近年来随着经济建设的不断深入,民间金融也随之以十分迅速的步伐进行了广泛的发展,尤其在有效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方面以及针对调剂农村金融在资源余缺方面有着举足轻重中的地位和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对地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前所未有的存进作用,但是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不可避免的产生了一些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笔者经过大量的资料研究分析以及自身的实践调查,站在民间金融总体情况的基础上,对于我国民间金融的规范化做出的深入全面的探讨。
关键词:民间金融;规范化;正规金融;法律规范;问题思考一、我国民间金融范围的界定及产生的动因与现状1.民间金融范围的界定对于民间金融的范围界定,笔者认为主要可以分为两个方面进行有效的分析:首先,站在广义的角度理解是民间金融完全处于正规金融机构之外,在社会当中运用市场作为主体进行资金融通活动,其中不但广泛包含了政府规定的合法民间融资活动,而且还有效的包含了界限并不明确的集资形式和金融诈骗等活动;其次,在狭义的角度理解是仅处于没有相关法律规定的灰色市场主体之间的投资以及融资活动。
2.民间金融在我国产生的动因民间金融在我国产生的主要动因,笔者分析认为主要可以针对三个方面进行充分详述:其一,我国政府对于金融所颁布的抑制政策,将金融资源在分配的区域上造成了不平衡的情况,这外在的因素有力的推动了我国民间金融的发展;其二,与正规金融相比较,民间金融对于信息不对称问题明显能够进行有效的解决,从某种意义上而言有着更为偏低的风险性,所体现出来的优越性也是推动民间金融发展的一个动因;其三,民间金融的发展,从其本质上而言是对利润的最大化的追求而对理性经济人价值选择的最终结果,面对利益的驱动也民间金融得以有效发展。
3.民间金融的现状农村是我国民间金融的主要发源地,自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开始,民间金融在我国社会当中经过20多年的发展,不管是在农村经济,还是民营经济以及社会发展的进程当中有着重要的地位。
民间融资的法律规制探析
民 间融 资 现 行 法 律 制 度 的缺 陷
民 融 的 律 制 析 问 资 法 规 探
■ 王宝娜 ( 河北金 融学院 河北保定 0 15 ) 7 0 1
◆ 中 图分 类 号 :D9 22 文 献标 识 码 :A 2 .8
民 间 融 资 的 内 涵
民间融 资作 为金融创新的一种 ,与正
规 金 融 相 对 应 ,通 常 是 指 私 人 之 间 的一 种
正 因为界限不清 , 才使一些非法融资活动长 期被作为一般民间融资看待 , 无法受到有关 部 门的及 时查处和打击。总之 , 将未经有权 机关批准而进行的集资行 为认定为“ 非法集 资” 极大地扩展了管理机 关的权限空间 , , 一
资金融 通行为 ,是指 未得到法律 、法规及 其它形式认 可 ,处在国家宏观调控和监管
之 外 的 ,能 够 满 足市 场 经 济 主 体 的 资 金 需
求 ,符 合市 场经 济规 律的一种资金融通活 动。根 据融 资主体 和融 资方式的不同 ,其 表现形式有 :民间借 贷 ,是指 个人之间或 企 业与个人之 间的借 贷行 为 ;民间中介 借 贷, 如曾经 出现过 的标会 、 下钱庄 、 金 地 基 会 ,以及新型财务咨询公 司、担保公 司等 的民间借贷组织 ;还有企业 内部集 资、融 资租赁 、私募基金等。 当前 民 间融 资 具 备 以下 几 方面 的特 点 :一是产权 的民间性 。民间融 资的产权 并非 国有 ,而是 由个人或 民间借贷组织所 有 ,并能够独立开展资金融通及相 关金融 活动。 二是参与主体 的非正规性和 民间性。 即资金 的供给者是 民间融资组织或有 闲散 资金的个人 ,资金的需求者是难 以从正规
民间金融的法律规制与促进
民间金融的法律规制与促进2011年以来,在货币政策趋紧、银行信贷紧缺的背景下,部分地区民间借贷市场乱象丛生,温州老板的跑路潮,鄂尔多斯民间借贷崩盘事件,已经引起了民间借贷活跃地区的普遍关注,民间借贷已然被推到风口浪尖,“民间借贷”也成为热门词之一。
以温州来说,在民间借贷愈演愈烈的时刻,出现了中央领导赴温州调研开“药方”,温州出台一揽子救市政策等控制补救措施。
由此可见,民间借贷在我国并没有很好的规制机制,它所依赖的都是自足发展,发展到一定程度上出现了不可调和的矛盾时,政府再采取补救措施。
面对民间借贷的尴尬现状,我们应该怎样对它进行规制并且更好地促进它的发展,成为急需解决的问题。
要想更好地规制民间金融,首先要明确的就是民间金融是什么,它的弊端又是什么。
从我国现在通说来看,民间金融就是从法律和金融监管角度来划分,将不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和规范、处在金融当局监管之外的各种金融机构、金融市场、企业、居民等所从事的各种金融活动称为民间金融。
也就是说,所谓的民间金融,它相对于有组织的金融体系来说,是政府金融管制、金融压抑外一种民间自发形成的融资关系。
改革开放后,民间金融活动在支持民营企业的发展中,曾发挥了很大的积极作用。
但随着民营企业和区域经济的发展,民间金融已开始暴露出其自身存在的问题,导致潜在的区域金融风险加速聚集。
当前我国民间金融的特征同以前相比已经有了明显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融资规模急剧扩大。
在民间金融发展初期,只有少部分人将手里多余的钱拿出来用作他用,现在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手里有闲散资金,伴随着物价的不断上涨,货币的贬值,金融机构利率的无竞争力,人们强烈的货币增值愿望,民间借贷就愈演愈烈,甚至出现了温州几乎九成的人都成为了放贷者。
二、融资人主体发生变化。
由于民间金融融资规模的不断扩大,资金募集对象的人数也迅速增加,出资人之间的“三缘”关系(即地缘、血缘、亲缘)相应地趋于松散。
在迅速扩张的民间金融市场上,绝大部分出资人已不再是资金使用者,出资人逐渐演变为单纯的资金供给者,最终的资金使用者与出资人几乎没有密切的“三缘”关系,而只是与资金募集的发起人有相应的借贷合约关系,民间金融的融资方式由此演变为间接融资。
试论民间金融的民法规制
王 小 丹
摘 要 :一般而言 ,民间的金 融是不受监 管体 系监控 的,但是 民间金融能够有序 的发展 还是 需要相 关政策来引导。之所 以国家正规的 监管部 门不对 民间的金融企业实施 监督管理 ,是 因为要花 费的资金是个天价。很 多国家只能将 民间的金融企业 和正规的金融企业 管理分开 对待 。因此 民间的金融企业发展空间更加 广阔,更加充满活力 ,这正是 国家没有对其进行 严格管理 的原 因,换 一句话说 ,国家的正规管理 不适合 民间金融企业的平稳有力发展 。
关 键 词 : 民问 ;金 融 ;民 间金 融 ; 民 法 ;规 制
前 言
民间性的金融企业即为那些不是正规形式 的金融企业 ,世 界有权威 的银行对民间金融企业下了一个定义 ,即没有被 中央银行监控 的金融交 易 ,很多国家组织对这个定 义持有默许 的态度 。民间金融企业 在整个发 展过程中是一直趋 于活跃趋 势的,但是一直是缺乏监控 的企业 。因为我 国现有的监 控制度无 法在 民间金融企业 中实施 ,倘若民法 中的调整 措施 能在 民间金 融企业 中得 到有效 的实施运用 ,便能够为国家金融行业 的正 常发展 与国内经济 的健康成长提供一条科学性 、可实施性的有效方法 。 民 间 金 融 的规 制模 式 分 析
一
Hale Waihona Puke 、1 .在 日本 ,往 往 利 用 移 植 和 改 造 结 合 的 法 制化 模 式
邻国日 本很重视对 民间金融企业的监控 ,具体的说 是重视法律法 规 在 民间金融企业 中的应用 。在二十世纪的后半叶 ,长久 进行的 日本农 村 框架改编事项落幕 ,与农协有关的经济业 务呈 现下降的趋势 ,日本人 民 把一般 的金钱存进农林中心金库的信农联 …。和其它国家不 同的是 , 日 本很注重通过立法模式来对 民间金融企业 实施监控 ,这也是 为什么 日本 对其 民间金融企业的监控如此有效的原 因之一 。甚者 , 日本 的 民间金融 企业 出现 了半官方化的形象 ,这种形象 的出现与 日 本 的生活 环境和历史 文化有着重要 的关联。作为世界第 二次 大战的战败 国, E t 本接 受了战胜 国有关的管理制度 ,当然也包括 民间的金融企业 。 2 .在 德 国 , 通 常采 用 以法 人 为 核 心 的 纯 自治 制 度 模 式 法 国与 日本的民间金 融企业最大 的不 同之处在于法 国的民间金融企 业大多存在方式是建立在农业信贷 的基础之上 的,剩下 的部分存在 的方 式是建立在合作信用 的基础之 上 j 。上 述 的两种方 式有 一个共 同 的特 点 ,就是都 在法律法规上表现 出 自上而下与 自下而上相融合 的特点。这 个特 征可以凭借 以下 三个层次来表现 。最低层次的民间金融企业管 理最 宽松 ,是由每个储户管理 ,中间层次的民间金融企业推荐出专 门负 责人 来对企业实施管理 。高级层次的 民间金融企业管理最严格。多种管理模 式之 间是相互联 系的,不但能激起各种储户参与其中的热情 ,还能促 进 政府部 门合理 的对 民间金融企业实施一定的规范管理。 台湾特别行政 区的民间借贷互相帮助的老一 辈传统 习俗一直延续 到 至今 ,在 台湾 的金融领域民间金融企业是随处可见 的。因为合会对 台湾 具有很大 的影响力 ,因此在台湾的 《 民法典》 中对合会的编制方法 , 运 作方法 以及组织设计等等问题上定制 了种种 的规则制度 ] 。这种管理方 式很注重民间金融企业的契 约性 ,民间金 融企业 的管 理基础 就是 自治 , 政府不会对其进行强制性的干预和管理 ,政府对 民间企业 的管 理只是指 引性的 ,它的发展模式 ,发展方向 , 发展思想等等 问题均有 民间金融企 业内部负责人决定。从上所述来分析 ,对于 台湾 民间金融企业 的管理模 式完全是从下到上的 自由放任 管理模式 。在 台湾的 民间金融企业 中有一 种组织 是信用 社 , 这种组织是在英美金融发展模式的基础上发展 演变而 来 的。台湾相关部 门实施相关 的政策制度来促进信用合作社 的科学健 康 发展 ,对其实行较为严格 的管理 ,最根本的方法是政府 采用从上 到下 的 政府管理模式 ,设立有针对性 的法律制度对其加以规范管理 ] 。 二 、进 行 民间 金 融 制 度 模 式 设计 的 条件 分 析 从法制方面来分析 ,国外大多数国家都会针对 民间金 融企业颁布相 应 的制度法则来保证 民间金融企业的发展秩序 ,推动 民间金融企业 的健
论我国民间金融法律规制构建
1 2 政 府 及相 关 利 益 集 团利 益 的 需 求 .
新 中 国建 立 伊 始 , 了快 速 振 兴 国家 经 济 , 固 国家 实 为 巩
政 虽 然 我 国 的 经 济 体 制 已 经 转 变 , 是 由 于 认 识 的 相 对 力 , 府 制 订 了 迅 速 建 立 重 工 业 产 业 体 系 的 策 略 。这 就 要 但 独 立 性 以 及 经 济 发 展 仍 处 于 转 型 期 , 划 经 济 的 思 维 模 式 求 有 大 量 的 资 金 为 这 一 产 业 提 供 密 集 的 资 金 支 持 。 因 此 , 计 即 仍 然 影 响 着 政 府 对 民 问 金 融 的 否 定 态 度 。 在 计 划 经 济 体 制 新 政 府 选 择 建 立 最 经 济 高 效 的 的 金 融 体 制 , 单 一 的 垄 断 下 , 有 自上 而 下 的 明 确 的 经 过 政 府 肯 定 的 才 是 合 法 的 受 只
我国民间金融的法律规制
收稿 日期 :Ol .5 1 2 1( —5 )
程度有所提高 。 ”
二 、 间金融 存在 的原 因 民
( ) 间金融 存在 的一 般原 因 一 民 当今 世界 , 无论 是在 发 达 国家还 是发 展 中国家 ,
泡沫化现象 , 严重打击投资者信心。这些进一步刺 激居 民将 资 金投 入其 比较 信 任且 收 益较 高 的领 域——民间金融 , 这种现象在浙江 、 福建等沿海地带
更 为 明显 。
第二 ,信息说” 由于不完全信息 , “ 。“ 银行在发 放贷款时就会面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 为了规避 风险, 银行会在一个低于竞争性均衡利率但能使银 行预期收益最大化的利率水平上对贷款 申请者实行 定量配给, 在配给中得不到贷款的申请人 即使愿意 出更高价格也不会被批准 。 与大企业相 比较 , ” 中小 企业往往信息不透明, 融资大多依赖“ 软信息” 。民 间金融在依靠地缘和人缘优势收集 “ 软信息” 像信 , 息不透明的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方 面具有很大 的优 势 , 需像 正规金 融 那 样 需 要 中小 企 业 有 抵 押 资产 无
专1 8 。. 第 期 V2 0 7
JR LFC AC院 EFD AO O N 四 教 学E OE CI U AOS 川 育LG U TN IU O 学 H N L报
2g0 A. 1 o 1 ¨2月 u8
我 国 民 间金 融 的法 律 规 制
孥 亚
( 中师范大学 政法学院 , 华 武汉 4 0 7 ) 30 9
广泛利用行政手段对金融机构的设 置和活动进行干 预, 进行利率管制 、 严格 的市场进人机制、 信贷配额 等, 因而造 成 了正 规金融 的垄断 和风 险 的增 加 , 整体
论我国民间融资的法律规制
( 一) 民间融 资的 内涵 融资 是一 个金 融 概念 , 是指 筹 集 资金 或 吸收 资
金 。我 国央行 的定 义 认 为 , 民间融 资是 相 对 于 国家
灰 色地 带 。如 果 没 有 法 律 及 时 、 正确的规制和 引导, 就 可能会 引发各 类社会 矛盾 , 从 而 影 响 社 会 稳 定 。 目前 , 我国
的 民 间 融 资 法 律 体 系 尚 不 完善 和 健 全 , 而民间融资市场的健 康发展 需要 有效 的法律制 度作 为支撑 。因此, 需要 对
民 问 融 资 进 行 规 范性 立 法和 规 制 , 维护 金 融安 全 , 保 障民间融资 主体 的合法权 益 , 引 导 民 间 融 资 逐 步 走 向 阳光 化 、
规 范化和法治化 。
[ 关 键 词 ]民 间 融 资 ; 金 融; 监管 ; 法律 规 制 [ 中图分类号] D 9 2 2 . 2 8 [ 文 献 标 识 码 ]A [ 文章编号] 1 6 7 1 - 6 9 7 3 ( 2 0 1 3 ) 0 6 — 0 0 3 1 — 0 7
Vo 1 . 1 2 N0 . 6
NOV . 2 O1 3
【 法学 ・
高 凛
( 江南 大学 法学 院 ,江 苏 无锡 2 1 4 1 2 2 )
[ 摘 要 ]民 间 融 资 作 为 一 种 融 资 方 式 , 是 经 济金 融领 域 中建 立 在 熟人 关 系之 上 的 资 金 融 通 渠 道 , 在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属 于 合 同行 为 。从 金 融 学 角度 分 析 , 整 个 社 会 资金
作 为最 原 始 的融 资 方式 , 民 间 融资 一 直 是 个 人
投 资创 业 的 主要融 资 方 式 , 也 是 中 小 企业 最 基 本 的
试论民间金融法律规制体系的构建——以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为例
极 作 用 已是 不容 质疑 , 家 已不得 不重新 审视 它的存在 , 中法律 的引导和规 范就 成为 重要 的手段 。本 文 以煤炭 资源丰 富 国 其 的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为例, 从当地民间金融形式、 风险等方面入手进行 了深入的分析 , 从而提出我 国对民间金融的法律引
导 和规 制 方面的选择 机 制。
域。
2 国家对利 率的调 控 。20 . 06年 以来 我们 国家对 银行 存贷款 利 率进行 过 8次下调 , 得普通 居 民对 储蓄 的投 资热情 锐减 , 使 转
1组织 形式 多样 。 尔 多斯市 民间金 融 的组 织形式 多样 , . 鄂 主 而投 向利率 普遍较 高 民间资本 市场是 一个 不错 的选择 。
4 融资 的涉及面 广 。鄂 尔多 斯市 的民 间金融关 系到 千家万 .
民间 资本 主要用 于工业 发展 , 内蒙古的 民间资本主 要用于煤炭 等 户 的利益 , 本每个家 庭都或 多或 少会有 私人 的放款 , 基 家庭 在银 能源 开发 , 形成 了“ 业 资本” “ 工 、能源 资本” 等特色 。温 州 中小 企 行 的储蓄是 很少 的。 当地 政府 在这个 问题 上也是 非常 谨慎 的, 因 业 资金 来源 的 7%是 来 自民间金 融组织 。 资料显 示, 6 据 目前我 国 为它 关系 到地方 经济 的发展 和老百 姓 的切身 利益 。这 也是 当地 非 国有经 济对 G P的贡献率 达到 6 %, D 3 对工 业增加 值 的贡献率 经 济 的一大特 色 。相 比股票 、 证券 的专业 性和 高风险 性 , 对普 通 达到 7% 但在 全部 银行信 贷 资金中, 国有 经济 使用 的比率不 老 百姓放 贷更加 简单 易行 。 4 非 到 3 %。 可 以看 出这 些缺 口都是 由民间资本 填补 的。但 是没有 0 , 5 资金 的依赖程 度高 。这和 前面分 析 的投资方 向集 中是 密 .
论我国农村金融组织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
统 ” 单一 格 局 . 非 公 有 制金 融 结 构 无 论 是 数 量 还 是 规模 的 但
并 没有 明确 农 民现 在 有组 建 自 己的 金 融 合 作 组 织 的 权利 。此
外 .0 7年 3月 1日 , 四』 省 仪 陇 县 诞 生 了我 目首 家 村 镇 银 20 I l
自己 的权 利 , 不 到获 得 司 法 力量 支持 的通 道f1 找 5 。首 先 , 有关
挥 对 农 业 投 入 的 资金 聚 集 效 应 ;农 村 信 崩 合 作 金融 机 构 难 以 满 足 农 户 和农 村 中小 企 业 的 资金 需 求 : 问金 融 活 跃 . 没有 民 但
扶 得 合 法 地位 。 叮 以说 , 南于 制 度 缺 陷 , 接 蜘 剧 了 农 村金 融 直 供 给 与 金 融 需求 的矛 盾 。
固 钟资 2 0 O 8 ;
论我 国农村金融组织法律制 度存在 的问题 与完善
安徽 财 经 大 学 张运 书
摘要 : 自改革开放 以来, 国农 村金融组织 经历 了系列 变革 , 我 虽然初步 形成 了以农业银行 、 业发展 银 农 行、 农村信 用社为主体 的农村正规金融组 织体 系, 法律制度对农村金 融的抑制现 象并没有 改变。我 国农村 但 金融组织 法律制度存 在产权 结构和 组织形式过 于单一 , 监管制度失衡 , 法律供 给滞后 等 问题 , 为加强金融的 支农功能 , 必须放宽农村金 融组织准入条件 , 确立 民间金融组织的合 法地位, 完备各种农村金 融组织法律 , 改 进对农村金融组 织的管制方式。
^绝 对 优 势【】 3。我 农村 虽 然 试 验 引 进和 建 立 了一 些 外 资金 融 机 构 , 复 和建 市 了合 作 金 融 组 织 , 网 打 破 国 家银 行 “ 恢 力 大
民间金融的法律评判及规制路径
21 0 0年第 6期
法 治 研 究
民问金融的法律评判及规制路径 冰
谈 萧 胡新 建
摘 要 : 间金 融 的存 在 和发 展 具有 其 应 然合 法性 和 实然 合 法 性 。 若 脱 离 民 间金 融 所 生存 和 发 展 的 民 倘
具体语境 , 单纯从 国家法一元化视 角出发去讨论 民间金 融的合 法或者非 法 . 都是有 失偏 颇的 从 国家法与
关 键 词 : 间金 融 国 家法 民 间法 规 制 民
一
、
“ 间 金 融 合 法 性 ” 题 之 探 讨 民 命
现行法律所不容 。 也不适应经济发展 的需要 。 因此 . 实 ① 要 现民间金融的合法化 . 就必须加 强对 灰色金融 的规范 和 监管 。 止黑色金 融活 动 , 禁 从而使 民间金 融在法律 的约
束 下公 开 、 范 、 序 的发 展 。 规 有 而有 些 学 者 则 不 赞 同简 单 地将 所 有 民 间 金 融 等 同于 非 法 金 融 的 主 张 . 为 民间 金 认 融是 中性 的 。 谓 的 民 间 金 融 . 是 相 对 于 有 组 织 的 金 所 它 融 体 系 来 说 的 , 政 府 金 融 管 制 之 外 的 、 间 自发 形 成 是 民 的 融 资 关 系 民 间 金 融 既 不 是 指 地 下 经 济 中 没 有 注 册 的 、 法 的 、 组 织 的 民 间 资 金 融 通 活 动 , 不 单 是 指有 非 无 也 组 织 的 或 已经 注 册 了 的 民 间 资 金 融 通 . 是 泛 指 一 切 非 而 官方 性 质 的 ( 不 由官 方 出资 或 官 方 经 营 )非 国有 制 性 即 . 质的. 主要 业 务 发 生 在 个 人 或 非 国有 制企 业 之 间 的 各 种 形 式 的 符 合 法 律 规 范 或 道 德 规 范 的 资 金 融 通 活 动 的 总 称 。 然 这 一 定 义 自然 排 除 了既 不 合 理 也 不 合 法 、 社 当 对 会 有 害 的从 事 非 法 洗 钱 活 动 的 黑 色 金 融 “ 间金 融 ” 对 民 这 样 的 理 解 . 使 得 我 们 把 它 当 作 一 个 中 性 的东 西 . 就 没
民间金融的“软法”思考
民间金融的“软法”思考“软法”是指没有强制约束力的类法律文件,从法哲学、法社会学的角度看,其对民间金融具有重要的作用。
民间金融中的交易习惯及民间金融行业协会的治理都体现了软法之治。
标签:民间金融软法思考我国民间金融经过近些年的发展取得了很大成就,但是依然问题重重。
目前国家对民间金融的“硬法”化制度供给与农村自身的“软法”化制度需求之间并未完全契合。
硬法与软法的协调做的还不够,软法的应有功能还未充分发挥。
本文拟从软法的角度对民间金融做一探讨。
一、“软法”研究范式的理论依据1.“软法”内涵的界定美国法社会学家罗斯科·庞德从“法”调节社会秩序运行的功能强弱的角度将其分为两大类。
第一大类为“硬法”(Hard Law),第二类为“软法”(Soft Law)。
根据MORDEWORK百科全书,“软法”是指“没有强制约束力的类法律文件,或指在跟传统的‘硬法’相比的情况下强制约束力相对弱的法律文件。
”具体来说,“软法”可以界定为:由一定人类共同体为了实现共同意志而制定或认可的以保护力为主强制力为辅、主要依靠自律或者社会影响力等内在约束力的方式对人们的行为产生实际效果的一系列行为规则。
例如各种行业协会、社会自治组织的标准和规范、行业惯例、村规民约、交易习惯等。
2.基于法哲学的角度自由主义大师哈耶克认为:“早在人类想到自己能够制定或改变法律之前,法律已然存在很长一段时间了”。
并且提出了“法律先于立法” 这一命题,立法正是人类运用理性的抽象行动,但要排除将其视作“人类理性设计的结果”的理论预设,而是视作“人之行动的结果”。
这就是说,理性在立法中的建设性作用不是说它能“创造”法律,而只是“发现”业已存在但不显现的法律,并用明确的形式把它表达出来。
立法机构绝不是创造了法律,而是发现了法律并明文表达之。
以下经典的区分法律,堪称哈耶克的独创:就形式而言,是立法的法律与自生的法律之别;就实质而言,又是强制的法律与自由的法律之分。
论民间金融活动的法律规制
作者: 朱大旗[1];张牧君[1]
作者机构: [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出版物刊名: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页码: 54-58页
年卷期: 2014年 第3期
主题词: 民间金融;民间借贷;地下钱庄;法律规制
摘要:近年来我国民间金融活动迅速发展,由“民间借贷”和“地下钱庄”所引发的讨论也越来越多。
但是,我国目前尚无关于民间金融的专门立法,在民间金融的法律规制上甚至存在着合法与非法、罪与非罪等问题,这不仅使得民间金融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而且阻碍民间金融的健康发展。
为此,应当建立健全我国的民间金融法律制度,引导民间金融朝着法治化的方向发展,使其能够加入我国金融业的竞争,促进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
《2024年论民间融资的刑法规制》范文
《论民间融资的刑法规制》篇一一、引言民间融资,作为金融体系中的一种重要补充,对于促进经济发展、满足社会融资需求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然而,近年来随着民间融资规模的扩大和复杂性的增加,其潜在的风险和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
一些不合规的民间融资行为,如高利转贷、非法集资等,给社会经济秩序带来了不良影响,甚至涉及刑事犯罪。
因此,对于民间融资的刑法规制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对民间融资的刑法规制进行探讨,旨在为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供参考。
二、民间融资的概念及特点民间融资是指非金融机构或个人之间进行的资金借贷活动。
其特点主要包括:资金来源广泛、借贷方式灵活、利率水平多样等。
民间融资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社会融资需求,促进了经济发展。
然而,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和规范,民间融资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和问题。
三、民间融资中涉及的刑事犯罪问题(一)高利转贷罪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以欺骗手段获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行为。
在民间融资中,一些个人或企业通过高息吸引资金,然后将这些资金以更高利率转贷给其他需要资金的人或企业,从中牟取暴利。
这种行为不仅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还可能构成高利转贷罪。
(二)非法集资罪非法集资罪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虚假项目、高额回报等手段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
在民间融资中,一些不法分子以虚假项目为名,承诺高额回报,吸引大量投资者参与集资。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还可能构成非法集资罪。
四、民间融资的刑法规制现状及问题目前,我国刑法对民间融资的刑法规制主要集中在高利转贷罪和非法集资罪等方面。
然而,随着民间融资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增加,现行刑法在规制民间融资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如:刑法规定不够完善、刑事打击力度不够等。
这些问题导致一些不合规的民间融资行为得不到有效打击和遏制。
五、完善民间融资刑法规制的建议(一)完善刑法规定针对民间融资的特点和问题,应进一步完善刑法规定。
首先,要明确界定民间融资的合法与非法界限,为执法机关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2024年论民间融资的刑法规制》范文
《论民间融资的刑法规制》篇一一、引言民间融资,作为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经济发展、满足社会融资需求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近年来随着民间融资规模的扩大和复杂性的增加,其潜在的风险和问题也逐渐凸显。
为了维护金融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刑法规制在民间融资领域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本文旨在探讨民间融资的刑法规制现状、问题及完善建议。
二、民间融资的刑法规制现状当前,我国刑法对民间融资的规制主要体现在对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行为的打击上。
这些违法行为往往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大量投资者参与,最终导致投资者资金损失、社会金融秩序混乱。
刑法通过对这些行为的打击,维护了金融秩序和投资者权益。
然而,随着互联网金融、P2P等新型融资模式的出现,民间融资的刑法规制面临新的挑战。
一方面,新型融资模式具有较高的隐蔽性和复杂性,使得刑法对其实施有效规制变得困难;另一方面,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法律漏洞进行违法活动,给社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三、民间融资刑法规制存在的问题(一)法律体系不完善当前,我国刑法对民间融资的规制主要依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但这些规定往往滞后于金融市场的变化。
此外,相关法律法规之间存在衔接不顺畅、重复规定等问题,导致执法过程中出现困难。
(二)执法力度不够由于民间融资涉及面广、隐蔽性强,执法机关在打击民间融资违法行为时往往面临取证难、调查难等问题。
此外,一些地方执法机关在执行刑法时存在执法不严、以罚代刑等现象,导致刑法对民间融资的规制效果大打折扣。
(三)民间融资参与者的法律意识淡薄许多民间融资参与者缺乏法律意识,对违法行为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容易受到高回报的诱惑而参与违法活动。
这既增加了执法难度,也加剧了民间融资市场的风险。
四、完善民间融资刑法规制的建议(一)完善法律体系应加强对民间融资的法律研究,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其与金融市场的发展变化相匹配。
同时,应加强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和协调,避免重复规定和法律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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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间金融领域的法律规制作者:刘楠来源:《商情》2017年第31期【摘要】近年来我国民间金融在促进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因为民间的金融行业没有形成完善的法律及相关的制度作为约束和支撑,使金融行业的发展具有很大的安全隐患和影响,所以说,在新的社会形势下,建立起完善的金融法律配套制度,是非常必要的,对其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将对此问题产生论述,在我国,民间金融是在一定的背景条件下产生的,其产生对于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但是,只是凭借民间金融的力量以及市场对民间金融的调节并不能真正实现民间金融的正规发展,必须依靠有效完善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就目前我国的形势来看,现有的一些法律法规只适用于普通的交易活动,民间金融主体法律权利与义务严重失衡、监管的相关内容缺失,使我国金融领域蕴藏巨大风险。
【关键词】民间金融法律研究监管一、我国民间金融的的概念及法制现状(一)民间金融的概念民间金融,就是指那些在个人、企业间相互发生的建立在一定的借贷行为基础上的或者是一些民间的金融组织之间进行的为了融资而进行的所有活动,但是它和正规的金融机构性质不同,虽然它被定义为正规金融之外的金融活动,但是它却是正规金融的有效补充,有其存在的重要意义,民间金融为了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就必须和社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多种经济主体以及存在的多种形式相适应,于是产生了多种民间金融形式,主要有民间自由借贷、民间集资、民间合会、私人钱庄、农村合作基金会、私募基金以及小额信贷组织等。
(二)民间金融的法制现状从目前我国的法制建设水平来看,并没有建立起完善的法律法规与之配套,缺乏相关的法律基础作保证,现行的这方面的法律以及相关的制度只极少部分的民间金融行业起到约束作用,主要是一些民间借贷或者是一些小额的信贷公司、典当行和农村合作及金融机构等。
对以上合法的民间金融形式,目前我国在一些法律中虽然对民间金融有所规定,但是没有具体明确地约束条文,多数只是一带而过,使民间金融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比如说,对于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只是在一些法律法规中略有提及,缺乏有效的法律依据和法律监督,同时涉及的法律执行效力相对不高,没有形成完善统一的体系,对于这些非正规的金融行为,不但没有相关的法律作保障,同时我国的法律还对其进行很大程度的限制,在这种情况下,民间金融的发展由于得不到有效的监管,反而开始更多的走向地下交易,形成了一个“灰色金融地带”。
(三)民间金融的法制建设的必要性我国的民间金融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保护,所以在其发展过程中存着一系列的问题,如果这些问题得不到有效的解决,将严重影响着民间金融的发展,比如利率、担保、管制等方面的问题,我国对民间金融进行法律规制具有其深厚的合理性作为基础,在建立民间金融的相关法律过程中,首先需要明确民间金融的价值取向,因为只有明确了这一点,才能进一步确定民间金融与国家调控制等的一系列关系。
二、我国民间金融的法制存在的问题(一)法律法规中合法地位确认的缺失由于金融行业的特殊性,所以世界所有国家对于金融行业的法律建设以及监督管理都相当严格,而且通常坚持金融特许监管原则,尤其是我国还处于国经济不断转型的发展中国家,所以对于金融制度的法律法规制定更需要严格,所有从事金融业活动的经营主体或组织的设立都必须要经过机关部门批准或审核。
正是由于这种法律的不健全,而使一些合理并且对于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的一些民间金融形式因为被划入到非正规金融行业而限制了其发展,对于我国经济发展来说是一大损失。
(二)民事法律和部门规章成为民间借贷纠纷的主要处理依据在我国,一些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民间借贷在发生纠纷时,只能依靠一些民事法律以及部门的相关制度予以规范,通过对双方责任人应该承当的经济责任进行明确,再按着民事相关部门的一些相关制度规定作为处理纠纷的主要依据。
(三)我国民间金融的立法缺陷通过对我国民间金融现阶段的立法的进一步分析,可以看出关于民间金融行业的相关法律规定,多数都是一些类似“不能”、“严禁”等字眼儿,大多数都是关于金融行为的一些禁止性要求。
绝大部分规定都是原则性的禁止规则,稍有偏差就会触犯刑法。
而民间金融主体不得不面对和接受此现状,担心自己的行为是否超出规定界限,而不是在承担义务和享受法律赋予民间金融主体其他的权利资格。
一旦民间金融的高强度监管力度有所放松,那么民间金融市场就行形成放任自流的状态,随着当今社会中人们对于权利的渴求和深层次认识,权利体系的内容与价值程度也明显提高,一些法律上的规定也逐渐从禁止类的规定不断转变为对其进行授权形式的规定本身享受的权利和义务,在这种法律过渡情况下,法律对于民间金融的相关规定显得有些失衡,和人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所追求的价值取向有所违背,应该对其进行适当的调整,因此说只有通过法律进行相关的权利规定,才能最终实现民间金融的健康发展。
(四)我国民间金融执法方面存在的问题因为我国的民间金融在法律上没有得到完善的规定,所以民间金融行业多数都被当作非正规的金融行为的负面行为而被打击或限制,缺乏有效的管理,由于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对于非正规的金融行为以及相关个人或企业是划分到合法行列中还是划分到不合法的行业中,由哪个部门对其进行有针性地监管,并没有真正合法依据,同时工商管理部门虽然有权对企业进行管理,但是对于非法集资这种行为却不能进行有效地监控,而且如果这种非法集资的行为如果涉及到了刑法责任只能由公安部门出面管理,所以说,在这种法律条件下,银监会对于民间金融的监督管理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很多部门也都会由于自身利益的原因而自发自力或者是相互推矮,按照这样的势态继续发展下去,必定会使民间金融行业更加脱离国家金融监督管理体系,造成无序发展的局面,合法以及非法的民间金融行为混淆在一起,不仅会给整个金融市场带来巨大的风险,同时也会严重削弱国家的宏观调控力度。
三、完善我国民间金融法制相关问题的对策及建议(一)破产制度的完善目前,我国破产制度立法针对的对象是企业,并未涉及到有关金融机构的破产问题和立法,且破产程度规定较为简单。
近几年的中小企业和民间金融组织逐渐渗透金融市场的趋势,破产制度立法早已不能满足市场的需要,急需不断加以完善。
可参考国外的个人破产方式和程序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按着此规定将个人的一些必须的生活用品之外的一切财产都划分到破产之后的财产行列内,并由相关部门做出财产核算,同时对确定破产的个人消费行为作出一定的法律控制,防止一切在破产核算过程中所做出的一些不法行为,另一方面对于宣告破产的个人采取一定的经济救济行为,对于那些严格按着法律规定以及相关部门划分的破产核算进行如实上缴财产的,可以对其进行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债务免除,并对其进行个人救济,由此,确有必要的对我国破产制度进行深层次思考与考量,制度的设计必须要符合时代精神的要求与价值,对于民间金融市场的合法化、正当性与良性循环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存款保险制度的完善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正规的社会金融保障制度,它主要是指那些由可以满足相关条件的所以具有存款性质的金融机构集中起来而组成的一个保险机构,此种制度的确立不但有利于保护危机时存款人的利益,也有利于社会公众对于民间金融组织的经济安全信心建立,形成市场退出时的有效机制,避免金融危机和社会危机,加强社会经济安全。
我国民间金融形式多种,内部结构管理机制还不成熟,整个民间金融市场尚处于培育阶段,加之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属于隐形保险方式,一旦出现局部恐慌性钱荒事件,有可能造成金融安全的隐患。
因此,作为将来市场经济中中小型企业等弱势群体的融资方式之一的民间金融,其存在的合理性以无疑证明。
本文认为应该建立一套完整的存款保险制度,规定凡是符合市场准入,达到一定的交易额的民间金融机构需要根据法规对其进行的相关规定向相应的保险机构进行缴纳规定数额的保险金,并在问题主体出现资不抵债或债务危机时,由相关的保险企业对其进行债额数量的评估,进一步确定对其采取的最佳赔偿办法,使民间的金融主体可以有足够的偿债能力,也保障存款投资者的利益。
(三)产权保护制度的完善民间金融所包含的经济行为实际上是资金所有者之间按照经济契约转让使用资金的活动,体现的是资金的合法占有者对其所拥有的资金进行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具体包括享有的资金、支配和使用自己资金的权利、对自己的财产自愿进行投融资的权利。
因此,民间金融活动得以实现的基础在于独立的财产权的享有和保护,它是公民人格权的一种延伸,是社会人参与社会化活动的理由,是社会发展进程中人类文明的基本价值体现之一。
因此,确定的财产权利的实现是民间金融主体行使其他合法权利的基础,是其组织主体参与市场经济活动,进行经济交易的基本条件之一,更是市场经济实行法制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前提因素。
在保护和确认财产权的同时实际上是划定了公权利与私权利之间的界限,限定公权力的活动范围,使得政府权力有限化,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权利和权力之间,特别是公民的个人权利和国家的公权力之间形成的关系直接体现着政治生活与政治关系,国家公权力的力量所在应该体现为个体权利让渡自我一部分权益的集合,私有权利实现的一种内在保护而设立,当个体权益遭受来自公权力的侵害时,借由个体所拥有的自我生存价值保护的天然属性,理应试图寻找人类在构建社会架构中所共同制定下的规则支撑点,以保障自我的权益在社会中的存在性理由。
由此,通过修改并完善《公司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等一些法律,并制定《合会管理办法》等确立合会、私人钱庄、民间资金筹集者的产权构造。
这些财产权的确认行为将促使权利主体的多元化,清晰的界定各个权利主体之间的所享有的权益区别,以此降低民间金融发展过程中受到的不确定因素的影响,所以说,我国民间金融主体契约行为中所包含的财产权的确认对目前混乱的民间金融市场中组织主体合法权利成立的条件、合法主体权益的分配以及合法主体权利享有的范围等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进一步将此种符合市场发展要求的权益加以法律制度形式固定,即相当于提供了合法权利的存在标准,这对于肃清民间金融市场中的合法和非法的机构起到了一个重要的指导和威慑作用。
四、结论民间金融作为一种传统的融资渠道得以保存,在社会不断的不断发展过程中仍然有其存在的必要性,是我国金融行业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随着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民间金融必须建立起与之配套的相关法律法规作保障,这是社会以及经济发展的必然,由此,本文得出以下结论:(1)我国民间金融的存在并非是一种主观产物,而是具有客观必然性。
由于所有制偏好与规模歧视下的利率差别化和信贷市场结构非均衡造成市场资金缺口加大,为民间金融的需求和经济利益动机提供了更多的便利,同时我国所独有的农村信任结构基础上的契合性也为其提供了广泛的社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