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少年保护委员会关于印发《2013年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上海市青少年保护委员会关于实施未成年人维权工作情况告知及效果反馈制度的通知
上海市青少年保护委员会关于实施未成年人维权工作情况告知及效果反馈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青少年保护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2.13•【字号】沪青保办[2006]1号•【施行日期】2006.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未成年人保护正文上海市青少年保护委员会关于实施未成年人维权工作情况告知及效果反馈制度的通知(沪青保办〔2006〕1号)市青保委各委员单位、各区县青保办:为进一步贯彻《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不断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制度,提高工作效率,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落实“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共同责任”的要求。
根据《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关于“建立并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相关制度,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队伍建设”规定和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的要求,现决定在本市实施未成年人维权工作情况告知及效果反馈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的通过情况告知和效果反馈,促进条与条、块与块,条与块之间信息沟通平台和快速处置机制建设;以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及时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协调基层单位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推进和谐社会和平安上海的建设。
二、告知的主要内容1、关于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问题。
含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随意开除或变相开除未成年学生,或违规随意停课;未成年人父母或监护人剥夺未成年人学习权等事项。
2、关于未成年人的生存权问题。
含未成年人父母或监护人不尽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未成年人居无定所、生存或健康受到威胁;监护人经常殴打,甚至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等事宜。
3、关于未成年人安全问题。
含学校伤害事故处理、学校设备设施安全隐患、学校安全管理、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等事宜。
4、关于未成年人的其他权益问题。
含侵犯未成年人的名誉权、肖像权、财产权等事宜。
三、告知工作程序1、市青保委委员单位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事件的,需要其它成员单位执法或协调区县青保办开展工作的,将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交市青保办,由市青保办发出《未成年人维权工作情况告知及效果反馈单》,告知有关单位或区县青保办。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2004年11月25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四)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四条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讨论和决定保护未成年人的重大事项。
市和区县、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和部署,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红十字会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第三章学校保护第十条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和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规律,提高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和健康素质。
学校应当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制度,并明确一名学校负责人分管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第十一条教师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以自身良好的品德、言行影响和教育学生,把传授知识同陶冶情操、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结合起来,引导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得对学生实施辱骂、体罚和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建立安全保卫制度,非学校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学校。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3年春季供本市中小学教学选用的电子音像出版物目录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3年春季供本市中小学教学选用的电子音像出版物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2.08.30
•【字号】沪教委基[2012]53号
•【施行日期】2012.08.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础教育,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3年春季供本市中小学教学选用的电子音像出版物目录的通知
(沪教委基〔2012〕53号)
各区县教育局:
为进一步推进本市中小学课程改革,提高课堂教学效果,丰富课堂教学形式,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基础教育资源中心根据《上海市普通中小学课程方案》和中小学各学科课程标准的要求,分批研制了供本市中小学教学选用的电子音像出版物,并报上海市中小学教材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审查通过。
现将2013年春季供本市中小学教学选用的电子音像出版物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供本市中小学在教学中选用。
《目录》中所列的电子音像出版物为教学辅助资料,学校可以根据教学需要订购,但不得向学生组织收费订购,所需经费在学校公用经费中列支。
附件:2013年春季供本市中小学教学选用的电子音像出版物目录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一二年八月三十日
附件:。
《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规范》编制说明-上海地方标准
《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规范》上海市地方标准编制说明一、任务来源本标准由上海市青少年服务和权益保护办公室提出,由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立项,立项名称为《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规范》,由上海市青少年服务和权益保护办公室、上海市阳光青少年社区事务中心、上海市益扬青少年社会工作促进中心联合起草。
二、背景和意义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是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备的社会服务、支持体系是未成年司法社会工作深化发展的重要保障。
2003年,上海初步建立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体系,开始探索以专业的社会工作力量开展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
在市青少年服务和权益保护办公室的指导下,上海市阳光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浦东中致社区平安服务社、奉贤启贤青少年社会工作服务中心、松江茸城社区平安服务社等专业机构在一线工作中积累了丰富的未成年司法社会服务实践经验。
16年来成效显著,25岁以下的青少年犯罪人数及占犯罪总人数比例连续12年均保持下降的趋势。
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的专业化、规范化、法制化是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的重要保障,是构筑专业、精细、高效涉罪未成年人社会治理格局的重要环节。
2018年2月,最高检与团中央共同签署《关于构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的合作框架协议》,标志着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制度正在逐步构建和完善。
同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中长期青年发展规划(2016-2015年)》,明确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作为十大重点工作之一,是新时代我国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的重要纲领性文件。
2019年6月,由团中央和民政部共同提出,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青少年社会工作服务指南》于7月1日实施,该指南对青少年社会工作的定义、原则、内容、方法、流程和管理等内容作了详尽规范。
在此背景下,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26号)、上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上海市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委办发〔2017〕2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立足我国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制度建设要求和上海实际,通过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需求、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和政策、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实践经验的整合,形成上海市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规范是十分必要的。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关于开展少先队工作专项督导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关于开展少先队工作专项督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公布日期】2011.09.02•【字号】沪教委督[2011]28号•【施行日期】2011.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关于开展少先队工作专项督导的通知(沪教委督〔2011〕28号)各区县教育局、团区委: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把对少先队工作的指导、检查、考核纳入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范畴”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少先队工作,发挥少先队组织在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中的作用,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团市委决定对本市各区县少先队工作进行专项督导,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以点面结合、市区联动为工作原则,以提升本市少先队工作水平为重要内容,进一步加强少先队制度、队伍和基层建设,发挥少先队组织团结教育少年儿童的核心作用,为少年儿童健康快乐地成长进步营造良好氛围。
二、内容与指标按照团市委、市教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少先队工作的意见》(沪团委联〔2007〕1号),结合团市委、市教委、市人保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少先队辅导员队伍专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团委联〔2011〕2号)文件要求,本市少先队工作专项督导的主要内容为:(一)制度建设1.把少先队工作纳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重要工作;2.建立和健全区、县少工委各项工作制度。
(二)队伍建设1.区县少先队少年部长、总辅导员和教研员的选拔、聘任和管理;2.学校少先队辅导员的选聘、管理和培养。
(三)基层建设1.建设快乐、自主、友爱、向上的大、中、小队集体;2.开展丰富多彩的少先队活动;3.加强少先队阵地建设;4.特色工作。
校园欺凌
水平三(5~6年级) 心理健康与社会适应 ·正确对待体育活动中的相对较弱者。如在体育活动中不歧视并能帮助比自己运动技能水平差的同学和其他 弱势群体(如肥胖生和学困生等) 。
即受欺凌者,是校园欺凌事件中的最大受害者,在校园欺凌行为中是处于弱势的一方。
首先应明确,校园暴力包含校园欺凌,校园欺凌是最常见的一种校园暴力。校园欺凌的行为人不包括校外人 员;校园暴力则可能发生在学生之间、师生之间、校内人员与校外人员之间。校园欺凌的受害者是在校学生,校 园暴力的受害者既可能是学生,也可能是教师 。
校园欺凌
全面性教育名词
01 定义
目录
02 常见类型
03 现状
05
我国各部委相关教育 类文件
04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 政策文件
06 国际应对
目录
07 全面性教育中的相关 教学内容
08 相关研究
09 如何预防和应对
010
典型案例(寿县寿春 中学案)
011 相关影视作品
校园欺凌是发生在校园内外、以学生为参与主体的一种攻击性行为,它既包括直接欺凌也包括间接欺凌。校 园欺凌不等同于校园暴力,校园暴力包含校园欺凌,而校园欺凌是最常见的一种校园暴力。当前我国和全球的校 园欺凌现象都十分严峻,各国政府和各国际组织也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文件以应对校园欺凌。联合国教 科文组织提出的“全面性教育”理念中也涵盖了认识与应对校园欺凌的相关内容。
·掌握初步的自我保护方法,知道权利受到侵犯时如何寻求法律保护,了解寻求法律保护的渠道。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本市中小学校幼儿园章程参考文本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本市中小学校幼儿园章程参考文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9.25•【字号】沪教委法[2013]30号•【施行日期】2013.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本市中小学校幼儿园章程参考文本的通知(沪教委法〔2013〕30号)各区县教育局: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实现“到2015年,全面形成一校一章程的格局”要求,深入推进本市中小学校、幼儿园章程建设工作,市教委在总结以往章程建设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上海市中小学校、幼儿园章程参考文本(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作为你们推进学校章程建设工作的指导和参考。
本市尚未制定章程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尽快启动章程制定工作,章程内容可借鉴参考文本的内容和学校办学实际确定;已经制定章程的,视需要可借鉴参考文本的内容进一步修订完善。
本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在2015年之前全面完成一校一章程工作,市教委将适时开展全市中小学校、幼儿园章程建设工作检查。
在章程制定或修订过程中如有问题,可与市教委政策法规处联系。
联系人:沈洋,联系电话:23116782附件:1.上海市中小学校章程参考文本2.上海市幼儿园章程参考文本上海市教育委员会2013年9月25日附件1上海市中小学校章程参考文本使用说明一、为贯彻实施国家和上海市教育规划纲要,推进本市中小学校依法治校,加快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根据教育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吸收其他省市学校章程文本的基础上,制定本市中小学校章程参考文本,供各校在制定或修订学校章程时参考。
二、中小学校章程参考文本,旨在为本市中小学校制定或修订学校章程时提供指导,为学校管理现代化提供思路与参照。
各校在制定或修订学校章程时,可以借鉴参考文本中的内容和形式,努力形成有时代特点,有本校特色的章程。
三、为完善学校自主管理、自我约束的体制机制,反映学校文化精神与办学特色,各学校在制定或修订章程时,可根据实际,结合学校发展,适当增减章、节、条、款、项的内容,适当调整章、节、条、款、项的顺序。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实施中小学生<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监测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实施中小学生<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监测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10.24•【字号】沪教委体[2013]57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实施中小学生<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监测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沪教委体〔2013〕57号)各区县教育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11〕15号)及《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提高青少年学生身心健康水平实施学生健康促进工程的通知》(沪委发〔2011〕15号)相关要求,进一步做好本市中小学生《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工作,我委组织制定了《上海市实施中小学生<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监测工作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至我委体育卫生艺术科普处(联系人:柏丹,电话:23116750)。
附件:上海市实施中小学生《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监测工作方案(试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2013年10月24日附件上海市实施中小学生《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监测工作方案(试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11〕15号)及《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提高青少年学生身心健康水平实施学生健康促进工程的通知》(沪委发〔2011〕15号)精神,在做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实施工作的同时,逐步建立常态化的学生体质监测制度,本市将每年定期实施中小学生《标准》监测,工作方案如下:一、监测内容1.对各区县教育部门、中小学校实施《标准》测试上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对各区县教育部门、中小学校实施《标准》测试上报数据进行复核、校验和抽样监测。
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发
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关于印发《“阳光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教委德[2013]48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发布日期】2013.12.27【实施日期】2013.12.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关于印发《“阳光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德〔2013〕48号)各高等学校、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精神,本市自2009年起设立“阳光计划”项目,着力培养和造就一批党建工作、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骨干人才,形成了一批高质量的党建、宣传思想文化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研究成果。
为了加强对项目的管理,我们组织对《“阳光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阳光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阳光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2013年12月27日附件“阳光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的文件精神,着力培养和造就一批党建工作、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骨干人才,形成一批高质量的党建、宣传思想文化和思政工作研究成果,不断提高党建、宣传思想文化和思政工作科学化水平,特设立“阳光计划”。
“阳光计划”项目承担人称为“阳光学者”。
第二条“阳光计划”由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倡议、出资,与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共同实施。
第二章申请第三条“阳光计划”分为党建工作类、党风廉政(含政风行风)建设类、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类、思想政治理论课类、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类五大类,每类每年各评选10人,共50人。
上海市静安区教育局关于成立未成年人学校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教育局关于成立未成年人学校保护工作
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静安区教育局
•【公布日期】2024.03.25
•【字号】静教〔2024〕11号
•【施行日期】2024.03.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未成年人保护
正文
上海市静安区教育局关于成立未成年人学校保护工作领导小
组的通知
各中小学、幼儿园: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和教育部《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深化推进本区未成年人学校保护工作,经研究,现成立区教育局未成年人学校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本区未成年人学校保护工作,推进实施重大决策,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陈宇卿区教育党工委书记、区教育局局长
副组长:徐剑宏区教育党工委副书记
杨隽区政府教育督导室常务副主任
成员:赵冲区教育局办公室主任
田欣区教育局组织科科长
沈俭区教育局宣传科科长
胡伟敏区教育局人事科科长
金建军区教育局计财科科长
刘文俊区教育局中教科负责人
孙勇区教育局小教科科长
李融区教育局幼教科科长
金琪区教育局成社教科科长
管立区教育局体卫艺科科科长
胡燕虹区教育局政策法规科科长
陈静区教育局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办公室主任
伯强区教育局督导科副科长(主持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教育局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陈静同志兼任。
今后,领导小组人员如发生岗位变动,由其接任人员自然接替。
上海市静安区教育局
2024年3月25日。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3年12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年12月27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决定(2013年12月27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其他成年人携带未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乘车的,不得安排其乘坐在副驾驶座位;携带未满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乘坐家庭乘用车,应当配备并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座椅。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看护好未成年人,避免让学龄前儿童独处。
”三、将第八条改为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饮酒、流浪、沉迷网络和电子游戏;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阅读、观看不适合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影视节目、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赌博、吸毒、卖淫等违法行为;发现未成年人逃学、夜不归宿的,应当及时寻找;发现有人诱骗、胁迫、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未成年人保护机构报告。
”四、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学校使用校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校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由符合条件的驾驶人驾驶。
校车运载学生时,学校应当配备随车照管人员,随车照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
”第二款改为第三款,修改为:“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安全的学习和生活设施,提供的食品、药品及学生服等学习和生活用品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标准,并向家长、学生和学校教职员工公开采购情况。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2022年)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2.18•【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一百零六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未成年人保护正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一百零六号《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2022年2月18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2月18日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2004年11月25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12月27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上还是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 2022年2月18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依法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
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不因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等受到歧视。
第三条政府、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信念、思想道德、科学、文化、体育、美育、劳动、国家安全、法治、健康等教育,加强中国共产党历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培养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抵制资本主义、封建主义和其他腐朽思想的侵蚀,引导未成年人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共和新路街道办事处关于成立共和新路街道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共和新路街道办事处关于成立共和新路街道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共和新路街道办事处•【公布日期】2022.01.17•【字号】静共办〔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关于成立共和新路街道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街道各办、各居委会、各成员单位:为进一步落实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根据《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任务分工〉》和《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静安区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通知》(静府任〔2021〕40号)精神,成立共和新路街道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
一、主要职责在区未保办的指导下,建立和健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相关制度,整合辖区各相关部门和各居民区的工作力量,落实各项工作举措,共同构建和完善社区未保工作网络,推动社区未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领导小组成员组长:吴静霞共和新路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常务副组长:谢杰共和新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副组长:尤晓军共和新路街道党工委副书记朱民珏共和新路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张红共和新路街道纪工委书记、监察办主任张跃兵共和新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蒋丽丽共和新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廖志鸿共和新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王伟共和新路派出所所长组员:汪岚共和新路街道党政办公室主任蔡颖婕共和新路街道社区党建办公室主任卢柏青共和新路街道社区管理办公室一级主任科员孙斌共和新路街道社区服务办公室二级主任科员谢杰共和新路街道社区平安办公室主任刘晓明共和新路街道社区自治办公室主任王寅共和新路街道党群工作办公室主任沈隆共和新路街道营商环境办公室主任王静靖共和新路街道纪工委副书记、监察办副主任郭思敏共和新路街道妇联主席曹磊共和新路街道信访办公室主任惠瑾共和新路派出所副所长吴颜斌共和新路街道司法所所长俞娟共和新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党支部书记张辉映共和新路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葛捷共和新路街道社区党群服务中心主任马振雄共和新路街道柳营新村第一居民委员会主任王广发共和新路街道柳营新村第二居民委员会主任赵秀民共和新路街道洛川居民委员会主任杭巍共和新路街道洛平居民委员会主任屠洁共和新路街道锦灏居民委员会主任龚琴共和新路街道延新居民委员会主任朱丽娟共和新路街道嘉利居民委员会主任杨小凤共和新路街道三阳居民委员会主任郁静芳共和新路街道和乐居民委员会主任龚小燕共和新路街道申地居民委员会主任李伟芳共和新路街道唐家沙居民委员会主任王芸共和新路街道柳营桥居民委员会主任周建共和新路街道中山北路805弄居民委员会主任余晗共和新路街道新理想居民委员会主任张才娟共和新路街道谈家桥路80弄居民委员会主任孙连强共和新路街道谈家桥居民委员会主任赵燕萍共和新路街道家豪城居民委员会主任奚芳共和新路街道中山北路899弄居民委员会主任吴呈共和新路街道洛川中路1100弄居民委员会主任高丽明共和新路街道沪北新村居民委员会主任瞿清共和新路街道谈家宅居民委员会主任仇菊怡共和新路街道锦佳苑居民委员会主任周莉共和新路街道永乐居民委员会主任汤菊华共和新路街道洛善居民委员会主任许文静共和新路街道延长中路727弄居民委员会主任许健共和新路街道黄山锦庭居民区党支部书记共和新路街道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街道社区服务办,办公室主任由社区服务办二级主任科员孙斌兼任。
上海市青少年保护条例
上海市青少年保护条例⼤家对于题⽬的内容是否都了解呢?为了帮助⼤家更好地了解到相关的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相关内容,赶快跟着⼩编⼀起来看看吧。
发布部门:上海市⼈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号:(1987年4⽉29⽇上海市第⼋届⼈民代表⼤会第六次会议原则通过1987年6⽉20⽇上海市第⼋届⼈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1994年6⽉14⽇上海市第⼗届⼈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青少年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1997年5⽉27⽇上海市第⼗届⼈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六次会议通过)第⼀章总则第⼀条为保障青少年合法权益,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使青少年在品德、智⼒和体质等⽅⾯全⾯发展,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关联法规:第⼆条青少年是国家的希望和未来。
保护青少年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学校、家庭以及公民的共同责任。
青少年有⾃我保护的权利和⾃我教育的义务。
第三条对青少年的保护,应当根据青少年成长的特点,坚持下列原则:(⼀)保障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尊重青少年的⼈格尊严;(⼆)教育应当以启发引导为主,与保护相结合;(三)对需要特殊保护的青少年实⾏特殊保护。
第四条本条例保护的青少年是指居住或者进⼊本市未满⼗⼋周岁的公民。
第五条市、区、县、乡、镇⼈民政府设⽴青少年保护委员会。
委员会主管检查、督促、协调本条例的实施⼯作,讨论和决定保护青少年的重⼤问题。
街道办事处也应设⽴青少年保护委员会。
各级⼈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应当为青少年保护委员会办事机构配备⼯作⼈员。
第⼆章国家机关保护第六条市、区、县⼈民政府领导青少年保护⼯作:(⼀)研究、规划、检查青少年保护⼯作;(⼆)按所辖地区青少年数提供必要的经费,并列⼊财政预算;(三)规划、建设青少年活动的场所和设施;(四)加强对视、听、读物和公共活动场所的管理,对不适合青少年的视、听、读物和活动场所应当严格控制;(五)有计划地培训青少年保护⼯作者,提⾼他们的素质;(六)奖励和表彰保护青少年成绩显著的组织和教师、监护⼈、国家机关⼯作⼈员及其他⼈员;(七)处理其他有关青少年保护事项。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上海市青少年保护委员会更名等事宜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上海市青少年保护委员会
更名等事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08.25
•【字号】沪府办发[2014]38号
•【施行日期】2014.08.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上海市青少年保护委员会更名等
事宜的通知
(沪府办发〔2014〕3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研究,市政府同意上海市青少年保护委员会更名为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上海市青少年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更名为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由下列同志组成:
主任:翁铁慧
副主任:宗明、苏明
执行副主任:贾炜
成员:(按姓氏笔画为序)
王宇、王磐石、贝兆健、刘琪、刘金宝、苏敏、杜仁伟、杨江波、吴星宝、邹碧华、张岚、陈春兰、邵林初、金为民、周卫民、周越强、钟民、俞烈、姜鸣、顾振华、郭蓓、蒋蕊、鲁建平、燕爽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办公室主任:贾炜
今后,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副主任、执行副主任、成员和办公室主任的职务如有变动,由其接任领导自然替补。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8月25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青少年保护委员会关于对违法犯罪情节较轻的未成年人实行考察教育制度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青少年保护委员会关于对违法犯罪情节较轻的未成年人实行考察教育制度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青少年保护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6.29•【字号】•【施行日期】2005.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未成年人保障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青少年保护委员会关于对违法犯罪情节较轻的未成年人实行考察教育制度的实施意见各区县教育局、青保办、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为推进本市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警预防工作体系建设,规范实施对违法犯罪较轻的未成年人的考察教育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市综治办制定了《关于对违法犯罪情节较轻的未成年人实行考察教育制度的意见》(沪综治办〔2005〕2号),现就本市教育系统和未成年人保护系统贯彻落实沪综治办〔2005〕2号文件精神,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考察教育小组组成(一)本市公安机关、检察院、人民法院明确的考察教育对象考察教育小组由以下方面同志组成:考察教育对象所在学校分管领导和校外治安辅导员、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分管领导、作出诉前考察决定的检察院明确的考察官、有关人民法院的考察官、监护人、居住地青保干部和区县、街道(乡镇)青保办同志等。
(二)考察教育小组由区县青保办牵头,在接到具体法律文书或司法建议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成立。
(三)考察教育小组要明确各方职责任务,明确考察阶段目标要求,明确帮教工作运行办法,明确违责追究办法。
(四)考察教育小组成立后,区县青保办应将考察教育小组成员名单提交给作出考察教育决定的单位。
二、职责分工(一)学校是做好考察教育工作的责任单位,要做好以下工作:1、不开除、不劝退考察教育对象,若考察教育对象及其监护人提出退学申请,学校要予以阻止,并及时报告给区县青保办和教育局。
2、安排一名校领导和相关教师具体开展考察教育工作,并积极创造工作条件。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未成年人家庭监护能力评估指南》等8项地方标准的公告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未成年人家庭监护能力评估指南》等8项地方标准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1.05.24
•【字号】沪市监标技〔2021〕303号
•【施行日期】2021.05.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未成年人保障,标准化
正文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未成年人家庭监护能力评
估指南》等8项地方标准的公告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未成年人家庭监护能力评估指南》等8项上海市地方标准,现予以发布。
批准发布的地方标准目录详见附件。
附件:批准发布的上海市地方标准目录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24日附件
注:以上标准文本可登陆上海市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网站()查询。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市青少年保护委员会关于印发《2013年上海市未成年人
保护工作要点》的通知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沪青保办[2013]3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青少年保护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03.20
【实施日期】2013.03.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青少年保护委员会关于印发《2013年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要点》的通知
(沪青保办〔2013〕3号)
各青保委委员单位,各区县青保委:
现将《2013年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本区县工作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2013年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要点
上海市青少年保护委员会
2013年3月20日附件:
2013年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要点
2013年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学习和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以加快建成具有上海特点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体系为目标,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安全保障体系,进一步建设未成年人安全教育体系,进一步加强学校周边和文化娱乐场所管理,进一步推进未成年人维权机制的协调发展,积极探索“四位一体”教育保护、预防犯罪机制建设,不断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作出贡献。
一、不断完善未成年人安全保障体系
(一)启动《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改工作。
要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和未成年人安全保护的实际需求,开展立法调研,调整或新增社会保护、家庭保护和学校保护等相关内容,进一步提升未成年人安全成长保障水平。
(二)继续加强校车安全管理。
各区县要严格执行校车许可制度,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教育、公安、交通部门要按照《上海市校车安全管理规定》做好校车的准入和日常监管工作。
公安部门要完成校车安全性能检测和校车标牌发放工作,继续加强路面交通执法,坚决制止校车超速、超载、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等违规行为。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校车服务提供者对所提供校车和校车驾驶人的管理,提高校车服务水平。
各校车使用学校要继续完善校车日常管理措施,防止校车或校车驾驶人“带病上路”。
9月1日起,本市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所有校车必须按照国家标准配齐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牌。
(三)继续实施《上海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管理基本要求》强制性地方标准。
各
区县要逐校检查学校安全管理代表配备和安全管理手册使用情况,督促整改不符合强制性地方标准的行为。
完成中小学幼儿园技防监控平台建设,建立教育、公安,市、区、校联通联动联防、多元多层监管机制,确保校园技防有效性。
开展幼儿园、托儿所、寄宿制学校的寝室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安装情况的排摸。
完成第二轮校园风险勘查和整改工作。
开展2012-2013年度上海市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