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国土资源部关于实行保障灾后恢复重建特殊支持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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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后重建中的政策支持与实施效果

灾后重建中的政策支持与实施效果

灾后重建中的政策支持与实施效果自然灾害总是无情地侵袭着我们的生活,给人们带来巨大的伤痛和损失。

然而,在灾难过后,通过有效的政策支持和有力的实施,我们能够逐步重建家园,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政策支持在灾后重建中起着至关重要的引领和保障作用。

首先,财政政策往往是最为直接和关键的。

政府会划拨专项资金用于灾区的基础设施修复、房屋重建、公共服务设施的恢复等。

这些资金的投入为重建工作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比如,在地震灾区,大量的财政资金用于修建坚固的学校、医院和道路,确保了灾区人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税收政策的优惠也是重要的支持手段之一。

对于灾区的企业和个人,政府会给予一定时期的税收减免或优惠,以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促进灾区的经济复苏。

这使得企业能够更快地恢复生产,个人能够有更多的资金用于生活重建。

金融政策同样不可或缺。

银行会为灾区提供低息贷款,帮助受灾群众重建房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这为他们提供了必要的资金支持,缓解了资金紧张的局面。

在政策的实施过程中,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至关重要。

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部门需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例如,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的安置和救助,建设部门负责规划和监督房屋重建,交通部门负责道路的修复和重建等。

只有各部门协同作战,才能确保政策的顺利实施。

同时,严格的监督和评估机制也是保障政策实施效果的关键环节。

要确保资金的使用合理、透明,防止出现贪污、挪用等违规行为。

通过建立健全的监督体系,对重建项目的进展、质量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程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此外,充分听取灾区群众的意见和需求也是政策实施的重要原则。

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应该以满足灾区群众的实际需求为出发点,让他们能够真正受益。

例如,在房屋重建过程中,充分考虑当地的风俗习惯和群众的意愿,使重建的房屋既安全实用,又符合群众的心理期待。

政策支持在灾后重建中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以某地区遭受洪涝灾害为例,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下,灾区的道路在短时间内得到修复,交通恢复畅通,为物资运输和人员出行提供了便利。

灾后重建 政策

灾后重建 政策

灾后重建政策
灾后重建政策是指在自然灾害或人为灾害等造成的灾后,政府出台的一系列政策和措施,旨在恢复受灾地区的基础设施、经济发展和社会秩序,提高受灾地区的抗灾能力和居民的生活品质。

灾后重建政策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基础设施恢复:政府会投入大量资源用于修复或重建受灾地
区的基础设施,包括道路、桥梁、电力、供水、通讯等,以保证灾后的基本交通和生活条件。

2.住房重建:政府会制定补偿政策或提供低息贷款,以帮助受
灾居民重建家园。

这包括修复受损的住房,或者重新建设新的住房。

3.产业恢复:政府会鼓励和支持受灾地区的企业和农民重建生
产能力,提供资金、税收减免或优惠政策,以促进经济的恢复和发展。

4.社会保障:政府会加大对受灾地区居民的社会保障力度,确
保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包括提供临时救助、教育、医疗等服务。

5.风险管理和减灾建设:政府会加强对灾害风险的评估和监测,提升受灾地区的灾害预警能力。

同时,政府会加强灾害防治设施和减灾意识建设,提高社会的抗灾能力。

6.可持续发展:政府在灾后重建中,会强调可持续发展的理念,鼓励使用可再生能源、推广节能环保技术,避免灾后重建过程中重复出现类似的灾害。

总之,灾后重建政策旨在尽快恢复受灾地区的基础设施和经济发展,提高受灾地区的居民生活水平,减少类似灾害再次发生的概率,促进可持续发展。

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8.06.29•【文号】国发[2008]21号•【施行日期】2008.06.29•【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汶川特大地震给四川、甘肃、陕西等地人民生命财产和经济社会发展造成重大损失。

为支持和帮助受灾地区积极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使地震灾区早日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现就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政策措施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集中力量办大事的政治优势,举全国之力支持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统筹规划、精心组织,明确政策、加强保障,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努力争取灾后恢复重建的最大效益和最好效果,让灾区人民满意,让全国人民满意。

(二)基本原则。

1.全面支持,突出重点。

政策措施支持范围覆盖灾后恢复生产和重建的各方面,同时重点支持城乡居民倒塌毁损住房、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等恢复重建。

2.统筹协调,形成合力。

综合运用财政、税收、金融、产业、就业等各类政策,统筹协调中央和地方各项财政投入、对口支援、国内银行贷款等资金,引导使用好各类捐赠资金,使政策安排、资金投入及重建规划相互衔接,有机配合,形成合力。

3.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根据受灾程度、恢复重建对象的不同,实行分类支持。

对受灾严重地区给予重点支持;对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益性基础设施恢复重建,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捐赠等其他投入为辅;对工商等企业恢复生产和重建,运用市场机制,以企业生产自救为主,国家给予财税等政策支持,带动银行信贷资金投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国家和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国土资源支持政策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国家和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国土资源支持政策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国家和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国土资源支持政策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3.08.08•【字号】川国土资发[2013]85号•【施行日期】2013.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国家和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国土资源支持政策的实施意见(川国土资发〔2013〕85号)各市(州)国土资源局:“4.20”芦山强烈地震给我省人民生命财产和经济社会发展造成重大损失,灾后恢复重建任务十分艰巨。

为保障灾后恢复重建有力、有序、有效开展,促进灾区经济社会的恢复和发展,国务院、国土资源部、省政府分别制定下发了《国务院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3〕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实行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特殊支持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55)、《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川府发〔2013〕37号),为我省灾后恢复重建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支持。

为全面贯彻国家和省关于灾后恢复重建国土资源支持政策措施,切实做好我省灾后恢复重建的国土资源支持保障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强化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管理。

灾区市、县政府要依据省政府批准的《灾后恢复重建土地利用规划》、《灾后重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尽快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灾后恢复重建实施规划,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二、确保灾后恢复重建用地计划需求。

符合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项目,使用灾后恢复重建预支计划。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灾后恢复重建项目,也可使用灾后恢复重建预支计划,其用地规模计入灾后恢复重建总规模。

三、支持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

灾后恢复重建期间,对规划易地重建的村庄和集镇,凡废弃村庄和集镇具备复垦条件的,灾区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可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先行安排重建,在建设过程中再按照部和省增减挂钩的有关规定,设置建新拆旧项目区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后,在线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和确认。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支持灾后农村住房重建的实施意见-成国土资发[2008]332号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支持灾后农村住房重建的实施意见-成国土资发[2008]332号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支持灾后农村住房重建的实施意见正文:----------------------------------------------------------------------------------------------------------------------------------------------------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支持灾后农村住房重建的实施意见(成国土资发〔2008〕332号)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坚持统筹城乡发展加快灾后农村住房重建的意见》(成府发〔2008〕46号),支持灾后农村住房重建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实行保障灾后恢复重建特殊支持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19号)相关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支持原则(一)统筹城乡发展。

按照统筹城乡发展、"三个集中"和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要求,用好用活"增减挂钩"和土地综合整理等土地政策,将集中安置住房建设成基础设施配套完善、公共公益设施齐全的农村新型社区。

(二)严格保护耕地。

住房重建要按照严格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要求,安置点建设尽量少占耕地,原宅基地按有关要求及时复耕。

(三)尊重农民意愿。

住房重建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通过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农民采取多种方式进行重建。

(四)统一规划。

按照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的要求,切实避开地质灾害危险等不适宜建设的区域,合理确定集中安置点的规模。

集中安置住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质量标准。

二、支持对象(一)因地震致使房屋灭失、垮塌或房屋虽未垮塌但经有关部门认定不能再居住,且在当地有正住户口的农村村民。

(二)房屋虽仍能居住但受地质灾害威胁或自愿集中居住,且在当地有正住户口的农村村民。

三、支持政策符合住房重建支持对象的农村村民,可以选择以下重建方式:(一)原址重建。

XXX物流配送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XXX物流配送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目录第一章总论 (1)1.1、项目基本情况 (1)1.2、研究范围及主要编制依据 (1)1.3、可研报告的主要结论 (2)1.4、结论与建议 (4)第二章项目业主 (9)2.1、项目业主概况 (9)2.2、项目承建单位的财务状况 (16)2.3、四川XX融融百货有限公司受灾情况 (17)2.4、地震灾后重建工作 (17)第三章项目区域概况 (15)3.1、地理位置 (15)3.2、文化历史 (15)3.3、经济环境 (21)3.4、经济社会条件 (22)3.5、灾后四川XX融融百货有限公司面临的困难 (18)第四章项目背景......................................................................... .18 4.1、XX市受灾情况 (20)4.2、XX市灾后恢复重建 (27)第五章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29)5.1、项目的实施对灾后重建的重要性 (29)5.2、推进XX市商贸系统地震灾后重建 (30)第六章市场可行性 (27)6.1、市场服务体系重建 (27)6.2、灾后重建目标 (32)6.3、市场服务体系建设 (33)6.4、符合XX市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 (34)6.5、市场需求预测 (34)第七章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 (35)7.1、项目位置 (35)7.2、土地权属状况 (35)7.3、建设内容. (35)7.4、建设规模. (35)7.5、建设前期条件 (35)第八章项目建设方案 (37)8.1、建筑设计指导思想与原则 (37)8.2、总平面布置和功能要求 (38)8.3、建设方案 (40)8.4、建筑构造及材料 (41)8.5、配套设施 (41)第九章节能 (44)9.1、节能的重要性 (44)第十章环境影响分析 (45)10.1、环境保护规划 (45)10.2、建成后影响分析 (46)10.3、环境评价结论 (46)第十一章建设场地及建设条件 (47)11.1、建设场地 (47)11.2、建设条件 (47)11.3、工程前期工作情况 (48)第十二章项目实施进度及实施保障 (49)12.1、项目实施内容和建设阶段 (49)12.2、建设工期安排 (49)12.3、实施保障 (50)12.4、加强建设管理 (51)12.5、加强项目投资管理 (52)12.6、加强质量管理 (52)12.7、加强工程进度管理 (52)12.8、加强合同管理 (53)12.9、加强协调管理 (54)12.10、加强安全建设管理 (54)第十三章招标方案 (55)13.1、招标范围及招标组织形式 (55)13.3、招投标相关要求 (56)13.4、评标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和资格要求 (57)13.5、招标备案 (57)13.6、项目招标事项核准表 (57)第十四章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59)14.1、投资估算的依据 (59)14.2、投资估算 (60)14.3、项目总投资及单方造价 (62)14.4、资金使用计划 (63)14.5、还款计划 (63)14.6、还款措施 (63)14.7、现金流量预测 (65)第十五章风险分析及对策 (66)15.1、投资风险 (66)15.2、建设资金断档风险 (66)第十六章社会效益评价 (68)16.1、项目的社会影响分析 (68)16.2、主要社会效益分析 (68)16.3、项目与所在地相互适应性分析 (68)16.4、社会评价结论 (69)第十七章结论与建议 (70)17.2、建议 (70)第十八章附件 (71)第一章总论1.1、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名称:物流配送中心(一期)灾后重建项目。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积极开展灾后损毁耕地复耕工作的通知-成国土资发[2008]350号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积极开展灾后损毁耕地复耕工作的通知-成国土资发[2008]350号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积极开展灾后损毁耕地复耕工作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积极开展灾后损毁耕地复耕工作的通知(成国土资发〔2008〕350号)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5.12地震,造成我市部分区(市)县耕地损毁,根据国务院《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国土资源部《关于实行保障灾后恢复重建特殊支持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19号)精神,全市要结合实施"金土地"工程,积极开展灾毁耕地复耕工作。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根据市政府安排,今后一段时间,全市土地整理项目重点安排在受灾区(市)县。

按照土地整理项目编制要求,结合本区(市)县灾毁耕地情况,迅速编制灾毁耕地复耕项目,上报审批。

二、灾毁耕地复耕项目编制,要与挂钩项目编制相结合,实施田、水、路、林、村综合整理。

通过挂钩方式产生的指标,通过有偿调剂使用方式用于筹集农村村民重建住房资金。

三、积极争取国土资源部灾毁耕地复耕资金。

国土资源部专门安排了资金作为损毁耕地复耕专项资金,我市重灾区(市)县要积极包装一至两个项目,争取国土资源部支持,报国土资源部项目除土地整理项目一般性要求外,要按以下内容编制:1、以一个乡镇为单位进行项目的包装上报。

2、详细统计项目区的基本情况,以1996年基期数据统计项目区内灾前的幅员耕地面积、耕地面积、农用地面积,以2004年变更数据统计宅基地面积、独立工矿面积、人均耕地面积等情况。

3、灾毁情况,包括灾毁耕地面积、灾毁宅基地面积、农房受损情况、受灾人数、户数、道路、沟渠、三平塘、蓄水池受损情况。

4、临时用地情况。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抗洪救灾重建家园用地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土资发[1998]89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抗洪救灾重建家园用地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土资发[1998]89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抗洪救灾重建家园用地工作的紧急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抗洪救灾重建家园用地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土资发〔1998〕89号1998年7月28日)今年入夏以来,全国部分省区不同程度遭受洪涝灾害,大量基础设施、生产用房和群众住房被毁,土地资源受到严重破坏。

据报道,今后一段时间内部分省区仍将面临洪涝灾害的严重威胁,抗洪救灾形势非常严峻。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7月27日通知精神,配合国家防汛抗洪的总体部署,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积极参加防汛抗洪和受灾地区救灾安置重建家园工作。

在土地管理上要给予大力支持,并加强耕地保护和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切实抓好灾后土地开发整理工作。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严峻。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7月27日通知精神,配合国家防汛抗洪的总体部署,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积极参加防汛抗洪和受灾地区救灾安置重建家园工作。

在土地管理上要给予大力支持,并加强耕地保护和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切实抓好灾后土地开发整理工作。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保证救灾安置急需用地各级地方土地管理部门要想灾区所想,急灾区所急,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积极提供服务,保证救灾安置急需用地,可以先行使用,事后按照规定补办临时用地或者征用、划拨土地手续。

在冻结占用耕地期间,必须认真执行中央11号文件精神,各类建设尽可能不占用耕地。

对救灾建房安置群众确需占用耕地的,可参照《冻结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规定》,作为解困房用地,按原规定报批;属于整个村庄迁建,确需占用耕地的,经逐级审理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审批恢复生产投资建厂或其他非居住性建设项目确需占用耕地的,一律经逐级审理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审批,用地面积超过省级政府审批权限的,报国务院批准。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灾后地籍档案恢复和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8]113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灾后地籍档案恢复和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8]113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灾后地籍档案恢复和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灾后地籍档案恢复和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8〕113号)四川、陕西、甘肃省国土资源厅:为做好灾后地籍档案恢复和土地登记工作,切实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损毁地籍档案的清查和抢救保护工作地籍档案是灾后重建确定土地权属的重要依据,是保护灾区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基础。

灾区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地籍档案的清查和抢救保护工作,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清查统计地籍档案的毁损情况,认真做好地籍档案的收集整理,将地籍档案的损毁和抢救保护情况及时向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同级档案管理部门报告。

二、切实做好地籍档案恢复和保管工作,及时提供土地产权信息查询服务灾区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对损毁的地籍档案进行补充完善和妥善保管,及时向社会提供土地产权信息查询服务。

对地籍档案齐全的,土地权属应以土地登记资料为准。

对地籍档案损毁严重,难以全面恢复的,按以下方式处理:(一)地籍档案部分损毁的,应根据现存档案资料,通过各种渠道,补充完善地籍档案权属来源和地籍调查资料,必要时通过现场调查的方式进行补充完善。

(二)地籍档案完全损毁的,可将地籍档案目录以及土地权利证书作为土地登记和重新建立地籍档案的权源参考依据,地籍档案中地籍调查内容可采用现场调查和测量的方式加以完善。

(三)地籍档案目录以及土地权利证书等资料均损毁的,可由土地权利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现场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原土地权利人签字认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人民政府公示后无异议的,形成的文件材料可作为恢复的地籍档案。

国土资源部关于实行保障灾后恢复重建特殊支持政策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实行保障灾后恢复重建特殊支持政策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实行保障灾后恢复重建特殊支持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6.11•【文号】国土资发[2008]119号•【施行日期】2008.06.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实行保障灾后恢复重建特殊支持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19号)四川、陕西、甘肃省国土资源厅,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四川汶川发生地震以来,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全力抗震救灾的指示,运用遥感等高科技手段监测,调集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专业队伍,深入灾区应急排查地质灾害隐患,为抗震救灾抢险、防范和避让次生地质灾害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最近,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明确,地震灾区的恢复和重建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抗震救灾的主要任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发挥部门优势和专业优势,在继续做好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的同时,全力做好灾区恢复和重建的支持保障工作。

为此,特提出如下政策措施:一、加强地质灾害排查与监测,为编制防灾减灾规划提供依据(一)尽快完成地质灾害隐患应急排查评估。

灾区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部统筹安排和有关省份支持下利用已有地质灾害普查成果,结合最新遥感资料,加快对灾区新发生和存在隐患的滑坡、崩塌、巨大滚石和泥石流进行应急排查,特别是查明城镇、乡村,受灾群众临时安置点、救援人员驻地,交通干线、主要河流、基础设施周边的地质灾害隐患,开展危险性评估,及时报告同级政府组织防灾避险。

应急排查评估工作要在6月15日前完成,以县为单位形成排查评估图、报告和表格,及时提交准确可靠的专业评估意见,为相关部委和省市人民政府按期完成灾后重建规划编制任务提供依据。

(二)恢复和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

依据地质灾害隐患应急排查评估结果,在灾区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尽快完善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机制,立即恢复和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加强监测点建设,提高对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预警能力。

2023全国土地日发言稿

2023全国土地日发言稿

2023全国土地日发言稿2023全国土地日发言稿1又是一年6月25日,又是一个“全国土地日”。

在今天的这个特别日子,却因了一场痛彻人心的巨大灾害,显示出比往年更加特别的意义。

时当震撼中国的汶川大地震发生才一个半月不到,灾后重建很自然地成为今年“土地日”的一个重大话题,引起人们的高度关注和深切思考。

中国土地学会在网上组织讨论这个话题,是很有必要的。

大震方歇,我们正面对着收拾破碎山河、重建美好家园的艰巨任务。

6月8日温家宝总理签署了国务院526号令:《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

根据条例规定,国土资源部门将在地震灾害调查评估、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组织实施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承担重要工作任务。

时隔一天----6月10日,国土资源部下发通知,就支持灾区恢复和重建提出了八条共十九项政策措施。

可以说,党中央、国务院吹响了灾后重建的集结号,我们要深刻认识土地管理工作、土地科学肩负的神圣使命,在灾后重建中充分发挥作用,帮助灾区人民在那片受伤的土地上建设一个更加美丽的家园。

这次灾后重建,工程特别巨大,据四川省统计,受灾县(市)有158个,其中重灾县(市)有50个,受灾极重县(市)有32个。

都江堰市,有15万人失房,上千万平方米建筑要拆迁,仅清除建筑垃圾,每天工作10小时,就需要300天。

更繁重的任务是规划。

有人指出,如此巨量的重建,可称为“近30年来第一次大规模的规划行为”。

而土地利用规划作为重建规划的基础性、前导性规划,既要满足灾后安置的需要,又要满足今后城乡建设和发展、生态保护、防灾减灾等方方面面的要求;既要统筹安排各业用地,又要专项编制农田保护、生态保护、土地整理等规划;既要优化土地利用空间布局、构建新的城乡体系,又要考虑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文化传统,更是工程浩繁、千头万绪,工作难度极高。

总之,在一片扭曲的土地上规划一个新的美好家园,是对我们的最好考试,它考我们的智慧和技能,也考我们的勇气和意志。

《灾后重建土地利用规划》

《灾后重建土地利用规划》

《灾后重建土地利用规划》——以汶川地震灾后重建土地利用规划为例【摘要】在灾后重建工作中,对土地资源的合理安排十分重要,而灾后重建土地利用规划就是指导灾后用地布局的关键。

我国灾后重建土地利用规划编制的经验较少,且几乎没有文献对这方面做出论述,所以本文将从汶川地震灾后重建土地利用规划中总结经验和问题,重点阐述重建规划与常规规划不同的部分,对其相同部分不再赘述,并提出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灾后重建土地利用规划汶川地震2•概述1.1灾后重建土地利用规划的特点1.1.1应急规划与常规规划有很大不同的是,灾后重建土地利用规划的规划期为3年,主要是指导灾后的恢复重建工作,特别是应急性安置要再很短的时间内完成,不可能等规划慢慢编制完成后再全面展开。

另外,规划编制十分迅速,比如汶川地震灾后重建土地利用规划就是只用了 2 个月就编制完成。

1.1.2重点突出重建规划的另一个特点就是重点突出。

规划要重视灾毁耕地的复垦和各种用地的布局。

因为要在很短的时间内做出规划指导灾后重建,所以重建规划必须重点突出,不可能有时间考虑到方方面面。

1.1.3注重衔接灾后重建土地利用规划是在灾害发生后突然新生出来的,并且又是其他各项规划的基础,因此,与其他各项相关规划的协调衔接至关重要。

1.1.4跨行政区联合规划灾害发生一般是跨越行政区域,因此重建规划的编制也就有多个省政府联合编制。

例如汶川地震灾后重建土地利用规划就是在国土资源部指导下,由四川、山西、甘肃三省联合编制完成的。

1.2灾后重建土地利用规划的关键步骤1.2.1开展土地利用变化调查分析掌握灾害前地利用变化情况是编制好规划的基础。

通过土地灾毁情况调查,根据土地灾后的承载能力变化来安排用地。

以汶川地震灾后重建土地利用规划为例,要摸清地震引起的,以及地震引发的堰塞湖、泥石流等次生灾害造成的耕地压覆、损毁、塌陷、淹没、农田基础设施破坏等情况和耕地灭失情况;摸清城镇、村庄、工况、基础设施用地功能受损情况,并与震前土地利用情况进行分析比较。

关于贯彻国家和省灾后恢复重建国土资源支持政策的实施...

关于贯彻国家和省灾后恢复重建国土资源支持政策的实施...

关于贯彻国家和省灾后恢复重建国土资源支持政策的实施意见一、有关市(州)、县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协助、配合、指导和支持省厅安排的专业地勘单位开展的地质灾害排查巡查和安置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对排查出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应及时报告、通报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协助落实防灾避险措施;对评估发现的影响各类安置点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应及时向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重新选址或进行应急治理的建议和意见;对处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未按要求开展评估工作的,有关项目不得批准用地和使用土地。

其他有条件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也要积极在本区域内开展地质灾害的排查巡查工作,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的各项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在地质灾害排查巡查和对各类安置点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基础上,对发现的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逐点编制防灾预案,向受威胁群众及时发放“两卡”,明确防灾责任人,落实监测责任人,尽快及时恢复和重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

对各类安置点、救援人员驻地、基础设施周边等重点区域要设立监测点,实行专人24小时不间断全覆盖监测,及时提供预警和避险等信息。

同时,各地要以灾后重建工作为契机,加大与气象部门沟通协调力度,不断加强和完善气象预警预报系统建设。

三、各受灾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编制《灾后重建土地利用规划》。

《灾后重建土地利用规划》经国务院批准后,各受灾市、县政府要尽快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灾后恢复重建实施规划。

四、调整审批程序,简化用地报件。

1.纳入灾后重建规划的受灾县(市、区)灾后重建新增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事项直接上报省政府,同时抄报所在市州政府备案。

2.城镇批次报件材料简化为:县(市、区)政府的请示文件(附安置补偿方案);“一书三方案”、勘测定界图(附地块54或80坐标)、符合重建规划的图件或说明材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地类、面积和地面附着物等的确认材料;涉及占用林地的,须有林业部门的批准书。

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四川省九寨沟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四川省九寨沟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四川省九寨沟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1.01•【文号】国土资发〔2017〕138号•【施行日期】2017.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四川省九寨沟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138号四川省国土资源厅:2017年8月8日,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九寨沟县发生7.0级地震,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目前,地震灾区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已全面启动,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切实发挥部门优势和专业优势,全力做好地震灾区恢复重建的支持保障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支持做好灾后地质灾害防治(一)支持加强地震灾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在震后地质灾害应急排查评估基础上,深入开展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工作,特别关注隐蔽性强、危害性大的高位、远程隐患点。

完善地质灾害信息网络系统和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平台,加强监测预警,提高地震灾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气象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

对险情明显、危害严重的隐患点,尽早实施工程治理或避险搬迁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次生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

(二)指导科学编制灾后恢复重建地质灾害防治专项实施方案。

选派专家指导四川省对城镇、交通干线、景区、基础设施周边地灾隐患开展危险性评估,针对排查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科学编制灾后恢复重建地质灾害防治专项实施方案,为灾后恢复重建提供决策依据。

(三)加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支持。

积极支持四川省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申请灾后恢复重建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加大灾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力度,促进灾区恢复重建。

(四)支持开展地质灾害恢复治理重大课题研究。

支持和指导四川省把九寨沟地质灾害恢复治理作为重大课题进行研究,积累世界自然遗产地发生地震后在地质灾害恢复治理方面的经验。

2019年关于支持旅游灾后恢复重建相关政策措施汇编.doc

2019年关于支持旅游灾后恢复重建相关政策措施汇编.doc

灾后重建相关政策措施汇编及其说明为进一步推动我省旅游业灾后恢复重建相关政策措施切实落实,我局收集了国务院及相关部委、省政府及相关厅局出台的灾后恢复重建扶持政策措施相关文件104项(详见附件2:《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文件清单》),并初步整理成《关于支持旅游灾后恢复重建相关政策措施汇编》(详见附件1),共十类84条。

请各地旅游局、旅游企业认真研究,加强协调,积极争取支持,加快推进我省旅游产业恢复振兴。

附件1:关于支持旅游灾后恢复重建相关政策措施汇编附件2: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文件清单附件1关于支持旅游灾后恢复重建相关政策措施汇编一、财政政策(一)对地方工商、旅游等企业恢复生产和重建,除中央财政对受灾严重地区的重点行业给予贷款贴息支持外,原则上由地方负责统筹考虑资金支持办法。

(国发〔2008〕21号)(二)整合省级现有的各项贴息资金,对恢复重建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公司)贷款、企业(公司)债券给予贴息或部分贴息。

(川府发〔2008〕20号)(三)调整财政支出结构。

调整现有专项建设规划和专项资金安排,按用途不变原则整合资金,向灾区特别是受灾贫困地区倾斜。

(国发〔2008〕31号)二、税收政策(四)自2008年7月1日起,对受灾严重地区实行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政策,允许企业新购进机器设备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国家限制发展的特定行业除外。

(国发〔2008〕21号)(五)对受灾严重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免征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对受灾地区企业取得的救灾款项以及与抗震救灾有关的减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国发〔2008〕21号)(执行至2008年年底止)(六)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无偿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国发〔2008〕21号)(执行至2008年年底止)(七)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灾后重建国土资源政策答疑(共68条)

灾后重建国土资源政策答疑(共68条)

灾后重建国土资源政策答疑(共68条)灾后重建国土资源政策研读一、为支持受灾地区重建家园,国务院和省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及时制定了哪些政策文件?使用期限是多少?(一)国务院先后颁发了《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国务院令第526号)、《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国务院关于做好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08]22号);(二)省政府《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川府发[2008]20号);(三)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地震灾区灾后重建用地免征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事宜的通知》(财综[2008]53号);(四)国土资源部《关于实行保障灾后恢复重建特殊支持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19号);(五)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国家和省灾后恢复重建国土资源支持政策的实施意见》(川国土资发[2008]65号);(六)绵阳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保障灾后重建用地加快促进全市经济恢复增长的意见》(绵国土资发[2008]126号)。

这些政策使用期限为三年。

二、地震灾后重建应遵循的方针是什么?遵循以人为本、科学规划、统筹兼顾、分步实施、自力更生、国家支持、社会帮扶的方针。

三、地震灾后重建应与哪些原则相结合?(一)受灾地区自力更生、生产自救与国家支持、对口支援相结合;(二)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三)就地恢复重建与异地新建相结合;(四)确保质量与注重效率相结合;(五)立足当前与兼顾长远相结合;(六)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相结合。

四、灾后重建项目如何认定?经受灾市、县(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核批准并出具灾后重建立项文书,可认定为灾后重建项目。

五、灾后重建用地规模如何核定?灾后重建中的城镇、农村、基础设施、产业建设等各项用地规模,国家和省全面纳入灾后重建总规模优先核定。

并从规划上确保灾后重建的所有用地需求。

对纳入灾后恢复重建土地利用规划的城镇用地、农村居民点用地、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产业项目用地等新增的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安排。

关于贯彻国家和省灾后恢复重建国土资源支持政策的实施...

关于贯彻国家和省灾后恢复重建国土资源支持政策的实施...

关于贯彻国家和省灾后恢复重建国土资源支持政策的实施意见一、有关市(州)、县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协助、配合、指导和支持省厅安排的专业地勘单位开展的地质灾害排查巡查和安置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对排查出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应及时报告、通报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协助落实防灾避险措施;对评估发现的影响各类安置点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应及时向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重新选址或进行应急治理的建议和意见;对处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未按要求开展评估工作的,有关项目不得批准用地和使用土地。

其他有条件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也要积极在本区域内开展地质灾害的排查巡查工作,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的各项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在地质灾害排查巡查和对各类安置点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基础上,对发现的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逐点编制防灾预案,向受威胁群众及时发放“两卡”,明确防灾责任人,落实监测责任人,尽快及时恢复和重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

对各类安置点、救援人员驻地、基础设施周边等重点区域要设立监测点,实行专人24小时不间断全覆盖监测,及时提供预警和避险等信息。

同时,各地要以灾后重建工作为契机,加大与气象部门沟通协调力度,不断加强和完善气象预警预报系统建设。

三、各受灾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编制《灾后重建土地利用规划》。

《灾后重建土地利用规划》经国务院批准后,各受灾市、县政府要尽快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灾后恢复重建实施规划。

四、调整审批程序,简化用地报件。

1.纳入灾后重建规划的受灾县(市、区)灾后重建新增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事项直接上报省政府,同时抄报所在市州政府备案。

2.城镇批次报件材料简化为:县(市、区)政府的请示文件(附安置补偿方案);“一书三方案”、勘测定界图(附地块54或80坐标)、符合重建规划的图件或说明材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地类、面积和地面附着物等的确认材料;涉及占用林地的,须有林业部门的批准书。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特大型地质灾害救灾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特大型地质灾害救灾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特大型地质灾害救灾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2.07•【文号】国土资厅函〔2017〕1796号•【施行日期】2017.1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特大型地质灾害救灾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7〕17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2017年8月,财政部、农业部、水利部和我部等四部门联合印发《中央财政农业生产救灾及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9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明确地质灾害救灾是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支出方向之一。

为指导各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救灾补助资金的申报、使用和管理,根据《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现就有关事项强调和明确如下:一、补助范围一是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突发地质灾害灾情,;二是因群发性地质灾害导致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总数应达到特大型地质灾害标准。

突发地质灾害主要为降雨、地震等自然因素引发,因修建水库、交通建设、采矿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在支持范围。

二、申报由受灾省份财政部门会同国土部门联合向财政部和我部申报。

申报文件编财政部门文号。

申报文件包括以下内容:特大型地质灾害类型、规模、造成人员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救灾工作开展情况,救灾费用支出情况,以及申请中央财政支持金额及用途。

如为群发性地质灾害,需包括地质灾害灾情总体情况及主要地质灾害情况列表等内容。

三、支出方向失联人员搜救、二次灾害防范所采取的调查评估与监测预警措施、灾害成因调查分析、灾害体应急治理、周边和类似地区地质灾害隐患应急排查、针对应急排查出的隐患采取的监测预警和综合治理等措施、受威胁和受灾人员临时转移安置、救灾现场及救灾通道交通保障、救灾期间后勤和通讯保障。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地震灾区恢复生产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地震灾区恢复生产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地震灾区恢复生产指导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发文字号】国办发[2008]52号【失效依据】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发布部门】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日期】2008.06.16【实施日期】2008.06.1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地震灾区恢复生产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关于地震灾区恢复生产的指导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做好地震灾区恢复生产工作,对于搞好抗震救灾,促进灾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当前,恢复生产工作已经取得阶段性进展,但任务仍十分艰巨。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灾区恢复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把恢复生产和灾后重建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协调配合,认真组织实施,确保灾区工业、农业、服务业等早日恢复。

国务院办公厅二○○八年六月十六日关于地震灾区恢复生产的指导意见为切实做好地震灾区恢复生产工作,尽快恢复灾区生产、生活基本条件,促进灾区经济社会发展,夺取抗震救灾的全面胜利,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原则(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充分发挥灾区各级人民政府、企业和广大干部群众的主体作用,坚持自力更生、生产自救;加大政府支持力度,鼓励社会广泛援助,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形成合力;统筹人力物力财力,加强与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衔接,确保灾区工业、农业、服务业等早日恢复。

(二)主要原则。

1.统筹安排,确保重点。

坚持恢复生产与抗震救灾急需相结合。

科学评估受灾损毁情况,科学制定恢复生产方案,以修复重要基础设施、抓好农业抢收抢种、搞活商贸流通、保障救灾物资和群众生活、保证国家重点工程为重点,分类指导,先急后缓,分步实施。

2.主动自救,多方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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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4:国土资源部关于实行保障灾后恢复重建特殊支持政策的通知四川、陕西、甘肃省国土资源厅,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四川汶川发生地震以来,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全力抗震救灾的指示,运用遥感等高科技手段监测,调集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专业队伍,深入灾区应急排查地质灾害隐患,为抗震救灾抢险、防范和避让次生地质灾害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最近,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明确,地震灾区的恢复和重建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抗震救灾的主要任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发挥部门优势和专业优势,在继续做好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的同时,全力做好灾区恢复和重建的支持保障工作。

为此,特提出如下政策措施:一、加强地质灾害排查与监测,为编制防灾减灾规划提供依据(一)尽快完成地质灾害隐患应急排查评估。

灾区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部统筹安排和有关省份支持下利用已有地质灾害普查成果,结合最新遥感资料,加快对灾区新发生和存在隐患的滑坡、崩塌、巨大滚石和泥石流进行应急排查,特别是查明城镇、乡村,受灾群众临时安置点、救援人员驻地,交通干线、主要河流、基础设施周边的地质灾害隐患,开展危险性评估,及时报告同级政府组织防灾避险。

应急排查评估工作要在6月15日前完成,以县为单位形成排查评估图、报告和表格,及时提交准确可靠的专业评估意见,为相关部委和省市人民政府按期完成灾后重建规划编制任务提供依据。

(二)恢复和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

依据地质灾害隐患应急排查评估结果,在灾区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尽快完善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机制,立即恢复和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加强监测点建设,提高对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预警能力。

对城镇、乡村,受灾群众临时安置点、救援人员驻地,交通干线、主要河流、基础设施周边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要提出防灾避险初步建议,安排专人昼夜监测,落实责任,实时提供预警和避险信息,最大限度减少次生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

(三)加快编制防灾减灾规划。

灾区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立即组织力量,充分运用地质灾害隐患应急排查评估成果,补充灾区已有的地质灾害分区、区域活动断裂带、工程地质条件等资料,在保证最大安全的前提下,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和易发区。

同时,开展分区适宜性评价,对临时安置点、重建选址进行危险性评估,与有关部门共同编制本地的《灾后重建防灾减灾规划》。

为受灾群众安置、灾后重建选址、规划编制等提供决策依据。

灾后重建的城镇村选址,必须切实避让地质灾害危险区,确实无法完全避让的,必须安排防治工程排危除险。

对存在地质灾害隐患,未开展工程治理的,不得实施重建。

灾后重建规划必须具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防治规划的内容,各类重建工程选址要通过地质灾害评估,未经评估的选址不得纳入各类规划,有关项目不得批准用地和使用土地。

二、加快编制灾后重建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灾后重建用地规模和布局(四)优先核定重建用地规模。

国土资源部支持灾区省、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尽快编制《灾后重建土地利用规划》。

依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送审稿)确定的初步规模,考虑灾后重建的实际需求,本着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优先核定灾区建设用地总规模,统筹对城镇、农村、基础设施、产业建设等各项用地规模作出安排,妥善解决原地重建、易地重建等不同类型的用地需求,为各类重建规划用地安排提供依据。

《灾后重建土地利用规划》务必于6月30日前完成,并充分考虑与本辖区即将修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

(五)统筹和优化用地布局。

《灾后重建土地利用规划》优先安排过渡安置住房、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农民生产与生活必需的建设用地,适当调整基本农田布局,根据城乡人口合理安排用地规模和城乡用地比例,形成有利于城乡统筹发展的建设布局。

规划要相对集中工矿用地,适度撤并自然村落,引导农民住宅相对集中建设。

村庄和农村居民点重建用地的选择,要结合新农村建设,综合考虑地下水赋存、耕地分布、土地有害元素富集等条件,避开有害元素高浓度区,接近适宜耕作区、安全水源区,不占或少占耕地,保证农民有地种,有水喝。

三、多途径保障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满足灾后重建用地需求(六)保证灾后重建用地计划指标。

今年,灾后重建需要的新增建设用地,由灾区各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国家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指标不足的,本着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可预支安排,并经分类统计后上报。

国土资源部在国家计划指标中给予追加认定。

明年起按灾后重建用地需求结合耕地复垦情况,对灾区的灾后重建用地指标优先安排。

(七)扩大挂钩试点支持灾后重建。

今后三年内,对规划易地重建的村庄和集镇,凡废弃村庄和集镇具备复垦条件的,可以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

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定建新地块,先行安排重建。

在建设过程中再将建新地块与拟复垦地块组成周转项目区,纳入建新拆旧规划。

项目区经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定后,报国土资源部确认周转指标。

(八)鼓励恢复农业生产的各项用地。

今后三年内,对非硬化农村道路、农田水利、晒谷场、畜禽养殖等农业建设用地,可不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规模控制。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准补充耕地方案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用地,并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四、调整审批程序,为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启动用地审批快速通道(九)建立用地审批的快速通道。

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灾区各类用地的特殊要求,减少审批环节,简化报批材料,调整审批程序,依法依规,保证高效、及时用地。

对于增强灾区防灾抗灾能力的新建基础设施和重点工程项目,需国土资源部进行用地预审的,委托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理,预审意见由部转办。

对于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经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可以先行用地,其中需国务院批准用地的,报部备案。

(十)及时提供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用地。

对于灾区交通、电力、通讯、供水等抢险救灾设施和应急安置、医疗、卫生防疫等急需使用的土地,可根据需要先行使用;使用结束后恢复原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不再补办用地手续。

过渡性安置房及配套设施的用地,可根据需要先行使用,及时补办临时用地手续;使用期满不需转为永久性建设用地的,由当地政府组织复垦,需要转为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及时依法依规完善用地手续。

凡被占地单位和群众的权益遭受损失的,应给予补偿。

对于纳入灾后重建规划的城镇村和配套基础设施用地,以及受灾企事业单位搬迁用地,由市县人民政府先行安排供地。

不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可以边建设边报批,按用地审批权限办理用地手续。

五、实施特殊供地政策,降低成本、加快速度支持灾区恢复和重建(十一)采用行政划拨和协议出让供地政策。

凡利用政府投资、社会捐助以及自行集资为受灾群众建设非商品住宅的用地,可以比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划拨供应用地。

对采取BOT、TOT等方式建设的经营性基础设施、公益设施用地,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对按规划需要整体搬迁的工业企业,市县人民政府在收回其原土地使用权的基础上,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规划易地重建的村庄需要使用本集体之外的集体所有土地的,可进行土地所有权互换调整;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可划拨供地。

在原址重建的工业或其他经营性项目,无论投资性质,土地不再重新出让,可按原方式使用土地。

易地重建的工业或其他经营性项目用地,同一宗地只有一个用地意向者的,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并挂牌公示。

(十二)调整地价标准降低出让地价。

市县人民政府应对灾后地价标准及时调整。

在未对因灾降低的地价标准进行调整之前,对投资规模大,促进经济发展作用明显的新建工业或大型商业设施等项目的用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降低地价标准出让。

凡工业项目用地低于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商业等项目用地低于原评估地价的,报省级人民政府备案。

六、加大耕地保护和土地整理复垦的支持力度,为灾区恢复生产生活创造条件(十三)统筹安排耕地保护和土地整理复垦。

灾区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切实保护好耕地。

在保障灾后恢复和重建各项用地的同时,少占或不占耕地,临时用地、过渡安置房用地涉及占用耕地的,在平整和清理场地时要注意剥离耕作层,过渡安置房的地面尽量采用铺砖或铺砖后覆盖薄层水泥的硬化地面,为将来土地整理复垦、增加耕地创造有利条件。

灾区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灾后重建土地利用规划》中,要针对灾区人多耕地少,临时、安置占耕地多的特点,对重建过程中阶段性超规模的用地、临时用地、救灾抢险用地、废弃的城镇村和工矿旧址、灾毁耕地以及保障农民长远生计的耕地,统筹做出整理复垦安排,编制实施方案,拟定土地整理复垦工程项目,组织实施,积极为灾区恢复生产生活创造条件。

土地整理复垦工程可调整项目实施方式,组织农民广泛参与,确保农民在重建家园中直接受益。

(十四)加大专项资金的支持力度。

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灾区土地和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支持政策,促进灾区的恢复和重建。

中央分配给地方的新增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地方留成的新增费和其他可用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的资金,向灾区和灾后重建土地整理复垦重大工程倾斜。

对需要实施整体恢复重建的,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向国务院申报灾后重建土地整理复垦重大工程项目;对当前轻度受损的耕地、农田水利和农村道路等基础设施,以村为单位,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尽快复垦和恢复利用。

七、切实保护灾区群众的土地权益,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十五)及时恢复土地确权登记资料。

灾区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尽快恢复灾区的土地确权登记资料,充分利用原有地籍资料,对土地权利的灭失和其它变化情况及时更新,为灾后重建提供确权依据,防止因灾产生土地纠纷。

结合重建适时开展受灾严重需大规模重建地区的土地总登记,最大程度保护各类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十六)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权益。

灾后重建用地和征地,要依法履行法律程序,避免群众的土地权益受损。

今年为保障紧急用地,要迅速启动土地快速调查和确权程序,凡灾后重建需要紧急征收集体土地的,要以适当方式告知和征询农民意见,现场完成被征土地的产权调查、拍照和确认后,方可动工用地。

快速调查和权属确认结果要记录存档备查,对现状有争议的,据实记录一并存档。

要采取多种途径按规定做好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协调相关权益,及时化解和裁决产权争议,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十七)维护社会各方的土地权益。

灾区各项规划和重建涉及原有建设用地和其它土地的,用地性质和规划条件不变时,不对原土地使用方式和使用权人进行调整。

如需改变原用地性质和规划条件的,应征求原土地使用权人特别是其中的中央企业的意见。

涉及土地调整、置换或改变原用地性质和规划条件的,应坚持等价交换原则,确保原土地使用权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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