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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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1•【文号】•【施行日期】2017.01•【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意见》(2017年1月)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把基层作为高校毕业生成长成才的重要平台,对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创新政策措施,完善服务保障机制,引导大批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有力推动了基层事业发展。

同时也要看到,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和基层发展对各类人才需求相比,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还存在动力不足、渠道不畅、发挥作用不够、发展空间有限、服务保障不力等问题。

为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发挥高校毕业生在促进基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和就业优先战略,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以服务基层发展为目标,以更好发挥高校毕业生作用为核心,进一步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健全服务体系,加快构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长效机制,确保下得去、留得住、干得好、流得动。

(二)基本原则——坚持服务基层和培养人才相结合。

将促进基层经济社会发展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营造有利于高校毕业生立足基层成长成才的良好环境,更好鼓励高校毕业生扎根基层、服务基层。

——坚持市场主导和政府推动相结合。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江苏省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要求,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成长成才,发挥高校毕业生在促进基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拓宽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干事创业的渠道(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根据基层发展需要和财力状况,在核定的编制总量内,编制政策和编制标准适当向基层机关事业单位倾斜,为适度扩大招聘高校毕业生创造条件。

基层单位出现岗位空缺,优先招录高校毕业生或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专门招录高校毕业生。

探索符合县以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特点的公务员考录和事业单位招聘测评办法,对报考乡镇(街道)公务员职位和事业单位岗位的笔试试题可单独命制,基层卫生计生事业单位招聘全科等急需紧缺专业高校毕业生可直接考察聘用。

提高基层机关录用高校毕业生比例,加大招录重点高校优秀毕业生到乡镇一线和其他基层单位工作力度。

省、设区市机关新录用高校毕业生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须安排到县以下单位锻炼1年以上。

进一步规范选调生到基层培养锻炼工作。

(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二)加大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力度。

结合基层实际需求和转变政府职能、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模式需要,加大在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农业技术、农村水利、扶贫开发、城乡社区建设、社会救助、健康养老、社会工作、青少年事务、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法律援助、环境保护、旅游管理服务、信息化建设与管理等领域购买服务的力度,更多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桂办发[2006]15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06.04.26【实施日期】2006.04.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办发[2006]15号)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高等学校:《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06 年 4 月 26 日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 2005 〕 18 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科教兴桂和人才强桂战略,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现就做好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重要意义。

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是推进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生力军和接班人。

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是党中央、国务院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战略意义。

做好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不仅关系到青年人才的健康成长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而且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关系到党执政地位的巩固。

认真贯彻好《意见》精神,对于实施人才强桂战略,推动富裕广西、文化广西、生态广西、平安广西建设,构建和谐广西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中共贵州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的意见

中共贵州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的意见

中共贵州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中共贵州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的意见高校毕业生是重要的人才资源。

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是实施人才强省战略的重要举措。

为切实做好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根据中央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成才观(一)各级宣传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作用,开设专栏、专题,集中开展主题突出、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报道活动,大力宣传各级党委和政府对高校毕业生的重视和关心,全面报道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方针政策和各项工作措施;大力宣传大学生基层就业、自主创业的先进典型,及时反映各地、各高校及用人单位好的做法和经验。

要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唱响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建功立业的主旋律。

(二)各级教育部门和高校要发挥好教书育人的职能作用,全面提升大学生的就业竞争能力,切实加强诚信教育和作风养成,为大学生就业创业奠定良好的基础。

强化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心理辅导,通过社会实践等多种形式,帮助大学生深入了解省情、了解基层、了解社会,正确看待自身能力与社会需求,认清就业形势,切实转变就业择业观,树立行行建功、处处立业的观念,合理调整就业预期,踊跃到基层锻炼成才。

(三)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建立和完善从基层培养、选拔、使用人才的长效机制,形成从基层选拔优秀干部的政策导向。

(四)各级共青团组织要充分发挥好引导青年、服务青年的组织优势,通过开展创业论坛、创业培训、励志讲座等活动,对大学生进行就业创业引导。

二、继续开展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为鼓励高校毕业生扎根基层、奉献农村、锻炼成才,我省将继续实施以下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项目:(五)选调生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公布日期】2005.08.02•【字号】宁党办[2005]57号•【施行日期】2005.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宁党办[2005]57号2005年8月2日)为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大力实施科教兴区战略和人才强区战略,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 18号),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自治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创新思路,拓宽渠道,切实有效地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1、各级党委、政府要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市场条件,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发扬自强自立的精神,到基层自主创业和多渠道灵活就业。

2、把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作为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重要渠道,积极支持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

3、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培训实习制度。

人事厅每年要安排1000名高校毕业生到事业单位就业实习;教育厅每年要安排1200名高校毕业生到宁南山区八县和红寺堡开发区支教;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每年要安排1000名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实习。

就业实习服务期限原则上为1年,支教服务期限为1~2年。

4、坚持选拔应届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基层锻炼。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厅每年要通过推荐、考试,选拔100名优秀应届高校毕业生到宁南山区八县和红寺堡开发区乡镇工作。

5、实施高校毕业生到农村服务计划。

自治区团委在配合中央有关部门实施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同时,从2005年起连续利用5年时间,会同人事厅、教育厅、财政厅每年招募400名高校毕业生志愿者,安排到宁南山区八县和红寺堡开发区乡镇开展支教、支农、支医工作(主要从事支教),其中安排100名定向支农志愿者,志愿服务时间一般为2~3年。

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文件精神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文件精神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文件精神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17.04.07•【文号】教学〔2017〕3号•【施行日期】2017.04.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文件精神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通知教学〔201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

近期,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79号),对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为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指明了方向,各地各高校要认真学习领会,抓好贯彻落实。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基层是高校毕业生熟悉当代中国社会、了解中国国情的最好课堂,是高校毕业生成长成才的重要平台。

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是贯彻落实人才强国战略和就业优先战略的重要举措,是为基层输送人才、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的重要途径。

各地各高校要落实责任,要把积极引导毕业生到基层工作摆上重要议程,实施“一把手工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激励大学生到基层干事创业的长效机制,使大学生能够下得去、留得住、干得好、流得动,到国家最需要的地方去建功立业,报效祖国。

二、完善和落实政策保障措施各地各高校要落实好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考研加分等政策。

要因地因校制宜,制定鼓励或奖励的办法,通过宣传教育、表彰先进、资金奖励、畅通成才渠道等多种方式,激励毕业生到基层工作。

建立大学生到基层实习实践制度,组织大学生到乡镇、街道、社区、农村和生产一线实习实践。

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细化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各项政策,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定向考录(招聘)、基层职称评审、工资高定、社保补贴等保障政策。

“三支一扶”工作管理办法

“三支一扶”工作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6号)和《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宁党办[2005]57号)精神,加强对高校毕业生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进社区工作(以下简称“三支一扶”工作)的管理,确保自治区“三支一扶”工作计划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三支一扶”工作是国家为缓解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采取的一项措施。

由自治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统一组织招募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进社区工作。

服务期为2年,服务期满后,协议自行解除,自主择业。

第三条高校毕业生根据自治区“三支一扶”工作年度招募计划、服务岗位要求、报名基本条件,自愿报名参加“三支一扶”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职责分工第四条自治区“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厅、财政厅、教育厅、农牧厅、卫生厅、扶贫办、团委组成。

自治区“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三支一扶”工作的总体规划,研究制定相关政策,组织协调全区“三支一扶”工作计划的实施。

(一)自治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人事厅,其职责为:1、负责制定年度招募工作方案,制定相关政策,定期组织成员单位对“三支一扶”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三支一扶”工作情况。

2、组织相关部门做好“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的招募报名、资格审查、确认、派遣等工作。

3、建立高校毕业生从事“三支一扶”工作人员信息管理库。

4、根据考勤结果,负责核发“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生活、交通补贴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协助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二)自治区财政厅负责“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的生活、交通补贴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体检费等经费的审核、拨付工作。

并按财务管理规定,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方案》

《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方案》

《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方案》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xx〕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9〕3号)及中央、省、、州关于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业工作的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当前就业形势和我市经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制定定《xx年××市促进高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方案》。

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基层就业(一)继续组织实实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项目,鼓励和引导更多的的高校毕业生报名参加,投身身于基层管理和服务于基层工工作。

对参加项目的高校毕业业生给予生活补贴,按规定参参加有关社会保险,所需资金金按现行资金渠道解决。

对履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毕业生,,实施相应学费和助学贷款代代偿。

对具有基层服务工作经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在事业单单位招聘中可按相关规定进行行加分。

在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务员中,要进一步扩大招考录录用的比例。

xx年我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将面向大中中专毕业生招考250人,选选聘61名高校毕业生到村任任职,招募5名(支教、支农农)参与“三支一扶”计划。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应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

对应征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业生实行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款代偿。

(三)积极开展招招聘执业医师到卫生院服务的的工作,吸引和鼓励执业医师师到农村服务,推动乡镇卫生生院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农村村医疗服务水平。

二、鼓励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做好高校校毕业生信息的收集、,,积极与辖区内的有色金属、、建筑建材、药业等中小企业业和非公有制企业联系,落实实企业需求岗位信息,发挥各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业就业的主要渠道作用,力争争挖掘300个岗位,积极推推荐高校毕业生到急需人才的的各类企业就业。

进一步清清理影响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制制度性障碍和限制,市人才管管理部门将为高校毕业生提供供档案管理、人事代理、社会会保险办理和接续、职称评定定以及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服务务,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创造造良好条件。

淮安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

淮安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

淮安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16•【字号】淮办发[2006]95号•【施行日期】2006.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淮安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淮办发〔2006〕95号2006年12月16日)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等部委《关于切实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06〕8号)精神和苏办发〔2006〕18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和就业观1、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开展积极有效的思想政治教育。

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建“淮安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宣讲团”,聘请高校专业教师、知名企业负责人以及自主创业成功人士,通过就业指导课、专场辅导讲座等形式,开展国情市情、择业观念等方面的教育,帮助毕业生提高择业能力,引导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和就业观。

2、市及各县(区)宣传、教育、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以及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党和政府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方针政策,宣传高校毕业生扎根基层、艰苦奋斗、自主创业的先进事迹和成功经验。

3、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定期开展扎根基层、建功立业优秀高校毕业生评选表彰活动,营造促进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和自主创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村镇和社区基层就业4、把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

按照省要求,从2006年起,每年有计划地选拔一定数量的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就业,争取用5年时间基本实现全市每个村、每个社区至少有1名高校毕业生的目标。

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

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

为深⼊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励⾼校毕业⽣⾯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 》(中办发[2005]18号)精神,结合北京实际,现就做好引导和⿎励⾼校毕业⽣⾯向基层就业⼯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充分认识引导和⿎励⾼校毕业⽣⾯向基层就业的重要意义 ⾼校毕业⽣是国家宝贵的⼈才资源。

⾼校毕业⽣就业问题是⼀个涉及全局的重⼤问题,不仅关系到⼴⼤⼈民群众的切⾝利益,⽽且直接影响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引导和⿎励⾼校毕业⽣⾯向基层就业,影响深远,意义重⼤。

(⼀)引导和⿎励⾼校毕业⽣⾯向基层就业,是实现⾸都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需要。

当前,我市在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任务还⽐较繁重,⼀些远郊区县的农村还相对落后,城市社区管理和建设尚需进⼀步加强,中⼩企业和⾮公经济还有较⼤的发展空间。

⿎励和⽀持⾼校毕业⽣到农村尤其是边远⼭区农村⼯作,到城市社区⼯作,到中⼩企业和⾮公有制单位就业,对改善基层⼲部队伍结构、加强基层政权建设、促进⾸都经济社会全⾯协调可持续发展,将发挥重要作⽤。

(⼆)引导和⿎励⾼校毕业⽣⾯向基层就业,是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善之区建设的需要。

随着经济体制改⾰的不断深化和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校毕业⽣就业⾯临着⼀些困难和问题。

加⼤政策倾斜⼒度,引导和⿎励⾼校毕业⽣⾯向基层就业,有利于缓解⽬前由于⼈才供需结构性⽭盾造成的就业压⼒,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善之区建设。

(三)引导和⿎励⾼校毕业⽣⾯向基层就业,有利于⾼校毕业⽣的健康成长。

基层是⾼校毕业⽣熟悉社会、了解国情市情、砥砺品格、增进与⼈民群众感情的⼤课堂。

⾼校毕业⽣到实践中去,到现代化建设的第⼀线去,到基层和艰苦的地⽅去,可以经受磨炼,增强本领,在报效国家、服务社会的过程中实现个⼈的⼈⽣价值。

全市各地区各部门要从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和实现“新北京、新奥运”战略构想的⾼度,统⼀思想,切实做好引导和⿎励⾼校毕业⽣⾯向基层就业⼯作,努⼒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校毕业⽣⾯向基层就业的长效机制。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正文:----------------------------------------------------------------------------------------------------------------------------------------------------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各市(州)、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为深入实施人才强省战略,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组发〔2005〕5号)精神,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重大意义1.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战略意义。

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引导和鼓励他们面向基层就业,有利于青年人才的健康成长和改善基层人才队伍结构,有利于促进城乡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有利于构建和谐四川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

各级、各部门要站在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高度,深刻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

要着眼于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和基层经济社会发展的人才需求,完善市场机制,加强政策吸引,推进项目引导,注重利益激励,发挥各方作用,努力构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长效机制,把高校毕业生集聚到党和国家各项事业最需要的地方去,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源源不断的人才生力军。

二、加大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政策支持力度2.户籍管理和人事代理政策。

对到大中城市中心城区以外的县以下基层单位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户口可留在原籍,也可根据本人意愿迁往工作地。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北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7.11•【字号】鄂办发[2006]32号•【施行日期】2006.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06〕32号)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6年7月11日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是党中央、国务院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做好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的重要指导性文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战略意义。

为贯彻落实好中央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1、从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重大意义。

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他们的就业是一个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不仅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而且直接影响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我省是高等教育大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较大。

一方面,高校毕业生就业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另一方面,我省广大基层特别是艰苦边远地区、艰苦行业和广大农村还存在人才匮乏的状况。

毕业生就业实施意见(全文)

毕业生就业实施意见(全文)

毕业生就业实施意见(全文)为全面实施科教强市战略,加快实现率先全面振兴老工业基地和建设东北亚重要国际城市的步伐,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8号)和《中共*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促进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以下简称“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1.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是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生力军。

毕业生就业是一个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直接影响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市接收毕业生总量逐年增加,质量不断提高,为超前吸纳、储备人才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化和经济结构的调整,一方面毕业生就业难的问题日渐突出,就业压力日益增大。

另一方面,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制约,北三市(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下同)和长海县接收毕业生的数量逐年下降,出现人才匮乏的现象。

积极促进毕业生就业,特别是引导和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和艰苦地区或行业工作,对于改善基层人才队伍结构、促进青年人才健康成长、推动城乡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为率先实现老工业基地的全面振兴和建设东北亚重要的国际城市提供人才保证,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努力营造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良好氛围。

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作用,通过开辟专题、专栏、专访等形式,深入宣传毕业生就业政策以及毕业生在基层创业成才的先进典型,引导毕业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正确认识形势,树立行行建功、处处立业的观念,踊跃到基层锻炼成才。

认真总结宣传基层单位为毕业生就业和成才创造条件的成功经验和好的做法,努力在全社会营造“鼓励人才干事业,支持人才干成事业,帮助人才干好事业”的良好氛围。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两办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两办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两办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0.27•【字号】芜市办[2006]32号•【施行日期】2006.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两办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芜市办〔2006〕32 号2006年10月27日)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06〕2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重要性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是当前一项重要而紧迫的工作,高校毕业生是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所需人才的重要来源,高校毕业生的就业不仅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而且影响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各级各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做好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把这项工作作为实施科教兴市、人才强市战略的一项重大举措,切实抓紧抓好。

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和全社会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和就业观,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舆论宣传工作。

各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重要性,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去,到艰苦的地方去,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要大力宣传党和政府有关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舆论导向。

建立激励机制,对扎根基层、在实践中锻炼成才、建功立业的优秀高校毕业生予以表彰和奖励。

二、努力搭建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建功立业的平台1、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南省委•【公布日期】2006.06.01•【字号】湘办发[2006]12号•【施行日期】2006.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湘办发[2006]12号2006年6月1日)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切实做好我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生力军和接班人。

他们的就业是一个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不仅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而且直接影响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目前,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一方面广大基层特别是艰苦边远地区和艰苦行业以及广大农村急需大量人才,另一方面高校毕业生就业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

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是党中央、国务院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战略意义。

做好这项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城乡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需要,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需要,是促进青年人才健康成长、改善基层人才队伍结构的需要。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意见》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站在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把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作为一项紧迫任务和长期性的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努力营造有利于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良好社会氛围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加大对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的宣传力度。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共青团中央关于统筹实施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共青团中央关于统筹实施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共青团中央关于统筹实施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团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继续实施和完善中央有关部门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以下简称各专门项目),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专门项目主要包括:中央组织部牵头组织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教育部牵头组织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共青团中央组织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项目。

二、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共青团中央,在就业工作部际联席会框架下建立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部际协调机制。

办事机构设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在研究确定计划、组织报名选聘、安排工作岗位、出台优惠政策等方面进行沟通协调。

各专门项目主管部门不变,仍按现有方式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就业工作联席会框架下也要相应建立由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财政、团委等部门组成的部门协调机制,并明确相关职责,在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下统筹组织实施工作。

三、各专门项目高校毕业生的工作、生活补贴按照现在各专门项目毕业生所从事的岗位,可参照本地乡镇机关从高校毕业生中新录用公务员、事业单位从高校毕业生中新聘用工作人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确定标准,按月发放。

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按规定发放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现有项目中高于此标准的,按现行标准执行。

四、各专门项目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间,未参加社会保险的,从2009年起,按照当地规定,参加相应社会保险。

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粤人发〔2007〕141号各市、县(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教育局、财政局、农业局、卫生局、工商局、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团委,省内各高校:为了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06〕28号),我们制定了《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地、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以下简称“三支一扶”)工作的大学生,自服务期满之日起3年内报考我省公务员的,笔试成绩加3分;报考有年龄限制的公务员职位,报考年龄可放宽2岁,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二、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自服务期满之日起3年内参加我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可以适当加分。

其中,参加县、乡各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笔试成绩加10分;参加地级以上市、省直及中央驻粤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笔试成绩加5分。

对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进入考核阶段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三、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原服务单位属事业单位性质,有职位空缺需补充人员,经本人自愿、单位同意,并报所在地县(区)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可直接办理聘用手续。

四、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继续在经济欠发达地区镇(乡)及镇(乡)以下基层工作满1年以上的,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由省教育厅在省财政安排的专项经费中帮助归还。

五、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在山区县及以下单位就业的,可直接执行转正定级工资,转正定级时级别工资(或薪级工资)高定2档。

如5年内调离原工作单位,到珠江三角洲地区7个市(不含山区县)工作或到其他地级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不含派驻县、乡(镇)的单位)工作的,其高定的2档工资予以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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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 桂办发 [2006]15 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 2005 ‟ 18 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科教兴桂和人才强桂战略,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现就做好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重要意义。

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是推进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生力军和接班人。

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是党中央、国务院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战略意义。

做好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不仅关系到青年人才的健康成长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而且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关系到党执政地位的巩固。

认真贯彻好•意见‣精神,对于实施人才强桂战略,推动富裕广西、文化广西、生态广西、平安广西建设,构建和谐广西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的重大意义,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意见‣精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精神上来,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二、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和就业观。

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以及各高校,要结合实际开展积极有效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就业指导工作,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自觉把个人理想同国家需要结合起来,帮助高校毕业生正确认识就业形势,树立行行建功、处处立业的观念,踊跃面向基层就业、锻炼成才。

各新闻媒体要围绕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报道,广泛宣传中央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政策,宣传高校毕业生在基层创业成才的先进典型,唱响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建功立业的主旋律,营造有利于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良好舆论环境。

各高校要认真组织在校学生参加深入基层的社会实践活动,帮助大学生深入了解国情、了解区情、了解社会、了解基层,充分认识到基层是青年人才健康成长、锻炼成才的重要途径,增强毕业生到基层、到艰苦地区和艰苦行业就业的主动性。

三、进一步完善和贯彻落实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各项政策。

一是建立代偿国家助学贷款制度。

对自愿到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工作,服务达到一定年限的高校毕业生,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由国家代为偿还。

二是实行来去自由的户籍管理办法。

到我区乡镇基层单位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根据本人意愿,可将户口留在原籍(家庭所在地)或迁往实际工作地。

对非公有制单位聘用非本地生源签订劳动合同的高校毕业生,非公有制单位要建立集体户口,由所在地公安机关予以落户。

非公有制单位暂不具备落户条件的,或对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户口可挂靠在大学生就业服务中心、人才交流中心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待落实工作单位后,户口迁入实际工作地。

三是提供免费人事档案管理。

到我区乡镇基层单位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和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高校毕业生(在广西服务期间),需要人事代理服务的,由各级政府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提供人事代理服务。

四是提高见习期工资标准。

对到乡镇基层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试用(见习)期间,其工资标准按试用(见习)期满后的工资标准确定;到我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前执行转正定级工资,高定 2 档工资标准。

五是优先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对到乡镇基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满 2 年以上的,今后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定。

对在乡镇事业单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试用(见习)期可按实际工作岗位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六是加分升学和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对到乡镇基层就业服务满 2 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大学生志愿者,报考广西区属高校成人专科升本科或报考广西区属高校研究生的,均可加 10 分。

七是合并计算工龄。

经县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办理手续在乡镇服务的高校毕业生、大学生志愿者,进村、进社区工作和到非公有制单位、中小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其服务年限可以合并计算为工龄。

按规定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今后考录到国家机关或招聘到事业单位工作的,其缴费年限与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也同时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四、贯彻落实高校毕业生到基层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的有关政策。

各地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设立专门窗口,为高校毕业生申办个体经营提供开业指导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信息、咨询服务。

应届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包括建筑业、娱乐业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 3 年内免交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费、个体工商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高校毕业生正在申办前置审批和正在筹建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先办理登记注册,核发有效期为 3 个月至 1 年的营业执照,在执照经营范围中注明“筹建”字样。

五、支持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

一是享受国有企业员工有关待遇。

在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员工同等对待。

在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从事科技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申请国家和地方科研项目、经费,申报有关科研成果奖励、选拔优秀人才或申报荣誉称号等方面,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员工一视同仁。

二是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加大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力度,规范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双向选择行为,规范企业用工行为,依法督促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在聘用高校毕业生时签订劳动合同,依法支付劳动报酬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对随意拖欠或克扣工资、拒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并向社会曝光。

要建立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法律援助体系,为他们提供无偿法律援助服务,切实维护到基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六、积极探索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

各级政府要创造条件,对回到原籍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由市、县(市、区)有关部门联系部分企事业单位,为高校毕业生建立见习基地或提供见习岗位,安排见习指导老师,组织开展见习和就业培训,帮助他们尽快就业。

见习期限一般不超过 1 年,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当地政府提供基本生活补助,有关服务机构提供免费的人事代理和就业指导等服务。

七、实行考录公务员和补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倾斜办法。

一是招考公务员优先录用经过基层锻炼的高校毕业生。

从 2006 年起,自治区、市级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三分之一的职位应从具有 2 年以上乡镇、村、社区、非公有制单位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包括报考特种专业岗位)中择优录用,以后逐年提高。

二是事业单位有关岗位招聘向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倾斜。

全区财政拨款的各级事业单位(不包括各级各类学校)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综合管理类岗位应原则上从具有 2 年以上乡镇、村、社区、非公有制单位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中招聘。

三是笔试成绩加分和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经县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办理手续在乡镇工作满 2 年的毕业生或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毕业生,在报考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时,笔试成绩可加 5 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四是注重从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中选拔党政领导干部。

自治区级机关对新招录的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要在招录后 3 年内,分批安排到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 1 ~ 2 年;今后在选拔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时,要着重从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中选拔。

八、加大选调应届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基层锻炼的工作力度。

进一步拓宽渠道,适当增加选调生选派人数。

选调生主要充实到乡(镇)和街道办事处等基层单位工作。

每年从企业选拔一批大学毕业生进入选调生队伍。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选调生的日常管理和培养,今后县以上党政机关补充工作人员,都要结合岗位需要,留出一定数量的空缺职位,从基层经过 2 ~ 3 年锻炼的选调生中择优选拔。

九、实施高校毕业生到农村服务计划。

继续做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工作。

各级共青团、教育、劳动保障、财政、人事、扶贫等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部署,继续做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选拔派遣和日常管理工作,要落实西部计划志愿者在再就业方面的优惠政策,解决其后顾之忧。

实施高校毕业生到国家和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服务计划。

从 2006 年起,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教育厅每年组织选拔 200 名左右高校毕业生到国家和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从事为期 2 年的教育、卫生、农技、扶贫服务工作,服务期间由自治区财政参照西部计划志愿者的待遇标准,发给生活补贴。

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自愿合同,毕业生服务期满后,进入市场自主择业。

各市也应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服务。

大力推广高校毕业生进村、进社区工作。

从 2006 年起,根据国家部署,每年有计划地选拔一定数量的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就业。

到农村就业的,可通过法定程序安排担任村党支部、村委会的相应职务,市、县两级政府给予适当的生活补贴,其人事档案由县级人事部门管理。

十、加大财政支持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力度。

安排专门经费支持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

自治区财政将通过不断加大转移支付力度支持该项工作。

各市、县财政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安排专门经费,用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对高校毕业生到城市社区就业的,其薪酬可由所在地财政和社区共同解决;到农村就业的,市、县两级可给予适当的生活补贴。

积极筹集“高校毕业生创业资金”。

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财政和社会两条渠道积极筹集 " 高校毕业生创业资金 " ,为基层创业有贷款需求的高校毕业生提供贷款担保或贴息补贴。

政府设立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可以适当放宽条件,为高校毕业生创办中小企业等自主创业提供贷款信用担保。

十一、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配置乡镇行政编制。

为缓解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急需人才与编制紧缺的矛盾,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商自治区编办、人事厅、教育厅,每年从中央下达给我区的专项行政周转编制中安排出一定比例,用于接收经基层锻炼表现突出的人员(含选调生)。

这部分周转编制不计入当地乡镇行政编制总数内,高校毕业生离开乡镇后以 3 年为一个周期逐年收回。

十二、实行面向基层就业的定向招生就业制度。

根据我区“老、少、边、山、穷”地区的实际需求,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就业。

定向招生计划由有关市、县根据本地实际需要提出,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批准后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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