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企业网上银行反洗钱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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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网上银行反洗钱工作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网上银行业务反洗钱工作,切实遵循反洗钱合规性要求,有效防范相关产品或服务被利用成为洗钱工具的风险,维护我行声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政策》,结合我行企业网上银行业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中国银行境内分行及总行电子银行部在企业网上银行业务中的反洗钱工作。
第三条本指引所指企业网上银行业务是指为我行企业客户提供基于INTERNET的财务管理平台,在实现网上银行与后台业务系统自动联机处理的基础上,为客户提供实时高效的本、外币账户查询、转账、结算和支付等各种金融服务,以及财务管理、资金集中和现金管理等综合服务(包括总行版和分行版企业网银)。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
第四条总行电子银行部在总行反洗钱工作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对全辖企业网上银行产品线反洗钱工作的指导、管理培训和监督。各分行负责人是企业网银反洗钱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管辖范围内企业网银反洗钱的组织实施工作。
辖内各行电子银行部门或企业网上银行业务主管部门应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工作岗位,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专人负责企业网上银行反洗钱工作;并积极配合本行反洗钱工作牵头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对下属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培训和监督,
并强化反洗钱问责制。对企业网银反洗钱工作的落实情况应纳入本行绩效考核体系。
第三章企业网银反洗钱日常工作要求
第五条严格履行企业网银服务申请受理手续
1、根据《中国银行企业网上银行运营管理办法》和《中国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申请受理工作流程》等有关规定,客户申请办理企业网银服务,必须按规定提供如下材料:
(1)根据不同的企业网银服务类型,按规定提供填写完整的《中国银行企业网上银行客户申请表》(各类服务表格按需要选择填写)(2)根据不同的企业客户类型,按规定提供填写完整的《中国银行企业网上银行业务授权书》或《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网上银行业务授权书(专用)》
(3)提供企业注册文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社团证、成立批文等)副本及复印件
(4)提供企业客户业务人员的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军官证等)
(5)提供其它规定应补充的有关材料
2、根据《中国银行企业网上银行运营管理办法》和相关产品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要求,对企业客户(含事业单位、政府机关、使领馆等)提供服务,不得为个人客户提供企业网银服务(以个体户名义开户的除外)。
3、根据《中国银行企业网上银行运营管理办法》及《中国银行企业网上银行客户申请资料审核要点》的相关要求,各行应对客户申请资料进行合规审查,确保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及合规性。
4、根据《中国银行企业网上银行运营管理办法》和《中国银行
企业网上银行申请受理工作流程》等有关规定,按流程逐级审核、审批企业客户的网银服务申请。未经有关流程审批的客户资料,严禁相关岗位人员在企业网银系统维护并开通服务。
5、对于特定的客户(如集团客户),若采用“绿色通道”办理业务时,各行必须严格执行《中国银行企业网上银行集团客户申请受理特殊流程(试行)》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严格执行企业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切实做到“了解你的客户”
1、各行在受理审核企业网上银行服务申请时,应对其提供的注册文件有效性进行审核,确认其注册名称、注册地址、组织形式、主要业务范围、基本财务状况及监管当局要求的其他有关项目;应掌握和确认该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机构客户是否已经或正在被解散、歇业或中止营业。
2、要求严格审核企业客户业务人员身份的真实性,并留存上述人员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如其身份信息发生变化时,应要求客户及时与我行联系对相关信息予以更新;
3、各行在进行客户申请资料的合规审查时,必须通过登录“黑名单”检索系统(对已推广使用的分支机构)检查该机构是否在“黑名单”之列,检索后打印检索结果并附在业务档案之中;如果不属于“黑名单”之列,则继续办理申请;如果属于“黑名单”之列,则报一级分行电子银行部门审核确认后按我行有关规定处理。
4、各开户行应认真核对客户申请资料,包括客户基本信息、账户情况及客户预留印鉴。同时,在核实客户申请资料时,应通过我行会计系统中客户留存的联系电话证实企业申请意愿,确保申请主体的真实性,防止假借企业名义申请网银服务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
5、各行在受理企业客户申请时务必对企业身份进行确认,不得
为“空壳公司”(即在注册地不从事任何商业、制造业或任何其他形式商业活动的机构、公司、基金会、信托公司等)或匿名、虚假的公司办理企业网上银行服务。
6、对于股权关系复杂的集团客户,各行应加强对客户股权关系的了解和明确,特别是对于集团内关联企业,避免集团客户利用网上银行渠道及其产品进行账户间的抽逃注册资金、非法关联交易等非法汇划操作。
7、在办理业务中发现异常迹象或者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8、对于集团客户网银服务需求解决方案的设计,各行应充分考虑客户需求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客户经营特点、账户使用范围(如资金汇划的金额与企业规模、资金汇划用途与公司业务经营范围是否匹配等),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监管要求,并需经本行法律与合规部门进行合规审议。
9、各受理单位通过企业网银渠道和产品为客户提供综合银行服务时签订的相关服务协议,应增加关于反洗钱的相关规定,如对重大情势变更情况下的企业网银服务调整措施的约定等,一旦发现有洗钱嫌疑,即可采取报告、暂停、关闭等措施。
第七条完善并严格执行客户资料及交易信息保存、调阅等相关规定
1、各行需重视企业网银客户资料及有关档案的管理工作,制定档案保管、调阅制度,设立专职岗位,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我行相关档案管理规定妥善保管客户申请资料及客户交易信息,客户申请资料的保管时间自客户撤销网银服务结束日起至少5年,客户交易信息在网银交易结束后,应当至少保存5年。
2、严禁随意调阅、复印企业网银申请资料,如确因业务需要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