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效测评开展情况汇总表

合集下载

上海市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实施细则

上海市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实施细则

上海市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实施细则(2012年)为加强本市建筑节能推进工作,规范本市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行为,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建科[2008]80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是指通过检测和评估确定建筑物耗能量及其用能系统效率等性能的活动。

建筑能效标识是指按照建筑能效测评的结果,对建筑能耗水平进行明示的活动。

二、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市市场管理总站)具体负责本市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活动的日常管理。

三、下列民用建筑应当进行建筑能效测评标识:(一)新建、改建、扩建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为2万平方米以上的,下同);(二)实施节能综合改造并申请各级财政支持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三)申请各级财政支持的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建筑;(四)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建筑。

本市鼓励其他民用建筑进行能效测评标识。

四、本市民用建筑实施能效标识,应当委托由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认定的测评机构,按照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标准》(DG/TJ08-2078)进行能效测评并出具测评报告。

被列为上海市建筑节能示范项目的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使用《上海市建筑节能示范项目能效测评服务合同格式文本》,测评机构向建设单位提交的测评报告应当使用《上海市建筑节能示范项目能效测评报告格式》五、能效测评的主要内容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规定,对建筑物涉及建筑能效的内容进行资料审阅、现场验证、能效模拟计算和综合分析,评估建筑物的能效理论值。

六、申请能效测评标识的民用建筑,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已完成建筑物围护结构节能措施;(二)已完成建筑物内部相关用能设备安装并调试;(三)各类示范项目已完成所要求的各项规定。

七、建设单位应当向测评机构提供以下相关资料:(一)项目立项、审批等文件;(二)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备案证书;(三)相关施工图及施工图设计节能计算书;(四)与建筑节能相关的设备、材料和部品的产品合格证;(五)墙体保温材料及屋面保温材料的型式检验报告;(六)门窗气密性、水密性、抗风压检测报告或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测评报告;(七)与项目围护结构相关的进场复验报告(包括墙体保温材料、屋面保温材料及建筑外门窗等);(八)外墙节能构造钻芯检验报告;(九)节能工程及隐蔽工程施工质量检查记录和验收报告;(十)采暖通风空调系统运行调试报告或建筑设备工程系统节能性能检测报告;(十一)新型节能措施应用情况报告。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

附件: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软件开发指导说明书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九年二月前言为指导各地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建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有关专家,在总结吸收国内已有能耗监测系统建设成果和经验基础上,结合我国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省级、市级数据中心(或数据中转站的业务需求,并综合考虑建立起全国联网的能耗监测系统需求,研究制定了本软件开发指导说明书。

本软件开发指导说明书包括综述、软件系统框架、数据传输需求和系统安全需求等内容,以及针对省市级数据中心规范关键数据的数据库结构和数据上传xml格式等两个附录。

本软件开发指导说明书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编制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软件开发指导说明书编制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息中心、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清华大学建筑节能研究中心和天津大学建筑节能中心。

联系人:杨柳忠电话:010-******** 传真:010-********目录1综述 (12软件系统框架 (32.1 系统功能框架图 (32.2 应用层软件功能描述 (4 2.2.1数据采集软件子系统 (4 2.2.2数据处理子系统 (42.2.3数据上报子系统 (62.2.4数据接收子系统 (62.2.5消息管理子系统 (62.2.6数据分析展示子系统 (7 2.2.7建筑业主服务子系统 (7 2.2.8公众服务子系统 (82.2.9信息维护子系统 (82.2.10系统监测子系统 (9 2.3 分项能耗计算规则 (9 2.4 平台数据库结构 (102.5 平台开放性和扩展性 (10 3数据传输需求 (113数据传输需求 (113.1 数据上传 (113.2 数据接收 (123.3 数据上传的XML接口要求 (144系统安全需求 (154.1 访问控制功能 (154.2 数据安全控制 (164.3 网络安全控制 (161综述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环境资源压力越来越大,节能减排形势严峻。

建筑能效测评029号文件

建筑能效测评029号文件

建筑能效测评029号文件•沪建安质监[2009]第029号关于开展上海市民用建筑节能竣工检测评估工作的通知(试行)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建科[2008]80号要求,确保竣工的民用建筑节能工程实际节能效果达到设计标准,现将开展上海市民用建筑节能竣工检测评估工作通知如下。

1、民用建筑节能竣工检测评估,是指纳入能效测评标识范围内的民用建筑在竣工验收之前,由建设单位委托经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能效测评机构,对建筑能源消耗量及其能源系统效率等性能指标进行检测、计算,给出建筑能效是否达到节能设计标准的活动。

建筑节能竣工检测评估属于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的理论值阶段,其结果如达不到节能设计标准,不得予以竣工验收。

2、以下工程应实施建筑节能竣工检测评估:1)新建(改建、扩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为2万平方米以上的);2)新建大型住宅项目(同一立项建设的小区总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的);3)实施节能综合改造并申请国家财政支持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及住宅建筑;4)申请国家级或上海市节能示范工程的建筑;5)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建筑。

3、从事本市民用建筑节能竣工检测评估活动的能效测评机构应获得上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首批经认定通过的五家能效测评机构名单见附件)。

4、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之前,按规定收集和整理相关设计图纸和资料,委托经上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建筑能效检测评估机构进行建筑节能竣工检测评估。

委托合同应报受监质量监督站备案。

5、能效测评机构应根据委托合同和有关要求,及时对受委托的建筑进行节能竣工测评,得出能效测评理论值,并出具节能竣工测评报告。

能效测评机构应对建筑节能竣工测评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6、监理单位应对建设单位提供给能效测评机构的设计图纸和资料予以确认,并根据能效测评机构出具的节能竣工测评报告,将节能竣工测评情况和结果写入工程监理评估报告。

上海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数据

上海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数据

附件:上海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数据接入通讯规约V1.8上海市政府机关办公楼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数据接入通讯规约V1.82011.1为方便各楼宇的能耗监测系统的数据接入市级能耗监测平台,在住建部《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分项能耗数据传输技术导则》的基础上进行细化并根据平台的功能要求制定本通讯规约。

1 术语1.1 能耗监测系统能耗监测系统是指通过对政府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安装分类和分项能耗计量装置,采用远程传输等手段及时采集能耗数据,实现重点建筑能耗的在线监测和动态分析功能的软硬件软件系统的统称。

1.2 分类能耗分类能耗是指根据政府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消耗的主要能源种类划分进行采集和整理的能耗数据,如:电、燃气、水等。

1.3 分项能耗分项能耗是指根据政府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消耗的各类能源的主要用途划分进行采集和整理的能耗数据,如:空调用电、动力用电、照明用电等。

1.4 数据传输网关数据传输网关是在一个楼宇内或一个区域内将电能或其它能耗信息上传设备。

它通过远程信道与数据中心交换数据。

— 1 —1.5 数据中心数据中心采集并存储其管理区域内监测建筑的能耗数据,并对本区域内的能耗数据进行处理、分析、展示和发布。

2 通讯方式和传输内容2.1 数据传输网关使用基于IP协议承载的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和数据中心连接。

2.2 数据中心具有固定IP地址或者网络域名,方便数据传输网关接入。

2.3 数据传输网关应将采集到的能耗数据进行定时远传,能耗数据每1小时(整点)上传1次,心跳信息每20分钟上传一次。

2.4 能耗数据包括分项能耗瞬时累计值(有功电度)和每块电表能耗瞬时累计值(有功电度)。

分项能耗读数通过和分项相关的电表读数运算得出,需上传的分项能耗见附录1。

2.5 在远传前数据传输网关应对能耗数据包进行加密处理。

2.6 如因传输网络故障等原因未能将数据定时远传,则待传输网络恢复正常后数据传输网关应利用存储的数据进行断点续传。

上海市建筑节能示范项目申报指南

上海市建筑节能示范项目申报指南

上海市建筑节能示范项目申报指南为进一步推进本市建筑节能工作,降低建筑运行能耗,根据《上海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上海市建筑节能项目专项扶持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申报指南.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是本市建筑节能示范项目的主管部门,上海市建筑节能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筑节能办)是本市建筑节能示范项目的日常管理机构。

一、申报示范项目类型示范项目类型分为:新建高标准节能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项目。

二、申报要求示范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申报。

项目可以是设计阶段、在建或竣工时间在一年内的工程,并符合下列要求:1、新建高标准节能建筑项目按65%或高于65%节能标准设计和建造的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2、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按现行节能50%标准设计与施工的既有住宅和公共建筑改造项目.3、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应用太阳能光伏、光热,土壤源热泵、水源热泵,风力发电等技术的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的新建或既有民用建筑,其建筑围护结构及设备应符合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施工规范。

三、项目规模与技术要求对符合申报要求,且又满足以下规模与技术要求的项目,可得到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的扶持。

1、新建高标准节能建筑项目建筑规模: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须大于20000平方米,居住建筑面积须大于50000平方米.2、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建筑规模:住宅小区大于10000平方米;单体公共建筑大于20000平方米,其中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单体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

3、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1)技术要求:与建筑一体化的太阳能供应生活热水,太阳能保证率不低于50%,集热器集热效率不低于40%;太阳能光电转换技术或利用太阳能公共区域照明技术,费效比小于2.5元/千瓦时;土壤源热泵技术,系统COP不低于3.4;水源热泵技术,系统COP不低于3。

5。

(2)应用规模:新建建筑使用一种可再生能源的,实际应用的公共建筑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大于50000平方米。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3.01.01•【文号】国办发[2013]1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2013年1月1日绿色建筑行动方案(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转变城乡建设模式和建筑业发展方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提高生态文明水平,改善人民生活质量,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充分认识开展绿色建筑行动的重要意义绿色建筑是在建筑的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十一五”以来,我国绿色建筑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超额完成“十一五”目标任务,新建建筑节能标准执行率大幅度提高,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模进一步扩大,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初步建立。

但也面临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主要是:城乡建设模式粗放,能源资源消耗高、利用效率低,重规模轻效率、重外观轻品质、重建设轻管理,建筑使用寿命远低于设计使用年限等。

开展绿色建筑行动,以绿色、循环、低碳理念指导城乡建设,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扎实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集约节约利用资源,提高建筑的安全性、舒适性和健康性,对转变城乡建设模式,破解能源资源瓶颈约束,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培育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10.23•【文号】建科[2007]245号•【施行日期】2007.10.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科[2007]2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财政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财务局: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高耗能的问题日益突出。

据统计,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年耗电量约占全国城镇总耗电量的22%,每平方米年耗电量是普通居民住宅的10~20倍,是欧洲、日本等发达国家同类建筑的1.5~2倍,做好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管理工作,对实现“十一五”建筑节能规划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关于加强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7]1号)文件精神,全面推进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特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提高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利用效率为目标,新建建筑要坚持遵循适用、经济,在可能条件下注意美观的原则,在建设的全过程中注重资源节约和保护环境,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既有建筑要加强用能管理,以制度建设为重点,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管理手段,完善节能管理体系,培育和规范建筑节能服务体系,形成政府监管、市场引导的推进模式,建立促进节能的长效机制,稳步推进。

(二)工作目标。

“十一五”期间,建立健全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进一步强化监督管理,确保新建建筑全面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建立和完善能效测评、用能标准、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用能定额、节能服务等各项制度,促进既有高耗能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和改造。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软件开发指导说明书》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软件开发指导说明书》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软件开发指导说明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09.02.02•【文号】建办科函[2009]70号•【施行日期】2009.02.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软件开发指导说明书》的通知(建办科函[2009]70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精神,按照《关于加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科[2007]245号)要求,做好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建设,规范和指导各级数据中心(中转站)软件系统应用研究开发,保证数据统计分析的一致性,依据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建设相关技术导则,我部组织编写了《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软件开发指导说明书》(可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 下载),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有关情况请及时告我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王建清电话:************邮箱:***************附件: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软件开发指导说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二○○九年二月二日附件: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软件开发指导说明书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九年二月前言为指导各地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建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有关专家,在总结吸收国内已有能耗监测系统建设成果和经验基础上,结合我国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省级、市级数据中心(或数据中转站)的业务需求,并综合考虑建立起全国联网的能耗监测系统需求,研究制定了本软件开发指导说明书。

上海市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实施细则(2012年)

上海市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实施细则(2012年)

上海市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实施细则(2012年)为加强本市建筑节能推进工作,规范本市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行为,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建科[2008]80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是指通过检测和评估确定建筑物耗能量及其用能系统效率等性能的活动。

建筑能效标识是指按照建筑能效测评的结果,对建筑能耗水平进行明示的活动。

二、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市市场管理总站)具体负责本市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活动的日常管理。

三、下列民用建筑应当进行建筑能效测评标识:(一)新建、改建、扩建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为2万平方米以上的,下同);(二)实施节能综合改造并申请各级财政支持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三)申请各级财政支持的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建筑;(四)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建筑。

本市鼓励其他民用建筑进行能效测评标识。

四、本市民用建筑实施能效标识,应当委托由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认定的测评机构,按照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标准》(DG/TJ08-2078)进行能效测评并出具测评报告。

被列为上海市建筑节能示范项目的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使用《上海市建筑节能示范项目能效测评服务合同格式文本》,测评机构向建设单位提交的测评报告应当使用《上海市建筑节能示范项目能效测评报告格式》五、能效测评的主要内容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规定,对建筑物涉及建筑能效的内容进行资料审阅、现场验证、能效模拟计算和综合分析,评估建筑物的能效理论值。

六、申请能效测评标识的民用建筑,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已完成建筑物围护结构节能措施;(二)已完成建筑物内部相关用能设备安装并调试;(三)各类示范项目已完成所要求的各项规定。

七、建设单位应当向测评机构提供以下相关资料:(一)项目立项、审批等文件;(二)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备案证书;(三)相关施工图及施工图设计节能计算书;(四)与建筑节能相关的设备、材料和部品的产品合格证;(五)墙体保温材料及屋面保温材料的型式检验报告;(六)门窗气密性、水密性、抗风压检测报告或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测评报告;(七)与项目围护结构相关的进场复验报告(包括墙体保温材料、屋面保温材料及建筑外门窗等);(八)外墙节能构造钻芯检验报告;(九)节能工程及隐蔽工程施工质量检查记录和验收报告;(十)采暖通风空调系统运行调试报告或建筑设备工程系统节能性能检测报告;(十一)新型节能措施应用情况报告。

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关于加强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

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关于加强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

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关于加强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1.05•【文号】建质[2007]1号•【施行日期】2007.01.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加强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7]1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监察厅、审计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局(规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大型公共建筑一般指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旅游建筑、科教文卫建筑、通信建筑以及交通运输用房。

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大型公共建筑日益增多,既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又增强了为城市居民生产生活服务的功能。

国家对大型公共建筑建设管理不断加强,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

但当前一些大型公共建筑工程,特别是政府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中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是一些地方不顾国情和财力,热衷于搞不切实际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不注重节约资源能源,占用土地过多;一些建筑片面追求外形,忽视使用功能、内在品质与经济合理等内涵要求,忽视城市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忽视与自然环境的协调,甚至存在安全隐患。

这些问题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为进一步加强大型公共建筑建设管理,特提出以下意见:一、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端正建设指导思想1、从事建筑活动,尤其是进行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坚持遵循适用、经济,在可能条件下注意美观的原则。

要以人为本,立足国情,弘扬历史文化,反映时代特征,鼓励自主创新。

要确保建筑全寿命使用周期内的可靠与安全,注重投资效益、资源节约和保护环境,以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

二、完善并严格执行建设标准,提高项目投资决策水平2、坚持对政府投资大型公共建筑工程立项的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上海市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实践

上海市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实践
究开 始 进 行 的 ,其 中上 海 市 建筑 科 学 研 究 院 ( 团 )有 限 公 司 集
在 上海 市 确定 对 以下 五 类对 象进 行能 效 测评 :


新建 国家机 关 办公 建筑 和 大型 公 共建 筑 :
是 华 东 地 区 唯 一 一 家 国家 级 能 效 测 评 单 位 。课 题 组 以 技 术 可
1 、上海 市建 筑科 学 研究 院 ( 团) 集 有限 公司 ( 家级 ) 国 ;
2 、上 海市 房 地 产科 学研 究 院 ; 3 、上 海 浦东 新 区建 设工 程技 术 监督 有 限公 司 .
4、上 海 德 方环保 科 技有 限 公司
5 、通 标标 准 技术 服务 ( 上海 )有限 公 司 ;
测 评 能 力 的 提 升
上 海市 在能 效测 评 检测 方面 积累 了丰 富 的经验 具有 大型 室 图2洋 山海 关综合 配套 设施 (5 0 m ) 20 0
8 、上 海 同标 质 量检 测技 术 有 限公 司
9 、上 海 同济 建 设工 程质 量 检测 站 。
耗 功率 ( s W )在04 。 .6 建 筑 安 装 有 楼 宇 空 调 自动 控 制 系 统 通 风 设 备 、空 调 机 组 、冷 热 源设 备 等 的运 行 情 况 、故 障 报 告 、启 停 操 作 及优 化 控
实 践 案 例
自2 0 年 至 今 ,上 海 市 已 完 成 的 能 效 测 评 项 目 包 括 新 建 08 国家 机 关 办 公 建 筑 和 大型 公 共 建 筑 5 多 家 .新 建 大型 住 宅 项 目 0
制均 可 该 系统 中显 示 和操 作 。
1 多 家 、财 政 支持 的节 能综 合 改 造 项 目2 家 、 申请 国家 级 或 0 1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财建[2011]2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近年来,按照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统一部署,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工作,在部分省市开展公共建筑能耗动态监测平台建设试点,取得了良好效果,为节能量审核、制定能耗定额、建立能效交易机制提供有力支撑,充分激发了节能改造市场需求。

但当前还存在大型公共建筑能耗水平高、增长势头猛、节能改造进展缓慢等突出问题。

为切实加大组织实施力度,充分挖掘公共建筑节能潜力,促进能效交易、合同能源管理等节能服务机制在建筑节能领域应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进一步开展公共建筑节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十二五”期间公共建筑节能工作目标建立健全针对公共建筑特别是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监管体系建设,通过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及能耗动态监测等手段,实现公共建筑能耗的可计量、可监测。

确定各类型公共建筑的能耗基线,识别重点用能建筑和高能耗建筑,并逐步推进高能耗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争取在“十二五”期间,实现公共建筑单位面积能耗下降10%,其中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降低15%。

二、加强新建公共建筑节能管理(一)严格执行节能标准。

新建公共建筑应按照节能省地及绿色生态的要求指导工程建设全过程,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节能强制性标准,把能耗标准作为建筑项目核准和备案的强制性门槛,遏制高耗能建筑的建设。

新建公共建筑要大力推广绿色设计、绿色施工,广泛采用自然通风、遮阳等被动节能技术。

(二)实行建筑能耗指标控制。

要强化公共建筑特别是大型公共建筑建设过程的能耗指标控制,应根据建筑形式、规模及使用功能,在规划、设计阶段引入分项能耗指标,约束建筑体型系数、采暖空调、通风、照明、生活热水等用能系统的设计参数及系统配置,避免建筑外形片面追求“新、奇、特”,用能系统设计指标过大,造成浪费。

上海市机关办公建筑合理用能指南

上海市机关办公建筑合理用能指南

DB31 上海市地方标准DB 31/ T550—2015代替DB31/ T550-2011 机关办公建筑合理用能指南Rational Use of Building Energy Guide for organ office buildings2015 - 06 - 15发布2015 - 10 - 01实施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永峰、倪一飞、张晓卯、金皓敏、何晓燕、林晓昕本标准参与起草人:倪前龙、郭建利、陶粮民、倪旦红、陈闽翔、何锦丛、黄薇、陈家俊本标准和原标准《市级机关办公建筑合理用能指南》DB31/T 550-2011相比,主要修改内容如下:1.标准名称调整:标准名称由原《市级机关办公建筑合理用能指南》调整为《机关办公建筑合理用能指南》;2.适用范围调整:由原“十一五”期间纳入建筑能耗统计范围的上海市市级机关扩展为全市市级和区(县)级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参公单位和工、青、妇等社会团体;3.对标指标调整:在单位建筑面积年综合能耗指标中除保留合理值外,增加了先进值;在单位建筑面积年综合能耗指标中以标准煤指标为评价指标,以等效电为参考指标,在标准煤指标未达标情况下,可参考等效电指标进行对标管理;4.建筑面积调整:结合机关办公建筑的实际情况,将建筑体量的划分区间由20000 m2改为10000 m2;此外,对含有大于100 m2数据中心的机关办公建筑,扣除机房能耗后再进行对标管理;5.空调形式调整:在空调形式分类上增加了多联分体式空调系统。

本标准的历次修订版本为DB31/T550-2011。

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

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

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能耗,提高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建筑节能,是指在民用建筑的建设、改造、使用过程中,以及在工业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的施工过程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活动。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负责本市建筑节能的具体管理工作,并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发展改革、机关事务管理、规划、财政、统计、质量技监、房屋管理、商务、旅游、教育、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积极培育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推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促进建筑节能国际交流与合作,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筑节能示范工作,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

本市将建筑节能工作列入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各区、县人民政府的节能考核评价内容,对建筑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建筑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市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结合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组织编制本市建筑节能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的要求,结合周边建筑的特点,确定建筑的布局、形状和朝向。

市和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民用建筑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时,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关于加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 , 开展能耗统计 、 能源审计 、 能效公示等工作。在此基础上 , 研究制定用能标准 、 能耗 定额 和超定 额 加价 、 能服务 等 制度 , 节 并逐 步在 全 国范 围内推 开 。
二 、 格 执行节 能标 准 。 严 抓好 新建 建筑 节 能 ( ) 三 进一 步 明确建 筑方 针 。 国家机 关办公 建 筑 和大 型公共 建 筑 的建设 活 动 , 坚持 科学 发 展观 , 足 国 要 立 情, 既要 保证 质量 安全 , 又要 强调 使 用功 能 与经 济 实用 , 别 是要 考 虑运 营 过程 中消耗 能 源 资 源 的成本 , 特 既要 考 虑 建筑 外观 效 果 , 又要 强调 建 筑结 构 、 备 的节 能及 环 保要 求 , 考虑 当地 经 济 发展 水 平 和实 际 需要 , 设 要 杜绝 盲 目攀 比 , 浪费 投资 的现 象 。 ( ) 化 执行 节能 标准 的全 过程 监 管 。在 国家机 关办 公建 筑 和大 型公共 建 筑建 设 的全 过程 严格 执行 建 四 强 筑 节 能标 准 , 在规 划立 项 阶段 , 能 耗标 准作 为建设 国家 机关 办公 建 筑 和大 型公 共 建 筑 项 目核 准 和备 案 的强 把 制 性 门槛 。 工 图设计 文件 审查 不合 格 的不 得颁 发施 工 许可 证 。 目建 成 后 , 须 进行 建筑 能效 专项 测评 , 施 项 必 达 不 到节 能强 制性 标准 的 , 关部 门不得 办理 竣工 验 收备 案手 续 。 有 ( ) 实项 目建 设各 方 主体 责任 。 设单 位要 按 照相 应 的建筑 节 能要求 委 托工 程项 目的建筑 设计 。 五 落 建 竣工 验 收应 包括 查验 建筑 节能 强制 性标 准执 行情 况 。设 计单 位要 严 格按 照有 关 节能 、 节地 、 水 、 节 节材 和环 保标 准 进 行设 计 。 工 图设 计 文件 审查 机构 要在 审查 报告 中单列 建筑 节 能专项 审查 内容 , 施 审查 不合 格 的 , 得通 过施 不 工 图 审查 。施工 、 监理 单位 要严 格 落实设 计文件 中的各 项节 能措 施 , 确保 质量 。

关于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中开展建筑能效测评工作的通知

关于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中开展建筑能效测评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苏建质〔2012〕27号关于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中开展建筑能效测评工作的通知各市建设局(委):为加大建筑节能监管力度,提高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江苏省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实施细则》以及有关规范、标准要求,现将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中开展建筑能效测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筑能效测评是指对建筑物能源消耗量及其用能系统效率等性能指标进行检测、计算和评估,并给出其所处水平的活动。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中开展建筑能效测评是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理论值阶段。

建筑能效测评达到设计要求是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必要条件,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应进行建筑能效测评的建筑工程项目未经建筑能效测评,或者建筑能效测评不合格的,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二、下列工程应进行建筑能效测评:(一)新建(改建、扩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为2万平方米及以上);(二)新建(改建、扩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三)实施节能综合改造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四)申请节能示范工程的建筑;(五)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建筑;三、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委托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认定的建筑能效测评机构进行建筑能效测评,提供以下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项目立项、审批等文件;(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工程施工图节能设计文件;(三)工程施工图纸及相关技术文件;(四)具有相关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围护结构保温材料性能检测报告及外窗保温性能、气密性检测报告;建筑物外窗(包括透明幕墙)传热系数和外窗(包括透明幕墙)玻璃遮阳系数进场复验报告; 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证书和标签以及《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测评报告》;(五)冷热源设备及相应水泵等主要产品合格证或性能检测报告;(六)围护结构热工缺陷报告;(七)外墙墙体、屋面、热桥部位和采暖空调管道的保温施工做法或施工方案,及与此有关的隐蔽工程施工质量中间验收报告;(八)建筑节能设备运行调试报告及节能系统检测报告;(九)使用地源热泵作为冷热源时应提供当地相关部门出具的环评报告;(十)应用节能新技术的情况报告;四、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应根据委托合同和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及时对受委托的建筑进行建筑能效测评,出具建筑能效测评报告,并对测评结果的公正性、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开展上海市民用建筑节能竣工检测评估工作的通知(试行)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开展上海市民用建筑节能竣工检测评估工作的通知(试行)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开展上海市民用建筑节能竣工检测评估工作的通知(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公布日期】2009.03.16•【字号】沪建安质监[2009]第029号•【施行日期】2009.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开展上海市民用建筑节能竣工检测评估工作的通知(试行)(沪建安质监[2009]第029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建科[2008]80号要求,确保竣工的民用建筑节能工程实际节能效果达到设计标准,现将开展上海市民用建筑节能竣工检测评估工作通知如下。

1、民用建筑节能竣工检测评估,是指纳入能效测评标识范围内的民用建筑在竣工验收之前,由建设单位委托经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能效测评机构,对建筑能源消耗量及其能源系统效率等性能指标进行检测、计算,给出建筑能效是否达到节能设计标准的活动。

建筑节能竣工检测评估属于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的理论值阶段,其结果如达不到节能设计标准,不得予以竣工验收。

2、以下工程应实施建筑节能竣工检测评估:1)新建(改建、扩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为2万平方米以上的);2)新建大型住宅项目(同一立项建设的小区总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的);3)实施节能综合改造并申请国家财政支持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及住宅建筑;4)申请国家级或上海市节能示范工程的建筑;5)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建筑。

3、从事本市民用建筑节能竣工检测评估活动的能效测评机构应获得上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首批经认定通过的五家能效测评机构名单见附件)。

4、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之前,按规定收集和整理相关设计图纸和资料,委托经上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建筑能效检测评估机构进行建筑节能竣工检测评估。

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管理办法(2023)

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管理办法(2023)

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强化节能审查闭环管理,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节能验收工作,是指本市节能审查部门按照《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谁审查、谁验收”的原则,对其审查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项目投入生产和使用前,检查、核实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向节能审查部门申请对该项目开展节能验收工作。

分期建设、投入生产使用的项目,应分期进行节能验收。

申请验收时,建设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一)《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申请表》;(二)节能验收自查报告。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根据节能验收工作需要,提供可证明落实节能审查意见中节能措施的相关文件,如设备采购合同及发票、设备检测报告、竣工图及设计方案等。

第五条节能审查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的节能验收申请后应组织节能验收工作,验收工作由节能审查部门组织开展,也可委托节能评审机构开展(以下简称验收单位)。

验收一般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单位补正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验收时限内。

第六条节能验收主要包括以下工作内容:(一)项目主要耗能工艺、节能技术方案、主要用能设备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情况;(二)项目落实国家及上海市节能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中强制性要求情况;(三)关口计量器具信息;(四)项目接入上海市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情况(适用于等价值5000吨标准煤以上项目);(五)项目接入所在区国家机关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情况(适用于1万平方米以上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第七条节能验收工作以文件检查和现场查验核实相结合的方式开展。

文件检查主要是将建设单位提交的验收材料和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进行对比,检查其与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相符性。

上海市民用建筑能效测评分析

上海市民用建筑能效测评分析

上海市民用建筑能效测评分析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张文宇☆ 张伟强 朱伟峰摘要 阐述了建筑能 效 测 评 的 内 容 和 意 义,针 对 建 筑 能 效 测 评、可再生能源测评两类测评,通过实际案例论述能效测评的方法与技术,并对测评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总结。

关键词 民用建筑 能效测评 可再生能源测评 围护结构 空调能耗 照明能耗能效测评意义建筑能效测评是通过检测和评估确定建筑物 耗能量及其用能系统效率等性能的活动。

按照《上海市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实施细则》,开展能效测评的民用建筑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国家 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实施节能综合改造 并申请各级财政支持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 公共建筑;申请各级财政支持的节能示范工程;申 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建筑。

通过能效测评可以提高全社会对建筑节能的 了解与认识,对正确引导建筑业的发展方向、加强 建筑节能监管起到积极作用。

建筑围护结构中外墙采用30 mm 硬泡沫聚氨酯,屋面采用50 mmXPS 板保温,幕墙及外墙采用 隔热铝合金 Low-e中空玻璃'6-12A-6(。

空调系统采用地埋管地源热泵空调系统作为冷、热源,由4 台螺杆式地源热泵机组组成,总制冷 量为6000kW,主机COP 分别为5.32 和5.63,其 中2 台设有热回收装置来制备生活热水为考核围护结构是否达到节能50% 的设计目 标,需对测评建筑进行能耗模拟计算,应用 DeST-c 能耗模拟软件得出测评建筑全年累计空调、供暖负 荷,节能率为52.1% ,如表1 所示,达到设计目标。

1 表1 参照建筑和测评建筑全年累计能效测评技术能效测评包括建筑能效测评和可再生能源测 评两个方面。

2 空调、供暖负荷计算结果汇总负荷参照建筑 测评建筑 供暖累计负荷/'kW·h/'m2·a(( 空调累计负荷/'kW·h/'m2·a(( 22.07 97.8017.97 96.85 114.82 52.1建筑能效测评建筑能效测评依据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 DG/ TJ08-2078—2010《民 用 建 筑 能 效 测 评 标 识 标 准》 进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