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价格[2009]3103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一)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一)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9.01.21•【文号】发改价格[2009]234号•【施行日期】2009.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34号)国家质检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为进一步规范计量检定收费行为,减轻企业及各方面负担,现就降低国家级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降低国家级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
2009年3月1日起,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和国家专业计量站及分站等国家级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按附件一和附件二规定执行。
今后,调整国家级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按规定权限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批准。
二、重新核定地方各级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
省及省以下地方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按照补偿计量检定成本,并兼顾缴费者承受能力的原则重新核定。
对企业反映偏高的收费标准要坚决降低,其中,对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应逐步实行免费检定,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保障;暂时不能实现免费的,收费标准要从低核定。
地方检定机构不得参照执行国家级计量检定机构的收费标准。
三、新增计量器具检定项目的收费标准,由计量检定机构按照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核定原则,参照规定的同类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标准制定,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报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新增计量器具检定项目的收费标准试行两年,试行期满后,由价格、财政部门按规定权限制定正式收费标准。
四、进一步规范计量检定收费行为。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市发展改革委保留、废止和宣布失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市发展改革委保留、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京发改[2009]1241号【发布部门】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09.06.16【实施日期】2009.06.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市发展改革委保留、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发改[2009]1241号)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08〕47号)和市政府法制办《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法制发〔2009〕21号)精神,我委对本机关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符合清理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共207件,其中,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65件,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42件。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09年6月)1【1995】0139号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保留2京计综字【1995】917号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补充通知保留3京价(房)字【1997】398号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保留4京价(房)字【1997】419号关于国有资产评估中房地产价格收费问题的通知保留5京计基字【1998】第0648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地开垦、复垦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留6京计外字【1998】0901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的意见保留7京计社会字【1999】第163号关于外埠院校到北京市招生的管理暂行办法保留899京经节字第270号关于贯彻执行国家经贸委7号令《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留9(2000)京经节字第330号关于公布《北京市企业产值综合能耗限额》、《北京市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北京市主要用能设备能耗限额》的通知*拟修订10京计外字【2000】0199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留11京计外字【2000】1207号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印发关于加强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规划及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保留12京价(检)字【2000】229号北京市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印发《价格监督检查管辖规定》的通知保留13京价(收)字【2000】178号关于印发《区县管理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保留14京计稽察字【2001】2253号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违规问题举报办法(试行)的通知保留15京价(检)字【2001】151号北京市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印发《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行为的处罚办法》文件的通知保留16京价(检)字【2001】034号关于处罚决定书中诉权表述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留17京价(检)字【2001】327号关于使用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通知保留18京价(检)字【2001】373号北京市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责令经营者暂停相关营业的规定》文件的通知保留19京价(检)字【2001】383号北京市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文件的通知保留20京价(检)字【2001】384号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价格监督检查文书格式文件的通知保留21京价(检)字【2001】469号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价格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保留22京价(医)字【2001】302号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药品政府定价申报审批办法的通知保留23京价(医)字【2001】304号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单独定价药品价格制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留24京价(检)字【2001】157号关于印发《公园景点明码标价试行规定》的通知有效期至2009年8月31日;2009年9月1日起,执行京发改[2009]955号25京价(检)字【2001】158号关于印发《非机动车存车收费明码标价试行规定》的通知有效期至2009年8月31日;2009年9月1日起,执行京发改[2009]955号26京价(检)字【2001】174号关于印发《药品零售单位明码标价试行规定》的通知有效期至2009年8月31日;2009年9月1日起,执行京发改[2009]955号27京价(检)字【2001】171号《关于印发〈核准自制商品标价签价目表的规定〉的通知》有效期至2009年8月31日;2009年9月1日起,执行京发改[2009]955号28京价(检)字【2001】191号关于商业零售企业明码标价的意见有效期至2009年8月31日;2009年9月1日起,执行京发改[2009]955号29京价(检)字【2001】162号关于印发《降价商品标价签使用办法》的通知有效期至2009年8月31日;2009年9月1日起,执行京发改[2009]955号30京价(检)字【2001】140号关于市物价局委托区县核准部分行业的价目表、价格牌的通知有效期至2009年8月31日;2009年9月1日起,执行京发改[2009]955号31京价(检)字【2002】105号关于印发《北京市道路货物运输业明码标价试行规定》的通知有效期至2009年8月31日;2009年9月1日起,执行京发改[2009]955号32京价(检)字【2002】168号关于印发《邮政行业明码标价试行规定》的通知有效期至2009年8月31日;2009年9月1日起,执行京发改[2009]955号33京价(检)字【2002】290号关于印发《旅游客运行业明码标价试行规定》的通知有效期至2009年8月31日;2009年9月1日起,执行京发改[2009]955号34京价(检)字【2002】217号关于印发《机动车收费停车场明码标价试行规定》的通知保留35京价(检)字【2002】345号关于修改机动车收费停车场A种价格牌式样的通知保留36京价(收)字【2002】304号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及有关规定文件的通知保留37京价(收)字【2002】336号关于修订《区县管理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监管办法》的通知保留38京价(检)字【2002】409号转发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电信服务明码标价规定》文件的通知保留39京计投资字【2002】1792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留40京价(政)字【2002】393号关于公布《北京市定价目录》的通知保留41京价(政)字【2002】394号关于公布《北京市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保留42京计政策字【2002】2052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公告》的通知保留43京价(医)字【2002】083号关于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留44京计农字【2002】1590号关于印发?北京市退耕还林补助粮食供应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留45京经协办【2002】64号关于印发贯彻《北京市关于扩大对内开放促进首都经济发展若干规定》四个实施办法的通知保留46京价(医)字[2002]424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保留47京价(医)字【2003】320号关于改变对尚未按通用名称公布最高零售价格的政府定价药品价格公示方式的通知保留48京价(检)字【2003】318号关于简化部分商品标价内容的通知有效期至2009年8月31日;2009年9月1日起,执行京发改[2009]955号49京价(检)字【2003】243号关于企业调整自制商品标价签式样等问题的通知有效期至2009年8月31日;2009年9月1日起,执行京发改[2009]955号50京发改【2003】1818号关于印发《餐饮等五个行业明码标价试行规定》的通知有效期至2009年8月31日;2009年9月1日起,执行京发改[2009]955号51京计农文【2003】1435号关于北京市退耕还林补助粮食增加供应大米品种的补充通知保留52京计农文【2003】737号关于加强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科技支撑项目管理的通知保留53京经发【2003】7号关于印发《关于外地政府(企业)驻京办事机构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保留54京发改【2004】2423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管理规定的通知保留55京发改【2004】586号关于加强我市外商投资项目审批和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留56京发改【2004】1004号关于严格执行北京市医用耗材及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留57京发改【2004】2685号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及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保留58京发改【2004】1794号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保留59京发改【2004】2898号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保留60京发改【2004】560号关于加强本市房地产项目管理的通知保留61京发改关于暂停新建高尔夫球场的紧急通知保留62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补充通知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的意见关于外埠院校到北京市招生的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印发关于加强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规划及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价格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药品政府定价申报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家计委关于单独定价药品价格制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商业零售企业明码标价的意见关于修改机动车收费停车场A种价格牌式样的通知关于修订《区县管理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监管办法》的通知关于公布《北京市定价目录》的通知关于公布《北京市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关于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改变对尚未按通用名称公布最高零售价格的政府定价药品价格公示方式的通知关于简化部分商品标价内容的通知关于企业调整自制商品标价签式样等问题的通知关于加强我市外商投资项目审批和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及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8号为落实2011年我委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成果,我们对2010年6月30日前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了进一步清理,经商国务院相关部门同意,决定废止《物价检查所工作暂行规定》等40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宣布《关于加强茧丝市场及价格管理的紧急通知》等12件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2),修改《乡镇煤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件规章和《关于加强煤炭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2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3)。
附件:1.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决定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主任张平2012年12月12日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名称及文号发文单位及日期1关于制发《物价检查所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价检字〔1985〕207号)国家物价局1985年8月10日2关于保证城乡人民生活照明用电的决定(能源办〔1991〕694号)能源部1991年8月15日3关于印发《小型节能热电项目可行性研究技术规定》的通知(计资源〔1991〕2186号)国家计委、国务院生产办、能源部1991年12月25日4关于颁发《电力工程勘测综合取费标准》的通知(能源电规〔1992〕483号)能源部1992年5月14日5关于发布国家科委归口管理的科研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8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年6月9日6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68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年6月10日7关于印发《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价费字〔1992〕382号)国家物价局、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1992年7月20日8关于对水电站征收水资源费和库区开发费问题的通知(电办〔1993〕172号)电力工业部1993年7月2日9关于化肥行业继续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计市场〔1993〕1277号)国家计委1993年7月23日10关于调整勘测设计费的通知(电建〔1994〕289号)电力工业部1994年5月10日11关于印发《电力工业部电业政策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电政法〔1994〕665号)电力工业部1994年11月7日12关于印发《城市房产交易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4〕1714号)国家计委1994年11月11日13电力工业部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征收水资源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办政法〔1995〕29号)电力工业部1995年5月11日14关于印发《餐饮、修理业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计价格〔1995〕1818号)国家计委、国内贸易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1995年10月31日15关于重新核定电气化铁路货运电力附加费标准的通知(计价管〔1996〕242号)国家计委1996年2月8日16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价格工作的通知(计价费〔1996〕315号)国家计委1996年3月5日17关于重申国内长途电话夜间及节假日实行半价收费规定的通知(计价费〔1996〕1569号)国家计委1996年8月20日18关于印发《外商直接投资电力项目报批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电计〔1996〕723号)电力工业部1996年12月9日19关于中国收养中心收养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7〕269号)国家计委、财政部1997年2月24日20关于加强旅游价格管理整顿旅游价格秩序的通知(计价费〔1997〕248号)国家计委、国家旅游局1997年2月24日21关于颁发《水电建设起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等五项规定的通知(电综〔1998〕133号)-附件五:电力工业部施工设备质量安全管理办公室工作规定电力工业部1998年2月21日22关于调整京津塘高速公路通行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8〕2161号)国家计委1998年10月31日23关于对出口外贸煤炭免征港口建设费适当调整港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757号)国家计委、财政部、交通部1999年6月30日24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粮食价格监测工作的通知(计办价格〔1999〕659号)国家计委1999年8月28日25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征收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的复函(计办价格〔1999〕884号)国家计委1999年11月23日26印发《关于加快风力发电技术装备国产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2号)国家经贸委2000年2月12日27关于调整部分涉农物资铁路运价的通知(计价格〔2001〕427号)国家计委、铁道部2001年3月28日28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签署询证函收费问题的复函(计办价格〔2001〕866号)国家计委2001年7月27日29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权限有关问题的复函(计办价格〔2002〕122号)国家计委2002年2月4日30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价格管理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计价格〔2003〕91号)国家计委2003年1月17日31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1月7日3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5〕60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3月28日33关于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对中央直属电厂用水征收水资源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78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2005年5月10日34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发改高技〔2005〕266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12月20日35关于免收出口玉米铁路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3月1日36关于调整铁路货物运输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51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铁道部2006年3月29日37关于免收出口粮食铁路建设基金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64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6年8月17日38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哈药集团制药总厂头孢替安价格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7〕4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7年1月9日39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信部、商务部、知识产权局公告2007年第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信部、商务部、知识产权局2007年1月23日40关于调整铁路货物运输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310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铁道部2009年12月11日附件2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名称及文号发文单位及日期1关于加强茧丝市场及价格管理的紧急通知(价农字〔1990〕297号)国家物价局、经贸部、国家工商总局、监察部1990年5月8日2关于加强化肥价格管理、整顿化肥流通秩序的通知(计价管〔1996〕648号)国家计委、全国供销合作总社1996年4月2日3关于粮食销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管〔1997〕1345号)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储备局1997年8月4日4关于开展房地产价格指数编制工作的通知(计价费〔1997〕1818号)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1997年10月8日5关于对出口外贸煤炭免征大秦铁路等四线铁路建设基金的通知(计价格〔1999〕758号)国家计委、财政部、铁道部1999年6月30日6关于印发《省际间粮食收购价格衔接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0〕533号)国家计委2000年5月9日7关于印发《陈化粮处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计综合〔2002〕1345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002年8月8日8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地产价格指数编制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36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2004年7月14日9关于进一步加强化肥价格监管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03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6月14日10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价格统计信息使用和发布工作的函(发改办价格〔2005〕205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9月27日11关于加强化肥价格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6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8年1月22日12关于加强氯化钾及复混肥价格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3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8年4月15日附件3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类别名称及文号发文单位及日期修改内容修改后内容1规章关于发布《乡镇煤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煤办字〔1995〕151号)煤炭工业部1995年3月29日《办法》第35条。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09年度上海市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09年度上海市燃煤发电机组
脱硫电价考核情况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业品价格管理
【发文字号】沪发改价管[2010]005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04.02
【实施日期】2010.04.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09年度上海市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考核情况的通知
(沪发改价管【2010】005号)
市电力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
为进一步促进环境保护,促使本市节能减排工作向纵深稳步推进,加强本市燃煤机组脱硫电价管理,提高脱硫设施投运率,减少二氧化硫排放,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国家环保总局《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现就本市2009年度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考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市环保局和市电力公司每月提供的燃煤发电企业脱硫设施投运率,2009年全市所有燃煤发电企业脱硫电价扣减金额总计为1563.59万元,各有关燃煤发电企业的具体扣减金额和投运率情况详见附件。
二、请市电力公司按照脱硫电价管理的有关规定,于本通知下发次月的5个工作日内,足额扣减各有关燃煤发电企业的脱硫电价,并将扣减脱硫电价形成的收入及时全额上缴本市财政主管部门。
三、请各有关燃煤发电企业进一步加强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建立健全脱硫设施运行台帐,努力提高运行效率,确保脱硫设施正常连续运行。
特此通知。
附件:2009年度上海市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考核情况表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一○年四月二日
附件:2009年度上海市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考核情况表。
211010319_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航天企业完善公司治理的思考
2023年·第02期46航天工业管理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航天企业完善公司治理的思考蔡闻一、邱宇峰、沈玥 /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混合所有制改革是新时代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和重要突破,是打造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的创新模式。
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来,中央企业集团及所属各级企业中混合所有制企业占比不断提高,通过与社会资本实现较大范围的融合,不断放大国有资本功能,进一步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
在航天大国向航天强国迈进的过程中,航天企业根据国家分类混改相关政策,积极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基于航天领域行业属性,优化股权结构,吸引优势资本,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经营管理体制,提高资本运作能力,提升运行效率和综合竞争力。
2023年·第02期47航天工业管理一、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政策背景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之一,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要“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改革思路。
在近年来改革推进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陆续制定出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中央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 《深化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等统领性制度文件和配套政策,形成了层级较为齐全、覆盖各个工作环节的政策体系,为有序推进混改工作提供了方向指引和政策保障。
特别是国企改革三年行动启动实施后,中央企业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严守“三因三宜三不”原则,扎实推进混改工作。
通过混合所有制改革,在经营中引入多元化投资主体,国有航天企业以参股或控股的方式,由原先单一资本掌控转为与其他所有制经济融合发展,能够释放混改企业资本融合优势,发挥战略投资者的积极作用,推动企业完善公司治理、健全市场化经营机制,实现跨越发展。
首先,国有航天企业借助混改实现资本的凝聚,有助于提高国有资本对非公资本的辐射影响,增强国有经济在我国国民经济体系中的主导地位。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321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3212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以下简称《条例》)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9]1号)规定,现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国家起重运输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客运架空索道安全监督检验中心、国家电梯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工程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国家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按照《条例》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设计文件进行鉴定;对压力管道元件、大型游乐设施、起重机械、电梯、客运索道、场(厂)内机动车辆、爆破片及装置进行整机或部件型式试验;对单机容量300兆瓦及以上发电机组电站锅炉安装、大型游乐设施安装和客运索道安装进行监督检验;对运营使用中的单机容量300兆瓦及以上发电机组电站锅炉、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长管拖车进行定期检验时,收取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收费标准,按附件一和附件二规定执行。
二、新增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由国家质检总局按照补偿检验成本原则,参照规定的同类产品的收费标准制定,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后执行。
检验成本主要包括:材料费、水电燃料费、检验用房维修费、仪器设备折旧费、仪器设备维修费、管理费等六项。
新增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试行两年,试行期满后,由国家质检总局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制定正式收费标准。
铁路货物运价调整
运费计算办法:整车货物每吨运价=基价1+基价2×运价公里零担货物每10千克运价=基价1+基价2×运价公里集装箱货物每箱运价=基价1+基价2×运价公里*整车农用化肥基价1为4.20元/吨、基价2为0.0257元/吨。
(08年基价1上调为4.40元/吨、基价2上调为0.0305元/吨)铁路货物运价调整的相关追溯:1、1997年5月29日,国家计委、铁道部下发《关于调整铁路货运价格规范铁路收费秩序的通知》(计电[1997]7(一)全路正式营业线和执行统一运价的运营临管线平均每吨公里提高0.5分。
大秦线、京秦线(段甲岭一秦皇岛,含大分局营业线运价,在调整后的统一运价基础上,仍按现行每吨公里加价2.15分执行。
(二)京九线、京广线实行分流运价。
为促进平行线货物分流,把京九线实际执行临管运价高出现行统一运价部分在两2、1998年3月26日,国家计委、铁道部下发《关于调整铁路货运价格规范铁路收费秩序的通知》,自1998年4月提高1分。
(一)铁路建设基金由现行每吨公里2.8分提高到3.3分,提高0.5分。
对磷矿石、棉花征收的铁路建设基金维持现行每吨 (二)铁路货物运营价格每吨公里由现行3.65分提高到4.15分,提高0.5分。
农用化肥、磷矿石、棉花运营价格暂不调整价由现行每吨公里6.9分提高到7.4分,提高0.5分。
京九线、京广线继续执行在统一运价基础上每吨公里加价0.6分的分流已撤消,取消原南宁铁路公司管内每吨公里加价2.15分的规定,执行统一运价。
青藏线运价高于统一运价部分在全路均摊。
3、2000年6月27日,铁道部下发《关于调整铁路货运价格和修订《铁路货物运价规则》的通知》,自2000年7月中的"铁路货物运输品名分类与代码表"中部分品类的运价号作了适当调整。
大秦、丰沙大、京原、京秦四线煤炭运价不变4、2003年12月14日,国家发改委、铁道部下发《关于调整铁路货物运输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181号货物运营价格平均每吨公里提高0.25分,即由现行平均每吨公里4.45分提高到4.70分。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关于开展收回价格监督检查证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关于开展收回价格监督检查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12.02.02•【字号】沪发改价检[2012]001号•【施行日期】2012.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关于开展收回价格监督检查证工作的通知(沪发改价检[2012]001号)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行政执法证管理规定》(发改价检〔2010〕1993号),新制发的价格行政执法证及胸徽已于2012年1月1日起启用,原价格监督检查证同时作废。
为做好收回价格监督检查证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对本单位持有价格监督检查证的人员进行统计,填写《价格监督检查证收回登记表》(附件1)与《价格监督检查证收回情况统计表》(附件2)(电子版表格请发邮件至******************索取),并收回价格监督检查证。
二、请于2012年3月5日前,将收回的价格监督检查证、填写的纸质版表格(加盖公章)以及其他相关材料一并交至上海市物价检查所案审科,并将电子版表格发送至******************。
特此通知。
联系人:周洁茜联系电话:54962867附件:1、价格监督检查证收回登记表2、价格监督检查证收回情况统计表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二○一二年二月二日附件1:价格监督检查证收回登记表填写说明: 1、人员状况:分为在职在岗、借调、调离、退休、辞职五种类型。
如不属于以上类型请注明具体情况。
2、证件收回情况:分为已收回、遗失、被盗、证件损坏四种类型;其中遗失或被盗的需附上登报声明等相关材料,证件损坏的需附上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
如不属于以上类型请注明具体情况。
附件2:价格监督检查证收回情况统计表。
上海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上海市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上海市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上海市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你局《关于申请调整计量检定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函》(沪质技监计[2004]536号)收悉。
为促进计量事业的发展,规范计量检定收费行为,根据国家《计量法》和《上海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按照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发布的《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151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计量检定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687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计量检定工作的实际,经研究,决定调整本市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指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检定收费项目,是指国家《计量法》和《上海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中规定必须实施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检定项目,其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
市、区(县)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及由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在对计量器具实施强制检定时,按本通知所附《上海市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标准》(附件1)和《上海市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检定收费的有关规定》(附件2)执行。
根据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确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经核定,下列单位为计量检定收费的执收主体(详见附件3)。
二、新增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项目收费,由市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核定后执行。
三、各级各类计量检定机构在实施强制检定时,应按照规定的检定周期开展工作,不得随意调整检定周期、增加检定频次;如需实施现场检定的,不得另收上门服务费,不再收取原有的各种强制检定标志工本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4.21•【文号】发改价格[2009]1034号•【施行日期】2009.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034号)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你委《关于报请重新核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的函》(国认财函[2009]11号)收悉。
为进一步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现就重新核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一)申请费。
认证机构在受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申请时向申请认证企业收取申请费。
申请费收费标准由每个申请单元600元降为500元。
申请资料为非中文的,另收资料翻译费。
资料翻译费收费标准由认证机构根据实际费用支出情况确定,但最高不超过1000元。
(二)产品检测费。
产品检测机构按照产品认证标准和技术要求,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时,向申请认证企业收取产品检测费。
产品检测费收费标准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降低10%,即按发改价格[2006]1979号文件规定收费标准的90%收取。
(三)工厂审查费。
认证机构按照认证产品的工厂审查要求,对申请认证企业进行文件审查、现场审核并出具工厂审查报告时,向申请认证企业收取工厂审查费。
工厂审查费标准由每个监督审核员每个工作日3000元降为2500元,收取工厂审查费的审核员的人数和审查天数(人.日数)详见附件。
按照国际惯例,审核人员往返交通费用由申请认证的企业负担,食宿费用由认证机构负担,不得向申请认证企业收取食宿费。
(四)批准与注册费。
认证机构在对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进行评定并颁发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时,向申请认证企业收取批准与注册费。
批准与注册费(含证书费)收费标准为每个认证单元800元。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各区县一九九六年度商品住宅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中准价及浮动幅度》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各区县一九九六年度商品住宅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中准价及浮动幅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物价局•【公布日期】1996.06.25•【字号】沪价房[1996]157号•【施行日期】1996.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各区县一九九六年度商品住宅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中准价及浮动幅度》的通知(沪价房[1996]157号1996年6月25日)本市各物业管理单位:根据市物价局、市房地局制定的《上海市商品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规定,近日来,各区、县物价部门对本区域的物业管理企业现行收费状况进行了调查研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业管理的服务水准和质量,并征求了同级房产管理部门的意见,陆续制定了本区、县1996年度的商品住宅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的中准价及浮动幅度。
现予以集中发布(详见附表),请遵照执行。
附表:上海市各区县商品住宅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中准价及其浮动幅度表一、以建筑面积为单位核定单位:元/平方米·月---------------------------------------------------------|所在区|多层|高层|备注||----|------------|------------|------------------------||区(县)|中准价|浮动幅度%|中准价|浮动幅度%|||----|----|-------|----|-------|------------------------||黄浦|||0.75| ±30|||----|----|-------|----|-------|------------------------||南市|0.50| ±30|0.60| ±30|||----|----|-------|----|-------|------------------------||卢湾|0.45| ±30|0.70| ±30|||----|----|-------|----|-------|------------------------||静安|0.50| ±30|0.80| ±30|下浮不限||----|----|-------|----|-------|------------------------||徐汇|0.45| ±30|0.60| ±30|下浮不限||----|----|-------|----|-------|------------------------||长宁|0.50| ±20|0.80| ±20|||----|----|-------|----|-------|------------------------||||环线内+20||环线内+20|||闸北|0.50||0.80||下浮不限||||环线外+10||环线外+10|||----|----|-------|----|-------|------------------------||普陀|0.45|+30|0.45|+30|下浮不限||----|----|-------|----|-------|------------------------||虹口|0.40| ±20|0.60| ±20|||----|----|-------|----|-------|------------------------||杨浦|0.40| ±30|0.50| ±30|||----|----|-------|----|-------|------------------------|||||||(1)下浮不限。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环境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供热企业燃煤锅炉脱硫
设施运行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发改价管[2009]003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09.05.20
【实施日期】2009.05.2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本市食盐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等一批文件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供热企业燃煤锅炉脱硫设施运行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发改价管[2009]003号)
各有关供热企业:
为加快本市供热企业燃煤锅炉烟气脱硫设施建设,提高脱硫设施运行效率,减少二氧化硫排放,促进环境保护,确保实现“十一五”减排目标,现就本市进一步加强供热企业燃煤锅炉脱硫设施运行管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燃煤锅炉烟气脱硫设施建设
本市有关供热企业,应按照上海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387?2007)要求。
发改价格[2009]3103
发改价格[2009]3103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铁道部关于调整铁路货物运输价格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各铁路局、各铁路专业运输公司:
为缓解铁路货物运输价格偏低矛盾,保证铁路正常运营和发展,决定自2009年12月13日起,调整国家铁路货物运输价格。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铁路货物统一运价平均每吨公里提高0.7分钱,即由现行平均每吨公里9.61分钱提高到10.31分钱。
其中,运营价格由平均每吨公里6.31分钱提高到7.01分钱,铁路建设基金维持现行每吨公里3.3分钱的标准不变。
调整后的《铁路货物运价率表》附后。
二、铁路运输企业要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及时修改有关运价明码标价公告内容;继续加强运输组织工作,优先保证重点物资和人民生活必需品运输,努力增加市场供给。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场价格的监控,严格控制铁路运价调整的后续连锁反应,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
加强对铁路运输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规范铁路运输价格和收费秩序,依法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
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和铁道部。
附:《铁路货物运价率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
铁道部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全国涉农价格和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监[2012]310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全国涉农价格和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全国涉农价格和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二0一二年二月十日发改价监[2012]3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认真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国家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发展,改善农村民生,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确保农产品有效供给,决定继续在全国开展涉农价格与收费专项检查。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的组织与实施(一)时间期限。
专项检查从2012年3月1日开始,5月20日结束,范围是201 1年1月1日以来各项涉及农民生产、生活的价格和收费政策执行情况(对连续性重大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可追溯到上一年度)。
(二)组织实施。
专项检查由我委统一部署,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安排,地(市)、县级价格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检查工作的指导,采取巡查督导、交叉检查、直接检查、下查一级等方式开展检查,要选择2-3个县(市)进行直接检查。
(三)检查范围。
本次检查按照“强生产保供给、强科技保发展、强民生保稳定”的总体思路开展工作,对不落实国家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自立项目收费、超标准收费、不执行政府定价、指导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不执行涉农收费公示制度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二、检查的重点内容各地组织检查工作要改变以往全面铺开的部署方式,主要采取以点带面的工作方法,既要保证专项检查工作的重点突出,也要注意涵盖涉农价费的其他领域,扩大专项检查的覆盖面。
关于发布吉林省2009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关于发布吉林省2009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吉财非税[2009]782号)、县(市)财政局、物价局(发改委),长白山管委会财审局:《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08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号)要求,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2008、2009年国家和省级批准设立、调整、取消行政事况,我们在《吉林省2008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基础上,编制了《吉林省2009年行政事》(见附件,以下简称《收费目录》)。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收费目录》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系截止2009年10月1日前经国家和省级批准设立的收费项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分别按照《收费目录》中注明的文件依据执行。
009年10月1日以后,全国性新增或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或改革委的有关规定执行;省级新增或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有关规定凡未列入《收费目录》以及《收费目录》所列文件依据中未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民、法人以拒绝支付。
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收费目录》所列的收费项目认真执行。
如有问题或疑义,请及时反馈给我们林省2009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132环境监测服务费缴入国库价费字[1992]178号,财预[2002]9号,吉省价收字[1997]17号,吉发改收管[2008]450号,吉省价收联字[2009]80号电影视133全国广播电视新闻采编人员、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考务费缴入国库财综[2005]33号,财综[2008]37号,发改价格[2008]1539号,吉发改收管联[2006]876号134地面卫星设施管理费缴入国库吉省价收函字[1992]73号,吉财预[2006]793号,吉发改收管联字[2008]4吉省价收联字[2009]80号135无线电视差转台验收检测费缴入国库同上出版136书报刊、电子出版物印刷业管理费缴入国库吉新出计联字[1992]173号,吉省价收字[1997]4号,吉财综[2004]1047号[2006]793号,吉发改收管联字[2008]450号,吉省价收联字[2009]80号生产137安全生产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费缴入国库《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吉省价收函字[2003]18号,吉财预[2006]吉发改审批联字[2007]12号,吉发改收管联字[2008]450号,吉省价收联[2009]80号计138统计人员岗位培训费缴入国库财规[2000]45号,吉财非税[2009]309号业139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缴入国库价费字[1992]196号,计价格[2000]1004号,财综字[2000]75号,财预[200号140森林植物检疫费缴入国库《植物检疫条例》,财预[2000]127号,价费字[1992]196号,吉省价收字[1号,吉财综[2005]1483号141绿化费缴入国库财预[2000]127号,价费字[1992]196号,吉发改收管联字[2006]894号142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缴入国库《野生动物保护法》,林护字[1992]72号,林护字[1993]74号,计价费[199号,计价格[1999]1707号,财预[2000]127号,计价格[2002]599号143林权勘测费缴入国库财综[2001]43号,计价格[2001]1998号144林地补偿费缴入国库《森林法》,价费字[1992]196号,吉政发[1990]54号,吉林资字[1991]876发改收管联字[2008]450号,吉省价收联字[2009]80号,吉财非税[2009]145林路损坏赔偿费缴入国库《吉林省公路管理条例》,吉林财字[1991]73号,吉财非税[2008]186号,收联字[2009]80号药品督146GMP认证费缴入国库价费字[1992]534号,财预[2000]127号,财综[2003]83号,发改价格[2004吉发改收管联字[2005]256号,吉发改收管联字[2008]450号,吉省价收联版权所有:吉林省物价局技术支持:吉林省政府网站管理办公室。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2009年全省物价工作要点》的通知-鲁价调发[2009]1号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2009年全省物价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2009年全省物价工作要点》的通知(二00九年一月六日鲁价调发〔2009〕1号)各市物价局,省直有关部门:现将《2009年全省物价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2009年全省物价工作要点2009年全省物价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省委九届六次全委会、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这一宏观调控首要任务,突出物价工作要服务于“稳物价、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安民生”五大主题,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促进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的作用,加强和改进价格调控监管,积极稳妥地推进价格改革,大力推进价格公共服务,整顿规范市场价格秩序,着力解决民生价格问题,努力将价格总水平稳定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合理区间,促进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进步。
全省全年价格调控预期目标4%左右。
工作重点是:一、加强和改进价格调控1、强化价格监测预警。
密切关注国内外、省内外粮食、食用植物油、石油、钢材、化肥等重要商品价格变动趋势,继续加强猪肉等副食品价格监测,及时发现影响价格变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进一步完善覆盖生产、流通、消费等各个环节的价格实时监测体系,提高价格监测预报预警水平。
2、加强价格形势分析。
认真研究国际市场与国内市场、上下游产品、相关产品与替代产品以及工农产品之间的价格关系,科学预测价格总水平和具体商品价格变动趋势,及时提出调控市场、稳定价格的政策建议,提高价格调控的前瞻性和预见性。
陕西省消耗量定额补充说明(2009版)
本次共修改消耗量定额子目13个(主要是第一章、第二章);勘误部分155处(涉及定额十一章内容);修改了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主要有两处新增12用词进行了修改);建筑装饰部分共补充159个子目(主要是桩基础、商品砼、钢筋机械连接、成品木门、人防门、外墙外保温、幕墙、防水腻子乳胶漆等);增加了部分定额调整和应用规定(如熟石灰、预拌砂浆、清水模板等);重新确定或编制了人工单价、材料单价、机械台班单价。
一、关于材料单价问题:(一)材料单价在工程计价中的情况:一般会出现有三种材料单价:1)2009年《陕西省建设工程价目表》中采用的材料单价,其材料单价是按2009年4月份建筑安装材料市场价综合取定的基期价格。
2)招标投标时采用的材料单价,其材料单价是指按招标投标时建筑安装材料市场价综合取定的价格。
3)工程施工时的材料单价是指施工时建设双方按当时的建筑安装材料市场价取定的价格。
同一个品种材料由于处于不同时间,可能产生不同的单价。
(二)材料采购的渠道:1.是建设单位(发包人)采购供应给施工单位(承包人);2.是由施工单位(承包人) 自己采购供应;3.是建设单位(发包人)进行认价,由施工单位(承包人)进行采购。
(三)材料保管费在计价中的位置:1.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时,对建设单位(发包人)采购供应的材料中不应包括材料保管费,其材料保管费列入清单计价中总包服务费。
2.由施工单位(承包人) 自己采购、建设单位(发包人)进行认价的材料都要包括采购和保管费,尤其是保管费。
采购及保管费按2.2%计算。
其中采购费为1%,保管费为1.2% (四)材料单价中不包括材料的检验试验费,检验试验费放在措施费用中,详见2009《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费率》。
与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的材料价组成有区别二、关于修改和补充定额的情况这次共修改13个消耗量定额子目,勘误了155处;建筑装饰部分共补充159个子目。
法院委托的鉴定公司收费太贵能自己找鉴定公司吗
法院委托的鉴定公司收费太贵能自己找鉴定公司吗?律师解答:不能,法院不会采纳自己找的鉴定公司做出的鉴定报告。
如下面这个案件,原告收楼后发现房屋墙壁有裂缝,认为房屋工程质量不合格,于是申请工程质量鉴定,但法院摇珠确定的鉴定公司收费1万8,且鉴定出来工程没有严重质量问题。
原告认为费用太贵不缴纳,自己去找了鉴定公司,收费9780元,鉴定出来房屋是一般损坏房。
最终法院不采纳原告自己委托的鉴定报告,且两笔鉴定费都要原告自己承当,可谓是损失沉重。
判决书节选:关于鉴定的问题。
在合某公司作出案涉鉴定报告后,赵某对该鉴定报告提出异议,合某公司已就赵某的异议作出回复称“……据现场检查,并未发现负一楼主梁出现裂缝的情况,可能是抹灰裂缝。
……赵某所提及的构件,均满足《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城住字【1984】第678号)中3.1.1.2承重构件:梁、柱、墙、板、屋架平直牢固,无倾斜变形、裂缝、松动、腐朽、蛀蚀的要求。
〞故赵某上诉认为案涉鉴定报告中未对梁构件钢筋配置以及板构件钢筋配置、地梁裂缝等问题作审查、案涉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均缺乏理据,本院不予采纳。
至于鉴定费的问题,合某公司已表示其司系根据委托事项内容作出报价,其司收费并没有违背“开展改革委司法厅关于其省司法鉴定收费政策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9]3103号)〞要求,该通知上的鉴定收费工程和收费标准为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鉴定工程;而根据《司法鉴定收费管理方法》第五条规定,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以外的司法鉴定收费,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价格管理形式和管理权限;再根据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粤府办[2015]42号文等有关文件,房屋检测和鉴定类收费不进入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目录,实行市场调节价。
本案鉴定属于房屋司法鉴定类,目前行业收费没有这方面的明确标准。
其司根据多年累积的司法鉴定工作经验,并充分考虑该类鉴定工作难度、地域本钱、时间本钱、人工本钱等综合测算,参考业内的收费情况,制订本公司该类纠纷司法鉴定的收费标准,并在其司接待处公示,对同地区该类司法鉴定均按这个标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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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价格[2009]3103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铁道部关于调整
铁路货物运输价格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各铁路局、各铁路专业运输公司:
为缓解铁路货物运输价格偏低矛盾,保证铁路正常运营和发展,决定自2009年12月13日起,调整国家铁路货物运输价格。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铁路货物统一运价平均每吨公里提高0.7分钱,即由现行平均每吨公里9.61分钱提高到10.31分钱。
其中,运营价格由平均每吨公里6.31分钱提高到7.01分钱,铁路建设基金维持现行每吨公里3.3分钱的标准不变。
调整后的《铁路货物运价率表》附后。
二、铁路运输企业要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及时修改有关运价明码标价公告内容;继续加强运输组织工作,优先保证重
点物资和人民生活必需品运输,努力增加市场供给。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场价格的监控,严格控制铁路运价调整的后续连锁反应,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
加强对铁路运输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规范铁路运输价格和收费秩序,依法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
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和铁道部。
附:《铁路货物运价率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
铁道部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主题词:铁路价格通知
附:铁路货物运价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