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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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云南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工作,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为公务员奖惩、培训、辞退和调整职务、级别、工资提供依据,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县级及其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为国家公务员考核的主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检查指导、研究改进国家公务员考核工作。
第四条国家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工作实绩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公务员考核实行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领导评鉴与民主评议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第二章考核内容及标准
第六条平时考核。平时考核是年度考核的基础,是对公务员履行职位职责的分阶段评价,结合日常工作进行,重点是完成工作任务情况和出勤情况。
第七条年度考核。当年元月l日至12月31旧为一个考核年度。年度考核是对公务员履行职位职责的综合评价,以平时考核为基础,结合年终工作总结进行。
第八条国家公务员考核以其义务、职位职责、年度工作目标任务为基本依据,分为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指政治、思想和道德。包括理想信念、政治立场、理论素养、遵纪守法、团结民主、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社会公德等内容。
能:指履行职位职责的能力。通用能力包括::政治鉴别力、依法行政能力、公共服务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学习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创新能力、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心理调适能力。领导职位还包括与本职相匹配的统,筹计划、组织领导、综合协调、语言文字表达、专业及业务能力等;一般职位还包括与本职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业务技能、政策理论水平、协调配合能力、表达能力等。
勤:指勤奋敬业的程度。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表现、事业心、责任心、出勤率。
绩:指完成工作的效率和效益。包括依法履行职位职责
达到任务目标的程度,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时限、效果。廉:指廉洁、遵守廉政纪律的情况,有无不廉洁的行为。
第九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其标准分别为: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称职: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基本称职: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一般,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不够,完成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某些失误。
不称职:政治、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和犯有严重错误。
优秀等次人数不得超过单位公务员总数的15%。优秀比例实行分职务控制,不得相互侵占。
第十条量化考核。一般方法是将德、能、勤、绩、廉细化成若干评价要素,每个要素按优劣程度不同授予权重,分领导、同级、下级三个层次或分领导、同级和下级两个层次分别测评,各层次各占一定比例综合出个人测评结果,作
为确定考核等次的主要参考依据。考核单位应当按照分类合理、要素齐全、量化科学、操作简便的要求,建立符合本单位职能、职位,工作特点的量化考核指标体系。按百分制进行量化考核的参考标准:优秀:91分以上;称职:71分至90分;基本称职:60分至70分;不称职:59分以下。
第三章考核领导及机构
第十一条考核实行行政首一长负责制。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和直属机构组织考核,设立非常设考核委员会由部门负责人负责,必要时由其授权同级.副职负责,组织人事处(科、室)负责人和公务员代表组成;乡(镇、街道)机关组织考核成立考核小组,由分管副职、组织人事管理人员和公务员代表组成。公务员代表由民主推举产生,不少于考核委员会(考核小组)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一。考核组织成员必须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为人正派,办事公道,坚持原则,心胸宽广,群众威信高。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领导千部的考核,按管理权限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实施,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考核委员会(考核小组)负责本单位公务员考核的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
一、依据有关规定制定单位的考核计划和方案;
二、组织、指导、监督考核工作实施;
三、审核主管领导人写出的考核评语以及提出的考核意见,报部门负责人确定;
四、受理国家公务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一清;
五、受理有关考核的举报;
六、撰写考核工作总结,负责填写证书、表格和文件归档;
七、考核机构的日常工作由本单位组织人事管理机构承担。
第四章考核程序和办法
第十三条考核单位应根据自身实际建立科学的平时考核办法。一般程序是:
一、被考核人进行工作记实,分阶段(通常为月、季、半年)定期进行小结;
二、考核人(通常为主管领导)及时掌握单位人员的出勤、履行职责、完成任务及各方面表现情况,分阶段(通常为月、季、半年)定期检查被考核者的二作记实,作出阶段性评鉴。
第十四条年度考核的程序是:
一、考核准备
(一)建立考核组织。成立非常设性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
(二)制定考核计划。依据考核规章、上级机关的部署、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考核计划,要求具体可行、便于操作,内容包括:考核的依据、目的、起止时间、对象范围和考核的内容、标准、程序、方法、要求以及考核的组织领导。
(三)进行宣传动员。宣布考核计划,学习掌握考核规章和政策规定,明确考核的目的意义,提高公务员参与考核的积极性,作好考核准备。
二、考核实施
(一)撰写个人总结。被考核人应实事求是地撰写个人总结或述职报告。主要内容是:本职位职责和任务,履行职责完成任务的情况,存在问题及原因,今后努力的方向和改进措施,同时写出自评意见。一般职位的个人总结报直接领导审阅,部门内设机构领导职位的述职报告报主管领导审阅。
(二)填写《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将个人工作总结或述职报告归纳后填入表内。
(三)总结述职,民主测评。人数较多的单位可以处(科、室)为单位进行,也可将职能相关、相互熟悉的若干处(科、室)合并在一起进行,人数较少的也可以部门为单位进行。先由被考核人进行总结述职,尔后进行民主测评。民主测评采取在评议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投票(量化打分)的方式进行。测评结果记入《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作为确定考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