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公司资质考核通知

合集下载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房地产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市场秩序,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及国家和省(市)相关法规和政策,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资质申报、审查及管理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资质申报材料1、申报暂定资质的,应当按照《新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资质的要求及申报材料》准备相关材料(见附件一)。

2、申报一级资质和一级资质延续的,应当按照住建部《关于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核定工作的通知》(建房[2009]101号)要求准备相关材料。

3、申报二级及以下资质和资质延续的,应当按照《申报资质升级、定级、延期应提交的材料及要求》(见附件二)准备相关材料。

4、申请资质变更的,应当按照《资质变更申报材料目录及要求》准备相关材料(见附件三)。

二、资质申报程序资质 监督检查 1、对申请新设立房地产开发资质、暂定资质延期、核定企业资质等级和变更资质证书信息的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开发企业向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2、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房管局审批。

3、暂定和四级资质由市房管局审批、公示无异议后核发资质证书。

二级和三级资质由市房管局复审后上报省住建厅审批。

一级资质由省住建厅审核后上报住建部审批。

三、资质审查要求房地产主管部门在受理开发企业申报资料后,要从企业注册资金、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管理人员资格、开发建设项目、企业信用档案等情况以及申报企业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方面进行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要在申报材料复印件上加盖“经核对与原件相符”的行政许可专用核验章。

核验章参考样式如下: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以企业报表、项目手册、企业从业人员档案为主要依据,并结合抽查和现场检查的方式,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实行动态管理。

房地产开发公司考核方案

房地产开发公司考核方案

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指标考核责任状一、目的为提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营业绩,科学评价开发公司整个组织完成各项指标的情况,并做为发放管理者年薪绩效工资部分的依据。

二、考核项目(一)经营指标1、房地产销售收入:指年内项目存量房、项目车库的销售总收入。

即全年销售指标为6,300万元。

(含已售未回款1,800万元)2、利润额:指年内收费总收入减去成本费用、税金等的余额,指标为1,500万元。

(二)管理指标1、棚改项目的回迁区建设管理情况:保证项目按时开工、交工,动迁户按时回迁、项目管理规范。

2、程序管理、基本制度建设及管理情况:制定项目流程管理体系、岗位职责明确、应急计划等并按规定执行。

3、安生生产情况: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现场安全管理、安全事故控制情况4、企业升级工作:完成由三级升为二级的工作。

5、执行公司财务、行政、人力、合同管理等规定情况:年内管理收费总收入上缴公司财务部的完成情况、执行公司财务规定及行政、人力、合同管理等情况。

三、经营指标、管理指标标准四、年薪分配1、主管副总经理年薪(含月基薪)万元。

绩效薪金由总公司负责,不计入考核指标。

经理年薪为万元(含月基薪),副经理年薪为万元(含月基薪)。

2、年薪中的基薪按月发放,绩效薪金考核后在次年的一月份发放。

3、绩效薪金=(年薪–年基薪)×(考核分数×100%),考核得分为60分以下的,绩效薪金不予发放。

4、销售收指标、棚改项目的回迁区建设管理情况、安生生产情况指标其中有一项为0分的取消绩效薪金。

5、销售指标超额完成的,按超额完成的2%对开发公司相关人员予以奖励。

五、考核办法1、由考核领导小组每季度对经营业绩考核一次,年终考核一次,被考核单位应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备齐资料配合考核组考核,过期不予承认。

考核结果经被考核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2、考核以查验合同、管理记录,审计财务账目,确认经济指标为主。

3、公司同意不计入成本的其他费用均以公司的批准文件为准,否则不予承认。

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及以下资质核准

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及以下资质核准

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及以下资质核准(三级)所需材料一、网上上传电子化申请材料:全部以扫描文件按顺序对应上传提交(证照类资料须彩色扫描,其他资料须加盖企业公章后扫描,扫描文件尽量使用PDF格式,也支持其他格式)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下载表格填报)二、窗口递交纸质申请材料:(窗口只需提交企业盖章资料的复印件,对科室审核存疑的证照再提交核对原件)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升级的申请3、企业申报资质当年或上一年经工商部门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4、企业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原件(正、副本复印件)5、公司章程(要有股东签名,复印件)6、企业申报资质当年的上一年上报税务部门的资产负债表(若有变资,需提供近期的有效注册资金验资证明,复印件)7、企业法人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或董事会决议,企业法人代码证(复印件)8、程技术负责人(包括设计、施工、监理、造价等工程类专业人员,必须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要求)任职文件、职称(资格)证书、身份证明及劳动合同(使用劳动部门制订的规范合同文本且需经劳动部门登记备案,调动人员必须出具调动证明和年限)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劳动合同整本复印)9、财务负责人(包括会计、统计、金融等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要求)任职文件、职称(资格)证书、身份证明及劳动合同(使用劳动部门制订的规范合同文本且需经劳动部门登记备案,调动人员必须出具调动证明和年限)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劳动合同整本复印)10、其他经济﹑工程技术、财务等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劳动合同(使用劳动部门制订的规范合同文本且需经劳动部门登记备案,调动人员必须出具调动证明和年限)等(复印件,劳动合同整本复印)11、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其中要包括:申请资质当年的前2年竣工房屋建筑面积证明(以建设部门核发的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为计算竣工面积标准,复印件);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证明材料(以建设部门核发的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为计算竣工面积标准或者立项证明,复印件)12、《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及样本(复印件。

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0.10.10•【字号】鲁建房发[2000]59号•【施行日期】2000.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鲁建房发[2000]59号2000年10月10日)各市地建委、省直有关部门:现将《山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认真贯彻执行《实施细则》,从严审批,严格把关该《实施细则》是根据建设部令77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起草的,对原《山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鲁建房发〔1997〕157号文)做了较大修改、调整和完善,对开发企业的注册资金、经营业绩、开发实力、质量水平、人员素质等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今后新设立的开发企业一律按《实施细则》执行,对现有开发企业要按照《实施细则》进行审查,实事求是地核定资质等级。

为解决我省房地产开发企业数量多,规模小,竞争力不强的问题,各市地在审核和新批房地产开发企业时要实行总量控制,要对照《实施细则》规定重新清理检查开发企业,重点核查注册资金、竣工房屋销售率、综合验收合格率、优良品率、质量投诉率、质量投诉处结率等内容。

要求逐项核查,从严把关,争取使全省房地产企业总数减少10%左右。

为了把审查换证工作做扎实,各市地按鲁建房字〔2000〕16号文件要求认真清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目前正在进行的清理检查工作适当延长,前文所述的检查内容须在明年3月份前完成并上报省建设厅。

二、切实做好资质管理的衔接并轨工作(一)资质标准的衔接。

《实施细则》在充分吸收部资质管理规定和老的省资质管理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竣工房屋销售率、综合验收合格率、优良品率、持有岗位资格证书人员、质量投诉率、质量投诉处结率和品牌小区等内容,目的就是为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全面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经营管理水平。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动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动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动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1.06•【字号】豫建房管[2010]29号•【施行日期】2011.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动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建房管〔2010〕29号)各省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房地产管理局(中心):按照“两转两提”的工作要求,为继续深入开展为企业服务活动,根据《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77号令)等法律法规,现就我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动态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按照政务公开和建设服务型机关的要求,切实体现由审批型、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变。

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要继续认真开展为企业服务活动,根据实际选择当地重点企业建立联系点,加强沟通联系,及时掌握信息,采取更直接、更有效的措施为企业解决实际困难。

在资质审批过程中,要提高工作效率,不得擅自增加审批环节和审批事项,要严格遵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要求,按时完成初审工作并及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今后我厅将不再集中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年度资质动态考核工作,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依法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结合市场监督检查的情况,对开发企业资质进行抽查。

二、加强日常监管,规范市场秩序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将工作重点从重事前审批向加强日常监管转变,切实做好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管理工作。

一是落实制度,加强项目管理。

要认真落实《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各项管理制度,从《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入手,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项目资本金、预售许可、商品住房交付使用、两书等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获得开发项目之日起5日内,到项目所在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领取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将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如项目名称、规模、工程进度、预售情况等记录在手册中,每月定时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验核备案。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资产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资产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资产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6.06.16•【文号】建市[2016]122号•【施行日期】2016.06.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资产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6]122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有关中央企业: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5]14号)的有关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对以下规范性文件作出如下修改:一、将《关于颁发<海洋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建设[2001]217号)中的“工商注册资金”、“注册资金”统一修改为“净资产”。

删除附件一第六条。

二、将《关于印发<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7]86号)中的“注册资本”统一修改为“净资产”。

三、删除《关于印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190号)第六条第二十九款。

删除附件1、附件2中的“注册资本”和“注册资本金”。

四、将《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02号)中的“注册资本”统一修改为“净资产”。

将第六条第三十四款第二项修改为“2.净资产《标准》中的净资产以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中净资产指标为准考核”。

五、删除《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30号)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将第一条第二款第三项修改为“企业上一年度合法的财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报表说明)的复印件”。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11.26•【字号】冀建房市函〔2021〕183号•【施行日期】2021.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审批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公共服务局,省自贸试验区曹妃甸片区管委会、正定片区管委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住建部修改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向社会公开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鉴于新《规定》实施尚需一段时间,为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根据住建部有关通知要求,现就做好过渡期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主体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新《规定》实施前,已取得营业执照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拟申请开展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

二、办理方式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的二级资质条件,由企业登录河北政务服务网(/),通过“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三级升二级”端口线上提交材料进行申请。

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企业,由省住建厅出具相应证明,企业可下载相关电子证照,并凭此开展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证明有效期自出具之日至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颁布实施后30日止。

在新《规定》实施后,对已开具证明的企业按照《规定》要求核发相应资质证书。

三、办理条件申请开具证明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二)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三)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在房地产开发活动中落实工程质量管理责任。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及以下资质核准监管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及以下资质核准监管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及以下资质核准监管办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及以下资质核准监管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及以下资质核准监管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2014年12月18日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及以下资质核准监管办法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部署精神,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推动规范改革后各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做好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深圳市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组织实施方案》(深府函〔2013〕28号)和《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制定实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办法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委字〔2014〕20号),结合我市房地产开发行业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办法。

一、监管职责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是全市房地产开发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房地产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和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具体负责监管以下事项:(一)承担房地产开发经营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地产销售活动中损害购房人权益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组织起草有关房地产市场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监管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完善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定工作的通知-建房市发[2010]91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完善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定工作的通知-建房市发[2010]91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完善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定工作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完善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定工作的通知(建房市发〔2010〕91号)各市、县(市)建委(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处),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提升房地产估价水平,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2号)和《关于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294号)精神,现就完善我省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定行政许可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做好估价机构资质初审工作根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2号)中“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及其“监督管理工作”,“二、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的规定和我厅《关于认真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建办发[2009]109号)明确的评估机构资质“原由通过设区市转报,改为由县(市)初审报我厅核准,同时报设区市备案”的规定,各县(市)、设区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审查,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规范申报材料。

按照资质申报的有关要求,认真核验房地产估价机构申报材料,特别是认真核对申报材料需提供的原件与复印件。

同时,必须认真做好申报材料的电子软盘(含机构诚信档案等)工作,确保申报材料齐全、清晰、有效、规范。

建设部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开[1999]035号

建设部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开[1999]035号

建设部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建设部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住房开[1999]035号1999年12月1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开发办),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建设部正在对1993年发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8号)进行修改,并将于近期颁布执行。

现将近期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查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从2000年元月1日起,暂停对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一级企业的申报、审批工作,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颁布后,按新的标准和申报审批程序办理。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修改颁布后,建设部将安排对全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全面审查,重新核定资质等级,换发新的资质等级证书。

具体的换证安排另行通知。

三、新的资质证书、资质申报表、资质年检表将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修改颁布后由建设部统一制发。

四、各地可将年检工作与此次换证工作结合起来,对现有的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清理,对经营管理不善、亏损严重、长期持证没有业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吊销资质证书。

——结束——。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8.31•【字号】黑建规范〔2022〕5号•【施行日期】202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建规范〔2022〕5号各市(地)、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哈尔滨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批局: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住建部令第54号)要求,我厅制定了《黑龙江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8月31日黑龙江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细则》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两个资质等级。

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一)一级资质:1.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2.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3.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4.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6.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动态审验工作的通知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动态审验工作的通知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动态审验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9.18•【字号】•【施行日期】2013.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动态审验工作的通知各区、市、县房地产开发企业主管部门,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辽宁省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动态审验工作的通知》(辽住建[2013]209号)的有关要求,市建委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动态审验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审验范围 2012年12月31日前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且资质证书在2013年12月31日前仍处于有效期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二、审验时间 2013年9月15日-2013年10月30日三、审验标准1.满足相应资质等级标准要求。

2.严格遵守工程建设基本程序。

3.所开发的项目未发生违反规划等方面问题。

4.所开发的项目未发生违法违规房屋征收行为。

5.企业及其所开发的项目无信访投诉案件。

6.所开发的项目未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7.所开发的项目未发生小区配套工程、商品房销售、拖欠工程款等方面问题。

四、企业审验程序和申报材料1.企业自查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辽宁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辽建发[2000]54号)等相关文件以及本通知要求进行认真自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2.企业申报房地产开发企业继续通过房地产业信息网填报和书面申请两种方式向各区市县主管部门申报。

参加资质动态审验企业需提供如下书面材料:⑴《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资质审验申报表》(信息网填报合格后打印)一式三份;⑵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出具原件);⑶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⑷企业章程(复印件加盖公章);⑸2012年度审计报告(原件);⑹企业技术、财务、经济等负责人以及有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件及劳动部门印制的劳动合同或养老保险凭证(复印件,出具原件)。

公司年度考核评估结果通知

公司年度考核评估结果通知

公司年度考核评估结果通知
尊敬的全体员工:
根据公司年度考核评估工作的安排和要求,经过各部门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公司年度考核评估工作已经顺利完成。

现将评估结果通知如下:
一、考核标准
本次考核主要从员工的工作业绩、工作态度、团队合作能力、创新能力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二、优秀员工
以下是本次考核评定为优秀员工的名单:
张三
李四
王五
三、合格员工
以下是本次考核评定为合格员工的名单:
小明
小红
小亮
四、提升空间员工
以下是本次考核评定为提升空间员工的名单:
小花
小草
小树
五、奖励措施
对于评定为优秀员工的同事,公司将给予相应的奖励,并在公司内部进行表彰;对于评定为提升空间员工的同事,公司将提供相应的培训和指导,帮助其提升能力。

六、感谢与展望
在此,特别感谢全体员工在过去一年中的辛勤付出和努力工作,正是因为大家的共同努力,公司才能取得今天的成绩。

展望未来,希望大家能够继续保持良好状态,共同努力,为公司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最后,请各位员工查看自己的考核评定情况,并根据自身情况做好总结和规划。

希望大家在新的一年里再接再厉,共同创造更加辉煌的业绩!
祝各位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此致
敬礼!
公司管理部2022年1月1日。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简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是指监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定期的资质检查和评估,以确保其在开发房地产项目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具备开发项目的经营能力和良好的信誉。

资质年检是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环节,对于维护市场秩序和保障购房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1. 资质年检的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的主要目的是确保企业在开发房地产项目过程中能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规范化的管理制度,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1 合法经营资质年检要求企业必须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所有公司的注册信息必须真实有效。

监管部门会对企业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进行核查,确保企业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1.2 资金实力资质年检要求企业必须具备足够的资金实力,以确保项目的正常推进和顺利完成。

监管部门会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资产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估,包括企业的注册资本、银行流水、资产负债表等。

1.3 安全管理资质年检要求企业必须具备良好的安全管理体系,保障施工人员和购房者的人身安全。

监管部门会对企业的施工管理制度、安全规范等进行审查,确保企业具备开展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能力。

1.4 信用记录资质年检要求企业必须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没有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

监管部门会对企业的信用报告进行查询和分析,包括企业在市场上的声誉、历史纠纷记录等。

2. 资质年检的流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的流程一般包括申请、准备材料、现场检查、评估和结果反馈等几个阶段。

2.1 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监管部门递交资质年检申请。

申请时需要填写相关申请表格,并提供申请材料,如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财务报表等。

2.2 准备材料企业需要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准备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企业注册信息: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

•企业财务状况: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0年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检查的通知-闽建房[2010]23号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0年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检查的通知-闽建房[2010]23号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0年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检查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0年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检查的通知(闽建房[2010]23号)福州、厦门、莆田、三明、南平、龙岩、宁德市建设局,泉州、漳州市房管局:为贯彻落实国发[2010]10号文件精神,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动态监管,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77号)等有关规定,开展2010年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对象除暂定资质企业按照《福建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规定办理外,2009年12月31日之前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的我省企业。

二、检查办法本次检查分红色、黄色和绿色三类进行,实行差异化监管。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红色监管企业:1、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被房地产、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处罚的,或者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按规定整改到位的;2、截止2010年6月30日,已累计超过三年无开发项目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黄色监管企业:1、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未按规定向统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的;2、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连续三个月及以上未按规定通过《福建省房地产开发经营动态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填报房地产开发经营统计月报数据的。

(三)绿色监管企业:除上述(一)(二)项以外的其他企业。

三、检查主要内容(一)红色监管企业:按照现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标准全面核查其资质条件。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核准程序》的通知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核准程序》的通知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核准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04.06.25•【字号】津房市[2004]291号•【施行日期】200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核准程序》的通知(津房市[2004]291号)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天津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核准程序》印发给你们,自2004年7月1日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二00四年六月二十五日天津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核准程序为贯彻落实《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管理的若干规定》(建房1997(12)号),加强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管理,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效率,特制定本程序。

一、申请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活动,申请人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30日起向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申领《天津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到市场管理处办理申领手续,填写《天津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申请书》,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1、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申请书;2、企业章程;3、企业办公地点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经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4、注册资本或出资额证明;5、法定代表人个人履历及证明材料(法人代表须具有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6、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和职称证书;7、人事代理协议;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件。

以上第6项要件需核对原件后留存复印件,经核对内容无误后,在留存的复印件空白处加盖专用章。

二、受理申请人提交申请要件齐全的,收件工作人员当场受理许可申请,接件后给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机关专用印章的“申请受理通知书”(附件1)。

申请人提交申请要件不齐全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受理机关补正告知专用印章的“补正事项告知单”(附件2)。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的补充通知-建房发[2000]107号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的补充通知-建房发[2000]107号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的补充通知正文:----------------------------------------------------------------------------------------------------------------------------------------------------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的补充通知(建房发[2000]107号)各市建委(建设局),丽水地区计委,萧山、余杭建设局:为认真贯彻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的规定,全面清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

根据国务院令第248号发布《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及国家、省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我厅已下发《关于贯彻建设部77号令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清理换证工作的通知》(浙建房(2000)65号),经研究,现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各地结合清理换证工作贯彻执行。

一、关于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由企业按照建设部统一印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的内容,如实、完整地填报企业资金、人员、开发经营业绩、工程质量等情况,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叁级(含叁级)以下企业由地级市审批,报我厅备案。

贰级企业由地级市初审,初审合格行文上报厅审批。

壹级企业由我厅初审,初审合格上报建设部审批。

省属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向我厅申报。

依法取得土地的企业申办项目公司必须从严控制,原则上不再审批新的项目公司,为防止建设与管理脱节,现有的项目公司项目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工程质量及售后服务管理到位,资金和技术人员到位的可以申请变更为专营公司。

新成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凡资金、人员等达到相应等级,而开发经营业绩未达到相应等级标准的,可以按资质等级标准确定为暂定资质,发放暂定资质证书,暂定期限为两年。

确定为四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累计竣工建筑面积应在2万平方米以上。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0.06.13•【字号】湘建[2000]房字第121号•【施行日期】2000.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湘建[2000]房字第121号)现将《湖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一并贯彻执行。

湖南省建设厅2000年6月13日湖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我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预)售、出租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和本实施细则申请核定并领取资质等级证书。

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按《规定》和本实施细则执行。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资质条件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其资质条件按《规定》第五条执行。

结合我省实际,四级企业注册资本设市城市不得低于400万元,县镇不得低于200万元。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条件从其《规定》第六条至第九条。

但企业名称一般应冠“房地产开发”字样。

第六条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含独资、合资、合作),在申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或暂定资质证书时,需提交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文件和证书复印件、外方投资者企业法人证明、投资者身份证明、企业章程、协议或合同,并按实际已到位资金数核定开发资质等级。

考核评估通知书

考核评估通知书

考核评估通知书
根据公司内部政策和流程,现通知您,将进行考核评估。

考核目的
考核评估的目的是评估您在工作中所展示的工作能力、表现和潜力,以便确定您在公司中的发展和提升机会。

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将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1. 工作成果:对您在过去一段时间内的工作成果进行评估,包括项目完成情况、质量和效率等。

2. 技能与知识:评估您在相关领域的专业技能和知识的掌握程度。

3. 团队协作能力:考察您在团队中的合作和协调能力,包括与同事的合作和对上级的支持等。

4. 领导能力:评估您在项目中所展示的领导才能和决策能力。

5. 自我发展:考察您对个人发展的意愿和主动性,是否进行自我研究和提升。

考核流程
1. 筹备阶段:您将收到一份自评表,并被要求对自己的表现进行评价。

请务必真实客观地填写相关信息。

2. 考核过程:您将与考核评估小组进行面谈和讨论,他们将根据考核内容进行评分和评估。

3. 结果通知:考核评估结果将通过书面形式通知您。

请耐心等待。

考核结果与反馈
考核评估的结果将被用于制定您的个人发展计划和晋升机会的决策。

同时,您将收到一个反馈报告,包括评估结果的详细说明和建议。

保密性
请注意,考核评估的过程和结果是保密的,仅限于相关人员的
了解。

请您放心,我们将严格遵守保密义务。

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帮助,请随时与人力资源部门联系。

谢谢您的理解与合作!
人力资源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09年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动态考核的通知
豫建住房〔2009〕58号
各省辖市建委、房地产管理局:
根据《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77号令)的规定,为了加强对全省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经研究,决定对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2009年度资质动态考核,同时启用新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系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系统:
为加快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避免重复开发,节约成本,实现信息共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开发了房地产企业资质管理系统软件,该系统由北京建通信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结合原信用档案系统,并新增开发统计系统及项目手册系统,经整合升级而成。

从2009年度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动态考核开始,我省将统一使用住建部新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系统,由企业登陆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在线填报。

今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业务(包括新设立、变更、核定和晋升等级、动态考核、统计年报、信用档案、项目手册等)均在网上进行申报,经初审合格,打印装订成册后,加盖单位公章同时上报。

二、规范资质申报材料:
(一)上报材料内容:
1.各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的上报文件;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4份);
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正、副本;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公司章程原件或复印件;
6.企业验资报告和上年度财务报告(附审计报告)原件或复印件;
7.企业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的复印件,企业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的复印件,符合规定数量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或社会保险缴纳凭证、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的复印件(应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中所列企业在册有职称专业人员名单顺序装订);
8.近三年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基层表复印件;
9.近三年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料复印件(按项目组卷):
(1)已竣工项目,须提供项目的投资计划批准(备案)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2)在建项目,按项目实际进度提供项目的投资计划批准(备案)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文件,并附项目进度说明。

10.已竣工项目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复印件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按项目组卷)样本或复印件以及相关执行
情况报告;在建项目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复印件(按项目组卷)以及相关执行情况报告。

(二)有关要求:
1.申报材料要书写(填写)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辩。

2.要规范材料复印件盖章。

提交材料复印件的,应当经过核验并盖章。

根据具体材料和各地实际情况,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盖章:(1)由政府部门核发的许可、备案材料,加盖相应部门公章或业务专用章;由政府部门出具的文件,加盖相应部门公章;由社会机构出具的材料,加盖该机构公章;企业内部的文件资料,加盖企业公章。

(2)市级主管部门核验材料后,在复印件上加盖“经核对与原件相符”的行政许可专用核验章。

市级主管部门核验章参考样式:
(3)地方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在对相关存档资料核对无误后,在复印件上加盖该机构公章或查档业务专用章。

复印件盖章位置原则上应在原盖章位置附近,盖章要清晰。

复印材料不得涂改,原件确有涂改的,复印件要在原涂改位置加盖相应印章。

3.除资质申报表外,申报材料只需报1套,上报后一律不再退还。

请市级主管部门和企业根据需要做好有关材料的备份、存档等工作。

4.申报材料装订要求
(1)资质申报表单独放置,不和其他资料合订。

(2)其他申报材料采用A4纸装订成册,软封面封底,应有标明页码的目录,逐页编写页码,申报材料内容多的,可分为综合卷、业绩卷分册装订,并在封面上注明。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动态考核
(一)考核主要内容
1.房地产开发企业基本情况及相应的变动情况,是否符合资质分级标准;
2.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业绩情况;
3.房地产开发企业执行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情况;
4.是否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与管理体系,《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和《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的执行情况,以及《房地产开发统计报表》的报送情况;
5.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是否规范,有无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及不良行为记录;
(二)考核申报材料
1.省辖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的考核结果报告及汇总表(见附件);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动态考核申报表一式四份(网上在线填报后打印),各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在申报表初审栏中提出明确的初审意见;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须与网上扫描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4.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5.企业开发经营业绩证明(项目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竣工备案证等,须与网上扫描件一致);
6.企业在填写资质数据的同时,须同时填报信用档案数据和统计报表数据。

(三)考核结果及处理办法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凡企业现有条件达不到相应资质等级标准所规定条件的或检查中发现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均为不合格。

逾期不报送动态考核材料的企业;2008年、2009年连续两年没有开发业绩,且无新开发项目的企业;发生消费者集体投诉,未妥善解决的企业,按考核不合格处理。

考核不合格的开发企业,可分别根据情况给予降级、限期整改、不予换发资质证书的处理。

(四)考核程序
1.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自检自查,网上填报、上传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
2.企业所在省辖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提出考核结果及处理意见;
3.省建设厅进行审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五)时间安排
1.2010年3月31日之前,各省辖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完成所在
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动态考核工作;
2.省住建厅在4月底以前对各市考核结果进行审核,并公布结果。

二OO九年十二月十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