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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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典型案例

婚姻法典型案例

婚姻法典型案例婚姻是社会稳定和家庭幸福的基石,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婚姻问题也是司法实践中的热点之一。

婚姻法典型案例的审理和解决,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权益,也对整个社会的法治建设和家庭伦理观念有着深远的影响。

下面我们就来看几个婚姻法典型案例,从中总结经验教训,探讨法律适用和司法裁判的合理性。

案例一,离婚财产分割。

甲、乙两人结婚多年,共同财产丰厚。

然而随着感情破裂,二人决定离婚。

在财产分割中,乙方提出自己是家庭主妇,没有收入来源,应当获得更多的财产补偿。

而甲方则认为自己是家庭经济支柱,应当得到更多财产。

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乙方获得一定比例的财产补偿,并且给予乙方一定时间衔接职业,保障其生活稳定。

案例二,家庭暴力离婚。

丙、丁两人婚后不久,丁方开始对丙方实施家庭暴力。

丙方多次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离婚。

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支持丙方的离婚申请,并对丁方做出限制令,禁止其接近丙方。

同时,法院还要求丁方接受心理辅导和家庭暴力教育,以避免再次发生类似事件。

案例三,抚养权纠纷。

戊、己两人离婚后,就子女的抚养权产生争执。

戊方认为自己有更好的经济条件和抚养能力,应当获得子女的抚养权。

而己方则主张自己对子女的情感更为深厚,应当获得抚养权。

法院审理后,综合考虑双方的经济能力和子女的实际需要,判决子女的抚养权由己方行使,但保留戊方的探视权,并要求双方共同承担子女的抚养责任。

以上案例反映了婚姻法在实际应用中的一些典型情况,也展现了司法机关在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时的态度和原则。

在这些案例中,法院都是依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的利益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做出了公正合理的裁决。

这些裁决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家庭和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总的来说,婚姻法典型案例的审理和解决,需要法官兼顾法律的严谨性和社会的人情味,要注重法律的平等公正和人的尊严与尊重,要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同时也要考虑到社会的整体利益。

只有在这样的思路指导下,才能更好地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婚姻家暴十大案例不得不看!!!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婚姻家暴十大案例不得不看!!!

江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婚姻家暴十大案例 不得不看!!!【导读】:2014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法院开展司法干预家庭暴力有关情况。

同时,最高院随会还发布了10宗司法干预家庭暴力的典型案例。

以下是案例全文:目 录1、女童罗某某诉罗某抚养权纠纷案2、郑某丽诉倪某斌离婚纠纷案3、陈某转诉张某强离婚纠纷案4、李某娥诉罗某超离婚纠纷案5、郝某某诉郝某华赡养纠纷案6、钟某芳申请诉后人身安全保护案7、邓荣萍故意伤害案8、汤翠连故意杀人案9、肖正喜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10、薛某凤故意杀人案案例1 : 女童罗某某诉罗某抚养权纠纷案--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止儿童虐待(一)基本案情2007年,原告余某某与被告罗某离婚,婚生女孩罗某某(2001年12月26日出生)由被告罗某抚养。

2011年12月28日,原告向法院诉称,被告长期在外打工,女儿罗某某与祖母和大伯共同生活期间,罗某某经常遭受殴打和辱骂,且罗某某与离异的大伯同住一室,随时可能遭受性侵犯。

原告向法院提供了女儿的伤情鉴定书及其要求与母亲共同生活的书信等证据,并请求法院判令变更女儿罗某某由原告抚养。

诉讼过程中,罗某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

(二)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罗某某在与被申请人余某金、罗某衡共同生活期间多次无故遭受殴打,且有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为证。

申请人罗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法裁定禁止被申请人余某金、罗某衡殴打、威胁、辱骂、骚扰、跟踪申请人罗某某,裁定有效期为六个月。

之后,经法院调解,双方变更了抚养权,此案在一周内结案,未成年人罗某某在最短的时间摆脱了家庭暴力。

案例2:郑某丽诉倪某斌离婚纠纷案--威胁作为一种家庭暴力手段的司法认定(一)基本案情原告郑某丽与被告倪某斌于2009年2月11日登记结婚,2010年5月7日生育儿子倪某某。

在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被告经常击打一个用白布包裹的篮球,上面写着“我要打死、打死郑某丽”的字句。

婚姻家庭法律案件(3篇)

婚姻家庭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婚姻家庭法律案件数量逐年上升。

本篇将通过对一起典型的婚姻家庭法律案件进行分析,探讨婚姻家庭法律问题的处理方法和法律适用。

案件基本情况:原告张某(女)与被告李某(男)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双方感情较好,但近年来,因家庭琐事及经济问题,双方矛盾逐渐加剧。

2019年,原告张某以被告李某有家庭暴力行为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原告张某是否构成家庭暴力?2. 婚姻关系是否应当解除?3. 子女抚养权及财产分割问题。

三、案件分析1. 原告张某是否构成家庭暴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在本案中,原告张某主张被告李某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具体表现为经常性谩骂、恐吓。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某的行为虽未达到法律规定的家庭暴力程度,但已构成对原告张某的精神侵害,故认定被告李某存在家庭暴力行为。

2. 婚姻关系是否应当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在本案中,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因家庭琐事及经济问题产生矛盾,双方感情已出现裂痕,且经法院调解无效,故判决准予离婚。

3. 子女抚养权及财产分割问题(1)子女抚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本案中,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之子尚未满两周岁,法院判决子女由原告张某抚养。

(2)财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本案中,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婚后共同财产为房屋一套、汽车一辆及存款若干。

经评估,房屋价值100万元,汽车价值20万元,存款30万元。

法院判决房屋归原告张某所有,汽车归被告李某所有,存款由双方平均分割。

民法典案例大全

民法典案例大全

民法典案例大全民法典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私人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原则,涵盖了婚姻家庭、财产权益、侵权责任等多个领域。

许多生活中的案例都可以通过民法典来解决,下面我们将介绍一些关于民法典的典型案例。

一、婚姻家庭领域1.离婚财产分割案例描述:小明和小红结婚多年,感情破裂,决定离婚。

两人的财产包括房产、存款、车辆等。

根据民法典,离婚后应如何分割财产?法律解决: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夫妻离婚后,应当协商一致或者依照法定情形,将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如果夫妻双方不能协商一致,法院将依法进行财产分割,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2.未成年人抚养权案例描述:小李父母离异,小李由父亲抚养,但父亲因故去世,小李的监护人应当是谁?法律解决: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未成年子女失去一方监护人的,由另一方行使监护权,如果双方均无法行使或者不适合行使监护权的,由祖父母、曾祖父母、兄弟姐妹、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近亲属担任监护人,必要时可以由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有关组织担任监护人。

二、财产权益领域1.合同纠纷案例描述:小明与小王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但合作过程中发生了分歧,导致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双方对合同的解约问题产生争议。

法律解决: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同是一种法律约束力的协议,任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强制履行,或者请求适用法律后果。

在合同纠纷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双方的责任,并进行相应的裁决。

2.物权保护案例描述:小张在租住的房屋内发现有人擅自存放物品,并对此提出异议。

法律解决:根据民法典中的物权保护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他人的财产,不得擅自占用、分享他人的财产。

如果发现他人侵犯自己的物权,可以依法向有关单位或者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侵权责任领域1.交通事故案例描述:小王在驾驶车辆时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

被害人要求赔偿损失,小王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法律解决: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交通事故中的责任认定原则包括过错认定原则和损害赔偿原则。

家庭矛盾纠纷典型案例范文

家庭矛盾纠纷典型案例范文

家庭矛盾纠纷典型案例范文
案例一:夫妻感情破裂纠纷
甲乙二人于2010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子。

由于工作压力和生活习惯的差异,二人矛盾逐渐加深。

2018年,甲乙分居,并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主要争议焦点包括:
1. 子女抚养权归属
2. 财产分割方式
3. 夫妻间债务分担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判决结果为:子女随母亲生活,由父亲负担子女生活费;夫妻共同财产按照三七比例分割;婚后所负债务,由双方根据收入比例分担。

案例二:老年人赡养纠纷
甲乙二人系母子关系。

甲老年丧偶后,长期由儿子乙及乙妻子照料。

后由于乙夫妇工作调动,将甲安置在养老院。

甲对此不满,认为儿子应尽赡养义务,要求乙支付高额赡养费。

乙则认为已尽最大努力照料母亲,支付赡养费超出能力范围。

法院审理后认为,乙已通过其他方式实现了赡养义务,故判决乙每月支付一定数额的赡养费。

案例三: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纠纷
甲乙二人为母子关系。

甲再婚后,与丙生育一女丁。

丁自小便与继父乙相处融洽。

然而丁长大后对继父乙的管教越来越反感,产生诸多矛盾。

一次争执中,丁辱骂乙,乙亦斥责丁,双方关系降至冰点。

法院审理后劝说双方和解,努力修复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

法院指出,双方虽无血亲关系,但有同居生活多年,应相互体谅尊重。

最终双方接受法院调解,重归于好。

以上案例体现了家庭矛盾纠纷的典型类型及处理方式,旨在化解家庭成员间的矛盾分歧,维护家庭和睦,促进社会和谐。

30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30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30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1.案例一:家暴导致婚姻破裂李某和王某结婚七年,他们育有一子。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李某开始经常对王某进行家庭暴力行为。

王某在婚后多次向亲友倾诉,并且报警寻求帮助。

最终,王某一次被李某殴打后选择了离婚,提起了家庭暴力诉讼。

2.案例二:家庭经济矛盾引发离婚张某和陈某已婚五年,两人之间日益增加的经济压力导致了他们之间的矛盾。

张某事业上的失败让他变得沮丧不堪,陈某也因此承担起了家庭的经济责任,这引发了两人之间的种种争吵。

最终,张某提起了离婚诉讼,希望解除婚姻关系。

3.案例三:婚外情导致家庭破裂刘某和赵某婚后不久,刘某因工作的原因与他人发生了婚外情。

起初,赵某对此并不知情,但后来通过酒店账单等证据,她发现了丈夫的不忠行为。

赵某提出了离婚,要求刘某承担婚姻不忠的责任,并分割财产。

4.案例四:家务分配不公引发矛盾王某和杨某结婚十年,两人一直都在忙于自己的工作,家务大多由杨某一个人承担。

渐渐地,杨某开始感到心理不平衡,他觉得自己的付出没有得到应有的回报。

最终,他们爆发了激烈的争吵,杨某选择了提出离婚。

5.案例五:婆媳关系恶劣导致离婚赵某和王某的婚姻在最初两年内非常美满,但是当赵某的母亲搬入同住后,婆媳关系恶化到了无法调和的地步。

赵某的母亲不断干涉他们夫妻的生活,随之而来的是双方之间的长时间争吵。

最终,赵某选择了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6.案例六:双方对子女教育观念不合导致矛盾李某和赵某在教育孩子的观念上存在巨大分歧,李某更注重学业成绩,而赵某更看重孩子的兴趣发展。

两人为此频繁争吵,并试图逼迫对方接受自己的观念。

最终,这种矛盾导致两人决定走上离婚的道路。

7.案例七:婚前财产纠纷引发离婚王某和张某在结婚前将自己的财产进行了明确的分割,双方签订了婚前财产协议。

然而,在婚后,王某发现张某暗中转移了一部分财产给自己的家人,并开始质疑婚姻的诚信。

最终,双方对财产纠纷无法达成共识,决定离婚。

8.案例八:职业发展阻碍婚姻稳定刘某和李某在事业上都非常有野心,他们为了追求自己的职业发展忽略了彼此之间的相互支持。

30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30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13、耿某、赵某与耿甲、耿乙、耿丙赡养纠纷案——做好农村老人赡养工作是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赡养纠纷案件。之所以发生,究其原因,在于人们法律意识的淡薄。我们不仅要提倡道德规范对人们行为的约束,更要注重法律的最终保障力。当道德约束失效时,应当有完善的法律规定予以保护。同时,法律也需要有人去维护,否则只是白纸一张。特别是面对弱势群体权益被侵害时,法院发挥公正审判职能显得尤为重要。该案告诉我们,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做好农村老人赡养工作是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小编熬夜总结整理出来30个案例的审判精华,供朋友们参考学习。
1、周某诉张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是否可请求出轨者支付精神赔偿?
典型意义:夫妻互相忠实,不背叛爱情,不仅是传统美德,也是法定义务。对婚姻不忠实,是难以容忍的不诚信,它不仅破坏了夫妻关系,拆散了家庭,也伤及无辜的子女,而且败坏了社会风气,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因此,在离婚后发现被告的婚姻存续期间的出轨行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以彰显法律的公正和道德力量。
9、付某桐诉付某强抚养费纠纷案——婚姻存续期间能否要求一方支付抚养费
典型意义:未成年子女要求支付抚养费,基本上都是在夫妻双方离婚时或离婚后才产生的,而在婚姻存续期间,由于夫妻双方财产为共有财产,是否能要求不尽抚养义务的一方支付抚养费,这是本案争议的要点。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出台之前,对此一直存在争议。而《婚姻法》解释(三)第三条则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抚养子女是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不管是婚内还是婚外、婚生子女抑或非婚生子女,父母的抚养义务是不变的,只要一方不履行该抚养义务,未成年子女有权利向其主张抚养费。同时,在子女抚育费数额的具体确定上,还要根据子女正常生活的实际需要,应能维持其衣、食、住、行、学、医的正常需求,并需要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经济收入、费用支出、现有生活负担、履行义务的可能性和社会地位等因素,最终做出公平合理的判决。

人民调解十大典型案例

人民调解十大典型案例

人民调解十大典型案例一、家庭纠纷调解案例张某和李某是一个年轻夫妻,他们因为一点小事争吵不断,导致夫妻间关系紧张。

经过人民调解员的耐心劝说和细致调解,两人终于坐下来,倾听对方的意见,沟通了彼此的需求和矛盾。

最终,在人民调解员的引导下,他们达成了一份协议,约定双方要多沟通、多关心对方,并承诺不再发生激烈争吵。

二、邻里纠纷调解案例小区里的张先生和李先生因为一颗树引发了争执。

经过人民调解员的介入,了解到双方的冲突核心在于树有可能影响到一方的人身安全。

通过法律法规的解释和权益保障机制的介绍,人民调解员成功地让双方达成了撤除树木并为双方各自补偿的协议。

三、劳动争议调解案例公司A的员工小王因为工资问题与公司发生了纠纷,导致劳动关系紧张。

人民调解员首先帮助双方明确了劳动法和法定工资,并引导他们采取合理的解决方式。

最终,公司同意以行业标准为基准支付小王的合理工资,同时小王同意改正工作中的不当行为。

四、民间借贷调解案例张某借给李某一笔钱,按照约定该笔债务到期却迟迟没有还清。

在人民调解员的引导下,张某和李某详细了解了彼此的经济状况和还款能力,最终达成了分期偿还债务的协议,化解了双方的矛盾。

五、邻里补偿调解案例小明的孩子不慎在邻居家跌倒,并导致受伤。

人民调解员在了解事情经过后,号召邻居们共同承担责任,促使双方达成协议,由邻居家负责支付医疗费用并对小明的孩子进行道歉。

六、婚姻家庭财产分割调解案例离婚夫妻小叶和小明围绕房产和财产分割问题争执不休。

人民调解员通过调解沟通,让双方明确了法律规定和财产分割原则,并制定了合理的分割方案。

最终,小叶和小明达成协议,顺利完成婚姻家庭财产的分割。

七、交通事故赔偿调解案例小王在驾驶过程中与小李发生了交通事故,双方对于事故原因和赔偿金额存在分歧。

人民调解员了解了事故经过后,详细解释了事故责任的界定和赔偿的标准,帮助双方消除了误解。

在人民调解员的引导下,小王和小李达成了协议,相互协商并支付了合理的赔偿金额。

婚姻家庭矛盾纠纷案例

婚姻家庭矛盾纠纷案例

婚姻家庭矛盾纠纷案例婚姻家庭矛盾纠纷是指夫妻或其他家庭成员在婚姻或家庭生活中发生的争执、冲突或矛盾问题。

这些问题可能涉及感情关系、经济利益、教育方式、家务分工、婚姻质量等方面。

婚姻家庭矛盾纠纷对个人和家庭的身心健康和稳定发展产生负面影响,因此解决这些问题非常重要。

以下是一个实际案例及相关参考内容,以帮助了解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的处理方法。

案例:李先生和王女士结婚已有10年,他们育有两个孩子。

近期,他们的婚姻关系出现了一些问题。

李先生认为王女士不够关心他的感受,经常忽略他的存在。

而王女士则认为李先生近期工作压力大,对家庭和她的关心不够,总是心事重重。

两人因为这些问题产生了频繁争吵的情况,并且越来越难以沟通。

解决方案:1. 沟通:两人应该坐下来认真相互倾听,表达彼此的感受和需求。

他们可以通过倾听对方的痛苦并给予支持,进一步理解对方的立场,并共同寻求解决方案。

2. 寻求婚姻辅导:他们可以考虑寻求专业的婚姻辅导师的帮助,由专业人士引导他们找出矛盾问题的根源,并提供有效的解决办法。

婚姻辅导可以帮助夫妻建立有效的沟通技巧,增进相互理解和尊重。

3. 分工合理:他们需要探讨家务分工的问题,明确每个人的责任和贡献。

通过均衡家务分工可以减少双方的冲突和压力,以及促进更公平和平衡的家庭生活。

4. 时间管理:他们可以共同协商合理的时间安排,为彼此留出更多的互动和交流时间。

通过共同参与感兴趣的活动和项目,他们可以增加亲密度和分享乐趣。

5. 婚姻观念重塑:他们可以反思自己的期望和婚姻观念, 并且保持理智客观的态度。

婚姻不是完美的,双方应该学会包容和尊重对方。

6. 相互支持:双方可以通过鼓励和支持对方,建立相互感激和支持的关系。

夫妻间的关系要互相支持,共同面对困难,共同发展。

7. 学习婚姻技巧:他们可以通过阅读相关的婚姻书籍、参加婚姻课程或与经历过婚姻困境的人交流,学习如何更好地处理婚姻矛盾,提高婚姻质量。

以上是解决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的一些建议。

经典婚姻家事案例4则

经典婚姻家事案例4则

经典婚姻家事案例4则婚姻纠纷是指因恋爱、结婚、离婚而产生的各种纠纷的总和。

很多家庭的幸福是一样的,不幸却各不相同,婚姻纠纷在我国颇为常见,下面由为你介绍婚姻纠纷的相关法律知识。

经典婚姻家事案例4则:1、仅举行了婚礼,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彩礼吗?案情2012年6月,邢某(男)与陶某(女)相识恋爱,2013年5月8日按照民间风俗举办婚礼。

2013年8月生一子。

邢某称,双方从认识到举行婚礼共给付陶某聘金、彩礼、礼物等共计200000余元,双方共同生活仅27天,后陶某回娘家居住至今。

现邢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陶某返还聘金、彩礼钱等。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是:邢某与陶某在订立婚约之时的聘金等是否应当返还。

判决驳回原告邢某的诉讼请求。

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明确了彩礼应返还的情形,即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是否共同生活、不返还彩礼是否造成经济困难。

从保护妇女权益的角度看,未婚同居对女性的身心、名誉等各方面均有影响。

本案中,男女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缔结法定婚姻关系,但双方按照民间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得到亲朋好友、周围群众的认可,并以夫妻名义同居共同生活,且生育子女,具备婚姻生活的实质内容,不属于规定的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形。

根据司法解释,另外两种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形分别是虽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以及不返还彩礼会造成给付彩礼方生活困难。

关于共同生活的期限,不可用时间长短来衡量,要结合双方的具体情况,有些虽然共同生活时间仅几天,但双方确实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结婚,仅因感情不合而离婚,不能认定双方未共同生活。

关于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这属于彩礼返还的特殊情形。

生活困难有绝对和相对之分,绝对困难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相对困难指由于给付彩礼造成了结婚前后的生活水平相差较悬殊,即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来说,变得困难了。

司法解释的本意,是在前一种意义上,即绝对困难进行规定的。

2、无过错方可以在离婚时多分共同财产吗?案情杨某(女)与陈某(男)于2005年1月办理结婚登记,2006年1月生下一女。

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导言:婚姻家庭作为社会基本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稳定和和谐对社会的发展至关重要。

然而,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婚姻家庭纠纷层出不穷。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些典型案例,来探讨婚姻家庭纠纷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方法,以期为广大夫妻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和指导。

案例一:经济纠纷在徐先生与李女士的婚姻中,由于双方收入差距过大,徐先生逐渐对李女士的经济能力感到不满,采取更多的经济控制手段,导致夫妻间出现了越来越多的争吵和冲突。

问题分析:夫妻双方在经济方面的不平等往往是婚姻家庭纠纷的常见原因之一。

在这个案例中,徐先生的经济控制行为严重损害了婚姻关系的平衡和和谐。

解决方法:在处理这类纠纷时,有几个重要的方面需要考虑。

首先,夫妻之间应该建立起坦诚和平等的沟通渠道,共同商讨家庭经济规划和预算,确保财务决策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其次,夫妻双方应该加强个人经济独立能力的培养,减少对另一方的经济依赖,从而避免出现过大的经济差距。

最后,社会应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加大对经济侵权行为的打击和惩罚力度。

案例二:婆媳关系问题王先生与张女士的婚姻陷入了婆媳关系的困境。

张女士对王先生的母亲持有强烈的敌视态度,两人经常为此产生争吵和冲突,导致婚姻生活的不和谐。

问题分析:婆媳关系一直以来都是婚姻家庭纠纷的常见问题。

在这个案例中,张女士对王先生的母亲产生了强烈的排斥心理,这种矛盾直接冲击了婚姻关系的稳定。

解决方法:要解决婆媳关系问题,需要夫妻双方的共同努力和社会的支持。

首先,夫妻之间应该加强沟通和理解,争取彼此的支持和宽容。

其次,夫妻双方要学会独立思考和处理问题的能力,避免将矛盾转移到婆媳关系上。

最后,社会应该加强家庭伦理和道德价值观的宣传,减少婆媳关系的矛盾和冲突。

案例三:家庭暴力问题杨先生和刘女士的婚姻关系陷入了家庭暴力的困扰。

杨先生时常对刘女士进行身体上和心理上的伤害,导致刘女士生活在恐惧和痛苦中。

问题分析:家庭暴力是一种严重的婚姻家庭纠纷,不仅直接危害婚姻关系,更对受害者的身心健康造成长期的伤害。

最高法公布的49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最高法公布的49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12月4日公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目录1、于某某诉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2、王某诉江某离婚案3、张某诉郭甲、郭乙、郭丙赡养纠纷案4、博小某诉博某抚养费案5、郭某诉焦某变更抚养关系案6、麻某某诉麻晓某抚养费纠纷案7、李某诉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8、刘某诉刘甲、刘乙赡养费纠纷案9、孙某某申请执行彭某某抚养费案10、余某诉余某望抚养费纠纷案11、贾某诉刘某赡养纠纷案12、周某诉张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13、郭某起诉与吕某离婚案14、韩某控告张某新遗弃案15、刘某森诉李某梅离婚纠纷案16、付小某诉付培强抚养费纠纷案17、刘某某诉袁乙赡养纠纷18、陈某琪与被告陈某明抚养费纠纷案19、黎某某与被告资某祥等六人赡养纠纷案20、陈某某与梁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21、何某某与蒋某某探望权纠纷案22、翁某某故意伤害案23、李某与杨某不当得利纠纷案24、彭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25、杨某某诉汪某某变更抚养权案26、王丽诉张伟同居析产一案27、王鹏与徐丽丽彩礼返还案28、孙丰杰与王玉萍离婚纠纷案29、韩理诉杨延铭探望权纠纷30、邢桂芝诉殷智刚占有物返还案31、张某诉程某身体权纠纷案32、刘平诉孔霄离婚纠纷案33、陈长臻诉陈路程、徐磊、徐春艳赡养纠纷案34、原告李泊霖、李宁诉被告李涛抚养费纠纷案35、李某福诉李甲、李乙赡养费纠纷案36、张某与蒋某婚姻家庭纠纷案37、黄某某与张某某婚内扶养纠纷案38、弟媳向“大伯子”索要儿子抚养费纠纷案案39、原告汤某诉被告姜某离婚纠纷案40、张老太与子女赡养纠纷案41、朱绍昌诉朱正方、朱正德、朱立香赡养费纠纷案42、冯某诉蔡某解除收养关系纠纷案43、原告吕某诉被告许某离婚案44、马某诉魏某子女抚养纠纷案45、何某诉周某抚养纠纷案46、吕发珍等二人诉李向有等四人赡养纠纷案47、赵某与杨某离婚纠纷案48、孙某某诉田某某离婚纠纷案49、狄桂霞诉被告李志明、李志刚、李志强、李亚杰赡养纠纷案一、于某某诉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一)基本案情于某某与高某某于2001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9月生育一子高某。

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典型案例

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典型案例

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典型案例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典型案例1:夫妻因经济问题引发的矛盾在某城市的一家法院调解室中,夫妻双方因为经济问题产生了严重的矛盾。

丈夫在某公司工作,收入稳定,但太太却是个自由职业者,收入不稳定。

由于妻子经常花钱不计后果,导致家庭经济状况不稳定,夫妻关系也因此恶化。

调解员在了解双方诉求后,建议夫妻双方制定详细的家庭预算计划,并约定每月用于消费的金额。

通过调解员的引导和双方的共同努力,夫妻双方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重新建立了对彼此的信任,婚姻关系得到了修复。

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典型案例2:外遇引发的夫妻关系危机在某城市的一处婚姻调解中心,夫妻双方因为丈夫出轨而产生了严重的夫妻关系危机。

妻子在发现丈夫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后,心灰意冷,对丈夫产生了极大的怨恨和不信任,甚至提出了离婚的要求。

调解员在了解双方情况后,决定采取渐进式调解方法,先从夫妻双方的沟通开始,引导他们相互倾听和理解。

通过多次调解,丈夫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表达了对妻子的深深歉意和悔过之心。

最终,夫妻双方决定给彼此一次机会,共同努力修复婚姻。

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典型案例3:婆媳关系紧张引发的夫妻矛盾在某小城市的一处调解中心,夫妻双方因为婆媳关系紧张而产生了严重的夫妻矛盾。

妻子对婆婆的干涉感到厌烦,而丈夫则无法平衡好妻子和母亲之间的关系,导致夫妻关系日益恶化。

调解员在了解双方情况后,决定通过家庭会议的方式,让夫妻双方和婆媳三人坐下来共同解决问题。

在调解员的引导下,双方逐渐沟通了彼此的需求和想法,找到了解决问题的办法。

最终,夫妻双方和婆媳达成了和解,家庭和睦重新恢复。

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典型案例4:子女教育观念不合引发的夫妻冲突在某城市的一家调解中心,夫妻双方因为子女教育观念不合而产生了严重的夫妻冲突。

父亲希望子女过于严格,而母亲则偏向宽容。

这导致夫妻之间经常发生争吵,且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员在了解双方情况后,决定通过家庭教育讲座和心理咨询的方式,引导夫妻双方理性地探讨子女教育问题。

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7则

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7则

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7则案例一:夫妻因金钱矛盾引发的离婚纠纷一对夫妻,因多年积累的金钱矛盾最终导致了婚姻的破裂。

丈夫在婚前经营一家企业并积累了相当财富,而妻子在婚后则主要负责家庭事务。

由于丈夫对金钱的掌控欲望越来越强,夫妻之间发生了频繁的争吵。

最终,妻子提出离婚诉讼,要求公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合理的赡养费。

法院最终判决,夫妻共同财产应按照乌鸦底子原则平分,但鉴于丈夫的较大贡献,需要支付妻子一定比例的赡养费。

案例二:家庭暴力导致的离婚纠纷一对夫妻,丈夫经常对妻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之间的关系严重恶化。

妻子受到持续的身体和心理伤害,最终无法忍受并提出离婚。

法院通过调查取证,确认了丈夫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并判决支持妻子的离婚请求。

同时,丈夫还被判处一定期限的暂时限制令,禁止他接触和靠近妻子。

案例三:婆媳关系引发的离婚纠纷一对夫妻,由于妻子和婆婆之间的矛盾和纷争,导致婚姻出现了裂痕。

婆媳关系的恶化影响到了夫妻之间的感情和家庭生活。

最终,妻子在无法忍受之下提出了离婚。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婆媳关系问题可以通过调解和引导解决,因此暂缓了离婚判决,并要求夫妻共同参加心理辅导。

案例四:婚外情导致的离婚纠纷一对夫妻,丈夫在婚后与他人发生婚外情,导致婚姻出现了危机。

妻子对丈夫的不忠感到痛苦和愤怒,最终要求离婚。

法院在审理期间确认了丈夫的婚外情,并判决支持妻子的离婚请求。

此外,法院还要求丈夫支付一定比例的赡养费,并对婚外情的第三者进行追责。

案例五:夫妻财产纠纷导致的离婚纠纷一对夫妻,经过多年的婚姻生活,共同积累了一定数量的财产。

在感情出现问题后,夫妻双方对财产的分割问题产生了争执,最终导致了离婚纠纷。

法院在受理案件后,通过查明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和分配原则,作出了公平合理的财产分割判决,从而解决了夫妻的离婚纠纷。

案例六:子女抚养权纠纷导致的离婚纠纷一对夫妻,离婚后围绕子女的抚养权发生了争执。

双方都希望能够获得儿童的抚养权。

民法典几个典型案例

民法典几个典型案例

民法典几个典型案例
民法典是国家制定的关于私法领域的基本法律规范,包括了婚姻家庭、物权、合同、侵权责任等多个方面的规定。

在实践中,法院会根据民法典的相关条款,审理各类案件并做出判决。

以下是几个典型的民法典案例。

1. 婚姻家庭案例:婚姻家庭是民法典中的重要部分,涉及婚姻关系、离婚、子女抚养等问题。

例如,夫妻离婚时产生的财产分割纠纷案件就是一个典型案例。

法院会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考虑夫妻双方的贡献、经济状况等因素,公平地划分夫妻财产。

2. 物权案例:物权是指个人对特定物品享有的权利。

一个典型案例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如果卖方未按合同约定将房屋交付给买方,导致买方无法获得房屋的使用权,买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法院可能会判决卖方赔偿买方的经济损失,并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

3. 合同案例:合同是民法典中的重要内容,它规定了商品交易、服务提供等各种交易活动的法律关系。

一个典型案例是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合同纠纷。

如果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要求商家承担赔偿责任。

4. 侵权责任案例:在日常生活中,人们的权益可能会受到他人的侵害,例如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

一个典型案例是交通事故。

如果一方驾驶车辆违反交通规则,导致他人受伤或财产损失,受害方可以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要求侵权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以上只是几个典型的案例,民法典还涉及到其他领域的法律问题。

通过这些案例的审理和判决,民法典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促进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婚姻家庭纠纷是社会生活中常见的问题,其案例也是层出不穷。

在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常见的类型包括家暴、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纠纷等。

下面,我们将以几个典型案例为例,探讨婚姻家庭纠纷的解决之道。

案例一,家暴。

小明和小红结婚多年,婚后小明经常出现情绪失控,对小红进行家暴。

小红一直忍气吞声,直到有一天被打伤送医院,才报了警。

在这个案例中,小红应该第一时间报警并保留证据,寻求法律援助,同时尽快离开家暴环境。

对于家暴行为,法律有明确的保护规定,受害人应该及时采取措施保护自己的权益。

案例二,离婚财产分割。

小张和小李离婚后,因为财产分割问题产生了矛盾。

小李要求分得一半共同财产,而小张不同意。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分割财产的问题。

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应该保留相关证据,并了解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以便在争议出现时能够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例三,子女抚养权纠纷。

小王和小杨离婚后,围绕子女抚养权发生了争执。

小王认为自己更有能力抚养孩子,而小杨则坚持要和孩子一起生活。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可以通过法院的调解或者诉讼来解决抚养权问题。

在这个过程中,双方应该以孩子的利益为重,尽量减少对孩子的伤害,同时要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以便在争议中能够维护自己的权益。

综上所述,婚姻家庭纠纷的解决需要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要尽量减少对当事人和孩子的伤害。

在面对纠纷时,双方应该保持理性,不要情绪化,尽量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问题。

同时,也要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以便在争议中能够维护自己的权益。

希望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能够帮助更多人正确处理婚姻家庭纠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典型案例

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典型案例

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典型案例
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典型案例有很多,这里为您提供一则相关的案例:
2021年8月,王某与前妻刘某因抚养费问题产生纠纷,双方自行协商无果后,王某来到高陵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法院调解室寻求帮助。

调解员李某受理此案后,详细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

原来,王某与刘某于2014年离婚,当时约定由刘某抚养孩子,王某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

然而,随着孩子的长大,日常开销增加,500元抚养费已经无法满足孩子的生活需要。

因此,刘某希望王某能增加抚养费。

王某则认为,自己近年来生意失败,经济状况并不好,每月500元的抚养费已经是自己承受的极限。

因此,他拒绝增加抚养费。

在了解双方的情况后,调解员李某采取了“背对背”的调解方式,分别对双方进行劝说。

针对王某的经济状况,李某向其解释了抚养费的法律意义和责任,同时劝导其站在孩子的角度考虑问题。

对于刘某,李某则耐心解释了王某的困境,并劝导其理解对方的处境。

经过调解员李某的耐心劝导和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

王某同意增加抚养费至每月800元,而刘某也表示理解并接受了这一安排。

最终,这起抚养费纠纷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以上案例仅供参考,具体的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纠纷解决案例分享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纠纷解决案例分享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纠纷解决案例分享在法律服务工作中,纠纷解决是一个重要的环节。

通过分享一些纠纷解决的案例,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法律服务工作的实际操作。

下面将介绍几个典型的纠纷解决案例。

案例一:婚姻家庭纠纷在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时,律师需要综合运用婚姻法、刑法、民法等法律知识,以公正客观的态度帮助双方解决纠纷。

曾有一对夫妻因财产分割问题产生矛盾。

双方曾多次试图通过自行协商解决,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最终,他们决定请律师进行调解。

律师在详细了解双方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法律法规,耐心地进行了解释和沟通。

通过多方面、多角度的协商,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最终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并顺利完成财产分割。

案例二:劳动纠纷劳动纠纷是法律服务工作中常见的问题。

一家公司曾因拖欠员工工资而引发了一起劳动纠纷。

员工们遭受了经济损失,情绪激动,甚至一度组织了抗议活动。

为了防止事态进一步升级,公司方决定请一位有经验的劳动法律顾问进行调解。

顾问与员工代表进行了多次磋商,了解到公司遭遇了困难并非故意拖欠工资。

顾问提出了一份分期付款的方案,并帮助制定了合理的还款计划。

最终,员工同意接受该解决方案,劳动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案例三:商业合同纠纷商业合同纠纷涉及到复杂的法律关系和商业利益。

一家公司和供应商之间发生了一起合同纠纷。

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了分歧,无法达成一致的解决方案。

为了解决纠纷并保持合作关系,双方决定通过法律诉讼解决问题。

律师在代表公司起诉的过程中,运用了合同法和商法等相关法律知识。

通过全面收集证据和充分的辩护,律师成功地使公司维护了自己的权益,并与供应商达成了和解。

以上是几个法律服务工作中的纠纷解决案例。

通过分享这些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在解决纠纷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律师的执业经验和专业知识,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专业的法律服务,进一步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和公平。

同时,这些案例也提醒人们在面对纠纷时应选择合适的解决方式,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居委家庭夫妻纠纷案例

居委家庭夫妻纠纷案例

以下是一个居委家庭夫妻纠纷案例:
王某(男)与吴某(女)原系夫妻关系,共生育二子二女。

1961年,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

离婚后,王某从安徽返回无锡工作生活,四个子女从未探望、赡养过王某。

2003年,在王某弟弟妹妹的见证下,王某与居委会签订一份遗赠扶养协议,载明由于历史等原因,王某一直独身,虽有兄弟姐妹,但由于工作忙、距离远,照顾不便,由居委会按“五保户”待遇负责王某的日常生活、养老至寿终,王某的财产在其寿终后由居委会处置。

协议签订后,居委会一直安排专人照顾王某起居和就医陪护,直到王某94岁去世,并为其操办了丧事。

王某的四个子女在得知王某去世的消息后,从外地赶回要求继承遗产,与居委会产生争议。

居委会无奈诉至法院,要求确认遗赠扶养协议有效,王某名下财产归居委会所有。

以上案例仅供参考,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获取更准确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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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北京10例2015年11月19日 14:35 新浪司法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气会。

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气会,向社会发布30例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其中北京市10例,主要内容涉及婚姻财产纠纷、离婚纠纷、赡养纠纷、抚养纠纷等。

一、于某某诉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一)基本案情于某某与高某某于2001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9月生育一子高某。

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09年9月2日在法院调解离婚。

双方离婚时对于共同共有的位于北京市某小区59号房屋未予以分割,而是通过协议约定该房屋所有权在高某某付清贷款后归双方之子高某所有。

2013年1月,于某某起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称:59号房屋贷款尚未还清,房屋产权亦未变更至高某名下,即还未实际赠与给高某,目前还处于于某某、高某某共有财产状态,故不计划再将该房屋属于自己的部分赠给高某,主张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由法院依法分割59号房屋。

高某某则认为:离婚时双方已经将房屋协议赠与高某,正是因为于某某同意将房屋赠与高某,我才同意离婚协议中其他加重我义务的条款,例如在离婚后单独偿还夫妻共同债务4.5万元。

我认为离婚已经对孩子造成巨大伤害,出于对未成年人的考虑,不应该支持于某某的诉讼请求。

(二)裁判结果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知悉59号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诉争房屋的处理,于某某与高某某早已达成约定,且该约定系双方在离婚时达成,即双方约定将59号房屋赠与其子是建立在双方夫妻身份关系解除的基础之上。

在于某某与高某某离婚后,于某某不同意履行对诉争房屋的处理约定,并要求分割诉争房屋,其诉讼请求法律依据不足,亦有违诚信。

故对于某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于2013年4月24日作出(2013)东民初字第02551号民事判决:驳回于某某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于某某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1日作出(2013)二中民终字第09734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是否有权予以撤销。

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损害赔偿等内容互为前提、互为结果,构成了一个整体,是“一揽子”的解决方案。

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男女双方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

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于财产部分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之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

因此,在离婚后一方欲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单方撤销赠与时亦应取得双方合意,在未征得作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撤销赠与。

二、王某诉江某离婚案(一)基本案情王某与江某系经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

由于双方相识时间短,相互了解较少,结婚较为仓促,感情基础薄弱。

婚后由于江某酗酒,对原告有家庭暴力,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对原告拳脚相加。

2009年,江某无缘无故将原告毒打一顿并致其离家出走。

后王某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判决:1、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2、江某给付精神损失费5万元;3、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该案诉讼费由江某承担。

王某提供江某书写的协议书及相关证人证明在婚姻存续期间江某对其施加家庭暴力。

(二)裁判结果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认为: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予离婚。

该案中,双方均同意离婚,表明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王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准许。

王某要求江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因江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确实存在家庭暴力情形,法院予以支持,具体数额由法院依法予以酌定。

为此,原审法院判决王某与江某离婚(财产分割略),江某支付王某精神损害赔偿金。

(三)典型意义夫妻应当互敬互爱,和睦相处,但遗憾的是,夫妻之间实施暴力给其中一方造成人身伤害和精神痛苦的现象仍然存在,家庭暴力问题作为离婚案件的重要诱因,仍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家庭的稳定与和谐。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根据北京法院对2013年度东城法院、丰台法院、通州法院结案的620件离婚案件抽样统计显示,涉家庭暴力类的离婚案件占选取离婚案件总数的9%,数量比例虽不高,但涉家暴案件大多矛盾激烈、调解率低、最终离异率高。

我国婚姻法明确禁止家庭暴力,规定配偶一方对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正在全国人大审议中的《反家暴法》也通过规定了一系列制度安排,以期保护家庭中的弱势群体,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遏制。

本案就是典型的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案件,人民法院依法支持无过错方的离婚请求和赔偿请求,对于家庭暴力这样违反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旗帜鲜明地给予否定性评价。

三、张某诉郭甲、郭乙、郭丙赡养纠纷案(一)基本案情张某与其丈夫郭某共育有三个子女,即:长子郭甲,次子郭乙,小女儿郭丙。

1985年4月25日,郭某与长子郭甲、次子郭乙签订了分家协议,就赡养问题做了如下约定:“1.长子郭甲扶养母亲,次子郭乙扶养父亲。

2.父母在60岁以前,哥俩每人每月给零花钱5元,60岁以后每人每月给10元。

”郭某于2010年8月去世后,次子郭乙对郭某进行了安葬,此后母亲张某独自生活。

2014年10月14日,张某将三名子女起诉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要求随次子郭乙生活,长子郭甲给付赡养费1000元,其他二子女给付赡养费各500元。

医药费由三子女共同承担。

法庭审理过程中,长子郭甲称自己一直以来赡养母亲,并承担过高赡养费;次子郭乙称分家时约定母亲由长子郭甲扶养,父亲由自己扶养,自己已经按照约定赡养了父亲,并对父亲进行了安葬,无法接受再与长子郭甲承担同样的责任;小女儿郭丙称自己并未在赡养协议里载明有责任。

(二)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长子郭甲和次子郭乙虽然于1985年签订了分家协议,两人也按照分家协议履行着各自的义务,但是并不能完全免除次子郭乙、小女儿郭丙对母亲的赡养义务。

原告张某自己每月有1200元收入,并愿意由次子郭乙照顾,故判决原告张某随次子郭乙生活,长子郭甲每月给付赡养费300元,长子郭甲承担原告张某医药费的二分之一,次子郭乙、小女儿郭丙各负担医药费的四分之一。

(三)典型意义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原告现已年迈,且体弱多病,丧失了劳动能力,确实需要子女赡养,其子女均有赡养原告的义务。

诚然,在多子女的家庭,在父母不反对的情况下,签订赡养协议分工赡养父母是合理合法的,法律上也是允许的。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

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但是,如果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比如某位子女明显没有能力赡养好父或母,如果父或母提出赡养要求,其他子女无法免除。

这也是《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题中之义,因为赡养义务是强制性的法定义务。

现实中,很多子女之间签订赡养协议时,仍然有封建思想,尤其是农村地区,如“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出嫁女无赡养父母的义务”,女儿对父母的赡养义务被人为地免除。

但从法律上讲,子女对父母均有赡养义务,女儿不论出嫁与否都与父母存在法律上的赡养关系,不因任何原因而免除。

而对于赡养协议中免除次子郭乙对母亲的赡养义务,属于约定免除了次子郭乙对母亲的法定义务,应属无效约定。

故对原告要求三子女均需履行赡养义务的诉讼请求应当支持。

就张某的居住和日常照料问题,张某表示愿意随次子郭乙生活,而次子郭乙也表示同意,尊重当事人的意见。

就赡养费的数额和医药费负担比例问题,考虑到次子郭乙已经履行了对父亲全部的赡养义务,长子郭甲应当多承担赡养费,体现法律与人情兼顾,也能更好促进家庭关系的和谐。

四、博小某诉博某抚养费案(一)基本案情原告博小某的法定代理人刘某与被告博某原系夫妻关系,于2011年1月26日生有一子博小某,即本案原告。

原告法定代理人与被告于2011年4月26日在东城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后于2011年6月8日复婚,2012年5月27日二人签订了夫妻分居协议,协议约定:分居期间原告由其母刘某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500元,于每月12日前支付,从第二个月开始抚养费逾期未转账,则赔偿违约金30000元/次。

2012年6月至2012年10月被告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1500元,2012年11月开始不再给付。

2014年5月28日,原告法定代理人与被告经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判决原告随其母刘某共同生活,被告博某自2014年6月起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1900元,至原告博小某18周岁止。

后博小某将博某诉至法院,请求支付2012年12月至2014年5月间的抚养费,并依约支付违约金。

(二)裁判结果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负担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

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原告法定代理人刘某与被告博某在分居期间就子女抚养费问题已经达成协议,抚养费数额的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被告理应按约定履行给付义务,故对于原告要求支付拖欠的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因为抚养费的给付并非基于合同,故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于法无据,对于原告要求赔偿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款,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被告博某补付原告博小某二O一二年十一月至二O一四年五月抚养费二万八千五百元整;二、驳回原告博小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典型意义在本案中,原告的法定代理人与被告签订了夫妻分居协议,该协议约定婚生子由一方抚养,另一方每月给付抚养费,并约定了迟延履行要支付违约金的条款。

抚养费的给付是基于身为父母的法定义务,而并非基于父母双方的协议,该协议可以且只能约定抚养费的数额,且该法定义务不能因父母双方的协议而免除。

因此,公民法定义务的履行只能依据法律法规的约束,而不宜因公民之间约定的违约金条款而予以约束。

抚养费设立的初衷是为了保护离婚后未成年人子女的合法权益,是以赋予未抚养一方法定义务的方式,努力使得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恢复到其父母离婚前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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