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学关于聘用长期外籍专业人员管理规定
大学外籍教师和国(境)外人才聘用管理办法
大学外籍教师和国(境)外人才聘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外籍教师和国(境)外引进人才的聘用和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具有外国国籍或有国(境)外经历的人员的聘用和管理,具体包括聘用外籍的文教专家和教师、全职引进外籍或具有国(境)外经历的高层次人才、柔性引进外籍或具有国(境)外经历的特聘教授等。
第二章招聘办法第三条招聘方式招聘工作采取校院两级负责制,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四条应聘人员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一)无反华言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原居住国无犯罪记录。
(二)具备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三)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六,外籍人员须符合《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条件》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招聘程序(一,拟制计划。
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配备情况,研究制定外籍教师和国(境,外人才招聘年度计划,于每年11月1日前分别报相关招聘主管部门。
学校根据学科人才建设目标,研究拟定学校招聘年度计划。
符合引进条件的高端人才,可随时报批。
外籍或具有国(境,外经历的高层次人才、特聘教授的招聘主管部门为组织部;外籍文教专家和教师的招聘主管部门为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二,组织招聘。
用人单位和招聘主管部门按照学校批准的招聘计划,组织实施信息发布、考核考察等工作。
(三,身体检查。
根据招聘方案规定的拟聘人数和考核考察情况确定人选进行体检。
(四,政治考察。
考核、体检合格的拟聘用人员,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牵头进行聘用政治考察。
考察采取面谈、信函考察、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拟聘用人员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职业道德、遵纪守法、是否参与非法组织等。
考察程序为:个人填写《应聘人员基本信息表》,提交护照复印件、随行家属护照复印件、关系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本人签名的无犯罪记录承诺书或所在国官方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用人单位依据相关材料及面谈情况提出考察意见;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调查核实,提出是否聘用的考察结论,交招聘主管部门;招聘主管部门汇总提交学校审批。
外籍人才引进及管理办法
外籍人才引进及管理办法一、引言本文档旨在介绍外籍人才引进及管理办法,以促进外籍人才在我国的发展和贡献。
该办法旨在为外籍人才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二、引进程序1. 用人单位需向相关部门申请外籍人才引进计划,并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明文件。
2. 相关部门将审核申请并根据需要进行进一步调查和评估。
3. 审核通过后,用人单位需向外籍人才发出邀请函,并协助其和居留手续。
4. 外籍人才按照签证规定赴华,并在一定时间内进行登记和注册。
三、管理规定1. 用人单位需为外籍人才提供适当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包括薪资待遇、住房安排、医疗保障等。
2. 外籍人才需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并尊重和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3. 用人单位需对外籍人才进行经常性的管理和评估,确保他们的工作质量和效果。
4. 外籍人才在任职期间需要定期报告工作进展和状况。
四、权益保障1. 外籍人才享有与中国公民同等的合法权益,包括人身安全、财产权益等。
2. 外籍人才有权参加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等制度,并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
3. 若有违法或纪律问题,外籍人才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和纪律处分。
五、附则本办法的解释权归相关部门所有,并可根据需要进行修订和补充。
用人单位和外籍人才应遵守相关规定和程序,确保引进和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总结通过制定外籍人才引进及管理办法,可以促进外籍人才在我国的发展和贡献。
这些规定保障了外籍人才的权益,同时促进了用人单位和外籍人才之间的和谐合作。
我们期待外籍人才的加入,共同推动中国的发展进步。
以上为《外籍人才引进及管理办法》的内容摘要,供参考使用。
具体实施细则和具体操作程序请参阅相关法规和指南。
外籍教师的聘任和管理制度
外籍教师的聘任和管理制度随着中国与世界各国开展更加频繁和密切的教育合作,越来越多的外籍教师来到中国从事教育工作。
外籍教师的聘任和管理制度是保障他们在中国教育工作中权益的重要保障,也是促进教育国际化发展的重要举措。
本文将就外籍教师的聘任和管理制度进行探讨,旨在提高外籍教师的聘任和管理效率,确保他们在中国的教育工作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一、外籍教师的聘用条件1. 学历要求外籍教师在中国从事教育工作,通常需要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并且来自相关专业背景。
例如,英语教学的外籍教师通常需要具备英语、教育学等相关专业的学士或以上学位。
2. 教学经验外籍教师应该具备一定的教学经验,特别是对于教育工作经验丰富的外籍教师更受欢迎。
在聘任外籍教师时,通常会考虑其过往的教学成绩和教学反馈情况。
3. 语言能力外籍教师在中国从事教育工作,需要具备良好的汉语或英语交流能力,以便与学生和其他教职员工进行有效的交流与沟通。
4. 其他条件外籍教师还需要具备一定的国际化视野和跨文化交流能力,以便更好地适应中国的教育环境和融入学校的教育团队。
二、外籍教师的聘用程序1. 岗位发布学校在有外籍教师岗位空缺时,通常会通过学校官方网站、外教招聘网站、教育人才市场等渠道发布招聘信息,招聘指定专业、经验丰富的外籍教师。
2. 面试评估学校会对报名的外籍教师进行面试评估,包括面试外籍教师的教学能力、语言能力、教学理念、跨文化交流能力等方面。
同时还会考虑外籍教师的学历、教学经验和过去的教学业绩。
3. 资格审核在面试通过后,学校会对外籍教师的学历、工作经验、资格证书等进行审核,以确保其符合教学要求和工作条件。
4. 签订合同若外籍教师通过面试、审核,学校和外籍教师会签订工作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确定工作岗位、薪酬待遇、工作时间、工作内容等。
三、外籍教师的管理制度1. 工作许可外籍教师在中国从事教育工作需要先办理工作许可,取得相关工作签证,方可合法在中国从事教育工作。
南京大学因公出国(境)审批管理条例
南京大学因公出国(境)审批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为更好地行使教育部授予我校的因公出国(境)审批权,有效管理我校的因公出国(境)审批工作,方便全校师生员工办理出国(境)手续,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南京大学因公出国(境)审批工作,接受教育部的监督和指导,审批归口部门为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台港澳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为国际处、台港澳办)。
第二章审批范围第三条我校在编教职员工(含持外国永久居留证或已取得外国国籍在编教职人员)和全日制在校学生、因公出国(境),均由南京大学审批并签发《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
第四条上述人员因公赴港澳考察、访问、与会等,在外停留时间超过30天者,由南京大学上报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或江苏省外事办公室审批。
第五条上述人员赴港澳地区任教、培训、合作研究、应聘工作、就读等,在完成校内审批手续后(与因公出境校内审批相同),自行前往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事务管理处办理因私赴港澳通行证。
第六条涉及以下人员和情况的出访须报教育部审批:1.现职校党委书记和校长因公出国和赴港澳台地区;2.学生或学生团组赴台;3.领土主权和海洋划界问题,如有关南沙群岛、钓鱼岛主权、台湾、西藏以及我国与邻国领土纠纷等问题;4.人权问题,包括有关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等;5.民族、宗教、司法与法律合作、民主、人道主义干预、国内选举问题等;6.台湾问题尚未得到妥善解决的国际组织举办的、或台湾派代表参加的国际会议及研讨会可能出现“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问题;7.有复杂政治、邪教背景的国际组织(如蒋经国基金会、国际教育基金会及其它有“统一教”背景的各种名目的组织、国际大赦组织、扶轮社等)参与的国际或双边活动;8.同邻国关系中存在的敏感问题,如东南亚地区的华人、华侨问题,某些历史人物评价、历史疆界划分等;9.有关北约东扩和有关国家要求加入北约问题;10.国际上特别关注和有争端的热点问题,如朝鲜半岛及东北亚安全、国家间领土争议或国内民族矛盾等;11.前往处于战乱状态以及根据联合国决议对其实施制裁或采取维和行动的国家和地区等;12.国家安全问题(如军控、裁军、军贸、军售等)及可能影响国家关系的出访;13.同未建交国家之间的团组互访和人员往来;14.其他重大事务出国访问或与会。
《外籍教师聘任和管理办法》
外籍教师聘任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了促进教育国际合作与交流,规范外籍教师的聘任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界定)本办法所称外籍教师,是指由教育机构聘任、取得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在中国境内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外籍人员。
本办法所称教育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实施学历教育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幼儿园、自考助学机构、校外培训机构。
第三条(基本方针)聘任外籍教师遵循扩大开放、按需聘任、保证质量、优化服务、分类管理的方针。
第四条(聘任范围)聘任外籍教师的岗位,应是有教育教学工作实际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
第五条(特定义务)外籍教师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遵守中国的公序良俗和教师职业道德,遵守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所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和内容应当符合中国的教育方针和教学基本要求,不得损害中国的国家主权、安全、荣誉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管理体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教育机构聘用外籍教师的统筹监管;国务院外交、科技、公安、移民等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外籍教师的签证、来华工作许可、入境和居留许可等管理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教育机构聘用外籍教师的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外籍教师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条件和程序第七条(基本要求)外籍人员具备取得来华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所需要的条件,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教育教学专业资质,可以由教育机构聘任为外籍教师。
第八条(资质条件)外籍教师应当具备从事教育工作所必需的教育资质和教学技能。
其中,在各级各类学校担任学科专业(含外国语言文学专业)教师的,应当具备学士以上学位和相关教育机构相关学科2 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或者相关领域工作经历;担任外国语言培训教师的,应当具备学士以上学位并受过相应的语言教学专门训练,取得相应的语言培训资质且一般从事母语国母语教学;用中文教授相关课程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三级乙等及以上标准或者通过汉语水平考试获得相应等级证外籍人员已获得博士学位,或者取得国籍国教师资格证书,或者拥有教师教育类学士以上学位的,可以免除相应教育工作经历要求。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办发[1996]65号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办发[1996]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为贯彻实施《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以下简称《规定》),经商公安部、外交部、外经贸部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在中国工作的外国人,若其劳动合同是和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驻地法人)直接签订的,无论其在中国就业的时间长短,一律视为在中国就业;若其劳动合同是和境外法人签订,劳动报酬来源于境外,在中国境内工作三个月以上的(不包括执行技术转让协议的外籍工程技术人员和专业人员),视为在中国就业,应按《规定》到劳动行政部门的发证机关办理就业许可手续,并办理职业签证、就业证和居留证。
二、为方便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就业许可证书和就业证的办理采取两种方式:对外国人就业较多的地级及以上城市,省级劳动部门可授权当地劳动部门直接办理手续,并向用人单位签发就业许可证书和就业证;对其他地级及以上城市,可由当地劳动部门受理聘用外国人的申请,报省级劳动部门批准,由省级劳动部门签发就业许可证书和就业证,再由该地劳动部门向用人单位颁发就业许可证书和就业证。
省级劳动部门要加强对各地劳动部门经办人员的培训和业务指导,真正做到既严格把关,又方便用人单位。
三、劳动部门从受理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的申请,到做出批准与否的决定,所需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为外国人办理就业证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应按上述要求,结合实际情况规定具体期限。
外籍教师聘任和管理办法
外籍教师聘任和管理办法一、引言外籍教师在中国高校的聘任和管理一直是受到广泛关注的话题。
随着中国教育国际化的迅速发展和对外交流的增加,外籍教师的需求和数量也在不断增加。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发挥外籍教师的作用,制定和实施外籍教师聘任和管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二、聘任外籍教师的程序与条件聘任外籍教师需要严格按照一系列程序和条件进行。
首先,招聘单位应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教育管理资格及教师聘任资格审批,确保外籍教师的聘任程序合法合规。
其次,外籍教师需要提供相关学历和教师资格证明、教学经验证明及个人履历等证明材料。
最后,外籍教师需要通过面试或评审等程序,确保其教学质量和专业水平符合要求。
三、外籍教师聘任的权益与义务外籍教师在聘任过程中享有一定的权益,同时也应履行相应的义务。
首先,外籍教师享有与中国教师同等的工资待遇和福利待遇,包括社会保险、住宿和交通等方面的补贴。
其次,外籍教师应积极履行教学任务,保证教学质量和教学进度。
同时,他们还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尊重中国的学术环境和文化习俗。
四、外籍教师的考核与绩效评价外籍教师的考核与绩效评价是评估他们教学能力和工作表现的重要依据。
考核可以包括教学效果、学生评价和科研成果等方面的评价指标。
评价结果将直接影响到外籍教师是否续聘或晋升的决策。
五、外籍教师的管理与支持为了更好地管理和支持外籍教师的工作,招聘单位应提供必要的生活和工作条件。
例如,提供良好的住宿环境和合理的薪酬待遇;为外籍教师提供必要的学术交流和进修机会;建立外籍教师教学研究团队,促进他们与中国教师的合作等。
六、外籍教师的聘期和终止外籍教师的聘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需要来确定,可以是一年、两年甚至更长时间。
在聘期届满时,招聘单位可以对外籍教师进行续聘或解聘决策。
如果外籍教师工作表现优秀,可以考虑继续聘用;如果工作表现不符合要求,可以解除聘用关系。
七、外籍教师聘任和管理的挑战与解决之道在聘任和管理外籍教师过程中,可能会面临一些挑战,如语言沟通障碍、文化差异、教育体制不同等。
高校外籍专业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外籍专业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为贯彻执行引进国外智力、扩大对外开放的政策,规范和加强我校引进外国智力工作,充分发挥外籍专业人员在我校教学和科研中的作用,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外籍专业人员分类外籍专业人员可分为长期外籍专业人员、短期专家和顺访专家三类。
长期外籍专业人员指来校工作一学期以上的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及教学和项目管理人员;短期专家主要指来校不足一学期、进行学术交流和合作科研的专家;顺访专家指外单位主请讲学或合作研究、应邀顺道来我校进行学术交流的海外学者、专家。
二、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原则与要求1、聘请外籍专业人员应贯彻按需择优选聘、保证质量、注重效益的原则。
用于教学工作或本校师资培养、科研工作。
2、拟聘为外籍语言教师者,应具有语言文学或相关学科学士学位,具有一定的语言教学经验,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应在55岁以下;拟聘来我校从事非语言类教学和科研的长期外籍专业人员应具有硕士学位或副教授以上职称、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丰富经验;短期专家应具有硕士学位或副教授以上职称并在其专长的学术领域有一定造诣。
三、外籍专业人员的聘请与管理各二级学院应根据学科发展、人才和师资培养、各类科研项目的需要,有计划地选聘专家。
至少须提前三个月根据已物色到的合适人选,详细填写《聘请外国专家申请表》,提供中外文简历,送交外事办,呈分管校领导批准。
最后由外事办上报省外专局审批并办理专家证。
聘用学院可主动通过函电与应聘人员联系,落实讲学及科研活动安排。
对应聘在学校工作的长期外籍专业人员实行分工管理,外事办主要负责涉外和生活管理,后勤部门予以协助,教务处归口负责外籍专业人员的教学业务工作,科技处负责外籍专业人员的合作科研工作,外籍专业人员所在的二级学院(以下简称外专聘用单位)负责外专人员教学业务的日常管理工作;短期专家和顺访专家的业务接待和生活安排主要由各聘用学院负责,必要时外事办予以协助。
(一)外籍教师教学管理1、教务处归口负责外籍教师的教学业务工作。
劳务工管理办法:外籍劳动力招聘与管理规定
劳务工管理办法外籍劳动力招聘与管理规定引言随着全球化的加深,跨国劳动力流动已成为常态。
外籍劳动力在劳动力市场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为规范外籍劳动力的招聘和管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我国出台了《劳务工管理办法外籍劳动力招聘与管理规定》。
本文将对该办法进行详细解读,以帮助雇主和劳务公司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合法合规地进行外籍劳动力的招聘与管理。
一、外籍劳动力的招聘1.1 许可和注册根据《劳务工管理办法》,雇主招聘外籍劳动力需要向相关部门取得许可,并在劳务部门注册备案。
外籍劳动力只有在经过许可和备案后才能合法进入我国工作。
1.2 中介机构的选择雇主在招聘外籍劳动力时应选择合法注册的劳务公司或中介机构合作。
这些中介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信誉,确保招聘过程合法合规。
1.3 招聘程序和标准雇主在招聘外籍劳动力时需按照平等、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
不得进行任何歧视性的招聘行为,如限制特定国籍、种族或性别。
二、外籍劳动力的管理2.1 工作签证和居留许可外籍劳动力在入境后需申请工作签证和居留许可。
雇主有责任协助劳动者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办理签证延期手续,确保劳动者的合法居留和工作。
2.2 劳动合同雇主与外籍劳动力需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合同应包括工作内容、工资待遇、工作时间、休假等方面的条款,并遵守我国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要求。
2.3 工资支付和福利保障雇主应按时足额向外籍劳动力支付工资,并按照相关规定提供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不得少发工资或拖欠工资,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克扣劳动者的工资。
2.4 劳动保护和安全雇主有责任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保障外籍劳动力的劳动安全和合法权益。
必要时,雇主应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设施,并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2.5 劳动纠纷解决如发生劳动纠纷,雇主和外籍劳动力可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雇主应积极与劳动者沟通,尽力解决问题,并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违规行为的处罚根据《劳务工管理办法》,对于违反招聘和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南京大学劳务费发放表
南京大学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申领表
备注:1、校外人员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4000元以下应缴个税=(发放金额-800)×20%;4000元以上可访问财务处主页选择“税款计算”栏“劳务报酬纳税计算”在网上自动计算。
2、原则上应采用银行转账方式;对于特殊情况发放现金的,需本人签收;仍需在网上进行收入申报。
3、发放需严格按照《南京大学劳务酬金发放管理办法》及《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4、所有栏目必填;课题负责人对经费使用的合法、真实、有效承担经济、法律责任,院系领导对经费使用承担监督和管理责任。
外籍人员招聘与管理制度
外籍人员招聘与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为规范外籍人员的招聘与管理工作,提高企业的国际化水平,订立本制度。
2.本制度的订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在境外招聘的外籍人员的招聘、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招聘程序与要求第三条招聘流程1.部门负责人提出对外籍人员的招聘需求,向人力资源部门供应所需岗位的认真描述和技能要求。
2.人力资源部门依据需求向合适的渠道发布招聘信息,如招聘网站、社交媒体等。
3.人力资源部门收集、筛选简历,对符合条件的候选人进行初步面试。
4.经过初步面试后,人力资源部门将合格的候选人资料提交给招聘委员会进行综合评估。
5.招聘委员会依据候选人的专业背景、工作经验、外语本领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并作出决策。
6.经过综合评估后,人力资源部门通过邮件或电话通知候选人面试结果。
第四条招聘要求1.外籍人员应符合中国法律与规定,且具备取得合法工作签证的资格。
2.外籍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本岗位工作。
3.外籍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沟通本领和团队合作精神,能够适应本企业的工作环境和文化。
4.外籍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英语或其他外语本领,以便与本企业的员工进行有效沟通。
5.外籍人员应敬重中国的法律和社会习惯,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不得从事与工作岗位无关的活动。
第三章外籍人员的劳动合同与待遇第五条劳动合同1.外籍人员与企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劳动合同应包含以下内容:职位、工作内容、工作地方、工作时间、劳动酬劳、福利待遇等条款。
3.外籍人员的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1年,期满后依据实际情况予以续签。
第六条劳动酬劳1.外籍人员的劳动酬劳依照合同商定支出,支出方式可采用人民币或外汇形式。
2.外籍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应与同岗位的中国员工基本相当,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七条福利待遇1.外籍人员享有企业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如社会保险、住房补贴、健康体检等。
外籍访问学者管理制度范文
外籍访问学者管理制度范文外籍访问学者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外籍访问学者的管理,促进他们在我校的学术交流与合作,保证他们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校进行学术交流与合作的外籍访问学者。
第三条外籍访问学者是指从境外来我校从事学术研究、教学和合作项目的外国学者。
第四条外籍访问学者在我校的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外籍访问学者的权益受到国家法律、法规保护。
第六条外籍访问学者应严格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尊重中国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在我校进行学术活动时应遵循学术规范。
第二章外籍访问学者的招聘与准入第七条我校招聘外籍访问学者应遵循遴选原则,分类设立招聘程序。
第八条外籍访问学者招聘职位分为正式招聘和特约招聘。
第九条正式招聘的外籍访问学者应满足以下条件:具有我校所需的学术背景和研究方向,并受聘为我校的兼职教师或研究员;能够与我校的师生开展学术交流和合作研究。
第十条特约招聘的外籍访问学者是针对某一特定研究项目而招聘的,其招聘时限和工作任务应明确规定。
第十一条外籍访问学者招聘工作应通过招聘公告、学术交流平台等渠道进行,并严格按照程序进行选拔和审批。
第十二条招聘外籍访问学者需要向有关部门提交招聘申请,审批通过后,协助部门办理签证手续。
第十三条外籍访问学者在来校前,应提交所需的个人材料和研究计划书,并按照规定进行学术交流和合作研究。
第三章外籍访问学者的工作与待遇第十四条外籍访问学者在我校的工作主要包括学术研究、教学指导、学术交流和合作项目。
第十五条我校将为外籍访问学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研究支持,如办公场所、实验设备、图书文献等。
第十六条外籍访问学者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工作任务应与其签订的工作协议相一致。
第十七条外籍访问学者每学期至少需开设一门课程或讲座,参与学术会议或学术论文发表。
第十八条外籍访问学者可与我校的教师、研究员和学生进行学术交流,并在合作项目中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支持。
关于聘用外籍人才的注意事项
关于聘用外籍人才的注意事项关于外籍人才1.国家对外国人就业有什么特殊规定?中国政府关于外国人在华就业的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外国人的在华就业基本要求和条件是:(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二)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三)无犯罪记录;(四)有确定的聘用单位;(五)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下简称代替护照的证件)。
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应持职业签证入境(有互免签证协议的,按协议办理),入境后取得《外国人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和外国人居留证件,方可在中国境内就业。
除此之外,各个地方政府也有一些相应的对特殊行业外籍人才就业的地方性法规。
详情请查询当地公安局网站。
2.中国的机构可以通过什么途径聘请外国人?3.中国的机构聘请外国人需要办理什么手续?需要与外籍人才签定《雇用合同》或《雇用意向书》、从当地劳动部门获得《外国人就业许可》、从当地商务局(或外经委)获得《外国人签证通知函》。
通过外国专家局系统招聘外籍人才时,外籍人才应通过外籍人才资格审查、获得《外国专家证》。
4.中国机构聘请外国人时需要与哪些政府主管部门打交道?公司所在当地的劳动局、商务局、公安局,以及我国驻外使领馆、外国专家局等。
5.外国人来中国工作之前一定要做体检吗?根据中国法律,申请在华停留一年或一年以上的工作签证者,须同时提供《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
此体检记录可由申请者当地的医院或诊所开具。
6.什么是外籍人士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如何获得?“无犯罪记录证明”全称是“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
有的时候,中国的雇主在评估外籍人士是否符合职业要求的时候会索取对方的“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
外籍申请人可直接向其国外居住地的警察局申请领取“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费时二-四个星期不等;应申请人的要求,原件可直接寄给国内外的雇主或潜在雇主。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人事局《南京市鼓励留学人员来南京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人事局《南京市鼓励留学人员来南京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2.12.29•【字号】宁政发[1992]281号•【施行日期】1992.12.2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人事局《南京市鼓励留学人员来南京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2年12月29日宁政发〔1992〕281号)第一条为吸收和鼓励留学人员来南京工作,发挥他们的专业特长和对外联系的桥梁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留学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派、自费出国学习,取得学士学位以上的人员和国内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到国外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进修一年以上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以及其他在国(境)外学有专长,我市急需的人员。
第三条南京市留学回国人员短期工作站,在国家人事部的指导下,负责留学人员来宁工作的接待、咨询、审定,并为留学人员在宁选择职业开展工作,提供服务。
第四条留学人员可以在南京地区根据自己的专业特长选择工作单位。
对到“三资”企业、民办企事业、外国和港澳在宁机构、我市在外机构工作的人员,人事部门负责保存其人事档案和行政关系;是国家干部的,可以保留原有身份,计算连续工龄。
第五条接收留学人员的单位不受编制计划、户口计划指标、增干指标和工资总额的限制;聘任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不受职数限制。
凭国家人事部接收留学生介绍信和南京市留学回国人员短期工作站有关证明办理增加指标计划的手续。
第六条设立留学回国人员择优资助经费,留学人员进行科学研究、新技术开发或其他科技活动以及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和国际学术交流,可以申请经费资助。
留学人员生产开发高科技产品,凭其所在工作单位证明,经市科委批准立项后,优先给予科研补助经费。
科研基金由科委推荐向银行申请科技开发贷款。
第七条留学人员可以在市内创办私营企业。
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发文字号】苏政发〔1999〕70号【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公布日期】1999.08.02【实施日期】1999.08.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苏政发〔1999〕70号1999年8月2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现将《江苏省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积极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促进我省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发展,在科学技术和经济管理等方面赶超国际先进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是指公费或自费出国学习(含已取得外国国籍或永久居留权的、技术移民和海外华侨华人青年一代)并取得博士学位,或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其他高级人才。
引进重点是:高新技术、支柱产业、重大工程、新兴产业等领域所急需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国际某一学科或技术领域内的带头人;拥有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并属国际领先水平或急需的填补国内空白项目的人员;其他急需的高级人才。
第三条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为本省经济建设服务的主要方式有:(一)回国担任企事业单位的高级职务或技术顾问、咨询专家,或从事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所需的工作;(二)来本省讲学或进行专题咨询,解决有关学科领域里的重大课题和学术、技术难题;(三)开展学术交流、科研合作或承担科研项目;(四)在本省驻海外的企业、机构工作或担任高级顾问;(五)在海外用专业知识、技术、科研成果、自有专利等为本省服务;(六)以技术入股或投资的形式创办独资或合资的高新技术企业;(七)进入博士后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四条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开发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资源,建立海外高级人才信息库,通过各种渠道加强宣传,密切与海外留学人员的联系,有针对性地举办各类活动,向世界宣传江苏,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为江苏服务。
境外人员在江苏就业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劳动局、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境外人员在江苏就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劳就[1994]19号)各省辖市劳动局、公安:现将《境外人员在江苏就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应相互配合,密切合作,共同做好管理工作,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劳动局和省公安厅。
境外人员在江苏就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境外人员在我省就业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原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和来中国留学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若干规定》、公安部、劳动部、外交部《关于制止外国人在华非法就业的通知》、中国公民往来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有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劳动部、公安部关于境外人员入境就业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凡境外人员应聘、受雇于我省任何单位、从事一定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均应视为就业,必须按本暂行办法办理就业申报审批手续,取得就业证方可合法就业。
第三条下列人员在我省就业须事先经省劳动局外国人就业管理处或省劳动局劳动就业管理处会同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批准,取得就业许可:1、持F、L、G、C字签证来华的外国人,互免签证国家人员以及因改革原有身份而被公安机关收缴了居留证件的外国人;2、台湾、香港、澳门居民;3、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
第四条下列人员凭有关主管部门的批件、证明,可直接向就职单位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办居留(暂住)或签证、签注手续:1、持职业(Z)签证来华的外国人;2、经国务院外国专家局批准被聘为专家的;3、因特殊需要经劳动部和公安部认可的部、委聘雇人员;4、境外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外国籍代表、副代表和“三资企业”的境外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厂长以上的人员及其随行的家属;5、为解决特殊疑难问题或进行安装维修设备以及经过文化部批准来我省作短期文艺演出人员。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管理办法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管理办法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管理提高聘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外国文教专家工作试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外籍专业人员”是指应聘在我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工作的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及教学和项目管理人员。
第四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工作是我国引进国外智力和外国专家工作的组成部分其管理工作纳入国家对聘用外国文教专家(即在我境内从事教育、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工作的外籍专业人员)的管理系统实施统一和归口管理。
第五条公立高等学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仍按照《高等学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的规定》实施管理未尽事宜执行本办法。
第六条国家教育委员会是全国各级各类教育的业务主管部门国家外国专家局是全国引进国外智力和外国专家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章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原则第七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要有利于贯彻我国的教育方针有利于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有利于提高教育质量。
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应遵循按需聘请保证质量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八条实施学前教育和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原则上不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因特殊情况(如外语学校、执行友好城某协议的学校、担任教学改革实验任务的学校等)确需聘用外籍专业人员担任外语口语教学的可个案申报从严审批。
第九条实施高中教育、高中后教育以及相应程度的职业、成人教育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确有需要且具备条件的可以聘用外籍专业人员。
职业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可用于加强语言教学、专业理论教学、专业技能培训以及课程和教材的研究开发注意学习国际上先进的职业教育理论、教学模式和方法。
成人教育聘用外籍专业人员主要用于岗位培训和在职培训。
第十条严禁以聘有外国专家和外籍教师为招牌高额收费招生牟取暴利。
南京大学专职科研系列岗位聘任办法
南京大学专职科研系列岗位聘任办法南京大学南字发[2010]172号关于印发《南京大学专职科研系列岗位聘任办法(试行)》的通知各院系、各单位:为加强我校各学科的研究力量,促进学校科研工作的进一步发展,现将学校制定的《南京大学专职科研系列岗位聘任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南京大学专职科研系列岗位聘任办法(试行)》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主题词:专职科研岗位聘任办法印发通知附件:南京大学专职科研系列岗位聘任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各类专业技术岗位,促进学校专职科研队伍建设,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加强我校各学科的研究力量,学校特设立专职科研系列岗位。
二、岗位设置第二条专职科研系列岗位设首席研究员、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和研究助理等五类岗位。
第三条专职科研系列岗位根据校内相对稳定研究工作需要设置,聘任对象的主要职责是承担基础研究和工程应用研究的申请、研究和开发工作。
第四条专职科研系列岗位由有关单位根据科研工作需要提出岗位设置计划报学校人力资源处,经学校审定后设立。
首席研究员和研究员可设立非全时岗位,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和研究助理岗位为全时岗位。
第五条专职科研系列岗位应有明确的岗位目标、工作职责、任职要求和权利义务。
原则上专职科研系列岗位应有校内联系教授。
第六条专职科研系列首席研究员、研究员、副研究员和助理研究员岗位实行短期聘任制,每个聘期原则上为三年,一般不超过两个聘期。
研究助理岗位采取人才派遣方式聘用。
所有岗位均可面向校内外公开招聘。
第七条专职科研系列岗位聘任人员在聘期内可应聘学校其他各类岗位。
三、基本要求第八条首席研究员一般应每年在校实际工作两个月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海外知名大学或研究机构副教授及以上人员;2、国内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和讲座教授、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或同层次及以上人员;3、承担国家级重大、重点科研项目的首席专家。
第九条研究员、副研究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海外知名大学或研究机构助理教授;2、海外知名大学或研究机构优秀博士后或博士毕业生;3、国内著名高校或研究机构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人员;4、国内著名高校或研究机构优秀博士后或博士毕业生。
南京大学中外合作办学管理条例
南京大学中外合作办学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的精神,为规范南京大学中外合作办学的管理,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南京大学举办的各类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适用本条例。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指与外国教育机构依法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指与外国教育机构以不设立教育机构的方式,在学科、专业、课程等方面合作开展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案活动。
第三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应当紧密围绕南京大学创建世界高水平大学的战略目标,有利于促进学校国际化的进程,有利于提高学校的科研、教案和管理水平。
学校鼓励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与世界高水平大学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活动。
但不得举办实施义务教育和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机构,或者与外国宗教组织、宗教机构、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职人员在国内从事合作办学活动。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不得进行宗教教育和开展宗教活动。
第二章申报要求第四条申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最迟应于拟正式开办之日前一年申报。
为配合教育部每年三月份和九月份对合作办学申请的集中受理审批,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于每年一月份和七月份集中受理有关申请并上报主管部门。
第五条学校委托国际学院组织和筹办新申报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分为筹备设立和正式设立两个步骤。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
第六条申请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由国际学院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交下列文件:(一)教育部统一制定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请表》。
(二)申办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中外合作办学者名称、拟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三)合作协议,内容应当包括:拟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住所,中外合作办学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合作内容和期限,各方投入数额、方式及资金缴纳期限,权利、义务,争议解决办法等。
外籍人才居留管理制度
外籍人才居留管理制度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和经济的国际化,各国之间的人才流动变得越来越频繁。
外籍人才的引进已成为各国政府推动产业发展和提高国际竞争力的一项重要举措。
为了更好地管理外籍人才的居留以及推动其在国内的合法就业和生活,各国纷纷建立了相应的外籍人才居留管理系统。
本文将就外籍人才居留管理制度进行探讨,重点分析其背景、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的建议和对策。
一、外籍人才居留管理制度的背景外籍人才居留管理制度是指在一个国家或地区范围内,对外国人在此居留和工作的管理制度。
随着各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科技的不断进步,外籍人才的需求不断增加。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外籍人才的居留和就业也带来了一系列的管理问题,如身份证明、福利保障、社会保障等方面存在一定的漏洞和不足。
为了更好地管理外籍人才的居留和就业,各国政府不断完善和创新外籍人才居留管理制度。
例如,澳大利亚制定了“技术移民”政策,鼓励高技能人才移民到澳大利亚,并通过给予永久居留权等优惠政策来吸引外籍人才。
美国则实行了“绿卡”制度,给予外籍人才在美国永久居留的权利。
二、外籍人才居留管理制度的现状目前,各国外籍人才居留管理制度存在一些共性的问题。
首先,外籍人才居留管理制度的法律体系不够完善。
由于各国外籍人才居留管理制度的制定时间、背景和文化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法律体系的完善性和及时性存在一定的不足。
其次,外籍人才的权益保护存在一定的不足。
外籍人才在一个陌生的国家工作和生活,往往面临诸多困难和挑战,而外籍人才的权益保护问题也成为外籍人才居留管理制度面临的一大难点。
三、外籍人才居留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1.法律体系不够完善针对外籍人才居留管理制度的法律体系不够完善的问题,各国政府可以加强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的合作,共同讨论和完善外籍人才的居留管理制度。
同时,各国政府可以建立统一的外籍人才居留管理法律体系,建立标准化的法规和程序,为外籍人才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
2.外籍人才的权益保护不足针对外籍人才的权益保护存在不足的问题,各国政府可以建立健全的外籍人才服务机构,为外籍人才提供更好的服务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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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寒和付伤寒Typhoid and paratyphoid fever□No□Yes
流行性脑脊髓膜炎Epidemic cerebrospinal meningitis□No□Yes
是否患有下列危及公共秩序和安全的病症:(每项后面请回答“否”或“是”)
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
PHYSICAL EXAMINATION RECORD FOR FOREIGNER
姓名
Name
性别Sex□男Ma Nhomakorabeae□女Female
出生日期
Birth Day-Month-Year
照
片
Photo
现在通讯地址
Present mailing address
血型
Blood
type
国籍
Nationality
出生地址
Birth Place
过去是否患有下列疾病:(每项后面请回答“否”或“是”
Have you ever had any of the following diseases?
(Each item must be answered “Yes” or “No”
斑疹伤寒Typhus fever□No□Yes菌痢Bacillary dysentery□No□Yes
霍乱Cholera性病Venereal Disease
黄热病Yellow fever开放性肺结核Opening lung tuberculosis
鼠疫Plague艾滋病AIDS
麻风Leprosy精神病Psychosis
意见检查单位盖章
Suggestion Official Stamp
医师签字日期
Signature of physician Date
Do you have any of the following diseases or disorders endangering the public order and security? (Each item must be answered “Yes” or “No”)
毒物瘾Toxicomania…………………………………………………………………□No□Yes
小儿麻痹症Poliomyelitis□No□Yes布氏杆菌病Brucellosis□No□Yes
白喉Diphtheria□No□Yes病毒性肝炎Viral hepatitis□No□Yes
猩红热Scarlet fever□No□Yes产褥期链球菌感染Puerperal streptococcus infection
Laboratory
exam.
(Serodiagnosis)
HIV-Ab(I+II)
RPR/TPHA
HAV-IgM
HbsAg
HcV-Ab
SGPT
未发现患有下列检疫传染病和危害公共健康的疾病:
None of the following diseases or disorders found during the present examination.
身高
Height cm
体重
Weight kg
血压
Blood pressure mmHg
发育情况
Development
营养情况
Nourishment
颈部
Neck
视力左L
Vision右R
矫正视力左L
Corrected Vision右R
眼
Eyes
辨色力
Color sense
皮肤
Skin
淋巴结
Lymph nodes
耳
Ears
鼻
Nose
扁桃体
Lymph nodes
心
Heart
肺
Lungs
腹部
Abdomen
脊柱
Spine
四肢
Extremities
神经系统
Nervous system
其它所见
Other abnormal findings
胸部X线检查
Chest X-ray
exam.
心电图
ECG
化验室检查
包括血清学诊断
精神错乱Mental confusion……………………………………………………………□No□Yes
精神病Psychosis:躁狂型Manic Psychosis………………………………………□No□Yes
妄想型Paranoid psychosis……………………………………□No□Yes
幻觉型Hallucinatory psychosis………………………………□No□Yes